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合同封皮

2024-10-20

招标代理合同封皮(8篇)

1.招标代理合同封皮 篇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1)大、中型工程项目;(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招标范围: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 5.工程投资额:_________。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_________;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_________。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_________; 2.计价方式:_________; 3.评标办法:_________。

四、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_________。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_________%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 □_________。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壹份;

2._________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达。

委托方(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内容)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招标事宜,有效期限为_________。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_________。

具体职责、权利义务详见招标代理合同。(注: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组织开标、评标所形成的资料、文件由你单位加盖公章,我单位均予以承认,中标通知书由我单位签发)

法人单位: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招标代理合同封皮 篇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承包合同,这是合同订立初始阶段的合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投标从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那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方式应当是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对合同管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笔者在此提出同同仁商讨,也盼取得共识,在深化水利工程改革中解决这类问题。

1 关于投标保函问题

投标保函是承包商保证形成投标竞争机制对业主的经济保证。邀请投标、议标、按理不存在保金问题;公开招标投标保函也不宜太大,应以二三十万为宜,以减少承包商支付银行担保手续费。同时,投标保函不以预计标价百分数表示为好;并在开标后退还保函时,支付利息和一定数额的投标补偿;投标补偿可视标书编报质量情况区别对待。

2 关于不留或少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滞留金是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负责的经济保证,一般是合同价的5%~10%,在累计结算价款达到一定数额后逐次扣留。工程质量滞留金可不留或少留,不应付履约保证金重复(除非工程竣工交验后即退还履约保函)。施工中或竣工交验后一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如承包商借故拒绝处理,业主可以从工程价款结算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收,也可没收其现场施工机械等资产,没有必要搞双重经济担保。如果非要双重经济担保,工程质量保金的计算基数,只计算与质量保证有关部分,不应以合同总价为准;同时也不宜过早扣留,在价款结算累计额达到合同总额的80%时再按一定比例扣留。如工程竣工交验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或有问题也做到了规范合格处理,业主在退还工程质量保金时,应支村承包商合理利息,以使承包商的实有资金不受时间贬值影响,保证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理讲,工程竣工交验后,发生质量缺陷处理,业主和监理也该分担一部分经济责任。

3 关于付足工程预付款问题

工程预付包括进场费和备料款等。进场费是共性的,其它则要以工程量大小、工期长短、材料含量多少和供应方式等因素决定,以保证承包商施工执行合同为适度。

(1) 工期短的小合同(如半年以内),承包商采购主材,工程预付款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0%,材料含量大的加付10%,如业主供应主材,则减少10%,同时期望不每次价款结算扣返,在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2) 工期长的大合同,承包商采购备料,材料含量少的,预付款不少于合同总价的15%(可视年度资金筹措情况分二三次支付);材料含量大的,加付5%,对于闸门埋件等高额订货预付款由业主另行支付。如果业主供应主材,则减少5%计付。扣还则皆在工程价款累计结算达到60%后再按一定比例扣返。

4 关于谈判合同不同意见作合同附件问题

合同是立约双方法人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性文件,体现彼此责权利,以约束和激励共同守信履约,共同完成工程任务。业主方期望、要求和承诺条件,在标书和补遗通知中体现比较充分,而承包商方面的期望和要求,有时可能反映不足。签约前的合同谈判,以确认标书和报价为前提,双方都可以提出些补或充或修正意见。商谈能形成共识则形成合同补充附件;有些道理和依据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作为合同谈判纪要或备忘录,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利于及时签约,在准备、开工和执行合同中逐步研究。

5 关于事先确定标外计费单价问题

任何细致的招标文件及补遗,不可能尽善尽美,执行合同过程中,总会有些合同外工程或零星作业。因此,有必要在投标报价时,就填报和评定标时确定标外计费单价(含劳务、材料、机械,并包括应相应计入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报价和评定标前填报和确定标外计费单价,对工程和双方都有利。既作为评定标的评分比重之一,也有利于执行合同过程中减少争议,减少随心所欲的“议价”。

标外计费单价,可以等于报价单价或不大于报价单价的10%,这有利于制约投标报价不致偏低,使评定标更为合情,有利于提高报价水平和责任感。如果投标报价时不要求评标外单价,就应在开会后28天内由承包商提出,由业主和监理审定,以避免执行合同扯皮。

6 关于分包比例问题

为了保证工程优质如期或提前见成效,保证现场文明施工,秩序良好,目前规定主体工程不准转包是对的,但分包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的规定就不一定合适。其理由是:

(1) 选定的承包商是有足够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信任和承诺是立约的前提。总包方对业主工程技术经济负总责。如果失约或失职就要负经济法律责任;应该相信总包方会择优选定可信的分包商。

