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

2024-10-01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共10篇)

1.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 篇一

浅议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方法

央视在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双汇“瘦肉精”事件后,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国民舆论的焦点。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身心健康和国计民生。近年来,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频繁发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食品安全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研究的热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和理论。而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及食品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而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形成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已势在必行。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存在很多缺陷,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执法和监管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之需。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研究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因此,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对于保障我国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实际上,“瘦肉精”,“毒奶粉”,“苏丹红”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再出现,既有政府监管的方面,也有市场机制的方面;既有食品安全法律方面,也有经营者职业道德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和食品安全法。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这么严重呢?除了政府监管和食品安全法方面的问题,就是经营者职业道德机制缺位。以前在农村,自己种的粮食,自己种菜,自己吃,会有食品安全问题吗?至少不会掺杂使假。就是本村磨豆腐 的,也不会掺杂使假。因为他知道,他的商品质量有保障,人家才会买,他才能有生意。即使在一个集镇上,城市里,也是这样。因为商品流通的地域很狭窄,而商品生产者能够在本地域从业,主要靠其商誉。如果他在本地域丧失商誉,到其它地方重新开业是极其困难的。这就决定了:传统社会中,商品生产者极其重视其商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一般不会掺杂使假。但是,现代社会就不同了,商品流通的地域很广泛,小规模的个体生产者一般不可能形成商誉,也就不会重视职业道德了。现代农业,由于其难以形成商誉,而且生产效率、效益都很低,在现代化、工业化的过程中,逐步分流到城市,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农行业。现代农业,一般都是规模化、集约化的。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产品生产者,必然要珍视商誉,重视职业道德,农产品的食用安全性才能够有保障。食品安全,既靠政府和法律,也要靠行业自律,生产者、经营者的企业自律。经济结构、经济制度,是产生问题的根源,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当然,严格政府的政府监管和完备的法律体系,也很重要。希望通过一个高效廉洁,代表民意的政府,就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是不现实的。没有这样的“万能政府”。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管理经济事务,参与管理经济文化事务。国家应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政治事务,参与经济文化事务管理。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才能既快又好地解决这类民生问题。

2.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 篇二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众多, 地理位置分散, 并且对于某些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在短期内是不能确定的。基于损害的事实相同, 受害者形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对外, 群内个体可能团结整合, 联动串通从而与其他相对群体对抗;对内, 群内个体间也存在攀比、冲突、矛盾。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要重视此类问题。

其次, 食品安全犯罪一旦发生, 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害结果。此类犯罪不一定立即就发生人员伤亡后果, 尤其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的危害有一定的潜伏期, 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期致使受害者伤残或者死亡。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 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危机甚至政府紧急事件。这个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 对这类犯罪行为, 应当以预防为主。

最后, 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多重法益, 既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权利, 又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条文所安排的位置可以看出, 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

二、《刑法修正案 (八) 》对食品安全罪的修改

(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在客观行为上, 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加以确定构成本罪的具体行为需要, 由于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包括食用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和食品的营养安全, 而这些都是无法被食品卫生所涵盖的。

刑法应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并且还应根据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 进行修改完善, 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这些情况, 《刑法修正案 (八) 》对此罪的相关条文作了四处修改:第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将“食源性疾患”改为“食源性疾病”, 将“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第二, 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在第二档刑罚中, 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条件。第三, 通过取消单处罚金刑, 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第四, 为了解决实际执行中有些犯罪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 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 而是形成完整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或是部门法的相互协调和衔接。面对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 《刑法修正案 (八) 》对此罪的相关条文作了三处修改:首先, 对单处罚金刑和拘役刑的取消, 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 为应对犯罪的各种情况, 根据打击罪的需要, 将第二档刑处刑情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第三档刑处刑情节“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后, 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来解决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

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 《刑法修正案 (八) 》增加了一条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及其形式处罚的规定。

三、完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思考

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与衔接, 但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众多、损害结果严重特征。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以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功能。

(一) 加大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行为人实施的食品犯罪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 尤其是具体危险性的 (间接) 故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如果坚持刑法保护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取向, 应按以保护生命健康为己任的侵犯人身权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我国《刑法》明确一些经济犯罪包括 (间接) 故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比如在销售有毒食品罪等各罪中以重伤、死亡作为适用重刑的条件。但是如果所有的销售有毒食品行为都按照侵犯人身权利罪论处的话, 会导致对伤亡结果有过失的情形可能适用死刑, 违背了刑法罪刑相统一的原则, 兼考虑到我国立法现状, 所以不宜把所有的 (间接) 故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都按侵犯人身权利罪论处。笔者认为对一些伤亡后果有间接故意的行为的销售有毒食品罪, 只能包括那些行为认识对致人重伤、死亡的抽象危险性, 不能包括对致人重伤、死亡具体危险性的认识。所以销售有毒食品一旦对致人重伤、死亡有具体危险性的认识, 就应当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论处, 这样通过加大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来实现刑法重在保护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取向。

