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24-11-07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共9篇)

1.《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苏政发〔2010〕1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实现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全面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服务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近年来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服务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贡献显著,我市服务业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是,当前我市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还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升全市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实现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把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为此,必须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总体思路,确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比较优势,合理引导规划布局;坚持改革创新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整体水平;坚持与一、二产业联动配套与相互促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逐步实现产业结构以制造业为主向服务业为主转变,围绕制造业升级突破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突破发展创意产业、旅游业等新兴服务业,适应消费结构升级提升发展消费服务业。扩大服务业有效投入,坚持集聚发展、项目带动,品牌引领、产业融合,实现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实现服务业增速高于GDP增速,年均增长15%;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5年底,服务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300亿元左右,占GDP比重确保达到46%以上,力争达到50%;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总量的比重力争达到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通过五年奋斗,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常州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建成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职业教育与科技研发基地,富有特色的区域生产性服务业基地、休闲度假旅游基地和物流商贸基地。

(三)主要任务

围绕为制造业发展服务、现代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服务业自身的做大做强,我市服务业的发展重点体现在“三个突破”、“两个提升”,即:突破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提升发展商贸流通业

1和房地产业。通过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联动发展,实施主辅分离,加大服务业集聚区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力度,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的突破性发展;通过引导集聚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推动融合发展,拉长产业链条,构建基础性公共平台,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突破性发展;通过打造旅游产业精品,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渗透融合,实施旅游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常州旅游品牌形象,实现旅游业突破性发展;通过完善流通网络,优化空间布局,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专业市场和完善物流功能,实现商贸物流业提升发展;通过引导房地产企业向旅游地产、商务地产、养老地产发展,提高房地产品质,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实现房地产业提升发展。

三、细化政策,落实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保障,健全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相关政策执行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研究服务业发展情况,检查督促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加强现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引导力度。

第一、政策聚焦,推动重点行业发展。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调整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市级现代服务业财政扶持资金总规模扩大至15000万元,扶持的重点方向是服务业重大公共平台和载体建设、信息化提升、金融和资本运作支撑及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引导。2011年起执行,并建立与服务业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2、支持发展新兴行业。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品牌会展、科技服务等服务业项目,市引导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扶持额度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量的50%,并优先推荐为申报国家、省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对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支持发展旅游产业。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鼓励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4、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的实施及优秀人才的引进。对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文化企业为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增加的翻译、境外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推动发展服务外包。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对示范区的重大公共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6、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7、推动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将按其到位注册资本和对其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补偿。

8、鼓励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政策倾斜,推动重点企业发展。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10、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我市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省、市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11、鼓励创建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完善功能。对省考评为优秀的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工作,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建设,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扶持;市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旅游信息化和旅游要素配套、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择优安排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申报上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三、政策落实,推动重点工作实施。

12、推动主辅分离。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对在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对整体转型或分离后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主体企业。

13、土地供应优先。对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和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14、继续贯彻落实我市出台的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业品牌建设等相关支持政策。

15、实现价格并轨。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16、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市各部门及各地区涉及服务业的各类扶持资金和相关政策,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和政策落实,对各地区扶持的市重点项目,市财政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三)健全统计体系,落实考核评价。

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服务业统计的全面性、精确性和及时性。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对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2.《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二

党的十六大以来,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三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 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 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 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 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 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 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 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农村形势好, 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 为现代化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 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兴旺发达, 注入了强劲动力, 增添了应对底气, 赢得了战略主动。实践证明, 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 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 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 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 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艰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 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 农民利益诉求多元,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民经济与农村发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 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 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 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 遵循发展规律, 增强忧患意识, 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

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 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 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 围绕现代农业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 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 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始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

1. 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的总要求, 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 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 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 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 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 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 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2. 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

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 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 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 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 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

3. 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 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 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 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4.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激励作用, 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 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 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 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 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 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 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 规范进出口秩序, 打击走私行为。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 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

