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作文结构例析(共7篇)(共7篇)
1.第二讲、作文结构例析 篇一
“拥有阳光”作文第二讲
例文一:拥有阳光
大自然中的阳光驱赶走世界的黑暗与寒冷,给人间带来光明和温暖。无论是希腊人对阿波罗的景仰还是中国神话夸父追日的美传,都体现出人们对于阳光的感激与崇敬,自然界不能没有阳光,否则万物无法生长;人类社会同样不能没有阳光,否则,心灵只能在晦暗中消亡,每个人都要拥有阳光。
拥有阳光,是要拥有“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自信与激昂。
法国总统萨科奇小时家境十分贫寒,经常受到同龄孩子的嘲弄与讥讽,有一天,他骑自行车穿梭于树林间,被邻家的富裕子弟们拦住,一把拽过自行车摔在了地上,说:“像你这种穷鬼,哪配骑自行车?”说罢,狂笑着离开。萨科奇并没有反抗,而是回到家里在日记本中写道:“我不是想当总统,而是一定要当上总统。”
正是他的这种自信给他带来了无穷的斗志、动力和激情,使他在挫折面前不低头、不畏惧,勇往直前并最终取得成功。
拥有阳光,是拥有“复值接舆膝狂歌王柳前”的豁达与超然。
这种豁达与超然不是陶潜“不为五斗米折腰”而隐居南山的归隐之情,而是一种积极用世、乐观向上的心态,桑兰正值青春飞扬时期,却不甚摔落,将后半生交付轮椅。然而,她不仅没有悲痛、沮丧,反而更加乐观坚强,积极生活。现在她上了大学并且是中央电视台特约奥运记者。她的人生更加富有意义,她的阳光更加灿烂。陶潜遇到仕途不顺却只想归隐避世,逃离现实,较之于桑兰,又差矣!
拥有阳光,是要拥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坚定的自尊与自爱。
2007年11月,重庆的一群农民工写信给温家宝总理,希望他们和专家创作的《农民工之歌》登上春节联欢晚会。他们不仅得到了温总理的回信,并且得到了登上春晚的机会。“身上的是泥水,脸上的是汗水”、“昨天我们还是农民、今天当工人哪”、“相信自己,相信未来,我们的人生一样好年华„„”如果不是他们的坚持,如果他们自己都觉得处在社会低层,受人歧视,他们就没有勇气向总理发出请愿。如果他们不珍爱自己的成果,他们的《农民工之歌》就不会震撼我们,并给他们带去诸多关爱和关怀。
我们只有自信、激昂、豁达、超然,自尊自爱,才能真正拥有阳光,才能真正驱走内心的黑暗与寒冷,撷得灿烂的人生。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拥有阳光!
文章由自然的“阳光”写到心灵的“阳光”,由中外神话中的“阳光”写到法国总统的自信,写到桑兰的乐观坚强,写到春晚农民工的自尊,而这些作者用三个分论点的并列结构浑然有序成文。文章构思严密。
例文二:拥有阳光
一缕阳光,一缕清风,一杯香茗,一卷散发古典人文气息的唐诗宋词,足以将我的思绪带入那风流倜傥的时代。沉醉在虚实交织的梦幻境界,沐浴着圣贤赐予的和煦阳光,我庆幸自己生在这样一个拥有灿烂文化的民族。
因为,拥有古老智慧的阳光,真好。
喜欢山水田园诗的幽静、淡雅与恬淡,恰似芳香四溢的茉莉,尊贵而含蓄,高雅而矜持。愿陪伴王维,“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漫步在“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的静谧与幽深之中,体会“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的神秘与安详。若有一天,我愿与王维共悟惮道,参悟人生的真谛,在辋川淅淅沥沥的丝般细雨中,行走,融化,与大自然合而为一。
喜欢婉约词派的缱绻,缠绵与温柔,恰似亭亭玉立的荷花,大方而挺立,纯洁而脱俗。最为欣赏的,既非“奉旨填词”的柳三变,亦非政才逊于文才的南唐后主李煜,而是身世飘忽不定,几经沉浮的幼安。愿陪伴年轻时的她乘船兴尽而归。去有意无意地惊起那一滩嬉戏的鸥鹭;更愿陪伴离丧后的她听帘外雨疏风骤,看院内绿肥红瘦。若有一天,我愿与李清照一同把酒东篱,倾听”凄凄惨惨戚戚“的愁,看那晚来风急,品那”三杯两盏淡酒“,重拾那份本不应属于她的惘怅情怀。
拥有唐诗宋词描绘的画般意境,如同拥有充满世界的心灵的阳光。李太白的“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使我懂得一个人可以没有权势,但不可没有骨气;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使我明白一个人可以放弃生命,但不能抛弃气节;苏轼的“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使我坚信一个人可以被消灭,但无法被打败。先哲的教诲如阳光般浸润我的心田,启迪着我的心智。
拥有唐诗宋词构筑的古典意境,就是拥有净化心灵的一泓清泉。
例文三:拥有阳光
“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用它来寻找光明。”
黎明前的黑暗,并不能阻止我们对阳光的企盼。拥有阳光,拥有对生命的希望。杨光怀着对阳光的希望,并没有被眼前的黑暗所吓倒,一直用阳光般的心态去面对漆黑的世界,他以他那甜美的歌声点燃了周围人对阳光的追逐热情,怀着希望,他走上了春晚,在五光十色的背景灯下,他和我们共同看到了一轮新日,照在了我们的肩头,照在了我们的心上。快乐与爱也随着心头的阳光挥洒人间,照亮了各个灰暗的角落。拥有阳光,拥有希望。
