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18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一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
*办发〔20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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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X月XX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2014〕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2014〕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2014〕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4〕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需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协调接待对象单位补发公函。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公务接待需拟定接待方案,如实报告接待事由、行政级别、随行人数、日程安排等,报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接待对象对路况不熟的,接待单位可安排1台普通公务用车前往辖区内指定地点对接引导。
公务接待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省部级领导同志、省厅级领导同志到我区考察调研,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接待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负责同志到我区考察调研,可
第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活动、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方案拟定单位是接待运行监督责任主体,接待过程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各项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接待方案落实到位。
区四个班子办公室、区生活服务公司、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定期对全区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二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
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期应收回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由财政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后,经批准终止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的中央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需要终止并调整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分配到项目单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三、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
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由财政部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违规违纪资金,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负责追回并上缴中央国库,冲减原预算支出科目。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3.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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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集团公司2013年中会议精神,结合目前财务核算的现状,对各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必须要特别把握好时点与时期的界定。
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同时确认。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收益、负债、费用,同时也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4、各项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履行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各单位必须明确设备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尤其是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大宗低值易耗品,台帐登记齐全并及时更新。
5、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所属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资产管理负责日常管理,集团财务部负责监督。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集 团 办
5.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五
作秩序的通知
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有效改变拖、乱、散等不良现象,树立勤思考、快节奏、抓业务、创效益的一流团队。现就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树立公司良好的形像。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情绪饱满、举止端庄、待人接物主动热情,自觉使用文明用语。
2、保持良好的办公工作环境。上班前对办公区域进行卫生清扫;整理文件及物品,保持办公桌面、地面、墙面的干净整洁;私人物品放入抽屉内;下班前将茶水、垃圾倒在公共垃圾桶,垃圾严禁隔夜,避免产生细菌和污染。
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禁乱扔垃圾、乱吐痰、乱悬挂、乱张贴、乱涂画;严禁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4、自觉维护办公室安全工作环境。员工下班前关闭电源、火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如发现各自办公区域有未关闭的设备或最后一位离开的员工未锁好大门、关闭电源。
5、自觉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培训、参加会议等要穿戴整洁,自觉树立公司内外的良好形像。上班时间和外出公务活动要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超短裙、低胸衫等有碍观瞻的服装。
6、保持安静有序的办公秩序。工作期间严禁窜岗闲聊、大声喧哗、严禁利用办公电脑聊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7、善于学习,提高创收本领。全体员工在全力完成本职业务,巩固创收目标的同时,要善于利用工作之余,钻研学习管理、经营和专业技能,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专业,放开眼界、创新本领、驾驭风险,实现公司经济目标的持续增长。
二、加强督促,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6.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六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的标准。目前,全县党费收缴数额是以08年工资标准为基数核定的。近两年,全县职工工资额度变化较大,各党委(总支)要按2010年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党费收缴基数,对本党委(总支)党费收缴数额进行测算。在测算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必须按照上报人事、财政部门的最新工资收入总额(税后)为计算基数,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结构化(或职业化)工资的基础补贴为计算基数预测。收缴比例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附后)
二、党费上缴的程序。党员按规定把党费上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小组长或党支部书记在收缴时必须为党员本人开党费收据(党费收据党委自行购买),各党小组或党支部收齐后,交到党委,党委要及时将党费交到县委组织部户头。开户行:肇源县农行,户名:中国共产党肇源县委组织部,帐号:***。交款后,党委组织委员携带农行开具的现金存款单到组织部基层组办理交纳党费手续。
三、党费上缴的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1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委(总支)每半年至少向组织部上缴一次,上半年完成时间为6月20日前,下半年党费完成的时间为12月20日前。
四、党费的管理。各党委(总支)都要建帐,各种票据装订留存,做到帐据相符。在用帐方法上,要求党费总帐、分户帐用一本帐,总帐在前,分户帐在后。
五、加强党员教育。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应由本人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各党委(总支)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委(总支)必须提出初步处臵意见和完成时限,上报县委组织部。
附: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党费收缴汇总表、党费收缴明细表、未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情况统计表。(注:填报“党费收缴明细表”,“党员姓名”栏应填写所有党员,与“党员信息库党员名册“数字一致,行政村只填报“三职”干部姓名,农民党员写清总数即可;“月收入” 栏必须与财务上报人事部门工资额度一致;在上半年一次性交齐全年党费的,将交纳数额填到“上半年实交党费数额”,下半年一次性交齐全年党费的,填写方法同上半年,不用分开填写)。
肇源县委组织部
7.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8.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八
(2013年12月17日)
为解决一些地方对村小学(不含乡镇学校)和教学点不够重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运转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责任,保证村小学和教学点正常运转
