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僵尸企业的请示

2024-08-30

处理僵尸企业的请示(7篇)

1.处理僵尸企业的请示 篇一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一)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07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

(二)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与研讨。

何帆教授研究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研究僵尸企业,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及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讨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须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该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

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如果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判断成很严重,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进。应采取保护工人,不保护岗位的原则来解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宽一点。对员工的安置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分享经济可能是下一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高波总经理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级别巡视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即将成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及产能,立即停止求助、补贴及银行贷款,对各类钢铁企业压缩产能的奖补一视同仁,优先解决从业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

陶然教授认为去产能的过程中有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真正的国退民进,而现在的很多做法是国进民退,包括压产能,把民营压掉,保国企。

樊轶侠研究员提出去产能的目标,不能全国性的划一个杠杆,总体的思路是央企一套指标,地方按照自己的大致标准,给一定的自主权。政府要提供间接的去产能补助。除了直接的补贴,还有融资支持,在税收优惠方面更能体现间接的支持。

2.处理僵尸企业的请示 篇二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相继出台了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举措,把之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最近人民日报刊发的《开局首季问大势》中,进一步强调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坚强决心。省政府出台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明确要求,到2016年底要完成全省国有关停企业出清;到2017年底全省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到2018年实现全省3385户国有“僵尸企业”全部出清,时间紧、任务重。近年来,广东各级政府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体制机制和法规不完善,处置进程步履艰难。而在国际上,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已积累了成熟的实践经验,为其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扫清障碍。广东各地在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中,应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有效推进处置工作,打好“僵尸企业”出清的攻坚战。

发达国家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模式

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处置“僵尸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值得广东参考借鉴。

(一)美国的处置模式: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政府不承担过大责任和风险。美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自我调节,通过企业破产、重组来消化过剩产能、出清“僵尸企业”;但也不排除通过直接注资等措施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进行援助。

——政府不承担较大的救助责任和经济风险。一是只救助关乎国计民生的且仅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的重点企业,其他“僵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出清。如次贷危机引发的汽车企业破产浪潮中,仅救援了负责研发生产军用车辆的通用集团等关键汽车企业,而任由大量中小汽车企业进入清算。由于美国政府的精准救助成效显著,汽车业等重要行业快速复苏,重新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二是不对“僵尸企业”救助大包大揽。主要通过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劳动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下岗职工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都由重组或清算计划条约规定;若职工、债权人等对处置方案不满意,须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三是及时退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完成重组后,政府主要通过在资本市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等方式退出。如通用汽车重新上市后,美国政府就及时在公开市场中多次出售公司股票实现了退出。

——以多元的金融资本手段促进“僵尸企业”重组。一是参与机构多元化。银行、私募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各类机构是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重要力量,各类机构依托其丰富的企业重组和金融业务经验,积极介入“僵尸企业”重组。如摩根财团在19世纪末美国铁路重复建设导致大量铁路企业陷入破产的危机中,通过介入企业重组,成功帮助全美约1/6的铁路企业重生。二是运作方式多元化。包括运用发行垃圾债券、换股、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债权收购+借壳上市、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资管计划+并购重组等多种运作手段。三是运用的金融工具多元化。综合运用过桥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证、高收益债券、累计可转换优先股、卖方融资、延迟支付债券、零息可转换票据等多种金融工具,并根据重组交易的需要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

——以完善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减少金融风险的掣肘。通过引导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抵押品出售、资产管理外包、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资产。橡树资本、孤星和阿波罗等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成为承接不良资产的主力军,仅2009年至2014年就募集了3180亿美元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通过帮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银行不良资产加速暴露等金融风险的掣肘。目前,美国不良资产处置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拥有大量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每年发行量在700亿美元以上。

——以严格的法治化手段规范“僵尸企业”的处置。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多次修改和出台大量的配套政策法规,目前美国已形成国际上最健全、完备和细致缜密的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的规范体系,成为各国学习借鉴的标杆。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美国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善的破产运作程序。企业的重组、清算等所有操作均在破产法等法规指引下严格执行,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三是设置破产法院。为了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便捷化,美国专门设置了破产法院。四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涉及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的各种处置等均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设立了多家临时监管机构进行专业化监管。

