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律法规

2024-11-02

2011法律法规(共7篇)(共7篇)

1.2011法律法规 篇一

2011年法律法规培训总结(刘欣)

我院为了加强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法律法规掌握和应用能力,在工作中很好的应用法律法规的武器来保护病人,保护自己,更好的、更有效的完成本职工作,医教科组织职能科室和相关人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学习,从而提高了临床医师们的法制观念,能够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学习的内容有:(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程序;(2)

《处方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5)法律法规(医疗核心制度的考核);

此次培训参加人数245人,需要考核的人数是270人,(值班人员除外)此次培训达到90%以上,使培训人员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从诸多方面得到了启迪,此次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培训合格率达到了100%。

良好的效果。培训合格率达到了100%。

2.2011法律法规 篇二

《暂行办法》规定,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办理登记手续, 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 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 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办理转移手续, 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 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 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 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 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 到新就业地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 由新就业地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 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个人账户余额 (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 通过社会 (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3.2011法律法规 篇三

得分:

日期:姓名:岗位:

填空题(共50个空,每空2分,总分100分)

1、《人类环境宣言》第19条 为了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的教育,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不能享受正当权益的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2、《国际清洁生产国际宣言》中所谓的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的、预防战略应用予生产过程、产品设计和服务中,以减少风险,寻求经济、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利益和的合法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或者废液。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

8、《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新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和资源化水平。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3.3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色、色、色、红色

1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15、《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报告(表)。

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19、《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2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8、《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和在线监测仪。

29、《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发生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处置场所应具备生态环境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的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

30、《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危险废物标志。

4.2011法律法规 篇四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

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

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思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2 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

3、某中学初三(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参考答案: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老师的声誉。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班主任以学生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案例4、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该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虽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学生不愿公开的成绩,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道歉。

因为: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②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并非分数,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③每次考试测验之后,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上的优点,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这样既抓住了要害,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健康。

案例5:某幼儿园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问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

参考答案①、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5.2011法律法规 篇五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8.重新登记(1~8新增加)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4)专职受聘证明;(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违规处罚(新增加3)

3.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该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务社会

(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五、廉洁自律

(十三)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有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是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6.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研究 篇六

溯及力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方面,是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法从产生起就处于发展过程中,新旧法律如何衔接、新法能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实并影响其法律上的效果,就是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本质是立法问题,法律适用机关只能在立法机关确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1.1 溯及力的基本概念

法的溯及力最本质的特征体现在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时间分界点生效。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二是法的效力对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瞬间性事实和持续性事实,瞬间性事实即时完成,是否处于新法或旧法的效力范围界限清楚,不存疑义;持续性事实(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其法律上的效果(如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从发生到结束持续的时间长,如果跨越新法生效点,即面临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新法如果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没有溯及力(不溯及既往,见图1);如果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并改变已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就是有溯及力(也称真正溯及既往,见图2);如果虽然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终结的事实,但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开始、处于延续状态尚未终结的事实(即持续性法律事实),就是不真正溯及既往(也称法的即行效力,见图3)。

根据是否包括不真正溯及既往,法的溯及既往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包括不真正溯及既往,狭义的不包括不真正溯及既往。广义概念认为新法的即行效力也属于溯及既往,强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绝对保护;狭义概念认为新法的即行效力不属于溯及既往,强调新法的即时、统一适用,以更大限度促进实现国家有效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提高法律的调整效率,反映了对公共利益的重视。目前,国际通行做法采用狭义概念。

1.2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的立法和法律适用原则,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各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法的安定性强调法具有稳定性及由其带来的法律秩序的安定。信赖保护是指公民、法人遵从现行法律法规做出的行为、获得的利益应予以保护,即人们对法律法规稳定性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受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既能解释法何以不能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也能解释为什么例外时可以溯及既往———无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1.3 例外时法溯及既往的原则和界限

例外时溯及既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重要补充。在亟待通过统一适用新法以保护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社会公平时,绝对的法不溯及既往则有悖于法律保障人权的根本价值目标。打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绝对性,承认特殊情形下溯及既往的正当性,既能维护秩序、保护形式上的平等,又能反映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保证实质上的平等。

