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员工工资

2024-06-12

小吃店员工工资(精选15篇)

1.小吃店员工工资 篇一

员工工资制度

(讨论稿)

一、总则

(一)为规范员工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

(一)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二)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三)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公司按相关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四)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

(五)员工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发项目中补发。

三、工资系列

(一)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管理、技术、基层队伍三类工资系列。

(二)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三)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技术工程、技防和物业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基层队伍工资系列适用于各护卫点、管理处的负责人及普通保安员(安全员)、物业类的其他普通人员。

四、工资计算方法

(一)工资计算工式: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发项目-扣除项目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浮动工资=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

五、薪级调整

(一)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转正条件者,应办理转正手续,重新确定薪级。

(二)公司每年6月、12月进行两次基层队伍负责人以上人员(包括办公室办事人员)绩效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所有员工的薪级。

六、工资发放

(一)员工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25日,如遇节假日应推后。

(二)员工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员工离职时的工资结算方法,按员工离职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员工的工资均为公司机密。任何泄露、探听他人工资者,一经发现,予以一次书面警告,并处100—500元的处罚。

(二)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起草,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2.小吃店员工工资 篇二

我国税法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住所和居住时间。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的个人均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不满365天的个人均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再考虑下列情况: (1) 如果要判定某外籍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当年的1月1日该个人一定要在中国境内居住,如果其1月1日不在中国境内,即使1月2日~12月31日都在中国,也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其在中国居住不满一个纳税年度。 (2) 但如果其1月1日在中国,而在12月31日之前离华,就要再看其是否以后还回到中国:如果以后还会回到中国,视为临时离境,如果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未超过90天,则视为居民纳税人,如果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超过90天,则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以后不会回到中国,因为其在中国居住不满一个纳税年度,则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含义和区别

境内所得就是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无论这种收入是境外企业支付还是境内企业支付),其中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就是在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无论这种收入是境外企业支付还是境内企业支付),其中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称为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三、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和区别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或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以便确定其征税范围。在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但在具体确定应纳税额的时候,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需要根据其境内工作天数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在计算其境内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公式解析

1. 居住时间在0~90天以内: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境内所得+当日境外所得)]×(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式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不同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同,这是通过公式中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等比例来体现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纳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居住时间不足90天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是免税的,境外所得是不纳税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说明只就境内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两个比例合起来就是只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5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如何计算纳税?

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31-0.5=30.5(天)。3月纳税=[(24 000+40 000-4 800)×30%-3 375]×(24 000/64 000)×(30.5/31)=5 307.4(元)。4月纳税=[(24 000+40 000-4 800)×30%-3 375]×(24 000/64 000)=5 394.38(元)。

5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28-0.5=27.5(天)。5月纳税=[(24 000+40 000-4 800)×30%-3 375]×(24 000/64 000)×(27.5/31)=4 785.33(元)。

如果改为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5月5日回A国加班,5月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

5月1日~5月4日为4天,5月5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5月14日回到中国也按0.5天算,5月15日~5月27日为13天,5月28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因此5月的工作天数=4+0.5×2+13+0.5=18.5(天)。

5月纳税=[(24 000+40 000+10 000-4 800)×35%-6 375]×(24 000/74 000)×(18.5/31)=13 393.55(元)。

2. 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式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的外籍个人,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免税。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

如某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2010年7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7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如何计算纳税?

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31-0.5=30.5(天)。3月纳税=[(24 000+40 000-4 800)×30%-3 375]×(30.5/31)=14 152.98(元)。

4月纳税=(24 000+40 000-4 800)×30%-3 375=14 385(元)。5月、6月纳税额计算与此相同。

7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28-0.5=27.5(天)。7月纳税=[(24 000+40 000-4 800)×30%-3 375]×(27.5/31)=12 760.89(元)。

3. 居住时间在1~5年之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式可以理解为:外籍个人境内居住1~5年,仅对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收入免税,其他收入都要纳税。对免税部分,是通过两部分来体现的:“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是指针对境外支付的部分纳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是指针对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两部分合起来,就是指针对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纳税,用1减去,就是指对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

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华工作(2008年1月1日入境,2009年3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如何计算纳税?

