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2024-08-23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精选14篇)

1.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篇一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亟待完善

云中鹤 QQ1402818981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最早是从高等学校开始的,也就是高校教师中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这四级教师职务。1986年国务院作出改革职称评定,在我国中小学首次实行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的待遇,1987年首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拉开序幕。

由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实绩量化和硬化考核指标有一定的难度,因而评价衡量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方法还不尽科学,同时也难免在教师职务评审时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评审工作在政策导向上出现偏差。这不仅影响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还会给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带来负效应。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和评审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切实符合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劳动特点。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显现的突出问题和负面影响是:

1、个别教师刻意追求进城,进重点学校,好进职称。

2、由于名额有限,会助长腐败现象。

3、没有评上相应职称的教师,会大失所望、伤心、泄气,从而降低广大教师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教师之间的

竞争,会离心离德,甚至相互嫉恨和拆台,扭曲了教师的心灵和人格。

4、一部分教师把评职当成了毕生追求的至高目标,达到职务系列的顶点后,这种动力就完全尚失,不愿再教课。有等于船到码头车到站,完事大吉松口气的念头,就没有了奋斗的方向,工作消极懈怠就在所难免!

5、另一部分教师无所谓高级与非高级的问题了,他们已经不再为职称而烦恼,产生混日子的心理,6、量化标准注重成绩,推动了具有“高分数高升学率”特征的应试教育的繁荣。

7、只注意了教师工作的可比性,而忽略了不可比性。这种不可比性广泛存在于不同学科、不同岗位和不同教育效果之间。

我总在想,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的初衷是什么?无非是奖勤罚懒、鼓励在岗位上奉献的教师们,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评职称和聘岗位应该是两码事,绝不能评聘合一,吃大锅饭。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相应的职务条件就应当评。其一,要承认其水平,允许使用相应的职务头衔,这样能起到缓解高级职务指标偏紧,调动积极性的作用。

其二,教师只有聘上相应的岗位,履行相应的职责且具备相应的职称才有相应的工资待遇,(“……有一定的任期,在任

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此句摘自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职务工资不要具体到人,而是细化在岗位上,与岗位挂钩,避免吃大锅饭,干好干赖一个样。

学校应该是纯净的,老师的心该是平和、宁静和高远的。

2.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篇二

评价是手段, 本身不是目的。用评价的手段, 建立激励机制, 可以使教师工作积极性得到激发, 使教学质量得到提高。评价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导向的作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指明了教师的发展和成长方向, 使得评价的导向功能在过程中自然得到落实。

2.激励的功能。这使被评价者的成就和不足得到了充分体现, 使教师优点能够得到激发和发扬, 对教师、学校客观上也起到了督促作用, 可以激励发挥内部潜藏的积极因素。

3.反馈的功能。反馈功能体现在通过对教师工作、学校状况的客观把握, 可以及时获得准确的教育教学过程及效果等信息, 便于经常调节和矫正教师、学校工作的进程与目标, 使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

4.鉴定的功能。评价标准、办法和指标是否客观、全面和科学, 决定了结果是否客观、全面和科学。这样的评价结果对教师、学校具有一定的鉴定功能。

二、对教师进行评价的模式

具体来说, 对教师进行评价有三种现行模式。

1.定性评价模式。这种模式不采用任何测量表等量化形式, 以学生的成绩和学生的听课、座谈、反映、观察等途径用非量化指标, 进行的定性评价。

2.部分量化模式。采用一些测量表等手段, 部分量化教师工作, 对教师行为过程、工作数量和质量等进行评价。

3.整体量化模式。整体量化教师工作, 进行系统评价, 量表按不同权重比例分配, 对教师素质、履职、绩效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价。

调查发现:得到多数人认可的评价模式是部分量化的评价模式。对教师进行量化的评价, 有利于淡化主观因素, 使评价更客观、公正。而对如教学特色等难以量化的内容, 不必刻意追求量化, 应进行广泛的总结归纳, 找出相对客观的标准, 逐步完善。

三、对教师进行评价的内容

1.自我评价。这是目前倡导的主要评价形式, 也是最重要的教师评价措施之一, 对教师专业素质发展和教学能力提高都有积极意义。

2.学生评价。由于学生直接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所以能最真实地感受、判断教师的行为表现。学生评价一般通过座谈会、设立学生专题信箱、设计问卷等形式进行。

3.家长评价。评价教师是家长的一项重要权利, 有利于提高对教师、学校的了解, 有利于家校形成合力。这主要是通过家长会、家访、开放日、调查问卷等方式完成家长评价。

4.同伴评价。教师之间彼此比较了解, 有利于评价的开展。这也是管理者评价教师的最重要的参考内容之一。

5.管理者评价。这是指把平时对教师的定量、定性、过程、分解、阶段等各种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积累整合, 形成相对比较客观、有效的总结性评价。

四、现行评价的弊端

当前, 考试成绩还是被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对学校以及教师教育成绩评价的主要依据, 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这必然使得学校和教师为了得到上级和社会的承认, 不得不把“怎样取得好成绩好名次”作为自己教育的中心。

近几年, 各学校对生源的争夺日趋激烈, 而唯有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也就是素质教育改革已经提出二十年之后, 应试教育依然盛行的原因, 也是很多改革尝试失败的根本原因, 即没有从根本上改革落后的教育评价方式。

五、对教师进行评价中的学生评价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成员, 综合我国实行多年的评价机制以及国外的经验, 让学生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评价,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且由于教育模式、年龄、知识水平等原因, 评价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一) 学生评价教师的利弊

1. 优点。

(1) 学生与教师接触的时间多, 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更了解; (2) 学生提供的信息更全面、真实、准确, 更能反映学生的知识掌握、技能拓展等情况; (3) 教师通过学生评价这一反馈途径, 能准确反思自己的教学效果; (4) 有助于增进学生对教师工作的了解, 促进师生关系的改善。

