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2025-03-02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精选12篇)

1.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一

潞城市职业高中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府前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各系主任和班主任是本专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政教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校政教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后勤处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商店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教研主任、团委书记、招就办主任、系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超载、无照和非法运车辆营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预防、处臵校园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们隐瞒、缓报、谎报情况者,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臵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学校将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二

一、问题提出

2009年10月25日, 四川重乐租赁机械租赁公司员工张某以该公司名义与四川省一建公司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 承包他人, 并挂靠于该公司的二台塔机, 租给一建公司承建的某工地12、13号楼使用。根据《塔吊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 租赁公司应按时提供完整、可靠设备并安装完毕, 提供二台有塔机操作证的熟练操作工人。张某 (在逃) 遂聘请了不具备塔吊安拆资质的朱东、张西、张南等人进行塔机的安拆工作。

2010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 12号楼的塔机需进行顶升作业, 在顶升作业人员完全不符合塔机顶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情况下, 宋某 (张某之妻, 在逃) 指挥朱东、张西、张南三人违规顶升作业, 造成事故塔机倒塌, 作业人员朱东、张西死亡, 张南重伤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此之前, 上述几人已经顶升作业过四次, 但监理人员并未对上述人员进行验证查资。

事发后, 四川省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进行了分析:该租赁公司违规接受私人塔机挂靠经营, 无资质从事塔机安拆施工, 对塔机作业缺乏监管;张某违规挂靠从事塔机租赁经营, 施工现场监管人员缺乏, 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工人朱东、张西、张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塔朵倒塌事故的性质为安全生产事故。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该塔机租赁公司的董事长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对塔机安装疏于监管, 致违规顶升作业中发生两人死亡, 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 主要争议的问题即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问题

下面, 我们就结合这个案例来研究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辩护的思路和方法。

二、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基本辩护思路探讨

(一) 辩护思路之一:疏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适用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 在受理当事人委托后, 应当全面对我国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疏理, 并且应当深入研究国家立法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背景以及相关刑法理论, 这是从事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辩护的最基本的方法。

1.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 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1],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 根据我国97年刑法第134条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的此项规定, 对规范生产秩序, 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 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社会实效性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预防事故、严惩犯罪分子, 2006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六) ,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下修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改, 扩大了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弥补了先前规定的主体局限性漏洞。同时, 将“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变更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对象的“工人”变更为“他人”等, 精简了陈述性语言, 使得该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更加全面、合理。此外, 修正案还加重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通过修正案的修订, 将更有效的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障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六) 》, 对完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我国办案机关仍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因有关定罪量刑的尺度不够统一, 而影响到个案公平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对于这种现象, 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 也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出台解决予以明了。为此, 从2005年开始,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组成执法检查组到各地检查了安全生产法的落实状态, 特别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情况。各地法院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机关都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调研, 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于2007年2月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3]。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 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刑法理论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研究

近些年来,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 应当是比较深入的。结合我国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件, 大致概括如下:

(1) 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第一, 该罪的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 既包括1997年刑法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也包括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个体经营户、群众合作经营组织的生产、管理人员, 甚至违法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人员等。只要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害的, 无论其生产、作业性质如何, 均可以构成该罪[4]。

第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因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仅包括法律、法规, 还包括规章, 甚至还包括有关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不仅仅限于《安全生产法》, 也包括了其它法律。2、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只要是构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这两项标准之一, 即构成此罪。关于“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问题,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影响, 并结合前述《解释》予以综合认定。

第三,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 本罪原侵犯的客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安全。由于修正案 (六) 取消了对犯罪主体身份限制, 因此我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现应为生产、作业安全, 即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