1.高度重视。长期保留并办好一定数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巩固“两基”成果、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村小学和教学点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全面保障。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切实落实投入责任,加强省级统筹,督促市县落实分担资金。对于特殊困难地区,应按照省拿大头的原则,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承担地方分担部分。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要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2.加强统筹。各地要统筹有关资金,努力改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办学条件。要逐步提高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校舍日常维修的比例,并优先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需求。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义务教育项目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困难。要同步推进村小学和教学点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和补充有关基本设备设施。
鼓励各地适当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部分可以由各县统筹用于提高规模较小学校保障水平。
3.足额拨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切实落实。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中心学校(指负责组织指导乡镇区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及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并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村小学和教学点正常运转。
各县在编制年度预算核定学校公用经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运行成本,在保证公用经费总额不减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适度向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校倾斜,提高这些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其日常需要。对办学条件已满足需要的小规模教学点,县级在安排公用经费时可按实际需求拨付,避免浪费;其余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其他规模较小的村小学,但不能滞留在县和乡镇中心学校。
4.严禁挤占。乡镇中心学校因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以及安保人员、寄宿制学校生活老师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应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挤占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部分。中心学校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指导,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
5.加强指导。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县级的指导和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中心学校要将村小学和教学点收支情况在会计账目上分校(点)单列反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中心学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校长和老师进行财务知识培训,给他们讲解国家政策,“手把手”教他们理财,让他们知道可以拿到什么钱、多少钱,这些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多了解他们的需要,多听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参与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6.规范使用。村小学和教学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开支,规范使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得出现校舍年久失修、附属设施设备不全、有门窗无窗扇和玻璃、自带课桌椅或桌椅高矮不一和长期破损、有篮球架无篮筐、有灯座无灯泡、有旗杆无国旗以及孩子喝不上开水等问题;严禁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旅游、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的校舍维修等。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强化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行中心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要强化对中心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中心学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将审计、检查结果对外公布。
8.及时公开。各地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中心学校阳光理财,每学期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统一要求,公示中心学校本部、村小学和教学点财务收支状况,年初和年底分别公示预、决算数据,并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网页上保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长期跟踪。各地要探索建立经费监测机制,实时掌握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运转水平、支出结构等信息,为调整经费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9.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九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疾控免[2014]15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光市疾控中心
2014年10月8日
抄送: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苗保护,保证疫苗需求供应。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本辖区全年实际服务对象数,每年9月底前逐级上报下一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第一类疫苗采用由省疾控中心逐级配送的模式下发至预防接种单位,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每次冷链运转实际上报需求计划,同时第一类疫苗使用数应与本单位常规免疫上报实种数基本吻合,避免第一类疫苗供应不足或浪费。购进二类疫苗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苗出入库和冷链运输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且记录的关键信息如疫苗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要填写完整。同时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所有冷链设备应有温度记录,运送疫苗应有途中温度记录,确保疫苗的接种安全和接种效果。
三、杜绝第二类疫苗销售违规操作,保证疫苗供应合法合规 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卫计秘[2002]290号)要求,在进价的基础上严格核准价格。严禁在二类疫苗收费时“搭车”销售其他药品和商品违规收费。接种单位有关人员应履行自身职责,严禁收受疫苗销售回扣,恪守职业操守。
四、履行接种前告知义务,维护接种行为规范透明 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接种程序,规范操作,保持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接种单位应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苗接种前告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346号)要求,接种前履行疫苗接种告知义务,二类疫苗的接种应遵循受接种者或其监护人自觉、自愿、自费的原则,各地务必杜绝诱导群众,盲目使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无端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各市、县(区、市)疾控中心要经常对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开展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港务[2007]23号
各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安全评价行为,提高评价质量,有效发挥港口安全评价工作对防范港口安全事故的积极作用。现针对我省港口安全评价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安全评价。各单位要对辖区码头泊位进行摸底,对属于《办法》明确的评价范围而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尤其是老旧码头,要督促码头经营单位立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前介入,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对危险货物码头,要按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同一评价机构不得连续两次为同一危险货物码头进行现状评价(国家甲级资质除外)。
二、实行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制度。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除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还应包括港口业或水上运输业。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在港口所在地辖区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还应把每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年审的情况,及时报备案机构。
