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2024-07-06

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精选9篇)

1.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篇一

西坡中学班级管理考评细则

(2011年5月1日修订)

一、总则:

学生教育处对班级管理工作的考评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一是日常规考核赋分80分,其中主要包括卫生,纪律、班主任工作、学生流失、学生考勤以及材料上交情况等;二是班级考试质量,赋分30分;三是重大事故和大型活动调控,采用加减分。

二、考评办法和操作规程:

班级工作每周赋分80分,采用周总结,月汇总,月汇总取本月周次的平均分作为本项目考核的最后得分。若出现下列情况的按要求减分;

1、学生迟到1人次,扣2分,请假1人次每天扣1分(含半天),学生请假每人最多扣5分,请假一周以上需班主任加注意见,在学生处批假。旷课每人次每天(含半天)扣3分;以上诸种扣分不可抗因素除外。

2、不按时打扫教室、清洁区卫生的,每次扣5分;

3、打扫不干净、不彻底或打扫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次扣5分;

4、打扫后,保特不好的、每次扣5分;

3、特殊情况下,不服从卫生管理员安排、调度的、每次扣10分;

6、操前及自习前班主任应提前10-15分钟跟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未跟班的,每次扣5分。操前读、自习前班级整体秩序混乱的每次扣3-10

7、检查人员每次检查时,班级教室卫生差的,每次扣3-5分;打扫工具摆放凌乱的每次扣3-5分;课表、标语、时间表等张贴在教室墙壁上的东西有不整齐、掉落现象的每次扣3-5分;教室灯线、插座损坏,不按时整修,潜伏安全隐患的,每次扣3-5分;学生不爱护公物,出现在课桌上刻字、乱涂乱画、在桌凳上走动、浪费粉笔,不按时关灯等情况的,每次(人)扣3-10分;学生不讲文明礼貌,在校园或教室打架骂人的,每人次扣3-10分;在教室或校园内外抽烟的,每人次扣5-10分,学生穿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男生留奇怪发型、女生浓妆艳抹的每人扣3-10分;

8、校外检查有上网或打台球的每人次扣3-10分,学生在校外打架斗殴的扣10-20分;

9、为社会不良青年提供信息,通风报信的每人次扣3-10分,学生勾结校外不良青年以强凌弱、敲诈勒索打群架的每人次扣5-20分;

10、学校升旗、大型集会时,超声过大、秩序混乱的班级每次扣3-10分,仪式结束后,各班就坐的场地有果皮、纸屑、瓜子皮等垃圾,每次扣3-10分的。早操时吵声大,队形乱或不认真做操的,每次扣3-10分;每周末值周班级负责降旗静校,未做到的扣该班5分;

11、课间活动时,发现学生爬栏杆的每人次扣3-5分;

12、上报或上交的计划、总结等班级材料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空缺的每次扣10分;

13、有越墙进校或逃跑等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

14、校外住宿生夜间乱窜,留宿他人,聚众赌博的每人次扣3-5分;

15、班级自行车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3分;学生晚上回家不关教室灯,使其彻夜长明的,每次扣5分;

16、学生放学回家未关教室门窗,导致公物丢失或损坏的,每次扣5-10分;

17、班团会活动组织不力、效果不佳的每次扣5-10分;组织周密,有创新的每次加5-10分;

18、流失学生每月统计一次,月初和月末班级人数差值即为流失学生数(转入学生在考评时不计入班级人数),每流失一名学生,扣班级分值采用公式n(n+1)/2计算,其中n为流失学生数;每学期从开学第三天计算流失人数,九年级从第三个流失学生开始计算。;对是否转出学生以教导处开出的转学证为准。

19、班级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违纪事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扣分情况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三.考评结果的处理:

1、每周五由学生处对本周各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在例会上进行详细通报。

2、每月月末,对当月的各周情况进行汇总,取周次的平均值为当月该班级日常规得分。

3、教学质量依据当月月考成绩排名,各年级依次赋分为30、25、20、10;

4、奖金发放依据:整个考评三大块所得总分值即为该班主任当月奖金数。

5、学期末依据学期综合考评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个班级分别奖励,6、学期末依据全学期考试质量综合评定,分年级取第一名给予奖励。

7、学期末对流失情况依据流失率单独考核,分别取前三名给予奖励。

四、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随时商定。

五、本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彬县西坡中学 2009年8月30日

2.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篇二

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使干部管理和综治工作“三到村”(干部到村、工作到村、经费到村)切实取得成效,以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实现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初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如下:

第一条加强组织。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驻村干部、村综治专干综治维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有镇纪委、组织、办公室、综治办、司法所、财政所及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