(二)日本的处置模式:设立“产业再生机构”,助重点“僵尸企业”重组再生。日本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初期走了不少弯路。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增速加速下滑,不少企业负担沉重濒临倒闭。为保护就业和银行业,日本政府推出刺激政策,对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进行救助。最终导致健康企业同“僵尸企业”进行不平等竞争,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被“僵尸企业”拖垮,助推了日本陷入“失去的十年”困境。2001年起,日本政府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设立了“产业再生机构”作为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的重要抓手,帮助有经营资源或能力但负债累累的企业走出困境。在存续期内,产业再生机构挽救了百年老店佳丽宝、大荣集团等40多个涉及食品、百货、工业等领域的大型“僵尸企业”,成效明显。

——政府对产业再生机构大力注资,并维护其经营的自主性、独立性。由日本财务省、金融厅、经济产业省三大政府部门共同牵头组建,政府为产业再生机构共提供了高达10万亿日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并指定一家存款保险金融机构出资505.7亿日元。产业再生机构按企业的机制运作,政府给予产业再生机构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诸多政策支持,同时又维护了其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产业再生机构建立起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的甄别机制。通过多种措施保证“僵尸企业”救助的精准性。一是该机构执行董事均由日本国内经济、金融、智库等领域最权威人士担任,保证了其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具有辨别企业重生能力的专业水平。二是对申请救助的“僵尸企业”进行3至6个月的全面调查,重点调查企业的债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建立决策委员会,每次救助企业的决议须获2/3以上的委员通过;同时聘请精通金融的权威人士出任监察;主管大臣负责最后把关,签署是否救助的最终意见。四是设置守法室定期负责评估该机构对“僵尸企业”的救助效果。守法室与董事会和委员会平行。五是保证所有决策高度透明化,每个救助决策及操作都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主动、及时向外界公布,接受大众监督。

——产业再生机构收购“僵尸企业”债权再重组,助其重生发展。首先,产业再生机构先以一定的折扣收购“僵尸企业”的债务,通过债转股取得股权,再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注资,最终获得企业重组的绝对控制权。然后,全面推进重组。一是进行“外科手术式”的组织结构重组和财务重组,包括进行企业合并、分拆、转让,落实收购协议中的债务互换、债务减少,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二是进行“内科手术式”的业务重组,调整高管队伍、改革人事制度、提高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力度,以及改变销售方针和成本策略等。如产业再生机构通过收购“僵尸企业”佳丽宝债务再转为股份并注资获得其控制权后,出售业绩不佳的业务换取资金,以盈利最好的化妆品业务为核心成立了新佳丽宝公司,并重新梳理经营模式等,原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卸掉了沉重的债务、人员包袱后,佳丽宝重焕生机,成为全球最优秀的化妆品品牌之一。最后,产业再生机构出售“僵尸企业”股权及时退出。原则上必须在收购后的三年内将所持债权和股权转让,主要转让给业务与重组企业有互补性的企业或具有丰富行业资源的投资基金。检察机关介入交易全过程,以防止违规交易等。

与此同时,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的服务作用。行业协会内部大多设立“企业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由协会和企业共同出资,严格用于失业人员的拖欠工资支付、失业救济、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方面。

(三)德国鲁尔区的处置经验:以“产业并购重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加速“僵尸企业”出清。20世纪中期兴起的新技术革命浪潮给德国鲁尔区造成了巨大冲击,煤炭、钢铁等行业出现了大量“僵尸企业”。鲁尔区政府主要通过引导产业加速并购重组和健全完善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快速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

——政府引导企业合并重组加速“僵尸企业”出清。1969年鲁尔区政府通过提供多种税收优惠和补贴,引导经营陷入困境的19个矿务局企业、52个煤矿公司、29个型煤厂合并组建了鲁尔煤炭集团(鲁尔集团前身)。由于合并涉及复杂的资产和债务转移,鲁尔集团与各煤炭公司共同建立了4亿马克的基金,向资产、债务转移中权益受到影响的企业进行补偿。集团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调整煤矿布局,大力推动技术升级改造,显著提升了鲁尔区煤炭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绿色化。目前鲁尔集团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特种化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加速“僵尸企业”出清。1969年起,德国陆续颁布了《劳动促进法》和《职业培训法》等法律规范,并不断完善。一是修改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其促进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和失业者的基本保障区分开,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对年满55岁失业者适当延长领取期限。二是提供补贴鼓励企业雇用失业者。企业每雇佣一名失业者政府奖励5万马克,工人的转岗培训费用全部由政府资助。三是制定多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为充分调动失业者创业的积极性,政府通过提供补贴、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失业者自主创业。四是为失业者挖掘再就业机会。鲁尔区的职业培训学院和各类再培训中心与招工局联网,为失业者充分挖掘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并保证每个培训者拥有两个以上的再就业机会。