三、实行安全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指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和万吨级以上石油化工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必须由国家甲级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其它项目的港口安全评价可以由国家甲级资质或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四、实行评审分级管理制度。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万吨级以上的石油化工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可以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省级港口安全专家进行评审。其它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辖区港口安全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告和评审意见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五、试行“安全管理建议书”制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价机构要针对安全评价情况,向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出具“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报专家组审查。“安全管理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简要情况,安全评价的结论,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及其整改意见,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改进工艺流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的建议等等。“安全管理建议书”应随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的提升,充分发挥评价在港口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对本通知精神进行贯彻落实,督促在本辖区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按要求进行备案。督促辖区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二是要督促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在实施港口安全评价时,要择优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并开展过港口安全科研项目研究,具备一定数量的港口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的,有一定实力、声誉和诚信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
三是要督促在辖区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一年内有两次评价报告没有通过评审的,该评价机构两年内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四是要督促港口建设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好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港口安全管理意见,奠定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附件: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11.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一、政策背景
2002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研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确定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3年8月,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上提出:“要逐步对现有农业项目、农业资金进行整合,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与扶贫开发、农业生态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资机制,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2004—2007年连续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出整合现有各项支农资金的要求,集中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于2005年4月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便[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省因地制宜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2006年通过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在已开展的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基础上,就支农资金整合的原则、方法、步骤和措施等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6个县开展整合支农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
二、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动因
目前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种类繁多,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扶贫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水利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农村卫生支出、农村救助支出等等。
涉及农业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部门很多,包括发展改革、农业、科技、林业、水利、财政、气象、国土、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等。在各职能部门内部又分设多个机构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根据分工各自管理一块资金。
在财政支农资金运行过程中,资金首先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分配,拥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将资金在部门中再分配。取得资金的部门按照计划向下级对口部门层层分配。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项目的实施者——县级政府拥有很小的控制权(如特定支农项目资金的使用权等),而上级政府则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如支农项目决策权、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
掌握资金分配权的上级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使得支农资金得到最优分配。县级政府由于缺少资金控制权,其分配到资金的多少部分取决于政府公关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金控制部门“重分配、轻管理”,基层部门“跑资金,要项目”等情况的出现。因此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着管理分散、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
为此,中央财政于2005年正式提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就是要将分散在财政、农业、水利部门等不同农口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集中,由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三、上海市支农资金整合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一)建章立制。
2006年,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步骤和重点,并要求各区县积极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以形成“项目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为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市级财政建立了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统筹安排资金,避免交叉和相互脱节。加强与市农委等涉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了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支农资金整合项目会审制度,资金整合实行统一申报、统一会审、统一评审,逐步建立完善农口部门间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配合协调制度。
(二)整合方式。
1.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区县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规划,从2007年起在崇明县、金山廊下现代农业园区、松江浦南地区、奉贤庄行镇开展以项目为平台的支农资金整合。根据本市农业重大项目发展需求,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整合平台,重点推动农业、水利专项资金整合。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为平台整合市、区县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扶持奶牛、生猪等区域优势产业。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为平台整合市、区县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设施菜田建设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低洼圩区改造及设施粮田菜田外围水利配套等资金。市级财政整合资金规模由2007年的4.93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10.97亿元,增长幅度超过120%。
2.整合资金“切块”下达,提高区县自主权。 2008年起,选择浦东新区探索实行支农资金“打捆”整合,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统筹市区两级财力用于亟需实施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浦东新区重点选择大团、老港等农业功能板块和孙桥、南汇等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发展重点领域,根据其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排序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支农资金在该区域内整合。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水利工程、农民培训、村庄改造等能体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的项目。市级财政下达浦东新区资金整合“切块”资金由2008年的3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4.39亿元,增长幅度超过46%。