第二条严格管理。目标管理上实行月积分奖惩制。对驻村干部和村综治专干一年来的工作按月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等,基本分为100分,凡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按月考评进行计分,以月加分的超额率百分之几拉开月补助档次,并累计月积分参与年终奖金分配,以此作为干部任免和晋职晋级与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凡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相应扣其当月补助或年终奖金,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章分则

第三条明确职责,量化考评。

(一)驻村干部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1、如实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有关综治维稳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认真完成镇综治委(办)交给的各项任务。(20分)凡超额完成该次会议所部署的目标任务,并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的加5分;反之,凡未完成或完成效果、质量差的扣5分。)

2、对村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情况熟悉,并及时参与指导排查化解到位。凡对村里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既不掌握情况,又不参与及时指导排查化解或排查化解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又不及时反映上报的,每起扣5分,主要看调解记录。(20分)

3、对村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按月做好统计上报。(20分)凡未按周排查化解一次扣2分,未按月统计上报或统计上报质量不合格的扣3分。

4、在综治半年或年终考评验收前的当月,经镇检查组考评验收各项指标均合格。(20分)考评验收当月,凡顺利通过上级考评验收的加10分;考评验收当月,经镇检查组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扣5分,被上级检查又不合格的扣10分,并列入重管或黄牌警告。

5、特防期、重点时段和集中突击期间,工作认真、一丝不苟、坚持到岗和忠于职守(20分)。反之,因渎职、怠岗、消极涣散和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扣20分。

(二)村综治专干目标管理考评办法(100分)

6、明确村综治小组分工职责,并上墙张榜公示(10分)。

7、村级阵地建设内务规范,挂牌、上墙资料规范,文件、资料、报表、台帐齐全,不出现弄虚作假现象(10分)

8、按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按月做好情况登记和统计上报,记录真实清晰、整洁规范。(10分)

9、年初及时组织村与组、组与户层层签订综治责任书。(10分)

10、重点时段组织开展治安巡逻,有巡逻登记,记录真实清晰,无弄虚作假作假迹象;辖区内无治安刑事案件和黄、赌、毒案件发生。(10分)

11、按镇里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切实深化“平安村”创建活动。(10分)

12、加强村民法制教育,充分利用法制学校和各种有效宣传手段开展形式活泼、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突出对“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及其成员的密切监控与教育转化,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落实帮教措施、人员,有帮教记录,杜绝上访、堵塞交通要道或冲击国家机关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20分)

13、按时参加镇里组织的综治会议,如实完成镇综治委(办)交办、督办的各项工作。(10分)

14、以上8项,项分为10分的,每完成一项加1分,反之扣2分;项分为20分的每完成一项加2分,反之扣4分。取优秀3名,以所得分多少分别定一、二、三等次;不合格3名,(以所得分排名倒数后三名取定),其余为合格。

15、奖励办法:以不合格后3名的扣分多少依次奖励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本考评细则考评时限为x年(x年x月至x年x月)。

第五条本考评细则解释权属镇综治委。

第六条 本考评细则发驻村干部和村综治专干各一份,由镇政府办

公室和镇综治办各存档一份。

XX县XX镇综治委

3.龙潭镇二中班级常规管理考评细则 篇三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化学生日常管理,促进德育工作长足发展、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塑造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实际,针对学生管理特制定本考核量化细则。