3.给员工开份情感工资 篇三

这让赵海嘉很苦恼,可又感觉无可奈何,毕竟自己开的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处在起步阶段,没有人会把自己的理想寄托在这样一个不具实力的小公司里。可他确实需要他们,需要他们和自己共同开拓美好的未来,只是,自己要怎么留住他们呢?加工资?可目前公司还没开始盈利,自己的积蓄已经全部投入进去,他再也无法拿出多余的钱为员工们提高福利了。烦恼间,赵海嘉接到了妈妈的电话,那天是妈妈的生日,妈妈让赵海嘉回家吃午饭。赵海嘉简单交代了当天的工作,开车回家陪母亲吃饭。惦记着公司的事情,赵海嘉没在家多呆,吃完饭就直接回公司了。临走前妈妈让赵海嘉把她做的年糕带回去吃。

回到公司,赵海嘉见大家都在办公室午休闲聊,于是把年糕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大家坐在一起,你一块,我一块,有说有笑地吃着年糕。员工们显然很惊讶,老板居然从家里带年糕来,和他们无拘无束地坐在一起吃。第二天,赵海嘉发现,员工们看见他都很热情地打招呼,工作积极性也比以前大有提高。这一发现让赵海嘉十分兴奋,他知道,他找到了挽留员工们的办法,那就是把他们当作亲人,当作朋友,真诚以待,让大家在一起快乐地工作、开心地生活。赵海嘉马上找出员工们的资料,认真记下每个人的生日,他决定,无论哪个员工过生日,他都要订一个生日蛋糕,请全体员工一起吃饭庆祝。

鲁强是第一个获此待遇的员工,赵海嘉还请来了鲁强的女朋友。当天晚上,大家举杯的时候,好几个员工都发誓,今后会跟着赵海嘉好好干。这让赵海嘉很感动,他也暗暗发誓,今后不能亏待了这些与自己并肩努力、同甘共苦的兄弟姐妹。从此,整个公司形成了一股凝聚力,大家相互鼓励,相互支持,变得更加团结友爱了。紧张忙碌中,依然能听到大家的欢声笑语。

公司的业绩稍有好转,赵海嘉就决定,把这些盈利全用到改善员工生活与待遇上,每个月都带员工们到附近去搞活动,有时爬山,有时游泳,有时野餐,有时烧烤。每个星期的一、三、五下午赵海嘉还设立了集体喝茶的时间,大家聚在一起,听着轻松的音乐,有说有笑地享受老板为他们准备的美茶和水果。

一年过去了,八个员工一个也没有走;两年过去了,八个员工依然跟着他。在大家的努力下,公司的业绩有了很大提高,业务也更繁忙了,公司又增加了三名员工,大家都和赵海嘉一样,对这个小小的公司充满了信心。

4.员工工资保密协议 篇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传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他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工作待遇等情况;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布、比对。

三、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公司就职人员及其有关亲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职的工作待遇情况。

四、违约责任约定: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五、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5.员工预支工资规则 篇五

为关心和支持公司员工的日常生活,让员工能安心努力的工作,特制以下本司员工预支工资规则:

一、预支条件:

1、入职我公司后出勤日达到15日(含15日)以上的;

2、入职以来无不良影响或旷工记录的;

二、允许预支金额:

每位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一个月预支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当前(当月未发)工资的20%,且最高限额为3000元。例:员工张三4月份未发工资为2500元,5月份工作10天,可得工资1000元,则张三可预支金额为:2500+1000*20%= 2700元

三、预支时间:

每月5号、20号可至财务办理预支事宜,其他时间概不预支。

四、预支方式:

1.前往财务填写暂支单并由财务签字、经理签字后方能预支。

2.预支金额将会在下次发放工资时直接由财务扣除。

6.做好企业员工工资统计工作的探讨 篇六

一、当前员工工资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领导认识不到位是制约员工工资统计工作发展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 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对劳资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 对劳资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仍然有一些领导, 对劳资统计工作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 对劳资统计信息的作用不以为然, 特别是相当部分的基层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严重不足, 表现在很少听取统计人员的工作汇报和为统计人员解决具体困难, 特别是一些单位根本没有明确领导分管统计工作。至今有人认为统计是“软工作”、“统计只是加加减减、填填写写的事, 是估计加统计”, 只要得个大概数就行了, 多点少点无所谓。

员工工资统计人员素质偏低是劳动工作统计中存在的又一问题。由于许多统计人员非专职人员, 他们往往身兼多项工作, 劳资统计只能算是附带性的工作, 且大部分的精力是放在其他方面, 致使员工工资统计人员不能专心搞好统计, 所以虽然在统计岗位上工作多年, 仍是对统计业务一知半解, 不能熟练掌握搞好统计必需的知识, 难于按要求完成统计工作, 更不用说要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评估, 对单位经济核算运行情况做出恰当的分析了。加上统计人员变动频繁, 统计工作没有交接好就匆忙上阵, 做起劳资统计工作来, 不知从何着手。只能模仿以前的报表, 随意找几个数字, 就当作是统计数据, 上报了事, 这必然会出现差错, 甚至会造成统计失实。

