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调查报告(精选12篇)
1.我国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篇一
我国当前商业保险调查分析报告 我国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保险供需总体水平落后,发展不够充分
1995年我国保费收入为615.7亿元,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保险深度为1.07%,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10%的水平,与发展中国家一般水平3%-7%也颇有差距;人均保费收入更是名列末梢。另据统计,我国国有大型企业保险承保面不足35%,中型企业承包面不足45%。
二、市场要素培育程度低,保险市场的主体少,中介人体制不健全
从保险供给主体看,目前除了人保、太保和平保三家保险公司外,1996年国务院有批准了新泰、泰康、华康三家全国性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有20多家保险公司营业,同时最近几年先后引进了5家外资保险公司。但与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保险供给者数量还是太少,保险业务的市场覆盖面还是很低。
从保险消费者主体看,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绝大多数个人的保险意识淡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铁路、交通、邮电、粮食、供销等系统往往通过企业和行业的基金和互助以及国家财政方式应付可能的损失,加之原有的对企业、事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都由国家税收和企业留存的收益承担,这导致保险消费者数量少。
从保险市场中介机构看,我国的保险代理人虽有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三、保险市场呈现价格不正常、竞争不公平、交易不规范的无序状态
(一)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根本谈不上是依靠经营技术和服务的有序竞争,有事只是打费率战、手续费战、退费战的原始争夺,它们只顾眼前利益,盲目地无限制地降低费率,以吸引保户,往往将风险更多地转嫁到保户身上,损害被保险人的长远利益。同时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在保险税收政策上存在偏差,目前在保险经营上存在税率结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内资企业间也不统一的现象;于是有些公司凭着税收上的优惠,利用高佣金、低费率、高手续费等办法争夺业务,致使市场竞争无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经营和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二)一些保险经纪人利用被保险人对保险缺乏了解,利字当头,只要保险人给的手续费高,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随意提高费率。
(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不清,一些政府部门的下层机构和群众团体利用行政管理职能或行业经营特权,采用诸如评先进、定指标、下发文件等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参加它们举办的保险,有的甚至还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高回报来吸引保户。其特征是将商业保险业务挂靠在社会保险业务之下,与商业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两者在经营目的、风险性质、保险方式和政府是否对基金形成提供财税倾斜政策方面均有本质差别,因此,两者的混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害无益。
四、市场体系不完善
(一)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尚未完善,有接受风险的直接业务市场,却没有消化危险的再保险市场。随着巨灾如洪水、地震等的出现,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无法估量,若由一家保险公司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简直难以想想后果,因此建立一个再保险市场体系相互分摊风险势在必行,同时各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市场相互勾连,可以有效地抑制盲目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的不正当竞争。然而,以前我国尚无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是由在保险市场
上占垄断地位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使中央再保险的只能,它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极不利于竞争和分散风险。尽管原人保公司组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后,成立了中国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但仍脱离不了原有的性质,而且远没有形成体系。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企业自律意识淡薄。第一,保险业主管机关的管理状况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当前主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力量都很薄弱。第二,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险法》虽已于1995年颁布实施,但与之配套的系列管理法规尚未制定出台。第三,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同业公会数量偏少,其作用未充分发挥。
五、现行保险展业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习惯依靠行政手段来开拓业务。这严重地束缚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商业保险存在问题该如何改进
一、加强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建议
(一)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和完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对外汇业务制定更为详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使各级分、支公司的业务活动有章可循,促进保险机构有效自律发展,同时健全业务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
(二)尽快出台关于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即从保险机构实收外汇资本金规模、外汇业务经营状况、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内控制度、展业能力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要明确各级别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及对象;根据外汇保险风险情况制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建立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非现场监管报表;要完善对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二、(一)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强化公民的保险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资料卡片等现代宣传形式,在全社会普及和强化保险意识和保险消费方式,积极引导公众的保险消费心理,使公民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依赖国家的思想转化为自保意识,从而使参加保险的认增多,扩大保险消费主体,增加保险需求量。
(二)积极培育保险市场要素,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注意市场主体的配置,既要扩大全国性保险公司数量,又要陆续批准成立一些地方性、区域性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还要允许外资保险企业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和有序竞争。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成文飞保险业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使各类保险企业税赋一致,以利于平等竞争,避免有些公司因税收优惠而任意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颁布社会保险法。
(四)建立和完善再保险市场。
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除了已有的《保险法》外,还应辅以《保险业法》,并尽快制定《保险合同法》、《保险中介管理细则》、《再保险条例》以及《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法案》等,使其成为体系,使我国保险业的经营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快同业公会的建立和完善。
(三)强化保险主管机关办事机构,特别是人民银行总行及省、市分行两级办事机构。
四、改革营销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展业方式
首先,摒弃计划经济意识,以市场为中心,即以消费者为中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立场出发来制定经营方针和策略,设计推出那些消费者愿意购买的保险险种。此外,要大力培养各类保险专业人才。
2.我国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政府,制度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在提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和贯彻的原则之后,对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重点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理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思路,加快养老保险体系构建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1986年,“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召开后,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从1992年1月3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从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000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2003年以后,各地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在探索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近20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随着现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关乎农村人口最多、保障时间最长、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最根本的社会政策。建立农保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发展计划生育国策成果的客观需要,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迫切要求,更是扭转工农城乡地区差别扩大趋势的现实要求。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建立完善农保制度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有着自己的模式:
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蓝本。方案指出:农村社会保险在资金筹集上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方法;实行完全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名下,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县为单位,参加保险的农民60岁以后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数额领取养老金。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多,人口基数大,经济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政府财力有限,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模式选择需要考虑当前的情况,建立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模式。因此,我们既不能像西方福利国家那样依靠政府的大力支持,也要有别于目前我国城市已经建立的部分积累模式。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采取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制。
1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的责任,突出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增添负担。
(2)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弄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都纳入个人账户,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3)农村务农、经商人员采用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流动。
从表1中可以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的情况。
由于在中国农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这一制度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些本质的缺陷。
2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
2.1 保障面过小、共济性差
首先,社会保障面过小,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城市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局面,政府投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可想而知。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可是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或鼓励性储蓄。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制度陷入了两难困境。
另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从保险单位上说,一个县的人口并不少,如果是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没在县内分散风险就已经足够;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很有难度。因为县域内的人口指标差别很小,同一年龄层的老龄系数、疾病谱、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这就是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而实际上,在县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两难选择的夹缝中是难以健康的发展起来的。
2.2 制度上的差异
由于制度不统一,进而导致各地农民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等方面千差万别。据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 (区、市) 的农村养老保险共有1900多个县级统筹单位,标准大多是“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也就是说,不仅正在试点中的新农保制度互不相同,即使是一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同时存在多种制度,诸如老农保、新农保、失地农民保险、务农农民保险、农民工保险,甚至不少地区还探索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一个65岁,已过一般参保年龄的农民为例,2008年他在郑州按最低6%的缴费比例,加上政府2000元的高龄补贴,仍需一次性缴纳7000多元,之后他每月可领取103.7元;在莱芜,他只需一次性交纳720元钱,以后即可每月领取40元;在北京,由于符合高龄老人条件,他无须交钱即可参保,每月领取200元的福利养老补贴;在广州,与北京一样无须交费,可以每月直接领到80元钱。
这些互不相同的制度都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和财力而设计的,长期看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各地自行制定标准,一来,会给将来国家整合农保模式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二来,会产生路径依赖,如果制度推倒重来,将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
2.3 基金筹措困难,保障水平低
国家政策扶持没有到位,集体经济补助难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低,导致基金筹措困难。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太低,农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相应也低,因而农民选择底缴费标准。底缴费标准导致低积累和低待遇,这种低待遇甚至低到不能发挥保障的作用。例如山东省平阴县1992就开展农村养老保险,但多数农民选择的是2元/月的保险费标准,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可以领取的养老金为4.7元/月,农民缴费15年可以领取的养老金为9.9元。农民用这样一点钱显然是不够养老的。
2.4 基金管理存在漏洞,同时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一样,资金筹集和运行是核心。由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和买国债,而目前银行存款的不安全性有所表现,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金也有违规经营的情况,这就使得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上基金投资的渠道单一,收益有限。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难以使基金同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国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养老基金的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如管理手段落后、农保基金管理和运作不规范,运营没有与行政管理分离、基金风险大、成本高、监管难度大等,同时各地在组织实施上也存在偏差。
养老基金需要得到安全保护,它们的价值需要得到增长。但养老基金通常投资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市场风险显现出来。随着1996年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负面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金融市场风险是欺诈风险和投资搭配风险。为应对这些风险,建立良好的法律和规范系统、有效的执法手段、发展完善的金融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2.5 国家在社会保障中责任过轻
由于国家和集体的责任未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这就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已经退化为一种商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国家或雇主应为社会参加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使在采取完全积累制的新加坡,雇工社会保险费也都是由雇佣双方共同缴纳的。
3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3.1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3.2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发展极不平衡,单一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很难照顾到各方要求。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
3.3 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4 加强基金管理,改革基金模式,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3.5 加大覆盖面,最终统一城乡社会养老办法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国家,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组织基础、制度建设、保障范围和内容形成极大反差,而且我国农村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又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极为明显。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就是把城市的社会养老制度覆盖到农村。虽然历史因素的积累和现实条件的局限,决定了中国现阶段农村的养老保险不能一步到位。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正是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要求的具体体现和最终归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据预测,到2020年,农村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例为15.6%,而城市则为9.0%;2050年,这个数字为农村32.7%,城市21.2%。显然,农村比城市面临更大的社会养老压力。养老保险也是一种保险制度,讲究大数法则和风险共担。但是,现行各地五花八门的农保制度覆盖范围小,覆盖人群少,统筹能力差,风险化解能力也较低,不但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而且发展远景面临不确定性。当务之急就是中央政府出台统一的对策,从制度模式、管理机制和待遇标准等方面统一规划,为2020年的社保城乡全覆盖打好基础。
