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09126号(5篇)
1.鲁安监发2009126号 篇一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4]8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4-7-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7月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聘任、任务委派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港口水运、军工民爆、应急救援、信息化、综合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受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省级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能力。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在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七条 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向省安监局推荐或自荐专家。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函。
第八条 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向省安监局提交专家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提交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和公布专家名单。
(六)向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证、胸牌。
第九条 省安监局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对专家工作的动态管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的“专家管理系统”接口查询专家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专家聘任期3年。聘期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派程序和回避制度:
(一)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委派专家任务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专家委派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特殊情况可直接指定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拟临时委派任务的非专家库专家人员信息。
(二)专家委派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委派审批单》(附件1),报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与专家联系确认。
(三)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需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1.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4.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款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任务委派单位的委派开展工作,对任务委派单位负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和悬挂省安监局颁发的专家证和专家胸牌,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执行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工作记录,专家委派单位应给予确认和作出工作评价。专家工作记录和专家委派单位的确认、工作评价作为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在日常工作中负责组织和做好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二)健全完善专家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研究专家管理问题;
(三)建立专家反映情况及意见建议收集、分解、处理和反馈机制;
(四)设立公开渠道,及时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每年对专家委派、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改进和提高专家管理工作水平;
(六)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维护、更新专家管理系统,提升专家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或推荐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安监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六)能力素质不能满足专家工作需要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委派专家参与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款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由委派专家的省安监局具体处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费(含伙食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费审批表》(附件2)报销。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省安监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相关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
2.鲁安监发2009126号 篇二
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50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今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达标创建工作程序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简称《自评报告》详见附件4),《自评报告》连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5)一并报送安监部门;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由安监部门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企业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详见附件6),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公告、发证。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
3.提出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按《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以下任一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
(1)人员死亡事故;
(2)造成一次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
3.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以下任一后果生产安全事故:(1)人员死亡事故;
(2)造成一次10人以上重伤事故;
(3)造成一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达标一、二、三级企业一律按新《评审标准》和评审计分办法进行自评、复评,其中,一、二级达标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企业复评,三级达标企业应首先按新《评审标准》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复评。
1、安全标准化证书到期,已按照原标准通过二级标准化企业复评,尚未换证的,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到期前,已提出复评申请,但因《评审标准》修订中断评审的标准化企业,由相应的评审单位按照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原一、二级标准化企业经评审未达到二级标准化要求,但达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定为三级达标企业,三级标准化要求也未达到的取销标准化企业称号。原三级标准化企业经复评未达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取销标准化企业称号。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超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应于2011年12月底前按新《评审标准》完成自评并按规定提报标准化复评申请材料,由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标准化评审。届时未提报复评申请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自动失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强化督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企业,应予以优先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执法力度。对达标企业,应监督其有效运行持续改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贯彻落实,注重实效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正确领会和把握《评审标准》内涵和要求,结合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企业内普遍开展学标准、用标准的全员贯彻落实活动,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目标要求,重视《评审标准》的贯彻落实过程,切实改变“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行业标准和《评审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要在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
(三)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各评审单位应组织评审人员认真学习深入研讨《评审标准》,制定或修订评审指南;要加强评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评审业务能力培养,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质量;要建立健全评审工作机制,规范评审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维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良好形象。
3.肥安监发[2007]53号 篇三
肥安监发[2007]53号
关于开展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整治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安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初见成效,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从全国、全省来看,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进入4月份以来,接连发生5起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中毒和伤亡事故:贵阳中化开磷化肥有限公司“4.16”二氧化硫泄漏事故,150人入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其中11人伤势较重;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4.26”爆炸事故,3人死亡;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4”氨气泄漏事故,33人中毒,28人入院治疗,其中9人重度中毒;江苏常州杰宇塑胶有限公司“5.12”
肥城市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
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管;严格准入,打击非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摸清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数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数量;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监督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活动领导机构
肥城市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荣 副组长:付鹏
成员:付崇生、张延国、赵红、张争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是液氯、液氨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涉及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以及硝化、氧化、氯化、加氢等高危险工艺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五、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集中排查隐患,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68号)及省安委会办公室以鲁安办明电[2007]14号下发的具体指导意见和市安委会《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肥安发〔2007〕23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做好隐患治理工作。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二)严格安全许可,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深入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对在建和已建成试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2007]22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措施,督促各企业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完善资料、整改现场,尽早通过验收组的达标验收。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要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和在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在全面调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情况台账;建立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台账、在建和拟建化工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档案。
六、时间安排
全市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从今年6月初开始至明年5月底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整治工作要求;要将整治方案传达到每一个医药、化工企业,广泛发动,使所有化工、医药生产企业明确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整治工作方案报市安监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2008年2月20日)。1、7月1日至7月31日,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辖区辖属内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有关
4.鲁安监发2009126号 篇四
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
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安监发„2012‟109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陕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29日
陕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完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自动化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整治,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陕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杨达才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马延平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尚战朝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