(三)取得的成效。
1.集中财力,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区县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集中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方面,促进了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如金山区整合资金着力打造组团式现代农业园区。 2010—2012年,市级财政分别安排4653万元、8549万元、1.46亿元,支持农业园区(廊下)、吕巷、张堰三个农业镇,重点在农业先行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林业绿化、农产品加工基地、区域特色、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上予以支持。崇明县立足现代生态岛建设目标,整合支农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和有机农业,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2.发挥能动性,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区县逐步改变了花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情况,更加注重区域农业整体规划、科学安排支农资金,更加注重转变服务观念,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如浦东新区进一步明确支农项目政府采购方式。考虑到农业项目内容多分布散、投资规模不一等因素,在政府采购环节采用了由区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先行确定入围施工单位的定点协议采购方式。然后,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采购方式的前提下,进行集中采购、定点协议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3.避免交叉,有序推进支农项目。以支农资金整合为抓手,从预算编制入手,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项目支出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建立完善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加强与市农委等涉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支农资金整合项目会审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机构职能交叉,支农资金多头管理、分散使用,难以形成合力的现象。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支农重点,规范了政府支农资金投向,推进了支农项目开展,提高了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等因素,从中央到区县涉农管理职能部门多,涵盖了农业、水务、发展改革、环保等不同条线,部门规划和要求不同,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程序不同,资金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门资金分配权力和投资管理职能,涉及部门的定位和利益,因此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和消极应付思想。
2.工作机制不完善。上海市在市级层面没有成立专门的支农资金整合领导机构,仅仅是在市财政内部建立了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在对政府其他部门和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协调工作时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下达的各项支农资金整合指导性文件均是财政部门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力不强,支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有待完善。
3.资金整合范围狭窄。财政支农资金是指投放到农村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的财政资金,而实际上目前上海市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支农资金仅仅包含了农业和水利两大类,从财政局内部分工来看仅仅停留在农业处内部,因此整合资金总量有限,渠道单一。
4.资金管理措施有待加强。一是部分资金整合项目建设进度比较慢,影响了支农资金效益的及时发挥。二是在各类审计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整合资金仍存在部分区县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三是绩效评价工作有待深入,目前资金整合工作绩效考核尚未纳入全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内,仍是以对单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为主,针对资金整合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未形成长效机制。
5.引导社会投入力度不够。由于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大且收益相对较低,社会投入不足,目前上海市支农资金整合范围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未能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引导作用,带动金融、保险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领域,形成多元投入的良性局面,进一步发挥支农资金整合效益。
四、关于完善上海市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设想
(一)推进机构改革,进一步整合机构职能。
党的十八大提出“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的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通过大部制改革,组建“大农业”部门,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管理以及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有机整合至同一部门,打破部门间利益矛盾,降低协调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三农”工作的领导力、统筹力、执行力。有利于避免财政支农资金多头分配、多头管理的局面,有效杜绝基层项目多头申报的情况出现。
(二)上下联动,建立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
一是自上而下,加强领导。从市、区县分别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支农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负责人,各涉农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资金整合的领导力,并在财政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加强统筹,完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工作,建立部门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支农资金整合要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清晰界定各部门职责,制定权责对等的工作措施,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稳定长效机制。同时研究建立区县信息上报制度和市对区县的信息通报制度。
三是完善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在总结现有资金整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本市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将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摆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同时,考虑到目前被整合的项目资金仍执行各自不同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同一性质的支农资金在使用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资金整合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了整合资金的灵活性。建议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与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专门制定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消除资金整合的制度性障碍。
(三)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拓展资金整合范围。
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项目整合力度,促进部门预算的科学合理安排。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支农项目进行归并,或按资金用途重新分类。严格控制设立新专项,对于新增支农投入需求,尽量从现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避免盲目或重复设立专项。在横向上,继续推进切块式区域资金整合,进一步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统筹市区两级财力用于亟需实施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在纵向上,重点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为平台,统筹安排用途相近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和农田水利发展。研究探索对农民的补贴类资金整合,对一部分条件成熟(标准清晰、受益主体稳定、补贴方式和程序基本一致)的补贴资金逐步进行归并,循序渐进向综合性补贴过渡,充分发挥政策的拳头效应。在时机成熟时,适当将整合资金的渠道拓展至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资金整合范围。
(四)加强管理,着力提升财政支农资金效益。
