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事故分析和防治爆破事故的措施(精选7篇)
1.爆破事故分析和防治爆破事故的措施 篇一
露天煤矿爆破事故案例分析
这是2013年发生的一起爆破事故,某露天煤矿一采区1440岩石平台 正常穿爆作业时,突然发生炮孔炸药非正常、非控制性急爆,碎石及爆炸冲击波将8号挖掘机和13号自卸翻斗车驾驶室损坏,导致挖掘机司机死亡,自卸车司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陆拾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于2013年6月15日17时许向当地安监局报告,当地安监局随即报告上级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接到报告后,分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于2013年4月16日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公安局、爆破专家和市防雷中心专家赴事故现场进行爆破原因调查分析。
(一)矿井概况
该露天煤矿面积为1.8553km2。0.6Mt/a的露天煤矿进行开采,属乡镇煤矿。事故发生前,该矿六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属正常生产露天煤矿。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是某露天煤矿一采区山顶的第二作业平台,标高1425米,第二作业平台上方约15米处,有第一作业平台,第一作业平台为不规则平台,标高1440米,长度约为250米,宽度约为30米,事故发生前,该矿为降低第一台阶高度,在第一平台沿边缘走下,布置钻孔约100个,孔深8-9米,孔排距为4*4米,煤孔装药约50KG(公斤),本次共装药为5T,液压挖机和自卸车在第二平台进行装运扎实作业,距离爆破平台边缘倾斜距离约20米。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3年6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某爆破公司张某将爆破物品拉倒该露天煤矿爆破现场,组织煤矿爆破小队开始卸车,在卸车过程中,张某因腰部扭伤,向某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张建某请假后回家,张某离开前未对作业现场做出任何停止装药爆破等相关知识,张建某也未安排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指导,煤矿爆破班长黄某带领人员向炮眼装药,同时装入了导爆管,大约16时30分完成装药封孔工作,并对起爆电雷管进行了连线。本次爆破采用电雷管角线串联的方式,共使用了十发电雷管,每发电离管绑定十根导爆索,引爆十个炸药钻孔,最后将连接好的角线进行了串接,完成准备工作后,黄某等所有装药爆破人员撤出了爆破区域,并在1440平台入口进行警戒,等待爆破时间,该矿规定,每天爆破时间为18点30—19点,17时左右开始下小雨,在另一采区的爆破管理人员夏某用对讲机通知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梵某撤出现场人员和机械,此时,雨越下越大,并伴有雷电,大约17时30分左右,一声巨响,雷管和填装好的炸药被引爆,扬起的碎石及爆炸冲击波将1425平台正在撤离的8号挖掘机和13号自卸车驾驶室损毁,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梵某,副队长刘某首先赶到事故现场,确认人员被困后,立即组织施工队张某某、刘张某、李某、杨某、聂某等人展开救援,救援人员首先将浮石拨开,用铁棍等工具撬开被石头砸坏的驾驶室门,约18时20分先后从撬开的驾驶室缝隙里将挖掘机司机和自卸车司机救出,因挖掘车司机陈某伤势较重,呼吸微弱,梵某立即将其送往市级医院进行救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陈某死亡,于次日凌晨3时左右莫殡仪馆接收陈某遗体。自卸车陈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自此,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 某帮爆破公司违反爆破安全规程,雷雨季节使用电雷管进行爆破。在装药前,未按规定将无关人员和设备撤离到安全区域,因雷电引爆作业区域内已串接的炸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该露天煤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露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起跳规定》精神,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强化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理顺生产工序,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2、某爆破公司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一体化”相关要求,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3、该露天煤矿和爆破公司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配备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漏填煤矿雷雨季节的停产撤人及火工品使用 的监督管理,雷雨天气严禁进行采剥或爆破作业。
5、针对爆破公司在露天煤矿进行爆破施工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建议当地公安局加强对辖区内爆破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陈某,群众,施工队挖掘机司机,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在装碴作业时,为追求装碴车次数量,在下雨时接到撤人命令后,未立刻撤出,盲目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陈某,群众,施工队自卸车司机,在运碴作业时,为追求云碴车次数量,在下雨时接到撤人命令后,未立刻撤出,盲目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3、黄某,群众,该露天煤矿爆破班长,协助爆破公司技术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实际履行职责中,具体组织人员装药、连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4、樊某,群众,施工队现场负责人,负责采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处理,在未与爆破单位联系情况下,盲目安排人员在1425平台装运碴石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5、杨某,群众,施工队队长,负责采区采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处理,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千元。
6、张某,群众,某爆破公司安全技术员,负责该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在装药前未联系督促施工队人员、设备撤到安全区域,且违规在雷雨季节使用电雷管爆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千元。
7、张某,中共党员,某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露天煤矿爆破施工全面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爆破一体化”要求,在雷雨季节违规审批使用电雷管起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在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八千元。