(二) 辩护思路之二:确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传统刑事辩护方式主要有两种: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罪轻辩护又具体分为重罪变轻罪与重刑变轻刑的辩护。重罪变轻罪的辩护实际上就是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重刑变轻刑的辩护实际上就是量刑多与少的辩护。律师在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过程中, 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作出自己的判断, 或选择无罪辩护, 或选择罪轻辩护。在本文所举的案件中, 我们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 为本案当事人所作的是无罪辩护。因此, 对于罪轻辩护并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但是, 确定辩护方式的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因此, 对于律师而言, 应当慎之又慎。

(三) 辩护思路之三:严格围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去辩护

在前面, 我们已经介绍了刑事辩护的两种方式。实际上, 无罪辩护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事实上的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主要是要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虽然实施了行为, 但该行为从法律上去评判是不构成犯罪, 或者根据罪刑法定主义, 目前刑法并没有将该行为纳入到犯罪的范畴。在我们所举的案例中, 我们主要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方面, 从事实上来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四) 辩护思路之四:重视刑事证据规则

无罪辩护的另一种方式是做证据不足的辩护, 即目前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自己的当事人无罪。这种辩护也被称之为“疑罪从无”的辩护。因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 即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行为人有罪, 即所有的证据组合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 证据之间以及证据自身所存在的矛盾能够得到合理的排除。所以,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 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像“啄木鸟”那样去寻找证据链条上所存在的“毛病”, 只要能够找到其中一份证据存在违反“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处, 那么就会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 就需要我们律师必须重视刑事证据, 清楚证据规则。目前, 应当掌握两个《规定》, 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必须熟练掌握。

三、对于本文所举的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具体辩护思路

在前面, 我们已经论述了律师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所应掌握的基本思路。对于本文所举的案件, 我们主要是从以上基本思路入手, 为当事人周某提供无罪辩护的。

总体来说,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不能成立的。

(一) 被告人周某根本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在本案, 从《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可见,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一类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本案中, 周某作为某塔机租赁公司的董事长, 并没有在现场直接实施塔机作业行为, 也未指挥朱东、张西和张南三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 很显然, 是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在本案, 谁是直接违章从事塔机顶升作业的人员呢很显然是朱东、张西和张南三人;那又是谁指挥上述三人实施违章冒险作业呢实际上,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在《起诉书》第2页, 《起诉书》称“在顶升作业人员完全不符合塔机顶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情况下, 宋某 (在逃) 指挥朱东、张西、张南三人违规顶升作业, 造成事故塔机倒塌, 作业人员朱东、张西死亡, 张南重伤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由此可见, 本案中, 很显然是宋某及在逃的张某二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非周某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 在客观方面, 被告人周某并没有在从事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对塔机安装疏于监管, 致违规顶升作业中发生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对此, 我们认为, 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在本案, 第一, 周某并不是在本事故中从事塔机作业的人员;第二, 周某作为塔机租赁公司的负责人也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公诉机关, 应当明确周某到底违反了“哪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而不应以“模糊”方式来指控其犯罪。如果公诉机关拿不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那么自然被告人周某即构不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 在客观方面, 被告人周某“对塔机安装”并不具有“监管”的义务

在本案, 被告人周某作为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对塔机安装”具有“监管”的义务, 这在本案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认定周某是否“监管”义务, 应当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看。从我国有关塔机操作的法律规定来看, 并没有规定“作为塔机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对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塔机负有监管的义务”。因此, 既然法律并未有此规定, 那么何谈“周某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对塔机安装疏于监管”呢另外, 从双方所签《塔吊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 在该合同第六条约定, 租赁公司作为甲方有三项职责:一是应按时提供完整、可靠设备;二是提供二名有塔机操作证的熟练操作工人;三是应安排完毕。本案中, 假设张某与省一建司乐山分公司所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上的公章是周某所盖, 那么从本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 重乐租赁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三项职责, 提供了张某、宋某两个有塔机操作证的操作人员。关于塔机安装的监管职责, 合同中约定的是承租方省一建司乐山分公司负监管责任, 并没有规定租赁公司有此职责, 因此, 自然谈上租赁公司或周某“对塔机安装疏于监管”的问题。这好比是, 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租赁给张三, 由于张三违章驾驶撞死一人, 在此案中, 显然汽车租赁公司对张三的驾驶行为没有“监管职责”, 如果认为汽车租赁公司有监管职责, 并认为此案中汽车租赁公司“监管不力”, 从而追究该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这简直是非常荒谬的。