5.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强综合协调联动, 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 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 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 (站) 建设, 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 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 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 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确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1. 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 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 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 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 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 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 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 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 支持发展肉牛肉羊, 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 (油) 大县奖励资金,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 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 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 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 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县 (市) 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 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 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 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 (质) 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 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3.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

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 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 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 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 (林地、草原) 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 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 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 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

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 不断改善推广条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 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 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2. 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 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 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3.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专业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涉农企业加专家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积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服务, 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到田到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启动金农工程二期, 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发展农业信息服务, 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 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 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严格征地程序, 约束征地行为,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加强管理,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3.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 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 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4. 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 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 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 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 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5.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 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 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 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 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 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 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 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 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 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6.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 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六、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 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按照提高水平、完善机制、逐步并轨的要求, 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 努力缩小城乡差距, 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力度, 逐步建立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要注重改善农村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经营供电设施, 中央投资继续支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网改造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 路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建设, 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 继续推进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 优化项目结构, 创新管理方式, 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 (场) 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 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科学规划村庄建设, 严格规划管理, 合理控制建设强度, 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制定专门规划, 启动专项工程, 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加大避灾移民搬迁投入。

2. 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改善办学条件, 配强师资力量, 方便农村学生就近上学。设立专项资金, 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深入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建立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 积极推进异地结算。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完善农村优抚制度,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扶贫开发投入, 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搞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 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 加强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 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身安全。

4. 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 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增加湿地保护投入, 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 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搞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 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加快农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开展宜居村镇建设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城乡利益格局、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 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1.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 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提升推动农村发展、服务农民群众能力。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 完善组织设置, 理顺隶属关系, 探索功能定位。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2.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 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以县 (市、区) 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 丰富公开内容, 规范公开程序, 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 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 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3. 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党和政府主导, 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 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加强农村信访工作, 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 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外出村民在本村、外来人口在居住村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推动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4. 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

加强农村抗灾救灾、警务消防、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准, 增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农村平安建设,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创建平安畅通县市。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和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 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推动“三农”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绩效评价, 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 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尊重农民首创精神,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大胆创新, 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

3.《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三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四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考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做大做强我市影视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发〔2009〕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规划》,现对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与目标

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我市影视资源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按照构建产业集群的理念,加快影视制作基地化、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步伐,进一步突破要素制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开发速度,不断优化影视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大批海内外影视机构落户我市,把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打造成功能齐全、辐射力强并具重要国际影响的影视产业发展基地。

发展目标:至“十二五”期末,实验区要素构建体系、策划制作体系、展示交易体系、影视后产品开发体系、影视服务体系等五大体系日趋完善,产业要素不断集聚、产业链不断完善,在影视拍摄、影视后期制作、影视发行交易、影视人才培养等重要环节实现重点突破,形成全国知名的“影视公园”、“影视制作”、“影视院线”、“影视院府”等四大格局,孵化培育3-5家影视上市公司,实验区营业收入、上缴税费实现翻番目标。

二、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影视企业

(一)加强财政扶持

1、实验区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从入区之年起可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十年,前二年企业营业税、城建税留市部分按100%,后八年按60%每财政分二次给予奖励;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从入区之年起前二年增值税留市部分按100%,后八年按60%每给予一次性奖励;从获利之年起前二年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按100%,后八年按60%每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地税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结算一次。

3、设立影视企业贡献奖。对当影视企业实缴(指实际缴纳减返还奖励部分,下同)税费达到500 万元,实缴地方税费达到200万元,增幅达到全市税收平均水平且总额位于前三名的,分别奖8万、6万、4万元。

4、进入实验区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影视文化企业单位加快科技进步,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具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年纳税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设立影视企业总部。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影视企业在实验区设立总部,当年实缴税费达到500万元,实缴地方税费达到200万元并约定在实验区经营十年以上的,自总部入驻之年起,给予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十年,前三年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留市部分按100%,后七年按60%奖励;从获利之年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按100%,后七年按60%给予奖励。年实缴地方税费500万元以上的,优先安排5亩建设用地指标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司总部。