2. 弊端。

(1) 受年龄和知识水平的影响, 容易被主观片面性蒙蔽, 导致评价失去有效性; (2) 部分学生对待评价可能出于敌对心理, 使评价失去部分真实性、可信度; (3) 学生会受到兴趣的影响, 对某学科感兴趣, 就容易给这些教师较高评价; (4) 学生会由于一些心理上的障碍, 使评价失去准确性和客观性; (5) 学生往往不能设身处地为教师着想, 只留意一些表面信息, 无法进行深层的评价。

(二) 学生如何参与教师评价

1. 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

学生的年龄层次和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开展。中学生身心都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时期, 具备了一定的是非辨别和读写能力, 可以通过填写评价量表的方式来对教师进行评价。

2. 对评价者进行一定的指导。

让学生填写教师评价量表是较常见的评价方法。在填写前, 学生必须要明白评价的目的、内容、原则以及如何填写等问题。由于中学生缺乏综合处理信息能力, 如应对模棱两可的问题、如何公正客观地看待评价对象等, 就需要教师进一步的解说和必要的指导。在采用学生口头评价时, 扫除学生心理障碍是培训的重要内容。

3. 建立严密的匿名制度。

学生虽然是评价主体, 但大多数情况还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评价过程中, 学生容易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障碍。教师要向学生许诺评价结果保密, 如无特殊需要都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 让他们表达出真实的想法。

4. 与其他评价结果互相补充。

3.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篇三

职业院校如何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校企合作是目前成效最显著的途径。概括起来包含两方面,一是“走出去”,即职业院校积极选送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顶岗培训,教师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技巧、新工艺、新水平,扎扎实实地实践新技术,增加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是“请进来”,即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从企业招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到学校任职,让他们经过教育心理学与教学方法的学习后,充实到专任教师的队伍中。

从理论上讲,上述途径确实有利于快捷有效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首先是“走出去”方面的困难。一是专业课教师难以抽身到企业实践。近年来,随着职业教育的升温,不少教育质量较高、学生就业较好的学校生源充足,而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紧缺,教学任务繁重,很难有时间到企业实践。二是专项经费难以落实。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大都难以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大部分只有靠学校承担,给学校带来了压力。三是“双师型”教师的评价体系尚不完善。不论是校内评优,还是职务评聘,绝大多数学校目前还都只注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尤其注重学术成果,却轻视了实践环节的经历和工作成效,因而专职教师缺乏“走出去”的动力。

其次是“引进来”方面的困难。一是企业对此不够积极。各界提出的“校企合作可以给企业带来好处”对于企业老板并没有很大的吸引力,一些企业考虑到技术保密、经济效益等因素,大都不愿意技术人员对外传授新技能、新工艺。二是职业院校的吸引力不足。大部分高技能人才由于企业发展好,而职业院校招聘校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教师的费用普遍较低,学校自然吸引不了他们,造成了高层次兼职教师难以聘用,企业优秀人才到学校教书的可能性并不大。

可以看出,“一方不想出、另一方不愿进”是校企合作改善“双师型”师资队伍遇到的主要困难,这亟需相关部门尽快完善职业院校专职教师到企业实践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调动教师和企业的积极性,让“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从无序管理走向制度管理和规范发展。

学校方面,一是要完善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评价体系,设立专项津贴等激励机制。要注重对专业教师实际能力的考核,对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对操作、实验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检验,注重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同时,定期考核教师工作业绩,将考核工作与工资收益、津贴发放、职务晋升等挂钩,激励教师队伍。二是健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包括任职资格、管理条例、考核办法、职称评审体系等;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双师型”教师评聘两种专业技术职务的新机制,既要重视教师系列职称的评定,又要完善第二职称的评聘,使得一些已具“双师”素质和资格的教师得到重视;对已经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的教师,要积极聘任,充分调动其工作激情。三是着力培养高层次的“双师型”师资。把院校发展与教师的自我提升结合起来,一方面提升职业院校在岗“双师型”教师的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从政策上支持和吸引企业中具有“工程师”等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人员,通过教师资格培训,成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素质“双师型”职业院校教师。

另一方面,校企合作也离不开政府与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障。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落实实践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要求,作好规划和统计,将这笔钱真正拨到学校,用于教师实践。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校企结合的政策法规,调动企业接收教师实践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让企业得到更多切实的好处,这样才能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4.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篇四

[论文关键词]制度创新;成人高等教育;完善;激励机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主要原因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现有的制度安排缺乏对教师有效的激励。为此,必须对现有制度安排进行调整,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本文在对相关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通过制度创新来构建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有效激励机制的措施。

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成人高等教育规模空前扩大。随着招生人数的逐年增加,成人高教教师供不应求,但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据调查分析,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现有的制度安排缺乏对教师有效的激励。为充分调动现有教师的积极性,就必须对现有制度安排进行调整,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基础理论

(一)制度与制度创新

关于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提出,“制度是一组人为的、非技术性的要素所构成的体系,这些要素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外生的并影响每个人的行为。这些因素通过授权、引导和激发个人行为共同产生了行为规律性。

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某些服务的供给者,是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需求的不同也会导致制度安排的不同(李国民,20xx户〕。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则强调,“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计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发生交换的结构。”在其与戴维斯合着的《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他们对制度创新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该理论认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往往是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只有在预期纯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能成为可能。

(二)激励及激励机制理论

现有的激励理论从大类来看,可分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激励理论。经济学的激励理论主要从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代理理论等角度分析企业的激励问题,侧重于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机制或合同来激励代理人的积极性;管理学的研究角度更多从个体的一般性上来研究激励问题,它将激励定义为管理者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刺激被管理者的需要,激发其动机,使其朝向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过程。

激励过程是在外界刺激变量的作用下,使内在变量产生持续不断的兴奋,从而引起主体积极的行为反应。

而激励机制是一个组织为了组织的目标所采取的员工激励体系和制度。其重在制度建设,以制度来改造人的行为。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助于使员工的智慧、创造性和工作积极性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调动,反之,则将抑制员工价值的发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需求分析