(四) 被告人周某在该起重大事故中也无“责任”

从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可见,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还有一个关键要件, 即行为人要有“责任”, 而且应当是“直接责任”。“无责任”或“间接责任”是不构成此罪的。在本案, 第一, 很显然, 造成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顶升作业人员完全不符合塔机顶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情况下, 宋某 (在逃) 指挥朱东、张西和张南三人违规顶升作业所致的”, 宋某、张某以及朱东、张西和张南五人才是真正的“直接责任人”;第二, 造成本次重大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施工方特别是监理方极不负责任所致的。根据《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1、22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本案证据来看, 在本次重大事故发生之前, 朱东等人曾违规从事过四次塔机顶升作业。然而, 在顶升作业过程, 施工单位特别是监理单位并没有认真审核上述人员的资质, 甚至根本没有审查。由此可见, 如果施工方和监理方能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就可以完全阻止朱东等人继续违规作业, 从而可以避免此次重大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 施工方特别是工程监理人员对此次重大事故是有不可推拖的“重大责任”, 但他们应当属于“间接责任人”。

(五) 本案证据也不足以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公诉机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 并未提供该合同的原件, 仅提供了复印件

根据法律规定,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该合同原件, 因此导致辩护人无法核实其公章的真伪。所以, 指控周某有罪显然证据不足。

2.本案也缺乏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宋某的完整供述

在本案, 张某、宋某是主要犯罪嫌疑人, 伪造资质证书及指挥朱东等三人违规冒险顶升作业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他们实施的。由于张某、宋某在逃, 至今仍未抓捕归案, 因此, 本案现在还缺乏上述二人对此次“重大责任事故”事实的“完整供述”这一关键证据, 在此情况下, 显然很难指控周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上, 我们认为,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完全是由于张某、宋某指挥朱东、张西和张南三人违规冒险作业及张某现场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张某、宋某对此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本案应当尽力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宋某二人抓捕归案, 而不应当纠着周某这个无辜者不放。因此, 我们认为, 从保障人权角度,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应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无罪。

四、结语

在本案, 由于我们采取了比较正确的辩护思路, 最后, 审理法庭认为辩护观点成立, 作出了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周某起诉的决定。以上辩护思路, 仅是我们对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辩护的一些粗浅认识, 希望能够引起各位法律人士的共鸣, 以期提出对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更好的辩护思路和方法。

摘要:如何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辩护是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都在孜孜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从笔者遇到的一个现实案例入手, 来探讨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和方法, 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辩护思路

参考文献

[1]刘志伟, 梁剑.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4.

[2]章礼本.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几点思考[J].检察理论, 2010.3.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Z].

3.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三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举措之一就是通过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目前该制度的现状,指出当前制度实施的困境,并提出路径选择。做好顶层设计,统一法律依据,明确权力—责任清单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主体,最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制。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终身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9-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决定。该决定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发展社会民主的有效手段。

一、涵义

行政首长、担负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涉及责任的人员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主体对象;“重大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是该制度的主体要件、前提要件,制度的关键在于“终身”二字。简单的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自身做出的行政决策要永远负责没有期限,不管何时出现问题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施意义

首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策者之所以敢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是因为权力监督的缺失,造成决策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后顾之忧”。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意味着决策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权力所为负责任,而且责任期限是一辈子。

其次,对程序机制的导向性作用。程序机制及责任追究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追责机制,决策者很可能让程序设置流于形式,而为避免决策失误而引发日后的责任追究,决策者主观上也希冀做出没有差错的决策,这样就突出了决策程序机制的必要性。专家论证等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决策,有利于提高程序制度在实践中的需要度和适用度。

