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户口本变更信息所需材料

2025-01-26

云浮户口本变更信息所需材料(7篇)

1.云浮户口本变更信息所需材料 篇一

工作居住证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变更:

(1)办证人员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新单位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2)原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

(3)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办证人员可在离职2个月内做延期注销申请,最长为6个月。(4)单位提交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需注明入职时间,盖单位公章); 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

③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离职日期、原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新单位公章); ④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现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2、居住地址变更:(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由于住所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居住地址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址变更。

(2)单位提交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 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

③申请人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所在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备案证明及租赁合同;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租住关系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需证明房主姓名、房主与借住人的亲友关系)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随往人员变更: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有效期间,需要增加配偶或子女的,可申请随往人员变更。需提交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 2)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 3)诚信声明------本人手签字,盖单位公章; 4)配偶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在京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双方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8)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盖配偶单位公章; 9)配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10)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多胞胎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11)随迁子女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12)随往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子女可随往),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1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14)网上提交申请。

说明:若办证人员为男方,需增加子女一同随往的,必须和配偶一同随往,即:子女必须随母;如男方离异,子女判决给男方,需出具相关部门的离婚协议、子女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随往;

4、一般资料变更:(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需要变更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姓名的,可申请一般资料变更。

(2)单位提交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即可,盖单位公章); 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即可,必须本人手签字);

③变更身份证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 ④变更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 ⑤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5、工作居住证补办:(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由于本人疏忽导致证件丢失的,可申请补办。(2)单位提交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 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

③与原证(新办系统上传)同版免冠1寸彩色照片一张; ④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注销申请:

(1)申请人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永久注销(非聘用单位变更注销),需提供个人证件注销申请(说明原因,单位盖章,本人手签字即可),由单位人事递交注销申请。

(2)工作居住证原件。

(3)审批注销居住证后,居住证原件由办理工作居住证窗口收回。

2.转户口,申办户口所需材料 篇二

1、本人的书面申请和物业入住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

4、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5、夫妻需要结婚证,子女需要出生证,二胎需要计生证;

6、领取《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7、三张所迁人员1寸近期相片。

注:

1、本市户口及所需以上1、2、4、7;

2、外地户口需准备以上1、2、3、4、5、6、7、及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云浮户口本变更信息所需材料 篇三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4.企业要素变更所需材料 篇四

以下复印件每项需提供1份

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交:

1.最新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变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所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

1.最新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工商局出具的法人变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新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新法人工作简历和毕业证复印件

6.所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三.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交:

1.最新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工商局出具的注册资金变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注册资金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最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增加新股东出资的还应提交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所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四.股东变更需提交:

1.最新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变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最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5.法人、新股东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所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财务负责人变更需提交:

1.最新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复印件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和毕业证复印件

4.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补办贷款卡所需资料:

1.最新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在《邯郸晚报》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1份出版后报纸原件

3.补卡申请书盖有单位公章的4.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云浮户口本变更信息所需材料 篇五

变更实收资本登记提交材料

变更实收资本: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6.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六

一、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调出省的三份);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变更专业时); 3.购买社保清单(或退休证)(调出省除外);

4.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调出省除外);

5.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姓名变更除外);

6.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7.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仅变更专业时); 8.本人执业印章(调出省除外);

9.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调出省除外);

10.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企业名称变更时)。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企业登陆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站查询审批结果,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

办理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需复印资格证书1~4页);

3.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 4.注册单位的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5.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6.本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7.云浮户口本变更信息所需材料 篇七

一、户口迁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

1、引进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凡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荣誉称号或获奖证明、住房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凡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资格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历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4)凡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职称(注册)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5)凡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6)凡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职称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投资、纳税、引资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国外、境外人员,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折换后价格计算,下同),可指定1名人员的户口迁入,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每增加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所需材料:投资者本人申请(需加盖投资公司印章,下同)、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或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3年累计纳税达20万元或1年内纳税达10万元,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纳税情况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投资者本人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3、被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公招、公选、选调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结婚证。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所需材料: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招工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迁出户口证明。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优秀学生证书、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住房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安置部门的内调、安置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7)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离(退)休证、退伍证或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

(8)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家庭所在地入户。

所需材料: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退伍证、居民户口簿或注销户口证明。

(9)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动、流动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配偶的军官证和入伍登记表,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明。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省(市)老干局安置通知、离(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投靠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凡结婚满 5周年、夫妻双方均年满 30周岁、被投靠方的常住户口在五城区及高新区满5周年,可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离(退)休证。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市的父亲或者母亲(含因工作调动迁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将户口迁入。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公证书、住房证明、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二、户口迁入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大邑县、邛崃市、郫县、崇州市、新津县、双流县、彭州市、金堂县、都江堰市、蒲江县(以下简称其余区(市)县)

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全市范围内办理下列户口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

(1)有计划生育指标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2)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条件。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3)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4)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父(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5)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6)外地公民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一方有病需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地区和结婚时间限制)。

(7)收养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收养人申请、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8)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9)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现需回国定居的人员。

所需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10)外地男性公民年满 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成年子女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11)外地离退休人员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人事或劳动保障局安置证明。

(12)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13)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明书,注销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14)农业人口结婚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2、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动、安置、分配人员入户

(1)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转办安置通知、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父母)的户口簿。

(2)复员、退伍军人(含士官)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退伍证、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指士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户。

所需材料:学校发出的报到证(派遣证)、接收单位证明、人事局发出的派遣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4)干部、工人调动入户。

所需材料: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3、市内移居户口五城区及高新区居民,需按实际居住地落户。因购(分、换)房,结婚、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户口的,须具备下列手续:

(1)迁出

所需材料: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员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含: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单位分房证明)

(2)迁入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或现住房证明、结婚证(因婚姻关系迁移人员持该证)、迁入人员中满16周岁以上公民交身份证照片 2张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1、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农村居民在本市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居民;其余区(市)县的农村居民在其余区(市)县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居民。所需材料:本人申请、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本市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稳定生活来源,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本人申请、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3、对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本市农村居民,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乡政府登记的花名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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