专家认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激励起被管理者的行为,一要了解被激励者有何需求,二要掌握有何可以满足其需求的资源。即激励过程强调对被激励者需求的了解和分析。马斯洛需求理论显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一般来说,人都潜藏着以上五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但不同时期人们表现出的对各种需求的迫切程度不同。人最迫切的需求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成人高教教师作为普通的社会存在,和其他各行业人员一样具有一般需求,但又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殊需求。成人高教教师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文化层次和个人素质普遍较高,是一个勇于创新、目标明确、努力实现自我价值的群体。

(二)分配制度缺乏激励性

据了解,大多数成人高教管理部门从成本一收益方面考虑,教师分配制度基本按课时计算,即教师薪酬二总节数x课时费片犷,除此,教师没其他形式的福利。尤其是一些成人高等教育,在教师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不仅教师的报酬与教学质量的好坏不挂钩,甚至出现一位教师不管其专业背景如何同时上几个专业课程的情况。教师上课基本是照本宣科,其教学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三、制度创新与我国成人高教教师激励机制的构建

(一)组织形式创新

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只是普通高校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成人高教教师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战略定位。因此,要实现提高成人高教教学质量的组织目标,我国普通高校应积极推进成人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组织形式创新。对成人高教机构组织形式的创新最基本的做法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成人教育的人事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内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一套灵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个体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实现激励相容,以吸引更多优秀教师从事高等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这是构建有效激励机制的基础和重点。

(二)薪酬激励制度创新

成人高教教师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教学活动,其教育对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较高的选择和判断力,与普通高教相比具有极大的特殊性,成人高教教师必须按照成人学员的学习和生活规律进行教学。同时,成人高教教师中兼职教师居多,他们不但要进行成人教育教学,还要从事其他教学、科研或社会工作,其劳动强度和疲劳程度远远高于仅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教师。那么,要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设计一份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必不可少。

此设计以遵循按劳分配为原则,教师薪酬多少与教师教学的态度、课时量的多少以及教学质量的好坏正相关,内容包括课时费、奖励(或处罚)两部分。每节课的课时费是一个常量,教师的薪酬是一个变量,随着教师完成的工作量及教学质量评价(通过专家评价和学生打分的方式)和学生的考试及格率的变化而不同,用函数式表示即y=f(x,s,t),其中每节课的课时费用x表示,教学质量评价用。表示,学生的考试及格率用t表示,教师的薪酬用y表示。

此设计中,委托人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代理人是成人高教教师。成人高教管理部门设计的这种薪酬激励规则,以激励成人高教教师努力工作为目的,并且教师愿意接受该规则,在该规则下教师有积极性地去做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所希望的行为,同时教师也可以实现自己的最大期望效用函数,它实际是一种成人高教教师薪酬分配制度的创新。

(三)内部激励机制创新

内部激励是指通过改变个体内在心理和知识水平或倾向来激发人的工作动机,这种激励主要用于满足人的高层次需求。

1、满足教师较高层次需求

作为成人高教管理者首先须学会尊重教师的人格、劳动和合理需要,关心每一位教师的情感、价值和奉献。在处罚批评时,要顾及教师的面子,注意方式上的灵活性并且要适可而止,对教师应以奖励、表扬、鼓励为主。对教师的奖励、表扬应该及时,让有能力的教师多在公开场合露面,使其感到自己受到尊重。另外,对教师在教学及学生管理方面做出成绩予以肯定,建立健全各项奖励制度,对那些授课态度认真、学生评价优秀、考试合格率高的教师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2、巩固教师培训制度

5.完善规章制度 篇五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以刚性的制度来约束。

解决作风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改作风必须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健全“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必须遵循“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基本原则。于法周延是指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系统配套;于事简便是指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具体、实在管用。二者相互统一,不能顾此失彼。仅仅注重制度的延续性、系统性远远不够,那些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不利于执行的制度,制定再多也毫无意义。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检查对照出一些单位制定的不少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有的相互打架,前后矛盾;有的只有宏观构架,没有操作细则。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在“常”字上下功夫,就是要注重制度的常态化。各级各部门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梳理,认真区分“废、改、立”三种类型,着重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坚持和完善“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工作制度,“两岗三定”惠民机制;健全完善体现群众意愿的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制度,构建“行得通、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的制度体系,力求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解决问题。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在“长”字上下功夫,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那些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就长期坚持;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对教育实践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注意上升为制度规范,及时形成一批制度成果。要不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革除官本位意识,推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常态化、长效化。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履行好审计工作职责,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努力打造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审计队伍,按照“以人为本、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的原则,蒙阴县审计局近期完善出台了<工作规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开支>等八项规章制度。

县审计局从整章建制入手,全面加强和推进机关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特点,以激励、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制定出台了<教育培训>等制度,对审计人员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坚持用制度管人。制订了工作规则,创新完善了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便于在工作中对照执行,优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坚持按制度办事。强化监督检查,狠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激发了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人人遵章守制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将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工作中,成立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一步促进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审计干部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动力,在全局形成了人人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展现了审计人员的良好风貌,助推全县审计工作再创辉煌。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完善规章制度促进机关效能建设]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枣庄市无线电管理处对___年制定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着简单、易行,符合实际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各科室意见基础上,规章制度进行分类修订、完善、配套,通过了管理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公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制度、干扰查处制度、监测月报会商制度、行政审批流程等___项内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权、管人、管事的制度体系。

枣庄市无线电管理处近年来把加强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放在首位。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为目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执行力,进一步加强了机关内部协调,精简了办事程序,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完善规章制度]

在明确各部门管理项目的基础上,还需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足以说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员工思想素质。

在现代企业的资源中,“人”是第一重要的资源阁,企业具备高素质的人员有利于企业眼前的利益及长远发展,也是企业增加后劲的需要,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充满生机和朝气的前提和条件。