(2) 总包商只能是一专多能,不可能所有作业都要自已作,各承包商都各有专长。通过分包联合总包,有利发挥各自专长,优势互补。

(3) 总包商该向全能精干综合型发展,充分利用工程所在地附近的劳务、设备,不大批人马劳师远征。国外承包商在水口、二滩电站承包主体工程,其管理和操作骨干也不过几百人,劳务、设备多是当地雇用租用。我国水利施工企业也在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以修电站为主,也承包公路、铁路、房建等多种经营。

(4) 审定分包商主要取决于工程的分包条件(结构、场地等),不肢解本体;分包商应有相应的可信资质和实力,施工技术措施落实;不是转手给“皮包商”。

(5) 总包商自主雇用劳务和“湿租机械”(操作手和机械一并租用),应该与分包区别看待。雇用劳务和“湿租机械”只是在统一指挥下的单一作业,不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测量和质检、竣工资料等;而分包则要对这些负责,只是不“出头”对业主和监理,一切听总包安排。北京、上海、吉林等大中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有半数的农工和当地企业机械。

基于上述认识和实际,对分包不要苛求过多,只要总包负全责,分包是可以超过20%的,甚至可以不超过49%。

7 关于业主供应主材和出租机械问题

大型水利建设为保证质量,工期和预期效益,业主采取统一供应主材和出租部份大型施工机械是可以的,但应是微利服务型。因为业主的责任是电站建设的筹资,建设管理和还贷,对投入产出效益负总责,而主材的采购和施工机械购置,似应由承包商负责,其理由是:

(1) 业主供应主材,在保证数量、品种、质量和承担价差基础上,应在合同中确认主材上涨价差,也作为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基数。否则,承包商无法承担间接费支付内容中的各项费用上涨差额。如承包商因这类费用上涨无法消化而亏损或企业倒闭,那是不公平的,不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优胜劣汰。

(2) 业主购置出租的大型施工机械,租金多少,租金中包括多少承包商应得的基本折旧和技术装备补贴,最终产权归属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便承包商报价测算和执行合同中不致亏损。如招标文件编制时不便明确,应在签约或签订机械租赁协议时明确。

(3) 租金多少和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这涉及承包企业资产保持更新能力,使其装备能力不萎缩为前提。承包商通过施工,应该保持和提高施工机械能力。业主购置出租的机械,如果机械产权不归属承包商,那租金中就不就该包括承包商应得的常规基本折旧和利润中的技术装备补贴同。业主为平衡机械购置费,在处理产权时,其购置费与租金回收差额,则由承包商承担一部份。不能承包商又交租金又得不到产权;在完成工程任务后,既得不到设备,也失去了机械设备的基本折旧。

8 关于不搞低价报价和定标问题

不要搞低价中标,低价中标使价值与价格的背离危害众所周知。以往,由于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等原因,招标条件来够具备和缺乏经验,水利工程多是低价报标而评标定标。这个问题该是解决的时候了。

(1) 买方(业主及评定标有关方面)不应有单一、片面的效益观点和“宁取低价多索赔补偿也合适”的办法。评定标的综合打分也不要把报价(总价及单价)的分值定得过高,是否只占40%左右为好。

(2) 卖方(承包商)投标报价不要再取“低报价高索赔”,“亏了靠行政协调、补偿和保护”的策略,要强化市场法制经济观念和行为。

(3) 合同规范调差范围和方法,报价条件交待清楚,标书中不要含任何不明确的问题,为承包商报准标价创造条件。

(4) 舆论导向要倡导合理报价和评标定标,避免照顾“僧多粥少”的人为因素。我国人口众多,水利和整个建筑市场,买少卖多的问题,可能短期内难解决。为了解决某些施工企业任务不多而存在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可采取有限邀请式议标,并同时明示最低保底标价,使承包商在保底的基础上报价竞争。

(5) 双方互相理解支持,充分发挥既制约又激励的合同管理运作机制,都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索赔和补偿问题,都把工程整体的进度、效益、放在首位,都自觉的遵循公平规范的市场法制经济法则,都不盲目片面追求低价,使水利建设的发展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徐慧琴.浅议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10, (04) .

[2]刘克平.浅议建设项目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9, (02) .

[3]谢莉萍.浅析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合同管理[J].科技与企业, 2012, (05) .

