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休假规定(精选11篇)
1.计生休假规定 篇一
考勤、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正规化管理,确保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考勤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教师:上午8:20——12:00下午14:20——18:00)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管理
1.学院教职工上、下午上班必须在指纹机上进行考勤(在翰院、艺步楼、贡院均可),特殊工种如保安、宿管员、超市服务员可由本部门单独进行考勤。
2.每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记录由人事处汇总统计,并进行公布。每月的考勤记录,作为教职工本月工资核算的依据。
3.因事无法按时进行考勤,应于当天书面说明情况并请本部门领导签字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4.凡在上班期间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专职教师和科以上干部须有书面请假条和各级领导审批签字),无故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一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5.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作考核、业绩评价和奖惩等切身利益,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自觉进行考勤。
三、迟到及外出
1.未经请假,考勤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20元;迟到16分钟至30分钟的每次扣除50元;迟到31分钟以上的,按半天事假计扣工资。半天未上班的,按全天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
2.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本部门领导批准即可。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院领导请假。
3.工作时间不假外出,2小时以内,按矿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按矿工1天处理。
4.参加读研学习的专职教师或行政干部,应在开学前书面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附一学期的课程安排),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5.在本院各处室实习的学生,如考研学习,应停止实习,并办理离校实习的手续。
四、病 假
1.员工因病请假休息或治疗,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属急诊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上班后补交医疗证明。
2.员工因病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将扣除全部期末奖金。
五、事 假
1.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交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外出或不来学院上班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2.请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处室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事假期间,按本人的日工资计算标准并按日扣除相应工资和
餐费。
4.凡属事假期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
六、加班
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必须加班的教职工,在每周星期四下午6:00以前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填写加班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加班人员,加班工作前,须在办公室加班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七、其它假期
婚假、丧假各3天(不扣工资,只扣餐费),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
八、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计生休假规定 篇二
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职工为争取年休假集体起诉单位、并由法院正式判决获胜的劳动争议案。
10天年休假“变”5天
2011年11月的一天,正在北京中和锦程公司车间里忙碌的万华兰接到了来自老家的电话,电话里,父亲急切地告诉她,几天前母亲下地劳作时不慎摔伤了腿,让她请假回家看看。自从2000年万华兰来到北京打拼,只有过年才能回家,现在突然接到母亲受伤的消息,心里顿时焦急万分。
挂了电话,万华兰就匆匆找到分管车间的经理,打算请几天假回家照顾母亲。经理表示,短假可以批,长假却有些困难。
此时的万华兰已顾不了许多,她说:“经理,我是真的有急事必须回家一趟,您能不能通融一下,我保证回来之后会加班把耽误的工作补上!”“我知道你的情况,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也没办法。要是开了一个先例,以后人人都来请假,那公司还怎么运作?”
出了经理办公室,万华兰的眼泪“刷”的一下落了下来,一想到母亲受伤在床,而自己却连在身边照顾都做不到,万华兰愈发伤心,一路走,一路不住地流泪。
回到车间,万华兰的眼睛还是红红的。同在车间工作的李妍注意到万华兰情绪低落,忙把她拉到一边,关切地问她:“你怎么啦,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万华兰心中郁闷,正想找个人倾诉一下,见李妍主动询问,便一五一十地将请假被拒的经过说了出来。“这也太不通情理了!平时不让请假就算了,碰到特殊情况就不能变通一下么?一个人能耽误多少活呀!”李妍愤愤不平。
正逢下班时间,两人的动静引起了不少同事的关注,大家纷纷围过来七嘴八舌地给万华兰出主意。然而,说了半天都绕不过公司的规定。
“国家有规定,职工可以带薪休假,工龄越长假期越长呢!”说话的是车间里最年轻的罗小梅。“是啊,我可以请年休假。”万华兰眼前一亮。
罗小梅立即从口袋里掏出了手机,从网上调出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万姐你看!”罗小梅把手机递到了万华兰眼前,大家凑过去,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天,万华兰一大早就来到了经理办公室。
“经理,要是请事假公司不允许,那我就请年休假。”听万华兰提起年休假,经理想了想说:“请年假可以,不过公司规定年休假只有5天,你只能请5天假。”“怎么是5天?我的工龄已经超过10年,应该有10天的假啊!”万华兰老家不在北京,光是往返的路上就需要几天时间,5天时间对她根本不够。
“公司就这样规定的。”听到经理这样说,万华兰心里也很恼火,家里老人出了事,做儿女的回去尽点孝心不是天经地义吗?为什么公司要百般刁难!她的语速也不知不觉加快了:“公司的规定大还是国家的规定大?这假不批也得批!”