9、鼓励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建设。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在实验区常年驻地从事影视后期制作、从业人员达30人以上,且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的影视企业,自入驻之年起,给予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十年,前三年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留市部分按100%,后七年按60%奖励;从获利之年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按100%,后七年按60%给予奖励。年实缴地方税费300万元以上的,优先安排5亩建设用地指标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影视制作基地。对后期制作公司的扶持若遇以上条款外的困难,可实施一事一议。

10、推进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影视企业信贷支持,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积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版权捆绑质押等质押形式开发和推广适应影视产业发展需要的影视信贷产品;积极鼓励、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介评估服务工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协力解决影视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总部入区的影视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予以贴息。

11、积极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由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审定的境内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30%的补贴,境内最高不超过5000元,境外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12、激励影视精品创作。省广电局、金华市人民政府、东阳市人民政府、横店集团共同出资创办“金牛奖”,每两对入区企业的优秀影视作品及影视人进行评选、奖励。

13、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影视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影视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内扣除。

14、加强实验区品牌宣传。实验区文化事业费(广告业)全额上缴,其中留市部分的50%返还管委会办公室,用于实验区品牌策划宣传及形象推广。

(二)鼓励上市融资

15、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股份制改造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区内影视文化企业,支持其申请上市。将总部设在东阳的影视上市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进入券商辅导期可享受三年辅导期优惠政策,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给予其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市部分100%,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0%的奖励。

16、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摊入当年成本,也可分3年摊销。

17、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18、总部设我市的影视企业实现国内或海外上市,当年实缴总税费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阳、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当年税收实缴总额增加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三)创新发展平台

19、加强影视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影视服务类企业引进力度,大力延伸影视产业链,加强影视服务体系建设。凡在实验区设立为影视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交易、会展等的专门机构,享受影视文化企业同等奖励政策。

20、探索影视发展指数。充分发挥全国首家影视产业实验区的体制探索、政策引领作用,把搭建平台、制订规则作为政府推动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积极探索在影视产业实验区建立“中国影视发展指数”,为及时掌握影视业发展动态,了解影视企业运行状态,为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也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指引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21、完善交流交易平台。构建影视剧本和影视作品交流、交易平台,每组织一次以上的电影看片会、电视剧发行交易会或影视产业高峰论坛等,将实验区建设成为影视作品交流、交易的集散地。

2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影视人才。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影视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影视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入托及交通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将“横漂”一族及当地群众演员培训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计划,年培训群众演员300人次以上,不断提高我市群众演员素质。

23、加快建立横店影视产业协会,推动影视企业实现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良性竞争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部门协作,优化服务环境

1、横店集团作为实验区重要的投资主体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机制、体制,加大影视产业的发展力度,做大做强影视基地、影视制作、影视娱乐和影视职业学院,早日组建横店影视集团,为横店影视产业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2、横店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镇区影视旅游环境的规划与整治力度,营造浓厚的影视产业氛围。

3、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镇乡、街道,要根据影视产业发展需要,按照“能办推定”原则,推进“流程再造”,优化、简化影视企业办事程序,大力营造支持影视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4、实验区管委会成立“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工商、国税、地税、人行东阳支行等部门应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相关的手续、证件,共同对区内影视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优化实验区的服务环境。

5、构建网格管理平台。融合市委“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理念,以区域划分为基准,分级构筑“入区企业网格”,搭建网格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网格牵线搭桥,加大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密切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

6、完善外景地管理。建立完善我市外景地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理顺群众演员的管理体制,优化拍摄环境。

本文件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税收的留市部分。

本意见由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东阳市影视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8日

5.《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五

宁政〔20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中小城市,根据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生态旅游业