第一部分考评项目一、三操

值周组每天按值周分工,对每班三操检查评分。

1、早操:要求以班为单位6列纵队出操、队列整齐、口号响亮。若不按要求做的班级。每次扣2分。

2、课间操:要求集队迅速、队列整齐、做得规范有力。若集队迟缓、队列不整齐、有人抓打、呆站、做得马虎。每次扣2分。

3、眼保健操:要求人人都认真地做,若有闲谈、睡觉、看书、做作业、抓打、呆坐、跑出跑进等不良现象。每次扣2分。

二、卫生

卫生坚持一日三扫,特殊时间学校临时安排的大扫除活动,由值周组进行检查评分。

1、教室:要求门窗、玻璃、课桌、椅子、墙壁、地板、走廊、瓷砖等均干净整洁,课桌椅及其它公私物品摆放整齐。若不按要求做,每次扣2分。

2、宿舍:要求门窗、玻璃、铁床、墙壁、走廊、墙壁、瓷砖、底板、走道平台均干净整洁,公私物品摆放整齐,被子全部折叠规范,若不按要求做,每次扣2分。

3、清洁区:要求打扫干净,清除垃圾(含花台、草坪、地板的纸屑、杂物及卫生桶里的垃圾;教室、宿舍、楼梯间、扶手、瓷砖清擦干净)。若不按要求做,每次扣2分。

4、厕所:要求打扫干净,清除垃圾、冲洗便槽。若不按要求做,每次扣2分。

三、自习

值周组对各班早自习、午自习、晚自习纪律检查量化,各节自习分别评分。

1、自习要求无闲谈、抓打、睡觉、窜位、下棋、打牌、呆坐、看不良书籍、跑出跑进、玩手机等不良现象,若出现上述现象,每人次扣2分。

2、未经学校许可自习期间外出活动,影响他班上自习的班级,每次扣6分。

3、擅自组织学生看电视、电影、录像或其他活动影响他班上自习的班级,每次扣6分。

四、晚睡

值周组对各班晚睡纪律进行检查登记,按宿舍分别评分。

1、要求熄灯钟响后,安静睡觉,无讲话、点亮、提水、洗衣物、洗头、洗脚、外出游玩、煮东西、吃东西等不良现象。若不按要求做,每人次扣2分。

2、未经学校应许可外出活动,影响他班晚睡的班级,每次扣6分。

3、擅自组织学生看电视、电影、录像或其他活动影响晚睡的班级,每次扣6分。

五、考勤

上课、上自习、集队、集会出现缺席、迟到、早退等现象,每人次扣2分。

六、其它

1、早操、课间操、集会、集队、大型活动,纪律不好的班级每次扣6分。

2、集会、集队队列不整齐、抓打、讲话、吃零食等不良现象的班级,每次扣6分。

3、不自始至终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的班级,每人次扣1分。

4、出现学生群体(10人及以上)擅自外出的班级,每人次扣1分。

5、违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布的警示条例的按条例规定扣分。

6、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警告扣2分、公开检讨扣3

分、记过扣4分、记大过扣6分并缴违纪押金)规定执行。

7、财产管理,按学校财产管理规定执行。

8、不交作业、校内大嚷大叫、乱扔垃圾及粉笔头、讲脏话、嬉戏抓打、插队、顶

撞老师、骂人、教学楼及宿舍玩篮球、乱涂乱画、偷瓜弄菜、舍内生活、打饭工具乱放、乱倒剩饭菜、乱泼脏水、门窗不关锁、踩踏花草、攀摘花木、墙体踩脚印、污染环境、夜间洗衣服、熄灯后在教学楼鬼混、与同学闹矛盾不报告老师等违纪行为每人次扣2分。

9、打架斗殴、抽烟喝酒、翻跃围墙、擅自外出、进网吧歌厅、破坏公物、偷盗打

劫、逃课旷课、贩毒吸毒、聚众赌博、夜间起床鬼混、谈情说爱、传播色情暴力、参与

邪教、擅自离校、玩手机、玩火玩电、随地大小便、辱骂殴打老师、扰乱课堂纪律、聚

众闹事、骑摩托车上学、乘坐超员车及黑车、私藏管制刀具及违禁品等重大违纪行为每人次扣6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如学生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加分

1、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班级分别加5分、3分、2分。

2、期末统测,各班年级前200名每超平均数(25人)一人加1分。

3、发现不良的行为向学校报告、敢于揭露坏人坏事、义务干好事的班级,每次给

班级加2分。

第三部分考评办法及量化结果用途

一、办法

1、每班每周以100分为基础分,按考评项目进行加、减分,可出现负分。

2、值周教师每天逐项检查,当晚把检查情况上报值周行政领导作记录量化。

3、值周行政领导在周末把量化结果填入量化表,并在黑板上向师生公布,考核表

交学校办公室保存。

4、学期结束,汇总各班量化结果,并以年级按量划分排列名次,在新学期开学时

向师生公布。

二、用途

1、考评结果作为学校班主任工作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2、考评结果作为推平各级先进班集体及先进班主任的主要依据。

本考评细则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议,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春季

学期起执行。

龙潭镇第二中学政教处

4.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篇四

[日期:2007-01-22]

来源:中城房网 作者:匿名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实施物业管理一年以上的区级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考评,适用本《办法》。

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市政、环卫、绿化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内的组团。

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市政、环卫、绿化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单幢高层住宅;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内的组团;或单幢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6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第三条

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考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使用人意见综合评议,以打分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市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90—95分的,评为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园区);96分以上(含96分)的,评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由市国土房管局授予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六条

获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项目,每隔三年进行抽查复验,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国土房管局评审验收,复验整改后仍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

已获区县(自治县、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称号的,可申报市级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评选。已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称号的,可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评选。

第八条

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的申报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考评的五月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考评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预评预验并签署意见,于六月底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达标申报表;

2、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使用概况;

3、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工作小结;

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5、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筹备小组评议意见。

第十条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别墅区及其它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创优达标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考评符合达标要求的,授予相应的称号。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自治县、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标准和考评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5.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篇五

迎检目录

1.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团委)

(1)学校召开专门会议(见会议记录),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相关责任领导抓落实。

2.廉洁自律情况(团委)

