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示

2024-10-01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示(共3篇)

1.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示 篇一

关于上海市区小区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经推荐,上海市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拟由下列人员组成,现予以公示。

业主如对上述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年月日之前向下述联系人反馈意见。

联系人:地 址:

电话:时 间:

特此公示

上海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上海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盖章)年月日

2.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示 篇二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征询部分业主意见,我司决定于2012年2月期间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鑫荣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现就大会筹备时间作如下安排:

1、2011年10月12日通知政府相关部门,邀请成立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

2、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2日邀请部分业主及监督指导小组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召开首次鑫荣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

3、2011年11月5日—2011年11月30日拟定《业主规约》(初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业主委员会章程》(初稿)、《选举办法》(初稿)、《会议议程》(初稿)。

4、2011年12月1日—12月10日鑫荣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业主规约》(初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业主委员会章程》(初稿)、《选举办法》(初稿)、《会议议程》(初稿)等事项。

5、2011年12月11日—12月31日张榜公布《业主规约》(初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业主委员会章程》(初稿)、《选举办法》(初稿)、《会议议程》(初稿)。

6、2012年1月1日—1月15日

(1)跟业主反馈意见修订《业主规约》(初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业主委员会章程》(初稿)、《选举办法》(初稿)、《会议议程》(初稿)。

(2)、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公示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

7、2012年1月16日—2012年1月30日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及《选举办法》(初稿)、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8、2012年2月1日—2月10日将《业主规约》(初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业主委员会章程》(初稿)、《选举办法》(初稿)、《会议议程》(初稿)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筼筜街道审核。

9、2012年2月11日—2月18日

(1)召开鑫荣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审核并通过《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选举办法》、《会议议程》。

(2)选举产生“鑫荣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10、2012年2月18日后一个月内到巷口街道办事处报备各项资料及领取《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何条件 篇三

曹 艺

案例简介

某小区已完成专有部分的全部交付使用。由于该小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距离中心城区较远,加上交通不便利,真正长住在此的业主不是很多。相当一部分的业主则是选择将房屋租出去。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在进驻该小区的初期,还表现尚可,而后却日益懒散,行为消极,服务质量急剧下降,致使小区内的环境逐渐恶化,被盗事件时常发生。小区业主对该物业公司怨声载道。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小区内租户太复杂,不好管理为由推卸责任。于是,部分业主提出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决定更换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在得知业主们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消息后,以小区入住率不高,租户太多、实际业主不方便联系,召开业主大会条件还不成熟为由,阻挠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在经过多次协商后,业主无奈之下提出只要物业公司能尽职敬业为小区服务,可以不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公司口头承诺后,召开业主大会的事情便搁置下来。但之后物业公司依旧未尽职责,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问题。首先,业主需要明确的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以上两项即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并且只需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任一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达到。本案中,由于小区的专有部分已经完全交付使用,因而该小区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其次,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情况,是“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此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本案中小区符合条件,所以是“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而不能因为物业公司的干扰而选择不召开。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允许不设立业主大会的,也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不能任意决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该小区不符合不设立业主大会的例外情况,是“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既是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这是关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情。只有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才能让业主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对于小区的管理权,成为小区的“主人”。通过业主大会,根据业主的利益共同决定小区管理的重要事项,这样对于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幸福安乐的居住环境,有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上一篇:冒险五年级作文下一篇:新八年级活动小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