统计信息范围狭窄, 渠道单一, 只关心统计结果, 不注重统计分析。在日常的统计工作中, 企业统计系统收集统计数据主要是由各个对口部门逐级上报, 实行定期报表和各种临时报表制度, 如每月、季、年报等逐级编制、汇总、上报各种统计资料, 由于各种报表注重主题一般比较单一, 信息包含内容有限, 导致信息范围狭窄, 信息统计渠道单一, 同时存在员工工资统计人员只重视对员工工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而往往忽视对统计过程和结果的分析和预测, 没有真正使员工工资统计作为企业管理的帮手作用。

统计手段落后, 信息化配套建设程度低。由于统计原始数据信息的采集自动化水平较低, 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是定期报表制度, 利用计算机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有限, 因此在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上比较落后。一是仍然没有实行网上直报, 造成基层统计人力、物力的浪费;二是报表处理程序审核、汇总等环节不够严密, 造成数据出错难于及时发现, 只能在汇总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 汇总方法单调, 难以进行深加工。或只能将数据导出后程序外操作, 使审核程序复杂化。

二、影响员工工资统计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因

首先是基层统计人员兼职多, 专职少。在基层车间 (队、站) 极少有专门从事员工工资统计的人员, 大多是车间 (队、站) 的办事人员兼职, 他们的工资待遇、工作态度, 也直接决定了员工工资统计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许多统计人员身兼数职, 工作量大, 待遇却相对偏低, 这样就更加挫败他们的工作热情, 对待工作没有积极的态度, 对待工作都是等、靠心理, 所以普遍都存在报表无法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每次多数单位必须通过电话催报才能收集报表, 个别站队要催二三次。例如:每年仅上报一次的工资总额台帐, 让劳资部门的工作人员真是大伤脑筋, 发放统一的报表格式不用, 为了省事就用前一年度的, 这样职工的名字就不用重新填写, 但是表格和公式却对不起来了, 无疑给劳资部门的人员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本来一天就能汇总完成的工作, 为了对应数据, 调整表格就要增加好几天的工作量, 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统计工作量和统计成本, 统计数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给数据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影响。由于按照员工工资制度要求全面统计其工资总额数据的准确性越来越差, 已不能够完全反映单位的真实情况。

其次是基层统计工作估计多, 数据少。基层员工工资统计人员对指标含义、包括范围的理解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上报报表的数据质量。基层单位人员因工作变动频繁, 普遍反映对员工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不太了解, 靠一年一度的年报会几个小时培训时间太短, 很多问题只能靠自己的理解和想象去完成。实行年薪制的单位 (如建行、农行等) 平时只发给职工生活费, 年底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一次性发给职工剩余的大部分工资和奖金, 这样一来平时的季报与年报数据就相差很大。但按照员工工资制度上的要求, 其工资总额要填报告期内的实际发生数, 这与现行制度就发生了矛盾。

三、做好员工工资统计报表的建议和想法

企业领导更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同时要求各级领导不仅要了解基本的统计方法、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 更要善于运用统计资料,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只有在企业领导的重视下, 各单位的员工工资统计工作才能有明显改善, 才能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以及保证统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要尽可能的保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统计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应多到各报表单位和统计人员沟通并督促、检查其基础工作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使之能符合劳动统计工作的要求。培训的内容针对性要强, 一般理论知识要讲精、具体操作要讲清。要让参加培训的统计人员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 知道从业人数、平均从业人数与劳动报酬三者之间的关联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统计数据的质量。

员工工资统计工作要求统计人员既熟悉人事劳动管理的业务知识, 又要掌握统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的统计手段。如何提高劳资统计人员素质呢?一是要求劳资统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 树立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二是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 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 强化统计意识, 熟悉劳资统计指标体系, 精通统计业务, 在上岗前要取得统计人员上岗证;三是强化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培训, 提高劳动统计人员熟练运用现代化统计手段的能力。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统计工作的关键是基础工作, 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和统计工作的好坏,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 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统计工作过程中, 对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和要求。统计数据的生成涉及诸多部门和单位,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全面、及时、有效, 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把统计工作涉及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源点, 都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之中, 同时要充分运用运算检验、逻辑检验、关系检验和法制检验等一系列检验手段, 形成有效的统计质量体系。

理顺统计渠道, 提高统计结果分析和预测, 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统计追求的是“结果”, 但应该更注重于“过程”, 统计工作要做到超前预测、系统分析, 为企业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只有真正理顺了统计渠道, 不断强化统计工作的预测功能, 企业的生产经营要以自身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为基础依据, 通过员工工资统计工作充分反映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研究, 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做出科学的预测, 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出贡献。同时用先进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软件武装员工工资统计部门, 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不仅可以减轻统计人员的强度, 同时大量的统计数据储存于计算机的磁介质中必要时可以快速的进行检索、查询和反馈, 提高工作效率, 使统计资源得以高效高质的开发利用, 并可实现“一源多用、信息共享”, 这也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