8、金某,群众,该露天煤矿技术副矿长,负责煤矿采剥技术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爆破公司制定的技术措施审配不严格,未严格监督爆破公司执行“爆破一体化”要求,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9、苏某,群众,该露天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爆破公司监督管理不严格,对煤矿施工队与爆破单位组织协调不力,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爆破作业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身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10、吕某,群众,该露天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爆破公司监督管理不严格,对煤矿施工队与爆破单位组织协调不力,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爆破作业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2.爆破事故分析和防治爆破事故的措施 篇二
批 准:邹铁军 审 核:王 志 编 制:刘明德
国电吉林热电厂发电部
运行一分场
2008年09月23日
防止锅炉制粉系统及粉仓爆破的事故预案
在火力发电厂的生产过程中,制粉系统爆破、粉仓爆破是直接损坏设备、发生火灾,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恶性事故,给国家、企业、个人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为此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认真负责。为保证制粉系统安全运行。防止制粉系统及粉仓爆破,尤其是在雨季最易发生制粉系统爆破事故,为此,特制定此预案。
一、加强设备缺陷的管理,发现制粉系统管路中有重皮、死角,应及时进行缺陷登记和联系检修人员进行处理、消缺;
二、加强原煤管理,防止易燃、易爆物混入原煤内进入制粉系统(雷管等);
三、发现堵、断煤及磨煤机入口以及磨煤机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四、制粉系统正常运行时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65℃,并保持煤粉水份、细度合格;
五、启动制粉系统前,要认真检查磨煤机入口及磨煤机入口椭圆管上部,发现有积煤时,应及时进行清理,特别在雨季原煤湿度大时,更应认真加强进行检查;
六、清理磨煤机入口以及磨煤机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戴好劳动保护,手套及手电筒,使用专用工具;
2、检查磨煤机入口或磨煤机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时,应首先开启制粉系统2号门、关闭1、8、9号门,待磨煤机入口温度降至200℃以下时,停止原煤给煤机。待磨煤机入口温度降至100℃以下,磨煤机出入口压差与启动前相同时,停止磨煤机,切换风挡板后,司炉应在停止的给煤机、磨煤机操作把手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应侧身缓慢开启磨煤机入口检查孔门,进行磨煤机入口的检查;
3、如有积煤,清理磨煤机入口或磨煤机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前,应做好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积煤着火的前提下,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积煤的清理;
4、在磨煤机空心轴或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严重,需要运行人员进入磨煤机大罐内进行清理积煤时应:
① 开启2号门,关闭1号门,停止原煤给煤机进行抽粉,同时 活动回粉管锁风器,将回粉管内存粉放净,保证回粉管畅通,不得有积粉;
② 停止磨煤机,填写捅煤操作卡,联系值长通知电气值班员对磨 煤机、给煤机拉电,待电气值班员通知磨煤机、给煤机拉电,然后进行合闸试验,证实磨煤机、给煤机已经拉电,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司炉在操作把手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③ 制粉系统经彻底通风消除瓦斯后,待磨煤机入口温度降至40℃ 以下时,关闭制粉系统1、3、4、8、9、10号门,开启制粉系统各检查孔门进行通风,并在给煤机、磨煤机的操作把手上挂“有人工作,不许合闸”的警告牌,在制粉系统1、3、4、8、9、10号门上挂“有人工作,不许开启”的警告牌。
④ 进入磨煤机内清理磨煤机空心轴积煤时,应填写捅煤操作卡; ⑤ 以上各项具体安全措施落实后,必须有监护人,并认真做好监 护工作,方可进行磨煤机空心轴或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的清理工作,严防烫伤。
5、清理磨煤机入口及椭圆管上部积煤时,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不得将捅煤杆子顶在胸前,应放在身体侧面进行清理工作。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严禁工作人员将头部探入磨煤机入口检查孔内进行检查;
6、若发现磨煤机入口着火应按规程进行处理,严禁着火时清理入口积煤,处理过程应通知有关人员,尽量避免靠近制粉系统各防爆门、检查孔门,以免发生爆破伤人;
7、使用的捅煤工具要合适、长短适宜,防止将捅煤杆子的另一端误入牙轮罩内或将捅煤杆子别入磨煤机入口端壁上,造成人身伤害,捅煤工具使用完毕后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8、在清理磨煤机入口积煤时,要严格规范执行劳动保护使用规定,确保人身不受伤害。
七、启动制粉系统前暖管时,禁止采用高温风进行暖管;
八、保证断煤信号应好用,发现缺陷及时联系热检进行处理;
九、在处理堵、断、棚煤或磨煤机煤大抽粉时,杜绝采用不开2号门,不关1、8、9号门的方法进行;
十、若发现制粉系统内有积煤、积粉着火现象时,应立即加大给煤量使其压住火源,同时压住回粉管锁风器,开启制粉系统2号门,关闭1.8.9号门,缓慢进行切换风挡板后,关闭3号门,断开副盘总联锁,先停止磨煤机,后停给煤机;缓慢打开磨煤机入口检查孔,清除火源,十一、在处理制粉系统内积煤着火时,各项操作应沉着、冷静、稳定进行,决不可慌乱、盲目操作,严防制粉系统爆破。经处理积煤着火熄灭后,应进行全面、仔细检查,确认无火源后,方可重新启动制粉系统;
十二、回粉管锁风器应保证灵活好用,在处理积煤着火时,应设法将回粉管锁风器压住,防止未被抽净的煤粉冲到火源上,造成煤粉爆炸;
十三、正常停止制粉系统,导风时要冲洗再循环管路,对停止制粉系统检修进行消缺或暂时不投入运行的制粉系统要将制粉系统内的煤粉进行彻底抽净;
十四、若磨煤机出口温度表损坏,不能用排粉机入口温度表代替,没有磨煤机出口温度表,应停止制粉系统的运行;
十五、在停止制粉系统检修或在制粉系统管路上动电火焊时,待检修完毕,工作票收回后,应进行验收和检查,确认无火源后,方可启动制粉系统;
十六、清理磨煤机入口或磨煤机入口椭圆管上部积煤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司炉并做好记录;
十七、在雨季除按规定时间检查磨煤机入口外,应根据原煤的表面水份适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时要认真彻底,尤其是接班对磨煤机入口的检查更要认真、详细、彻底;
十八、在雨季班长应合理安排好人员,对重点、危险点要加强控制;