例外时法溯及既往的界限受到严格限制:一是维护重大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是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为重大公共利益而限制私人利益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是法溯及既往的一个重要理由。二是修补完善法的瑕疵、漏洞和空白。如果法的瑕疵或漏洞被滥用,或者不及时修补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就不应拘泥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此时无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在旧法对某类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时,新法的溯及既往(空白追溯)则可提供确定性的法律规范。

要使一项法律溯及既往,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溯及既往的立法必须严格遵循有利于人权保护原则和信赖利益排除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限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且在必要的限度内。立法中过渡条款可以表明立法者对待法的溯及力的态度。过渡条款最佳立法方式是新法通过附则部分加以规定。

2 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国际趋势

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针对消防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特点,普遍认同消防法律法规在例外时溯及既往的理念,建立了由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和例外时允许溯及既往共同组成的溯及力制度,并在具体操作方面形成了完整的机制。

2.1 消防法律法规原则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消防法律法规通行的溯及力原则。英国《建筑规范》第23条规定:“新规范实施前已经通过建审程序的建筑仍按旧规范执行”。法国《建筑和土木工程消防安全规范》规定:“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修改,并且建筑物满足以前法规的规定,那么不要求有任何改变”。新加坡《建筑防火规范》和马来西亚《统一建筑规范》在溯及力方面也都遵循以下原则:如果规范内的条文有所变动,除非涉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修订,新条文一般只适用于下面三种情况:(1)新建建筑;(2)进行大规模修建的既有建筑;(3)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美国消防协会建筑消防安全资深专家罗伯特·所罗门在阐述美国消防标准规范的溯及力制度时介绍:“在美国,除非存在可能随时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实危险,(NFPA 101《生命安全规范》以外)包括NFPA 5000《建筑设计和安全规范》的所有规范均不适用于既有建筑。理由是既有建筑在建造时已经符合当时施行的规范。”

2.2 涉及重大消防安全利益时允许溯及既往

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规定,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要求既有建筑改善特定消防安全条件,以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台湾省《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3条规定:“旧有建筑物为维持原有使用,经主管建筑机关检查,认为其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有影响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应以书面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依本办法规定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令其停止使用或改变为其他依法容许之用途。”2002年8月15日,美国纽约市议会根据一起造成3名消防员殉职的火灾教训,通过一项《建筑规范》修正案,强制要求所有在地下建筑内销售和存贮易燃物质的场所于2004年4月30日以前(即20个月内)加装自动喷水灭火设施,逾期不安装即视为违法。

2.3 严格限制溯及既往的范围并制定合理的过渡条款

各国均将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并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和整改难度,确定合理的过渡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筹集资金、落实整改措施。

2003年2月20日,美国罗德岛州“车站”夜总会因燃放烟花发生造成100人死亡的火灾(是1978年来美国死亡人数最多的火灾)。为汲取火灾教训,美国消防协会修订NFPA 101《生命安全规范》时增加了第13.3.5.1条(2003年8月14日后生效):“额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下列既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安装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7节要求、经检测合格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酒吧;舞厅;迪斯科舞厅;夜总会;无固定座椅的观看演出、收听节目场所。”参照NFPA 101的要求,美国罗德岛州2003年版《消防安全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既有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在6~18个月内增设与城市火警中心联网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在18~30个月内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逾期达不到要求视为违法,不得继续使用。

2.4 与过渡条款配套的支持政策

在适用新标准改善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时,各国一般不直接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而是在税收和金融信贷方面给予优惠。美国联邦和一些地方的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或者减免税,支持业主按照溯及既往的要求改善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2009年2月25日,美国国会审议通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鼓励法案》,对《国内税收法》进行修正,将2003年4月11日以后投入使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折旧年限统一缩短为5 a(此前,商业建筑为39 a、居住建筑为27.5 a)。这样,业主可在短期内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经费全部折旧———增加折旧费用意味着减少应税收入,从而使业主享受到减税优惠。