随着毒奶粉事件的出现, 在食品安全犯罪中, 我们要对婴幼儿这类特殊群体的法益予以特殊的保护。根据一般人群的身体抗菌能力确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宗旨, 因食用了含有有害性污染物或有害病菌而足以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入罪的, 如维持其生命和健康成长的主、辅食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营养不良, 对于婴幼儿这一特殊弱势群体, 同样会给他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危害, 从社会危害性的视角出发, 二者的客观危害结果是相同的, 甚至后者的危害性比前者更为严重。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以发生婴幼儿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犯罪从重处罚的加重结果。

(二) 建立与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相应的刑事规制

发达国家保护食品安全的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是将缺陷食品召回。虽然我国对于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没有明确的立法予以确认, 但相关规定中对这一制度是采取肯定态度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首次确认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必将很快予以确立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这必然涉及违背缺陷食品召回义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如构成犯罪的, 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曾作为刑罚裁量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及时销毁、停止销售和召回可疑食品的积极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控制对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作用。笔者认为一些行为应该认定为一种投毒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没有限定具体的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的认定是只要能使危险物质蔓延、扩散、传播的行为, 所以销售是一种积极的投放。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均规定, 明知食品有毒而销售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64条规定的“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物质, 以供销售……”也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意大利刑法典》将“在水或事物中投毒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鉴于我国食品标准和卫生意识比较落后, 我们可以只将一些销售有毒食品行为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于某些行为, 在作为义务的来源上, 生产者、经营者具有无条件召回所有产品的法定义务, 不召回产品是不作为的投放。

笔者认为, 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 未采取措施召回不安全食品, 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以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 这样既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也坚持了罪刑相统一的原则。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以结果加重犯处罚, 对于其他因未采取相应措施召回不安全食品或因未及时召回而使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 这样既强化了生产经营者召回义务, 也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三)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目的之一是有效预防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 更应以预防为主。如果犯罪法律后果能破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 威慑犯罪, 使得已受过刑罚的人因对刑罚带来的痛苦有切身感受而不敢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 就起到了个别预防作用。同时也能给具有犯罪心理倾向的社会人群以警示, 使其增加约束自己的自制力, 消除侥幸心理, 抑止犯罪动机和犯意的形成, 起到消极的一般预防作用。

对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除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 还可能构成以下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商检拘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等。在这些失职罪中, 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从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来看, 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人入罪, 对于诸如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大量采购此类食品的行为, 或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购入具有质量问题的原料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般只能作行政处罚。所以我国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偏轻, 处罚力度还不够, 处罚范围也过窄。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方面之一是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杨秀英.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5) .

[2]韩轶.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3.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 篇三

关键词:食品安全 供应链 综合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8-0067-02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食品安全问题的范围越来越大,从过去的传统主副食品问题扩展到日常所需的水果、酒类,更严重的是婴幼儿食用的奶粉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呈现出了产品质量问题发展到全方位的态势。其次,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过去,食品问题主要是细菌问题,而现在,食品问题的危害主要是农药和化学品残留品的危害。再次,制毒制假的手段越来越多,很多企业不惜以消费者的身体为代价,不惜以自己的企业名誉为砝码,制造假冒伪劣甚至有毒的产品以获得短期的经济效益提升。

1 我国食品供应链管理中的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从近几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食品供应链上的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意识的缺乏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因。食品供应链的概念源于欧洲,由不同的组织载体构成,涉及到农业、畜牧业、食品加工业、物流业等等。若要保证全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要在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加强食品的安全管理,不可疏忽。目前我国存在一定的食品不安全因素,究其在食品供应链环节中的原因,如下。

1.1 食品供应链过长

我国的食品供应链过长,从植物的种植、动物的养殖到丰收、屠宰,再到食品的加工生产、食品流通、最终到形成消费。食品供应链太长从而使食品供应链管理变得日益复杂。在食品供应链的源头中,生产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的过程中施以各种农药和化肥,以确保农产品的形状更大、生产周期更短、颜色更鲜亮等等。农产品在种植和养殖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工业废水、汽车尾气等等的侵蚀。人类食用了这些从源头就受到污染的农产品必然会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从而发生增加疾病发生的可能性。在食品加工环节上,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一些规模小、设施落后、管理不完善、标准化程度低的企业也加入其中,扰乱了市场秩序,是食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在消费的环节来看,食品在非正规场所的销售使得市场监督与标准化管理难度系数大,造成了一些初加工或未加工的产品扰乱了经济市场。

1.2 供应链基础薄弱

在对食品进行存储的过程中,我国在冷库建设上存在“重大忽小”的问题。国家重视肉类的冷库建设却对蔬菜和水果冷库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大批蔬菜和水果腐烂现象发生;国家重视对经营性企业的冷库建设却对加工性企业冷库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造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国家重视对大中型冷库的建设却对批发性冷库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另外,在食品存储中还存在服务标准不完善和服务内容不完善的问题。