十九、进行清理积煤时必须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有足够亮度的手电筒,保证工作地点照明充足,并做好事故预想;
二十、加强对粉仓温度的监视,发现粉仓温度超过70度,要立即进行事故降粉,同时对粉仓进行密闭;
鉴于现在所燃煤种挥发份高,事故降粉时应按下列措施执行:
1、将粉仓上部密闭,将导向挡板导向绞龙,关闭绞龙下插板;
2、关闭粉仓、绞龙的吸潮管;
3、停止磨煤机必须倒风;
4、事故降粉后,暂时不制粉,要从其它炉送粉,多导两台炉,保证煤粉量;
5、当粉位达到4米时,开启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开始进行制粉。
二十一、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保持畅通,锅炉运行时应开启,停炉时应关闭;
二十二、锅炉停运时应尽量将粉烧净,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将粉烧净,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并且粉仓有粉时必须进行粉仓密闭;
二十三、保持合格的煤粉水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降粉;
二十四、当粉仓温度急剧升高且有爆炸危险时,要立即向粉仓打二氧化碳,并密闭粉仓;
二十五、发生制粉系统、粉仓爆破应及时汇报值长,由值长通知有关单位检查及清扫电缆,锅炉班长通知锅炉检修修复防爆门; 二
十六、各班组要对《二十九项反措》、《防止制粉系统爆破安全措施》、《雨季处理堵、断煤安全措施》及运行一分厂锅炉专业的《五十一项反措》认真组织学习、讲课,尤其是有关岗位人员必须学懂、学会,熟练掌握,真正做到防止制粉系统和粉仓爆破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运行一分场事故应急岗位职责
班长
1、班长对本班安全生产负责。
2、发生事故,班长到位应侧重查看锅炉运行参数及制粉系统异常情况等变化。
3、指挥和协助处理。
4、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负责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经验。副班长
1、副班长对本班安全生产负责。
2、发生事故,副班长到位应彻重查看锅炉参数及制粉系统异常情况等变化。
3、指挥和协助处理。
4、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司炉长
1、司炉长对本区段锅炉安全生产负责。
2、发生事故,司炉长到位应彻重查看锅炉参数及制粉系统异常情况变化。
3、指挥和协助处理。
4、制粉系统爆破后,应制粉系统防爆门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班长。
5、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6、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司炉
1、司炉是本炉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对锅炉安全、稳定运行负主要责任。
2、发生事故,司炉应注意锅炉参数及制粉系统异常情况变化。
3、根据制粉系统异常情况变化,进行事故处理。
4、及时向班长、值长汇报事故情况。
5、协助事故调查工作。副司炉
1、是本炉司炉的有力助手,2、对制粉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负主要责任。
3、发现制粉系统异常变化,应及时报告司炉,并及时果断处理。
4、及时向司炉、班长汇报事故情况。
3.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篇三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航运事业在我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行业的迅速发展,海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对全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海上交通;碰撞;事故;分析;措施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海上运输迎来了巨大的需求市场,导致投资经营者的数量急剧增加,运输实体由过去单一国有企业向国有、集体、个体多元化方向转变,水路运输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十分巨大。以2009年为例,中国因运输船舶交通事故死亡33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3.5亿元人民币,虽然比2008年同比分别下降了4.3%和33.1%,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依然十分巨大。
2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水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的事件[1]。我国交通部将海上交通事故划分为碰撞、搁浅、触確、火灾或爆炸、浪损、触损、风灾、自沉及其他引发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运输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人机系统,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于人、机、环境、管理这些因素相互不协调产生的,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测,但是对以往的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事故类型来看,以碰撞、搁浅为主,从涉事船舶来看,以渔船居多。文献[2]对某海域海上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发现,碰撞、搁浅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事故中涉及的船舶,渔船占到了。
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事故易发区域包括港口航道内、交通流密集的交叉点、通航分道的出入口,这些区域往往由于交通量大,交叉会遇频繁,导致船舶操纵困难,容易发生事故。
具有显著的时间性。夜晚尤其是二副、大副值班时段,由于生物节律,值班人员极易疲劳、困乏,导致航行事故;对于我国大部分沿海来说,月份至次年月 份受季风、寒潮等影响,风大浪高,海上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增多。具有随机性、小概率性和灾难性。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于系统内相关因素的相互作用产生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同时,伴随着航行环境的改善、助航设施的完善以及先进仪器设备的引入,事故的发生概率逐步降低;最后,海上交通事故的结果往往是致命的,不仅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而且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破坏。
3海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日本海难审判厅对年间的起海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在事故原因方面,图所列举的项海难事故原因,在4800起海难事故中出现9472次。出现次数较多的事故原因有:瞭望不当、未遵守规则、打瞌睡、监督指挥不当、未正确鸣放声响信号、对主机的使用维护不当、未检查船位、船舶操纵不当等。从这些事故原因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于人为失误引起的,如图1所示。