1974年,日本修改《消防法》时在附则中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有解决资金困难的义务”。目前,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型企业金融共库”等金融机构可提供利息为2.1%~2.5%、期限15 a的贷款,用于支持业主按照新标准溯及既往改善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年度融资金额在70~1 730亿日元不等。

3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溯及力制度的欠缺

长期以来,我国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重视不够,对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的概念和分类、例外时溯及既往的原则和界限缺乏深入研究。溯及力理念的缺失,导致立法中长期忽视法的溯及力制度所承载的价值导向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固守一元化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似维护了形式上的平等,却存在影响实质平等和公共利益的可能。

3.1 消防法律法规的范围

界定消防法律法规的范围,是讨论其溯及力的前提。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4部,截至2010年10月底,下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1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99部),国家和行业发布的消防类强制性标准。

虽然《立法法》未将强制性标准列入法律体系,但从强制性标准由国家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执行力的特征看,应将其作为技术法规纳入法律体系。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WTO/TBT协定附件1规定,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技术法规进行通报,得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同。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国已公布消防类国家标准182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53项、技术规范33项。由于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上述标准规范中半数以上为强制性标准(或含有强制性条文)。作为国家制定的技术法规,消防类强制性标准具有法的强制效力,应纳入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3.2 实体法绝对不溯及既往制约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提高

制定、修订消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解决旧法不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以群死群伤等重大恶性火灾的极端形式暴露出来。一方面,原有的消防管理制度、机制、方法和手段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另一方面,原有的火灾防控技术措施不适应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要求。新的消防法律法规在管理手段、技术手段两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往往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设新的消防安全义务或者提出更高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实现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价值目标。

以高层建筑为例,我国作为世界上高层建筑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发生了多起严重的高层建筑火灾。《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1983年6月1日施行以来,为吸取火灾教训、推广先进火灾防控技术,先后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进行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和防烟排烟等现代火灾防控技术在高层建筑被越来越广泛的强制应用。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适用于新、改、扩建建筑,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既有高层建筑如何适用新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做出规定(即新标准对既有建筑是否有溯及力),在新标准施行后,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既有建筑不需按照新标准补充完善消防设施,就仍然可继续使用;而新建造的同类建筑,则必须满足新标准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才可使用。从而造成这样的情形:同样的两座建筑,只是由于建造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的消防安全标准却又同样是合法的。由于未达到新标准的消防安全要求(火灾教训证明这些要求是必要的),既有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利益。这显然与制定、修订消防标准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价值取向背离,即绝对的不溯及既往虽然体现了时间上的平等,却制约了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及时、一致提高,影响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3.3 程序法溯及力原则的缺失影响消防法律法规的及时统一适用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和配套的公安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制度和程序都有重大调整,但《消防法》和相关规章均未对跨越新、旧法的行为如何适用新、旧程序做出规定,只是在新法施行后,由公安部消防局以文件形式就新旧法的适用和衔接提出了要求。以行政机关文件解决法律和规章的适用问题,其效力显然不适合,而且削弱了有关规定的权威性。

由于立法机关长期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解决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造成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时的两难。一方面,担心如果用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既有建筑,可能因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另一方面,更担心既有建筑不符合新的消防安全标准,一旦失火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同时,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产生困惑,既有建筑的业主既“庆幸”,不必为达到更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而增加投资,也为自身的消防安全水平担忧;也有新建筑的业主认为只是由于建造时间不同,同样场所就必须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增加更多的投资,是实质上的不公平。

4 建立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制度

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制度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与消防法律制度总的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其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消防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宗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例外时的溯及既往,共同构成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的完整内涵。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例外时溯及既往对于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必要性,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消防安全特点的“二元化”溯及力制度,以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公共安全的实现。

4.1 建立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消防法制建设从立法时代进入修法时代的转变,使法的溯及力问题变得更为重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火灾经验的总结和消防技术的发展都要求不断发展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只有解决好新、旧法的溯及力问题,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消防安全。

(2)国际化的趋势要求消防立法必须与国际接轨。消防法律法规确定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是内、外资企业都必须符合的安全条件,解决好新、旧消防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出统一、公平的安全要求,才能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3)有助于明确和强化消防工作的价值导向,为国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政策提供有价值的选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根本价值导向,应当在立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中予以全面贯彻。

