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2024-12-03

三位一体: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5篇)

1.三位一体: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房屋买卖的背景: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自愿结合,就甲方将另一套闲置住房卖给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二、买卖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积:

甲方将位于

小区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卖给乙方。

三、买卖房物售价金额:

双方协商房屋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含水、电、煤气安装费。

四、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需在 日内支付 万元给甲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余款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五、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足额房屋购买款后,完全拥有该房屋和本小区其他居民同等时效的产权及使用权。甲方保证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负责解决入住前后相关事宜。

2、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甲方及见证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楚并可证明甲方的所有子女家属成员均知晓并同意、支持该合同的履行事宜。

3、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需在统一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时更换户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换为乙方名字(所产生的过户或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和其他纠纷,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和其他相关费用。

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该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由 村委会存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2.三位一体: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篇二

1项目概况

设计传承传统建筑文化的优雅高贵气质,在高密度的居住条件下,重新引入景观庭院、水的空间,力争塑造出私家园林的空间模式,将当代的建筑设计理念和传统居住文化相结合,运用“建筑———庭院”的空间模式,创造出具有符合当今时代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通过将公共绿地转化到庭院中,让每一个业主单元都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生态空间,做到每一个业主单位都能均好地分享绿化,形成别具一格的都市园林式建筑空间;体现“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设计思想,创造亲切宜人的空间环境,在每一细节上充分注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2项目特点

本项目从安置房建设成本较低的原则出发,结合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外环境和运营管理六个方面,选择用贴合本项目特点,同时造价相对经济的绿色建筑技术,并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为住户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建筑、自然三者的和谐;以“用户最少的能源、换来最高的舒适度”为理念,力求打造一个恒温、恒湿、恒氧的居住环境;本项目采用多项绿色生态技术,提高了居住小区的整体绿化生态环境,保证了居民生活交通的便利,在节能的基础上,极大程度地降低了运营成本,维护成本,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

3低成本可复制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

3.1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本项目采用半埋式的双层地下室,地下建筑面积为10565.26㎡,总用地面积为6765.46M2,地下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为158.1%。地下室结构采用无梁楼盖结构,层高为3.4M,经济节约,利用率高,其主要功能为地下停车和设备用房。其中汽车停车位有212个。

3.2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建筑规划设计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多层住宅及高层住宅采用55厚AJ保温砂浆,使得外墙的传热系数为0.92W/m2.K。所有屋面均采用了60厚挤塑聚苯板,使得屋顶的传热系数为0.55W/m2.K。外窗全部采用断热铝合金低辐射中空玻璃窗6+9A+6,传热系数为3.1W/m2.K。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削减了建筑使用过程中对空调和采暖系统的能耗负担,使得建筑的年耗热量指标为12.30W/M2、耗冷量指标为18.59W/M2,低于夏热冬冷地区参照建筑的限值,并且达到了节能率51.35%的目标。

3.3节能照明

本小区的公共场所和住宅内公共部位采用了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设置照明声控、光控、定时、感应等自控装置,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所有公共灯具采用电子镇流器,综合节能约达30%。使用电子镇流器,电源供电电流仅为电感镇流器时的一半。电子镇流器可以在深夜人、车稀少,不需要高强度照明时,准确地按设定时间将灯的功效率降低一半,在原电子镇流器高效节能的基础上,再节能25%~40%,达到双得节能效果。

3.4建筑节水的设计

本项目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水系统规划设计,在小区内采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公共室内部分达到节水器具使用率为100%,住宅采用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行节水器具的使用;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并且种植无需永久灌溉的植物。雨水的回收利用工程分为三个部分:雨水的收集、处理和供给。具体方法分别是设置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道路雨水收集系统,雨水收集后进入沉砂池预处理后进入湿地系统,在物理过滤,化学沉淀、微生物以及植物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净化,最后通过小区绿化管网送至小区各绿化用水点。

4结语

3.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管理,并依法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二章 被安置人资格管理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第六条 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障房系统)登陆权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安置人信息录入保障房系统。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录入保障房系统的被安置人信息应当事先经区、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被安置人信息,对保障房系统中录入的被安置人信息进行校对,对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进行审核,经校对无误和审核无异议的,应当将电子数据提交至保障房系统主库。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八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可作为市或者区、县保障性住房进行储备。

第九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标准地名证书;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十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注明用途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仅限用于置换安置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与被安置人订立书面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被安置人签订《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时,应当事先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被安置人信息进行校验,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打印协议。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协议备案和预告登记手续。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可以不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资质手续,但应当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服务单位参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服务单位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单位对示范镇安置小区实施管理的承诺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

(三)分期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项目,应当在办理最后一期备案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书;

(四)标准地名证书;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七)临时管理规约;

(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且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议标结果通知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且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办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协议备案手续前,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其增值收益计入项目明细账滚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专门成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项目所在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到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结算;

(五)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抄报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结算;

(五)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条 未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保修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并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综合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五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标准地名证书;

(七)预售登记证明;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地籍测量成果。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自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数据、网上打印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及相关要件为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4.三位一体: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篇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需要的活动板房购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

(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

(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

(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市)实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定额包干办法。资金分配标准为:

(一)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活动板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二)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

5.三位一体: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篇五

(3)确保道路畅通。

6、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小区交付时向乙方移交;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

9、将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交乙方一份;

10、协助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人维护保养。

3、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2)垃圾日产日清。

4、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畅通有序;(2)停放整齐。

5、绿 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2)美观协调。

6、现场管理员。

(1)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文明值勤;(2)协查各类违法案件。

7、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小修和急修。

(1)小修:2日完成;(2)急修:当日完成。

8、消防:小区内的消防栓,每月检查一次,确保有效率达100%;现场管理员熟练掌握消防常识,小区内无重大责任火灾事故。

3、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改造、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5、小区内道路路灯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6、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承担。

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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