图1海滩事故中不同事故原因出现的次数分布
3.1人的因素
据统计,绝大多数水上交通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人作为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各种水上交通活动中担任船舶的驾驶操纵以及船舶维护,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人为因素[3][4][5]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船员不合格,即船员在技术上不合格,不熟悉船舶的性能,或者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导致错误操船等,致使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另一类是船员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如不按规定瞭望,或不按规定操作船等,致使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员有自己的视觉特性、反应特性和生理周期,并易受周围环境影响,而疲劳或兴奋等,影响船员的工作状态,从而诱发交通事故。此外,从心理学角度考虑,驾驶员的观察、注意和注意力、情绪和情感、意志和气质以及种种心理活动都与交通安全有程度不同的关系。
总之,船员对于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6],在于船员的职业素质和行为,职业素质包括道德、身心、技术、能力小`语言表达等方面,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有良好的行为。优秀的船员有利于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
3.2船舶因素
3.2.1建造质量缺陷
追求经济利益,安全设备投入甚少,或购置旧设备旧钢板,或安装非船用设备使用。有些船舶即使发现船上存在事故安全隐患,但忙于生产,已存挠幸,无暇顾及修理,带“病”航行。根据浙江辖区加2009年水上交通事故年报统计[7],全年船舶自沉23艘次,占事故总数的28.6%。部分新建的沿海小型船舶无设计图纸,或设计图不送船检部门审批;或擅自更改已审批的肉合本结构,不严格按照图纸进行建造;或未到认可等级的船厂建造。申请检验时,就随便挂个有证船厂的照牌,或干脆不申请检验,无证营运。
3.2.2技术状况差
主要集中在沿海200总吨以下的小型均助白中间。有的购入时就资料不齐,特别是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设备,如主机、推进器及舵机等。有的贪图价格便宜,购置滩涂造船企业产品;有的船稍微座浅装卸就变形;有的船靠泊时倒车来不了,舵机不灵;有的船舶为过船检关,配设备摆形式。据浙江辖区2011年水上交通事故年报统计[8],全年2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事故52起,占事故总数的57.1%;死亡43人,占事故总数的62.3%;沉船38艘,占事故总数的64.4%。
3.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9],是指船舶运动所处的条件,亦称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包括航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两个方面的因素。
自然条件因素是指船舶航行水域的航道条件、水文条件和气象条件等因素[10]。航道条件是指涉及船舶航行和操纵的空间范围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到限制的程度,一般包括水域宽度、水底平坦度和低质、水道弯曲度、浅滩礁石和其他障碍物的存在情况等;水文条件是指水深、水流、潮汐、波浪、冰冻等对船舶交通有影响的各种因素气象条件是指能见度、风、气温等对船舶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因素。
社会条件因素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所依赖的各种人工条件和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影响船舶安全的各种人工设施、通航秩序和交通管理[11]。人工设施条件按其功能不同,分为交通保障设施和影响设施,交通保障设施包括港口和航道设施,如码头、泊位夏船、锚地、航标和安全标志、通信等设施影响设施主要包括通航水域内的闸坝、桥梁、架空电线、海底电缆、水下管道等建筑物。·通航秩序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所形成的交通状态,包括船舶密度及其分布、船舶航迹分布、交通流方向、速度等。船舶交通管理是指对船舶运动组合和船舶行为的总体控制,包括船舶进出港管理、船舶航行和避碰规则、船舶定线、船舶交通服务等[12]。
3.4管理因素
3.4.1委托性经营企业(挂靠公司)管理脱节
委托性经营企业(挂靠公司)“代而不管”。1998年以后,为了有效纳轨个体经营船舶,减少事故发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机构采取纳人公司化管理等做法,由此产生了一批船舶挂靠公司[13]。从而导致经营与管理相脱节,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
信息渠道不畅。船舶在海上航行通过通讯联系从船公司获取安全信息是保障安全航行均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公司对船舶管理的重要手段。现在的情况是,船舶远距离无线重讯设备基本达到要求,而有的船公司主要是挂靠公司反而没有设备,或不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没有及时向船舶告知有关航海安全信息。
管理人员不懂管理[14]。管理人员平均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基本不懂航海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有的企业为了应付交通部门、航管机构对企业资质检查需要,表面上聘请几名退休船长、轮机长作为公司技术管理人员撑门面,出现“公司有名无人”的管理脱节现象。
3.4.2船东对船舶管理的盲目性
船东对船舶管理最大的问题是无视安全,片面追求效益。不按规定配员,不按时维修保养,带病航行。许多船东在人员拼凑不齐的情况下,临时到劳动市场招聘外来民工充当船员,未经上岗培训,语言不通,冒险航行。
3.4.3船长对船舶管理的缺位
船东在聘请船员时,无暇顾及船员责任心、心理个性、组织能力或不良航海记录,只要有证书就行,甚至人不来也行。船东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派不懂航海的亲属充当船代表,瞎指挥,乱指派,剥夺了船长法定指挥权,损害了船舶安全航行的合作氛围和船员安全效率投入的积极性。
4防范措施
4.1提高准入门槛
按照《国内均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5],对不具备NSM认证要求的航运企业进行整顿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整顿要求的企业,依法撤并。通或优胜劣汰,培育有规模、有实力、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促使委托性经营企业(挂靠公司)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4.2弘扬安全文化
企业应教育和督促全体员工,不折不扣地,扎扎实实地落实各级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杜绝“三违”现象[16],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应变能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社会要大力普及群众安全知识,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氛围。