拥有阳光,拥有梦想。在特奥会上,一个个残疾运动员,以不屈的性格在努力证明自己,他们抱着梦想,走上竞技场,他们怀有阳光,为我们传递着他们那“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在希腊进行的火种采集工作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残疾火炬手,手握火把,自信地走在大道上,他们以内心的梦想,内心的阳光,传递的爱的精神与力量;“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岳飞,怀着收复北方失地的梦想,内心洋溢着对祖国忠诚的热情;“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王安石,抱着变法强国的梦想,不畏惧周围浮云般的小人,只希望站得更高,接受更多的阳光;“与天地兮比寿,与日月兮齐光”屈原,怀着忠于楚国效力楚国的梦想,不断努力着,他只为内心那缕阳光,照亮楚怀王,照亮楚国的天空。拥有阳光,拥有梦想。
拥有阳光,收获成功。“眼因多流泪水而逾益明澈,心因多收坎坷而逾益温厚。”人生是坎坷不平的,只要我们怀有阳光,我们就会收获成功,阿炳在黑暗中不断寻找阳光,在二泉成就了他著名的《二泉映月》;孙中山怀着阳光般的救国热情,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但丁怀有对生命的热情,为我们塑造了《神曲》;歌德拥有对阳光对希望的追求,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战胜心魔走向高尚的《浮世德》。拥有阳光的人走到哪里哪里亮;没有阳光没有梦想的人初一十五不一样。
让我们怀着希望,抱着梦想,走向成功。与阳光同行,照亮昏暗的小路,把阳光传递给周围更多的人,让他们和我们一样,拥有阳光,走向生命成功的殿堂。
“阳光”代表生命的希望,梦想、成功,意义清晰,层次显豁,引用丰富恰当。
例文四:拥有阳光
站在阳台上,一缕阳光射进来,可我不敢直视。于是,慢慢地坐了下来,想着外公的离去,老屋的易主,我的眼角红润起来。那个冬天,好冷,可总有那么一束阳光照过来,让我很害怕。
那年冬天刚刚开始,外公被诊断为肺癌晚期,舅舅为了让外公的病能得到好转,把外公带到了武汉,请来了最好的医生。外公并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以为只是小小的肺炎,我们偷偷地哭了,外公却笑了,就像阳光一样。
外公最终还是没能走出那个冬天,外公走了。那个冬天仅有的一缕阳光断了。
花盆里的青豆秧枯了。那是外公生前种下的,是外公留下的最可亲的关爱,外公说那是为我种的,因为我喜欢郁郁的青,喜欢青豆的味道„„外公喜欢把豆苗放在阳台上,让它享受阳光的滋润。可是它枯了,外公的那缕阳光也断了,我独自守着那盆枯了的豆苗,哭了。我讨厌阳光,是它夺走了我的豆苗,是它夺走了我的外公。
昏暗的屋子里,舅舅,那个向来滴酒不沾的汉子,烂醉如泥。透过舅舅血色的眼睛,我看到了一个汉子的伤心,我想舅舅也是不会相信那缕阳光的。那缕阳光太刺眼了,我不敢露面,只是喜欢待在昏暗处,独自坐着,回忆着过往。
外公走后,舅舅把老屋卖了,我没有哭,只有一丝冷笑,我知道,外公不在了,老屋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外公是我们的避风港湾,现如今,港湾没了,我们这些远航的小船只能在这片海域徘徊,随着那圈圈回忆的涟漪散开,散开„„
在阳台上,我伸手想去碰外公曾经使用过的工具,可我不敢,我分明看到,有那么一束强烈的阳光照射过来。外公生前是一名修车工,可是他又不同于其他的修车工。他喜欢把摊子摆在学校门口,为学生免费修车,没事的时候,就躺在摇椅上,享受着属于他的那缕阳光。终于,在那个冬天,摇椅不在了,阳光也随之消失了。
那个冬天,远方的小山上多了一个小土丘,那是外公的新家。春天到了,看着远处的小山,小草绿了,小土丘也绿了。我分明看到外公在对着我笑,我想,外公是不希望我们这样的。他在笑,笑得那样灿烂,就像一缕温和的阳光照在我的脸上。
真想告诉外公,我拥有了阳光,我不会哭泣,因为阳光下的我,长大了。
本文紧扣题意,质朴为文,情感真挚,结构严谨,从实入手,以阳光为线索,写出了“我“的情感起伏,表达了对外公的深切思念之情。本文可评为一类卷。
【写作指导】 作文的审题主要在“阳光”的含义上。可以把“阳光”理解成“太阳光”,也可以从比喻的角度把“阳光”理解为“阳光般的爱”“阳光般的温暖”“阳光般的心情、心态”“阳光般的生机、永恒”“阳光般的纯净、宁静”“阳光般的光明、追求”等等。
2.第二讲、作文结构例析 篇二
[题型揭秘] 半命题作文就是命题时限定题目部分内容,学生根据要求将题目补充完整,然后再进行写作的作文命题形式。其灵活度介于话题作文与命题作文之间,既有所限制又不失开放性,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写作水平。纵观近年来全国中考,半命题作文作为一种传统的命题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在四种常见的作文类型中,半命题作文是最不容忽视的,也应是我们备考练习的重点内容。下面是归纳的几种常见命题形式:
一是前空型。如2014年的“_____是我致胜的魔杖”(广东省)、“____的种子在我心中种下”(广西北海)、“____的岁月”(贵州安顺)、“____刷新着我的生活”(湖北鄂州)等。
二是后空型。如2014年的“因为有____”(甘肃兰州)、“错过____”(广西柳州)、“追寻那渐远的____”(贵州贵阳)等。
三是中空型。这类题型要联系前后内容,确定写作的方向。如2014年“有____ 陪伴的日子”(广西梧州)、“留一份____给你”(江西抚州)、“藏在____里的精彩”(湖北孝感)等。
四是“两空”型。这种命题要运用一定的联想和想象,把空缺之处补充完整。如2014年的“因为____我更_ ___”(湖南永州)、“为____画上____”(重庆)等。[中考兵法] 半命题作文写作,关键在于高明 补题、精心构思。如果思维闭塞、缺乏创新,都是按照同样的思路去命题,则容易出现“干人一面”、千“空”一“词”的雷同题目现象。如何把半命题变为有利于自己发挥特长的命题,可以说是一种技巧和艺术。因此,要掌握半命题作文的补题技巧,写作时才会做到游刃有余、收放自如。
第一步:仔细斟酌 补好题目
1、准确理解,辨清题意
写好半命题作文,最重要的是拟好题目。我们应对题目认真审度,理解每个词语或句子的意思。如2010年江西南昌的作文题目“我读____”,从句子成分来分析,明显地缺了吗?不行。还要抓住至关重要的关键词。把握住了关键词语,也就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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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了正确理解题意的钥匙。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有的明显,有的隐蔽,有的甚至是命题者故意设置的迷惑和干扰因素。上面例题中的“读”就是关键词语,重点扣住“读”的程度或过程,把最能反映特殊爱好而自己又沉醉其中的那个事物名称填上就行了。如《我读四大名著》《我读松花江的浪花》《我读妈妈那颗期盼的心》等等。
2.细处入手,以小见大
如果拟题过大,往往难以下笔。以“善待 ____”这一半命题作文为例,不少考生运用散文化的笔法,写《善待生活》《善待他人》《善待时间》《善待大自然》„„显然,要在如此短的篇幅中,写深写透一个主题,写起来不易把握,更不易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要想使文章有深刻的立意,最好采用以小见大的手法来写,这样才能使文章内容充实,主题深刻。如选取生活中你最为心动的一个场景、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最受感动的一个细节,用自我独特的情感体验,去表现最动人的情感,这样的文章更容易得高分。因此补题要避免雷同,要从小处切入,才能写得具体,写得生动。如以《善待地球》为题,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场景,抓住几个真实的、震撼人心的镜头,注意细节取胜,让人感受到地球被毁坏的惨状和大自然警钟长鸣的力量,挖掘出深刻的立意。
3.诗意命题,匠心独具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在不经意时错过一些美好的、珍贵的、受益的东西。它可能是一位好友,一段真情,一片风景,一个物件,或者是一句真诚的劝说,一次难得的机遇,一声礼貌的道谢„„而这一切错失的背后,应该都有一段刻骨铭心的故事与非同寻常的意义。请将你的故事与感悟写出来与大家分享。请以“曾经错过的____”为题,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记叙文。
近几年来,诗意化的命题逐渐走进了中考作文,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但也因此增加了审题和构思的难度。考生要将诗意化命题的象征义、比喻义、引申义挖掘出来,使作文立意深刻含蓄。如上述命题,大多数考生补题为:一段友情、一次机遇、一个道歉等。如此补题易于构思行文,但均出自提示语中。造成雷同,毫无特色。我们不妨展开想象,化实为虚,补出新意。在文题的横线上补上:一轮明月、一米阳光、那个季节、那缕芬芳、暗香盈袖的日子、梦想拔节的日子„„这些文题新颖生动,既富有诗意,又蕴有理趣,能激发读者美好的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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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理清思路 立意出新
不难看出,半命题作文的立意,实际上往往与作者的补题构 思同步进行。考场作文立意水平的高下决定着作文的成败,而立意水平的高下又取决于作者平时的生活积淀和感悟人生、提炼思想的水平。下面谈谈半命题作文立意的三点要求:
1.准确。准确是前提,立意不准,全盘皆输。求准,首先就是要准确理解文题中的关键词语:也有人称之为“题眼 ”“题魂”。立意前须把握题中已有的修饰或限制性词语,准确理解已给文字的含义十分重要。同时,半命题作文如果有引语,往往以精辟优美、寓意深刻、情感浓郁的语句导人作文情境,或阐释,或举例,或提示,往往有着激发写作情思、界定选材范围的作用。2.新颖。即对题中已有概念的理解要避开一般层面而取题意允许的新层面。例如“拒绝____”一题,一般考生在横线上补充上“自卑”“儒弱”“平庸”“自我封闭”等宾语,构成动宾短语,这类文章都含有自我 审视和校正的色彩。有的考生却能避开这一般模式,机智地补出别具一格的题目,闪烁出与众不同的文学色彩、哲理色彩,如《拒绝再玩》《拒绝长大》《拒绝末日》等。在求新的同时,所补题目须利于我们选用自己熟悉的、有感情、有特色的题材,这样就能做到有材料可写,有情可抒发。
3.深刻。这不是指故作高深,而是指由表象进入本质,由感性进入理性。例如作文题“我多想____”,你若补“唱”,则文章未免肤浅;你若补“飞”,这比“唱”可能要好一些,但也流于一般。其实所补写的内容可实可虚,可近可远,你只要大胆发挥想象,尽可以游览于草木山水之间,徜徉于琴棋书画之中,关键在于你是否有较为丰富深刻的人生思考。例如有位考生拟题《我多想把你留住》,作者从运河水当年的清澈、宁静写到现在的浑浊、喧嚣,写到了人对大自然的毁坏,也感悟到世态沧桑和“水如人生”的哲理,平中 见奇,于一般中见深刻。第三步:明确要求 写出特色
有的半命题作文前有引语,要谨慎审视,提取关键词语和切题联想。在文题的后面,往往都有一个“要求”,常对诸如写作范围、角度、文体、字数等方面作了一些限定。审这些要求的方法与全命题作文的相同,此不赘述。[观剑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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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变的是你我路过的风景
四季之景的变换,时光沉默地走过,喜怒哀乐的交替,岁月无言地录下。你可知,不变的,是你我路过的风景。
——题记
窗外花开花又谢,雨落雨又歇。不知从哪里吹来的风掀翻桌上沉默的书页。蓦地,一句话映入我的眼帘:你是我生命中路过的风景,你不必记得,留我想念,那段 仍然温暖鲜活的真实岁月。(运用景物描写,烘托了一种忧伤的氛围,那一句话,与题目相应,引出下文的描写。)
我轻轻地用双手掩住我的眼,让破碎的泪水小心翼翼地从指缝间流过。泪水是透明的,不咸,很甜。我虔诚而又静静地想念。
夜总是难熬,然而想着你们 的夜却似乎又不是那么难熬。我拥着双膝坐在床头,蹙眉 盘算着,尔后又放弃了。我真的是舍不得了,再让无声的时间从我指间溜走。将每一分每一秒都扎实地串连,落下我细密而紧凑的想念。(心理刻画生动逼真。“细密”“紧凑”,形象地写斟了思念之多、思念之浓。)
你们是否也一样,在这样的日子里心心想念?一定是的,我能感受到将我们紧紧缠系的弦的震动。怎么会不呢,这一季夏的风景过去,下一季的夏的我们守望的将不是同一片风景。
还记得曾经无论何时何 地总是连在一起被阳光拉长的影子吗?还记得我们曾经嬉笑谈过的理想吗?还记得我们手牵手一起看柳絮纷飞吗?还记得„„怎么会不记得!怎么能不记得!我们肯定都记得!我们是那样的相知!(反复询问,一咏三叹,一幕幕场景令人怀念,在心底激起了深深的共鸣)
朦胧的雾霭中,逐渐浮现出你们清晰的轮廓。想起你们再度谈起理想时灿烂如星星闪耀的瞳眸,想起你们坚定而又 挺拔的身姿以及你们那傲然的神情。心底里有丝丝缠绕的疼痛,而我却又是欣喜的,就像没有不谢幕的剧场一样,我们也到该说“再见”的时刻了,但很高兴,你们都牢记当初,不曾改变。
现在,我在这儿,你们在那儿。徐志摩曾说过:“你我相逢在黑夜的海上,你有你的方向,我有我的方向。”但有一样是一样的:方向,我们的心。无论今后你们选择的是什么样的道路,我在这儿,一样将最深、最美、最诚挚的祝福送给你们,让它伴你们直到永远。(引用徐感摩的诗句,增增添了文章的讲情画意,4 / 5
也写出了“我”与朋友人生方向的变化和永远不变的思念和祝愿。)
够了,真的够了。这些年,有你们的日子是阳光灿烂,鸟语花香。真的好感激,你们陪我到现在,明天的路我自己走。
人们总是很难找到一些永恒不变的事物,但我知道,不会变的,是记忆深处你们的笑脸;不会变的,是岁月深处流淌出的感动;不会变的,是你我路过的风景;不会变的,是想念的日子一样很美!都不变呐。(长短句错落有致,“变“与“不变”形成了鲜明对比,与前相呼应;也进一步突出了文章的主题。)
知道么,明天的我们可能守望不同的明天,但我们只会守望着同一个过去„„
[靓点扫描]
在凄凉的景物描写中,我们能想象出作者和朋友一起经历的一幕一幕动人的场景:有对往昔生活的深情回忆,有对昔日朋友的感谢和思念,还有考生心底的淡淡忧伤。尽管是写离情,但全文的感情基调是积极向上的,没有深陷忧愁之中不能自拔。结尾“明天的我们可能守望不同的明天,但我们只会守望着同一个过去”一句耐人寻味,富于人生的哲理。
[临阵拆招]
请对半命题作文“拒绝____”加以思路分解,归结出不同角度的立意。
(1)拒绝平庸,坚守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的自我。
3.第二讲成语 篇三
一、下面的成语都得了病,请你帮它治治病吧!