我们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人员激励机制,具有丰富多样的奖惩手段,每个员工因所处的层次不同,其所需要激励方式也有所不同。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需求层次,对他们要注意激励的作用,是他们感到自己被重视被尊重,是企业的主人,另外,还要给管理人员及业绩较突出的普通员工设计其职业未来发展方向,这样可以更好地使员工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使个人的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对员工还要及时与之沟通,发现其内心更深层次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对症下药。而普通员工的知识层次和文化修养参差不齐,物质奖励和指导监督就十分必要。对员工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培训对企业、员工特别重要,培训能够保证我们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衰得竞争优势,在增加劳动力和物质投资外,更主要的是靠人的能力的提高。员工接受到培训,可以感觉到自身被重视,会更加努力工作。虽然培训的当时需要一定的花费,但培训所能带给企业的今后巨大的经济效益是无法衡量的。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加强防范,对于重要岗位的人员要严格考核,防止出现营私舞弊的现象。因此要尽量做到使各个职务、各个岗位的人员来自不同的地方,要有意将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分到不同的车间和岗位,重要的技术岗位要有后备人才。

人事分配制度要摒弃人浮于事的低效率机制和“用人靠提拔,能上不能下”的人员任用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对待晋升、降职或辞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可因人而宽松不一,更不得带有亲属与感情色彩。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上,要采取增加民主测评的方式,更加慎重地全方位对其进行考查。对于我们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员工思想意识陈旧的问题,要针对不同的岗位进行技术能力或管理思想培训,能够跟上企业发展步伐的员工委以重任,对学习能力不强的员工安排到适合其水平的岗位。特别是对于企业原来的元老更要采取比较合适的方法,对其能力进行考核,将其安置在与其能力相适合的岗位上,不能让其落后的思想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这是一个许多企业都曾经面临过的问题。

(2)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针对我们企业的设备情况,在设备管理方面一定要下大力度加以治理,因为设备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生产的连续性及生产秩序,整个生产过程若想正常运转,基本的物质元素—设备必须完好,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如果放松对设备的管理,对设备保养不及时,故障排除不及时、修理不及时,不仅生产的连续性、均衡生产无法实现,甚至会酿成大祸,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为此,我们企业要制定严密的设备管理制度。针对我们加工企业,主要是设备的性能管理,也可以称之为设备的技术管理,涉及到生产现场的主要有设备的运行、维修方面。所以,在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是要侧重于这两方面。针对我们进行设备的技术检查,可以制定设备巡检制度和设备的定检制度。

设备的巡检制度是以操作工为主的巡回检查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时(一般为1一___小时),定点(规定的检查点),定项(规定的检查项目)的周期性检查。巡回检查的方法采用主观检查法:即听(听设备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声音)摸(摸轴承部位及其他部位的温度是否有异常)、查(查一查设备及管路有无跑、冒、滴、漏和其他缺陷隐患)、看(看设备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闻(闻设备运行部位是否有异常气味)的五字操作法;通过执行设备的巡检制度,我们可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并能及时调整处理,预防发生紧急情况而造成的事故。在巡检工的包干区域内,所有的设备维护、卫生、区域卫生都是其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为使设备巡检到位,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根据5标识化这一原理,制定巡检标识牌,解决设备巡检的落实问题。

除了制定设备的巡检制度外,还应制定设备定期检查制度,以一般维修工人和专业检查工人按照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的设备检查标准书对设备规定部位进行检查。在我们过去的设备维修计划中体现了此项制度,今后我们还需完善的是订立详细的设备检查标准书,以此保证此项制度顺利推行。

上述两项制度需要我们有完善的组织来保证实施,根据我们企业的组织结构,可以以技术部为订立标准的部门,生产部作为执行部门来保障。对生产岗位的操作工我们要求做到“巡回检查严肃认真:岗位操作严肃认真;维护设备严肃认真;填写记录严肃认真;岗位练兵严肃认真”“操作技术要熟练;自己管理的设备会使用、保养、排除故障;产品和工程质量要良好;“工艺资料、数据一定要齐、全、准”的“五个认真”和“四个过硬本领”。相信,通过实施这些制度,加上员工基本技能的提高,在设备管理方面一定能有起色,改变过去我们企业只有设备发生故障了,才知道设备的重要性,才知道去维护和保养的弊端。

(3)完善定额管理,降低生产成本。

在我们企业现行的定额管理中,对材料定额和工时定额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定额项目不全或是不准确,现在的材料定额缺少生产辅料(成品包装物等)的定领,对物料的使用监控不到位,对呆料、边角料、废料的处理不及时,超料的追究与处罚不健全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制定定额时采用的经验估计法的原因,这种方法是根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实际经验,参考有关技术文件和计划及生产技术的变化因素来制定的定额,易受制订人员主观因素影响,准确性稍差,这给后续的生产成本核算带来了相应的问题。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主要采用工艺计算法来制定材料消耗定额,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因素,并通过精确的计算得出数量,再加上一定的消耗,最后确定物资消耗定额,这种方法比较准确。另外,还要对不全的定额加以补全,在此基础上再求准确,为成本核算奠定基础。完善定额管理是对物料控制的第一步,也是基础。

为了考核定额的制定是否正确,还必须进行材料用量的定额测试。保证定额的准确无误,测试的有关项目主要有:板材的利用率;锻造材料的利用率;单位面积油漆及成本:加工刀具用量;辅助材料的单位用量:包装材料的单位用量。

(4)加强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在机械制造企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管理及环境。在上面几节中我们简要地进行了论述了人、机、料、环境几个方面,现在就方法、管理方面进行讨论,曾有人认为,有了先进的机器设备,有了优质的原材料,再加上工作认真的员工,就会生产出优质的产品,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如果缺少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和环境,也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情,而不一定正确地做事,有了好方法对提高效率及产品的品质有了保证。