(1)教师无违法违纪违反效能建设行为。

(2)校内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见相关制度和会议记

录)

(3)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见会议记录)。

(4)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见整改台账及会议记录等)

3.预防和治理工作(1、2属团委;

3、4属总务处)

(1)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法规等学习活动,组织学习正反典型,做到警钟长鸣。(见

学习材料)

(2)积极开展廉政文化主题活动。

(3)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无挪用、坐收坐支私分行为(见制度)。

(4)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落实到位,贫困寄宿生补助到位(见补助发放表)。

4.行风工作(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总务处)

(1)召开专门会议,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有宣传标语和宣传栏(见教

育收费专项治理机构安排、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会议记录、有教育收费专项治理标语、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宣传栏。)

(2)坚持收费校务公开,建立了永久性公示栏;无乱收费违规补课现象(见收费

校务永久公示栏。)

(3)开展了民主评议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建立了台账(见台账和会议记录)。

(4)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和提高工作(有活动总结报告和提高措施)。

(5)学校教师无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私自办班、有偿家

教、推销或指定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见教师承诺书及调查报告)。

5.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开展情况(办公室)

(1)召开动员大会;制定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见方案、机构和

会议记录)。

(2)有活动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积极开展大讨论活动(见宣传栏、标语及活

动记录)。

(3)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会,开展了民主评议活动(见

征求意见表、活动记录和会议记录)。

(4)制定了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见方案和台账)。

6.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篇六

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1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的评选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申报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2、已开发完成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并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一年以上;分期开发的项目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一年以上,入住率达到50%以上。

3、物业服务企业有健全、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工作标准、管理台帐;消控、监控、电梯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本物业管理服务期内,物业管理项目主任考核分数扣分未超过5分。

4、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本内未发生经相关部门确认属实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方面等重大投诉。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该项目业主委员会评价为满意的。

6、在本曾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称号,且目前物业管理工作中无重大纠纷矛盾的项目可直接评定为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

二、评选步骤及时间安排

1、申报阶段(11月10日前)

由各个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申报条件,上报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大厦)名单,并于申报截止日前,填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申报推荐名单基本情况表》送至开发区房管局物业科,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需征询业主委员会意见,并将《业主委员会意见调查表》一并提交。

2、审核申报名单阶段(11月15日前)

开发区房管局物业科将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拟定考核候选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区房管局物业科提供项目区域内专有部分业主(使用人)房号清单并注明已入住房号清单一份(电子文档)。

3、评审阶段(12月15日前)

评审由业主(使用人)满意率、专家考评得分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评价得分三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1)业主(使用人)满意率,由物业服务企业领取经区房管局物业科盖章后的“业主(使用人)满意率调查表”,组织开展满意率调查工作,统计汇总调查结果并经公告7日后报区房管局物业科。业主(使用人)满意率(%)按调查总人数不得低于物业区域内总人数的80%。

(2)专家考评得分,由开发区房管局物业科组织行业专家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考评、打分,满分按100分计。专家组成包括开发区房管局人员1人,外聘专家2人,共计3人。(3)社区居民委员会评价得分,由区房管局征求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打分,满分按100分计。

上述三项评审内容分别设定最低标准线为85%,85分,90分,权重各占40%,40%,20%,加权后综合得分低于85分或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但有一项分值低于最低标准线的,评比不予通过。

4、公告与资料报送阶段(12月25日前)

区房管局物业科考评初定名单在本区域内进行公示7天,并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初定名单的意见,接受广大市民的反映、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则需在公示截止日前将公示照片和物管企业的《达标申报表》(三份)送至区房管局物业科。

5、公布考评合格名单阶段(12月31日前)

公布经过考评合格的区优秀住宅(大厦)项目,被评为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项目,优先上报市局参加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评选。

6、授牌奖励阶段(待定)

被评为区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项目,授予奖牌及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推荐名单基本情况表》

《业主委员会意见调查表》 《业主(使用人)满意率调查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满意度调查公告》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社区居委会意见调查表》

7.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篇七

学生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西校[2007] 247号)、《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西校[2007] 248号)和《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校[2007] 249号)文件,结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制定实施。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各班成立由班、团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考评小组(学生考评小组一般由9—11人组成,哲学专业由5—7人组成)。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酝酿推荐产生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学生代表须有广泛代表性,注意男女比例、寝室分布。考评小组应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学生考评小组应在充分学习校、院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开展评优评奖工作。

第五条: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每学年(特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开展一次,按照学校综合考评、评优评奖工作时间安排进行。

综合考评和评优以班为单位进行,奖学金的评定以专业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须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专业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六条: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学业成绩得分、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三部分成绩之和为综合考评成绩。