再接再励()走头无路()迫不急待()改斜归正()天翻地复()坚难险阻()南辕北撤()座井观天()克舟求剑()义不容词()毫言壮语()胜气凌人()守珠待兔()拨苗助长()无是生非()望文生意()张冠李带()振耳欲聋()心急如梦()宠然大物()
二、寓言成语故事选择。
1.讽刺整天毫无根据地忧心忡忡、怕这怕那的庸人,可以用()的故事来形容。
A、揠苗助长B、滥竽充数C、杞人忧天D、井底之蛙
2.讽刺那些舍本逐末、捡芝麻丢西瓜的蠢人的成语是()
A、刻舟求剑B、郑人买履C、盲人摸象D、买椟还珠
3.讽刺那些在虚幻的现象面前疑神疑鬼的人,可以用()的寓言故事来形容。
A、杯弓蛇影B、螳螂捕蝉C、滥竽充数D、郑人买履
4.比喻人们说话或做事前后不一致的寓言故事是()
A、画蛇添足B、自相矛盾C、对牛弹琴D、愚公移山
5.比喻人们意志不坚定,经常改变主意的寓言是()
A、利令智昏B、朝三暮四C、南辕北辙D、自相矛盾
三、你知道下面成语的主人公是谁吗?
纸上谈兵()才高八斗()负荆请罪()入木三分()闻鸡起舞()卧薪尝胆()
鞠躬尽瘁()四面楚歌()三顾茅庐()背水一战()洛阳纸贵()指鹿为马()
四、在下面括号里填上《三国演义》中两个字的人物,使其前四个字和后四个字
各组成一个成语。
(1)千疮百()目张胆(2)咬紧牙()扇纶巾
(3)指鹿为()群出众(4)信口雌()心耿耿
(5)完璧归()消雾散(6)孝子贤()宜之计
五、成语之最。
最细小的针——最大的差别——
最难做的饭——最大的变化——
最短的季节——最大的手术——
最远的地方——最长的腿——
最昂贵的稿费——最绝望的前途——
最彻底的美容术——最荒凉的地方——
六、请判断下列成语使用了什么修辞手法?