说完,万华兰怒气冲冲地走出办公室。当天,万华兰就收拾行李踏上了回家的火车。直到休完了10天的年假,万华兰才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辞职捍卫“休假权”
2011年12月2日,回到公司上班第二天,万华兰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将她调入后勤部工作。后勤部的工作大多是一些零碎的杂活,不仅工作劳累繁琐,而且工资也比原先的岗位低了不少。公司领导还在集体大会上点名批评了万华兰及个别女职工,说她们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责任心,不服从公司管理等等。万华兰觉得,公司这样做是在变相惩罚自己。
这时万华兰还得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工资报酬,可这么多年,公司并未补偿过他们。
万华兰并不想当个“刺儿头”,她只是没想到,向公司争取本就属于自己的权利会是这么困难。
2012年1月10日,万华兰再一次找到了经理,在自己要求调回原岗位遭到拒绝后,万华兰心一横,大声说:“国家有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该按照工资的3倍来补偿,我要求公司把这几年应该补偿我的钱全部发给我。”
可经理表示,公司的职员一切都要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万华兰不经公司同意就不来上班,公司不开除她已算客气了。万华兰却倔强地说:“这件事我没错,该给我的假期必须给我,如果公司不能给我一个说法,那我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了!”
万华兰本想“警告”一下公司,没想到经理的态度出乎意料地“淡定”:“这是你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万华兰气得浑身发抖,面对公司的强硬态度,她在心里发誓,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2012年2月14日,万华兰正式向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同公司的刘慧和方芳也因不满公司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辞职。
三个人聚在了一起,决定抱团维权。几个以前辞职的同事得知万华兰要与公司“叫板”,也纷纷要求加入,就这样,原本3人的小团队一下增加到了8人。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万华兰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几次召集双方调解,然而,大半年的调解始终没有结果。
万华兰等人是又沮丧又不甘,大家商量后决定,起诉北京中和锦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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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上遭遇“无间道”,强势公司终败诉
2012年2月底,万华兰等8人找到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钱树峰律师。钱律师得知了万华兰等人的遭遇后,明确表示,中和锦程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自己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并且,万华兰等几名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却要求一年一签,这也明显违规,因此,除了补偿员工年休假工资外,公司还应支付未与万华兰等人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钱律师表示,如果万华兰一方向法院起诉中和锦程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有了律师的鼓励,2012年3月,万华兰等8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和锦程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万余元。
公司听闻万华兰真的到法院起诉后,主动找到万华兰要求和解,并诚恳地表示一定会尽早将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发放给她们。
有了公司的承诺,万华兰总算放下了心。她一直等啊等,却迟迟不见公司有所动作。渐渐地,万华兰的心情由当初的喜悦变成了焦虑,她多次去公司询问情况,每一次,公司的领导都客客气气地接待她,然而,她却始终见不到公司有任何的实际行动。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有几个同事耐不住性子多次向公司询问情况,万华兰心里也打起了鼓:公司方面是不是只是嘴上说说,压根就没打算真的服软?