4.2 消防法律事实及其法律上的效果分析

消防法律事实(涉及消防安全内容的事件和行为)作为消防法律法规的效力对象,同样可以分为瞬间性事实和持续性事实。瞬间性事实,如报告火警、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以及公安消防部门下达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等;持续性事实,如火灾和灭火救援行动,建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合格后的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的使用和营业等。

分析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最重要的是区分消防法律事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形态。如果法律上的效果是持续性的,同样可能面临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例如,建设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获得使用许可后,虽然公安消防部门下达行政许可意见书的行为是“瞬间性”的,但建设单位依法获得的使用权利却是持续的法律状态,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新的消防法律法规生效,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就取决于所建立的溯及力制度。

4.3 涉及重大公共消防安全利益领域应允许溯及既往

确定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制度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取向。除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有利的溯及既往被允许外,在涉及重大公共消防安全利益的领域,应当允许为公共利益而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此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体利益应让位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消防法律法规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必要的限度内、用合适的方式,严格限制溯及既往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手段与目标相称。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长期缺少消防安全管理类强制性标准,直接造成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载体可供提出有关溯及既往的要求。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明确溯及既往的范围、内容、过渡期,从根本上解决消防监督和管理中由于没有依据而“借用”设计标准、规范的问题。

4.3.1 严格限制溯及既往的范围

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实践表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等重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1979-2009年全国共发生39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其中26起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死亡2 074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重要的消防安全条件提出溯及既往的要求,有利于及时汲取火灾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反复发生,体现了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保护公共利益在消防工作领域最直接的体现。

4.3.2 严格限制溯及既往的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是由建筑防火、消防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特别是消防类强制性标准制定、修订频率的加快,如果每次新法施行后都要求对所有消防设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改进,势必严重影响公众对消防法律法规乃至国家法治的信赖,也无法建立稳定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因此,即使是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这样相对缩小的范围内,也必须严格限制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内容。

根据火灾教训,应将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溯及既往的内容限定在“安全疏散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是火灾时确保人员及时疏散的基本条件。近年来100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火灾,2/3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数量不足、宽度不够、疏散距离长等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最为普遍的现代自动消防设施,特别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目前唯一兼具探测火灾、发出火灾警报、向消防队报警、控制乃至扑灭火灾等四项关键能力的建筑消防系统,是建筑火灾中减少人员伤亡的最重要措施。根据美国消防协会1980年以来的统计,在所有建筑消防设施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最高,控火有效率达96%;88%的情况下只需启动1~2个喷头即可成功控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从未发生过死亡超过3人(含)的火灾。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新西兰、挪威、英国等国家开始强制要求在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溯及既往地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安全。

4.3.3 合理确定溯及既往的过渡期限

立法机关应当制定过渡条款,明确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并确定过渡期限。如果改造建筑结构、增加消防设施的难度较大,可将过渡期限确定在半年乃至1~2年内;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但直接涉及人员安全疏散的内容,过渡期则不易过长,可控制在半年以内。

4.3.4 探索建立与溯及既往条款配套的支持政策

为尽量消减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对个体利益的影响,应当积极探索采用税收、保险、优惠贷款等经济手段对当事人进行鼓励和“补偿”。例如,可以推动保险企业建立根据投保人消防安全水平厘定保险费率的机制,对消防安全条件好的单位采用较低的保险费率;也可对按照溯及既往要求改造消防设施的单位给予税收减免,或者提供优惠贷款、贴息贷款;将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征信范围,使消防安全条件好的单位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等。

4.4 树立“从新有利”的溯及力原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行政管理中涉及大量程序性规定,在程序法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新”原则,实质上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新的程序法生效后,对尚未处理的实体事件和行为依照新的程序法处理,是因为程序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新法生效后,新的程序法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如果适用新的程序法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就应当适用旧法而排除新法的适用,即“有利”原则。例如,2009年5月1日实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新设了简易调查程序和一般调查程序,对于5月1日前已调查结束的火灾,如果当事人在2009年5月1日后申请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本着“有利”原则,就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规定的调查程序执行。