3.解析常见招标中的合同管理要点 篇三

关键词:工程施工;招标;合同管理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在任何行业、任何领域的市场中都必须采用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调控和管理。就建筑工程施工市场来说,通过采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管理的手段,对该行业的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采用的管理手段。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是相互连接、相互交叉的两个管理环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是其主要依据和内容,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又涵盖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1 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初步形成和不断发展,招投标和合同的相关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建成,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尚不成熟,而其完善的管理体制也较为缺乏。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个人对于法律的概念还没有深入了解和掌握,对于与实际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不熟悉,由此,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体制的构建上也难以完善,甚至出现多种违背法律规范的问题。

1.2 竞争激烈的建设工程市场,企业竞争能力参差不齐

如今,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建筑企业往往将精力集中在夺取市场地位上,却严重忽略了自身的规范化管理,由此使得整个建设工程市场出现了管理不规范、无秩序的现象,建筑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伴随着工程交易市场的不断开放和资格后审方式的推行,在开标之前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的能力和信誉难以进行深入了解,在评标时无法公平公正的对中标企业进行评价,由此导致招标企业无法判断中标企业是否具有一定优势,这也会给以后的施工带来一定的管理问题。还有很多企业,为了获取中标机会,通过挂靠、围标等手段,造成“劣胜优汰”的现象,最终导致施工合同管理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1.3 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缺乏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市场出现的各种交易乱象和问题对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那么招标过程中如何抵制这些乱象和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就需要提高招标和合同管理的力度。但是,就目前而言,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上缺乏管理力度、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到处都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管理的不到位和招标文件编写的不规范以及相关条款编制的不严谨等问题的出现。除此之外,在订立招标合同过程中,由于相关订立人员缺乏预见性,对于不确定影响因素的防范能力较低,对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也难以明确,从而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产生漏洞和缺陷,而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合同风险的发生。

2 完善工程施工招标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2.1 提高法律意识,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的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首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和管理中做到有法必依,保证合同执行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其次,建设单位还应该在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在构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过程中,应该重点抓住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两方面的工作,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促进目标的实现,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组织人员行为。

在构建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首先明确结构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对于每个单位、部门和具体个人的管理合同的职责加以明确,保证工程管理的每个层次、每个角落都概括在合同管理中,在合同管理部门的带领下,由合同专职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工程造价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合同管理網络,并在这一网络平台中开展合同管理的合作与协商。在构建合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合同制度建立和健全的目标,使合同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当然,任何时候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都必须与施工实际情况相结合,保证制度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2 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阶段和环节,也是有效控制合同执行风向的重要阶段,因此,要想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对招投标阶段的合同加强管理。

2.2.1 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和科学进行分标策划

对于合同类型的确定,应该首先根据工程总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选择工程项目施工的时间、空间、结构和资源多维关系中的最优结合点,通过对这些结合点的考虑,对工程合同的类型进行合理策划和选择,以保证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获得优质的施工单位,从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于项目的分标策划,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规模、特点、工期、设计深度、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技术等进行明确,并且以此作为项目分标策划的依据,保证项目分标策划与实际施工的高效协调。

2.2.2 重视合同实质性条款和专用条款内容的设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按照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对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为了确保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满足甚至超越施工要求,可以设置合理的潜在投标单位的专业施工资质等级标准,标准设置的主要依据包括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施工安全情况、工程业绩和技术水平等,这样可以从多方面确保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设置与施工实际情况一致。

对于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在合同中还应该根据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拟定专用条款,设置相应的专用条款内容。例如,在实际招标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通过坚持设计到位,杜绝“三边”工程;为了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不发生冲突,应该对工程的图纸进行详细分析,对市场情况进行客观、及时的调查;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报价不平衡的现象而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引起各种变更争议、结算风险和工程索赔情况的发生,必须设置预见性条款等预控条款和风险防范手段。

2.3 注重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实质上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专业面也较广,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拥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只有拥有高素质、高水平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合同管理的准确性,才能制定出更加规范的合同相关条款。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建设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配备的人员较少,相应的人才较为匮乏,因此,相关部门为了保证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应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力量,增加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配置,从而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做好招投标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的前提基础,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首先明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应针对这些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策略,并且为了完善招标中的合同管理工作,还应该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杨亦文.刍议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与费用控制,项目管理技术,2008年6月,第6卷第6期:36~39.