眼看着已经进入了6月,这一天,万华兰接到了一个电话,是同事韩倩打来的,韩倩是8名女工中的一名。万华兰知道,韩倩是心里没底了,便安慰她道:“你别急,这官司我们胜算很大,公司早晚得赔我们钱。”没想到韩倩在电话里吞吞吐吐了半天,竟是透着要撤诉的意思:“万姐,我是想,要不然就算了吧,这样拖下去也不是办法,他们那么大一家公司,我们斗不过……”
万华兰没料到韩倩会突然打退堂鼓,一时之间诧异不已:“韩倩,都到了这个份上了你怎么会想要撤诉?”那头,韩倩挂断了电话。
就在韩倩提出要撤诉的第二天,又有一名同事提出想要撤诉。
这下万华兰觉得事情有些奇怪了,立即给其他5名同事打电话,问他们听到了什么风声。方芳告诉万华兰:“前几天,公司的领导给我打过电话,说只要我撤诉,公司就会给我一笔补偿金。对方还说,要是继续跟着你瞎胡闹,最后不仅一分钱都没有,还会输得很惨。”
原来是这样!
好在方芳没有打退堂鼓,她旗帜鲜明地表示要把官司打到底:“他们越是紧张,越说明他们心虚!再说,我也不光是为了什么补偿金,我是为了争一口气。”
方芳的表态让万华兰松了一口气,其他四个人也纷纷表示不会撤诉。后来,在大家的劝说下,韩倩和另一名同事也放弃了撤诉的想法。
2012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万华兰等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裁定北京中和锦程公司支付万华兰等8名员工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法定休假加班工资、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假300%的工资、2012年1月至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41万余元。
2012年8月13日,北京中和锦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7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中和锦程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提出申请休年假,公司将视为主动放弃休年假。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她们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并签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公司的工资标准是浮动工资,提成的部分与业绩挂钩,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一事。合同到期,公司也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合以上理由,中和锦程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而原告代理律师钱树峰认为,中和锦程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没有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工龄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规定,并且,中和锦程公司发布的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违法的规定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北京中和锦程公司的申诉意见,认定中和锦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虽然方式隐蔽,但的确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缩小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建议双方接受调解。
2013年5月初,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审和解:中和锦程公司撤回上诉,并在5月15日前按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的90%支付给万华兰等8名员工各项赔偿款。
截至2013年5月15日,万华兰和其他几名同事已经拿到了全部赔偿金,中和锦程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年休假的规定做了修改,改为“工作满10年,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为15天”。
万华兰说,她们8个人的努力,能促使公司修改规章制度,她们很欣慰。(主人公为化名。)
编辑/刘柳
3.年休假规定 篇三
为了维护医院工作人员休假权利,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所有事假首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累计天数未达到职工本人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其休假天数为事假冲抵后余下的年休假天数。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上考核不合格者。
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处理好工休关系,既要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又要保障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五、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最多2次休完,不跨安排。当年未休完者,假期作废。
六、年休假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休假天数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如2011年8月参加工作,到2012年7月满1年的,从2012年8月起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在当年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可在当年内按工作年限满后的条件享受年休假,比如,2012年8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12年1-12月都可按10天享受年休假。
招聘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执行,其工作年限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二)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应计为下年休假时间。
七、请假程序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休假去向和期限),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批,报医院办公室登记并发回执交科室方能生效。
假期结束,休假人员须到办公室销假。
4.公休假制度规定 篇四
2017年国家公假安排
2017年元旦时间:1月1日
2017年除夕时间:1月27日
2017年春节时间:1月28日
2017年清明节时间:4月4日
2017年劳动节时间:5月1日
2017年端午节时间:5月30日
2017年儿童节时间:6月1日
2017年国庆节时间:10月1日
2017年中秋节时间:10月4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5.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员工。3 作息制度
3.1行管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工作时间为:
每年10月-次年4月: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年5月-9月:上午7:30~12:00;下午14:00~18:00。3.2 高层管理人员、销售员、驾驶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本条3.1款规定的工作时间,但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3.3各单位生产部、技术部、研发中心、仓库等部分岗位上班时间由各单位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提报所属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法定节假日
4.1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4.1.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4.1.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4.1.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1.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2 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确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不安排调休。(高层控制)员工考勤管理
5.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员工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当月考核。
5.1.1迟到是指迟于上班时间到岗(两个小时内); 5.1.2早退是指早于下班时间离岗(一个小时内); 5.1.3脱岗是指上班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一个小时内); 5.1.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a)无故缺勤;
b)不履行请假手续即不上班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 c)上班迟到超过两个小时到岗; d)提前下班、无故离岗超过一个小时的; e)不定时工时制人员失去联系超过三个小时的; f)离职手续未按流程办结即离岗的。
5.2 周六下午是公司例会和员工培训学习时间,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如当日公司未作相关安排,则可于中午12点以后下班休息。
5.3 公司采用书面考勤与报行程相结合的方式,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5.3.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考勤表格式要求每日如实登记部门员工的考勤信息,进行书面考勤。各公司生产部一线员工的出勤情况由组长或车间主任考勤;组长、主任的出勤情况由生产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考勤;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由各公司行政部/办公室负责考勤。