从加强品质管理的组织看,我们应设立了质粉邹,由于现在负责质量管理人员设置较少,只有:人,而且归技术部誉蓬,质,人员数量少就不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掌控。从组织保证上,应当建立以生产部长为主要责任人,车间主任、班组长都是质量检查员的体系,加强质检队伍,这样也能督促员工自我管理、自我查核,5s管理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升产品的品质,它也是以员工素质的提升为前提的。员工养成事事讲究的习惯,从小事做起,从最基本的操作规程上把关,产品的品质自然就会提高。

加强品质管理的措施之一是建立健全质量标准文件,因为质量标准文件明确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要求,是质检作业的重要依据。有此依据能改变质检员在很多时候凭经验去检验的习惯,给质检员带来了方便,提高质检效率,也对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免得工人因对质量标准不知道而忽视质量问题的存在。

加强品质管理的措施之二是建立健全生产作业标准文件,作业的标准化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错误的操作会导致品质问题的产生。我们企业须完善的作业标准文件有:调整器组装,手制动机,缓冲器组装作业指导书等;其他的工艺文件已存在,只需按照标准贯彻即可。生产部长、车间主任、技术部长、质检员等都要向员工宜传贯彻各种作业标准和质量意识,使之按照标准进行工作。从而保证产品的品质。

(5)完善工艺管理规程,加强技术改造。

针对本公司工艺管理的现状,亟待解决的是工艺技术员的思想问题,有的工艺员不思进取,不深入车间,因此不能及时发现一直使用的工艺手段的弊病,对于生产工人提出的改进工艺的意见不能很好地采纳,有时造成生产成本的上升。因此,工艺的制定,先要考虑到经济的原则,少投入多受益。

6.完善补贴制度 篇六

完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绝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今年中央财政拟投入423亿元,用于扶助和促进就业。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这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今年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收入。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二是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继续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将孤儿养育、教育和残疾孤儿康复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7.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篇七

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 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 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 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 将医疗机构次均 (病种) 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 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 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 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 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

8.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篇八

一、务实的教研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教研组功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品德教研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务实的制度。主要是实施“四个一”计划,即每课一反思,每月一札记,每学期一教研课,每学期一教学论文。具体落实在以下几方面:

1.抓计划实施。每学期认真制定教研活动计划,要求目标明确,安排具体,措施落实。各年级组在开学后一周内制定好本年级授课计划。每个年级统一教学进度,教研组加强监督,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

2.抓备课研讨。与语文、数学课程不同,根据品德课程兼课教师多的特点,我们并不要求每个教师独立备课,而是充分发挥教研组核心成员及各年级组长的作用,积极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核心组成员重点承担备课及教学辅导任务,各年级组承担本册部分课时的备课任务。在校园网上开设有品德教学专栏,栏目管理员及时传送当前先进的品德教学理念和教学动态,提供一些优秀的品德课堂实录和课件,同时上传各册教案,供全体教师下载使用。并做到同教材教学,统一要求,统一进度,统一考核标准。

3.抓教学示范。根据品德课程特点,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教研活动。要求教师认真听课,积极参与互动式评课和研讨活动。我们还经常派教师外出学习,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教研活动。要求做好详细的听课笔记,对于一些质量较高的课作现场的实录拍摄。学习回来以后,组织教研组教师集体观看教学录像,继而融合集体的智慧,经过对该课的理解和重新组合,推出一名教师将集体的备课结晶在本校进行展示。通过努力,全组上下形成了较浓的学习氛围,变以前的“独斗式”教学为现在的“互助式”教学。个体教学观念的不断更新和参与度的快速提高,为教研组的整体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保证制度的落实,我们还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1)核心组成员每学年上交文字稿一篇,案例、反思、论文均可。

(2)每个年级段一学期展示一堂课,无特殊情况定在双周二。年级段长在开学初上交教学计划时,上报展示课课题。

(3)核心组成员和相应的年级组成员需准时参加教研活动,因故缺席者须向校主管领导请假。年级段长做好活动记录,收齐评课表交予教研组长。

(4)核心组成员和相应的年级组成员要积极参与每课的试教过程。年级段长做好通知工作。

(5)核心组成员每学年上一堂观摩课,开学初上报教研组长。

(6)外出听课的组员回来后,在双周二的教研活动时间作简要的口头汇报。

(7)教研组长及时整理好活动记录,并把教案、课件等资料上传校园网。

二、特色的活动方式

1.磨课式。磨课式活动是品德组始终坚持的教研特色。一般流程是:确定主题和课题——组织相关理论学习——三阶段两反思的课例研究(①课堂教学展示——自我反思及同伴互助诊断;②改进提高,再次试教——第二次自我反思及同伴互助诊断;③再次改进提高,固化研究成果。如果是一堂参展课,有时这样的反复会更多)。磨课的时候,核心组成员自始至终参与,年级组成员要求感受第一堂课和最后一堂成品课,其中过程阶段则根据时间灵活安排。组长要提前几天把有关资料送达每个核心组员手中。组员在听课前先认真解读教材,然后自己拿出一套教学思路,以提高研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此,参与老师得查阅大量的资料,要做的功课绝不比上课的老师少。磨课的过程不管是对上课的老师还是听课评课的老师来说,都是一次很好的提高。

2.主题式。主题式活动重在研讨,议题也比较宽泛,涉及课程教学和教研组建设的方方面面。一般半个月举行一次,每次确定一至两个主题,先由几个教师进行主题发言,然后就主题内容进行研讨。参与的老师除了本校核心组、基本组成员外,还有集团甚至全县的品德教研组长。由于侧重于研讨,气氛比较轻松,教师能够畅所欲言,真诚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面比较广,这就能比较好地集思广益,有利于开拓视野,改进管理方式。这是我们品德教研组近三年来比较常规的活动方式,对教研组建设和教学创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沙龙式。品德教研沙龙每次由一位教师充当主人角色,地点往往在家里或茶室、咖啡馆、野外,一般备有茶水、瓜果,甚至有晚饭招待。话题也有一定的随意性,会由课程谈到人生、社会热点问题等。人数或多或少,自愿加入。因为大家志趣相投,很是投缘,所以无拘无束。在外人看起来,我们不是同事,而更像是好朋友。这种活动方式的主要意义在于联络感情,有利于“民主、合作、竞争、和谐”的教研组文化建设,共享核心价值取向,凝聚教研组的精神内涵。