一是完善财政支农项目库建设。完善预算编制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多年滚动项目库,切实做到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确保项目建设接替有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二是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在目前已开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对财政支农项目的审计范围,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充分运用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和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作用,加快建立“制度加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着力推进财政支农项目信息公开,从资金政策、管理流程、分配要素、分配结果四方面实现资金的公开透明,促进财政支农资金规范、高效、安全运行。三是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将财政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相关要求与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机结合,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财政支农整合资金投向合理性、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使用科学性和安全性开展绩效评价,并积极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编制制度,对于建设进度缓慢、资金和社会效益发挥不明显的项目不再纳入今后的预算支出范围。
(五) 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
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效应,积极探索财政贴息、担保、保险保费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机制,引导、吸引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等投入现代化都市农业建设。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农业保险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的专业和资金优势,发挥财政的积极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发挥支农资金规模效益,加快构建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2.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近年来,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 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 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 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 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 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 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争取在“十二五”期间, 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 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一) 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 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 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 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 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 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 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 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 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 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 造成浪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 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各省 (区、市) 应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 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 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
各省 (区、市) 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 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 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 以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
(二) 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 并建立能耗限额标准, 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争取用3年左右完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 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示范省市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补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三) 实施能耗限额管理。
各省 (区、市) 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 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 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 对超限额用能建筑, 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四、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十二五”期间,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一) 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应高度
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为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 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 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 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对改造重点城市, 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元/平方米, 并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额度, 根据补助标准与节能改造面积核定, 当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 待完成竣工验收,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实际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审核确认后, 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财建[2007]558号文件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申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 要制定实施方案 (编制大纲见附件1) 与资金申请表 (附件2) 。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二) 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 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 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 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申请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要编制实施方案 (附件3) 与资金申请表 (附件4) , 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确定。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按照上述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办法执行。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三) 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并给予资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五、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 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
各地应建立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约束机制, 同时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 使公共建筑特别是重点用能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目标, 将能耗控制在限额内, 从而激发节能改造需求, 培育发展节能服务市场。对能效交易机制已经建立和完善的城市,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时, 向实行能效交易的地区倾斜。
(二) 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 要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 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 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要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 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要将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 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享的领域, 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组织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 (机构) 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 统一研究部署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导则。各地应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中, 加强安全控制, 强化对计量器具、关键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略)