5.3.2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应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将上月部
门内员工考勤信息汇总,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或办公室。
5.3.3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每天下午16点前应主动向行政部/办公室报当日具体行程。对于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部将扣当月考核1分/天。
5.4 员工因外勤等原因需推迟到岗或提前离岗时,应提交《临时出门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归档至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考勤负责人。
5.5员工因公出差的,应填制《出差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归档至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员工出差期间应到所到公司办公室签到后,视同出勤。
5.6员工确因紧急公务,无法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于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员工休假管理
6.1员工因私事、生病、婚丧、生育、工伤等无法正常上班,可以按规定分别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或工伤假。
6.2请假应先提交《请假申请单》,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向部门负责人进行短信请假,并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6.3 假类界定
6.3.1事假
a)员工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时,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b)事假期间患病,按事假处理,事假期满患病,需要请病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c)员工请事假按基本工资除以2除以26个工作日乘以当月请假天数扣薪(计件工资制员工依公司规定额度扣薪)。
6.3.2 病假
a)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应凭医院病历,方可申请病假。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b)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当月不超过3日的不扣病假工资,超过3日的,超出天数按基本工资除以2除以26个工作日乘以当月请病假天数扣薪(计件工资制员工依公司规定额度扣薪)。
c)员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病假,应附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d)女员工病假期间生育的,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后生病的按病假处理。
6.3.3 工伤假
员工发生工伤,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后,应持医疗机构病历请工伤假。如国家机关经审核认定不属于工伤,按病假处理。
6.3.4 产假
a)女员工生育请产假、流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正常情况下产假为158天,流产假十五日。假期内发放该员工工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制员工根据生产部相关规定执行),于产假结束回岗六个月后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b)男员工妻子生育,男员工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十天护理假。男员工按规定请护理假期间不扣工资,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c)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给予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及往返时间
算作工作时间。
d)女员工请产假、流产假,男员工请陪护假的,应提供医院产检等相关证明。
6.3.5 婚假
a)员工婚假三天,在外地办理婚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b)员工请婚假应提供结婚证或相关证明,婚假应一次性休完。6.3.6 丧假
a)员工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以及公婆、岳父母之丧,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三天以内的假期。
b)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6.4 审批权限
6.4.1办公室行管后勤人员、销售人员、驾驶员请假: 1)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请假:三天以下(不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总经理审批。
2)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超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总经理批准。6.4.2 生产部、扶贫工厂员工请假:
1)生产一线工人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生产主任或扶贫工厂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生产经理批准,超过三天的由生产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
2)生产组长或主任请假一天由生产经理批准,超过一天的由生产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3)生产经理请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总经理批准。
6.5员工连续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或工伤假的假期,均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6.6员工休假期满时需续假的,应参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6.7 《丽达集团请假申请单》请参照(附件2)。7 带薪年休假
7.1 员工本公司工龄满一年以上、实际工龄十年以下者(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或提交工龄证明材料),可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工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可享受十天带薪年休假,二十年以上的可享受十五天带薪年休假。
7.2 一个内,员工在保证岗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须自行安排休假时间,若同一内未休完标准天数,则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8 加班与调休
8.1加班
8.1.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安排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填写《丽达集团加班申请单》(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审批后的单据作为之后调休或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应在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申报手续并说明未提前申报原因。
8.1.2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a)无加班审批手续或加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视为加班。b)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完成的,亦不视为加班。
c)有加班申请但无签到记录的,不视为加班。
8.1.3员工加班应与其它工作日正常上班时一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8.2调休
8.2.1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周日加班或延时加班,并且履行了正常加班申请手续的,由部门安排调休,或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调休。
8.2.2员工调休前应填写《丽达集团调休申请单》(附件4),经部门负责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可调休。员工调休一次不能超过一天。中层管理人员调休应报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可调休。
8.2.3 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应建立员工加班/调休台账,每月第5个工作日对各部门上月调休情况进行统计,并反馈至各部门分管领导。
8.2.4一般情况下,员工周日加班或延时加班应在三个月内调休完毕。8.2.5 所有加班调休仅针对标准工时制人员,不包含不定时工时人员和生产相关人员。
8.3加班工资
因工作原因,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在三个月内安排补休完的延时或周日加班,经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2/21.75(标准工作日天数)/8(日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8小时/天)支付加班费。员工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无旷工的为满勤。迟到/早退扣当月考核3分/次;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手续不全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旷工除扣除全部满勤奖以外,旷工一天按:本人基本
