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事务管理制度

2024-10-17

联营事务管理制度(精选9篇)

1.联营事务管理制度 篇一

联营专柜管理办法

联营专柜是商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使经营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服务于大众。为了加强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望厂商共同遵照执行。

一、商品管理

1、厂家进场设置专柜,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质检证复印件,食品及化妆品类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对于进口商品同时还具备海关关税证、进口商品检验证明、委托人理证等有关手续。进口化妆品另须具备: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表、海关单等。成份标注说明如为纯羊毛标志的必须具备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认证书。进口家电另需具备中文的使用说明书。

2、专柜经营之商品,对于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所需求的标识、说明,要一一具备,否则收货部有权拒收货物,对于商场内部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到的问题,专柜应负相关责任。

3、专柜所卖商品在其它商场有打折或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商场,以便该商品在本商场享有同等之优惠,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4、专柜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水平不得超过自贡市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如有此行为,商场将给予专柜以原商品价格的3-10倍的罚款。

5、专柜需退换的货品在接到商场通知(含电话通知)一周后,仍不退换的,商场有权进行处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6、专柜撤换的货柜、货架及时清理运走,如超过三天仍未运走的,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二、人事管理

1、凡到本公司经营设柜的厂(商)家,不得聘用本公司在职员工作为其专柜的业务人员,否则由此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该厂(商)家负责。

2、凡到本公司经营设柜的厂(商)家必须认真执行《劳动法》,如欲新进、增派、更换营业员,请提前一周持公函(盖有公司印章的原件)、营业员个人资料并携同其本人到公司人事部办理上岗手续(含临时促销)。若聘用外来人员,须有合法的用工、务工手续,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厂(商)家自负。

附:专柜营业员应备齐个人资料如下: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健康证(市卫生防疫部办理);

(3)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件;

(4)失业证(或辞职、停薪留职证明及待业证);

(5)红底一寸彩照两张;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许可证;

(7)厂家介绍信(需加盖公章);

(8)职业资格证书(营业员)。

以上资料由人事部验明正本后交一份复印件存档。

3、凡到本公司经营设柜的厂(商)家,支付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300元/月,另支付误餐费(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和销售提成。

4、上岗手续办理有关事项如下:

(1)新进柜供应商必须持商品所签发的“进柜通知单”到人事部办理营业员上岗手续。

(2)专柜更换营业员,先办理原营业员的离职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新进员工有关手续。

(3)临时促销须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供应商临时促销申请表》到商管部办理临时促销工牌和工装,并交纳促销管理金,逾期未办理、未更换手续得,促销管理金一律不退,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再拖延不办者,公司将勒令其停岗。

5、新进专柜营业员在办理上岗手续同时交纳一定管理费,如服装费、培训费等,该管理费原则上由营业员自付,离职时符合离职要求者退还本

人。

6、专柜营业员须着本公司的统一制服;体现基商品品牌及形象的标准制服,专柜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着专柜制服,否则按未按规定着装处理,长期设柜的厂(商)家须购买制服(可用现金或从货款中扣除),设柜六个月以上的厂商家,此费用不予退还,六个月以内撤柜的,将予以退还,但要扣除一定折旧费。

7、员工制服由个人保管、使用,应随时保持整洁,不得私自更改。员工更衣柜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如有违反,后果自负,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辞退或送交公安机关。员工制服、更衣柜在使用过程中若有破损一律照价赔偿。

8、专柜营业员在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着装(冬、夏换装时间由人事部通知),违反规定者罚款。没有办理上岗手续的专柜营业员一律不得上岗,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出,将罚款50元。

9、专柜营业员离职(含撤柜、被辞退),必须在半个月内到所在专柜、公司人事部办完离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责任自负。

10、专柜撤柜后,须在七日内持由商品部签发的“撤柜通知单”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供应商须持有人事部负责人签字的“撤柜通知单”及结款通知单方可到财务部结算货款。

三、考勤管理

1、专柜促销员工作时间由公司商管部统一安排,专柜营业员应严格遵守。如专柜有特殊安排,须事前将书面申请交商管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专柜营业员上、下班必须按公司规定从员工通道口进出,严禁下走大门,违者一经发现将罚款。

3、专柜营业员工作时间须佩戴本人有效工牌,离职人员工牌从离职之日起作废,并应及时交回公司人事部。若戴无效工牌或他人工牌,每发现一次,将处以100元罚款。

4、专柜工营业员上、下班及用餐时间一律着制服按照规定刷卡。因

特殊原因缺勤、外出或未用餐,应向商管部门出示有关证明。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公司将严惩。迟到、早退、旷工及忘刷卡、空岗等一律按公司规定处理,经济处罚金额从货款中扣除或交现金。

5、临时促销员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时间在部门进行手工签到,并同样遵循公司对专柜营业员的管理办法。

四、专柜营业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须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遵守本公司《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专柜营业员,本公司将视同公司员工按规定予以处分,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情节恶劣者,公司将通知厂(商)家限期换人。对于专柜营业员的行为影响到商场的声誉时,厂(商)家须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造成的有关损失。

2.联营事务管理制度 篇二

孟加拉国位于南亚次大陆东北部的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冲击而成的三角洲上, 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经济增长战略, 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加大实施这一战略的力度。在孟加拉国从事工程承包的公司都是在这个时间段进入该工程承包市场的。

1. 孟加拉国内部政治环境相当复杂, 两大主要政党相互

之间的斗争非常激烈, 经常发生大规模集会、游行、罢工、骚乱甚至武斗, 政党间极强的对抗性造成国家政策缺乏可靠性、稳定性和延续性;腐败现象深入社会各阶层, 连续多年被“世界透明组织”评为“世界最腐败国家”;公共管理和服务质量差;黑社会横行、工会和协会力量强大, 且常为政治所用, 因政治原因发生的大罢工和冲突比比皆是;国民受教育程度很低, 熟练工人极度缺乏, 公共假日多又不与国际接轨 (周4、5为休息日) , 洪水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等等。是属于国家外经行业划分的次高风险区。如果没有当地公司参与什么事情都很难做成, 与当地公司组成联营体就十分必要了。

2. 国际工程除了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的特点外, 还具有规

模巨大、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并由此而产生的高风险性。对于一项国际工程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工程而言, 往往一家工程承包公司, 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经济能力上, 都难以承担整个工程的实施, 若勉强而为潜在的高风险甚至会招来灭顶之灾, 因此与其他的工程承包公司组成一个联营体尤为必要。