1、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首期到账资金1.4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可“一事一议”,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6年内给予100%补助。青龙湾综合开发项目的整体政策可“一事一议”。

2、对在我市新建的五星级酒店,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模要求50亩左右,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具体土地政策“一事一议”,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6年内给予100%补助。

3、对在我市新建的四星级酒店,其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3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4、引进国内、国际著名酒店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30万元。

5、对新获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改造项目,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6、对新评定为省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省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新评定为国家一级、国家特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四叶级、五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饭店金星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现代物流业

8、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其项目用地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被认定为国家A、AA、AAA级信用资质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被商务部认定为现代物流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现代金融业

10、对外来金融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或在宁银行增设营业机构,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也可“一事一议”),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3年内高管年薪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50%补助。

11、外来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贴。

12、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以金融为核心业务类的中介公司来宁新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剔除征缴成本后,3年内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2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已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

四、商务信息服务业

13、新设立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评估认证、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14、鼓励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15、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建设集网上交易、销售发布、资金兑付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软件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3年内高

管年薪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全额补助。

16、对从事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服务且连续三年以上通过工信部互联网服务ICP认证或电信增值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新落户我市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取得软件企业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取得软件产品认定的,每项产品补助1万元。

五、商贸流通业

17、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城市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18、对在我市新建大型专业(交易)市场,自主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专业市场,具体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19、对在我市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自主经营面积分别达到3000平方米、2万平方米,投资额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50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农贸(含批发)市场,具体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六、公共服务业 20、对投资建设民办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年招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的,其项目用地“一事一议”,实行“零规费”并免收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设施的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市政府为高校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高校用地红线边缘。

21、对投资建设10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其项目用地可实行招拍挂,特色幼儿园用地可按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市政府为幼儿园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幼儿园用地红线边缘。

22、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200张以上床位重点专科民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其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招拍挂,特色专科医院用地可按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23、对在我市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运营正常,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床位达到50张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张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零规费”。对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其项目用地可实行招拍挂,可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

行“零规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4、对在我市新建年屠宰量在10万头以上及冷链配送系统,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畜禽产品屠宰配送项目,按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七、文化创意产业

25、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以原文化企业新扩建的项目,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6、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及影视传媒、艺术品生产、出版发行、演艺演出、体育经营等企业,从营业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八、总部经济

27、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宁政„2010‟31号)执行。

九、附则

28、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宁国市建设项目预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经项目委员会预审同意。

29、本意见中的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分别是指建设期间,凡收费权限在市本级的建设性行政事业收费(除人防易地建设费之外)一律免收;自营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3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30、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3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我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32、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兑现项目,必须签订10年以上经营期限的责任书,于次年3月底之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六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8〕4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1、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市区达到22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1万元左右,市区达到2.2万元左右;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6%左右,市区达到50%以上。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3%以上,市区达到53%以上。

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0%以上,市区55%以上,使浙中城市群成为全省继杭、宁、温后的第四大服务业区域中心城市。

2、发展重点

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以建设浙江省四大物流枢纽之一(即金华-义乌物流枢纽)为目标,积极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依托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永康科技五金城等专业市场和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产业基地型、专业市场型、都市配送型、枢纽转运型四大物流领域。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发展保税物流,促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突破行业和地区限制,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努力提升现代物流服务水平。

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科技培育、技术推广、节能减排等服务业。引导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做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功能和服务功能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工程研发中心。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浙江省第二大信息传输和交换枢纽的优势,以信息增值服务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信息服务业竞争力。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以行业重点企业为龙头,鼓励规模企业带动本地中小企业向园区集聚,壮大产业规模。加快形成以金华市区为核心的电子信息服务集聚区。

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充分发挥金华市区、义乌市在浙中城市群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领先地位和金融机构集聚的区位优势,打造以金华市区和义乌为核心的浙中现代金融集聚区。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发展基金融资、债券融资以及企业上市融资等,不断提高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认真做好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规范发展保险、担保行业。