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广东“僵尸企业”出清的几点建议

广东“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广东目前已出台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时间表,各地应注重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提高全省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一)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实现“僵尸企业”出清。建立起“僵尸企业”出清的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参与主体市场化。“僵尸企业”出清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股权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政府应减少行政规划和干预,不搞“拉郎配”,并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提供税收优惠等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股权基金等介入“僵尸企业”的重组。二是处置机制市场化。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僵尸企业”产权处置公平公开交易的市场平台及体系,推动所有产权在交易平台上合理有序交易。优化工商税务注销手续,完善企业退出程序,防止新的“僵尸企业”形成。

(二)要以法治化手段规范“僵尸企业”的处置。要确保处置过程公正、公平、公开。一是要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通过法规体系和司法程序规范“僵尸企业”的破产重组或破产清算,合法解决债务、人员等各类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各方权益。二是要加强对重整、和解计划和清算方案的司法审查,防止关闭企业利用新设公司、债转股、债务重组等手段转移优质资产,恶意逃废债务。三是探索建立全省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在“僵尸企业”较多或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任务较重的地方,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保障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3.处理僵尸企业的请示 篇三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僵尸企业”成了热点问题,僵尸企业不是法律概念,但大部分僵尸企业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因此“僵尸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破产清算、重整等方式来处置,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一次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到了议事日程。在当今经济形势下行压力日益严重,社会资源急需优化配置国情下,为处理好僵尸企业社会问题,重新探索破产法的实施和运用已经提上日程。

一、僵尸企业的概况

“僵尸企业”不是法律概念,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等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原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它们占用大量资金、社会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1]。李克强总理对僵尸企业的定义是:不符合国家能耗、质量、环保、安全等标准,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僵尸企业应该是属于社会转型期要淘汰的领域的企业,是经济下行压力下需要减负清退的企业,是连续亏损不产生经济效益靠政府、银行扶持而存活的企业。

“僵尸企业”并没有精准的概念,要处理好僵尸企业问题还需对其细分研究。我们可从僵尸企业成因、存在状态和处置方式了解其概况。

(一)僵尸企业的成因,一是不恰当的政绩考核和维稳的增长压力,促使政府尽力从资金上维持一些僵尸企业的生存;二是不当的业绩考核和责任的追究,又使银行不断地让一些“僵尸企业”靠输血维持;三是现行企业破产制度不健全,政府、企业、银行、法院,对“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望而生畏。

(二)从存在状态看,一类是名存实亡型僵尸企业,这类企业实质已经消亡,不再生产经营,只是因为国家法律不健全而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在工商登记中还留存这些企业名称。一类是吸血型僵尸企业,这类企业虽然已经连续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但靠着地方政府、商业银行的输血还在生产、经营,继续占用大量的社会资金和资源,这类企业危害性较大。

(三)僵尸企业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央指导方向清理僵尸企业是“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

从上述僵尸企业成因看,清理僵尸企业有很大阻力。但清理僵尸企业为有竞争力的企业腾出更多社会资源和空间,对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很有价值。

笔者认为:一,对于只差清算、注销程序性手续的僵尸企业,还是应该完善立法,确保督促其完成清退市场的手续;二,对于拥有知名品牌的,拥有“壳资源”的,或有特色经营产品的企业,如将来有盈利的可能,可通过重组、重整的方式将其救活,但要避免从一种僵尸企业状态进入另一种僵尸企业状态;三,对于一些资不抵债已符合破产条件的大型僵尸企业,虽然地方政府为政绩,商业银行避免坏账仍在不断输血而坚决不破,还是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这一类企业,当然还应考虑重整优先原则。