工资/2/21.75(标准工作日)*旷工天数*2倍扣除当月工资;一次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五日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在休假期间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所属各公司、阜阳销售部、合肥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制订(修订)适宜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报总公司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安丽字【2017】15号)文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14 附件1:《临时出门证》
附件2:《丽达集团请假申请单》 附件3:《丽达集团加班申请单》 附件4:《丽达集团调休申请单》
签 发: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年 月 日
附件1:
临时出门证
附件2:
附件3:
6.2014年休假国家规定 篇六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laodongfagui/laodongfaku/1074984.html
7.年休假管理规定 篇七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深圳)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包括公司外包业务人员)
三、年休假待遇规定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以自然年(即公历1月至12月)为计算跨度。
(一)、自然内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年休假;
2、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
3、凡在公司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
4、凡在公司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5天;
(二)、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伤)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三)、员工离职申请规定如下:
1、员工申请离职时,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该员在本公司已工作的天数重新折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该员工未申请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休假,已申请且多休的按事假扣回。
3、计算公式:
当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在本公司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休天数。
四、实施办法:
公司可以根据行业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内安排,公司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分部门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生产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时期。
(三)员工可以根据“考勤系统”中年休假剩余天数和期限在生产淡季时申请休假,休假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半日)为单位调休或请假使用,不可跨分期休假。年休假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否则按自愿主动放弃年休假处理,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年休假,若员工放弃休假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正常工作标准计发。若员工本人申请休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一)、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自愿主动放弃处理。
(二)、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一继续享受年休假。
(三)、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以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公司将给予补偿。
(四)、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未申请休假的以及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按自愿主动放弃处理,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六、其他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与年休假不冲抵。
(二)年休假一般不得与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公司统一安排除外)。
(三)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休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安排
(四)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五)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2年04月27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执行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将另行通知。
(三)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人力资源部
8.劳动法关于规定休息休假的规定 篇八
(一)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二)其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职工探亲假期的规定是:1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的团聚时间。并且,还要根
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要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另外,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99.09.18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9.09.18
【标题】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时效性】有效
9.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
(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
(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
第四条 假期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第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
(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五)年终目标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
1.病事假15天以内,扣全勤奖、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2.病事假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2个月的年终目标奖。3.病事假1~2个月,扣全勤奖、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4.病事假2~3个月,扣全勤奖、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5.病事假3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六)病事假累计6个月者,扣除一年工龄,不参加当年考核。(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第六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
3.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4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调动、出国、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1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2天的扣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2个月绩效奖。
2.旷工3天的给予待岗。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公职处理。
4.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填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
(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
(3)对在当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
(一)。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 ⑺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1)~⑺情况之一的则下一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6.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
(二)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
(三)生育假
1.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
(4).产假天数规定:
①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2.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3.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4.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
(3)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4)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②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日。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④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⑤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30天。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
6.产前检查假、怀孕流产假、产假、晚育奖励假、哺乳假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四)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天数规定
(1)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2)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当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
3.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5.根据《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报销路费标准按医院原有规定执行。
(五)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死亡后,科室可安排3天丧假。
2.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3.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六)工伤假(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1.职工工伤的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2.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4.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放射假(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从事放射、CT、MRI、放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1)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14天;(2)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21天;(3)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的,休28天。
2.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4)如当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后,出现本条上述情况的,则下不再安排放射假。
3.非放射岗位人员临时参与放射线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补贴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1)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放射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八)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28岁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八条
其它
1.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的休假:按进修学习单位的规定执行,医院不认可其累积休假。
2.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各科室凭值班表汇总至相关职能科(临床科室汇总至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医技科室汇总至门诊办),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医院办公室。日常急诊手术、抢救病人等情况加班的,以行政总值班与医疗、护理总值班确认为准(查对行政总值班记录)。医院年终核定后,有关加班费用发放至各科室。
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即依上级规定执行。
10.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篇十
考勤、值班和休假管理规定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的凭证,也是评价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正常的工作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八条 旷工:凡未按请假手续办理的缺勤、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没有任何事由说明者,均视为旷工。在旷工期间扣除双倍全额工资,并给予书面警
告处分;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年度累计旷工5
天,或因旷工给予二次书面警告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
偿。
凡公司员工,无论何职级,均需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单由人事行政每月底打印一次,留存人事行政部,不向员工本人发放并以此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法定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1、法定假日:元旦 1天;春节 7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1天;端
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全年共计15天;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休假日。
2、带薪年假:带薪年假可用于探亲、旅游、休息等,也可用于冲抵病、事假。员
工入职转正后一年(含到职日期)有5天年假;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有7天年假。以
后每增加一个自然年,则增加一天年假,一年的年假累计不超过15天。我们鼓
励员工劳逸结合,按年休完当年年假;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年假,年假以半天为休假单位,休假次
数不限,必须根据公司业务季节性安排,避免在业务繁忙时期休假。
3、婚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如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在转正后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
只能享受一次带薪婚假。婚假须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过期无效。如员
工离职,未休婚假自动清零,不享受其他补。假期以一天为单位,需提前15天申
请,请假时需附上结婚证附件。
4、丧假:员工入职转正后一年(含到职日期)后,如有员工的直系亲人(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及员工配偶的直系亲人(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3个工作日带薪丧假,丧假须一次性
休完。需要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事假,不享受其他补助,假期以一天为单位。
5、女员工产假:
1)、女员工生育,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生育期间享受产假90
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已婚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30天。难产凭医生证明,增加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应一次休完。女员工
怀孕流产的,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流产假。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
办理请假手续。
3)、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为
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6、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但自愿参加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受伤的,不记为工伤,按病假处
理。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治疗或休养时间以医疗机构要求为准,痊愈
后回岗继续工作。如造成伤残而无法继续工作的,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国家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7、病假:病、伤假以半天为请假单位,员工请病、伤假为三天(含)以上需提供
医疗机构出据的病、伤假证明。并须按照请假程序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如因突
发急病未能事先请假的,员工应当于痊愈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
事假处理,请假员工有义务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如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待遇:每月病假在一天以内的,工资100%发放;每月病假2天(含2