1.3 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从而造成了我们食品供应链难于管理和监督。另外,相关的管理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不严、管理范围不广、惩罚措施不到位,从而造成了我国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层出不穷。再次,消费者自身也缺乏自我购买安全产品意识。只顾价格便宜,不注重产品的卫生与质量,从而给那些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

2 加强食品安全与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的对策

我国的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中存在上述的各种问题,这就需要出台一套相应的对策来解决此类问题,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2.1 重视供应链的合作与整合

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食品供应链过长,复杂程度多大的问题,要加强各个供应链的整合与合作工作。可以对上游和下游食品产业进行横向合作,或者纵向整合。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在食品产业链上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可以解决一系列的负面竞争与影响。

2.2 提高食品供应链上企业成熟度

若要保证食品供应链的顺利运营,就必须提高食品供应链上企业的成熟度,比如提高企业的国际知名度、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究其根本,就是打造食品制造龙头企业,带动我国食品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方向。小作坊的食品生产方式不利于监督管理,无法保障食品安全,应该对非法小作坊作业进行取缔,将一些合法自主小企业纳入到龙头企业旗下,造就大型企业集团。

2.3 建立食品供应链相关标准

在食品供应从原料到加工到流通再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建立相关的执行标准。因为只有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才会确保何处产品在何处阶段具体处于何种状态,才会形成统一的产品质量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才会实现跨国界食品供应链的衔接。食品质量管理能够更加有效、更加安全、更加合理。

2.4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法的创新

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要对企业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进行全方位的整合。企业要不断探索新的科学技术方案,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的解决方式方法,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管理方法做支撑。另外,要大力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方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加强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的交流,针对产品问题的突然事件,及时提出全面合理解决方案,真正做到提高食品質量,保证食品安全。

3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再是食品供应链上的某个环节问题,而是整个管理平台运作的结果。由于目前我国的食品供应链存在供应链过长、基础薄弱、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食品安全与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成熟度、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重视食品安全宣传与监督工作等等。最终做到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全面推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东.食品安全与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浅议[J].科技视界,2013,6(35):301-301.

[2]陈原.构建食品安全供应链协调管理系统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20(8):148-153.

[3]张聪.基于食品安全的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探讨[J].消费导刊,2012,3(6):1-1.

4.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调查 篇四

1999年以来,商务部会同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实施了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为全面掌握实施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商务部组织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一)上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

据有关部门监测,我国食品内在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改观,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2001年为88.6%,2002年为89.5%,2003为90.45%,2004年预计为92%左右,呈逐年上升态势。2004年37个城市第五次监测农药残留合格率为93%,比2001年提高30.5个百分点,比2002年提高9.4个百分点,比 2003年提高1.9个百分点。2004年4月份,16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检出率仅为

1.2%,在2003年大幅下降基础上又下降了1.4个百分点。5城市水产品氯霉素残留检测均为0。

(二)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得到加强。

目前,全国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普遍实行了自检制度,实施检测的零售店铺数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已覆盖了较大的范围,并形成了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机构受托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三道“防线”。据调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2.6%设立了检测室,55.1%配备了专职检测人员,其中最多配备了62人;连锁超市中,73%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21%向其所属门店派出卫生质量巡查专员。

(三)市场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得到实施。

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行认证、索证、索票、信用档案、场厂(地)挂钩等准入制度,市场食品安全把关作用得到加强。调查显示,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业采用了国际标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45%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 OSHMS18000三类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7.11%设立了无公害产品专区,16.31%设立了绿色食品专区,6.14%设立了有机食品专区,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础建设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环境因素的占59%,实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达91%,把食品安全指标量化并作为考核依据的达86%。2004年,全国32.9万家食品经销企业中,有15.1万家建立了进货验收制度,14.5万家建立了购销台账制度,11.9万家建立了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四)食品流通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观。

据调查,目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建有冷库的占38.56%,其中上海高达52.4%;27.9%配备了速测仪,10.59%配备了色谱仪,3.6%购置了检测车;43%配备了污物处理设备,其中,12.92%拥有垃圾分类处理设备,9.53%设立封闭式垃圾楼,8.9%配备污水处理设施;24.79%建立了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中,大多数已把食品冷藏柜作为营业设施中的基本配置,辽宁、福州、青岛、南京、上海、广州、宁波等地城市在肉类食品市场上配备冷柜的超过60%,部分企业也

配备了简易的检测设备;被调查的超市全都对垃圾污物进行分类,集中处理; 90%以上的连锁零售企业建有配送中心,截止2004年6月末,我国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配送中心已达2845个。

(五)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显著增强。

消费者选择食品标准从优先考虑价格转向价格与质量并重。过去一味相信广告,现在更相信产品卫生质量公告。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中,85%关注食品保质期,72%关注蔬菜和水果的农药残留量,55%关注食品的细菌超标问题以及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量等有关因素。