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20到30年是储蓄积累养老基金的最佳时期,而中国的老龄化高峰将出现在2040年,现在恰好处于这个节点。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在设计上尽可能做到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更优惠一些,要充分体现国家财政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将游离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全部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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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篇三
一、我国农村老龄化及社会保险现状
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当前更加突出。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5%,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 ,同时,据有关社会学者的研究预测,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老年人口将占到17.39%,为1.2亿人。而,204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接近4亿。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基数较大,在未来呈相对较快的增长趋势。
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统筹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在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方式一直是传统意义上的子女或自我养老,不是社会养老,更不是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由国家对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养老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老龄人口以子女及土地养老的方式弱化。在2001年至2010的一年间,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了较快增长,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由5995万增长到1.0277亿,但整体上,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于农村地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居民为6.74亿人,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即还有7300多万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养老困境(图1)。
二、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要求。同年8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部分缴费存在困难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这也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些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
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幅度较大,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有经济能力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变化,收入增长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56.7 %,比1990年的75.6%下降了18.9个百分点,而2005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36.1 %,比1990年的20.2%上升了15.9个百分点。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参保的意愿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缴纳保费的能力越来越强。
三、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1)提高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参保意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开始于1986年,但是广大农民群众并不了解该政策甚至闻所未闻,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虽有所加强但整体还比较淡薄,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作用认识还不够清晰,同时受到几千年“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该政策的覆盖率不高,農民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农村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以分发政策小册子、现场咨询问答、等形式将政策送到农民群众之中去,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养老。
(2)加快法制建设, 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制度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考虑当前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
4.我国养老保险相关词汇 篇四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以下三部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non-working urban residents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the urban working group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new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for rural residents
二、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企业年金Enterprise annuity system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individual savings-funded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三、直至2015年1月14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个“双轨制”的“并轨”: 1.养老金“城乡并轨”unifying the two separate pension systems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2.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双轨制”unifying the two separate pension systems for employees in governmental organ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hose in enterprises
四、1月14日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由社会统筹(social pooling account)养老金与个人账户(individual account)养老金相结合。
5.整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2014-05-09 13: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汤兆云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绩显著。目前,包括城镇企业职工、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城乡居民在内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养老金“双轨制”加大社保差距
产生于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模式变迁、管理体制、资金筹措、保障水平以及养老金待遇给付等方面差别较大,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双轨制”和“碎片化试点”等特征,即: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群体、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则实行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1)统筹方式不同,前者由财政统一拨款,后者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2)支付渠道不同,前者由财政统一支付,后者由自筹账户支付;(3)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以退休时的最高工资为基数,而后者则以职业生涯中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4)支付标准不同,前者退休所得的替代率可达到90%以上,而后者只有40%甚至更低。因此,养老金“双轨制”使得我国两类社会保险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比如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需要交纳职工月均工资的8%(企业缴纳20%),累计缴纳15年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政府机关和事业
单位人员,在职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直接领取退休金。这制约着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设,也成为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阻碍。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
实践证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符合国情。因此,将目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为部分积累、确定提拨制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实现步骤为:(1)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的承诺方式从确定给付制改为确定提拨制。个人在职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退休金,建立与政府补贴共同组成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2)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3)逐步降低退休所得的替代率(目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太高),以体现养老退休金的“养老”作用。(4)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间人逐渐过渡”的原则,用15—20年时间逐渐完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改革。(5)养老保险金待遇要考虑与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职位以及地区等因素挂勾,并实行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的正常调整机制。