提升发展现代商贸业。围绕打造浙中商业中心目标,加快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建设,做大做强金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浙中建材市场等一批专业市场。充分发挥金华交通区位、商务环境等综合优势,做大做强金华市区江北环人民广场和江南宾虹路及环市民广场两大商圈,进一步优化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完善城乡社区居民商业服务。着力培育一批商贸龙头骨干企业和一批知名品牌商业街区,加快浙中商业购物中心建设,促进金华商圈优化升级。

做强旅游会展服务业。以打造浙江省旅游副中心为目标,加快形成金华山水城市文化、兰溪古村落文化、义乌商贸文化、东阳横店影视文化、永康五金文化、浦江山水民俗文化、武义温泉文化、磐安生态休闲等各具特色的旅游板块。大力推进旅游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培育优秀旅游企业和精品旅游线路,做强旅游服务业。以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永康五金博览会、金华工科会为龙头,扶持地方特色会展,培育一批全国性、区域性的会展品牌。充分发挥会展业的集聚辐射效应,带动旅游、广告设计、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稳定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合理引导和发展商品房市场,优化和保障供给。建立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住宅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装修服务等房地产服务业。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3、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滚动使用,并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和服务业企业扶优扶强的奖励,以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2009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安排商贸流通(包括商圈建设)、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休闲旅游等重点领域。今后根据服务业不同发展时期,确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重点。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各县(市)也要根据实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4、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60%。

5、实行水、电、气价格并轨及收费减免政策。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服务业企业行政性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

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允许服务业企业股权出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评价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8、加强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9、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

10、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鼓励企业将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鼓励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发展第三方贸易。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创办文化创意产业。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金华市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主辅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对2009年1月1日前已主辅分离的三产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比上一年增长的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对工业企业二、三产分离后增加的税负,由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设立三年内给予减征,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

11、鼓励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提升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创意经济、网络经济、会展经济、商务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采用新商业模式的服务业企业。

12、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科技创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物流园区、服务外包基地、生产性服务集聚区、新型专业市场和特色街区等。编制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重点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中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贴息补助;对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集聚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13、继续深化服务领域改革。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并购与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4、稳步推进开放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经批准,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努力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积极开展工程和技术承包以及劳务合作。把服务业招商引资放在重要位置,使服务业成为我市利用外资的增长点。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强化与长三角服务业的联动。

15、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对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的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积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制定市级地方行业标准。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四、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6、强化评价考核。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的监测与分析工作。从2009开始,开展服务业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市机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7.《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七

内蒙古牧区之大、之广是人所共知的, 但是仍然没有高标准的牧场。因此, 根据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 牧区也应当在现有草原区域内, 划出永久性的基本牧场, 并启动对该地区的保护措施, 利用维护草原的经费, 提升草场保护的科技含量, 集中力量确保牧场的植被生长, 使牧业经营生产稳定和持续。

二、转变牧区生产经营方式要注意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

牧区顾名思义就是以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为主的生活区域。而内蒙古的牧区自古至今就是这样的区域。古时是逐水草而经营牧业, 当代逐渐成为定点经营, 当今内蒙古的牧区又处在生产经营方式转型时期。根据内蒙古2011年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 内蒙古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基础上, 要培育壮大工业支柱产业, 在农畜产品加工上要进一步做大, 增强产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发展建设型畜牧业问题上, 要加快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 推广实施联户家庭牧场等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模式, 走建设型畜牧业的路子。这些推动生产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 无疑是影响内蒙古牧区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 同时也可能会对自然法则的延续产生矛盾。这些政策的运作过程“创造了新的物质条件和需求, 促进了新的态度和价值取向的形成, 强化了劳动分工。它还增加了社会内部的互相依赖程度, 新角色、组织和活动体系也变得更加不同。”因此, 在执行推进和指导内蒙古牧区社会发展的政策、制度时, 很可能影响内蒙古牧区社会的变迁, 此时既要考虑牧区发展的目的, 也要考虑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牧区群众应当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认可, 强制的态度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而且有可能导致社会情绪波动。