消费者对超市食品安全的认同度明显领先于农贸市场。消费者对超市所销售的各类食品的安全性认同是农贸市场的9倍,其中速食食品安全认同度最高。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调查显示,消费者中,47.9%关注相关检验证明,22.3%关注食品的色泽、外观; 70.4%希望购买无公害农产品,56.4%愿意选择绿色食品,52.4%希望选择安全食品,22.3%希望选择有机食品。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采用多种办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包括向有关理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与生产经营者协商等,这几方面的比例分别为68.4%、54.1%、48.7%、30.3%和14.7%。

广大消费者对“三绿工程”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据调查,66.2%的人希望通过电视专题片进一步了解“三绿工程”,69.7%的人愿意为“三绿工程”出谋划策,53.8%的人愿意义务宣传“三绿工程”,49.2%的愿意积极举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在“三绿工程”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提高消费信心这一问题上,认为开展诚信经营及行业自律、树立放心品牌、严格食品检验检测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66.9%、56.1%、47.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我国食品内在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改善,食品抽检合格率不断提高,但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目前,食品卫生平均不合格率仍达8%左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为7%,畜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1.2%。据对7万多家食品市场检查,发现不合格散装食品19万多公斤,病害肉40多万公斤,假冒伪劣酒类案件9.5万件。

(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失。

《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涉及到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要求,但总的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法律条款仍相对粗疏。食品很多都是鲜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保鲜、贮藏等要求较高,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外,市场准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但这项制度的实行尚缺少上位法的支持。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主要还是靠行政管理,亟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从数量上看已经不少,但存在检测标准不统一,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等问题,如单类有机磷的限量测定标准多达数十个,对有机磷限量的规定各不相同,造成在安全标准认定上的意见不一,如有关部门发布的无公害肉类标准需要检测的指标达三、四十个,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查完要一万元左右,企业难以承受。而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相比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差距甚大,流通过程保障食品安全的标准严重不足,即使食品生产质量合格,也难保不在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四)食品流通检测及环保体系仍不健全。

调查显示,全国5万多家食品零售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足1%,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配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此外,检测体系不健全,还表现为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例如,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的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出结果最快也得30分钟左右;无公害肉类三、四十个指标全套检测完,则需要几天时间,这样的检测速度必然降低流通环节“把关”的效率。

(五)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该领域的企业信用数据的征集工作也处在小范围尝试阶段。因此,从总体看,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仍然很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褒扬守信者,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方,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

三、改善食品流通安全状况的主要措施

实践证明,实施“三绿工程”是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措施,要按照《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的要求稳步推进,总体上要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合理使用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消费的法制保障、技术支撑、政策扶持、社会信用、组织保障和舆论监督六大体系。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形成有利于食品安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自觉地购买安全放心食品和绿色环保产品;绝大多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达到绿色市场标准,其中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市场达到500家;大中城市的60%农贸市场退路进厅或改为连锁超市,连锁超市销售生鲜食品的比重大幅上升;绝大多数屠宰加工企业达到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三星级以上标准,大中城市的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进入绿色通道的食品都能符合卫生质量标准要求,鲜活食品运输采取保鲜措施,公路运输的白条肉实行吊挂、封闭运输,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面向社会的生鲜食品物流配送中心得到较大发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

抓紧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严格包装、标签、标识、索证、索票、检测、认定、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三绿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制修订一批当前流通环节急需标准;贯彻落实农副产品绿色市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等标准。

(二)加强政策引导。

通过制定科学的政策措施,积极实施政府绿色采购计划,培养消费者对绿色环保产品的消费偏好;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积极发展鲜活食品保鲜运输和冷链运输,重点支持肉类、水产的中继性低温冷藏配送中心等经营性食品基础设施、食品企业购置先进高效的检测设备等。

(三)推进市场认证。

贯彻落实《绿色批发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绿色市场认证步伐。商务部将定期组织对认证机构绿色市场审核员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国家认监委对通过资格考试的绿色市场审核员进行认可。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对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及其认证的绿色市场对外公告,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市场检测。

一是加快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大力推动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向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主动送检;三是进一步完善食品运输源头检测制度,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未经检测机构抽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四是建立健全市场卫生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五)完善信用档案。

以商务部电子政务系统为依托,运用信息技术,以酒类、肉类、蔬菜三种商品为重点,在已有200多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工作,构建信用监督和失信警戒机制。同时,加强各部门间有关企业食品卫生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并及时对外发布。

(六)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设立“三绿工程宣传月”。通过商务部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上街咨询和新闻媒体集中报道等多种形式,系统宣传食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三绿工程知识,形成良好的绿色环保消费氛围;二是举办“中国三绿工程博览会”,全面展示三绿工程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信心;三是积极推进绿色消费进社区,向消费者宣传科学消费的有关知识,提高消费者鉴别、选购等消费技能,形成健康的消费心理和理性的消费行为。

