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整(精选4篇)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整 篇一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征收部门):盘锦市兴隆台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甲方委托实施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乙方(被征收人):盘锦振兴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950021(***)
按照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因道路修建项目需要,对向海大道以东;石油大街以南;荒地村、腰二十里以北,环城东路以西途经东升村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甲、乙双方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在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残值归乙方所有,补偿款为柒佰伍拾万元(见评估报告)。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给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结清水、电、气等费用。被征收房屋因出租或抵押行为,涉及承租人或抵押权人权益的,乙方需与承租人或抵押人达成协议,甲方不再对承租人或抵押权人进行补偿。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先支付50%补偿款共计375万元,其余补偿款375万元,在30日内一次付清。
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甲方委托施工单位:
乙方:法人代表:
经办人:签于年月日时分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篇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需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第三条征收主体:***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征收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簿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第九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符合土地、规划相关规定,由土地、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 1
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二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附属用房的价值;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元。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付日期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均按本征收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回迁安置楼房;被征收的商业网点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就近沿街进行调换。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应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商业网点房屋正在经营,且于**年*月*日之
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年以上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安置楼。产权调换的商业网点房屋为****商业区。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建筑结构同为框架结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户型有:******。住宅房屋基本设施为:单元电子对讲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地热取暖、水电入户;商业网点房屋基本设施为:入户玻璃钢门、地热取暖、水电入户。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回迁安置楼建筑图纸为准,建筑面积为约定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算为准。
第二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征收部门,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或商业网点房屋。
第三章征收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增加面积,按选择的楼层给予**平方米的优惠面积(三、四楼优惠价为****元/m,二、五楼为****元/m平方米,一、六楼为****元/m)。
2、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经营条件继续增加面积,按同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3、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商业网22
2点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商业网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
4、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在***年**月**日前完成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在**年**月**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 房屋补偿款兑付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征收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兑付。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前,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填写交房验收合格单。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并将交房验收合格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予征收部门后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凡是给予补偿的所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否则原价扣款。水表、电表等在交房验收前丢失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除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第五章救济办法与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不再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人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照时的营业税、契税由征收人承担,其它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整 篇三
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
因2016年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市政府决定对2016年2号地块(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16年2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围合区域。
三、征收方案 第一条 征收补偿主体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异地安置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该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补偿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征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第四条 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补偿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第五条 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肇东市棚户区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区域内的协议签约率达到98%以上,协议生效,再签订《肇东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该区域内原平房的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核算依据;一种为该区域内楼房的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人异地产权调换的核算依据。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全过程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4、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购房收据、买卖协议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由住建、规划、国土、房产、征收办等部门对审批手续认定;
3、对既无房屋所有权证照,也无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收,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同等有产权证照房屋70%予以补偿:(1)具有征收范围内肇东市常住户口;(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处。
(二)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2、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改变房屋用途的部分;
2、违法建(构)筑物;
3、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确认产权,经评估后给予补偿。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按有照房屋面积“征一还一”的补偿标准,以原址回迁楼房的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房屋面积的补偿款;
2、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3、初装修以回迁楼面积150元/㎡为标准;
4、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5000元。
5、在搬迁期限内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回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400元/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享受(2000元/平方米),仍需扩大回迁面积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房款。第十条 特困户、残疾人补偿办法
特困户、残疾人按每平方米另加补100元照顾。“特困户”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肇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指持有残疾证。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照每月500元支付。
(二)经营性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正在营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市征收办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以劳动部门的备案为准)给以一次性补偿。营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义务
1、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人。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在签订《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征收人安排处理;
4、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并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害和拆除门、窗、管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第十三条 征收人的义务
1、做好安置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2、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充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充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无法联系的,征收人进行证据保全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市征收办负责应用解释,各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4.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篇四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书
XXXXX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第五条
甲方规定签约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签约时间为 年 月 日。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腾空搬迁房屋并向甲方交付产权。
第六条 依据《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两证齐全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只有一证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给予(大写)元(¥ 元)补助。乙方属(两证齐全、只有一证、两证全无)。
第七条
依据《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费(商业50元/平方米,住宅每户5000元)(大写)元(¥ 元)和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1500元)(大写)元(¥ 元)。
第八条 乙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甲方在签订协议 日内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费总额的40%(大写)元(¥ 元)。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产权,经征收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款,并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额20%的奖励及拆迁奖,具体以补充协
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就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补偿等工作已达成协议并进行了部分补偿,因奖励及剩余60%补偿有时限规定,乙方已完成了征收有关工作,双方依据《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 年 月 日签订的《XXXXX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就剩余款项及奖励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完成搬迁或拆除,经征收人现场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乙方60%剩余补偿款(大写)元(¥ 元),并给予乙方货币补偿总额20%的奖励(大写)
元(¥ 元),拆迁奖励费为(大写)元(¥ 元),片区奖励费为(大写)元(¥ 元),总计补偿资金为(大写)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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