3. 某些国家对工程投标设计了限制性政策, 组建联营体是市场准入的需要。

孟加拉国虽然没有要求一定要以联营体形式方能投标, 但普遍采用世界银行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给予本国投标人优惠:本国投标人在与其他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安排评标顺序时, 可享有7.5%的评标优惠;对于工程所在国承包商与外国承包商组成的联营体 (J/V) , 也可享受7.5%的优惠。评标时, 将投标人分为享受优惠和不享受优惠两类, 在不享受优惠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上加上7.5%。为了获得7.5%的优惠, 只要能满足投标资审条件, 和当地工程承包公司组建联营体共同投标来实施项目是完全有必要的。

4. 其他方面。

比如工程承包公司为了降低市场竞争程度、故意抬高投标报价 (俗称围标) 或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等等, 也经常会组成联营体。

(二) 联营体主要的模式

1. 合资公司模式。

这种模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应用较多 (我国制造业、零售业领域也比较普遍) , 便于发挥联营体的整体优势, 经济关系清晰, 但管理比较复杂, 关键是要处理好联营体内各方的关系, 科学整合联营体生产要素。而就孟加拉国目前的工程承包公司, 其规模小, 资金及技术力量薄弱, 管理方式落后, 我国工程承包公司不愿意与其合作。也由于这方面的经验不足, 我国工程承包公司也不愿意与其他国家的公司合作因此这种模式的联营体不常见。

2. 合伙合作模式。

是指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来联合经营一项工程。它不像合资公司那样必须注册登记为单一的法人, 只是共同地向业主承担责任, 内部实行比较独立的分工。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合伙合作, 一般是在规模别大、复杂程度极高或工程范围极广的工程承包之中, 主要是不同性质公司间的合伙。而我国在孟加拉国乃至其他发展国家中承包的工程, 规模一般不是太大, 技术也比较单一, 这种模式的联营体不常用。

3. 联合集团模式。

是一种较为松散的联营体, 由两家或多家公司联合在一起投标和承包一项或多项工程, 其组织性较弱。各个参加的公司在其分工负责的范围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不必设立出资条款和赢亏分派条款, 仅建立一个共同机构或由一个联营体成员公司负责对联营项目进行内外组织和协调, 相互提供便利和优惠。各成员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仍需要订立新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包联营体模式, 在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国外工程承包实践中比较常见。

(三) 孟加拉国工程承包中中外联营体的基本模式

1. 在选定某一工程项目后, 选择一家或几家信誉好的有

一定实力 (最好有政府背景) 的孟加拉国当地公司作为联营对象, 就某一项工程或某一时间段内工程的投标和施工进行谈判并达成比较简单的联营协议, 也称标前协议。按照孟加拉国对联营体管理的相关规定签定联营协议书 (比如JV协议中, 本国承包商在联营体中有资格并应实施不低于50%的合同, 还必须通过有关利润和损失分配等条款证明本国承包商的收益不少于50%) , 用于工程投标资格预审, 这种协议书甚至在递交标书时还可以用;协议书要用英文写。

2. 在签定联营协议书的同时, 确定联营体的主办公司 (绝

大多数是由中国公司担任, 同时投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时也会出现由中方和孟方公司分别担任的, 也有极少数由孟加拉国当地公司独自担任的情况) 、标前费用及其他费用 (代理费、佣金等) 的处理原则和休憩费比率等。普遍的做法是所有费用均由主办公司负担。

3. 由联营体主办公司主导, 合作公司协助制做标书并提交保函。

4. 在原有标前协议书的基础上再次细化联营协议书并聘请代理人递交书标投标。

5. 工程中标后, 由联营体主办公司或其代理人主导, 合作公司协助跟业主进行合同谈判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

经过业主批准还可以加入新的伙伴公司,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实质降低联营体的履约能力, 业主是会批准的;若有某些伙伴公司需要退出联营体, 也要得到业主批准, 不过比较困难。

6. 授标后, 由联营体主办公司独立进行工程施工并自负

盈亏, 联营体主办公司按商定比率在每期工程款中支付合作公司休憩费, 合作公司则按照事先商定的协议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如果联营体主办公司需要合作公司提供额外服务的, 双方需就该项服务具体商定和签约, 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 交付使用后解散联营体。

(四) 联营体的风险及管理措施

1. 风险

(1) 联营体内部。联营体内部风险是各个承包商之间发生矛盾而产生的, 是联营体特有的风险, 往往容易被忽视。比如选择了错误的合作伙伴, 以及内部管理混乱, 责权利界定不明, 相互利益冲突等已经成为国际工程联营体运作失败的主要因素。国内有一家大型的工程承包公司与当地一家小承包公司组成联营体投了两个亚行贷款项目标, 由于两个标都比较小, 这家国内公司就让当地那家小承包公司做联营体主办公司, 中标后就没有再去管理只是收取休憩费, 那家本地公司则利用中标的工程项目相互进行担保, 玩了一手漂亮的空手道;由于当地小承包公司自身的人员、机械、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欠缺, 到工程工期结束时间分别只完成17%、25%的工程量;业主把其赶了出去并扣押了其从中国公司租借来的全部设备, 还要求中国公司必须立即进场接管工程否则就被列入亚行贷款项目黑名单, 这家国内公司最终损失惨重。

(2) 项目执行中。项目执行中风险是项目本身特点所造成的, 比如项目复杂造成工期延误或较高的融资成本和较长的工期使施工费用拖欠或成本超支, 以及所完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等。这方面的风险了解得比较透彻, 根据国内工作经验完全可以作出预测并尽可能地予以量化, 控制措施也比较完善。

(3) 联营体外部。联营体外部风险是在国际竞争环境下项目运作产生的风险, 受政治及司法环境、经济和行业条件、社会条件及特殊自然条件的影响, 要比国内承包工程的风险大得多。由于我国承包商在宏观和金融方面的经验跟发达国家承包商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初次进入孟加拉国市场, 在工程投标时按照国内的惯性思维办事, 没有重视各方面因素, 没有认真测算工程硬货币支付的比例而填报相对偏低, 工程施工开始后不久当地货币大幅度贬值, 在当地又根本找不到材料替代品而致使超额货币汇兑损失。过后虽然做了价格调值仍难以填补。

承包商在进行风险控制时, 一般按照联营体运作过程的延续, 把控制过程分成若干阶段, 分析各阶段潜在的风险因素, 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这种办法对常见的变动因素有较好的控制作用, 但对于联营体运作中出现的异常变化, 应变效果就显得不那么迅速和有效了。非动态管理形成的后果, 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和管理程序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风险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策略问题。

2. 管理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事先要详细调查合作伙伴的信誉、经验、资金、设施、人员等情况, 对其优势和不足有足够了解, 并要和己方有良好的互补性, 以利于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还要考虑其与政府的关系和在当地社会的影响, 便于疏通解决当地问题的渠道。