4.3发展职业教育
整合船员教育资源,加大设备投人,开设航海、轮机职业大专班。加强船员培训发证管理,对于文化程度、海上资历、身体健康达不到要求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培训考试过程中要尽可能加实操演练内容。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引进交通院校航海类毕业生,充实各船员队伍,优化和改善船员结构,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17]。
4.4规范造船行业
依靠科技进步,改善造船工艺,规范造船企业,加强造船企业资质管理。规范船检行为,坚持“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验船质量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日钢板、旧设备造船。海事部门要利用安检、登记和事故调处等手段,监督造船和检验质量[18],对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曝光,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理。
4.5整治通航环境
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通航水域水产养殖、捕捞,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加强宣传,尤其要加强对渔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渔民的法制观念和大局意识。对不听劝阻,擅自在航道、锚地及禁捕区设置的网具依法拆除;对严重违反由航规定造成海损事故的,依法处理。通航秩序的维护,仅靠交通、海事部门的力量难以奏效,必须联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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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爆破事故分析和防治爆破事故的措施 篇四
31、录相放映厅发生火灾事故分析原因和预防措施
河南焦作帝天堂音像俱乐部主营录像放映业务,其用房是60年代所建的砖木平房改造后经豪华装修而成。2000年3月29日0时30分,无业人员康爱宾和罗春华来到该俱乐部录像厅15包房看录像。因感到冷,康爱宾从14包房取来一台石英管电热器,放在沙发前一脚远的地毯上取暖。半小时后,两人离开未关电热器。此后,观看录像的孟芳在15包房休息。2时30分左右,录像厅工作人员叫孟芳去另一包房,两人走时仍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3时01分左右,15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火苗窜出15包房,迅速向1l、13、14、16等包房和过道蔓延,引发特大火灾。由于录像厅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加之当夜播放淫秽影碟,为逃避检查于凌晨关闭了惟一的一个大门,致使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逃生,造成死亡74人,烧伤2人,直接财产损失19.95万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请分析事故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参考答案:
电影放映厅、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于人员聚集,做好消防工作,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极为重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达到一、二级;室内装修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等等。本案例中,天堂音像俱乐部的承包者韩本余严重违法违规经营。1999年6月,韩本余在装修改造录像厅时未向消防部门申报,并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无疏散通道,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骗取了营业执照。由于该俱乐部建筑是砖木结构,耐火等级只有三级,又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在着火时分解出大量的CO、C02、NO、N02、NH,等有害气体。在这起事故中,80%的人是因CO中毒窒息死亡,20%的人是因CO中毒后昏迷被烧死。本案主犯天堂音像俱乐部的承包者韩本余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直接责任者康爱宾、韩志斌、孟芳和罗春华被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6年、5年和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12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1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第6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5.爆破安全措施 篇五
1、爆破工必须专人专职,持证上岗。
2、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原理。
3、爆破工必须将雷管火药分别放入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及他人乱动。
4、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5、必须按照规程设计进行打眼、装药、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炮泥。
6、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完好,炮泥没有封实不得爆破。
7、爆破母线长度不小于50m。
8、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以及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9、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工、瓦检员、班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以及拒爆等情况。
10、处理拒爆遵守: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不能重新爆破的炮眼用炮棍确定炮眼方向,平行0.3m重新打眼爆破并收集炸落的雷管火药;严禁用工具直接将药卷掏出或拽出及用镐刨。
11、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亲自指挥下进行,并设置岗哨,处理完毕前该地点严禁进行其他作业,处理拒爆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12、引药装配好后,必须将电雷管的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防止触电引爆。
13、装药后,电雷管的脚线末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向上悬空,避开电缆、钢梁、单体、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及电气设备。
14、爆破作业前班长必须亲自设岗,坚持“谁设岗,谁撤岗”的原则。