天)以上5天以下,按工资60%发放;一个月内连续病假超过10天(含休息日),视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只享受工资的50%,不享受其他补助。
8、事假:除上述假期之外,员工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均视为事假。事假以小
时为请假单位计算,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部门主管有权不接纳未有充分理由的事假申请。事假时间连续超过1个自然月或1年内累积超过2个自然月的,视为
员工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事情结束后,如要返回公司工作的,公司有
权决定是否接收,及是否计算其之前的工作年限。
9、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部门主管职级以下员工的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属部门
主管批准。连续超过三天由所属部门报总经理批准交人事行政人员备案。部门主
管及以上职级员工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交人事行政人员备案。
10、申请假期提前天数
申请1天,需提前1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申请2-3天(含3天),需提前2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申请4-7天(含7天),需提前7天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申请。
申请7天以上,请需提前14天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申请。
第十条 加班及值班加班时间的确定:员工工作时间超过19:30后,可以计算加班。加班必须
向领导说明具体事情,并经过许可方可算为加班。
1、加班补贴:工作日加班发放餐补和报销交通费,周末加班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倒
休(值班除外)。
2、饭费补助标准:10元/餐(在家加班不享受餐补)。交通费报销标准:平时加班
超过21:00的,应搭乘地铁或公交,公司只报销地铁(公交)沿线至家的出租车
费;休息日加班应搭乘地铁或公交,公司只报销家至地铁(公交)沿线的往返出
租车费;员工在公司加班较晚,并经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加班的,第二天来公司上
班可以晚半小时,做调休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领导说明缘由另作处理。
3、值班管理:由于公司主要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周末业务咨询甚多,为此,周末
采取轮流值班制。员工周末值班时间规定:08:30-18:00。周末值班,如果员
工未按时到岗或未到岗,按公司日常考勤处理。周末值班,必须有业务人员及行
政人员在岗。如果员工未按时到岗或未到岗,按公司日常考勤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主管考勤和休假管理
1、必须以身作则,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如有请假、公出、休假,必须经公司总部领导批准,报总部人事行政部备案。
3、如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全勤奖:
公司设立季度全勤奖,奖金为200元;年度全勤奖,奖金为500元,并可多享受3
天假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8起执行,以往任何与本文有冲突的规定均告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特别说明:如当地的劳动用工相关政策或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以当地的政策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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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员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篇十一
目的: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体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结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公司所有人员
内容: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十分钟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旷工3天以上,扣除全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7天,均应作开除处理。
3、请假办法
(1)公假: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修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山区的,不超过12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本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3)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侨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应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却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期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周末加班费岗位工资÷22..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工资÷22.5×3×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办公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嫁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
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8天难缠或双胞胎加14天
晚婚假15天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婚
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身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育假至婴儿一周岁,哺育假工资按本人岗位的60% 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3~6个月,其他补贴照发。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1日;
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以最长产假期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病假。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规定办理(参见表7.3.2、表7.3.3)。病假三天内按工资60%发放,四天以上按(底薪+考核考勤工资)÷30天记扣工资。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记超过1个月(或30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 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从新累计计算。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两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以上、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60%、70%、80%、90%、100% 表7.3.3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以上、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岗位工资)40%、50%、70%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底薪+考核考勤工资)÷25.5天计扣工资。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10天。(军婚和分居两地直线距离500千米以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1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离家直线距离500千米以上)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高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从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 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第九十五条员工探亲假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第九十六条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疾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在享受一年一次探假。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九十八条年假的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人员和义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均实行休假规定,年假为3天逐年增加。年假不超过10天。第九十九条享受年休假的几条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在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在享受年休假。
3、受各种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5、凡外单位、外是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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