三、牧区改良牲畜还任重而道远

有专家认为气候在冬春季变暖对牲畜有利, “由于冬、春季气温升高, 降雪减少, 牧区雪灾趋于减少, 牲畜死损率呈明显下降趋势。”本地牲畜的体质在抵御自然灾害方面高于改良牲畜, 但改良牲畜生长速度比本地牲畜要快, 但成本高, 主要需要耐寒棚圈和精饲料喂养。牧民认为改良牲畜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较大, 比如, 黑花白奶牛在寒冷的冬天容易被冻伤。在四子王旗主要利用母本为戈壁羊和小尾寒羊, 父本为粗毛型黑头杜泊肉用公羊进行杂交, 羔羊初生重为5.3kg, 最大可达7.2kg;3月龄平均体重可达32.5kg, 比当地羔羊只均增重15.20kg。由于培育的改良羊不断改进, 养殖成本逐渐低于本地羊, 而出栏时间要比本地羊快。但是改良牲畜适应于暖和又潮湿的天气, 一旦冬天很冷或夏天太干燥时就不适应, 有的时候冬天太冷就站不起来, 尤其是改良牛。2009年冬天阿尔善宝力格苏木特别冷, 有40多头西门塔尔牛冻死, 本地牛生活正常。但是改良羊经过二三代的繁殖后, 其适应能力也会逐渐与本地羊相媲美。在对70户牧民调查中, 有68.6%的牧户还是认为本地牲畜品种较适应气候变化。因此, 饲养改良牲畜还是饲养本土牲畜, 仍是牧民不能确定的因素。

四、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仍然困扰着农牧区

当前农村牧区以前修建的小水利工程, 都已长久没有维修, 灌溉、饮水功能已经基本没有了。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问题, 这笔资金能够及时为农牧业区解决较大的水利维修问题。例如, 四子王旗江岸井灌区均存在机井老化问题。托县毡村10年前修建的引黄河渠道已经破旧不能使用, 2011年因干旱, 全村无水浇灌, 没有种一亩地, 生活窘困。

8.《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八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农村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上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滞后、发展环境不完善和人才缺乏等问题。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启动农村流通设施信息化工程”;201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5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要求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分工由商务部牵头负责。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提高农村流通效率,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商务部等19部门联合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农村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已经渗透到农业产业链全过程,逐渐改变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它牵涉到农业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物流、农民就业、农民生活品质提升等事关“三农”的全方位课题。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农村传统市场转型升级、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农民收入、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意见》出台和实施,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更好地发挥农村电子商务的引领作用,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的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思路是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目标是: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意见》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意见》基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及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内容,提出了五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包括农产品与农村生产的各种手工艺品、制品及乡村旅游等,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三是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鼓励各类电商平台依托现有各部门的农村网络渠道、站点,开展化肥、种子、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四是发展农村服务业,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在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等;五是推动电子商务扶贫,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提升贫困人口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促进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

五、各部门制定了哪些措施来确保《意见》的落实?

为保障主要目标的实现和重点任务的落实,我们提出了三项主要措施,包括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和创建政策环境。具体有 10项举措:

在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方面,一是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邮政、快递等各类资本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实施“快递向下、向西工程”,支持第三方平台创新和拓展涉农电商业务。二是培育农村电商服务企业,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商协会等行业组织,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营销推广、物流解决、代理运营等专业化服务。三是引导农民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就业,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商创业行动。

在农村电商基础实施建设方面,一是加强农村宽带、公路等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二是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邮政等各部门及电商、快递等各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

在创建政策与服务环境方面,一是搭建多层次发展平台,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加强电商人才的培养、引进与培训,四是规范电商市场秩序,五是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与典型案例选出推广,引领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氛围。

六、当前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有哪几项重点工作?