(2) 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联营体协议书。联营体协议书应用英文, 做到内容完整、定义准确、措词严谨、责权利明确。

(3) 把好工程合同签订关。孟加拉国工程适用FIDIC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是一成不变的, 主要是针对某一具体工程而设立的专用条款的谈判和修订, 避免不利于己方的条款写进合同中;在经济状况不稳定的孟加拉国, 要尽可能地提高硬货币支付的比例, 规避外汇异常拨动给自己带来的巨大风险。

(4) 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加强本土化经营。作为一个外国的合作伙伴, 力争尽快适应当地环境, 按照当地文化和传统开展工作, 并融入到当地社会中去, 做一个“当地市民”, 使联营体更加本土化;加强与当地政府及项目参与各方的沟通和联系, 维护好这些交流渠道。

(5) 建立保证联营体正常运作的机制。由联营体主办公司牵头统管联营体, 对外负责与业主联系, 对内组织、协调联营体各方;建立当合作伙伴有不同意见时能保证工程不中断进行的简要程序;建立联营体各方日常事务的谈判和磋商机制。

(6) 确实按照联营协议书履行自己在联营体中的职责。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组建联营体, 既可分担经营风险, 又能使联营体各方优势互补,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经营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 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但由于联营体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联营体运作模式的效率不高, 纠纷较多, 实践起来相当困难。在工程实践中, 一方面要利用好联营体诸多方面的优势, 另一方面还要时刻关注其不利因素, 从合作伙伴选择、投标、议标、签约到项目实施全过程加以认真对待, 并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合同管理及制定有关措施来抑不利因素, 从而做到扬长避短, 最大限度地发挥联营体的作用, 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荣忠.国际经济合作[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09.

[2]熊峰.国际工程联营体的风险管理[J].经贸实务, 2001 (04) .

[3]傅玉成.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联合经营问题[J].建筑经济, 1995 (05) .

3.联营事务管理制度 篇三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2007核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

(国核安函〔2007〕36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2007核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2007年核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2007核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

2007年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在浙江省嘉善县组织召开了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下称联营公司)2007核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环保局、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和联营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会代表名单见附

一、附二)。

会上,双方总结了2006国家核安全局、联营公司、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环保局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对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及扩建工程3、4号机组核安全审评、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讨论了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运行、在建的4台机组的监督管理的方针策略;探讨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核与辐射安全审评监督问题,核与辐射安全审评、监督、质量控制、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会议达到了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明确任务、确定重点、协调各方、共赢发展的目的。

本次会议就2007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达成如下共识:

一、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运行)机组方面

(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问题。经双方商定,联营公司承诺于2007年6月底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第一批审评问题中所剩余的27个问题的回答。8月初组织召开审评对话会。运行许可证的审评工作计划于2007年8月中旬前完成,于2007年8月中下旬提请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关于1号机组核辅助管道焊缝缺陷问题。联营公司承诺2007年5月15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升版的焊缝疲劳性能评价方案;2007年7月15日前,提交焊缝性能疲劳分析的结果报告及断裂力学分析初步方案;于2007年8月底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断裂力学分析初步结果和最终处理方案。

(三)关于主给水隔离这一装料批准书遗留问题。联营公司承诺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和分析,于2007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实现主给水有效隔离的工程实施方案。

(四)关于安全重要厂用水系统泥沙淤积问题。联营公司承诺按计划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2007年的泥沙淤积和泵的拆检报告。

(五)关于第五台应急柴油机的运行方式。联营公司将在保证其作为厂区附加柴油机功能的情况下,仔细酝酿运行方案,积极推进论证工作,并将最新情况报国家核安全局。

(六)关于核电厂的PSA工作。联营公司承诺运行机组的PSA工作将与扩建工程同步开展,同时推动。

(七)关于电厂严重事故管理。联营公司将进一步开展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阶段进展报告。

(八)联营公司承诺在2007年年底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升版的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

(九)关于地下水氚污染监测问题。联营公司将向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尽快提交监测方案。

(十)关对于放射性流出物监测数据向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的传输工作。联营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将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秦山第二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的评价报告(FSER)出版工作。

二、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在建)机组方面

(一)关于建造许可证条件(以及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审评遗留问题的后续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将在2007年5月底组织安排召开审评对话会。

(二)关于环境评价报告(设计阶段)审评遗留问题的后续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将在2007年5月底组织安排召开审评对话会。

(三)国家核安全局计划在2007年7月对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4号机组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例行核安全检查。

(四)国家核安全局计划在2007年11月对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3、4号机组的建造情况进行综合性检查。

(五)国家核安全局计划于2007年6月和10月对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设备监造工作进行例行核安全检查,同时会同联营公司对为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制造核设备的两家公司进行例行核安全检查。

(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核安全局对为扩建工程制造核设备的国内外核设备制造厂家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附一:

国家环保总局各单位参会人员名单

王 俊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副司长

周士荣 国家环保总局核电一处处长

田 刚 国家环保总局核电一处项目官员

扈黎光 国家环保总局核电一处项目官员

杨 堤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运行室主任

张 弛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系统室高工

王中堂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监督站副主任

冯建平国家环保总局上海监督站主监督员

杨维耿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监测室主任

附二: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参会人员名单

杨兰和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奇蓁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院士

孙云根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奇文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戚屯锋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商幼明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副总工

刘明章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设计处副处长

杨 宁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设计处科长

孙 磊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设计处工程师

钟 华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设备处处长

都继超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工程处处长

曹 东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质保处工程师

范本良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质保处研高

张兴田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技术处处长

丁有元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技术处科长

王建军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技术处副科长

李 芳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安防处科长

韩光辉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维修处副科长

尚宪和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运行处值长

赵 云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核安全处处长

俞源高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核安全处科长

陆 炜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办公室

4.商超联营合同 篇四

归档日期:年月日

本《联营合同》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联营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联营形式及经营项目

1、甲方同意提供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场地(具体位置、面积详见双方确认的图纸)给乙方经营,乙方经营的项目及商品为: 经营品类商品名称备注经营品类说明

2、乙方如需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和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3、合同期内,乙方如未得到甲方许可,无论整体或局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场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做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等情况在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物件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得与第三者合作经营店铺,不得做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差错以及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干涉、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

二、内部装修

1、乙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遵循来装去丢原则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于年月日前提交甲方,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店铺装修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计划并安全有效的进行,因装修工程所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水电容量、煤气容量等进行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认可后,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不得影响甲方的整体营业。