将有固定工作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进城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比较成熟,在完善有固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也要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工作地点转移频繁等特点,在整合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缴费比例问题。可以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参照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主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农民身份性质)。(2)统筹层次与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农民工工作地点转移比较频繁,因此,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要高,以便能够在各省市区自由转移接续。(3)待遇计发问题。目前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15年为期,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稍作变通,即:按其实际缴费年限与15年的缴费年限的比例享受社会统筹部分。(4)考虑到农民工职位、职称以及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其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可以(相对于城镇职工)适当降低。加大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整合力度
按照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各省市区应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针对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切实保证养老金待遇给付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年龄、地域以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其待遇计发年限灵活处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其他惠民政策(如土地补偿政策、拆迁补偿政策、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新农合等)的良好统筹与衔接。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世界银行“三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以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具体
6.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六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
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 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参考文献]
7.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篇七
1. 采用先进的养老保险立法理念
首先应树立一个养老的基本理念,就是社会养老是公民作为福利权的基本权利,当我们用人道主义观点看待老年人的问题时,应该首先肯定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的基本权利,和生存权、居住权、参与权等一样。社会福利体现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社会养老保险属于老年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理论认识的基点之上,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既是通过强制力认可和强化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又重在对国民的福祉利益进行权利保护。
2. 统一制度和标准
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要求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避免制度碎片化,便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
3. 明确责任主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养老保险立法需要用明确的、规范的语言来界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必须明确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亦获得解除或者减免其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其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应当赋予其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年老退休人员将直接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上法庭。
4.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司法体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5.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起传统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与新建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真正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中,明确规定受保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提供法律援助等,把确保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纳入统一的执法工作之中,将农村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养老保险法制体系统筹规划。继续完善储蓄积累保险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为主,集体交费为辅,国家财政支持,将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名下为个人所有,到退休年龄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实现全民养老、全国统筹
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旨在于使全民能老有所养。要实现这样广覆盖的目标,就必须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在设定的期限内,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保的对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保的对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中较低收入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社会保险价值取向和互济的功能要求,应当给予优惠。不分城乡,不分等级,全民社保,才能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为实行全国统筹制定时间,应该像制定五年、十年发展规划那样,提出用多长时间实行全国统筹。有了明确的时间目标,才会产生压力、激发动力,从而大大加快全国统筹的进程。
三、实行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国家提出养老基金来源要多渠道,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要合理负担,但是单纯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金需求。我们认为应当在税收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拿出一定的款项,定期划拨进入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这样既可以减少现收现付制对总储蓄的一部分挤出效应,又有利于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比如美国养老资金的来源于美国联邦收入税、社会保障收入本身的课税、美国财政部的一般资金及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这些收入基本满足了养老金的支出。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尽快确定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营运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首先,统一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从根本上克服政出多门、扯皮内耗等问题。要构建起权威高效的养老保险监督体制,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加强外部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营运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状况,各地区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营运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
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公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制定规范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保险法。
通过以上五项措施,可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摘要:解决养老问题, 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由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构成, 且经常变动, 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 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 不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 因此制定养老保险基本法, 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障体系,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商务印书馆, 2000:379-382.