第七条:学生德育考评以班为单位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下,由学生考评小组对本班每位同学在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方面以满分30分进行评分(对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德育考评时,考评小组成员不对自己评分),所有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为该生的德育考评分。考评完毕后,由计分员收齐所有评分表上交辅导员处备查。

学生在年度内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在上述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按学校文件规定给予扣分。

第八条:学业成绩占综合考评总分的70%。学业成绩指该学年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成绩的平均值(学业成绩得分=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成绩之和课程门数07)。

学业成绩计算不包括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九条:拓展性素质评价

(一)任职类加分

1、任职加分按不同职别参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考核加分。

2、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其对班级、学院、学校的贡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对其评定加分。

3、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项职务的,依据工作态度、工作成效,采用述职、相互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进行评分,由团委书记组织实施;

4、任年级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团小组长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考评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及相关部门意见前提下,综合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分。

5、如寝室获得当年度市级、校级文明寝室,则寝室室长分别加 0.5 分,0.3分;成员分别加0.4分,0.2分。

6、对同一学年任多职的,由本人选择某一职务进行评定。

7、担任职务任期原则上须达一年方能加分。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者不加分。

8、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加任职分;干部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加分。

(二)宣传类得分

1、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如:《西南大学报》、《青年报》、《学生工作》等刊物,分别按每篇加0.3分,校级以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刊物发表文章(宣传西南大学或者以西南大学政管院冠名),分别按每篇加0.5分。园区刊物、社团刊物、院刊及网络投稿均不加分。

2、如所发表的文章属转载、摘抄或通讯稿的,则按同级别加分分值的1/2加分

3、所发表的文章如系二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分别按60%和40%加分;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不重复加分。

4、宣传类各项得分可累计,但总得分不超过2分。

(三)比赛类得分

1、获院级竞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0.5分、0.25分、0.1分。

2、获校级竞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分、0.75分、0.5分/人次;获校级竞赛第四至六名加0.25分/人次;其余奖项加0.1分/人次。

3、获省市级竞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分3、2、1分/人次;其余奖项加0.5分/人次。

4、获国家级竞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人次;其余奖项加2分/人次。

5、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体操比赛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3加分。

6、比赛类计分依据活动奖励设置,实行有“名”取“名”、无“名”按“等”的原则,既无“名”又无“等”的,根据参赛的级别,参照比赛类得分1-5条加分。

7、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不加分。参加高等学校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参照校级比赛相应等级加分。

8、同类比赛限取最高分,不进行累计;比赛类累计总得分不超过5分。

(四)科研类得分

1、在学科级刊物、核心期刊、一般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性论文相应加10分、7分、1.5分(增刊性质的论文减半)。在学科级刊物或核心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如系二人或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按60%、40%和10%计算;

2、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分别给予负责人1分、0.5分、0.25分的加分,课题参与者均可加0.1分。申报“挑战杯”项目被学校成功立项的,加0.5分/人次;

参加其他科研项目根据其在项目实施中贡献的大小,参照本条酌情加分;

3、参与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提交论文的加0.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另加0.5、0.3、0.1分;

4、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根据获奖等级按下表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不重复加分):

5、学科级刊物、核心期刊可累计加分,一般刊物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五)集体获奖类得分(集体获奖仅指当学年度的工作获奖)

1、举办团日活动获校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3分,其他参与者加0.1分。

2、当年度班集体、团支部、寝室受到学校通报以上处分的,所在集体的学生干部在不加任职分的基础上扣3分/人次,学生党员扣2分/人次,一般学生扣1分/人次。

(六)其他

1、当学年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被评为市级、校级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分别加0.7分、0.3分;被评为市级、校级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分别加1分、0.5分;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的,加分参照以上执行。

2、经过筛选参加学院广播体操比赛、团体操比赛,每个成员分别加0.25分、0.5分。

3、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的,当年度加1分;通过英语专业八级加2分。

4、勤工助学类任职不予加分。

5、获得“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会主席”等荣誉不加分。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扣0.5分/次。党员、团员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扣0.5分/次。

7、行课期间不假离校、夜不归宿、未履行正常手续在外租房者,经查证属实,扣2分/次。

8、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受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处理的,扣2分/次。

本部分若遇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讨论决定。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有权组织本年级同学根据专业具体情况讨论后提出增加加分或扣分项目,但应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拓展性素质评价得分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条款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本细则进行评分;扣分可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事实直接扣除。总得分为第九条各部分得分的和值,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各专业综合考评分统计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学生个人如对综合考评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署名书面申诉,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三天之内进行审查、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综合考评最终意见,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一条: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依据《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先进集体的评选采取班级申报、年级辅导员限额推荐,班级汇报,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申报材料评议,择优推荐。

凡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班集体,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文明寝室的评选在自愿申报,学院组织检查评议后确定