三、困境

1.范围的界定和追究标准。把哪些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构建该制度的前提和起点。重大决策失误是追究决策者终身责任的最主要依据,但究竟何种情形才属于重大决策失误,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终身追责制度的可实践性。

2.依据缺失。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准确的事实依据和统一的法律依据。首先,在追究责任时,要以决策时的现实条件为事实依据,而当下我国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记录。其次,在相关立法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在一些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中,往往比较模糊和泛化,一些规定只是一种纸面和口头上的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规定更是少有提及。

3.主体不明确。这里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首先,追究主体的权威、公正,直接关系到责任追究能否真实到位、追究效果的合理性。其次,在我国,党政、行政系统职责部门权限划分不清。在实践中,行政部门更是抓住制度的漏洞,在公布一项文件时联合署名,通过“集体不负责”的心理联合规避法律责任,这种现象将直接导致责任追究落不到实处,甚至影响追究的公正。

4.权力和责任不明确。当前,我国党政之间、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现象泛滥存在。一方面,一些行政领导也同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成员,多个政治身份的职能交叉,严重影响到相关部门对责任范围以及追责对象的准确界定,同时,职能重叠现象存在于各职能部门内以及上下级之间,这直接影响在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的大小。[1]

四、路径选择

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制。为保证追究时有完备真实的事实根据,我们有必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对决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详细记录,以此来将决策的整个过程置于监督之下,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要各尽其职,不能敷衍了事,加强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档案记录制连同行政决策过程制度,都从程序上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做出努力,体现着程序正义。

2.做好顶层设计,统一法律依据。该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保障。要努力构建系统的,追究界限分明,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备的立法体系,来保证进行责任追究时,依照法律、有据可循,从而使这项制度更加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3.明确两个清单建设。

(1)权力和责任的清单。在实施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推行行政决策权力清单制度是必要的。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这样当造成决策失误时,可以更明确地找到相应的决策主体。

(2)重大行政决策的清单。我们足以以某一项决策失误不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为理由而对责任主体从轻追究或不予追究。但长此以往的后果,则是造成社会大众的不满,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决策事项范围进行明确而又具体的界定。

4.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主体。首先,上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制的实施,有利于我们明确责任主体;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推行,将为明确责任主体打好基础。其次,设立处理追责事务的专职机构。当出现需要追责的问题后,由该机构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一旦符合,则开始展开一系列的追责程序。

参考文献:

[1]聂帅钧.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政府与法治,2014.

作者简介:

1.兰路晓,1991年11月,女,汉族,河北邢台,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四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伊州安委办字[2010]77号

转发《关于对2006年5月以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霍尔果斯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6年5月以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检查情况的通报》(新安办字„2010‟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内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工作,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确保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到位。

伊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对2006年5月以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检查情况的通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责任追究 检查 通报 抄送:李湘林书记、毛肯州长、张云副书记、万水常务副州长、那加提副主任、高翠霞副州长、多尔加拉副主席,赵克军秘书长、努拉合买提副秘书长,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州纪委办公室,州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州法院、检察院,州效能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8月24日印

汉文:35份

校对:孔小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新安办字[2010]52号

关于2006年5月以来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检查情况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事故责任人处理落实到位,根据《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组成专项检查组,采取听取各地政府汇报,查阅重大事故案卷、责任人员个人档案及有关执法文书等方法对疏勒县“5.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阿合奇县“8.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库车县“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库车县“10.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四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部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政府十分重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了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落实了事故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各地收到《关于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后都高度重视,开展自查,对个别事故责任人处分未能落实情况进行了及时整改。通过检查事故责任人个人档案和有关执法文书,结果表明,处分决定装入了个人档案,工资、考核也按要求进行了调整,没有发现在处分期内提拔使用的情况。

