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24-10-10

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共6篇)

1.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篇一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1999年6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月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第二章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申请人获硕士学位后应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其中,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在我校规定的A类或B类期刊至少发表4篇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至少发表4篇SCI论文。1

2.申请人的科研成果须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社会科技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个人排序前3名。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每年4月、10月两次接受申请)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5份,论文需用中文撰写,并附中文和英文摘要(尚未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的,可暂缓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但须提交个人科研计划)。

申请人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如属于同他人合作完成,则必须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进行整理,形成独立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附其他合作人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及其他辅证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同行专家对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或成果应用部门的意见,供评审论文时参考。

(四)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其中,公开发表的A类期刊论文或SCI论文须提交检索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情况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六)我校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须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学术成就、科研表现及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由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关培养单位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不少于三位教授,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包括推荐人),对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二)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对第(二)项专业基础、知识结构水平的认定,须采取闭卷考试形式。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自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制定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完善或撰写学位论文阶段。考试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我校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也可在此期间申请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博士生招生考试,以此替代相关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研究生院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对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可与上述

(一)、(二)项分开进行。

对已经完成撰写并提交了学位论文初稿的,应由专家小组就所提交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做出明确认定。特别要注意审查其学位论文是否属于个人独立完成,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如认为达到基本标准,需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对尚未完成论文撰写的申请人,可先对其进行上述

(一)、(二)项内容的认定。如认定申请人符合基本要求,可批准其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由培养单位指定本学科的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其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担任指导教师。

申请人须自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一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初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须同时通过上述三项水平认定,方能取得正式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论文评阅

(一)由学位办公室聘请5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论文评阅人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前三个月,由学位办公室按匿名评审方式直接送达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

(二)评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修改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三)5名评阅人中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答辩的,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不予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两位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培养单位须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达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须作详细纪录。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是否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若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则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否则,不授学位,本次申请无效。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能力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申请人以同一篇(含内容相同或相近)论文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学位办公室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项工作,应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以及向有关单位送交博士学位论文,均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博士学位证书须按规定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挡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核表、博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均按相关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篇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部分 概要

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具体加试事宜由我院教务处组织。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二、每年11月10日~20日,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二)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原件,复印件各2份),(三)申请人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各2份),(四)申请人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注明获奖情况,2份),(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报名表》(原件,复印件1份),(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单位审查表》(原件,复印件1份),(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两位专家出具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八)需要加试的申请人提交由教务处出具的加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1份),(九)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5本。

第四部分 资格审查

一、每年11月20日~30日,学位办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二、每年12月1日~31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位专家(不含导师及推荐人)对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报送学位办。

三、学位办将资格审查的终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 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按我院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考试均采取现场笔试方式,成绩为百分制,70分为合格,要有成绩卡。

(一)公共课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第一外国语和第二外国语(仅限涉外专业),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

(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应与所申请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一致,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

以上考试由学位办统一组织,研究生院相关教研室、教学研究部及申请系(导师及推荐人回避)负责命题及判卷。

第六部分 学位论文写作

一、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完成的、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能够表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一般10万字左右,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

二、学位办有权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3个月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部分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匿名方式进行,由学位办组织。

二、每年3月10日前,申请人须将已做匿名处理的6本学位论文交到学位办。

三、学位办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题目,聘请5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专家评阅,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3人。

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四、学位办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评阅材料(论文、评阅书等),评阅时间不少于3个月。评阅专家应在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

五、指导教师须为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

六、答辩会前至少10天,学位办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并尽快通知申请系。评阅意见中至少4位评阅专家为“同意答辩”方可举行答辩。

第八部分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1年内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但导师、推荐人不能出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7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4人,主席应有博导资格。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在答辩前报学位办备案。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对申请人保密。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三、答辩会前1个月,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答辩材料。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答辩委员应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作出评述和提问,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四、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公告答辩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依照“博士学位沦为答辩会议程”进行。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介绍相关情况,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

五、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

获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学位论文的等级。

对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1/2以上同意作补答辩(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可作出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1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充分商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

六、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作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第九部分 学位评定