四、结论

随着各企业的竞争的加剧, 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内部数据挖掘。员工工资统计不仅在人工成本分析上要依靠它, 而且它也是企业制定有竞争力薪酬设计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员工工资统计重要性进行阐述,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 对如何做好企业员工工资统计工作, 提出了解决办法。

摘要:目前员工工资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认识上的偏差、统计人员素质偏低、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信息范围狭窄、统计手段落后。本文解析了影响基层员工工资统计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因。

关键词:员工工资,统计

参考文献

[1]周党伟:《如何作好统计工作为企业服务》, 铁道统计2004, (4) 。

[2]赵冬根:《劳动工资统计存在问题及对策》, 能源技术与管理, 2005, (6) 。

7.公司养老保险对员工工资的影响 篇七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会意义;特征;挤出效应;福利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3-27-2

0 引言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发展,其中主要经历过三个阶段,分别是在改革开放前、1986年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时期以及实现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养老保险的收取形式是即收即付的形式,当时所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用于当时的退休干部的养老金,员工的养老金在当时是全部由企业进行缴纳的,员工是不需要承担缴纳比例的。在1986年的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时期,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地增多,而企业和员工所承担的税负也越来越重,因此许多企业是不愿意承担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也正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当时劳动力的自由性。在实现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现结合之后,进一步地提高养老保险在我国的普及程度,也提高了养老金的统筹层次,有效地降低了养老金之间的差异性。为了进一步地加强对我国养老保险的认识,提高养老保险对于员工工资的影响,本文就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以下的相关探讨。

1 养老保险体制的社会意义

1.1 对于劳动者福利产生的影响

如果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主要是由员工来进行承担,将会对员工的福利产生影响,员工的福利要大大地下降,特别是针对于工资水平较低的员工来说,扣除养保险的费用后,员工实际收入的工资是非常低的,将会影响到员工的经济收入,进而影响员工的生活水平,不能有效地发挥出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缴纳养老保险也能为员工老年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员工一旦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领养养老金来为自己的生活提供收入来源,进而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打破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

1.2 对于社会收入分配产生的影响

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当前的社会收入分配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针对于不同工资水平的员工,企业所转嫁缴费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针对于工资较低的员工,企业所转嫁的缴费水平也可能比较低,相反,针对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员工,企业所帮其缴纳的费用则比较高,这样就会影响到员工的实际收入。由于企业所转嫁的缴费能力不同,会导致有钱的会更加有钱、没钱的会更加没钱这样的社会现象出现,对社会的收入分配产生严重的影响,加大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正是由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会相应地降低员工的收入,针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的员工来说,他们是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的。

1.3 对于劳动力成本产生的影响

如果企业帮助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越大,企业的用工成本就越高,将会导致企业缩减工作岗位,降低社会的就业岗位,使得失业的情况更加严重。相反,如果企业帮助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比较低,虽说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也会降低对员工的工资鼓励,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员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或者是更多的员工来完成工作,这样在无形之中也在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总而言之,要想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对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就要科学合理,进而更好地发挥出养老保险的激励作用。

1.4 对社会保险参与产生激励影响

由于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企业会帮助员工缴纳大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因此会大大地提高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进而更好地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的普及程度。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员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是占到总费用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因此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是较低的,因此能够大大地鼓励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的购买。

2 养老保险的特征

2.1 不同城市的缴费比例不同

在同一个时段下,不同城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比如在2007年我国深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百分之十,而在2007年,我国上海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百分之二十,这两个城市之间的缴费比例差距是非常大的。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各地城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同,进而影响到各地城市员工的收入水平以及晚年生活,比如缴费比例较低的城市收入水平肯定要比缴费比例较高的城市要高。然而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的多少则与员工现在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有着重要的关系,缴纳费用越多,其退休金肯定就越多。

2.2 不同时段相同城市的缴费比例不同

除了不同城市之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存在很大的差异,相同一个城市在不同时间段下的缴费比例也是不同的。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也不断地上涨,各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在不断地调整,例如随着地区工资平均水平的提供,该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能会上升。为了进一步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部分城市在刚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可能会制定较高的缴费比例,因此该地区可能会逐渐地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该城市一开始所制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比较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该城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能会随之上升。

3 养老保险对于员工工资的挤出效应

养老保险对于员工工资水平最显著的影响则是挤出效应,研究人员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养老保险的数据计算分析得出养老保险的缴纳对于员工的工资存在的挤出效应。所谓的挤出效应是指当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断上升的时候,员工的工资就会相对下降,这就是养老保险对于员工工资的挤出效应。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每当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升百分之一,员工的工资水平则下降百分之零点五,由此可见员工的工资是随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上升而随之下降的。而企业帮助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上升百分之一,员工的工资水平也会下降百分之零点三,因此不管是增加员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还是增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员工的工资水平都会随之下降。正是由于养老保险对于员工工资的挤出效应,导致部分企业员工是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