8.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机制分析 篇八
关键词: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机制
养老保险政策与我国的社会政策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其基本上能够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统一起来,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体制还是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很多规定与实际的实施是相互背离的,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改善养老保险的机制,从而能够建立全面地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制度与制度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比较多,但是各个地区和部门不能统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中各个政府都参与进去了,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散,难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时存在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政策。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退休的费用一般是县级政府进行统筹的,然后在由市级的政府统筹。但是,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制定的主体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了政策的不统一。养老保险在缴费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享受的待遇也是千差万别的,这使得有些地方缴纳的费用比较多,但是得到的待遇却比较少。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不公的现象,而且,养老保险还不能进行跨地区的转移,使劳动力在流动的过程中存在困难。在单位制定的养老保险体制中,直接会导致单位内出现矛盾。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中,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客体是单一的,导致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的不对应
养老保险的客体指的是其政策直接作用的群体。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在国有企业实行的,后来延伸到私营企业。由于在不同的区域,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的时间是不同的,所以,养老保险制定的客体也没有共性特点。从缴费方面看,不同性质的企业在缴费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所以,我国的经济形势也逐渐多样化,在一些私营企业、个体中也出现了相关的养老保险的政策,这就导致企业的性质不同,在缴费方面存在的差异非常大。
(三)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过程过于封闭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公开性的特点,还是比较封闭的,一般都是政府部门来制定养老保险,劳动人民是无权过问的,人们也不能表达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劳动者的意愿没有被充分地考虑进去。
(四)在养老保险制定的过程中,过分的教条主义导致需求与供给的失衡
现在,我国养老保险在制定的过程中,是采取局部分析的方法,這类方法是根据定性的分析,只是根据主观的判断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这种政策制定出来后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求。而且,当政策中的某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时,制定者就会将该政策修改,但是没有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综合的考虑,当一项政策被修改后,往往会影响到其他的政策。养老保险的制定者没有运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这就导致了他们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不能站在一个长远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从而导致一系列连锁问题的出现。
二、改进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思路
(一)对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重新构建
对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重构,能够解决养老保险制定主体多变的特点,从而能够确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
1、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要确保中央政府是唯一能够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主体。在对养老保险进行统筹时,要使其具有层次化的特点,在养老保险统筹时,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这样,通过提高统筹的层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主体的上移,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如果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中,实现全国统筹存在一定的难度,这时就可以将养老保险的制定权利归中央所有。各个省市县在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只能采用中央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其中,应该分析不同区域的差异,所以实现统一的管理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时就要采用过渡阶段的政策,允许少数存在差异的地区先采用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
2、实施养老保险横向的集中,将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唯一的部门。在传统的养老保险的制定中,以单位的形式制定相关的政策,导致政策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所以,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实现集中的制定,将不同的部门合成一个部门。这样才能够制定统一的制度,在不同的区域内实现公平。在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依靠社会保障部。
(二)明确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客体
养老保险制定的客体是政策的受用者,对养老保险的客体进行科学的划分,能够确保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比较稳妥,而且提高政策的实用性。
1、在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客体进行分析时,要分析是否按照单位人员作为参考,分析养老保险缴费的层面,养老保险的客体主要是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费的,以及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对养老保险的客体进行分析时,应该打破二元制的结构,建立一元制的结构,使缴费的数量都是相同的,而且使人们都能够享受到相同的待遇。
2、分析养老保险的政策客体的待遇,应该分析其是否是符合相关的政策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制定时是要保护人们的利益的,所以,其在使用时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使用的过程中,凡是符合其要求的,都可以受到保护。
(三)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
在养老保险制定的过程中,普遍是存在着封闭的情况,所以,导致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后不能符合实际的需求,而且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持有很大的意见,所以,在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实现开放式的政策制定,将传统的封闭式的政策制定加以完善,从而确保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是公平和透明的。在进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时,要实现民主,应该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充分考虑到人民的利益。让不同层次的群体都能够针对养老保险的制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然后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在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中,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地参与到其中。在制定政策时,应该按照统一的流程,不能杂乱无章,首先要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然后在实际中实施,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地修正,在每一个步骤中都要有相关的制度加以约束。
结语
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呈现出一些问题,导致社会公平问题出现,所以,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建立统一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主体的上移,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
(作者单位: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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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牛东旗,王玉翠.制度张力与行为取向: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03:98-101.
9.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查询缴费情况 篇九
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过高 除去社保你的工资还剩多少?社保缴费分几个档次? 20社保交费是多少?