15、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6、打眼和装药工序严禁平行作业。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发出警告:大声喊“爆破了”,并等5秒后再爆破。
18、装配引药必须在工作面外支护良好,顶板完整远离爆炸材料箱的安全地点;装配数量以当班用量为准。
19、炮眼封泥长度不小于0.5m。20、火药箱与雷管箱的间距不小于25m。
21、设岗位置:前后安全出口向外50m,禁止人员从任何路口进入爆破警戒区。
22、爆破后当炮烟吹散,并经班长同意,方可撤警戒,让人员进入采面。
二、使用发爆器的安全措施
1、发爆器必须由爆破工个人保管,放在固定的安全地点。
2、发爆器必须完好,保证安全引爆。
3、经常检查发爆器的电源,电压及其主要部件,以保证在井下安全使用。
4、每次起爆,只能引爆一个电雷管,一次起爆一个。
5、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注意保管不得丢失,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间,不准将把手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将把手钥匙拔除,摘掉母线扭结成短路。
6.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篇六
一、说 明
我矿经鉴定为瓦斯矿井,各作业地点的掘进工作主要依靠放炮掘进,爆破工作量大。为切实保证放炮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特编制本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工作面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3、地点20m范围内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0.8%,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爆破预备、二声爆破、三声爆破工作结束)“三保险”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5、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炮泥,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糊炮和非发爆器起爆。
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200g;b.炮眼必须封满炮泥;c.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d.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护;e.爆破时,必须站好岗并有班组长在现场指挥;
②.炮眼深度大于0.6m时,炮眼用炮泥封满。
14、装药前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①.掘进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损坏。
爆破员必须在警戒地点以外起爆,爆破结束10分钟吹解除爆破哨后方可有班组长安排撤岗
17、掘进巷道警戒地点距迎头不小于300m,且放炮地点必须设在避难硐室内。
18、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接头。
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③.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④.爆破母线与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⑤.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⑥.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⑦.爆破工使用的爆破母线要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1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网路闭锁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拒爆、残爆等情况。
2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在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力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处理拒爆时,必拒爆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④.处理拒爆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揸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8、爆破后,担任警戒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不准私自撤岗。
7.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篇七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编制依据
(1)《广东省民用爆炸物管理实施细则》;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安全管理办法》(2005)318号;
2、爆破安全措施
2.1生产技术管理
2.1.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制度:
2.1.1.1有安全员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1.1.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作业。
2.1.1.3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和警示标志。
2.1.1.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的人员必须撤至500m外的安全地点。
2.1.1.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1.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1.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进行。
2.1.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天所需爆破器材用量。由施工员核定当天用量、填写领料单或准领证,交工区长签字后,方可到炸药库领取。2.1.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等。
2.1.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水、、用电。
2.2人员到位持证上岗
爆破人员须持证上岗,爆破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的上岗证。2.3器材管理
2.3.1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2.3.2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2.3.2.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3.2.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3.2.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2.3.2.4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防盗、防火、防爆、防鼠等措施。