4.招标代理合同 篇四

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代理人)就 的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及时磋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确保招标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主要工程及规模: 5、总投资额:

三、委托范围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工程

1、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事项(有委托的在项目前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项目前打×):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招标:

施工招标代理报酬 ;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报酬 。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项目前打√,无委托的在项目前在打×): □

√代拟发包方案; □

√发布招标公告;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

√编制招标文件; □

×编制上下拦标价;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组织开标、评标; □

√草拟工程合同; □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其它由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其它事宜;

四、委托人权利

1、负责发包方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招标书面报告的审核签发。

参加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项目开标。

参加拟草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会同代理人根据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定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根据代理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2、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6、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五、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所需资金,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委托人会同代理人澄清、签发投标商就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

4、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5、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 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6、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三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7、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8、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9、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赔偿额度不超过代理方获取的招标代理费用。

10、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无

六、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

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其他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七、代理人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代理人必须具备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资质,因代理人未满足上述要求,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负责。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本身的专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工程建设中的业务咨询。

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x、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11、代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招标过程使工程建设费用达到经济合理。

八、代理费

1、施工招标代理服务费报酬为 。

2、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

3、代理人按国家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人。

4、在招标过程中,委托人不给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九、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准泄漏给任何一个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止)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十一、争议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双方应及时通报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5、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或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合同文本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1份;副本一式4份。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 帐号:

电话: 传真: E-mail:

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 帐号:

5.1、招标代理合同 篇五

委托合同

工程名称:遂宁市委党校新建会议中心工程委托方:四川中共遂宁市委党校 代理方:四川宏宇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四川宏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10月07日

合同条款

委托方(甲方): 四川中共遂宁市委党校

代理方(乙方): 四川宏宇咨询有限公司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遂宁市委党校新建会议中心

2、招标范围:土建及安装

3、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4、建设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

5、工程规模:建筑面积1000㎡

6、工程投资额:100万元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遂宁发改委投资【2011】198号,批准时间2011年8月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四川遂宁建筑设计单位,交付时间2011年4月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计价方式:清单计价

3、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四、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

√编制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组织开标、评标; □

√参与开标、评标; □

√编制招标情况报告; □

√草拟合同。□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有关招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

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书面回答;

4、对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5、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遂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6、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代理方向委托方收取代理咨询服务费: 上述费用中:

①不含中标人缴纳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服务费;

②不含交易服务费;

③不含招投标有形市场场地、设施租赁费;

④不含暗标标底编制费用及抽取黔东南州专家库外专家评审费及差旅费;

⑤不含公告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50 %,余下费用在确定中标单位并发

出中标通知书后2日内支付,逾期按未如期支付数额收取每日 8‰ 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郑伊健职务:校长联系电话:***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壹式陆份,委托方执贰份,代理方肆份;

2、(本页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四川中共遂宁市委党校代理方(乙方):四川宏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郑伊健委托代理人:雷雷

电话:***电话:0825-8866789

传真: 0825-6476473传真:0825-8866789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2011年10月07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6.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篇六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____年_ _月_ 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工作有关事宜,自愿达成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为确定合同中某一词语所具有的特定含义,或为避免合同中某一词语反复出现并在使用中产生歧义,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对该词语进行定义,并就合同所使用词语在上

下文可能存在的不同于一般文意解释的特别解释规则进行说明。)

1、2、第二条 物资设备基本情况

1、物资设备名称:

2、招标范围:

3、建设地点:

4、工程规模:

5、采购金额:

第三条 物资设备的基本条件

1、物资设备的质量标准:

2、采购用途及交付时间:

第四条 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

2、计价方式:

3、评标办法: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1、拟定招标方案;

2、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3、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4、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5、编制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7、编制标底;

8、组织开标、评标;

9、参与开标、评标;

10、草拟买卖合同;

第六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有权参加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乙方提供招标阶段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的工作。

6、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乙方工作;

8、承担由于自己过错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9、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___日内提交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10、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七日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4、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5、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6、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乙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7、对代理项目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8、承担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

1、受托方向甲方收取中标价的%或人民币(大写)

代理咨询服务费; 上述费用中:

(1)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2)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甲方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买卖合同”后____日内付清。

第九条 违约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所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仲裁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或[ ]铁路法院)起诉。

(注:(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

理纠纷的机构。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合同语言和适用法律

(注: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9.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9.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注:合同期限表述方式任选其一:⑴至[ ]年[ ]月[ ]日终止;⑵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⑶至固定期限[ ]日/月/年后终止;⑷„„)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签约地点关系到发生争议情况下,何地法院有管

辖权的问题,因此签约地点应尽量填写对我方有利的地点,无论是否真实、客观。建议将合同签约地点确定为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7.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讨 篇七

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将要求与所要委托的工作内容告之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 按规定条件提出价格与实施计划, 然后通过比较, 评审出报价合理、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管理水平高的可信赖建筑投标单位, 并以订立合同的形式来完成的一种过程。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投标并依据其管理水平和能力争取获得该工程的实施资格。招标投标的特点是, 单一的买方设定包括质量、功能、期限、价格等为主的标的, 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进行竞争, 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 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已经确立了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标原则, 对于投标者而言需要从掌握施工要求、合理选用定额、计量支付内容、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入手, 通过引用分析和费率调整才能计算合适的投标报价。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 对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市场、节省开支、完善投资均起到了积极且有效的促进作用。