(二)追究了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移送司法机关人员全部追究了刑事责任,没有发现久拖不诉、久拖不决、重罪轻判、以罚代刑,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情况。

(三)执行了对个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个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全部执行到位,未发现擅自变更或降低标准以及未予执行等问题。

(四)落实了防范措施和建议。通过检查,表明事故发生地政府认真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力度,成效明显,防止了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建议

(一)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建立由监察、安全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组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细化涉及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 细化调查情况通报制度, 细化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制度, 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要把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手段,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政处罚。今后凡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

(三)继续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落实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加强与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要做好对事故责任人员刑事追究的协调,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到实处。

(四)加强事故责任追究中上下级工作沟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要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事故责任追究完成后要及时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备案,加强上下级工作联系,确保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到位。

(五)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舆论监督,对一些重大典型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跟踪报道,通过典型事故警示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处处确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将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自治区将继续跟踪督办。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教师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员伤亡的,对该授课教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报教育局核准;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局报司法机关给予处理,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2、班主任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室隐患不排查,不报告,造成相关事故的,追究该班主任和检查人员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3、检查小组检查出隐患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落实人不落实,麻痹大意,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办理人直接责任和班主任连带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篇七

一、历史沿革

研究本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对透彻理解现行刑法的规定有重大意义。新中国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化是在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整稿第33稿中。具体内容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改动:(1)主体范围扩大了。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扩展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中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同样需要惩罚;(2)把“严重不负责任”改为“不服管理”,并在“违反规章制度”后增加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把从事生产的一般职工和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的犯罪行为相区别;(3)将重大事故改为重大伤亡事故,从而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4)本罪的最高刑由15年降到7年,从而降低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考虑到该罪是过失犯罪。

1997年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表面看,现行刑法对该罪没有修改,而且也有论者持这一观点。①但笔者认为新刑法至少有两点修改:(1),将“重大伤亡事故”改为“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从而把重大伤亡事故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列,明确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同样可单独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未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是否成立该罪是有疑问的。(2)新刑法增加了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责任事故罪等新型责任事故罪,实质是将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分解。因此,根据1979年刑法可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部分行为,根据新刑法只能认定为其他新型责任事故罪。如果忽略了刑法的这一变化,必将造成司法实践定罪量刑的错误。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辨析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把握本罪的主体,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①这里所说的“职工”,不是指该单位所有的职工,而是指直接从事与保障生产安全有密切联系的人员,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等;另一部分是直接指挥和管理生产的人员,如厂长、矿长、段长、车间主任等。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自然是本罪的主体;直接指挥和管理生产的人员,由于他们一旦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章制度瞎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因此,直接指挥和管理生产的人员应成为本罪的主体。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或指挥人员,如党、团工作人员,及资料员、财务人员、统计人员等,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他们在参加生产的过程中,违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则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性对本罪主体有何影响?换句话,非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虽依法成立但不具有相应生产、作业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无论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依法成立,或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章造成重大事故,都对政党的生产作业秩序的一种破坏,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以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性,对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行政法层面的问题,与刑事责任无关。这既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也有司法解决支持这一观点。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指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客观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一般认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开工到完工的整个过程,包括制定生产计划,生产设计,施工,直到任务的完成。这里需特别强调的一点,违章行为和事故的实际发生有一个时间差。如果二乾间隔的时间较短,且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没有争议;但如果二者间隔的时间较长,行为发生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而结果发生在生产和作业结束之后,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疑问的。如某建筑公司的职工违章修建的建筑物在几年后(未超过使用期)忽然倒塌,致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认为,刑法并未要求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只要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且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违章行为没有发生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或与生产作业没有密切联系,均不构成本罪。

②行为人应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不服管理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同时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各种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等文件,还包括被人们认可的长期形成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惯例和习惯。处于不同岗位的职工,其违章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相同。一般职工违反规章表现为不服从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盲干蛮干,或擅离工作岗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指挥管理人员违反规章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违背客观规律瞎指挥。刑法规定了两种违章行为:一种是普通职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另一种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职工的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违反规章是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某行为即使造成重大事故,但没有违反规章,也不能认定本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的辨析