三、快乐的专业成长

五年来,我校品德课程教研组从有名无实到被评为宁波市首批星级教研组,尝遍一路的酸甜苦辣。每个组员都从中收获了友情,收获了事业,收获了人生。

1.教学在研讨中成长

《失败怕什么》是我校周老师参加省优质课评比的一堂课。其导入、教材内容处理、问题设计、多媒体展示等各个环节,都在教研组活动中进行了充分研讨。第一次试教,否定多于肯定,但大家都不以为怪。不留情面,畅所欲言,已成为品德教研组活动的传统,这也是我校其他教研组最为羡慕的一点。后来,这堂课经过“三阶段两反思”的反复研讨,针对不同教师的教学风格,形成了各有特点的多种教学设计,不但让周老师满怀信心,其他教师也受益匪浅。

2.快乐在成功中生成

我第一次上《我们的地球》一课时,想得太简单,以为只是一次书本知识传授的过程。在“欣赏地球美丽风光”这一环节中,一位学生提问:“这美丽的极光出现在南极还是北极?”这个内容书上并没有提到,我事先也没有深究,当时就愣住了。接下来讲到“麦哲伦的环球航行路线”时又出了几个差错,令我惭愧之极。第二次教学前,我把所有有关地球的基本常识,诸如地形地貌以及成因等资料都查阅了一遍,并与教研组教师进行了研讨,设想了尽可能多的课堂“意外”,增强了教学的底气。现在,我校品德与生活(社会)课很受学生欢迎。学生说:“品德老师讲的内容特丰富,很多是我们以前不太清楚的东西。”

3.精神在和谐中凝聚

要问我担任教研组长以来最深的体会是什么?我会毫不犹豫地说:是全组教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成为了我们品德教研组不断创新和进取的动力,它净化了我们的情感,丰富了我们的精神,奠定了教研组的文化底色。生活中我们象姐妹,工作中我们是诤友,目标上我们是团队,它带给教研组的是活力,带给每个成员的是快乐。究其原因,是我们坚持走一条制度与宽容并存,工作与生活互通,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相结合的特色教研组建设之路。

(作者单位:浙江宁海县实验小学

9.机制制度不完善 篇九

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考核的方式录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比较小,甚至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未曾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也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不定期的管理培训。少数会计人员没有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为企业领导人把好关,而是按企业领导人的意图从事,不敢揭示问题,而是掩盖问题,甚至伙同领导贪污、侵占公款,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没有不敢造的假,没有不敢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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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考核的方式录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比较小,甚至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未曾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也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不定期的管理培训。少数会计人员没有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为企业领导人把好关,而是按企业领导人的意图从事,不敢揭示问题,而是掩盖问题,甚至伙同领导贪污、侵占公款,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没有不敢造的假,没有不敢花的钱。

10.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篇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现就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职权公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推动不涉密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

(三)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公开。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四)推进办事公开。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二、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编制并动态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科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全面清理并分时段、有步骤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防止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杜绝公开涉密信息。

(二)着力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重点公开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各项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各项补贴的管理和审批情况;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信息、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适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典型案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扎实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定期向社会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和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适时按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积极推进人事人才信息公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的信息,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招录安置。及时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信息和各类人才选拔、评比、表彰工作情况和结果。深入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对纠正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典型违纪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

(五)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时发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以及劳动条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变动情况等信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信息服务,为农民工在城镇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六)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把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舆情研判作为必经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认真做好涉及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适度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适度集中公开办理。要按照同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开办事窗口。要依托县、乡两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以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打造集中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二)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负责同志要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同时要进一步增加新闻发布的频次。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密切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质疑、误解甚至谣言,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正面引导舆论。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是不涉密的可公开文件要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部门负责同志应主动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力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多数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项目在网站上提供在线办理通道。加强各类业务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共享,为群众提供多种渠道的便民查询服务。要以部门门户网站为基础,逐步整合本部门主办的其他政府网站,形成统一平台、统一入口。

(四)加强12333公益服务电话建设和管理。清理整合有关电话资源,统一使用12333对外提供服务。使用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标识,逐步统一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加强电话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电话接通率;拓展服务内容,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全覆盖;丰富服务方式,提供人工接听、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服务形式;建立和完善内部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公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信息资源库和电话接转平台,逐步实现“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

(五)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与公众互动交流和便民服务新渠道。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进行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积极拓展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等便民服务新渠道,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便捷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政务公开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防治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健全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保障必要的经费、人员、场地和设备。要大力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畅通渠道,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做好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作用,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全面准确地知晓、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三)加强业务培训。要建立政务公开培训常态化机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11.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篇十一

一、宪政的含义

关于宪政的概念,西方学术界有以下几种理解:(1)认为宪政强调宪法的权威,承认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权;(3)宪政权力来自于“合法”和(人民)“同意”;(4)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如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两党制、分权制等。我国古代也存在民本思想,但宪法、宪政却是从西方引入。我国学术界对宪政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主流观点都认为宪政是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宪法。

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政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所谓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指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是民治和宪治的结合体。在该文中,董教授指出宪政体制包括政治权力配置机制、公民参政机制和政党执政机制。本文仅就公民的参政机制予以讨论。

二、公民参与的含义

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率先提出的一个重要术语。它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也就是普通公民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公民参与的主体是拥有参与需求、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通公民,即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而不是泛指全体公民。二是参与的形式。公民参与有许多种不同的形式和渠道,而且随着信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参与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三是参与的领域。凡是有集体生活的地方,就有公民参与的领域。公民不仅可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还可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或居民的社区生活。在本文的语境下,公民参与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

