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深圳仲裁委员会

2024-10-25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深圳仲裁委员会(共3篇)

1.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深圳仲裁委员会 篇一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双倍返还定金案件

深圳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2007]深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丘×× 身份证号码: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

身份证号码: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中的约定,于2007年3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就其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深仲受字[2007]第号)。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等材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仲裁员。2007年5月17日,本案仲裁庭成立,由 任仲裁员。

2007年6月1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中,申请人陈述了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仲裁庭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核对,双方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案 情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06年6月15日通过中介方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荔香坊××单位的物业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共计为人民币2,456,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上述《合同书》时买方(即申请人)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该定金 于签署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楼款;买方于2006年6月25日再付人民币20万元给卖方(即被申请人),该款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第二部分楼款;余款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双方签订《合同书》并约定:被申请人须于2006年6月16日与经纪人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书,并于办完公证委托当日将出售的物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

《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签订当日,申请人通过中介方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条。但在《合同书》约定的办理委托公证之日被申请人未前往办理,并且拒绝交付房屋给申请人使用。现经查询,被申请人的房屋已经另售于他人,但经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拒不退还定金。因双方所签订《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第11条明确约定:“如卖方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故提出仲裁请求: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双倍 返还申请人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万元;

3、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006年6月16日,我们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约定申请人应该支付20万元,而申请人并没有支付。另外,申请人是中介公司的人员,他并不是实际的购买者,交易是一种虚假行为,申请人的目的是把房子转手倒卖,此交易是不合法的。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中介方的介绍签订《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荔香坊××单位的房屋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共计为:人民币2,456,000元,其付款方式为:a.签订上述《合同书》时买方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该定金于签署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楼款。卖方须将该物业之房产证原件等一切有关文件放于经纪人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b.买方须于2006年6月25日再付人民币20万元给卖方,此笔款项将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第二部分楼款;c.余款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双方同时约定:被申请人须于2006年6月16日与经纪人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书,并于办完公证委托当日将出售的物业交付给申 请人使用;卖方须自行负责到银行把房产证赎回及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定金交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其他任何人,唯卖方不可再为此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二)《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签订当日,申请人通过中介方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条。

(三)2006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在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委托深圳市安信巨融担保有限公司及肖××等14人代表其办理售楼等事宜。

(四)2006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另卖给他人。

(五)申请人为办理本仲裁案件,向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仲裁庭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被申请人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定金的收据、涉案房屋电脑查询结果表、申请人与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被申请人 提交的公证书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仲裁庭的审查和当庭核对质证,仲裁庭予以采信。

仲裁庭意见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及经纪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二)关于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后,被申请人应当将该物业之房产证原件等一切有关文件放于经纪人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于2006年6月16日与经纪人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书,并于办完公证委托当日将出售的物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须自行负责到银行把房产证赎回及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清楚被申请人的房产系贷款抵押状态,房产证等产权资料抵押在银行,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赎回,将房产证交付给经纪人。而被申请人既未将房产证交付给经纪人,也未于办完公证委托当日将出售的物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而是将房屋另卖他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没有 按约支付20万元房款,且申请人是中介公司的人员、交易是一种虚假行为的主张,因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中介公司人员购房的行为进行限制,且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交易系虚假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该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停止支付房款,没有过错。

(三)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的定金后,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将涉案房屋另卖他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由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申请人律师费用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 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8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50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员:

二○○七年 月 日

仲裁庭秘书:××

2.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深圳仲裁委员会 篇二

举 证 通 知 书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举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材料。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基于以下原因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仲裁庭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1、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2、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证据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提起反诉,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医疗器械采购合同 篇三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根据甲方的需求,甲方决定向乙方采购以下品种,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采购清单(注:以甲方采购订单为准)。

注册证号储运备注 规格(型供货单名称 (或备案生产企业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条件 号) 位 凭证号)

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合计金额(小设备配置清单:(见附页) 共 页 ,以我公司采购部及验收员签字认可配置为准。

注: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应与注册证中相同;乙方保证成交价格不高于市场

二、器械的交付 :

1.乙方在合同生效的 天内向甲方交付上述产品,逾期将按照第 条规定执行。

2.交货地点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三、器械运输、安装和验收:

1.乙方确保器械安全无损地、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场所,负责免费安装培训;并承担器械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2.如是冷藏器械,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乙方必须安排符合器械储运特性的运输工具或运输设施进行运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温度监控和记录,并向甲方提供运输记录和运输全过程的温度记录数据(电子版数据)。

3.如乙方没有符合冷藏器械的运输条件,由甲方自行提货的,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后处理。

4.乙方提供的器械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5.乙方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壹套。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委托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校核。

6.乙方提供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清单、随货通行单等证明器械合法的证明文件;

7.乙方可以预先提供验收标准,填写验收报告书,供双方最终确认所用。

8. 甲方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标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大型器械、贵重器械、或精密器械等需双方共同现场验收;属于法定商检的,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9.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 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器械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四、付款方式:

100%计 。

_%计__ _____;到货后再以_____ _方式预付货款_____%计_____ ___;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货款

3. 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入库凭证。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提供器械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器械一起发运至甲方。

2. 乙方应保证所供器械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厂家原装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

3. 器械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经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 器械的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由乙方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免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 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5. 保修期满后,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保修合同价不高于器械总价的__ _%,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 次。

6.乙方负责器械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 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7.乙方在接到需方设备故障通知的 天(或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提供备品供用户临床使用,此条款也适用于保修期外。

8.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8.1器械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8.2提供器械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8.3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人员或器械使用者进行免费培训或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8.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指定的人员安排免费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并且颁发“上岗证”。

六、赔付条款:

1.如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检验,确认器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乙方进行补救:

1.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甲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1.2按照器械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3调换有瑕疵的器械,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乙方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合同价的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3.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器械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4.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 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6. 合同双方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全部损失及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7.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根据本合同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____。

九、合同附件 :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购货方: 供货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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