6、乙方进行重新装修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进行。

7、乙方营业区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的场地及相关设施,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每月按照销售的%向甲方支付联营酬金。乙方在合同期内保底销售额为万元/年,如果低于本保底额则按照本基数上交甲方联营酬金。保底额按照月度计划划分(见下表),超过保底额部分甲方按照%收取,保底部分甲方按照月度考核,半清算。

(附:月度保底考核计划表,单位:万元)

月份123 45 6789101112合计

保底销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如果乙方连续月未完成保底销售或销售额在同区域品类中处于末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联营位置调整直至清退。

3、合同期内,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的向甲方支付展示费元,推广费元,庆典费元。

4、乙方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时,按平均每天应交纳的费用乘以实际经营天数向甲方交纳费用(不包括自行终止的合同)。

5、结算方式:

①、乙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派驻收银人员统一收取。

②、原则上甲方当月结算乙方上月以销货款,每月销售的起至日期为每月的 26日至次月的25 日,当月的28日至次月的5日为甲乙双方的对帐日(按照公历计算)。③、乙方对帐后必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增值税发票的一周内为甲方付款日,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

④、如果甲方有替乙方垫付的款项或乙方应该缴纳的罚款及应该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管理费等,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进行扣除。

6、乙方营业额不足以支付应付费用的时候,必须在次月的6日前向甲方补足。

7、若乙方未按约定付清本合同的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项所列款项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金。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不得借用、冒用第三方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必须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确认保证金到帐后,向乙方开具保证金收据。

2、甲方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后或乙方撤离店铺三个月后,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3、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甲乙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费用的分担

1、乙方负责店铺经营的一切营运费用。

2、合同期内,乙方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场地面积分担管理费人民币元/月,管理费的项目主要有:

①、公共部分保洁费。

②、公共部分设备使用、管理、维修费。

3、甲方提供公用部分的照明。乙方的场地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所耗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需要单独用水,按实际使用量根据当地的供水部门的价格计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收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该接受甲方核定的信用卡并承担相应手续费。

7、乙方的营业人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上述收费项目费用除国家规定科目以外,其他费用每年视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

9、其他收费方面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营业额现金管理

1、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协定的收银机和收银系统,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乙方每日的营业额收入由甲方统一收取。

2、乙方将每次的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交由收银员输入收银机,不得有营业款短报及漏报的现象。如果有上述行为存在,经过核实,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该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如果有不向顾客开具收银单或场外交易的行为,经过甲方核实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未开具收银单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违约金,如该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如顾客需要开具发票时,乙方员工应该办理开具发票事宜,否则,如果甲方因此受到相关职能不明的查处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七、营业区管理

1、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指定的日期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2、甲方因为经营的需要,需要对乙方的经营场地进行调整,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并服从。

3、甲方统一营业时间,未经过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外营业。

4、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保人)违反甲方的商铺管理规定或过失造成商铺和指定营业区域的物件损坏的,乙方必须于甲方迅速取得利息并否则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协助甲方做好经营及管理工作。

八、商品管理

1、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则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假冒、伪劣、过期、计量不足、标示不准的商品,乙方对所经销的商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中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照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惯例或方法处理。

2、乙方经营的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价格,不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因为价格原因引起的消费投诉(含售价高于本联营店铺以外的专卖店或专柜专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超出差价部分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违约金,并无条件办理退换货品或退还差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经营的产品不得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代理权、专利权、图案权等行为,不得陈列和销售法律与政府规定的违禁商品,如违反,乙方除负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甲方有权清退商品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赔偿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的名誉损失费,直至扣除乙方的所有货款和货物。

4、乙方对所陈列的商品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乙方经销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进口手续资料的副本,如果乙方的进口商品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则该商品不得入店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对此做出赔偿。

5、乙方销售的商品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乙方如果需要变更或增加营业项目和商品时,必须先报甲方书面同意,所售商品必须经过甲方审核。

6、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的货品、物价、质量管理制度,并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由于乙方的商品质量原因给顾客和甲方的利益、名誉、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乙方必须立即接受退货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有权予以处罚。

7、乙方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乙方的促销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利益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终止该促销行为,若乙方不立即停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乙方人员的管理

1、乙方员工必须遵循甲方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薪酬和福利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招募员工底薪不得低于联营商铺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提成和奖励方式由乙方自行制定。

2、乙方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与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等政策法规相抵触。

3、乙方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办理应该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自己员工的行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员工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乙方员工应该接受甲方的服务规范,无条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执。

十、促销管理与费用

1、甲方允许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促销活动。

2、乙方举办的活动,需要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宣传的(包括各级媒体),必须事先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以不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为原则。如果因为促销活动和甲方的经营活动相冲突时,应该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3、乙方举行任何促销活动而产生的销售,与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底及扣点不发生冲突,即甲方按正常的销售收取联营酬金,如需要对促销产生的销售执行不同的扣点,以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前提是不影响基本保底金额。

4、乙方在同一城市的甲方商场以外的组织的各种促销,必须和甲方商场内的乙方门店的促销保持一致和同步,否则因为促销原因引起的消费投诉经过甲方确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统一促销并赔偿甲方的相应的损失。

十一、有效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希望续签本合同时,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3、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合同续签申请,或者根据规定双方就续签未达成协议时,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持续经营的义务,如果事先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而擅自中止营业的,乙方必须按照以往的最高日营业额做为计算付费标准,自停业日止本合同期满之日止按天数计算费用给甲方。

十二、甲方对下述情况不负由有责任

1、因政府原因或非甲方责任引起的火灾、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的损失,甲方不负有责任。

2、乙方在营业区内发生的任何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有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合同以上各项规定,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一方应该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合同条款中已经有约定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乙方代理人、指定人或受雇人如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自己的行为。

十四、其他

1、甲乙双方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应该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①、公司组织及主要人事变更。

②、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③、派驻店铺负责人、区域代表人变更。

④、应该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2、乙方必须取得商品经营的所必须的一切手续,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手续延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3、本合同内容在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至乙方开始营业日这一期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在本合同变更前,双方仍应该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5、本合同所称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过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履行其他必须手续后生效。

7、如出现合同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若经甲乙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则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8、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9、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公章:公章:

5.联营协议书 篇五

合作单位:

四川科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双方本着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双方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对相关建筑工程项目,经充分协商,特订利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联营方法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实行项目法人委托制度,所有工程合同(包括投标

承诺和保证)由甲方负责与建设方签订或出具。乙方作为甲方的项目部,接受甲方的管理,实行项目承包并就具体项目,于工程施工前与甲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单位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协议》。

2,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大中型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