殷曰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
潘正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成 员:慕 军 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处长
谈明华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处副处长
陈郑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处处长
郑普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慕军兼任。
四、重点任务
(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监总办„2012‟6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5号)要求,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治理违规违章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1.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涉及上述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将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
3.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
1.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单位要加强安全设计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设计要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布局,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
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安监发„2012‟44号)要求,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并按时报送。
(五)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
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并于“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对于一时难以搬迁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各市(区)要结合实际,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有计划地将城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六)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1.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的要求,从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机械仪表电气设备完好性、变更管理、事故查处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3.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4.推行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按照规划先行、控制容量、统筹协调、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严格全面地论证、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企业入园条件,科学规划化工园区内的产业链,合理确定化工园区安全容量,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充分利用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资源,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七)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今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取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阶段(2012年9月)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9月底前,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
1.集中开展“打非治违”。各市(区)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分步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各市(区)要按照本地
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要及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月至5月)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并于2015年5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区)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今后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市(区)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统筹安排为期3年的专项行动,与其他各项重点工作共同推进。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影响专项行动开展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监管,及时总结。各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及时解决问题。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时报省安全监管局。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及时通报非法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需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行动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事例,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
联系人及电话:
省安全监管理局:陈坤山 029-87293569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冯 雷029-8729367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冯 若029-87293414
5.鲁安监发2009126号 篇五
交安监发〔201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今后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交通运输行业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交通运输各单位要充分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拟定详细的落实措施;要加强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安委办负责牵头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相关司局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分工负责具体指导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对《通知》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部将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执行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重点加强对从事水上客运、道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把关,加强对从事出入境道路运输、国际航运、“两岸三地”海上运输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审核。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暂停审批新的船舶管理公司。凡不符合通航安全生产条件的港口、码头及桥梁一
律不予审批,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将道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车驾驶员、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大型港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管理作为建设重点,进一步强化“四客一危”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提高实操技能在船员考证中的比重,规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运输车辆特别是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禁非法改装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船舶建造质量的检验把关,严禁“三无”船舶和低标准船舶进入市场,严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特种起重设备进入工地。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和设备,一律不得进入交通运输市场,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已开工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企业层级责任体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对一线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服务,重点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体系的建设和评估审核。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重视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低、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和船舶,重点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进危险品运输车辆厢(罐)式运输。
四、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的,要予以取缔。继续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的行为,继续强化道路超限、超载、超员和内贸集装箱以及运输船舶超限超载的治理,严厉打击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渡船渡口,加强运砂船超载整治。加大对交通建设工程的非法分包、转包行为以及违章作业的打击和治理力度。
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加大突出问题治理力度。要按照“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检查,重点强化危险品运输车船、城市公交车辆、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渡船渡口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状况良好,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企业,应按部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加强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排查,对降低标准产生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进一步加大危桥改造力度。强化从事危险品作业的港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控制,大力开展船舶防碰撞、防泄漏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商船渔船的防碰撞工作。进一步强化节假日期间从事长途客运的安全管理,重点研究制定车辆夜间行驶的安全对策措施。加强对通航水域桥梁、港口设施通航安全的风险评估,强化通航安全监管,落实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严格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把防坍塌、防坠落、防触电作为安全工作重点。
六、加强安全动态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将诚信考核作为准入管理、建立淘汰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危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一类危险化学品全程动态监管,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桥隧、交通运输枢纽、航电枢纽、场站的监测监控,充分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加强对港口、航道、重要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船舶的航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重点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积极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条件,落实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有关规定要求。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
和应急工作法规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工作不扎实、基础工作不牢固的状况。重点强化农村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推进农村客运和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等内河安全监管和航行保障设施建设,提高内河航道的通航等级,进一步推进船舶定线制,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引导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转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强化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根据全国公路网情况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种类及特点,结合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分布,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的建设。依托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国家、省、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加快监管救助飞行力量、大中型监管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及基地建设;在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加快国家船舶溢油应急基地和溢油应急船舶建设,推进内河搜救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选择危险化学品码头多、危险品运量大的港口,建设国家级危险品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储备库。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人员、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客运驾驶员、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及押运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公路和航道养护、大型专业机械操作、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城市公共客运人员、船员等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路政、道路运输以及海事、救捞、港航、工程建设等监管和救助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结构,重点培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监理工程师等,特别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十、加强安全督查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事、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并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建立事故查处的督办制度,加强事故调查和问责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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