4.5 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溯及既往立法必不可少的外部监督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应当依法将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条款纳入有关权力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范围,对溯及既往条款涉及的范围、内容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明晰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界限,以便于判断溯及既往的条款能否及时填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瑕疵,切实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利益,并在消防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安定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防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

5 结语

消防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是一个带有价值判断、承载消防工作目标追求的重要理论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消防法律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溯及既往又是其必要的例外和补充。研究消防法律法规的域溯及力问题,要充分重视、准确把握消防安全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法律法规稳定性的合理信赖利益与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利益的根本目标有机统一,严格把握消防法律法规溯及既往的外延,在消防立法中建立完善溯及力制度,在法律适用中严格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溯及既往的原则,促进实现《消防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孙晓红.法的溯及力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司戈,龚学军.建筑工程消防技术规范溯及力之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4,23(6):591-594.

[4]SHELLY REESE.If only become never again[J].NFPAJournal,2004,(1/2):52-59.

[5]郭济环.论我国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J].法制与经济,2009,8(23):77-78.

[6]司戈.中国高层建筑火灾[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0):863-870.

[7]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年鉴2010[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0.

[8]John R Hall,JR US.Experience with sprinklers and oth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NFPA,2009.

[9]Graham Collins.Sprinklers Update[J].International fire protec-tion,2010,(8):22-24.

7.水法规知识竞赛题库(2011) 篇七

一、填空(简答)题

1、《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 制度。答案: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2、《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 管理体制。答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3、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并缴纳,取得取水权。

答案: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费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同时。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答案: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6、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如何确定?

答案: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的河口线以内的坡面、滩地、水域、沙洲。

7、防洪工作实行什么原则?

答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8、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_____________的行为。答案:污染地下水资源

9、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 用水,合理分配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答案: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0、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什么报告书?

答案: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1、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 安排,实行 相结合的原则。答案:防洪总体安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12、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手续。

答案:变更手续

13、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对不同含水层进行 封隔。答案:进行止水封隔

14、《水土保持法》于_________,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__________次会议修订? 答案: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

15、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自____________起施行? 答案:2011年3月1日

16、《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_____措施。答案:预防和治理

17、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8、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_____________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________。答案:其他生产建设;进行治理

19、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____________,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答案:水土保持补偿费 20、《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权和 权。

答案:陈述权和申辩权

21、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答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22、人员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答案:水政监察人员

2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证据有哪几种? 答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答案: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5、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答案:七日

2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保存?

答案: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

27、对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答案: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2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 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 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答案:三千;三万

29、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答案: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30、防洪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答案:行政首长

31、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 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答案:谁设障、谁清除

3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答案:水行政主管部门

33、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 部门实施管理。答案: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可以处砍伐林木价值 倍以下的罚款。答案:三倍以下

35、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答案:办理《河道工程占用证》

36、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 方针。

答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3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答案:建设单位

38、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 费。答案: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39、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答案:处罚与教育

40、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答案:“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41、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 部门处理? 答案: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42、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 设施,以及该地区的 系统。答案: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 防汛通信、预报警报

43、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部提供 _______________预报。

答案: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44、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__________补办手续。答案:有关部门

45、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_________措施。

答案:非常紧急措施

46、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河道主管机关为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答案:防汛、抢险、水利建设

47、水政监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经常性的_____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与__________________密切相关。

答案:管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8、水政监察人员由 机关任免。答案: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

50、国家对河道实行 和 相结合的原则。答案: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51、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 的义务。答案:参加防汛抢险

5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 确定。答案: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

5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 要求。答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

54、湖泊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答案:退田还湖

55、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____________审查同意。答案:河道主管机关

56、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 的规定。答案:防汛指挥部

57、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答案:紧急处臵

58、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 ”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 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答案:谁设障,谁清除; 设障者

59、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 进行管理和使用。答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60、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开采,禁止________________混合开采、________串通开采。答案: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 咸淡水