8.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工作计划。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9.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

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二)分管安全副书记职责

1、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2、审查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5、执行分层责任签约制,责任到人,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责。

6、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

(三)总务主任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

3、每月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分析会议。

4、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规范采购渠道。

5、加强对食堂管理员和食品从业人同的管理和培训。

6、对照食堂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对食堂软硬件进行改建。

7、落实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四)食堂具体负责人职责

1、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3、督促检查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年检制度,一旦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督促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建立和健全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食堂防火、防毒措施的落实。

5、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6、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考核、评定食堂、饮食店、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并负责统计和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7、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

(五)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每日一至二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立即终止合同。

2、对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及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堂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后勤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1、食堂发生严惩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或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4、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5、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管理负责人、食堂管理员给予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性及心目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3、对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5、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6、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终止承包合同,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1、发生一般性及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

3、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4、1年内受到学校管理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5、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

6、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7、生产销售过期、“三无”产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8、不遵守承包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加工作食品出售的;

9、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

10、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药品、试剂及其他化学品失窃而引起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得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致饮用水不洁而造成的食源性疾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10.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十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1.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一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园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的细则。

一、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运昌

副组长:肖爱萍

成员:谷盼利 王珂玲冯丽静霍志玲

二、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幼儿园内的安全工作由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分园长负责管理安 全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如下:

1、幼儿在班级里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与配班老师共同负

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幼儿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目老师负责,科目老师为第一责

任人。

3、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配班老师共同负责,并

共同为第一责任人。

4、食堂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保健老师负责,保健老师为第一责

任人。

5、安全工作检查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产、消防、食品、锅炉的安全工作由后勤总务全面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6、园内各部门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十分钟之内向园长室或领

导小组成员报告。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幼儿园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部门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发生、遏制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

责任。

12.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篇十二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 赵宏远 王宏建 赵继平

成 员:李洪辉 李文立 吴明森 吴战朝 严少云 崔小根 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罚款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3、严重警告;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造成重大侥幸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撤职;分管范围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追究刑事责任。分管范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矿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副总经理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经理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主要监管责任。

4、矿长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宏观管理责任。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贯彻学习措施,并督促落实。

2、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限期完成。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形成例会制,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组织安全生产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5、根据公司实际,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

6、要求矿长定期组织本矿的职工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知识;对新工人进行入井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7、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救援预案。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并进行“反事故演练”。

8、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安全管理职权。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对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负技术监督、管理、指导第一领导责任。负责公司技术部、通防部及新丰矿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保证公司在生产、技改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抓好公司各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组织编制公司各矿井长远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核公司各矿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月度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公司各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5、组织审核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要求各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6、负责组织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7、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负责在公司各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10、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矿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2、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负第一领导责任。负责安全部、慧祥矿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1、协助总经理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经常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公司各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并督促监督监察,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4、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部门、矿组织学习,进行“反事故演练”。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察,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6、组织参加煤矿抢险救灾、事故分析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7、随时了解、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8、积极推进公司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部门及各矿制定质量标准化推进计划和检查验收标准。

9、抓好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要求部门及各矿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监察落实。

10、组织制定公司各矿安全装备配置和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

1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2、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指导工作。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

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绩效考核,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公共关系、证件办理、投资考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共事务部、计划考核部日常管理工作。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人事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和其他副总经理开展工作,认真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动向,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合法进行,协助煤矿协调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拆迁户关系,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拟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逐步实施。

2、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安全生产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3、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运营实际,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分析人事、行政、后勤管理与安全生产配合联系之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解决办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营。

4、经常到煤矿及矿区村民组,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处理。把各种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5、建设公司人才梯队,保证公司核心人才供应,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