我们梳理了一下各部门当前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情况,有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共青团中央牵头的“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二是由国家邮政局牵头的“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三是由国务院扶贫办牵头的“电商扶贫工程”,四是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巾帼电商创业行动”,五是由财政部、商务部牵头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

今后,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深入调查研究农村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典型、推广新模式,提出新思路,为加快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流通现代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本刊根据新华网内容整理)

9.《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篇九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闵行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与闵行区经济社会相适应现代都市现代农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

1.加快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招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促进耕地的规模化、企业化经营。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保护农民利益,设置最低土地流转费指导价,为每年1000元/亩,土地流转收益全部补贴给农民。

2.建立土地流转补贴机制。在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基础上,对在本区内流转土地达到规模要求(粮食300亩以上、蔬菜、果林、花卉等其他农业种植100亩以上,养殖业50亩以上),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最低指导价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享受区财政每年每亩500元土地流转补贴。对适度规模经营(粮食100亩以上,蔬菜、果林、花卉等其他农业种植30亩以上),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最低指导价的,按每年每亩300元标准予以补贴。对过去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价格低于现定最低土地流转费指导价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补贴按差额部分直接给与农民,但差额最高不超过补贴限额。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建设的涵养林、片林给予每年每亩300元的养护物化补贴;对其他的一般公益林由区、镇两级各按50%给予每年每亩1000元的土地流转补贴和每年每亩300元的养护物化补贴。

二、培育高效益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实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3.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水平,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凡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规范经营的,由区财政予以补贴奖励。

4.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提升农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闵行区现代农业建设。在闵行区注册成立的各类农业企业,凡符合闵行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由区财政予以扶持;农业企业需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添置设施设备的,均可通过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并经专家论证通过获得资助,区财政给予30%—70%的补贴。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产业化项目上需要特殊支持的,可经区农业主管部门专题研究后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用地,可按适当比例(每亩6平方米)视作农业生产库房用地,但选址要符合镇农业部门产业规划,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以后,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大综合直补力度,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

5.实施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内容参照闵府发[2008]17号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实施意见》标准执行。

6.加大农民直补力度。对本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现有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的基础上每年环比递增12%。

7.实行粳谷收购补贴政策。在本市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本区粮农交售的粳谷,给予每吨60元补贴,充实区级粮食储备。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8.以全区农业发展规划为依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高标准、规模化地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设施粮田在每亩1200元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亩3000元;设施菜田在每亩6500元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亩8500元。重点建设农田道路、灌溉渠道、农用库房、土地整理等基础性设施。镇级以上粮食、蔬菜良种繁育基地按上述标准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费用由镇财政承担。推进规划保护的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对规划保护的30亩以上水产养殖场,拓展生态型休闲垂钓功能,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五、加强现代农业装备,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9.按照三年内全区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蔬菜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的目标要求,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对粮食、蔬菜生产机械的更新添置,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配套补贴到70%、60%;对列入市、区重点示范推广的农业机械,补贴标准提高到90%,其中插秧机由区统筹配置,区财政100%补贴;对林业养护社的林业养护机械由区财政补贴50%。对引进的试验性新型农机具,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在现有农机服务合作社区域内,设置农机修理和配件供应点,区财政给予50%的开办补贴。实施水稻机械化作业区财政全额补贴,对蔬菜生产机械作业补贴另行研究。

10.加强和完善以节水排灌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菜田微喷滴灌建设项目,区财政补贴70%;新建管棚设施,区财政补贴50%;鼓励规模以上农业企业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项目按50%给予补贴。

六、加快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科技水平

11.建立农业科技稳定投入机制。依托区域内的高校、科研资源,开展院(校)合作,重点围绕“杂交粳稻、航育蔬菜、花卉种苗、优质种猪、特种养殖”等优势农业种源的优化开发,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区财政每年安排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投入,对引试种、育繁技术研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定投入增长机制,全面提高农业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水平。依托闵行农业和绿化网,扶持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农信通”和农业信息点建设,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搭建为农民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的服务平台。