二、破产法在我国实施现状

破产程序是僵尸企业出清的重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企业破产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我国每年有4000多万企业会因而破产,实施后我国每年2000多件破产案件,2015年有所回升至3000多件,但这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破产法实施情况相去甚远。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破产法的重视有很好的经验。市场经济越完善的国家,越重视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破产案件也越多。特别是美国,其破产的数量每年100万件左右,以2013年为例,其中破产清算案件为728,833件,企业重整案件为8980件,家庭农场主的债务重整案件395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333,626件。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经济转型,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上日程。对一些产能严重过剩、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却占用社会大量资源的僵尸企业,急需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来出清。同时打通企业的退出通道,也是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

三、我国破产难的原因

破产制度对市场出清,经济发展有良性作用。美国经济繁荣,不影响其每年破产案件有100万件左右,但是我国只有2000-3000件。我国破产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干预企业破产。地方政府通常借助政府托管平台和某些大型僵尸企业有密切往来,如果企业破产会影响社会稳定性、地方政绩及账面亏损。同样,企业破产时商业银行也会形成坏账,加之银行不当的业绩考核和责任的追究,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都会选择对僵尸企业输血,但这些帮扶救治措施不但没有解救企业,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占用了大量社会资金,并向市场释放了错误的信用信号,使得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二)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实践中,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主要出于几个因素:破产案件行政协调成本太高;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很强,且费时耗力;破产案件对债权的清偿难于执行;法院也没有专门的破产法庭和破产法官队伍。

(三)专业人士未有效配置。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为有效处置处理僵尸企业,管理人队伍已扩容,当尚未制定管理人分级制度。实践中,单纯靠摇号产生管理人的制度,使得复杂疑难的破产案件摇落到相对缺乏经验和专业技巧的管理人,使得这些破产案件面临尴尬境地。破产管理人不仅要多,还应该分级并有效配置。

(四)破产法体系中缺乏个人破产。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因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债务都不适用破产法,很多商事主体债务得不到清理,债权人债务得不到有效清偿,这也给社会产生很多信用垃圾。现实中,普遍存在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现象,企业破产但是企业主的债务却得不到清理。

(五)文化传统与商业习惯因素。中国人“好面子”的文化与商业传统观念认为“破产”是件不吉利的事情,人们会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甚至“跑路”,而非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综上原因,导致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失灵,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僵尸企业得以苟延残喘,占用信贷等宝贵资源,抬高企业杠杆率,加剧产能过剩,衍生大量信用垃圾,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限制了市场优胜劣汰的“创造性毁灭”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对破产法实施的探索和建议 中央经济工作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对市场进行结构性调整,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焕发市场的内在活力,优化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市场要素的配置。需要强调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这些市场化制度中,破产制度最为重要,是治愈当前经济中产能过剩顽疾的一剂治本良方。作为法律人,在新形势下对破产制度的探索也提上日程,以下是笔者的几点思考,以期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打消对破产的误解与确立重整优先原则

从上述破产障碍看,一些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会选择避免僵尸企业破产,虽然明知死守着一个没有经济效益的企业,还要不断的输血也不见得是多好的政绩,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而言,僵尸企业形同“鸡肋”,两害相侵取其轻,还是选择继续维持现状。但是如果通过调研,会发现企业重整、兼并可整合企业的优势,不仅可以减去企业的负担,还可能更好的为地方创收,实现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这样成功的案例,虽然有短暂的阵痛,但是从长期发展看是有利的。破产不一定只有毁灭减损的效果,更有毁灭性创造的价值,更避免陷入“父债子还”的怪圈。

当然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树立破产重整优先原则。美国破产法中,破产重整有绝对优先的原则。正因为这原则美国通用,美联航空才得以重生和发展,而我国的东星航空却沦为破产清算,债权人10%清偿率,导致破产大规模侵权的诟病。这也是中央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一再强调“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的原因。

