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培训合同(精选6篇)
1.拓展培训合同 篇一
11.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要求:
(1) 教学白板(或黑板)1个,白板笔(或粉笔)若干;
(2)电脑多媒体投影仪1台,并配有投影幕布(或教室前面是平整白墙)
12.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合同标的的培训(辅导)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其中包含课程开发费、讲师授课费、演练辅导费、讲义制作费等。付款方式为转账汇款或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培训起始日7天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的50%。即人民币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2)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日,最后一次培训课程结束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结清培训费余额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13.教师及助教往返甲方培训地(限在深圳龙华镇)的车费由乙方全部负担。如需去往深圳之外的其他城市,讲师及助教的往返交通费、机场费用、由机场往返驻地培训地的交通费、异地培训的食宿费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14.自本合同规定的培训完成后,乙方针对甲方使用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的参训人员,提供2个月的相关主题的“短信随身学”增值服务,短信包月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负责甲方参训人员合同外的自助下载的短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增值服务条款不涉及责任事项。
15.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6.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7.此合同自甲方第一笔预付款足额到达乙方账户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
签约方式:______________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法之合同解析 篇二
摘 要:自刑法典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一直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尤其是有关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与合同法之合同的界分在实践中也是困扰不已。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法;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规定,我们无从得知此罪状中的合同究竟是与《合同法》中的合同进行全面衔接,还是具有其独特内涵。而学界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以何种标准进行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当具有怎样的性质,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
一、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罪名,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了信赖,扰乱了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妨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的是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手段这个问题时,必须考虑合同诈骗罪复杂的客体性质,即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复杂客体的领域内,其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之合同。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列,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严格地讲,此类合同不具有动态的市场经济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合同,而更类似于一般民事合同。
《合同法》的起草几乎与现行《刑法》的修订同期进行,刑事立法者不会不关注我国合同制度的调整。虽然《合同法》修改在后,但它是一个基本法,况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经济合同,更多的存在于市场活动主体间的以民事合同为手段的诈骗犯罪开始涌现。并且,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局限于经济合同将合同诈骗罪很难发挥刑法打击此种犯罪的威力,不符合刑法的保护目的。虽然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在立法渊源上以两个司法解释为基础,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解释,也就是当行为人利用除了经济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进行诈骗,只要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类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法之“合同”
关于合同法之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①书面形式,即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依《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也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三种形式。②口头形式,即当事人之间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③其他形式,即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方法订立的合同,如推定形式。上述三种合同形式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但应当强调的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需要有证据证明合同本身的存在,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从内容上看,《合同法》之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合同法》之合同范围要广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占《合同法》之合同的一部分,只有那些能体现合同诈骗罪客体特征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对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诈骗内容的行为,虽然行为人利用的是《合同法》之内容的合同,看似采用了合同的手段,却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即应当将口头合同排除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之外。
三、司法解释确认可成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种类
考虑到经济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的区别不明显,同时技术合同、涉外合同等没有包括在《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中,以及制定统一合同法立法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均采用了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表明刑法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不限于《经济合同法》之合同,还应包括《技术合同法》及《涉外经济合同法》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涉外合同有 17 种。这些涉外经济合同除利用涉外信贷合同进行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利用涉外保险合同进行诈骗构成保险诈骗罪之外,其他 15 种涉外经济合同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种类。在涉外经济领域已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大趋势的要求,《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所以合同法中已取消了“涉外经济合同”的提法。但是涉外合同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合同,并且也确实有着与国内合同不同的特殊性,即主体、客体、内容等法律关系的涉外性,以及由此决定的纠纷解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独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合同中除了上述《合同法》、《担保法》和司法解釋确认的合同之外,实践中还有联营合同、旅游合同、合伙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要件,因此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就本文所阐述的问题而言,我们在理解合同诈骗罪中有关“合同”的相关问题时,不可能不基于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中对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基本理论来理解,否则,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或阐述就失去了其理论基点。总之,我们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应建立在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相关理论基础之上的,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对之进行理解,进而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处理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蔡刚毅.析合同诈骗之合同[J].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
[2]赵秉志.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3.培训授课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一、协议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进行授课服务。
2.甲方已经对乙方提供的课程、师资、教材、学习时间、学习形式、收费、退费等有关事项进行详细咨询,并表示认可:乙方也了解甲方参加培训的目的和要求。
3.甲方缴费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双方今后解决争议纠纷的依据。
4.单次培训费用为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由甲方代开发票,完成授课后现金支付。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根据课程安排按时认真参加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需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商议后,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教学时间、地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传播乙方提供的教材、讲义等。
3.在培训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培训内容、时间、方式等协议规定的内容,或乙方管理混乱、师资调换异常等严重影响教学,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若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责任由乙方承担,并退还培训费。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提供的授课课题为:,教学课时 ,学习形式 ,付款方式。