(七)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食品流通、消费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实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5.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初探 篇五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论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大监管力度的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确保人们吃到放心食品。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的日常饮食安全和国际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也反映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挑战,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国策。

1食品安全的状况

食品从原料到成品过程中,历经种植和养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销售等诸多环节,各环节因人为因素产生的安全问题已非常严重。①种植业和养殖滥用或非法使用激素及违禁药品等,因农药、兽药(如瘦肉精)等引起的食物中毒时有发生,也为以后的加工埋下了安全隐患。②据调查,目前我国8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企业,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卫生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能力,在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安全措施不当。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效益而降低质量,给食品安全带来了影响。③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使假,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近几年发生的广东和山西的毒酒案、阜阳劣质奶粉案、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肉制品中超量使用硝酸盐和亚硝酸盐、面粉使用“吊白块”增白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使消费者产生恐惧感。2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农业中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加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种养殖业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生产企业小作坊数量多、分布散、流动快和季节性强,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行为复杂等因素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许多隐患。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

2.1缺乏强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监管模式的产物,政府一手抓却无力抓好。政府担负了从制订标准、规定市场准入、领导行业、发布信息、执法惩罚等全项职能,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从而产生交叉重叠式监管而形成监管缺位,造成监管定位模糊。目前,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工商、环保、商务部、公安等10来个,由于各部门在职责上有交叉重叠,导致监管混乱。出于部门利益,各部门在实施监管时对有些环节多部门插手,有些环节没有部门监管;对交通不便的乡镇和农村监管不到位,形成监管盲区;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联动性不强,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形成了一种大家都监管大家都管不好的情况。

2.2法律、法规、检测标准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和《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技术和新方法被食品行业过度使用(如杀虫剂、抗生素、激素、转基因技术等),威胁食品安全的新问题不断涌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的法律法规一是不能涵盖整条食物链;二是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

不够,可操作性差,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在标准方面,首先是标准少。如目前我国农药限量标准仅制定了137种,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其次是标准旧。我国食品检测标准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更少,有的是多年未修订或早已过时的,许多领域甚至根本没有标准,与发达国家差距极大,至少落后20年以上。再次是标准低。我国食品行业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覆盖面远远不够。

2.3行业协会在监管体系中力量薄弱,无法引导企业自律

行业协会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重要一环,但目前处境尴尬。由于大多数行业协会都隶属于行政机构,没有实际的话语权与处置权。即使在比较发达的行业,行业协会对强势企业同样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更多时候不敢得罪行业的龙头老大们。而且,老百姓也不认可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历史的经验告诉他们,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可才行。因此,行业协会难以在加强企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和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方面发挥作用。

2.4监管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保证正常监管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少,缺乏对一些重要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如美国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而我国还没有同时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的技术需求。一些县级及其以下监管部门无法购置必要的监督和检测仪器和设施,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专业检验检测人员严重缺乏,即时检测能力差,检验周期过长,检验检测信息各监管部门不能共享。有的监管部门侧重于搞创收,重审批轻监管、乱收费不监管、以罚代管、重复抽检,严重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形象。

2.5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食品卫生法》对违法者的罚款处罚,最高只有5万元,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对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者无相关处罚条款。有些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如罚金要根据有无“违法所得”来确定,违法者不提供违法所得,监管部门就难以确定。其次是执法不严,对于屡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搞地方保护,违法人员一次次“手下留情”,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3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措施

要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件,关键是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相关法律的保证下,在监管体制上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监管,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3.1建立键全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订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保障。我国应尽快制订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适应新形势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所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但还远远落后于现行的国际标准。我国应对所有现行标准尽快进行调整,针对具体问题,对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废除,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以适应国际国内消费者的需求。

3.2按照职能整合、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新体系

美国成立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其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对

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从打造服务性政府的角度,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管理,明确各监管机构部门职责,加强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2.1对食品安全监管应制订可操作的规划目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规划及目标制订适合各地实际的可操作规划目标,指标要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将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挂钩,以保证监管主体的不缺失和监管的连续性。

3.2.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突出监管重点,将监管重心下移,实行层层负责,以企业、乡镇、街道、社区甚至村居委会为基础,实行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员与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的协管员和企业联络员协同监管的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3.2.3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它是从生产必备条件抓起,狠抓源头,从根本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进一步拓宽准入范围,大力加强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要通过实施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获证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

3.2.4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让不安全的食品没有市场。政府提供一个让消费者参与改善食品安全管理的平台,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食品企业促其改进。建立食品质量及安全突出事件的发现、汇总、分析、报告、反馈、发布以及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5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建立食品追踪溯源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包括生产种、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规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以此为基础建立食品追踪溯源机制。建立追根溯源的调查机制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3.3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引导企业自律