13.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各乡镇、街道综治委:
富综办[2005]13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已于11月4日下发,杭州市综治委《关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督查内容的通知》(传真电报)也于11月18日传真给你们,根据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必须上墙内容有四项:一是中心8项职责,二是中心6项制度,三是中心5个机制,四是相关部门(组织)职责、制度。同时,对工作人员和硬件提出了要求。现根据市综治办检查了解,许多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设还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上墙内容也不规范,经与杭州市综治办联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上墙内容
(一)、中心8项职责:
标题为:“综治工作中心工作职责”,上墙内容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分析形势,及时向(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组织开展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认真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统一受理、调解、分流、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3、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斗争,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4、指导、督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铁路护路联防、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反邪教等工作。
5、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综治组织积极开展各项综治工作。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综治、维稳及平安创建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综治工作者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7、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
8、完成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二)、中心6项制度:
标题为:“综治工作中心工作制度”,上墙内容为:
1、议事制度。每月,综治办召开一次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研究与布置下步工作。
2、例会制度。每月,综治工作中心召开一次由各部门(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制定相应工作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通报制度。每季,由综治办负责,对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
4、考核制度。由综治办负责,以综治委名义,与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组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半年对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组织)开展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底,对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5、记实制度。对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组织)负责人每年进行工作实绩记实,与晋职晋级挂钓。
6、大事记制度,由综治办负责,每年对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大事、要事进行记录。
(三)、中心5个机制:
标题为“综治工作中心工作机制”,上墙内容为:
1、联调机制。对排查出来和直接到乡镇(街道)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2、联防机制。定期发布治安预警预报及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治安联防工作网络,健全各项防范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防活动,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安全保卫措施,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科技防范手段。
3、联勤机制。在党(工)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综治工作中心主任主持,综治办牵头协调,统一组织安排各组成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形成职能配合、力量整合、网络组合、信息汇合的工作体系,并建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预警处置工作体系。
4、联治机制。按照上级部署,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严打”、禁毒、禁赌、道路交通安全等整治行动,定期组织开展对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以及校园周边专项整治。
5、联创机制。围绕平安创建总体目标,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作用,整体推进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单位、平安校园等各项创建活动的开展。
(五)、有关部门(组织)职责、制度
标题分别为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人武部、警务室、巡访大队职责和制度
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示精神,制订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措施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充分发挥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在联调工作机制中的作用,预防和减少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扎实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巩固与深化安全社区(村)、景区、校园、路段、市场和治安安全单位创建成果,抓好长效管理。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
六、加强治保会、调委会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七、认真做好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签约、检查、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严格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权。
八、深入开展综治理论研究工作,着力探索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深层次问题。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主任领导下抓好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综治办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室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合力作用。
三、负责制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掌握综治工作人员思想动态,负责抓好综治工作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
五、负责综治办内部职责分工、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六、办理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调接待室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和办理来信来电工作,仔细听取情况反映,认真解答各种疑问,及时受理调处事宜。
二、领导包案制。对群众来访、来信、来电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室负责人签署后,报党政一把手,由其负责或确定一位党政领导负责包案处理;对非本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包案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工作。
三、督查督办制。对因调处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的,及时上报综治办领导签批“督查督办”通知单,限期予以改正。
四、信息反馈制。承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收集工作,每月一次将不稳定情况收集整理上报综治办。
五、情况通报制。对辖区不稳定因素,每月在“中心”例会上进行通报;对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综治委领导,全力做好疏导与稳定工作,并在全镇进行通报。
六、责任追究制。对因调处不力造成越级上访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上报综治委领导,并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开展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时完成“联调室”交办的任务;对每月排查出的民间纠纷和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对策,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
五、建立健全司法所台帐,专人负责做好文件资料和业务材料的卷宗及归档工作。
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主任主持信访工作,负责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受理、接待并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信访工作原则,做好接待工作,维持接待室秩序。