按照我国目前百分之二十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来进行计算,企业和员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担情况,当企业帮助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通过相关的比例计算,企业就会降低员工百分之六点八的工资,如果再加上员工个人缴纳的百分之四的工资,员工一共承担了百分之十点八的缴费比例,而企业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则大大地降低。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缴纳养老保险负担上员工与企业所承担的比例大约是1:3的比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员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对于员工工资的挤出效应将会更加地明显。

4 养老保险对于员工福利的影响

企业对于员工的应付福利以及员工的工资是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企业对于员工的养老保险的缴费不纳入到企业对于员工的应付福利中。而员工的养老保险缴纳的比例是按照员工的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因此推理出如果企业帮助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过大的时候,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就会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增加对员工的应付福利来降低企业帮助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数额。根据相关数据得出,如果当企业增加对员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员工的所得福利并没有的得到相应的增长,反而是出现下降的趋势,而增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企业的总支出也并没有出现增加的趋势,反而是出现下降的趋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许多职工的养老保险账户上还是存在的空账的问题,不同地区间的养老保险转移手续麻烦困难等等。

综上所述,虽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上文的对员工工资所造成的挤出效应,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高养老保险的激励作用,进而更好地保证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参 考 文 献

[1] 黎志刚,吴明琴.中国企业养老保险支出挤出了员工工资吗?[J].经济资料译丛,2014,01:94-98.

[2] 马双,孟宪芮,甘犁.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分析[J].经济学(季刊),2014,03:969-1000.

[3] 左号.分析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J].民营科技,2015,03:233.

8.餐厅员工工资方案 篇八

因此,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首先必须年初就对全年的工资总额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的工资薪金总额对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筹划预测计算全年工资总额。

首先,充分掌握上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上年月度工资、季度考核、年终奖金的数据进行统计、归集、计算和分析。

其次,分析当年金融经济形势,结合对本企业经营绩效的合理预计和工资薪酬政策的分析,预测当年工资薪金的增长幅度和其他工资性补贴项目的收入金额,从而计算预测年度的工资总额。

全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全年工资薪金总额确定后,对筹划年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他扣除”等项目个人承担部分税前扣除金额、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分析计算,最终预测筹划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全年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税所得额=全年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金额-费用扣除额。

工资薪金发放方案筹划

根据预测计算的全年应税所得额,在《金融企业个人工资所得年初税务筹划查算表》中的全年应税所得额区间这一列中找到对应的行,该行月度发放区间和年终发放区间提供的方案和税率,就是工资薪金发放筹划的最佳方案。

?年初筹划方案应用实例例:某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工资性补贴每月500元,预计筹划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为5%,工资性补贴维持不变,每月的养老保险等项目个人承担部分税前扣除金额470元,其他税前扣除项目3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1000元,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900元、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元。

筹划过程如下:

第一步:预测计算全年工资总额

全年工资总额=100000×(1+5%)+500×12=111000元。

第二步: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额=(470+30+900+2000)×12=40800元;全年应税所得额=111000-40800=70200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只有等于或小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时,才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只能扣除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本例中,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1000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900元的标准,因此,在计算全年应税所得额时只能按900元的标准扣除。

第三步:查找工资薪金发放最佳方案

全年应税所得额70200元,从上表中查找得到对应行的级数为5,月度发放区间提供的方案金额为2000至5000元,税率为15%,年终发放区间提供的方案金额为24000元,税率10%。即年终奖金发放应税所得额为24000元,月度工资发放应税所得额为(70200-24000)÷12=3850元。扣除每月工资性补贴500元,加回每月税前扣除额40800÷12=3400元,每月发放的工资额为3850-500+3400=6750元。

1至12月工资发放方案如下:

每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850×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452.50元。

每月实发工资=工资6750+工资性补贴500-养老保险等470-其他扣除30-住房公积金1000-个人所得税452.50=5297.50元。

年终奖金发放方案如下:

年终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40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375元。

年终实发奖金=奖金24000-个人所得税2375=21625元。

9.员工工资保底协议77 篇九

甲方: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激励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员工薪资待遇。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内容:

一、甲方保证乙方最低工资待遇 3500元/月(按现行提成标准,如月薪不足3500元/月,则按保底3500元/月计算;提成超过3500元/月,甲方按实际支付给乙方);

二、自签定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为甲方服务至少半年,中途不允许离职,如离职甲方将扣回之前补贴的保底工资。

三、合同时间:2014年月日——年月日

四、乙方每月无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甲方批准以后方可安排,否则甲方将按实际提成发放工资,不享受保底工资;

五、甲方每月5号、20号分两次发放提成工资(逢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司补贴部分的工资在次月5号统一发放。