第四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四条:先进个人的评选原则上以班为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从班级综合考评分由高到低排名前40%的学生干部中按班级人数5%的比例产生候选人的基础上,采用差额投票的方式在所在班级范围内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应在所在集体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不足额,可按缺额人数的5/3,以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增列候选人,进行补选)。

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后,从班级综合考评分由高到低排名前20%的学生中按班级人数10%的比例产生三好学生候选人(已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参加评选),采用差额投票选举的方法在所在集体范围内产生三好学生。

第十六条:当学年有必修课重修或补考的不得参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学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各专业产生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根据其综合素质情况,推荐优秀个人参评校优秀学生标兵。

第十八条:综合考评分高于70分的学生具有参评各种个人单项奖的资格(当学年必修课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除外)。评定个人单项奖时,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各项要求提出申请,专业考评小组成员统计专业申报情况后征求同学意见,产生候选名单,通过考评并按相应比例投票选举产生个人单项奖获奖学生。

同一学生不得同时参评综合奖和单项奖,但可以参评两项单项奖(不超过两项)。第十九条:综合奖、单项奖的公示、申诉、上报等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与评优、评奖: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未经许可,私自在外租房或在正常教学时间擅自离校的;

3、无故迟到、早退共计10次以上或旷课的;

4、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5、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被学院、学校记录在案的;

6、经常在外通宵上网经教育不改的;

7、经常在寝室玩电子游戏或观看音像节目等,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或在学习、自习时间经常上网(查阅资料除外),经教育不改的;

8、其它不遵守学校或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经班级考评小组确定不能参加评奖的。

第五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的评定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已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评定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按照《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校[2007] 249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综合测评的结果的高低确定。为鼓励优秀,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在具体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院学生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参照本细则制定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必须坚持以物权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准绳,以契约为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区管理范畴,各相关部门须积极参与、紧密配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五条 全面提升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覆盖率,对于老、旧、农民安臵小区,政府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逐步引入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的家人、承租人、借用人和使用房屋的其他人,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业主义务,物业使用人可接受业主的委托参加业主大会

第八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城乡建设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筹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社区筹委会、村>),并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联名要求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长由街道、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业主对筹备组组成人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成立后,90日内做好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专有部分的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讨论修改;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人数和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前款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大会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予以记录和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区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臵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可参考下列方式或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一)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每平方米为一票;

(二)以户为单位确定投票权数,一户为一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法定监护人没有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为配合召开业主大会工作,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多于300户的,可按单位或楼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或难以启动业主大会时,可由业主代表在征求其代表区域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作出住宅小区内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提交业主委员会执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中

(八)、(九)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中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业主或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可以责令期限召开,逾期仍不召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指导社区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业主大会无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城乡建设局、街道(镇)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委员选举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有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包括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不宜动用维修资金的维修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宣传文化费,业主维权费等。

活动经费来源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或来源于共用部分经营收入所得。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事项纳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活动经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小区业主监事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时限,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要进行三次物业移交查验工作。

(一)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

(二)所有工程项目质保期限满一个月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完成质保期查验,无工程质量缺陷,验收签字,有工程质量缺陷必须整改,并查验合格。质保期内的质量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

质保期内房屋漏水,影响物业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修复。

(三)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查验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各种其他档案资料。

三次接管查验的费用均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引入第三方质量查验机构,重点加强接管查验,移交查验,质保期满的查验。

(一)接管查验,没有完整的查验监测报告,即未达到入住条件,不能通知业主入住;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向业委会移交,请第三方查验报告;

(三)所有建造、安装等工程质保期满后,必须启动第三方查验程序,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及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一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购房时的登记资料;

(五)必须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臵。

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臵在小区中心位臵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业用房必须完全装修达到办公条件,交物业公司使用。

第三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听取物业管理专家对规划设计的建议,施工建设时物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要参与全过程。交房前三个月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前期物业开办费,包括:

1、物业服务员工费用;

2、公司管理费用;

3、添臵各种物业服务的装备、设备、机具、用具、器具、工具,印刷物业管理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册、本。

上述第3项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登记造册,列入移交。

第三十二条 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门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房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并支付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 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占有。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处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和从业人员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区提供物业服务的,都应到区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和业主大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以便双方做好续签和终止的准备。合同期满前,业主委员会未作答复,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处理过渡期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个月前已书面告知终止或提出解除合同,而业主委员会未进行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可以书面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督促业主委员会尽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指导业主进行自治管理,并做好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交接工作。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未生效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依原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如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将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间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于拒不撤出的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镇)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对拒不撤出拒交相关资料设备,妨碍社会正常秩序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违约责任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第三十七条 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大会可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做好物业交接准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报名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形式的,费用构成为:

(一)服务员工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培训教育费等;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零星维修养护费,包括电梯年检费等;