3.3.1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方面,政府依靠行政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但若依靠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更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和降低行政成本,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政府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理分权,把一些权力下放给社会。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自律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支撑。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比有许多优势,比如,行政监管大多针对结果,行业自律则关注过程、贴近市场,更具敏感性、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能够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更有效率且成本较低。

3.3.2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政府和行业组织要监督企业讲诚信,对消费者负责任。应制定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推动企业通过承担比法定义务多得多的社会责任取信于消费者,而消费者也会以此为标准评价企业。只有企业意识到建立与消费者互信基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才不会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3.3.3企业要实施《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食品的危险性。HACCP体系是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系统。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

3.4加速检测队伍建设,加大监管经费的投入

3.4.1加速检测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的食品检测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现有检测人员进行整合,加速对这些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业务素质高、检测全面的食品检验检测队伍。整合检测资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规划,打破部门、行业和区域界限,把农业、卫生、质监等食品方面的检测机构重组合并,设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专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质量评价性检验和监督性检查。从农产品农药残留,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整个过程的检验,均由该中心承担。并设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处理库,定期将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发布。企业自检结果与该检验机构的结果不符的,可申请重新检验或交上一级机构检验,使检验结果具有公正性、权威性。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检验资源,减少政府投资,节约人力财力,又可以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4.2加大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的平台建设,进行食品把关、溯源、设限和布控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在残留分析技术、限量检测技术和超痕量检测技术研究方面要加大投入。

3.5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据民意调查,大多数的市民认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务之急。应加快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要有明确和严格的处罚规定。针对食品违法的现象和特点,明晰其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加大刑事追究力度,使公安部门及早介入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

6.我国应重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篇六

我国应重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摘要:风险分析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构成.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美国采取多机构多层面管理模式,设有专门的.团队,团队之间分工明确,交流充分.欧盟采取集中管理模式,避免了对连续过程的分割,注重风险的源头管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进口食品风险分析体系健全,目的明确,程序清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分析原则,在协调各国风险分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形成了风险分析的氛围,但尚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完善风险交流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作 者:袁宗辉 YUAN Zong-hui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期 刊: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JOURNAL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年,卷(期):,“”(3)分类号:X956关键词:风险分析 食品安全 管理模式

7.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 篇七

一、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食品代言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首先要看的是它的归责原则。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 一直都有争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归责原则, 一般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生产和制造、环境污染等领域。然而, 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 实际上并不具备上述领域侵权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而且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的损害, 损害结果归根到底还是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 如果代言人不管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这与公平理念不符, 也不利于维护代言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担任食品广告的代言人也将有可能因为虚假广告而承担比代言费用高出百倍、千倍甚至上万倍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代言行为风险未必太大了, 势必使代言人有所顾忌, 甚至拒绝一切代言行为。这种行为如果从食品广告领域推广到其他广告领域, 有可能导致广告行业的全面萧条, 产生消极的社会效应。我想这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

所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一来不仅消费者因为免除了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 有利于其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符合《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原意, 而且代言人也能通过行使举证和答辩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当代言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 就无需承担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这样代言人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谨慎一点, 对大众消费者负责一点, 而且也避免了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所以, 笔者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原则。

二、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承担, 从主观状态上, 要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如果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相互串通, 即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形成明确的分工, 二者的主观状态均属直接故意;又或者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虽然没有相互沟通, 但明星代言人明知制造商生产了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而仍然为该产品进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 制造商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 明星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所以, 以上两种情况都可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与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相符的。

另外, 《食品安全法》中产品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产品侵权责任, 既产品代言行为应当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为, 产品代言人应当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食品, 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 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最后, 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 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 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 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从经济学上的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 明星在代言广告法律关系中是应该对公众有所回报的, 也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的。

所以, 笔者认为具有过错的食品代言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观点是合适的。因为这样较为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法理精神, 它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法律规定, 自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并承担起因其自身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三、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道德基础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 而商家就是抓住“明星效应”这一点, 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 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这是决不能纵容和姑息的。作为商品代言人, 名人明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也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尊重生命、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是食品广告代言人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首先, 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宝贵的财富, 如果代言人把牺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赚取利益的手段, 是蔑视生命的表现, 应该受到严厉谴责。其次, 代言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做到不埋没良心, 不唯利是图, 洁身自好, 爱惜名誉, 诚实代言, 自觉抵制虚假的广告代言工作。再次, 代言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及时纠正不正当的代言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发布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社会公德意识, 职业道德意识进行了规定, 但是对代言人的职业道德却基本没有提及。所以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 增加了代言人民事责任的处罚, 从侧面加强了代言人的道德规范标准, 从而引导了良好风尚的树立, 规范了广告业的发展。

其次, 广告代言人应具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详言之, 一方面, 代言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的特性以及自身与产品的关联度来决定是否进行广告代言。如果代言人代言了与其完全没有关联且一无所知的食品, 广告的内容可能会不真实, 就涉嫌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 广告代言人在谨慎选择食品代言产品后, 在广告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语和行为, 例如要如实陈述自己的使用感受或推荐意见;做到“三不”, 即不夸大、不撒谎、不隐瞒, 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代言食品。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 避免一切不幸的发生。