61、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 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答案: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62、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 负责征收。答案:水行政主管部门

63、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答案:水资源规划

6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答案:水资源统计

65、利用___________改善水环境,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答案:水利工程供水

6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答案: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67、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起施行。

答案:2004年7月1日

6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___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答案:二十日; 十日 69、《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于 起施行。答案:2006年4月15日 7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所称取水是指 取用水资源。答案: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 7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哪些? 答案: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7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 年,最长不超过 年。答案:五年;十年 7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日前向 提出申请。

答案:45日;原审批机关 7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下达取水计划应当按照、、的原则。

答案: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 7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于2008年1月19日省 十届人大党委会第 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答案:三十五; 2008年3月22日

7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 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 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答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安全状况 77、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 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 考核的内容。

答案:行政首长;领导干部

7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供水、卫生、国土、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 批准后实施。

答案:本级人民政府

79、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________。答案:水量供给

80、饮用水源地的设臵,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环保、供水

81、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饮用水源建设,保证 用水。答案:应急用水

82、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 保护区、保护区。

答案:准保护;一级;二级

83、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 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 范围为准保护区。

答案:半径五百米;一千米;一千米

84、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 米、下延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 米、下延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答案:二千米、五百; 二千;一千

8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答案: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

8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臵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 罚款。

答案: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8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 罚款。

答案: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88、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 罚款。答案: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89、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臵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_____________罚款。

答案: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9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饮用水源安全事故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并对 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 91、《江苏省水文条例》于何时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几次会议通过? 答案:2009年1月18日; 第七次

92、_________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答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93、省水文机构派驻到设区市的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______________工作。

答案:组织实施派驻地水文管理

94、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____监测,编制水功能区_______简报。答案:动态;水质监测

95、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__________机制。答案:水文监测应急

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雨情、旱情等信息监测系统和________系统建设。答案:洪水预警系统

97、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______预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______信息。答案:水文情报;水环境状况

98、我省鼓励发展_____、_____、_____热泵系统,限制发展______________热泵系统。答案:污水源、海水源、地表淡水源;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

99、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认证资质的单位编制________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水资源论证 10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是_____________发布的。答案:2010年12月31日

101、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答案: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

102、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________________专项安排。答案: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103、农村河道管护资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_________监督。答案:财政、审计部门

二、选择题:

1、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B)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对在规划养殖面积之外的原有养殖项目,应当在规划批准之日起(D)内分期分批停止实施,停止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3、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淤;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淤,所需费用由(B)承担。

A、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 B、致淤单位或者个人 C、当地政府 D、湖泊管理单位

4、(C)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A、乡(镇)级 B、市级 C、县级 D、省级

5、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A)会同规划部门确定。A、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6、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D)以下的罚款。

A、二千元 B、二万元 C、一万元 D、五千元

7、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C)以下的罚款。

A、四十万元 B、十万元 C、二十万元 D、六十万元

8、湖泊保护应当遵循(ABCD)的原则。

A、统筹兼顾 B、科学利用 C、保护优先 D、协调发展

9、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ABCD)等工程设施。A、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B、湖堤及其护堤地 C、湖水出入的涵闸 D、泵站

10、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臵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ABCD)

A、缩小湖泊面积 B、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 C、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 D、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11、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ACD)

A、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 B、围网、围栏养殖 C、倾倒、填埋废弃物

D、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12、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种植、养殖水域依法编制种植、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种植、养殖(ABCD)和布局。

A、面积 B、种类 C、密度 D、方式

13、凡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开工前需经(B)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过户手续。

A、乡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市级以上

14、占用单位损坏的工程和绿化林木等综合设施应负责(C)。A、修复 B、赔偿 C、修复或赔偿

15、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可供开采利用的砂、石、土料等,在不影响水利工程(A)的前提下,必须报经水利主管等部门批准后开采,并按国家规定向水利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A、安全和效益 B、安全和管理 C、效益和管理

16、凡原无交通要求的涵、闸等水利工程,现因交通需要必须改建的,由(C)负责。A、水利部门 B、工程管理部门 C、交通部门

17、已建和新建港口、码头等必须以服从(B)为前提。A、规划设计 B、行洪排涝 C、安全效益

18、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有(ABC):