2.3.2.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2.3.2.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3.3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事件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2.3.3.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中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3.3.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2.3.3.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3.3.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3.4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2名及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查。
2.3.5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2.3.6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3.7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存储。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2.3.8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配备干湿温度计,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2.3.9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少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2.3.10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2.3.11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2.4宣传、警示警告标志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才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4.1万一发生各类事故的抢险预案
作业队队长在出现紧急情况后组织并带领应急抢险队实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施工方案。
作业队医疗救护队由有医疗救护经验的医生3~5人组成,配备医疗设备齐全、先进的医疗救护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奔赴现场。
应急抢险队由作业队队长领导,由具有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强壮的中青年职工、管理人员组成。在发生紧急情况下时,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投入应急抢险施工。
3.警戒实施方案
3.1装药时警戒区域及人员
装药时,普通工人及其他人员撤离装药现场100m,并禁止装药区域附近有其他人经过,施工现场只有爆破员在现场操作。
3.2起破信号为吹信号哨三次,并确认爆破区域附近500m范围内无其他人时,开始起爆,距起爆点500m设置防护人员防护,联络方式采用对讲机。
3.3组织机构及人员
爆破作业时由工区长负责,爆破员现场指挥,安全员设置警戒线。
3.4警戒布设及人员
爆破点附近500m范围内为警戒区域。爆破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检查,确认附近无人并设置好防护时,爆破员开始放炮。
3.5实施程序
钻孔结束 警戒 装药 撤离 起爆 安全检查 解除警戒
4.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装药作业规程
4.1.1爆破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作业。
4.1.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
4.1.3爆破工对爆破设计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足的项目,有权拒绝进行爆破作业。
4.1.4爆破作业前,班长应组织爆破工认真学习、讨论爆破计划方案与安全措施,做好作业分工布置工作。
4.1.5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说明书》要求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一切行动必须听从爆破班长的指挥,并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安全作业的情况,应报告有关领导作处理。
4.1.6禁止在大雾、大风雨或雷雨天气中进行爆破作业。
4.1.7炸药、雷管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搬运过程中不得扔、砸、撞,应轻拿轻放。
4.1.8药包加工、装药作业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
4.1.9装药和充填应用木质炮棍;深孔爆破出现药包堵塞时,在未装人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木制长杆处理;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1.10禁止使用石块(块度大于30mm)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柱。
4.1.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柱的导火索或导爆管。
4.1.12深孔爆破,每个炮孔应使用两只毫秒雷管组成复式网路,在进行爆破网路联接时,应防止塑料导爆管拉细、拉断、变形和打死结。
4.1.13当装药、充填、联线等全部工作完成后,必须由爆破班长和爆破技术员进行技术检查后,确认无误,方准发出信号进行起爆。
4.1.14当装药、联线、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发出预告信号(竖绿旗或鸣警笛),警戒人员按各自地点、范围进行警戒,其余人员应撤离危险区。发出预告信号后,爆破范围内禁止闲杂人员进人。
4.1.15警戒人员全部按指定地点就位后,检查警戒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才可发出起爆信号(竖绿旗)。
4.1.16爆破作业应按要求,严格遵守起爆时间。
4.1.17起爆5分钟后,由两名爆破工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拒爆、盲炮现象,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撤掉绿旗),警戒人员撤回;如发生或怀疑拒爆,必须经过15分钟后方准进入现场检查。拒、盲炮区应插上红旗警示,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4.2网路联接作业规程