6、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计划,为公司工程项目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7、必须尽职尽责,分管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杜绝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现象发生。

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9、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后勤保障工作。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及矿财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财务部、慧祥矿财务科、新丰矿财务科及融资、审计、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1、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费用到位。

2、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3、拟定财务收支、资金需求、成本费用、现金流量等计划;关注资金市场动态,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汇总各部门预算,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成本计划、利润计划;

5、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组织审核修正财务预算;定期组织财务决算,组织制作决算报告。

6、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本运营进行调研和财务评估,并对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核或签订工作实施项目进行财务跟踪、指导和风险控制。

7、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有关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矿的财务安全负责。

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9、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安置资金保障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各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入档。

3、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以服务、支持和协调为宗旨,当好领导安全生产的助手。

4、搞好本办公室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章制度。

5、负责对来公司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的后勤服务。

6、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搞好公司各种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7、办公室主任应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其它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并对其负责范围内的工作安全负责。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公司生产、机电、防治水技术编制、审核、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公司各矿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机电运输、探放水、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探放水管理工作。

1、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技措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公司各矿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机电运输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审批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防治规划和技术措施负责审批指导。

4、负责技术部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5、负责协助指导公司各矿图纸绘制、采掘工程设计、机电提升、运输等技术资料的审批核对工作,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6、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指导下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符合技术要求。

7、组织编制下属煤矿的作业计划和下达生产指标,编制审核煤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8、协调组织科研、专家组、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9、组织对各矿的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和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要技术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核;

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11、经常了解和掌握公司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好本部门业务工作。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各种重大工程设计,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技术问题,对采、掘、开、机电、运输、探放水工作技术问题要亲监现场帮助解决处理。

12、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安全监察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部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监察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新丰矿、慧祥矿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或帮助解决。安全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并做好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负具体的监管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各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殊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4、制定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对各矿质量标准化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验收、评比;

5、指导各矿对安全隐患进行“三预”管理;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和安全评估”管理;

6、坚持“三同时”原则,监督监察公司各矿履行安全职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执行情况。

7、负责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动态,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督促各矿安全隐患的整改。

9、对事故责任者按“四部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10、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11、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安全管理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通防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部经理是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技术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安全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通防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工作。

1、根据公司各项任务指标,煤矿采掘条件、设备生产能力、人员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制订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计划,将计划工作分解到不同的生产作业时期;

2、负责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等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3、指导开展安全通风专业标准化工作。按照、季度、月度计划,进行推进、检查、指导;

4、经常参加安全检查,指导检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的技术管理,及时消除因通风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隐患;

5、组织对公司各矿防尘系统、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督促进行有效维护,确保防尘效果。

6、组织对公司各矿防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督促进行有效维护,确保防火系统完好可靠。同时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7、组织拟定公司各矿反风演习方案,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督促公司各矿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

8、及时检查煤矿所有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效验。

9、经常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全面提高部门员工的技术水平。

10、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计划考核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计划考核部经理是公司及下属单位计划管理、绩效考核、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后勤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季度、月度计划制定、工作绩效考核、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1、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动向,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合法进行;

2、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计划,为公司工程项目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3、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公司及月度经营计划;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公司、月度经营计划。

4、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认真进行工作绩效考核。

5、组织对各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并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改进办法。

6、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工作效果及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发展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发展部经理是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评估、矿群关系、政企关系等外联关系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与评估、矿群关系的解决处理、政企关系的联络等外联关系的处理等工作。

1、跟踪本行业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行业务优势,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提出投资发展计划;

2、对项目进行分析和需求策划;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和信息综述;

3、负责起草、参与、协调建立公司科学、务实的危机管理机制;

4、根据各矿拆迁计划,编制公司拆迁区工作计划和预算;

5、协助煤矿协调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拆迁户关系,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6、积极与企业运营有关的社会公众、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并协调和拓展这些关系,为 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7、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工作效果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的科技含量。

9、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7、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18、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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