A、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B、两岸堤防 C、堤防背水坡

19、市、县管理的工程要(ABC)。

A、核定人员编制 B、配备管理人员 C、制定规章制度

20、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应按《条例》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部门(AC)。

A、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 B、交纳维修改造费 C、负担义务工

21、确因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有通航要求的,由(BC)共同审批。

A、县水利部门 B、市水利部门 C、市交通部门

22、(ACD)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A、报废 B、污染 C、闲臵 D、施工未成

23、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BCD)

A、建立健全取水井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B、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C、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D、做好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的日常工作

2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

A、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B、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不办理的

C、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D、未如实填报用水报表的

25、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水源井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ABCD)A、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B、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C、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6、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BC)相结合的制度。

A、优先安排 B、总量控制 C、定额管理 D、合理分配

27、施工单位在(ABCD)等重要工序前,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A、井管安装 B、井壁回填 C、洗井 D、抽水试验

28、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ABCD)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9、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C)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A、三 B、五 C、七 D、十五 30、(D)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A、公务员 B、事业单位人员 C、单位管理人员 D、水政监察人员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D)批准。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流域管理机构

C、水利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2、违法行为在(A)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33、占用补偿费由(C)负责征收。

A、市级人民政府 B、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D、县级以上财政局

34、洪泛区是指(C)。

A、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

B、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C、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35、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处以(B)罚款。A、二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下 C、十万元以下

36、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A)承担。

A、设障者 B、地方人民政府 C、防汛机构

37、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C)。A、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B、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C、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8、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ABCDE)。

A、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B、水资源数量评价

C、水资源质量评价 D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影响评价 E水资源综合评价

39、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并提交、哪些材料(ABCD)

A、取水许可申请书 B、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C、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D、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

40、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ABCD)。

A、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B、凿井施工方案 C、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D、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41、农村河道管护标准(ABC)

A、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B、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乱垦

C、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哪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的相关工作(ABCDEFG)。A、财政 B、环保 C、国土资源 D、交通运输 E、农业 F、林业 G、渔业

三、问答题:

1、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怎样取得取水权? 答案: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适用告知听政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

答案: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4、《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什么制度? 答案: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采取异地保存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什么责任? 答案: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制作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怎么办? 答案: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8、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什么制度? 答案: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9、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怎样决定? 答案: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对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如何处理?

答案: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违反《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如何处理?

答案: 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什么? 答案: 使用水利工程余弃土的,使用单位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土源费。

13、湖泊保护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案: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14、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案: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的河口线以内的坡面、滩地、水域、沙洲。

15、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案:港口和码头范围内的防洪、排涝、绿化等应符合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16、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臵行水障碍者,应如何处罚? 答案: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臵行水障碍者,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侵占河道过水断面面积处以罚款。

17、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怎样进行? 答案: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分配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18、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1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怎么办

答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21、行洪区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答案:行洪区是指河道两岸主堤防之间的滩地,有限制标准的堤防保护,遇较大洪水时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

2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取水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案: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答案: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去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规定的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案: 1申请书;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案: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臵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2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哪些行为? 答案:

(一)设臵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臵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臵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8、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哪些活动? 答案: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设臵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29、地源热泵系统指的是什么?

答案:是指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30、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哪些系统?

答案: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

31、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2、《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为鼓励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实行减征和免征:

(一)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部分,免收水资源费;循环冷却水的补充部分按实际补充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开式地表淡水源垫泵系统,按实际取水量的3%征收水资源费。

(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实现全部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停,关停前的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水资源费。

(四)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免征水资源费。

3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首段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

34、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案: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35、简述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臵,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36、《江苏省农村河道这护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案:适用于本省县(市)域范围内的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道。

37、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答案:禁止打井、控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禁止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臵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禁止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38、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案: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人员的落实、经费保障、管护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

39、农村河道管护对这护人员有何要求?

答案: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的人员 40、农村河道管护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上一篇:高三励志句 整理精华版下一篇:最喜欢的乐园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