如狼似虎()寸步难行()口若悬河()虚怀若谷()一日千里()闭月羞花()
4.第二讲三国演义 篇四
以汉末三国时代的历史故事为题材的长篇历史小说《三国演义》,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章回体小说。它在小说史上,具有无可置疑的开创性和典范性的重要价值。
一 《三国演义》的成书过程和作者
陈寿的《三国志》,是记载三国历史的正史。南北朝时的裴松之,引用当时他能见到的二百余种有关三国的史料,为《三国志》作注,又极大的丰富了这部正史的内容。《三国志》及裴松之的注,就是创作《三国演义》的最主要的历史依据。
汉末三国时代,政治军事斗争异常复杂,人才辈出。所以三国故事及人物,两晋以来就在民间广泛流传。隋炀帝观看的水上杂戏表演中,已有民间传说的诸如刘备马跳檀溪等三国故事。唐人李商隐《娇儿诗》中有“或谑张飞胡,或笑邓艾吃”两句,描绘出儿童以三国人物相戏谑的情景,正说明三国故事在社会上流传之广。在宋代,随着“说话”伎艺的发展,“讲史”门类中已有专门“说三分”的科目和艺人,从《东坡志林》中的一段记载可以看出,听说三国故事,已是民间极普遍的事情,而且所说故事已有了明显的拥刘反曹的倾向: 王彭尝云:“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古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频蹙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
在宋代初具规模的戏剧舞台上,已有敷衍三国故事的剧目,甚至有观众在看完演出后,头顶木桶,模仿刘先主形象,几乎“以叛逆蔽罪。”(见《宋史·范纯礼传》)在元代,以三国故事为题材的杂剧,多达数十种,还产生了像关汉卿《单刀会》这样的优秀作品。而至治年间刊印的平话五种之一《全相三国志平话》,则是一部三国故事的写定本,它的内容与后来的《三国演义》虽有很多不同,但它从“桃园结义”开始,写到诸葛亮病殁结束,则基本确定了三国故事的格局,在《三国演义》成书过程中有重要的意义。
元末明初的罗贯中,正是在正史记载和民间传说(包括戏曲、平话)的基础上,创作了这部伟大的历史小说《三国志通俗演义》。明人高儒在《百川书志》中说,《三国志通俗演义》“据正史,采小说,征文辞,通好尚,”这实际上正概括了这部小说的成书过程。
《三国志通俗演义》的作者是元末明初的大作家罗贯中。据《录鬼簿续编》记载:
罗贯中,太原人,号湖海散人。与人寡合。乐府、隐语、极为清新。与余为忘年交,遭时多故,各天一方。至正
甲辰复会,别来又六十余年,竟不知其所终。
一般认为,《录鬼簿续编》为明人贾仲明作。至正甲辰,为公元1364年,仲名时年 22。作为与贾仲名为“忘年交”的罗贯中,是时年当五旬,由此可推测罗贯中生年当在1315年左右。倘以享年70计,则卒年当在1385年以后。他是一位伟大的小说戏曲作家,现存作品,小说除《三国志通俗演义》外,还有《隋唐志传》、《残唐五代史演义》、《平妖传》,戏曲有《宋太祖龙虎凤云会》。
现在能见到的《三国志通俗演义》最早刊本是明嘉靖壬午年(1522)刻本,即所谓嘉靖本。全书24卷,240则,题“晋平阳侯陈寿史传,后学罗贯中编次”,前有庸愚子(蒋大器)弘治甲寅的《序》和修髯子(张尚德)嘉靖壬午的《引》。
嘉靖本之后,出现了大量新刊本。清康熙年间,毛宗岗对嘉原书进行了加工修改,定为120回,每一回加上对仗工整的两句回目(原为较粗糙的一句),在卷首有长篇的《读三国志法》。毛宗岗的修改本,成为《三国演义》流传最广泛的通行本。
二 《三国演义》的思想倾向
《三国演义》“陈叙百年,该括万事”(高儒《百川书志》),所叙故事起于184年黄巾起义,终于280年晋武帝灭吴,“三分归一统”。描写了汉末三国时期近百年间各个社会集团之间政治、军事、外交斗争的生动画面,表现了极其丰富复杂的思想。
(一)《三国演义》真实地再现了公元3世纪中国的社会面貌。东汉末年,政治黑暗,暴发了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无数封建政治集团,发展了自己的力量,彼此征战,形成了军阀混战的局面,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作品十分明显地流露出对军阀罪恶的痛恨,对人民苦难的同情。修髯子在《三国志通俗演义·引》中所说的“欲知三国苍生苦,请听通俗演义篇,”就道出了全书的这一倾向。
(二)《三国演义》明确地表现了作者的政治理想和人民大众的愿望。书中虽然存在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历史循环论思想(毛本尤为突出),然而,反对分裂,拥护统一的倾向,则是显而易见的。而究竟应该由什么样的人或政治集团来统一天下,这却是全书思想内容的关键。历史上的曹操,为统一国家起过积极的作用;但《三国演义》赋予曹操的却是奸诈、残忍、骄横、多疑的品格,不仅写他“托名汉相,实为汉贼”的政治品格,而且还通过残杀吕伯奢一家等情节写出了他的道德品格,从而塑造了一个典型的以“宁使我负天下人”,“休使天下人负我”为信条的奸雄形象,使他集中了封建统治者种种恶劣的品格。与曹操相对立的另一个军阀刘备,在作者笔下,则具备了一切美好的品格,成为一个“宁死不为负义之事”的贤明君主,正与曹操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样,就形成全书自始至终的“拥刘反曹”的倾向性。作品中的刘备,爱民如子,忠厚仁义,礼贤下士,终生为复兴汉室而奋斗,整个蜀汉集团中,君臣如同手足,将领皆为忠义之士。故在军事、经济各方面的实力皆不及孙、曹的形势下,而终于能占有西蜀,与孙曹鼎足而立。对这一切,作品中充满了赞誊。很明显,刘备及整个蜀汉集团,实际上正寄托着作者及人民大众的政治理想,希望能有像刘备那样的明君,像孔明那样的贤相,并由他们统一天下。这也正是“拥刘反曹”倾向的实质。当然,这样的理想和愿望并没有实现,刘备、诸葛亮都没有完成统一大业,因此,全书又具有某种悲剧性色彩。作者生当元明易代之际,表达这样的理想和愿望,也是一种深沉的寄托。