计(包括行政,工程,财务)由甲方委派的相关人员管理。

3,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双方对对方的债务不负任何负责或连带责任。乙方内部承包甲方工程项目,以甲方项目部的名义(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同时由乙方主管人员签字的协议,所发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乙方的债务,任何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一律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工程承包合同审批(包括标前审批)由甲乙双方共同作出,一旦通过审批,则视为乙方同意履行合同承诺和投标承诺,接受相关条约的约束,并承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同时工程发垫资,履约保证(包括投标履约保证)均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5,双方各自的业务往来(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半成品,购配件的委托加工,订货等),须各自订立经济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触犯另一方的利益。、6,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与其它方发生与协议一样性质的合同或联

营活动(本协议签订日期前的单位工程除外);否则甲方可视为乙方不诚信守约,并可终止合作协议书签订的经营活动(得到甲方的许可的除外)。

7,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乙方有退出合作的自主权;但是退出前以甲方项目部

承包施工的各项单位工程的施工合同和协议仍应由乙方继续履行,直至履行完毕。

8,该合作协议书的成立前必须我双方守法经营,一方不侵害另一方的权益;一

切经营活动符合甲方发规章制度。

9,乙方向甲方承诺:确保甲方在社会信誉,经济利益等方面不受损害或损失,否则必须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11,工程项目施工工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

保管理体系运行,同时执行甲方有关项目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对外的统一标准),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目标的现实。

12,甲方负责与业主单位办理一切手续和经济往来,甲方为乙方项目部设立

内部往来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甲方在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是同时,有权力对乙方项目部的财务,资金进行管理检查和有效果控制,并按每笔工程进度款予留10%在甲方,用于上交项目所在地有关关税,费及甲方的管理费用等,年终分配时,乙方财务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若资金有困难时,乙方保证另行提款支付,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和乙方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二经济责任

1,甲,乙方双方在各自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各自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负

责处理,另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相应交纳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税,费,由甲方代扣代交;

营业税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等,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甲方,支付比例例见《单位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上级行业管理费由乙方按规定支付给甲方。

3,若因乙方原因被业主单位,甲方清退出场或责令终止施工,造成工期,质量

等保证金没收或罚款,其损失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如由于业主单位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利益损失时,在未能得到业主单位或保险公司的倍偿前,乙方先予以承担,并做好向业主单位和保险公司的索赔工作,甲方给予配合,帮助。

5,乙方项目部应在工程结算后20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在工程竣工后30

日内与相关单位对清单材料款,机械和周转材料购置,租赁以及主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等外前款,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甲方;因乙方项目部和乙方人员外浅上述款项引起的法律纠纷,乙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6,乙方应负责工程回访保修工作,如因乙方不能及时履行,由甲方另行安排的,费用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增加支付发生费用的20%,作为甲方的各项管理,损失的补偿。

三 合作时间

自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止。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

约方承担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协议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陈述理由,双方协商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放承担。

3,合作期间内,乙方不能按约履行义务,影响甲方信誉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采取措施,如因乙方措施不力,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因履行本协议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呈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决。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甲方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协

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法律相抵触时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合作期满后,若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需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甲方: 四川科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6.联营协议 篇六

甲方:上海圣和圣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供需双方的合作,做好乙方商品在甲方的经营工作,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经营场地设置及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营场地位于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乙方在此专柜内经营品牌品类的商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经营场所经营超出本协议所限定的商品经营范围。

第二条:

1、乙方为突出商品品牌形象和经营特色而需装修的,须经甲方审查装修方案及预算(以乙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之标的为准)后方可实施,装修设计及营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柜位场地交给乙方,乙方应于年月日进场装修,并于年月日前将商品陈列到位,达到营业状态.。乙方在装修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护甲方经营场地的设备设施,原则不能移动、改造甲方现有设备,如确需改变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如果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应予赔偿。

3、甲方如因营运或实际需要改动乙方所设的经营场地的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甲方须于实施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4、乙方在甲方场地上的装修及营业道具,在协议期满后,可移动的由乙方撤除带走,固定部分需拆除的,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负责将甲方场地恢复原样。若因甲方原因终止协议的,甲方可按乙方使用折旧(折旧期为壹年)后的残值进行补偿,折旧率由双方商定;若因乙方原因终止协议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除营业道具,并不得提出补偿。第三条:乙方不得将其专柜转让、转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得擅自与他方合作经营。乙方如违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第四条:

1、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营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必须于经营期满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联营(销)协议书》。

2、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第二章 商品经营管理

第五条:

1、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或具有代理授权的产品。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所展售的商品如没有有效的经销权时,甲方有权引入拥有该商品正式经销权或该商品全系列经销权的供应商,而乙方应停止展售此商品。

2、乙方在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商品质量、物价管理规定》。乙方经营的商品在进场销售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和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一《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乙方提供销售的协议商品必须接受相关质检部门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甲方有权扣留这部分商品,并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还要向甲方支付这部分商品零售价总额十倍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七条:乙方提供销售的协议商品包装应符合标识要求,要所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成份含量及使用说明书等;进口商品须标注中文标识;对于经营化妆品及其他专业性商品要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每一批次的商品要有相应的进口商品完备手续,上交业务部门备案,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商品甲方有权拒绝销售。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并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品销售中,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所指定的售后服务制度,承担商品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售后服务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积极 配合甲方搞好售后服务。如因质量问题给甲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和法规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终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乙方撤柜后,甲方需根据乙方所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留存一定数额(即后三个月销售的20%,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执行)的售后服务保证金,以备甲方继续履行“三包”责任。如有售后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处理;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售后保证金作为损失补偿,如不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包”期满,甲方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十条:乙方的商品价格需符合国家价格法规,明码标价,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价格用语必须符合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不得擅自调价或与顾客议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出示正式调价通知单,经甲乙协商一致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执行。

第十一条:

1、乙方在甲方卖场销售的同一商品的结算价、零售价不得高于同市同类商场、专卖店的水准。乙方同类品牌商品在其他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做促销活动,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同时进行。如乙方商品需在甲方做优惠让利或促销,亦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方能实施。

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商品价格的真实性,一经甲方查处有虚报价格行为,甲方有权没收全部违规所得,作为甲方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对所提供的商品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其中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并根据国家法律及甲方的《商品质量、物价管理规定》,乙方商品确有计量问题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卖场陈列、存放的所有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若商品丢失、被骗等,确属甲方原因,由甲方予以承担。除此之外,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调查寻找,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所展售的商品,须经甲方指定的进场通道,并经甲方卖场管理人员查验,方能运进卖场。如需退场,须填写《厂家换(返)货单》,并征得甲方同意,由保安人员查验后,依甲方规定之通道退场。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的 %提成作为甲方收益。乙方确保联营专柜的每月目标销售额为 万元。甲方每月从乙方的销售货款中收取 元作为甲方的目标收益。如果乙方未完成目标销售额,甲方按合同约定的目标收益收取。若乙方销售未达到甲方目标收益,乙方须以现金方式补足。如果乙方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超出部分甲方按 %收取。