“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企业觉得负担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12月28日的这番表态,引发舆论关注。
依照中国现行社保制度,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负责,粗略计算企业与个人缴费占到个人工资的44%左右。
对此,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承认社会保险缴费率较高。社保费率偏高,有两个直接后果:首先,对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讲,税费过高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其次,对于职工个人而言,职工缴费比例过高,会降低和推迟当期消费,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转变,即从投资和出口拉动转变为内需拉动。
谈及解决办法,郑秉文认为,目前的制度下,其他“四险一金”皆有下调空间,而养老保险没有下调费率的余地,因为养老保险名义费率下调的话,将导致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增速更低,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的保险金制度是否能让民众满意呢?针对这一问题,编者专门调查采访了社保体制堪称“典范”的德国的情况。在德国,雇员要缴纳的各种法定保险统称为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此外,德国雇员还需要缴纳工资税、教堂税、团结税等。一些柏林当地雇员在接受采访时说,本身的工资的1/3以上至50%,已经被扣去。调查显示,2/3以上的雇员认为这部分支出过高。
郑秉文告诉编者,欧洲平均的劳动收入税平均为60%,税费负担相对比较高。“德国很苦,欧债危机德国救助希腊时德国工人是不干的”,虽然德国是现代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但其税收保险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中国应根据自身的国情进行适时、适当的政策调整。
10.我国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篇十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加快工业化进程,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都体现了先城市后农村的发展理念,长此以往,形成了我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众所周知,我国的城镇发展,无论是经济,还是其他,都明显比农村优越,社会保障方面则更是如此。随着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更甚之,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首先从理论视角考察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渊源,其中包括了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公平理论、福利经济学和人口老龄化,另外,界定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能;其次,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旧农保的介绍是对新农保出台做了铺垫,重点分析了新农保的内容及其特征,并且就新农保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然后,考察了世界上三种养老保险类型的国家,包括现收现付制的德国、福利型的瑞典、强制储蓄型的智利和新加坡,分析了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建议;最后,通过对我国新农保的分析以及对国外部分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提出了我国新农保发展的政策建议,法制建设是保障,完善制度细节是关键,政府职能的发挥是必要,资金的保值增值是目标,基层机构建设是基础。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也
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如经济、政治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仍然需要做新的调整和完善。鉴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并未达到高级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仍然任重而道远。【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职能法制建设基金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23.89;F842.6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导论12-191.1选题背景与意义12-131.2文献综述13-171.2.1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3-141.2.2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14-151.2.3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15-161.2.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16-171.2.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171.3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17-191.3.1研究对象17-181.3.2研究方法181.3.3论文框架18-19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综述19-242.1相关概念界定19-20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20-212.2.1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202.2.2社会公平理论202.2.3福利经济学20-212.2.4人口老龄化212.3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方式21-222.3.1家庭养老21-222.3.2自主养老222.3.3社会养老222.4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22-242.4.1立法职能22-232.4.2财政职能232.4.3监督职能23-24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24-333.1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24-253.1.1探索阶
段(1986-1990)243.1.2试点阶段(1991-1992)24-253.1.3曲折发展阶段(1993-2002)253.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25-293.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26-283.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28-293.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9-333.3.1法制建设落后,政策存在不稳定性29-303.3.2“捆绑缴费”问题与普惠式的悖论30-313.3.3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难以达到真正的“老有所养”31-323.3.4管理水平落后,经办力量薄弱32-334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33-384.1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条件分析33-344.1.1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33-344.1.2工业化程度进入中后期344.1.3城镇化水平较高344.2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介34-364.2.1德国模式34-354.2.3瑞典模式354.2.4智利、新加坡模式35-364.3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36-38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景与展望38-425.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制度细节38-395.2明确政府职能,扩大财政投入力度395.3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39-405.4完善筹资机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405.5重视基层机构建设,加强账户基金管理40-42参考文献42-44致谢44-4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5
11.我国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篇十一
关键词: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对策建议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首先受到人口老龄化冲击的是社会养老保险,而从我国的社保制度来看,起步晚,历史欠账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底,资金缺口大等问题将成为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现状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三个层次。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也称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由企业和个人以缴费或纳税的形式而积累的资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心组成部分,处于“整个社会保险系统中的中心地位”,[1]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现金流量缺口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经过几年的实践,作为过渡时期的一种新的尝试,新制度在解决传统养老保险模式弊端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个别省份出现了养老保险金的拖欠,资金缺口有日益增加的趋势。[2]