四、不定期对当地信访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掌握越级上访信息。
五、定期进行来访情况综合分析和书面通报。
六、负责集体来访的跟踪反馈。
七、组织有关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信访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配合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室开展工作,发挥维稳工作的主力军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精神,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
二、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办证登记工作,组织流动人口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和消防、安全防范培训。
三、对流动人口集聚场所或单位,每月一次走访,听取意见,改进管理服务措施。
四、分析流动人口分布状况,掌握基本情况,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网络和违法犯罪数据库;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摸,配合有关部门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热情接待投诉,做好流动人口维权与政策宣传工作。
六、定期召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例会,指导、督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治安巡防大队工作职责
一、做好治安巡逻和岗、卡执勤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配合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治安肇事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重大节庆、重大活动期间的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四、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好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
五、对广大群众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密切群众关系。
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警务工作室职责
一、及时受理群众报警。根据报警内容和现场情况,及时向派出所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二、受理有关证照申请。主要受理户口迁移的审核;暂住人员的登记及暂住证的办理;出国、出境人员的初审;户口簿、身份证的补换领审核;特业、场所等治安许可证的申领审核等等。对受理事项及办理情况签署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群众求助服务。对职责范围内的求助事项,及时处置;对职责范围外的求助事项,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必要援助;对群众上门咨询,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答复。
四、开展其他工作。按时完成“联调室”交办的任务;积极开展治安纠纷调解、民事纠纷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治保工作指导等相关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综治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要求
乡镇(街道)党(工)委分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担任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担任综治工作中心副主任,主持综治工作中心日常工作;综治工作中心工作人员配备原则上实有人口1万以下乡镇(街道)不少于3人,实有人口1万至4万乡镇(街道)不少于6人,实有人口4万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0人。(注: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三、综治工作中心硬件设施
综治工作中心要落实各组成部门(组织)集中办公的场所,面积不少于人均8平方米,配备必要的电脑、通讯、交通、台帐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工作经费随综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是本次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乡镇(街道)综治委按照上述要求,对人员、硬件和上墙内容认真自查整改,该上墙的内容要上墙,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制作上墙,并在12月5日前整改完毕,迎接杭州检查。
附: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考核细则见附件
富阳市综治办
14.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豫食药监安〔2013〕21号
2013年01月25日 发布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保证特殊药品生产使用安全,落实监管责任,现就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特殊药品受理审批流程。省局办理的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自2013年2月1日起交由省局政务服务厅受理,药品安全监管处组织办理。经批准的行政批准文件也由政务服务厅送达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批件所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特药主管人员及批准内容等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为便于各地监督管理,安监处将及时把批件副本或复印件寄往市局供存档监管用。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考核检查。特殊监管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落实申请人的管理责任,因此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一般都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省、市局派人参加,对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等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由省局负责,对特殊药品仓库、安全设施、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由各省辖市局负责。
三、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省辖市局组织进行,主要检查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制等单位遵守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特殊药品批件的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特殊药品主管人员变化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除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外,对特殊药品相关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流失,情节严重的要立案调查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加强对特殊药品监管的督导。省局按照工作计划对各省辖市特殊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每年对每个市的督导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时除查看各省辖市局日常监管情况外,还要抽部分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对发现在日常监管或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问题的要督促限时改正,对各省辖市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企业违规生产经营的,要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在办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工作标准,强化服务意识,不谋取本地区、本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利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特殊药品监管情况和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特殊药品情况列入省局对各省辖市局考核工作目标,各地如出现监管事故和特药流弊案件的将视为考核不合格。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16.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六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中层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良好机制,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层干部管理权限
为加强干部宏观管理,中层干部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继续采取审批、审核和备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中层干部为:市各部委办等综合部门、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江都中学、群团中层正职。
2、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的中层干部为:市正科级单位中层正职(含明确正股级)和组织人事科副职;市各部委办等综合部门、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江都中学、群团中层副职(含明确正股级)。
3、须经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对象为:市正科级单位中层副职。
二、中层干部任用条件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在“三定”方案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2、提拔担任机关部门中层正副职的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含明确正股级),应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的任职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1年的基层工作(或挂职)经历。