第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的企业名称,并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税率

为 %。

第十八条:乙方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甲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开具甲方发票。乙方不得私自收银,且不得将本店业务转移到甲方场外进行。一经发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至10000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条:甲方的结算期限 天(双休日、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乙方收到结算单,应在开增值税发票前将其销售额与甲方核对清楚,超过结算期未核对的,以甲方结算单上数据为准。每月10日由甲方责任提供销售及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在本月15日—25日付款期内,将乙方应得的款汇到指定帐户。第二十一条:为了按时结算货款,乙方应于结算货款时将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送到甲方,并保证发票金额与甲方结算单上规定的应开发票金额一致,超过结算期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将顺延至下月结算。

第二十二条:若乙方撤柜,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在撤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货款延后三个月支付。

第二十三条: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单位面积(每平方米)销售连续 个月排商品部后 名,即视乙方的商品不能适销对路,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同意甲方为确保商品销售适销对路而采取的优胜劣汰机制。

第四章 促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甲方所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将在活动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分担经费。应保证在活动期间销售的商品价格的最大优惠。

第二十五条:乙方如需在甲方经营范围内举办展、促销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所发放的优惠卡,乙方应接受使用,优惠额度以不超过百分之十(10%)为限,优惠部分不计入甲方销售额;如超过百分之十(10%),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分担的方法及比例。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1、乙方应按甲方聘用联销人员的标准选择 名联销员负责销售商品,经甲方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未经甲方办理上岗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在联营场地从事任何销售、促销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视情况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乙方聘用联销人员的工资、保险、人身财产损害及有关福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各专柜在节日及重大促销活动时可增加促销人员协助专柜销售,但必须按甲方促销管理人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上岗证件,不经甲方批准办理手续私自上岗经发现按1条款处理。

3、营业时间有甲方确定,乙方必须遵守,不得迟进早退或中途停止营业。第二十八条:乙方需按国家规定与自聘员工签署合法劳动合同,并于员工上岗后一个月内,将劳动合约副本提交甲方人事部门存档。

第二十九条:乙方委托甲方代聘员工 名。代聘员工的工资及一切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乙方营业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上岗证并着甲方统一制作的工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系知名品牌,需着自己的品牌标志服装时,须经甲方批准。

第三十一条:乙方如需调整营业员班次,需提前与甲方沟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第三十二条:乙方及乙方自聘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如有违反(包括丢货、差款、私收现金或将顾客介绍给其他客户等现象)均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者,经甲方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撤换,由此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

第六章 其它约定

第三十三条:甲方为联营场地免费提供基本照明。若乙方需增加照明,甲方按国家有关标准收取超额电费。

第三十四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销售管理规定,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包装袋、销售单据、帐薄、帐册、盘点报表等,乙方使用现金向甲方购买。

第三十五条:补充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提前撤除专柜,其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甲方有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协议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计算及支付各项费用及欠款,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予乙方货款中扣除。如欠款不足以抵偿时,甲方将依法追诉。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前乙方未再续约,乙方应于己方书面通知指定时间年内负责把陈列销售商品撤离原位置。若乙方未按通知撤离,甲方有权处理或腾空该位置,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物品如因此有所遗失或损毁时,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协议期满未再续约,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由甲方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于协议期满之日或接到甲方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负责将所展售商品撤离,并不得破坏专柜设施、保持柜位原状。如逾期未履行时,甲方将每日按乙方商品销售金额的3%收取保管金。15天后,乙方仍不撤离,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商品。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九条:若乙方有本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在收到该警告后5日内仍未作出相应的纠正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书面通知终止合作,并要求其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致的损失。

1)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

2)乙方在其销售的商品的质量、价格等不符和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3)乙方有不正常的营业状况或销售商品的品质、品种、规格、存货量等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相同楼层其他经营位置的平均销售水平的销售指标。4)乙方在当地其他销售地点的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或没有对在原位置所销售的商品采取相应的打折特卖等行为。

5)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不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6)乙方未能配合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执行有关改动计划。7)乙方经营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乙方销售商品时未在甲方收银台交款,或未按实际售价进行销售,不给顾客开具售货凭证。

9)乙方收取甲方认可以外的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品兑换券(卡)。10)乙方为获得倒扣率优惠,将不属打折特卖活动的销售额计入特价销售额内等。11)如乙方有本条第8、9、10项的行为,乙方除须支付相关金额部分十倍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于货款中扣除),甲方还保留与乙方终止合作的权利。

12)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于商品质量、价格等相关规定而引起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新闻单位曝光等,其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由此而导致甲方声誉和经济利益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3)乙方在甲方店内有关于商品的广告宣传及发布,必须按政府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广告管理制度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店内做任何广告宣传和发布,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声誉和经济利益损失。第四十条:乙方应对其装修的营业设施和商品自行购买相关保险,若未投保,发生一切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第四十一条: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消防责任书。第八章 反商业贿赂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坚决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乙方如对甲方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回扣”“退佣”“招待”“娱乐”“置业”“就业”“国 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及其他一切对甲方工作物资上有直接受益的行为,以企图获取订单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利益的,皆视为商业贿赂。

第四十三条:乙方人员若违反规定进行贿赂者,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商业合作关系及本协议,并冻结所有应支付的货款或经由法院讼请乙方赔偿甲方的名誉及其他一切损失。

第四十四条:甲方任何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拒绝。乙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与甲方,甲方查实后将严肃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第四十五条:乙方违反本章中相关条款,经甲方查实后将与乙方终止合作关系解除协议,冻结所有应支付乙方的应付账款,并经由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名誉及其他一切损失。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甲方卖场发生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致乙方货品损失时,以保险赔付额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负。

第四十七条:由于乙方所提供协议商品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均由乙方应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乙方应当保证所销售的商品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侵害,凡任何第三人追究此类亲权的责任时,均由乙方应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协议期限内乙方的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或股权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受者负责。若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各项下的规定,均视为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受者违约。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在双方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等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税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7.工程联营协议 篇七

甲方: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立协议双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明确甲乙双方职责、互利互惠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由甲方将中标的 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商定,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及施工范围:

4、工程造价:

5、工程开竣工日期:

6、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条 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对乙方施工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帮助乙方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协助乙方协调好和业主的关系,协助解决好施工中的其它相关问题。

3、搞好工程财务管理和工程核算台帐,负责和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4、配合乙方做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和工程的相关验收工作。

5、对乙方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且甲方提出整改不力,受到建设单位批评,影响甲方信誉的,有罚款处置权、指令停工整改权,直至解除合同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并按本协议违约条款执行。

乙方职责:

1、承认并严格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和工程相关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承担一切损失,甲方将乙方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或房产抵押等优先用于补偿损失。

2、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章纳税。涉及该工程的一切费用,包括债权债务扣罚款,矛盾协调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3、工程施工过程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施工图进行施工,按操作规程把好每一道工序,凡前道工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坚决消灭质量通病(如屋面、墙面、窗台、卫生间等部位出现的渗漏,阳台倒泛水,现浇楼板面达不到设计厚度,内外墙抹灰空鼓、龟裂、渗漏等)。严格把好质量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如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无条件的返修工程缺陷直至符合要求外,所发生的返工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后果严重,无法挽回的,按相关程序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工程不能一次交验合格,出现二次以上整改验交的,除负责整改到位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处以总价1%的罚款。

其次要把好原材料进场关,严禁使用劣质材料或以次充好,严格原材料检验制度,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后,交一套资料甲方存档。

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管理。按工程总价的1%提取安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安全该投入的必须投入,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协调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直至法律责任。

①签订本工程施工协议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是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②职工进场施工,特别是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塔吊工、电工、焊工、架子工等);

③项目部与施工班组要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施工班组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班组与个人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④配备专职安全员1名(持C类证书),建立施工安全台帐,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⑤工程上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规定要求施工(如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安全网张设,“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塔吊安全保险限位,临时施工用电的配置设施等),无论是从选用材料到施工,都要按规范要求,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⑥乙方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5、认真执行行业有关部门及业主和甲方工程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创建文明工地标准,搞好现场文明施工。该工程确保创省级文明工地。

6、施工工期必须按合同认真履行,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及时和建设单位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如乙方的原因拖延工期,受到建设单位处罚时,其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工程形象进度款的预付和工程质保金的清收。

8、在每次工程付款时,乙方首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工程竣工交付后不拖欠工人一分钱。否则,甲方有权冻结工程款,以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9、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杜绝各类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如乙方施工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如工程未达到业主和相关部门要求造成的罚款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付款、结算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财务管理。涉及该工程的税费和相关部门征收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缴。

2、工程付款: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自行按期向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由甲方财务出具收据,将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再按审批手续进行用款,甲方保证专款专用。乙方不得避开甲方,擅自到建设单位付款,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按违约论处。

3、甲方暂按工程合同价收取 %管理费(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在工程首次付款时交60%,第二次付款时交30%,余款待工程竣工交付办理完审计决算后结清。

4、乙方承担该项目建造师的个人费用,具体包括开标出场时的来回旅差费,出场补助费(县内 元、县外 元),开标结束后付清。中标后确需在现场的为 元/月,不需在现场的为 元/月,专职安全员为 元/月。

5、乙方因工程质量不到位、安全违规、工期等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罚款的,在工程付款或结算时,由甲方代扣,乙方无异议。

第四条 履约与违约责任、争议

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民事责任,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的2%的金额予以处罚。

3、乙方要加强整个工程管理,若乙方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乱纪,使用劣质材料,工程质量低劣,舍不得安全投入,不注重安全生产,影响甲方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且甲方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而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甲方有权随即终止合同,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负,并按违约论处。

4、合同签订时,乙方按工程总价3%缴纳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资金暂有困难,可在该工程首次付款时扣转或以夫妻双方在县城内的商品房产权证到房管所办理他项权证作为该工程的风险抵押。(如乙方在该工程施工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不应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出现亏损,使工程无法运行,甲方有权处置该资金或资产,以便工程继续进行。)工程竣工交付后无一切矛盾退还该保证金。

5、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业主合同规定,乙方负责对工程进行回访保修,主体结构质量终身负责。回访保修期满,退还保修金。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附则: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 表:

8.合伙联营合同(精选) 篇八

甲方:昆明青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白龙寺佳园小区茶苑

乙方:昆明正德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吴井路

联营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特订立本协议。

一、联营组织名称昆明青禾商贸有限公司,联营主要业务系新疆烧碱的厂方代理(表)和云南无水硫酸钠等工业用化工原料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国内经营化工原料外,还可进行国贸进出口业务。

二、烧碱联营方式由双方共同出资100万,甲方出资50万,占出资额的50%,乙方出资50万,占出资额的50%;双方将出资全额交与新疆石河子氯碱公司作为货物供应订金使用,双方以昆明青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销售新疆烧碱。

无水硫酸钠联营方式由甲方负责供应货物,乙方负责在缅甸的无水硫酸钠的销售。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烧碱和无水硫酸钠的销售成立专项营销组,负责烧碱和元明粉在越南、缅甸的销售,以及烧碱在国内的销售。

四、出资日期:甲乙双方一次性支付清联营应支付的数额,日期为合同成立后日内。

五、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六、联营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联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七、甲乙双方的责任:

乙方负责开辟新疆烧碱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甲方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货物国内销售由甲方负责,国外销售部分由甲乙方双方负责,一切国内外经销事项均以甲方公司名义出面。

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组织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 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国内销售产品按国内市场价格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成交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甲乙联营的组织机构

由双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由甲方推荐;副经理一名,由乙方推荐。公司的主

管会计由甲方推荐,甲乙双方各推荐一名协助之。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受联营双方监督检查。

九、财务会计制度

联营组织的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联营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各类报表均报双方备案。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其它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由甲方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账户。

十、税收、利润和亏损

合作双方按税法条例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烧碱利润:在扣除由双方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半分成。

无水硫酸钠利润:在扣除由双方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成。联营发生亏损时,经双方协商讨论通过,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它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1.合作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暂定每人每月人民币元。视以后公司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本联营部门职工逐年适当增加工资。

2.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视其生产效益和实际表现,由经理平衡。

9.(内场)联营合同 篇九

湘潭门店

合作

合同

DXD(内场)合同编号:B2014日期2014 年月日号

甲方资料:

公司名称: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商贸区公司邮编:公司电话:乙方资料:联营商类型:(生产商/代理商/批发商/贸易商)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公司邮编:开 户 行:公司帐号:业务代表:业务电话:公司电话:公司邮箱:合同类型:■ 新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位置面积

甲方以 店楼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附卖场确定陈列位置的平面图)用作与乙方合作经