六、乙方入职需交纳2000元工作工具保证金(费用从工资中扣除),离职时办好手续给予退还。

七、如乙方在公司用餐每月上交150元伙食费(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八、乙方应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必须服从一切工作安排及临时调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九、乙方辞职时未做满一月将不享受甲方对乙方的保底待遇。

十、以上协议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保存,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此协议自二0一四年二月起开始执行;

甲方:

甲方代表:乙方:

10.小吃店员工工资 篇十

在深圳市钧多立老板“跑路”整整一年之后,深圳又一家亿元级LED显示屏企业关门停产!羊城晚报记者昨日获悉,主营LED显示屏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因拖欠巨额供应商货款和员工工资及提成而关门。这是继去年钧多立、博伦特光电、今年愿景光电之后深圳关门停产的又一家亿元级LED企业。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刚刚离开浩博光电的一位业务员郜英男。据其介绍,浩博光电拖欠供应款项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同时拖欠员工工资和业务提成250万元左右。近期,浩博员工曾多次聚集向董事长赵辉讨薪,但至今浩博业务员的工资与提成尚未发放,赵辉的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昨日,郜英男向羊城晚报记者确认,由于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款项,目前已停工。郜英男称:“可以说已经倒闭了。”

浩博光电主营LED显示屏,同时也兼营LED照明业务,去年营业额在2亿左右,而今年定下的销售目标则是5亿。据了解,上半年刚刚被评为“深圳市知名品牌”。郜英男称:“浩博倒闭不是因为销售不好,而是因为内部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据其介绍,即使在今年的市场环境下,浩博的销售依旧不错。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对供应商欠款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浩博今年砸下1000万元转向LED照明,但基本上“石沉大海”,“一个项目也没有拿到”。同时,浩博在其他项目上也浪费了大量的资金,未收到预期效果。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员工工资发放困难。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在去年钧多立倒闭之时,浩博光电总经理龙洋曾接受记者采访称公司整体营收仍处于上升状态,对未来表示乐观。未曾料想,仅仅一年之后,倒闭命运便降临浩博头顶。高工LED产业研究所所长张小飞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LED行业上游产能过剩,芯片商为了出货不惜拉长账期,而LED显示屏行业本身竞争异常激烈,毛利率低,加上浩博的盲目投资,最终导致了其资金链断裂。他认为,相对LED照明来讲,较为成熟的LED显示屏行业将率先开启洗牌浪潮。

11.小吃店员工工资 篇十一

“你给员工吃草 ,你将迎来一群羊 ;你给员工吃肉 ,你将迎来一群狼。”、“工资最高的时候成本最低”……这或许是胖东来风光无限时讲过的名言, 也是我的好几个员工转发给我的一篇文章。

我曾怀疑过,也曾动摇过,甚至为此提高了公司的福利待遇及奖励政策。仅仅1年,胖东来董事长于东来就发现自己错了。

许昌胖东来的关店, 也意味着河南最后一个本土商业品牌的倒掉。

胖东来旗下涵盖专业百货、电器、超市。鼎盛时期,胖东来百货在许昌市、新乡市等城市拥有30多家连锁店、7000多名员工。虽然规模不及沃尔玛、家乐福等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但在业界的名气丝毫不逊于它们。

它以反传统商业逻辑着称,以高薪水、高福利、自由、快乐闻名于世,曾被誉为“中国最好的店”,更有“百货业的海底捞”之称。他打破了国内零售业无假日的先例,宣布胖东来“每周二闭店休息”,据称胖东来商超的一个普通店长,每年都可以拿到年薪十几万元。胖东来的工资高于同业30%以上。

经过查证,胖东来确实倒掉了,未来3年将会只保留时代广场店,其他店面全部关闭。在这个胜王败寇的年代,夸父传媒也和各位老板及员工聊一聊, 企业到底应该如何运营和管理,老板们还在企盼某一天员工会感恩回报吗?

之前褒扬胖东来的文章中不乏对我们作为老板的挖苦和讽刺,似乎其他老板都像是耍流氓,一面给员工吃草,一面想有一支狼的部队。但我知道,企业的基本义务是盈利,马云说过“企业家不赚钱是在犯罪”,我认为:企业赔钱 才是在耍 流氓。

真正的狼,从来不是需要别人给他吃肉的。你用肉去喂出的狼,最终在你没肉喂他的时候把你吃掉。当然,我不是说胖东来的所有员工都是这样,在企业危难甚至倒闭的时候,一部分人还是站出来支持陈东来,但更多的人是选择了沉默、静观其变,甚至看笑话,还有的进行了上访、闹事……我要强调的是,即便是那些打条幅签名支持董事长陈东来的人,也只停留在精神上的鼓励和安慰!