2.乙方根据教学需要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教学服务。
3.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与甲方商议后,乙方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教学时间、地点及改进教学服务,但乙方应在变更事项决定后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4.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并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或者交由其他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6.若甲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劝告无效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培训费不予退还。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培训协议,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因素外,乙方无需对甲方退还培训费用。
2.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协议,或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则全额退还培训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方缴费并签字后生效,至 年 月 日培训结束时协议终止。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4.美容学徒培训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一、甲方负责培训乙方相关的美容知识,以及美容手法。
二、乙方的培训期为1-3个月,培训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乙方来需交200元做为工作服押金。
四、培训期间甲方供乙方吃住,工资为300元,如乙方不在甲方吃住工资为700元,在1-3个月学到考试过关得到大部分顾客认可后,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美容师工作,乙方需服从安排,乙方工资根据能力和时间而定,一般情况为前半年500-800元底薪,提成另算。以后每半年增加底薪50-300元,具体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而定,乙方需服从。
五、乙方培训期每月工资均发一半,到压到2000元以后(包括工作服押金)方可全发。
六、培训期满,乙方需在甲方工作二年,如不满二年,则押金全扣。
七、如乙方在甲方培训期的1-3个月里不想学了,乙方需要支付甲方生活费、住宿费及培训费800元,不到月按天算。
甲方:
乙方:
5.技术培训合同 篇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服务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 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_________。
第三条 培训计划、进度、期限
_________。
第四条 培训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
第五条 服务方(教师)的资历和水平
_________。
第六条 学员的人数和质量
_________。
第七条 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
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九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未按合同提供培训条件,影响合同履行的,约定的报酬仍应如数支付;
2.擅自将服务方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引用、发表和提供给第三方,应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服务方的违约责任:
1.服务方未按合同制订培训计划,影响培训工作质量的,应当减收_________%的报酬;
2.服务方提供的师资不符合合同要求,服务方有义务予以重新配备;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培训工作的,应免收报酬。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当事人双方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归属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服务方;委托方利用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如获得奖金、奖章、荣誉证书的权利)、经济权利(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使用权等)和其它利益。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服务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担保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担保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拓展培训合同 篇六
无效主义
无效主义是指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原则。《法国保险契约法》第 21 条第 1 项规定:"因要保人之故意隐匿或虚伪告知时,倘其行为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评价者,保险契约无效。"无效说认为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因此如果告知义务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该自始无效。我们知道,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无效。从无效的后果来看,当事人于合同无效时,需恢复原状,使得各方均处于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对于一般的合同,如果存在财产给付和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双方应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合同特殊之处在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只是做出了承诺,而并不存在给付财产的情形。既然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从开始就确定地没有遵守其承诺的必要。如此,保险人仅仅向投保人返还其交纳的保险金就足够了。对于恶意投保人,其要承担向保险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如为了订立合同而做的准备,支出的成本等等。但是无效主义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即使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并没有对合同造成任何影响,而愿意保留合同也无济于事。无效主义不利于鼓励交易。
意思合致说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有关所必要的危险程度及范围,必须有完全的意思合致,因此投保人应该就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事实告之,否则保险人对于自己所承担的危险,即不能明确地认识其内容为何,有悖于意思合致的要求,从而保险合同实质上发生错误,如果因为合同订立之时不告知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了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危险程度及范围等,以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为必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是为了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既然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告知义务,其结果就是合同双方对保险标有关状况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这直接导致了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效力。但是晚近以来,学说惯例和立法则认为,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得据以为危险估计之决定,及以定其保险费及保险金额之多寡。"意思合致说遭到否定的同时合同无效说也随之成为无源之水。
解约主义
解约主义是指保险人在他方违反告知义务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合同解除权。解约主义与无效主义的区别在于:在解约主义下,保险人享有选择权,或可以解除合同,或可以通过加收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而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大多数国家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立法例。我国新订《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除权。从新订《保险法》第16条规定来看,虽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后果有着较大差异。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除上,不论故意不实告知对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没有影响,也就是说保险人于此时并不需要证明不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被免除。在保险费的退还上,于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是他的一项法定权利。
2、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除上,只有在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可以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在保险费的退还上,在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从这一规定来看,对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形,法律似乎是通过免除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并授予保险人取得保险费的方式来惩罚故意不实告知的投保人。
3、年龄误告的特殊规定。
不论是新订《保险法》的第 32 条还是先前的《保险法》第 54 条,都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的不实告知做了特殊规定。新订《保险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一句前半段将保险人的解除权仅仅限制在了"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的情况。后半段规定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规定排除了故意与重大过失时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保险人仍然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是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人也应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条第 2 款规定了在"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平衡自己与投保方的利益:其一,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其二,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 3 款规定了"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要将多收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但是从新订《保险法》第 38 条的规定来看,第 32 条关于在少交应付保险费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现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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