从养老金收支状况看,收不抵支的省份呈逐年增加之势:以 2000年各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为例,如果按 28%的缴费比例(企业20%,个人 8%)计算,全国只有新疆、辽宁等 5 个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存在缺口;如果按 20%的缴费比例,即个人账户资金不纳入统筹账户支付中,全国只有广东、福建等 6 个地区养老保险有结余,其余 25 个地区均存在基金缺口。[3]按照第一种比例,即将个人账户的积累基金也用于当前的养老支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现象。
(二)对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的估算
过渡时期的社会政策存在轉制成本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4]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制的转轨,这种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必然会有相关的转制成本出现,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隐性债务问题。
武汉大学的李珍教授以 1993 年为例,从当年退休规模、当年退休人口平均生命余岁数、“中人”在旧制度下形成的退休金权益规模等静态因素入手,还将人口老龄化和工资增长等动态因素考虑进去估算政府债务总规模大约在 1993 年 GDP 的 50%—60%之间(1993 年 GDP 为 31380 亿元),即债务规模大约在 15700 亿—19000 亿元。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冲击
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以上人口达 1.32亿人,占总人口的 10.2%,也就是说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经开始步入老龄化的阶段。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离退休人员将会不断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必然相应增加,在基金来源方面仍存在筹资渠道不畅和企业负担甚重等问题的前提下,基金缺口更会进一步加大。
二、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化解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体制由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制过程中的首要问题,化解转制成本的关键是如何筹集转制过程中形成的隐性债务。从财政角度看,有以下三点。
1.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括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变成企业利润上交给了国家,国家又将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投资,从而使养老保险费用凝结在国有资产中。采取股市变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出售公有住房等方式变现国有资产,使其收益用于偿还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
2.发行社会保障彩票
现有彩票分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分别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效果很不错,解决了发展体育、福利事业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符合全社会都来参与社会保障的原则。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基金征缴、基金支付和基金结余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实国情,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代表、企业地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社会保险专家等有关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
(三)通过技术性手段调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为了缓解积极缺口的压力,必须努力做到基金支出增长小于基金收入增长,使养老保险基金有所结余,可采取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通过技术手段,做到“量出为入,略有结余”。此外,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尽量少出台或者不出台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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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琼,万里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累积制的比较分析[J].保险研究,2005 年第 8 期.祝力,丁莹莹,方健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形成原因分析[J].特区经济,2005 年第 6 期
12.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探析 篇十二
一、农民工概述
1、农民工。
对于“农民工”, 中国社科院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这一概念, 随后被大量引用, 并且又不断延伸出很多称谓, 如城市边缘人、产业工人、城市外来人口、外来务工者等等。综合现有研究, 本文将农民工界定为, 户籍不在城镇、有承包土地, 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2、农民工分化。
对农民工的分化, 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农民工群体的内部分层。他们把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和政治地位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作为分化的依据。朱力按照农民工对城市的适应程度, 将其区分为三个“隐性”的次群体, 即滞留型、摇摆型和回归型的农民工。不同的农民工对城市化存在着明显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认知态度及政策需求。纵观目前多种分类, 笔者比较赞同朱力的划分方式。本文把农民工区分为留城和返乡两种, 划分依据是农民工的工作和留城意愿。受雇农民在城市工作签订合同一年以上 (包括一年) , 或无雇主雇佣的进城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大于等于一年, 且打算一直留在城市, 则为留城型, 除此之外, 则将其划分为返乡型。下文的农民工养老模式也是以此为依据进行探讨的。
二、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意义
1、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实意义。
我国首部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人年老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 但是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得到。长期以来, 我国养老保障十分不公平, 农民及农民工养老基本没有保障, 城镇居民需自己缴纳部分, 体制内人员养老则是国家全包, 这种附加身份限定的养老保障制度, 有悖于宪法精神。80年代后农民及农民工自费养老, 公务员养老国家全包。农民工的养老制度不健全, 实施起来更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为我们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提供了现实意义。
2、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理论意义。