四、明星代言连带责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由上可知食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理有据的, 但此规定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我国仅在食品安全方面立了相关法律法规, 其实在其他广告领域也存在类似问题, 如化妆品, 建筑行业, 医药行业等, 同样和食品一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建议司法部门做相关的司法解释, 使这一规定也能用于更广泛的领域。

另外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仅规定了民事方面的责任, 我认为威慑力不足, 还可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以便更好的使明星尽好自己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 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细节需加以完善。如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 以及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等都是需要解决的。

总之, 食品安全是靠预防为主的, 我们不能总是落后于事态的发生。在这个“谈剂色变”的时代, 我们只有做好一切预防措施, 不让“食品恐怖主义”时代成为人们的威胁。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我们为了预防问题食品发生的一种手段, 惩罚当然不是目的。笔者认为在我们找到更好地解决办法之前, 目前这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综上所述, 在道德低下的社会环境中, 是没有市场食品安全可言的, 而良心只能作为市场食品安全的一道防线而已, 还是一条很容易突破的防线。温柔执法, 很难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纵容执法监管者失职渎职, 更难催生执法监管者的责任心。我们期待更完善的法律的出现, 也期待人们能用基本的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下, 食品代言人应当承担与其相应的连带责任, 还消费者一个安全而又放心的食品市场。这不仅符合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精神, 而且也是人们应该遵守的最后的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 2009 (10) .

[2]谢婷.食品安全法中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R].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3]臧宝军.市场食品安全角度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商品与质量, 2011 (4) .

[4]范振远.食品安全法〉关于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19) .

8.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 篇八

关键词 校园 食品 安全 措施

中图分类号:G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4-0107-01

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频频发生,为学校安全敲响了警钟。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扩大了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学校成了监管的重要领域。特别是营养餐工作开始以来,如何实施好“营养餐”这一广大农村小学的惠民工程?如何捍卫学校食品安全?成了现代农村小学不能回避、不能轻视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分工负责,层层落实。领导小组分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为学校提供早餐的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细化过程,强化管理

首先,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分管领导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定期深入食堂了解工作及卫生情况;食堂管理员:要保证食物、场所等清洁卫生工作,保证不出食物中毒事故,要和管理员、工作人员一起深入了解用餐情况,及时处理好应急情况;食堂协管员组织并参与炊事员工作,加工时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营养餐工作人员接收和发放学生营养餐,营养餐合理摆放,保证储藏间的通风,每天留样。

其次,规范采购、验收、储存及发放程序。严格按照食堂工作流程,把好采购关。每次购进的主副食品必须认真过秤验收登记,要做到看、嗅、摸;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做好每天的详细质量验收的记录,建立原料进货验收登记台帐。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再次,强化日常管理。管理员协同协管员记好炊事人员的出勤,对炊事人员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督促炊事人员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对每天供应的伙食要用黑板公布菜谱。每天安排做好清洁工作,每周五大扫除一次,包括冲洗地面、擦窗、台、凳等。

最后,要建立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报告分管校长或德育处。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

三、加强宣传,提高警惕

(一)要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利用黑板报、手抄报、橱窗、校园广播站进行宣传,让食品安全教育深入人心。

(二)在学校醒目的地方张贴标语“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利用知识讲座、黑板报、广播等多种途径,紧紧围绕“不生食、喝开水、勤洗手,不吃三无商品,如何预防疾病,如何预防食物中毒”等内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的同时,着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卫生防病意识。

(三)利用国旗下讲话、年级会、主题班会等丰富的教育活动反复教育学生不得购买路边小摊贩的不洁食品,告诫学生饭前、便后勤洗手,谨防病从口入,不断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检查,消除隐患

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状况的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召集会议,进行有效整改,保证食品安全。让学生、幼儿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使他们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

9.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思考 篇九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食品消费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转变。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食品安全问题也超越了国界,变成了全球性的问题。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深圳市2004年成立深圳市食品

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制定了深圳市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年),着手构建食品安全综合保障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统一发布制度,多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合发起行业自律行动,为市民营造了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1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1监管机构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进一步的改革,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了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1.2监管法规与政策

1.2.1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我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目前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并施行)、《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并实施)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发布施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发布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发布,2001年修订)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食品本身、包装标识、安全标准与控制体系、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做出规定,为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础。

1.2.2措施与行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8月开始启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用3到5年时间扩展到全部28类生产加工食品;加大对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此外还负责食品安全的HACCP认证及其咨询机构的认可、审批、监督、管理。农业部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制度,启动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在2001年4月开始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2003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卫生部2000年开始建设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目前已建成了我国最大规模、与国际接轨的监测网络,并初步掌握了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2003年开始对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食品卫生管理,大力推行食品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还在2003年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此外工商部门还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2003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方面的工作。