一、每年6月1日前,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4本,②《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份,③《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1份。同时,向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中旬前召开会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议;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议。

四、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个别有争议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定;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定。

五、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统一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部分 其它

一、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异议问题从严掌握,在必要情况下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处理;如发现并证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审定,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相关学位材料在个人档案和研究生院档案室保存,考试试卷在学位办至少保存5年。

三、博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可补办,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博士学位证明。

四、申请人须交纳有关费用。食宿及往返费用自理。

3.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篇三

各单位:

根据《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博士、硕士培养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工作的安排,现就做好2017届研究生毕业暨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毕业及学位申请

1.所有2017年春季学期拟毕业研究生必须在3月20日以前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gmis.swu.edu.cn:8088/pyxx/login.aspx)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为了避免系统拥挤,MIS系统于1月9日至3月20日之间开通。请同学们务必按时提交申请,也请各单位通知到位,超过期限系统将自动关闭。

2.所有拟毕业研究生务必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网址:http:///viscms/pgsidex/ 学位管理栏目下载区下载。《硕士论文评阅书》和留学生《博士论文评阅书》由各单位到学位办领取。

五、时间安排

1.1月9日—3月20日:各单位接受毕业生学位申请。

2.3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向学位办提交《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及汇总表电子文档。

3.3月20日—3月31日:各单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专业学位管理办公

室报送毕业研究生名单,与学位办核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数(除同等学力外,无需报送纸质资格审查名单),并将学费等费用清理结果报学位办。

4.3月25日前:各单位向学位办提交电子版的博士盲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自评表、学位论文盲评清单;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汇总表。

5.4月30日: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结束。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申请资格,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6.6月5日前:各单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7.6月7-9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分委员会秘书完成MIS系统中各分委员会学位审核意见(投票结果)的填写。

8.6月12日:各单位将学位审核材料报送学位办,《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培养办,逾期不予受理。

9.6月13日起:学位办整理、审查全校学位申请材料,筹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6月下旬授予学位。

六、毕业与就业工作

各院、所、中心应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就业的管理和指导,毕业研究生应在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2017届毕业研究生派遣离校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研究生院

4.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篇四

西交网教〔2005〕11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直属系)、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4月4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远程教育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对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五所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及陕西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实际,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应届毕业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有效学习期间达到毕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符合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方面的各项条件,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无处分记录。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与学分数,达到本科毕业生应有的各项要求。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值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四)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认定的分数线,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评定达到优良。

(六)2004年3月1日后入学的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公共课程统一考试。

第三章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可自愿申请。

第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设计(答辩)后,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授予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由网络教育学院聘请相应学科教师(讲师以上职称)组成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专家组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将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专家组建议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办理学士学位证明,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网络教育学院应将下列材料及时归档:

(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名单及成绩。

(二)校学位委员会公报。

(三)授予学士学位名册。

5.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篇五

浙大发研[200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书面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对论文的评价。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

接寄送到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在接受申请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某些课程考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生作结业处理;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学年学分制)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2002级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十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位的理由,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报教务部,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申请硕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表决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博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违纪学生的导师不参加学科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五)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一外语不是英语者,要求修习英语二外,并有用英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不另进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按《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者,根据申请学位者所在学校执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水平与我校的差别情况,由我校确定若干学位课程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③外国语1门。上述课程考试的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试卷,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进行规定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依据个人学习计划,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③外国语。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

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科学位委员会审定。本校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六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当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校科技部或人文社科部签署审核意见,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同意,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执行。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国外(境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浙 江 大 学

6.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篇六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1.申请人向校学位办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2.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人进行学位课程学习或考试

4.申请人在答辩前2个月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干事提交申请书、学位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其它学位申请材料

5.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干事向学位办呈交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及其他学位申请材料

6.学位办根据评阅人建议名单及专家库选定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7.学院研究生工作干事或答辩秘书根据学位办选定的评阅人名单寄送论文评阅材料

8.论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并建议提交答辩后, 研究生工作干事向学位办呈交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9.学位办审核材料,并在一周内进行批复

10.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

1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12.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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