4.2.1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联接方法。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4.2.2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4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4.2.5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
4.2.6电起爆网路所有导线的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用绝缘胶布缠好,不得使用裸露导线。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里。
4.2.7网路联接,必须按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4.2.8电雷管只准采用专用的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在装药填塞完毕,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工作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2.9在电雷管起爆网路中已敷设好的导线两端,应保证接通良好。在未与下一部分导线连接之前,必须接成短路,并用胶布缠好。
4.2.10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4.3警戒清场作业规程
4.3.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3.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3.3警戒人员应戴安全帽,戴臂章或拿小红旗等明显标识。
4.3.4起爆前,先进行清场工作,除爆破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一律撤至危险区外,待爆破员检查危险区内无人后,爆破员撤至起爆站。
4.3.5硐室爆破和拆除爆破的警戒工作按设计要求进行。
4.3.6爆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警戒人员才能离开警戒岗位。
4.3.7信号:爆前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
4.4起爆作业规程
4.4.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导火索的长度不得短于1.2m。
4.4.2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视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4.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4.4.4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4.4.5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4.4.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4.5.7硐室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4.5.8硐室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4.5.9硐室爆破和拆除爆破应设立起爆站。
4.5.10硐室爆破和拆除爆破的起爆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的要求。
4.5.11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4.5.12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4.5.13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4.5.14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5.16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6爆后检查作业规程
4.6.1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强制通风吹散炮烟后),经检测有毒气体浓度
低于允许浓度,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6.2露天深孔爆破后,至少经过15分钟,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6.3峒室爆破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6.4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4.6.5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6.6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6.7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7盲炮处理作业规程
4.7.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7.2难处理的盲炮,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7.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7.4处理盲炮时,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7.5电力起爆发4.7.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7.7每次处理盲炮后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4.7.8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7.9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4.7.10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用以下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将爆破网路短路。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7.11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眼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7.12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5.爆破员安全职责
5.1火工品必须按规范加工使用。
5.2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天所需爆破器材用量。必须由施工员核定当天用量、填写领料单和准领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方可到炸药库领取。
5.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进行。当天领用的火工品未使用完的必须退库保管,严禁私自保管炸药。
5.4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等。
5.5爆破人员须持证上岗,爆破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的上岗证。
5.6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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