2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深层原因分析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2.1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种植、养

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现象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

不到要求等;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

2.2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深层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归结在一起实质上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失灵同时并存所导致。

2.2.1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导致败德行为的出现和市场混乱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2.2.2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场上的正规(生产优质产品的)厂商对消费者和非正规厂商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厂商对于消费者和正规厂商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设置价格来管理,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具体来说,由于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条件。

2.2.3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市场经济规律作用条件下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较之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大多数消费者心存“免费搭车”的念头,都想让别人先来提起诉讼,自己免费享受,最终结果是可能谁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给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2.4政府规制失灵造成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动因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出现空缺,也就是说政府规制失灵。目前我国市场发育很不充分,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良、现代企业组织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政府退出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功能定位不当,对于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本应通过政府规制来调节的领域,政府规制没能及时跟进,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3.1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3.2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环保、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等多方面,必须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深圳和上海等地的做法值得推广借鉴。深圳市2004年成立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林渔业局负责农副产品的质量监管,质监局则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力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重点在一般餐饮、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职责等。上海市2004年底出台的改革方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将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包括发放《卫生许可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其次,通过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立法、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对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推行HACCP、GMP等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食品引起的危害和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

3.3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发布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3.4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

3.4.1经济手段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分散经营的主体组织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按照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调节农产品加工,靠加工企业对原料的需求和对原料的检验监督来带动分散生产的农户组成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的商品生产基地,使生产、加工、销售一脉相承,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保证食品加工的每一阶段都是安全的;提高质量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使生产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原料生产、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处罚力度,从而增加不法厂商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

3.4.2技术手段加强基础研究和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研究,探索研究食品中病原体、农药、兽药、化学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快速、高效检测技术和方法,确定有害物最大残留限量,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条件和人员水平、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参照标准水平;开展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10.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篇十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关心的大事。让我们看看这篇校园食品安全广播稿,一起关注食品安全吧。我们还可以通过倡议的方式呼吁大家参与进来。让我们看看这篇食品安全倡议书,学习怎么写倡议书吧!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现状,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发展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对策

1、引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全球关注。世界各国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各种控制措施,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食品安全控制方面也作了多种探索和实践,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艰巨性与复杂性,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却不尽如人意,对于“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有赖于更加系统的控制模式来解决。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从粮食的统购统销,到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1]。尤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先试行后确定,与之配套的有各种法律、法规;如:各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各种食品卫生标准,无数个地方、行业、企业法规、标准、管理办法等,十分系统、健全,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市场全球化的需要不断地完善、修订。目前中国食品工业已形成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级标准构成的标准化体系[2]。中国已制定了1 050项食品国家标准,1145项食品行业标准和近万项食品地方标准和几十万项食品企业标准。目前中国食品工业已形成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级标准构成的标准化体系。我们有上百万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检测队伍。

食品的卫生质量逐步提高。全国调查结果表明,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对各类食品抽检,合格率逐年上升,1982年合格率为61.5%,1994年为82.3 %,为88.6%,说明我国食品卫生的整体发展是良好的`。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由于起步晚,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地差距。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伴随改革过程而加重的,更多的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和政府政策失控[3],存在诸如取能部门“角色不清”,“权限不清”等界定问题以及法律的系统性不够,使用局限性等急待解决的问题[4]。食品安全标准的起点不高,管理落后,加工企业安全监控体系落后等因素制约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在国际贸易中屡屡受挫[5]。据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官员、联合国粮农组织顾问鲁宾先生透露,美国FDA曾在4个月内扣留了634批从我国进口的食品,原因是杂质、农药残留及食物添加剂含量高、标签不清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我国农产品出口,也给国家形象和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传统的茶叶出口大省浙江,近年来也因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在国际市场上频遇红灯,使众多茶农叫苦不迭。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农产品出口因农药超标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都会有五六百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70亿元,可谓令人震惊!

3、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3.1化肥和农药造成的污染严重

长期过量使用化肥,破坏土壤中的成分和结构,使土壤理化性质恶化,土壤肥力下降,而这又可能使农民加大化肥的使用,造成恶性循环,不仅增加农民负担,还加剧了农产品和生态环境的污染[6]。1983年以前,有机氯农药被大量使用,六六六、DDT等高残留的农药多年累积的使用量高达400多万t和50多万t,致使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超标,以至于在它们被禁用近后,食品中仍能检测出有机氯残留。有机磷农药后来被发现其在某些环境条件下也会有较长的残存期,并能在体内蓄积。有机磷农药在蔬菜上的残留最为严重,影响了我国蔬菜的出口竞争力[7]。20上半年,农业部对50多个蔬菜品种、1293个样品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22%样品不合格。北京市对市场果蔬的抽样检测后发现有18%果蔬的有毒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8]。

3.2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

一些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一些企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酞”;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等等。

3.3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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