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看, 经济学理论当中的消费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世代交替理论属于消费理论的社会保障观之一。阿拉斯、萨缪尔森和戴蒙德等人创立了世代交替模型, 在生命周期理论的基础上主要分析社会保险和资本积累的关系。这一理论将人的自然生命分为三个阶段:儿童、成年和老年。理论的前提是假设一个人只有在成年阶段才工作, 即有收入, 则个人在工作期内的收入必须分成三部分:一是当期自身消费;二是老年退休后的消费;三是抚养下一代。同时, 世代交替模型又将个人生存分为两期, 第一期是储蓄和消费;第二期则是将全部财产消费掉, 取得其一生的效用最大化。由此, 消费就不只是单个人的问题, 而是涉及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消费、家庭、个人未来作出最优安排的问题, 即“黄金律”稳定状态。人类是靠世代交替而组成的生命运动, 一个国家或社会应该以什么方式, 把当前创造的多大规模的财富用于老年以后的消费, 或者把劳动者创造的社会财富的多少比例转移给退休一代用于养老及各项开支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才是最优的?如果按黄金分割律的意义, 应把社会或个人创造的财富的三分之一用于养老或其他福利开支。依据此理论我们在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额度时也应该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各自负担三分之一的策略, 这样才能使国家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农民工养老得到切实保障,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现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确定基本要素及参数的依据和标准不统一。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能看到必要技术参数的大体框架, 但并不清楚各地依据什么确定这些参数, 如何确定标准。这引起了对同一个参数, 往往出现很多种标准的情况。在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方面, 北京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 上海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深圳和天津以农民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各地有自己的规定, 因为缴费比例的确定和当地的养老负担、养老金的平衡有关, 因而在养老负担轻的地方, 其缴费比例就低一些, 如特区深圳, 在养老负担重的地方, 其缴费比例就要重一些, 如北京和天津。在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方式上, 某些地方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领取条件相同, 但附加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比如深圳。大部分地方农民工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与城镇职工不一样。有些规定实际上与农民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相违背。
2、农民工得到的利益不多。
尽管按照统筹部分的处理办法可以看出, 城市农民工对个人账户拥有所有权, 并且可以转移、退还和继承, 然而企业缴费的绝大部分进入了统筹部分, 比如在北京市有关规定中, 企业缴费比例为20%, 其中15%~18%进入统筹部分, 进入个人账户的仅有4%左右。按照条例规定, 农民工只能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 按月或一次性领取按一定计算方法得出的数值, 否则就不予发放, 也不能跨统筹区转移。因此, 统筹部分具有属地性, 只有在统筹区内有效, 出了统筹区就得不到承认。虽然近几年, 国家正在朝跨省区统筹、全国统筹方向迈进, 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还需要各方面积极努力才能实现目标。
3、按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操作起来有很多不便。
养老保险条例一般都规定不能提前支取养老金。如北京的养老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 “农民工个人账户存储额, 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 才能支取”;第12条规定,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 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因此, 流动性强的季节性农民工领取养老金很不方便, 领取养老金的路费甚至可能大于领取的费用。
4、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与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能够顺利建立起来并运行有极大关系。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 政府除规则之外承担的责任较少。这就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更类似原来在农村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运行机制比较松散, 体现在政策制定和管理机制两方面, 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政策支持系统。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分类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结合笔者在第一部分对农民工的“留城”和“返乡”两种分类, 对于“留城”类, 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 使其与城市居民享受一样的养老待遇, 这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针对各省确定基本要素及参数的依据和标准不统一、农民工领取养老金不方便、在全国统筹未完全实现情况下, 我们应该采用跨地区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方法。为什么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这是因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势。四川的农民工综合养老保险的成功实践以及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合并的发展过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返乡”类, 应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模式结合模式。
2、跨地区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金方法。
根据欧盟规定, 必须累加计算劳动者在不同成员国工作时的参保缴费时间, 劳动者在本国的全部参保缴费时间应为各国将计算得出的总时间, 将计算出的相应养老金待遇, 乘以这位劳动者在本国实际参保缴费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 得出实际应支付的养老金, 分别向本人发放。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人全部的工作及履行养老保险义务时间有40%在法国, 30%在英国, 还有30%在德国。那么, 他将有权按假设他终身在法国工作所能获得的全部养老金数额的40%从法国领取养老金, 同时按假设他终身在英国工作所应获得的全部养老金数额的30%从英国领取养老金, 并按假设他终身在德国工作所应获得的全部养老金数额的30%从德国领取养老金。
结合我国实际, 为了解决“留城”类农民工流动性强的问题, 我们应该借鉴欧盟的“跨地区计算”方法, 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 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 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具体做法如图1所示:在劳动者按法定年龄退休后, 应该将他所有参保工作地的缴费时间进行累加得到总缴费年限, 各地均将该总年限视为劳动者在本地区的全部参保缴费时间, 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出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再乘以劳动者在该地实际参保缴费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 得出实际应支付的养老金, 分别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发放, 互不干扰汇入同一账户。
(注:假设条件:农民工参加工作年龄18岁, 48岁退休, 因此工作总年限设置成30;农民工先后在A、B、C三地工作, 根据农民工年轻时流动性强的特点, 农民工在A地待的时间最短即8年, 在最后归属地C地工作时间最长为12年。)
3、“返乡”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结合模式。
对于“返乡”类农民工, 应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模式结合模式。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灵活性体现在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但是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 不能像城镇养老保险那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此同时, 当大部分农民工在无法继续在城市工作和年老后选择回到家乡时, 大都一次性算断在城市的养老保险。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晚年生活, 能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落到实处, 应该将其养老保险金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同时也方便那些未缴够年限的农民工在家乡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从而在城乡之间形成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纵观农村养老保险, 问题多多, 农民工养老保险更是如此。为了避免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上也出现诸如1999年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农保”, 政府主动退保;退保时只退本金, 农民不给利息;农保问题基金被挪用;农保“保小不保老”, 60岁时投保每月拿不到1元等问题, 政府应该加大政策支持, 落到实处, 多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户籍立法, 实现人口自由流动, 这对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一突破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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