(三)《三国演义》热情歌颂了忠义、勇敢和智慧。作品成功地塑造了一批活跃在政治军事舞台上的杰出人物。关羽,作为蜀汉名将,除了勇武,更重要的是他的忠义。他身陷曹营,不为金钱美色所动。为寻找刘备,他千里走单骑,过五关斩六将,这是对刘备的忠义。为了表现关羽的义,作品甚至写他华容道义释曹操,为义而不分敌我。诸葛亮,为辅佐刘备成就大业,一片忠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同时,他又是智慧的化身,在复杂纷繁的斗争中,表现了超人的预见性。对于这些,作品无不给予热情的歌颂。
(四)《三国演义》也存在着明显的封建糟粕。例如在毛本中得到强化的历史循环论、正统观念等等,都是落后的封建主义历史观。此外,作品中多处出现的封建迷信的描写,当然也是应予否定的。
三 《三国演义》的艺术成就
在历史小说的创作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虚”与“实”的构思安排。《三国演义》在依据正史,博采传说的基础上加以创造,虚实结合,巧妙构思,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清人章学诚说《三国演义》“七实三虚”,并对此加以指责;但如果不作机械的数量的理解,那么,或许正说明其全书主干、框架是史实,而具体的情节与人物性格是虚构:这倒正是《三国演义》的成功之处。例如三顾茅庐,正史上确有“先主遂诣亮,凡三往,乃见”。(《三国志·诸葛亮传》)的记载,这是史实,但“三顾”的具体情节,则完全是根据史料和传说虚构而成。
《三国演义》创造了一大批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特别是一些主要人物,无不个性突出,形象鲜明,有血有肉。曹操、关羽、诸葛亮,之所以被称之为“三绝”,从艺术上来说,也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个性特征是非常突出的。通过才智相当的人物之间的较量来表现人物的个性,是《三国演义》重要的艺术手法。例如在赤壁之战中,诸葛亮的对手,既有老谋深算的曹操,又有才华四溢的周瑜,而诸葛亮的智慧、才干特别是预见性,恰恰是在战胜这样的强大对手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在空城计的情节中,诸葛亮的对手司马懿也是一个才智高超的强者,诸葛亮的智慧又一次在与强者的较量中得到展示。这正是毛宗冈在《读三国志法》中所说的“观才与不才敌,不奇;观才与才敌,则奇”的道理。
《三国演义》以大量的篇幅描写了无数的大大小小的战争,成为写古代战例的典范作品。特别精彩的是对战前准备的描写:敌对双方如何确定战略战术,如何调兵遣将,如何刺探虚实,如何利用对方的弱点,都写得十分生动逼真。作品所追求的艺术效果,已远远不是描写战场的“热闹文字”,而是表现战争中将帅的智慧和思想,因此,《三国演义》也往往被视为一部优秀的古代军事文学作品。作品中所描写的赤壁之战等著名战例,不仅成为后世很多戏曲的题材,而且也是研究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重要参考材料。
《三国演义》的语言、文风也很有特点。庸愚子(蒋大器)《序》文中说:“文不甚深,言不甚俗,事记其实,亦庶几乎史。盖欲读诵者人人得而知之,若《诗》所谓里巷歌谣之义也。”高儒《百川书志》说:“非俗非虚,易观易入,非史氏苍古之文,去瞽传诙谐之气……,”“文不甚深”,“非俗非虚”,正是《三国演义》相当突出的语言特点。
5.《概论》课第二讲讲稿 篇五
(讲稿)
一、毛泽东
毛泽东(1893-1976)享年83岁,湖南湘潭韶山冲人,字润芝,乳名石三伢子。母文七妹,父毛顺生。生日:1893年12月26日,生肖:蛇,身高:186厘米,逝世时间:1976年9月9日。
自我评价:“我身上有些虎气,是为主;也有些猴气,是为次。” 最早的志愿:当老师;最爱吃的食物:辣椒、红烧肉、武昌鱼
最喜欢的室内活动:读书、看京剧;最喜欢的户外活动:游泳、爬山
1、生平简介
(1)初出茅庐
2岁开始寄养在外婆家(韶山市大坪乡大坪村唐家坨)◆资料链接:小时候受舅舅的影响较大,毛泽东的舅舅文玉钦是当地有名的读书人,文才不俗,附近农户家的婚丧喜庆、撰联写对,少不了他。他还在家里开了个启蒙馆,附近有10多个学生在这里启蒙。在这启蒙馆还发生过毛泽东抢板凳的故事。毛泽东3岁时,就喜欢认字,一字连认三遍,他就记住了。一天,舅舅开的启蒙馆开学了。他听到蒙馆里读书声,甩掉手里的小木锤直往教室里跑,他大舅母追都没有追上,他跑进教室,就去抢与一个比他高出一大截的学生的板凳。这学生只得向先生告状:‚先生的外甥坐了我的板凳。‛他舅母追到这里,双手去抱外甥,见外甥毛泽东双手抱着凳子不肯,大舅父去抢,差点把舅父的眼镜打掉。文玉钦见毛泽东小小年纪就想要读书,只得另找一条板凳放了一个简易桌子,让其旁听。从此,毛泽东成了启蒙馆里的旁听生,并养成了好学、好问、勤写、勤练的习惯。
1902年 回韶山冲读小学 1908年与罗一姑成婚(父母指定的婚姻)1910年在县立高小读书
1914年(21岁)入湖南第一师范学校读书
◆资料链接:毛泽东年仅十几岁,告别父母,离家上学,年纪虽小,壮志满怀。改写的《赠父诗》‚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到学校之后,教他们国学的教员想要考考他们这批学生,看看他们的底子如何,就以‚咏蛙‛为题命他们作诗一首,毛泽东便意气风发地写出了‚独坐池塘如虎踞,绿荫树下养精神。春来我不先开口,哪个虫儿敢作声。‛这首诗使该校校长和国文教员十分高兴,连连惊呼:‚我们学校。录取了一名旷世之才!‛
1918年毕业后并于同年8月到北大图书馆做助理员 1919年回湖南创办《湘江评论》
◆资料链接: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湘江评论》 1920年筹建湖南共产主义小组(2)展露锋芒
1921年7月(23-31日)参加共产党一大