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交通、通讯等条件参差不齐;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不等,且总体水平不高;同时,受我国特定的历史、政治背景的影响,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不高,意识不强。由此,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表现为:1、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发展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2、存在不同公民政治参与动机理智型与情感型、主动型与被动型的反差。3、公民的政治参与层次存在偏重高层次忽视低层次的倾向。4、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和参与能力存在反差。

四、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我国公民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权,相关法律中也有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仅是在原则上赋予公民权利,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 首要的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其次, 要积极、稳妥、深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事实证明, 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不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且能使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第三, 加强法制建设, 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依托和保障。

(二)扩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在其他方面几乎是空白。因此,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宽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是必要的。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中央有关精神,制定并实施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包括民主协商制度、与群众对话制度、群众意见征集制度、群众政治参与监督制度等,以完善我国的公民参与制度。

(三)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体系

为了使公民能更好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公民参与的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制度保障和物资保障。制度保障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物资保障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费用等方面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民的生存问题。公民只有在自身的生存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

参考文献:

[1]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2]董和平.宪政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8(2).

[3]郭圣耀,李丽.提高公民参与建设服务型政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6).

[4]刘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2).

12.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 篇十二

一、关于无效婚姻的范围界定问题

《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 指明我国《婚姻法》在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构成上, 采取了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凡是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 均属无效婚姻。基于维护私人利益和重视婚姻既成事实的理由, 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 应属可撤销婚姻。因此, 我国无效婚姻应仅限于两种, 即重婚的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而近亲结婚违反人类繁衍的自然法则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 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 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相反, 疾病婚和未达婚龄婚只是违背了结婚的私益要件, 社会危害性较小, 可划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对无效婚姻的范围作以上划分, 既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 也符合婚姻法作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私法的基本属性, 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及其婚姻家庭的稳定, 也有利于对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界定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在现实中, 还有因欺诈、乘人之危而缔结的婚姻, 这些人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 而未予以规定。因此, 这条规定存在着范围过窄的问题。笔者认为, 应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更妥当。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欠缺当事人双方真实的结婚合意, 则应属违法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 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另外《民法通则》将因受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作为请求可撤销的法定原因。结婚也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现行《婚姻法》应将诈欺、趁人之危等情形也纳人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允许受害方请求撤销。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 体现了法律对已经发生的身份事实的宽容, 使法律更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 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 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

三、关于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问题

从《婚姻法》第1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8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 我国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一是婚姻登记机关, 一是人民法院。笔者认为, 我国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应仅限于法院, 即宣告程序应采用单一的诉讼程序。因为, 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不仅是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一种澄清, 更可能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 即涉及到对可能产生的纠纷的最终解决。在我国, 婚姻登记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是对公民结婚或离婚登记予以形式上的审查, 无权对婚姻效力加以认定, 更无权对婚姻效力的有无作出宣告。而且, 婚姻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 确认一种民事行为效力有无, 这是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权解决的问题。况且由法院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因此, 笔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认权应当统一赋予人民法院来行使。

四、关于无效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可见, 《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为自缔结婚姻的当时无效。

笔者认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应当有所区别。首先, 逻辑上存在缺陷。既然《婚姻法》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 根据法律规定,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原因、损害的利益、请求权人等问题上都有区别。除此之外, 两者的主要区别本应体现在法律后果上, 但《婚姻法》对此却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矛盾。其次, 两者相似的法律后果, 使《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 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应当自始无效, 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 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 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 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 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如果两种轻重程度差别很大的违法情形, 引起的法律后果却基本相同, 这就使得《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再次, 将可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 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是弱势方和无过错方, 法律本应提供特别的救济。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意味着受胁迫方无权分割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的财产, 无权继承, 无权得到经济帮助。因此, 将可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 忽视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权益保护。所以说, 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溯及力, 应当分别规定, 这样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9.1、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9.

[2]、巫昌桢《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2、巫昌桢《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3]、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黄有松《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 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4、黄有松《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 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5]、梁书文《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5、梁书文《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13.完善制度工作总结 篇十三

为确保制度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滨州公司成立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建。

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既注重激励性制度和实体性制度,又要注重程序性制度,更要注重制度的落实。

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公司成立之初召开的制度建设专题会议,把公司员工打造成了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稳定、安心本职、尽心尽职、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随着制度评审会的逐步进行,滨州公司陆续通过了《印章管理规定》、《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会议管理规定》、《纠纷管理规定》、《证照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统一采购管理规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加油站

资金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发票管理规定》、《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加油站取暖设备管理规定》等等涉及公司各部室及加油站的一系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工作到日常生活各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积极学习各项制度

公司各项制度评审通过后,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宣传学习活动。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层面的制度进行学习,公司各部室组织本部室员工对部室层面的制度学习,在公司掀起了一股制度学习热潮。

四、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在会议通过各项规定后,公司领导把制度的落实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首先从自身做起,模范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处处以身作则,在全公司范围内起到了表率的作用。

1、严格落实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在落实制度上首先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结合“干部学习、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管理规范”的量化结果,讲评做到严肃认真,不迁就照顾。

克服“怕伤感情,怕惹麻烦,等靠上级”的思想。

其次是坚持在“细”字上下功夫。

严抓细管,注重在细小环节上比高低,以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把落实制度的质量作为一个硬指示来完成。

第三,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

通过科学配套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公司员工工作片面,搞花架子,做表面工作,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2、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思想素质。

首先公司领导积极引导大家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公司员工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引导公司员工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事业心。

在20xx年的制度建设工作中,滨州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制度落实,坚持从员工最关心、与公司利益最相关的问题入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规范了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了严密可行的制度体系。

14.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篇十四

关键词:宪法,监督,复合,制度完善

一、宪法的监督制度

宪法的监督制度, 又称为违宪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或司法复核制度,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产生的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国家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制度体系。建立该制度的基础在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各项建设中所具有的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宪法实施的监督一般应包括三个因素, 即监督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 监督的主体