3、对优秀后备干部和学历层次高、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中层干部任免程序
1、事前沟通
各单位拟调整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审核的中层干部,须提前与组织部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职数空缺情况、现有人员状况、拟任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产生方法,然后,根据沟通情况履行相关程序。
2、民主推荐
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3、考察
根据民主推荐得票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属组织部审批的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考察,也可委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属组织部审核、备案的对象,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察。
考察前,应以考察组的名义,张贴考察预告。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在认真汇总和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酝酿和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的情况,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与会者须为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考察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审批、审核和任职公示
经各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报组织部审批、审核的干部任免,须向组织部机关干部科报送下列材料:
㈠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一式两份);
㈡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㈢拟提拔对象的考察材料;
㈣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属组织部审批的干部任免,经部领导会签后,由组织部发文;属组织部审核的干部任免,经机关干部科会商、分管部长审定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发文。凡属提拔的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
机关中层职位空缺2个以上的,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任职人选,任免程序仍按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江委组[2004]73号)组织实施。
四、中层干部轮岗交流
切实加强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年轻后备干部换岗锻炼,积极为年轻后备干部实践锻炼、丰富阅历、增长才干搭建平台。
1、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要进行轮岗交流,一般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岗位)任中层正职满5年的要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科室(岗位)任中层正职满8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2、具有一定行政审批权限和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中层正职,原则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3、积极为年轻后备干部的进步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施展才能的机会,对重点培养的年轻后备干部,要尽可能让他们在多个岗位上经受锻炼。年轻干部换岗锻炼,不受任职时间限制。今后,年轻干部提拔使用,原则上要有2个以上岗位锻炼的经历。
4、离本单位规定的中层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不足2年的,可不交流轮岗。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中层干部,不得擅自增加中层干部职位;不得擅自设立新的中层干部职务名称;不得先任后报或只任不报。各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和组织人事科长要带头按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凡发现不按有关程序办理或任免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纠正。
17.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增强广大职工的新闻宣传意识,展示企业发展经营成果及职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根据以往各部室报送新闻简报相关情况,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函待解决。
(一)职工普遍缺乏新闻宣传意识,不知道哪些内容可以宣传。
(二)新闻稿件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没有重点,有的像流水账,有的像总结报告,有的文章内容前后不统一,缺乏基本新闻稿件写作知识。
(三)存在不重视的问题,新闻稿件中错别字、缺字漏字、规范说法错误、语句不通顺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不注重新闻的时效性,没有提前写稿的意识,有的稿件时隔几天才走审批流程。
(五)不注重日常的新闻宣传素材的收集,没有随手拍、随手记的习惯。
(六)照片质量普遍较低,没有基本的构图、角度等拍摄意识,没有多拍视频、照片的习惯。
二、解决措施
(一)组建宣传队伍。
从各部室,工厂各办公室、班组挑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字水平的同志为通讯联络员,组成宣传队伍。各部室,工厂各办公室、班组各推荐1名通讯联络员于5月27日前报宣传部。通讯联络员员负责部室、办公室、班组的新闻素材收集、稿件撰写、照片视频拍摄等工作,及时做好各自重要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促进宣传报道工作再上台阶。(二)组织开展新闻宣传相关培训。
从新闻标题的策划、描写形式,稿件的立意、行文结构、采写理念及技巧,基层通讯员常用到的消息载体,不同场景照片拍摄技巧等方面内容入手,促使通讯员提升宣传意识,拓展宣传工作思路,增强对新闻的敏感性,提高公司宣传队伍整体能力水平。(三)组织开展新闻素材征集活动。
广泛发动全体职工力量,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身边的典型人物、优秀团队的感人事迹或生动故事、日常工作中的精彩瞬间、应对困难挑战的举措成效、工作生活中的有趣日常、正能量文化氛围、同事之间的沟通交流等内容,征集简短文字描述、随手拍的照片视频等新闻宣传素材。三、稿件相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新闻稿件应主题鲜明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切忌含混、模糊、夸张。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室送审新闻稿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把关,新闻稿作者是送审新闻稿件的直接责任人。
(二)撰写要求
1.新闻标题要简洁、客观、有新意,标题一般不超过20字。
2.稿件文字应准确、严谨、简练,语言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新闻中引用的资料、事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等均应准确无误。
3.涉及公司经营数据、发展战略等涉密内容应严格把关,征求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发布。
4.普通新闻消息稿字数一般不超过500字,重要会议活动、专项工作稿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减少会议和公司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把更多版面、镜头和声音对准基层、留给群众。增加图片新闻、视频新闻发布频次。
5.新闻编辑发布时,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提及职务的应在文稿开始提一次,其后再出现时直称姓名。
(三)格式及投稿要求
1.排版格式以公司公文格式为标准。
18.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八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1.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3. 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4.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三、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
5. 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6. 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培计划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7. 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8. 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学校安全条例,组织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各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9.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1 0.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1 1. 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阳光体育运动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生源所在地分省(区、市)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1 2.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校长是所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1 3. 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要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工作。
1 4. 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 5. 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修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16.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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