在营销学上有一种现象叫做“习惯性接受”,就是当企业给消费者创造一种新的产品和服务时, 消费者只会兴奋一段时间,时间久了就以此为标准,觉得这是最基本的东西。对于其他达不到此标准的同行企业会嗤之以鼻。其实这是人类最常见的行为,好比微信上很火的一个段子,大意是一个人每周给一个乞丐10块钱,开始乞丐很感激,后来时间久了就习以为常,有一次这个人给了乞丐5块钱,乞丐问为何少了,这个人说自己刚找女朋友花销大,乞丐一巴掌打在这个人脸上,说:你他妈用我的钱去养女人。

你把一个员工工资从5万元涨到年薪10万元, 刚开始会兴奋感激一段时间,久了他会觉得自己身价至少10万元,年薪0万元还差不多。可能有人说如果我是胖东来的员工我一定不会这么做,那是你没站在那个位置上,如果说人和狼的区别的话,狼是会吃饱的,而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

10月17日午后 ,于东来删除微博 ,撤销认证 ,并更名“走开了回到从前”,发布“许昌各部门员工,我把与许昌胖东来的遗留问题交接完,我不在是你们的成员,也不要再对我有什么要求,为了更好的将来,祝福你们! 谢谢! 你们曾经的东来哥!对不住的地方多理解吧! ”。

12.员工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篇十二

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

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

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770元。

二、计算系数的确定

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员工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现公司规定:

1、因各种感冒、发烧、生病等无须住院治疗者,请假人病假都属无薪假。

2、因疾病须住院治疗者请假人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员工底薪*70%*(员工工龄计算百分数)*请假天数=病假工资

13.企业员工工龄工资计算 篇十三

企业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因此为了尊重和留住有价值的老员工,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和作出更大的贡献,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 设定标准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工龄为一级,每月工龄工资为10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年的员工工龄为二级,每月工龄工资为20元,以此类推,每年满一年,工龄增长一级,每月工龄工资增长10元,上不封顶。

第四条 工龄的计算

每年的5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并调整工龄工资,必须以年满12个月以上为一个工龄级,比如4月份之前入职的,才可以享受工龄级别的升格;205月份(包含5月份)之后入职的,20不享受工龄级别的升格,就没有工龄工资 第五条 工龄工资的计算(举例说明)

例:某员工于1992年11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年5月的工龄工资调整,工龄级别为19级,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10元*19=190元整;某员工于1992年3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012年5月的工龄工资调整,工龄级别为20级,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10元*20=200元整

第六条 员工辞职后又复职

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级别和工龄工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级别和工龄工资。

14.小吃店员工工资 篇十四

五个月前, 我下夜班回家途中, 无意中目睹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上个月月底,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曾通知我出庭作证。当我手持《证人出庭通知书》找公司请假时, 公司以案情与公司无关, 出庭作证也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收益为由一口拒绝。我担心自己不去会受到法律制裁, 遂照样前往。但是, 当我领取上个月工资时, 发现公司以旷工为由, 扣除了我当天的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春芬

王春芬: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15.小吃店员工工资 篇十五

吴律师: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彼此只是口头约定过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与地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在公司上班4个月后,公司因积压的产品过多,加之淡季来临,遂让我回家待岗,等候上班通知,并明确待岗期间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向我支付生活费用。谁知时隔3个月,公司不仅没有让我上班,反而于近日以亏损严重为由决定将我辞退。我对自己被辞退并无意见,但觉得我在公司前后共计7个月,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我支付6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实际上班时间只有4个月,其只能按3个月向我支付。请问:回家待岗期间究竟能否纳入支付双倍工资的范围?

读者:王晓燕

王晓燕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你回家待岗期间也应纳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你的双倍工资究竟是按6个月计算还是按3个月计算,取决于公司对你的用工期间到底是7个月还是4个月。其中的关键,无疑在于你回家待岗的3个月能否计入。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让你在家待岗是来自公司的决定,而非你个人的意愿和原因,你遵照、执行该决定,恰恰也是对公司决定的服从。更何况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安排劳动者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让员工出差、开会、培训、轮休、休公休假、外出旅游、待岗等等亦属其列。也就是说,公司让你回家待岗,实际上同样是其对你的用工方式之一。同时,鉴于你在回家待岗期间,必须随时听候公司的上岗调遣,意味着你照样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加之公司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生活费,自然表明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因为待岗而解除或者中断,而是一直保持和存在。

吴律师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变更吗

吴律师:

两年前,我与邢某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将4岁儿子小明的抚养权归邢某承担,我每月交付600元的抚养费用。去年6月份,邢某与刘某再婚后,两人忙生意时经常将孩子锁在家里,让孩子独自生活。即使两人回到家里,刘某对孩子不是喝斥就是痛骂,邢某稍有不如意,便动手打孩子。每当我去探望孩子时,孩子便藏在我的身后,哭闹着要跟我走。最近,我提出要邢某放弃抚养权,把孩子交由我来抚养,邢某却坚决回绝:“孩子由我抚养是法院判决的,你休想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请问: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后能否变更?我怎样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吴丽