营商品专区,主要品牌为:。

甲方基于统一管理、经营或实际需要,可变动乙方所设商品专营区域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或其他改变,但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二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从月 月次提前或顺延。

2.合作期内,乙方若欲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约,乙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

3.合同期满前,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确认续约的,乙方自合同终止日起超出3日仍不撤柜,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物、柜台和设施,乙方承诺无需甲方任何补偿。

4.届满,乙方无违约情形发生,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结算方式

1.场内联营专柜结算付款期:付款日期按甲方的结算制度执行

1)□ 七天结 ■半月结天 □ 月结天 □ 固定租金 元/平方米/月

2)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满时,若乙方应付款项仍未支付完毕,则结算期限顺延至乙方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结算货款。

2.乙方委托甲方采取集中收银方式,每次结算由甲方向乙方出示电脑打印的销售总额,乙方结算凭据为:

□ 增值税票结算,税率为。□ 收据结算。所有场内场外联营及租赁专柜的乙方均不得私自收银,不得场外交易,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交易金额20倍(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可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在经营中乙方不得对外使用甲方名称,乙方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场内设施、场地、商品向任何一方抵押、担保、转借,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甲方的经济、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在场内的联营商品经营按照销售额进行扣点:

正常销售的扣点、特价销售的%扣点、劲爆价销售的;

其他:(1);

(2);

(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内卖场进行联营合作,保底销售额为:;若乙方销售额达不到保底额,甲方有权按保底额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应得利润;销售额不足抵扣甲方应得利润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内扣除差额部分,若差额部分仍不足抵扣,甲方保留追索权;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连续叁个月达不到保底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事宜,乙方于撤柜手续全部完成30天后办理结算。

5.乙方同意预交甲方如下费用:

(1)商品进场,新签合约费:元;

(2)商品进场条码费:元/个;合计约:元;

(3)陈列场地占有费:元(附陈列协议)

(4)商品质量保证金元;

(5)节庆促销,春节元,五一元,国庆元,元旦元

端午元,中秋元,店庆(开业)元。

(6)其他:;

6.水电费:(水电使用较大的):■ 按表实收□ 每月/店(每月底现金交付甲方)

7.由乙方支付甲方促销员管理费:元/人/月/店 ;促销员服装费:/套;

其他费用:;

第四条进场宣传费、公共建设费、履约保证金、节店庆促销广告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进场宣传费元,公共建设费元/店和履约保证金元。乙方清场后若无其他抵扣事宜(违约行为除外),甲方将在乙方清场十五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若未按甲方指定日期(入场)营业,每拖延壹日,相应扣除保证金的10%,超出一周,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营业时间正常营业,如有一天没有按正常营业时间营业,扣除保证金的20%,连续三天不正常营业,甲方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同,甲方从第四日起收回专柜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公共建设、进场宣传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商品营销、促销广告活动

1.乙方应自觉配合甲方整体营销活动及整体促销措施。

2.乙方独立经营的营销活动及促销措施,必须报经甲方营销部门审批,在不影响甲方总体形象、管理及财务结算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3.乙方自做广告,必须通过甲方审核广告内容和发布媒体,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独立广告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4.乙方不得在合作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确需要,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在规划的范围内统一布置安排后,方可布置销售场地广告及展示物品。

5.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内部及外墙广告位,有偿使用。乙方无权将甲方的广告位转让或变相转让。

6.节店庆促销广告:

元旦:元春节:元五一:元端午:元中秋:元

国庆:元店庆:开业花篮/条幅:元合同续签费:元

凡节庆当月乙方在甲方门店有商品进/销/存发生,乙方均同意向甲方支付该月全部节店庆促销广告,事前未约定以甲方实际发生额与乙方结算。(双方协商确定)

7.乙方必需每个星期定出

第六条资产设备

合作经营项目所需的设备和陈列器材.甲乙双方经协商拟定以下列方式承担

□乙方自理□ 甲方统一购置.乙方支付资产折旧费/月(或元/年)

第七条商品管理

1.乙方所有经营单品品项、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均由甲方控管,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经营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并采用甲方认可之标价签后方可陈列销售,其商品不得任意变更,所增加

营业项目或商品需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经营的商品零售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内周边竞争对手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5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无条件调低售价。

4.乙方如经营不同类别商品且提成率不同时,不得将高提成率商品混入低提成率商品销售,一经发现,除按该商品销售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

5.若乙方经营商品品种不齐(同类商场有而甲方商场无/断码),经甲方书面要求而未在限期内补货的,乙方需按前一个月销售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

6.顾客要求修理、退换货或提出赔偿时,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共同搞好经营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经营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信誉。如乙方经营伪劣假冒商品,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应按商品零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八条员工管理

合作经营项目的员工无论乙方委托还是甲方代为委派,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动者的权益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若由此产生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含以甲方名义承担的);乙方人员,应向甲方人事部门办理入场手续,并服从甲方的安全与质量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综合管理

1.为提高商场经营效益,甲方会根据不同时令、季节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主动参与合作,不得推诿;乙方自行举办的促销活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活动方案需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乙方应具备经营项目的资质并持有相关证照。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对场地和物件进行销售、整改、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使用过程中乙方对商场设施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物件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状态和要求照价赔偿。

3.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有影响商场营业和违犯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赌博、打架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商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事件,同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营商品的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应的保险、责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间,凡因经营合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POP纸、员工制服和购物袋、购物小票等。其中,物价卡、POP纸、制服等按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购物袋、购物小票等由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代扣,具体以甲方实际结算为准。或者:。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投资的设施、设备,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5日内自行撤离甲方场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无需任何补偿。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投入的装修,甲方均不作补偿。

7.凡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或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预交费用款项首先抵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保留对损失部分的追偿权利。

第十条其他约定

1.行贿:甲方发现乙方以任何形式的贿赂给予甲方员工,以企图获取订单、更有利的价格、最佳的陈列位置或更短的付款期等条件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并将乙方所有未结货款视作违约金予以扣除,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索贿:如有任何甲方员工以不正当方式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及相关证据给予甲方,甲方必将依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同时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

3.非合同约定费用:本合同的签署以甲乙双方的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为原则,甲乙双方之间出现的非合同约定的来往、费用等,不能影响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任何一方以非合同约定费用或款项的支出主张其合同的任何权利均为无效,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约定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乙方交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第十三条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删改、补充或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增加、变更部分以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未同时装订的,双方已实际履行的,等同于附件生效):

1、乙方证照:《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证》、《商标注册

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品牌经销证明书》

2、《商品确认表》、《专柜结算须知》、《专柜违规送货赔偿规定》等。

甲方: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甲方):盖章(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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