(二)管理人扩容与管理人分级制度并行

管理人已经扩容,增加管理人数量为处理僵尸企业储备人力资源是需要的,但是管理人分级制度尚未形成。我国特别江苏一带,选择管理人主要是通过摇号随机产生,能进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都是经过审核挑选,但在管理经验、业务水准上终究存在差异,对管理人进行分级制度,不同级别的管理人重点处理不同大小、难易程度的破产项目,这在分类化处理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点上浙江运用得比较多。对于大批量的需要清退注销的企业具有合格水平的管理人应该可以操作,但对项目大、难度高的破产案件就需要由经验丰富、水准优良的管理人操作。相应管理人的考评机制也需要形成制度化,这也是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对于特殊、重大的破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破产、大型破产重整项目等,这些破产项目本身更专业、更繁琐,应该选择对专业领域有所研究,有所建树的管理人团队。当然法律规定这些项目是通过竞标方式产生管理人的,但笔者认为要有效处置僵尸企业,管理人分级制度还应该深入细化。

(三)重整优先原则与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

破产法律一般有三个目的。首先,破产法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被平等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第二,防止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作出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全体债权人;第三,通过破产免责制度,提供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也是破产法最为重要的目标。破产程序有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不仅应该有程序性分配清算功能,更应该有破坏性重生的功能。我们可借鉴美国破产法破产重整绝对优先的原则,正因为这原则,当初通用公司等行业领军企业才得以保存。同时为解决企业“过大而不能破产(too big to be bankrupt)”的问题,还可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制度,将最大保护那些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拥有“壳资源”的企业的价值。

第一,庭外重组。法庭外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之外,无力偿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拯救手段。它是与正式的司法重整相对应的一种非正式的和非司法的自愿拯救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英格兰银行创立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伦敦模式”(London Approach)以来,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在法庭外重组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并被视为是对破产法规定的正式重整程序的一种补充和更有利的替代方法而存在。

庭外重组可以适用债务减免、债转股、贷款、增资及并购等各种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可避免公开的调查和外部监督,保护企业的声誉,有利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相关市场上维护市场信用,可以大大减少解决债务问题的总成本。但是庭外重组的制度先天缺陷是只有协议的效力而没有强制力。且债务企业不得不面临与众多债权人分别谈判的交易成本,而且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钳制”问题。庭外重组应当建立一个怎样的机制,既能约束不同意的债权人,使庭外重组不至于因为个别债权人的个别行动导致重组失败,同时又能尊重这些异议债权人的意见,保护这些异议债权人的财产权利?这些都是大家探讨研究的问题。目前为止,许多国家的庭外债务重组模式主要是适用于金融机构或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有时甚至仅适用于银行,如伦敦模式。但该模式为商业银行破产选择了较为稳妥的通道,值得大家探索研究。

第二,预重整。

预重整制度是介于传统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的重整模式,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预先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决定重整计划之内容以及各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预重整制度在美国已是成熟的制度,有传统重整的优势,又避免庭外重组“钳制”僵局的成本。

与传统重整相比,预重整的协商和征集意见都发生在重整申请之前,所以预重整时间短,结果更确定。其次,预重整对商业的消极影响被缩小化,避免同业竞争对手大做文章。最后,债权人在提起重整程序前必须就预重整计划进行谈判、起草并通过计划。这样申请重整后法院需要做的工作大大减少,成功的预重整案件必然比传统重整案件花费的时间少,而且成本也低。

随着破产申请增多,选择预重整,或与法庭内重整程序的迅速解决机制相结合,对平衡债权人利益和企业的经营价值有重要作用。但是预重整在我国还在探索中,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四)破产机构的改革

我国破产主要靠法院的力量,所以没有政府的配合和支持,法院一般不愿接受这个“烫手山芋”。毕竟破产案件行政协调成本太高,专业性强、费时耗力,又不符合法院结案标准,因此以诉讼方式进入破产程序的少之又少。当然法院内部也没有专门的破产法庭和破产法官队伍。

在2016第五届金融街论坛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讲到破产案件不能光靠政府做,可以交给国家专门的破产管理局来做。他山之石可攻其玉,在我国可以设立破产法庭专职处理破产案件,或者借鉴英美等国及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设立破产管理局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与修改,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许多发达国家都设有破产管理局,并赋予以下职权:

(1)搜集破产法实施现状与问题,为精准实施与修改破产法做出规划。破产管理局作为官方机构,有途径追踪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情况,了解各种债权的清偿情况,分析整理破产法的表现和效用,有能力推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的发展。(2)考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义务情况,发现和认定他们违反破产法的事实,追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将追索的数额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