根据不同国家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主体: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在实行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立这种制度。二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 即司法机关通过审查具体案件, 或以其他方式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 美国是这种类型的代表。三是由特定专门机关行使监督权, 这类国家大约有40多个, 且都为大陆法系国家, 这种专门机关被大多数国家称为宪法法院, 个别国家称之为宪法委员会。

(二) 监督的客体和内容

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 根据法学界对法律监督客体的认识的共同之处, “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 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监督的内容一般则被总结为三点:一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在议行合一的国家, 国家机关的权限可能由于划分不细致而发生争议和冲突, 冲突双方或是企图扩大各自的权职范围, 或是放弃自己的职权, 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如果宪法规定或有关部法律的规定不明确的话, 那么就应该采取立法措施来弥补, 否则宪法监督机关必须做出裁决以理顺有关机关之间的关系。三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三) 监督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不同国家的不同监督体制导致监督方式和程序的差异。在此我们进行简要的归纳的描述。一是事先审查, 其表现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由特定专门机关对其内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有关内容违宪, 则宣布其无效并不得公布实行。二是事后审查, 这是对业已生效的法律法令展开的审查, 在这种程序中, 必须由机关或特定的个人提起宪法诉讼, 由宪法法院或有关法院审理判决。三是附带性审查和抽象审查。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附带性的审查有关法律, 即为附带性违宪审查。而宪法法院并不以发生的具体案件为前提案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请求下, 可以抽象地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四是多审终审和一审终审。在普通法院审查制下, 违宪审查案件实行多审终审制。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违宪审查权, 但可以从判例推论出下级法院也拥有违宪审查权, 而最高法院握有终审权。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 宪法法院是唯一的审查机关。因其不具有一般司法权, 实践中其一审就是终审。五是关于判决或裁决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在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下, 法院审理的是涉及到某案件的具体法律的合宪性或违宪性。如果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宪, 法院可以拒绝将其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 但无权撤消或改变该法律。因此, 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效, 即只有个别效力。在实行普通法院制的国家, 除日本外, 个别效力结合“遵循先例”原则, 使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或普遍效力了。因而, 这种区分对这类国家的实践来说也是相对。而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大陆法国家, 裁决往往具有一般效力, 可以因此撤消某一被认为违宪的法律或法律之一部分。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的是宪法学者1981年以来关注较多的论题之一。为此, 也展开过严肃认真的讨论, 并形成了若干如何完善该制度的理论性建议。

(一) 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

1954年宪法作了如此规定:全国人民大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决议。这种规定过于简单, 同时也没有因此而确立监督的具体程序。后来, 极“左”思想盛行, 宪法原由遭到了践踏, 违宪行为也未得到制止和纠正, 甚至连宪法本身也被抛弃在一边了。

1975年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干脆只字未提。“文革”期间, 由“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 把中央机关的权力集中于“文革小组”, 把地方机关的权力一律归之于“革命委员会”。一切无所谓违宪合宪, 公民的宪法权力遭到肆意践踏, 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

1978年宪法恢复了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于该宪法本身不尽完善, 况且也没有具体制度来落实有关条文, 要求全国人大经常性地履行监督权, 这不切实际, 也没法办到。所以, 这种规定形同虚设。不久, 该宪法为1982年宪法所取代。

(二) 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应形成的监督机制, 以保证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内容受到严格的合宪法性审查控制, 以保证不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 宪法监督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表现如下:

第一, 宪法序言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确认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此外,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有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以上规定共同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 确立了宪法不可侵犯的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

第二, 宪法第62条第2款规定,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67条第1款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由此, 宪法确立了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主导地位。

第三, 宪法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 (即人民代表大会) 指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 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相对于前几部宪法来说, 这无疑是迈向法律监督专门化的重要一步, 也具体落实了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对宪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使。

第四, 宪法第99条规定,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具体而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消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39条对此作了更详细规定。

第五, 法律文件的“备案”和“报批”制度也是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一环。宪法第100条规定, 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第116条另外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改革完善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现行宪法实施已二十余年, 宪法监督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为此, 宪法学者们对中国应采用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主张:

第一, 如下过渡性办法, 即在最高权力机关内设专门机构监督宪法, 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设立宪法监督机构。

第二, 在目前国家政治体制内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在此, 在现有的体制内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审判庭, 或另行组建宪法权力保护法院。

第三, 建立一元多轨的宪法监督体制, 即:在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同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并适当确立对违宪的普通司法审查。具体可参照前罗马尼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以及前南斯拉夫和波兰的宪法法院。

第四, 建立德国式的宪法法院。该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并仅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但法院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不作为全国人大的构成环节。

第五, 在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的前提下, 设立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机构。第五种意见为宪法学界的多数意见, 但在该专门机构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上, 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要最大限度地吸收以上方案的积极因素并避免其消极因素, 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 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 这两个机关构成宪法监督主体 (复合宪法监督主体) , 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 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复合体制符合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宪法监督机关的专门化, 就是由专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因为从技术层面上讲, 专门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宪法诉讼案件, 能够适应宪法问题专业性, 技术性强的特点, 也可以准确及时地为权利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证裁决的相对独立性, 公正性, 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平衡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实体。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复合宪法监督体制不仅具有以上优点, 而且复合宪法监督体制下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的制衡关系还避免了专门机关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中专门机关的强制性建议权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性权力, 在这一权力形式之下, 专门机关提交的建议案, 立法机关必须无条件地列入立法机关的议程并付诸表决, 如果立法机关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普通法律通过时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否决建议案, 建议案将自动生效。一般来说, 强制性建议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 建议性。专门机关向立法机关提交的建议案并不立即发生效力, 该项建议案是否则生效有待于立法机关的认定。其次, 强制性。专门机关提交至立法机关的建议案, 立法机关必须列入议事日程, 并交付表决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决该建议案, 该建议案就自动生效。再次, 强制性建议权的适用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基于篇幅的限制, 关于复合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模式的基本内容如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效力等在次, 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胡锦江.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

[2]、许崇德, 胡锦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若干建议述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汤唯, 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大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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