吴丽读者: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一经法院判决,具有相对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有些人往往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只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离婚时法院已经予以明确,对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是比较极端的,也是不对的。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虽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双方都要尽责任尽义务,不能随意推卸和强行索回,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吴女士介绍的情况来看,儿子小明在邢某那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虐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具有不利影响,孩子虽然未满十周岁,但仍然表达了希望由母亲抚养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进一步与邢某协商,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如果协商未果,吴女士就要注意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对儿子小明的抚养权予以变更。

吴律师

职工因为严重违纪被开除,是否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因为孩子生病在家无人照料,而我又担心因为请假被扣除全勤奖,遂连续5天于上班期间悄悄跑回家中,时间1~2小时不等。岂料,第5次时,由于机器出现故障而我没有在场当即处理,导致整个生产线严重损毁,造成损失达11万余元。虽经我多次求情,公司仍以我擅自多次脱岗属严重违纪,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将我开除。事后,鉴于公司和我已经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费,且我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加之求职受阻,我曾多次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予失业保险待遇,但却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再拒绝,理由为我系严重违纪被开除而导致失业,因而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列。请问:该做法对吗?

读者:冯童童

冯童童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你照样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你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你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受阻的情况下,只要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你的申请,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即虽然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处分,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便据此无权获取失业保险金。与之对应,你虽系严重违纪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被开除,但你多次求情的行为表明,这并非你所希望的结果,中断就业不是源于你自身的意愿,即仍然在第(三)项所定情形之列。

吴律师

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吴律师:

吴老太无儿无女,老伴活着的时候,靠老伴的工资维持生活,老伴去世靠社会救助和以前的积蓄过日子。老伴去世时,给她留下了一套80平方米价值40万元的楼房,也就是现在的住所。这是她唯一的最值钱的东西。独居后,侄女对她很好,不停地嘘寒问暖,休息日就会过来看望她,帮她做家务,并帮她买些日用品。吴老太觉得其可依赖,于是希望侄女能为自己养老送终。为此,吴老太跟侄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决定把房子赠与给她,并由她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可协议达成且房子过户到其侄女名下之后,侄女婚后竟和侄女婿远走高飞,对她不管不顾。失望的吴老太想撤销协议收回赠与的房屋,不知是否可行?

读者:吴助

吴助读者:

吴老太和侄女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属民事合同,就这类纠纷她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吴老太和她侄女签订的赠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合同),其侄女不履行赠与协议(合同)约定的义务,吴老太可以撤销协议(合同)收回赠与的房屋。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吴律师

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为什么还判令保证人与借款人连带偿还借款

吴律师:

庄某、潘某和孙某都是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彼此之间也是不错的朋友。2014年3月30日,庄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庄某向孙某出具借据一张,潘某在借据上写了“担保人”并写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了“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过孙某多次催要,庄某均以暂时资金不足由推托;孙某向担保人潘某催要,潘某则提出其担保的意思是在庄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由自己这个担保人还款。无奈之下,孙某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庄某和潘某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在诉讼中,被告庄某也向法庭陈述其借款当时三人约定的是在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时才由保证人潘某还款,而原告孙某则否认,认为约定的是到期只要庄某不还,担保人就要还。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呢?

读者:舟舟

舟舟读者: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保证人的潘某对债权人孙某该承担什么责任,即保证人潘某是和借款人庄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还是在庄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以法律术语来说,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承担一般保证。

对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认定,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对保证责任是如何约定的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而所谓担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甄别判断,虽然一般保证还是担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发生,但一般保证是在债权人“不能”,即没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才发生。

回归到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对保证的约定是“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这一约定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担连带责任保证呢?这里的“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当然包括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和主观上不想履行的两种情况。虽然保证人和借款人认为是在借款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即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借人却并不这样认为,而是认为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从合同字面本身也并不只包含保证人和借款人所说的这一层意思,也包含出借人所说的这层意思,即按合同约定的文义来解释,还是出借人的解释是准确的。退一步说,就算是约定不够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还是应当认定本案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所以,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的。

吴律师

已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单位也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三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皮带挤伤右手,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曾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以其已为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我的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均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我已经不存在损失为由拒绝。请问:公司为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邱福莲

邱福莲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国家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具赢利性质,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后者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属于商业行为,不存在强制性,具有赢利性质,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并不能达到工伤保险所具有的功能。即对于前者,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办理,而对于后者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另一方面,公司无权以意外伤害险取代工伤保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T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免除其继续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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