(三)卫生保洁费,包括日常保洁的工具、器具、机具、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排水井、池沟的清疏费等;

(四)秩序维护费,包括安防硬件设施的维护、器材费、保险费等;

(五)园林绿化养护费,包括管理、修剪、中耕、除草、施肥、灭虫、抗旱、防冻、补苗费等;

(六)办公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与城市建设维护费、防洪资金、工会资金、残疾人资金、各项证照年检费等;

(八)企业管理费分摊,包括企业总部日常费用,企业文化费用等;

(九)合理利润,住宅物业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十)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三条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四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因延期交房、未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漏水、发生被盗、被损害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或使用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直接向侵害人进行维权。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住宅,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住宅小区可实行明码标价“菜单式”物业服务方式,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文件所明确的五项服务内容、五级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的五级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80号)文件规定,试行菜单式物业服务小区,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按湘价服„2010‟76号文件所定的基准价在30%范围内上下浮动,此标准执行后,以后的价格调整按照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上述内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停车物业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小区还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经营收入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入部分,应当存入维修资金账户,并明细记账,每半年向业主公示。

第五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装修押金: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收取。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立即退回。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取相关装修押金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退回。

除上述费用以及实际提供了资料复制服务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复印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费用。上述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1-3%的代办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小区服务时,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带走预购电费、水费、预交物业费、装修押金、公共场地创收收入等属于业主的费用。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进行追缴。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益相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益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二条 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的业主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维修养护。

第六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收缴、归集,设立专门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六十四条 维修资金筹集的三种方式:

(一)新购房屋,按照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交购房款时交齐首期维修资金;

(二)当维修资金使用到只剩30%时,立即续筹到首期交款额度;

(三)未交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议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按本物业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业主提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筹集方式可采取一次性筹集到位,也可以按月在物业费中收取。所归集的物业维修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三级保养(零星、一、二级保养)、四项工程(零星维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零星保养、零星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其他都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六十七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管理机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六十八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六十九条 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十条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改造、更新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3条,都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社区筹委会、村)、街道(镇)、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或告知业主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七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对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缴无效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函告欠款人单位的形式追缴物业管理费,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欠缴人直接下达支付令;将个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公职人员由社区纳入个人“德”的考核。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二)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有偿服务活动。

(三)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四)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五)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技防设施、环卫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细则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9.专任教师考评细则 篇九

(一)备课、教案书写及常规工作:(10分)

1、每周一(3:00—4:00)准时参加学科组集体会课,并做到有中心发言人,有发言讲稿,有会课记录。(2分)

每缺席一次(公假除外)扣0、1分,会课讲稿或记录每少一次扣0、5分。

2、按学校要求写出高质量的教学详案。(6分)(1)教案每落后一节扣0、5分

(2)教学反思不及时,每少一次扣0、2分。教学反思简单、雷同的酌情扣分。(3)教案制作简单,应付了事,书写潦草的,酌情扣分0、1—0、5分。

(4)教案整体设计完整。教案封皮、进度表、学生成绩册、本册的目的要求、单元计划、电化教学首页、板书设计等必须填全每少一项扣0、2分。

(5)对学生成绩评价要及时填在教案上,包括平时提问、单元自测、其中、期末考试。如评价不及时,酌情扣0、1—0、5分。

3、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监考、评卷等常规工作(2分)每缺席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二)课堂教学:(15分)常规管理(5分)

1、课前候课(1分)。提前一分钟到达教室门口指定位置,迎候学生。一次未候课扣0、1分。

2、课前一分钟训练(1分)。每发现一次没进行训练扣0、1分

3、组织学生课前唱歌(0、5分)。不组织的每次扣0、1分。

4、教师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1分)

教师随意出入课堂,不按时上下课,每发现一次扣0、2分。

5、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0、5分)

私自串课、停课,每发现一次,相关责任人扣0、5分。

6、课堂秩序井然有序,师生精神饱满、学风浓厚(0、5)

7、教师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不坐着讲课。(0、5)

坐着讲课每发现一次扣0、2分。(特殊情况除外)

课堂教学评价:(10分)包括领导评价(5分)同行评价(3分)自评(2分)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的要求。(包括学校检查的所有课内外作业)(10分)

1、作业本薄要求。(1分)

(1)整洁、规范:本夹化,封皮填写齐全,字迹工整。(2)目录格式统一,跟踪及时。作文目录、批改符号齐全。作业本薄管理较差,酌情扣0、1—0、5分

2、作业设计标准。(2分)

(1)试题形式多样,如纸笔作业、操作作业、实践作业。(2)内容有梯度:基本题、变式题、拓展题。(3)作业量适度.专科作业以课堂笔记为主。题型单一,内容太少,酌情扣0、2—0、5分。