(3)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者,破产管理局可以监督检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情况,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专业处理破产事务,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

(五)制定个人破产法。

在治理僵尸企业过程中,会发现很多僵尸企业情愿选择“跑路”也不愿意破产,原因是很多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提供担保,企业破产了,但企业主缺乏债务清理机制而陷入债务泥沼不能自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也影响了困境企业申请破产的积极性。

西方国家有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2013年破产清算案件728,833件中,其中个人债务重整案件333,626件,个人破产占整个破产案件的45%。客观上市场经济越完善的国家,越重视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破产案件也越多,反过来也促进社会资源流向优质企业而形成良性循环。

随着我国信用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成本的提高,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可实施也具有可行性。特殊的商事主体,企业主、高管等的个人破产及法律责任也是研究和讨论的重点。

结束语

上述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问题,2016年第八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近期在上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在会议上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成果清单中有关建立和完善公正破产制度的承诺,推动破产法制发展与完善的八点工作方向:一是高度重视运用兼并重组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二是坚持把救治“生病企业”放在首位,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正常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三是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积极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并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解决执行难问题;四是继续加快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五是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程序;六是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七是深入研究、着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新问题;八是积极推动破产审判领域的双边、多边交流,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宣传推广中国破产制度的优秀成果。

在会议期间,与会专家还将主要围绕“法庭外重组”、“破产从业者的角色”、“法庭内重整程序的迅速解决机制”、“企业主、高管等的个人破产及法律责任”共计四个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也是破产的热点议题和发展趋势。

4.关于处理固定资产的请示 篇四

*气发„2008‟3号

关于处理固定资产的请示

**市气象局:

我局公务、区域站维护用„上海大众“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码:鲁******,发动机号:******,于199*年**月**日购买,现已使用**年,行驶里程现已超过***万公里;目前车辆严重老化锈蚀,油耗增高,维修费用不断增加,使用安全性能下降,存在严重安全行驶隐患,无法正常驾驶,失去保存及使用价值,账面价值*****元,拟进行出售处理。

当否,请批复。

**市气象局

二○**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固定资产 车辆 处理 请示

**市气象局 20**年**月**日印发

5.处理意见请示 篇五

20XX年1月3日早晨7点20分左右,随县均川镇红石垭村的随州市龙王木业红石垭厂区发生锅炉爆炸,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孙家杰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业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呈报。

妥否,请批复。

XX

6.关于空调系统水处理、维保的请示 篇六

**总:

为了确保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系统冷却水需做管道清洗、预膜、加药处理。因冷却水作为制冷系统主要散热机构,循环水的水质好坏直接影响到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寿命,一方面会使制冷负荷增大,另一方面会形成垢下腐蚀,造成水电浪费,消耗能源。为了空调系统经济、稳定运行须对冷却水及管道做加药处理。

另经与****厂家共同对机组进行实地开机检查,空调制冷机冷凝器铜管因长期未进行清洗造成严重结碱,直接影响制冷效果,且浪费能源。为保证制冷机组正常运行,制冷机组须进行彻底清洗,已达到良好的经济制冷效果。

物业保卫部经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沟通,要求以上公司对系统进行现场检测后,分别报价如下:

经对比,******有限公司方案、价格较合理(最终优惠价39000元),建议由该公司为我司提供空调系统水处理和设备清洗服务。

妥否,请批示。

7.企业成立党支部的请示 篇七

哈尔滨工业大学同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7月,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科技园首批入园企业,被列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创业与科技实践基地。公司在成长的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公司研发项目被列为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获得黑龙江省20信息产业化专项基金。公司现已经发展成为黑龙江省IT行业颇具科技实力的企业之一,并向集团化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支部申请。情况如下:

全公司共32人,有17人写了入党申请书,1名积极分子,并且每人都递交了3―5篇思想汇报,3名正式党员,符合建立支部条件。同时,该公司同志整体思想认识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生活上相互关心,同事之间相处融洽,条件比较成熟。

因此,为了更好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党员在群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拟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同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隶属产业工委领导。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具体人选,将按选举程序民主产生,筹备工作由本支部负责。如若同意,打算在三月筹备完毕。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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