2.1 评标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 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 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 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双信封评标法, 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 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 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 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 当场宣读其报价, 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 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 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综合评估法, 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 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 并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技术含量较低、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2.2 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施工企业管理不力资格审查控制不到位。有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挂靠他人企业资质中标。这种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 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弊病其最大的害处就是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违规审批和规避招标, 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 界限不清对分包管理不严, 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 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 或未经招标投标就直接发包。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 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不熟悉, 导致标底不准确, 变更较多, 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泄露标底、串标等时有发生, 同时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采用微利标有意压低报价甚至亏损致使投标书编制不完善。

2.3 标段划分

划分建筑工程施工标段的应根据承包商的技术水平、管理措施、机械化程度及行政区域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标段可以划得较小主要是针对小型的专业化施工队伍招标时, 标段很大的主要是面向大型工程承包单位招标时, 但标段划分太小时业主和监理的施工协调和管理工作量也将成倍增加, 会使施工成本增加对工程的投资控制是不利。

3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应对措施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来切实加以解决。否则, 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影响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 影响建筑建筑工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1 完善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程序、招标公开

进一步明确了招标范围招标覆盖面将进一步延伸与扩展, 建筑工程招标已延伸到建筑、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 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 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以利于社会监督。

3.2 进一步加大资格预审工作量

将资格预审的范围扩大, 扩大到投资方想要了解的未来承包商的方方面面, 主要是了解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人员的资质和近几年所承担的工程要求承包商可用于该工程的专利技术以及承包商的信用水平, 这些技术要有相应的专业证书不但可以提供一些核心机密还要预测承包商可能降低费用的整体水平。

3.3 设立评委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 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 改变目前专家评委只进行评标的现状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每年组织一次 (至少) 评标专家的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 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 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经查实, 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并依法处理。

3.4 加强招投标制度管理

各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资质验证、行政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 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依法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 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5推行合理低价法

推行合理低价法, 鼓励无标底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 要。对规模较小的、技术含量较低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 要没收投标保证金。

3.6 加大服务力度

建筑工程工程交易中心将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本着程序规范、质量一流的原则努力办成功能齐以及手段多样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并确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结语

我国建筑工程建设模式自建国以来建筑工程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 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建筑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已逐渐成熟并稳步推开, 建筑工程项目走向了市场。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进竞争机制, 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防止垄断和、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建设市场、规范业主行为。建筑工程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的新方法, 使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摘要:结合建筑工程管理实际阐述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在建筑工程工程中招投标的作用及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造价,管理

参考文献

[1]贾郁芬.论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科技, 2009, (4) :16-16.

[2]符静.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的招标及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财富, 2008, (5) :119-119.

8.封皮松花蛋的制作工艺 篇八

1.选蛋

制作封皮松花蛋首先要选用质量优良的鲜鸭蛋,蛋的新鲜度是决定松花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照蛋箱是检验鸭蛋质量的一种简易设备,可以自制。用100瓦灯泡做照蛋箱光源,利用光源看到蛋内的构造,用这个方法来判断蛋的好坏,挑出不适合加工的扒壳蛋、裂壳蛋、钢壳蛋、散黄蛋、沙壳蛋、水花蛋等。挑选完后把鸭蛋壳上的脏物擦干净,一般不进行清洗,因为水洗过后的鸭蛋不适合做封皮松花蛋。挑选出来的不合格鸭蛋要单独码放另作处理。合格的优质鸭蛋要一层层码齐,避免搬运时滚落。如果加工量大,选蛋夏季必须在3天内完成,冬季要在5天内完成。

2.封皮制作

封皮的主要原料包括:黄土、石灰、盐、食用碱、各种香料等。首先在大锅里放入约450公斤水,然后放入100公斤黄土、各种香料(桂皮、香叶、花椒、大料等)搅拌均匀,盖好锅盖烧水,大约2个小时后,水烧开,放入20公斤盐、30公斤纯碱搅拌均匀,最后放入10公斤石灰,起凝固作用。在操作过程中,要把泥土里面的小石子等杂质捞干净,以免在封皮时把蛋壳碰碎。灭火后把泥土晾凉、捞出,在准备封皮前把泥土用打碎机打碎、打均匀(成泥状)才能使用。准备好封皮泥土和一些谷糠,即可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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