3、作业完成质量标准(2、5分)

(1)书写格式符合各科要求,作业次数明确。课内外作业、日记等均按学校要求完成规定的次数。

(2)文字工整,内容设计科学、合理、美观。

(3)完成率高,正确率高,各学科作业、笔记上交率达100%。(4)错题有更正,错字有修改。

作业次数完成不够的,全班少一次扣0、5分。

学生书写欠规范的,酌情扣0、5分。

本簿上交不齐的,按本数少一本扣0、1分。

错题,错字未更正的,酌情扣0、1—0、5分。

4、作业批改质量标准。(3分)(1)批改及时。

(2)符号规范,给分位置和符号统一。(3)全批全改,详批详改。

(4)文字工整,评语恰当。小科笔记、小字、算草有适当的鼓励性评语。作文每次都要有眉批和总评。

作业批改不及时,全班性每迟后一次扣0、5分。多数学生漏批,每发现一次扣0、2分;作业评语恰切,没按要求写评语,酌情扣0、5—1分。

5、作业讲评质量标准。(1、5分)

(1)批改记录填写齐全,有利于讲评。

(2)各项内容充实、具体。讲评有质量,有共性与个性优缺点。(3)整改措施具体可行。

作业有批改记录,有讲评,每少一次扣0、5分。

记录简单,措施不可行的,酌情去分。

(四)学困辅导,兴趣小组活动(5分)

1、有学困生辅导计划,有辅导纪录,有学困生档案,有跟踪材料,按时参加学困辅导。(3分)

2、有兴趣小组活动计划、有活动记录,并准时参加兴趣小组活动。

以上项目每缺一项或少参加一次扣0、5分。(病事假除外)

(五)校本教研活动。(5分)

1、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不能及时参加组级、校级教研活动。(公假除外)每缺席一次扣0、5分。

2、及时交上各种教学研究材料,若不及时上交或每缺一项扣0、5分。

3、每学期相互听课15节,并写出评价意见。

每节课项目填写齐全,或无评价意见,酌情扣0、1—0、5分。

每少一节课扣0、5分。

(六)学生管理(5分)

学生上课纪律井然,听课认真,学风浓厚。

1、学生随意跑出课堂,不守课堂纪律,大声吵闹,教师没能及时处理,发现一次扣2分,若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由本节教室负责。

2、不许陌生人随意将学生领出课堂。若由此现象引起不良后果,任课教师不但扣分(每次扣2分),而且追究责任。

3、教师及时课堂偶发事件。若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引起的后果由任课教室负责,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专任教师成绩成果(20)

1、教学质量(20分)

学生期末成绩达到规定的指标标准的:

(1)三率一分达到如下标准,加1分,其中三项达到标准加0、5分,一项或两项达到标准不加分。

年级学科

平均分

及格率

优秀率

巩固率 一年语文、数学

95分

%

%

% 二年语文、数学

93分

%

%

% 三、四年语文、数学 86分

96%

%

% 五、六年语文、数学 86分

%

50%

100%(闭卷考试)品德与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

80分

95%

%

100%

外语: 70分

%

30%

100%(2)三率一分均未达到如下标准,扣0、5分。

年级学科

平均分

合格率

优秀率

巩固率 一年语文

90分

%

%

100% 二年语文

88分

%

%

100% 三---六年语文

80分

95%

30%

100% 一年数学

90分

95% %

100% 二年数学

89分

95%

%

100% 三、四年数学

82分

90%

%

100% 五、六年数学

80分

90%

20%

100% 品德与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

60分

85%

20%

100%

外语

60分

60%

20%

100% 备注:

1、一人教同一年级几个班课,以总平均分为准。

2、教多学科教师,累计计算。

3、所有学科考试均以学校教导处掌握的学生人数为基数,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均以零分计算。

(3)学生成绩提高幅度加分

第一、上学期期末成绩在92分以上,本学期期末较上学期期末平均分每提高2分加1分。第二、上学期期末成绩在60分(含60分)--92分(含92分)之间,语文、数学期末平均分较上学期末平均分提高5分及以上加2分。专科平均成绩与上学期期末相比,平均分提高5分及以上加0、5分,提高10分以上及以上加1分,提高20分及以上加2分。第三、校内同年级单科名次上升1位,加0、5分。保持前一名的加0、5分。

2、荣誉成果(加分考核)

(1)在九台市组织抽测考时试中,单科排列在全市前五名的,分类按4、3、2、1、0、5分加分。

(2)教师在内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研部门颁发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荣誉加4、3、2、1分同类奖项按最高级别只加一分。不同类奖项累计加分。(包括各类评优评先,各类活动竞赛、经验论文、科研成果或论文发表等)

上一篇:舆论引导下一篇:护理试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