全面实施良种工程,发挥良种增收潜力。全区推广的稻麦生产良种,按照科学用种的要求,统一免费向农户发放,发挥良种的增产增效潜力。对列入市级示范推广的蔬菜生产良种实行统一供种,区财政给予50%的种子价格补贴。

12.加大农业科技人员为农服务力度。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创新,重点培育区、镇二级农业推广体系,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对长期在农村进行科技下乡入户,并取得显著成就的农业科技人员,在职称聘任上予以优先。

七、加强新型农民培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3.多管齐下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以“专业农民培训工程”和农民就业培训“万、千、百”行动计划等为抓手,加强农业从业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重点培育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外来务农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行外来务农人员凭证就业,以证管人。

八、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扶持力度

14.设立农业发展风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贷款实行担保。对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资金,可享受市、区财政的贴息补贴。

九、加大农业保险力度,建立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

15.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继续实行粮食生产保险政府全额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对规模10亩以上的本地菜农和蔬菜园艺场的蔬菜生产,其生产保险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蔬菜管棚等农业设施保险,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补贴到70%。进一步拓展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险、农业企业财产性保险等险种范围,不断增强农业保险政策的风险保障作用。积极探索和研究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保障作用。

继续实施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产品和粮食种子的风险储备制度,提高农业生产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

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16.加快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企业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对农业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通过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和ISO9001.ISO1400、HACCP等认证的,由区财政对认证和注册商标的规定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对优质农产品认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粮食、果树等按实际认证面积每亩补贴100元/年,蔬菜、水产生产每亩补贴200元/年,生猪补贴10元/头,家禽补贴1元/羽。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品牌荣誉称号的农业企业按区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17.实行农药化肥减量化使用的鼓励政策。继续实施农药、化肥“双减”工程,推广普及高毒农药替代技术和化肥减量技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补贴力度,引导鼓励使用新型肥料、低毒高效农药等新型农业投入品,鼓励种植绿肥,改善土壤质量,促进农业的生态循环发展。

18.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检测中心、镇检测站、市场(园艺场、基地)检测点”的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网络,加强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监管监控工作力度。对新建规模化农业生产基地等必须设置标准化农药残留检测室的,由区财政进行配置,全面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制度。

十一、大力发展农业服务,提升都市现代农业能级

19.拓展农业生态服务功能。要充分利用闵行区的区位优势,充分挖掘现有农业资源和生态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经营、休闲、观光产业,开拓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的新领域。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利用现有农业设施改造发展形式多样的农业休闲农庄、“农家乐”等项目。对重点发展的农业(园艺)经营、休闲、观光等项目,其基础性设施由区财政予以50%资金扶持。对企业、个人自筹资金建设且具一定规模的休闲农庄,给予35%资金专项补贴。

十二、加强林业建设力度,提高林业生态作用

20、加强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果林基础设施建设。林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区财政投入为主,其中生态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每亩补贴800元,经济果林基础设施每亩补贴600元。

加强生态公益片林改造。对2003年前建成的生态公益片林的改造资金,区财政每亩补贴1000元。

加强经济果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在农业规划布局区域内符合建设要求的新增经济果林,对规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补贴300元。连续补贴三年。

加强农村“四旁林”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增的四旁林,区财政给予每株20元补贴。

推进林业“双增双减”工作。对经济果林中推广应用套袋技术、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十三、加强农业规划保护,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21.全区农业产业发展必须遵循本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为确保政府公共财政投资效率,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在农田规划保护区内,因各类项目开发,涉及对原有农业基础设施规划调整的,需经区农绿局审核备案。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三年,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即作相应调整。中央和市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同时遵照执行,财政补贴标准如有不同,按高标准执行。本区以前出台的相关农业政策,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2008年11月7日)

闵府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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