◆资料链接: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各地代表共12人,他们是:上海小组的李达、李汉俊,武汉小组的董必武、陈潭秋,长沙小组的毛泽东、何叔衡,济南小组的王尽美、邓恩铭,北京小组的张国焘、刘仁静,广州小组的陈公博,旅日小组 的周佛海。参加会议的还有武汉小组的包惠僧(他是在广州与陈独秀商谈工作期间,受陈个人委派参加会议的)。他们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当时,对党的创立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李大钊、陈独秀因各在北京和广州,工作脱不开身,而没有出席大会。共产国际派马林(荷兰人)和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尼克尔斯基(俄国人)出席了会议。而后,又因有法国搜查人员介入,逮捕。会议被迫终止,转至嘉兴南湖一艘船(红船)上进行,最终圆满落幕。1923年6月参加三大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长 1924年帮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并担任国民党宣传部长 1926年任中共农委书记
1927年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并以特派员身份领导了秋收起义,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1928年担任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党代表并当选为中央委员
◆资料链接:《展现军事才能》1928年1月,毛泽东率部攻克遂川县城,并在遂川县城召开遂川、万安两县县委联席会议,会上毛泽东提出了‚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退我追‛的‚十二字诀‛。朱、毛会师井冈山,经过游击战争的实践,使‚十二字诀‛发展成‚十六字诀‛。1929年4月5日,毛泽东在瑞金起草了《前委致中央的信》,信中说:‚我们三年来从斗争中所得的战术,真是和古今中外的战术都不同。用我们的战术,群众斗争的发动是一天比一天广大的,任何强大的敌人是奈何我们不得的。我们的战术就是游击的战术。大要说来是:‘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固定区域的割据,用波浪式的推进政策。强敌跟踪,用盘旋式的打圈子政策。’‘很短的时间,很好的方法,发动很大的群众。’这种战术正如打网,要随时打开,又要随时收拢。打开以争取群众,收拢以应付敌人。三年以来,都是用的这种战术。‛
1930年任红一军团政委和前委书记指挥红军取得了第一、二三次反围剿胜利。1931年受排斥到地方工作 1933年增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1934年参加长征(3)指点江山
1935年遵义会议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主管军事 1936年担任中央军委主席
1943年当选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委员会主席 1949年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资料链接:1950年3月的一天,蒋介石的办公桌上出现了一本《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作者乃海峡彼岸他的政敌毛泽东。毛泽东此书写于1936年12月。蒋介石这时怎么会研读起毛泽东14年前的旧著呢?毛泽东此书写的就是如何打败 蒋介石的战略问题。当年,蒋介石也曾翻阅过这本书。但他当时正忙于跟毛泽东打仗,心静不下来。如今,他是败军之将,正在作沉痛的反思。读毛泽东此书,使他 感慨万千。这时他才明白,毛泽东确是一位熟知战争规律的战略家
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3-1956年进行一化三改 1957年发动反右斗争
1958年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
1959年在庐山会议上发动对彭德怀的批判 1963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4年进行四清、三反、五反运动
1966-1976年发动并领导文化大革命运动 1976年9月9日零时10分去世
2、毛泽东的功绩
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建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功勋。他为世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毛泽东的功绩:
第一,找到了一条把中国革命引向胜利的正确道路。
第二,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开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先河。
第三,创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开始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
第五,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没有毛泽东就没有新中国,毛泽东改写了中国的历史,他不仅属于中国而且属于世界。
◆资料链接:毛泽东晚年的错误:
1、理论上提出了一些‚左‛的观点。
2、组织上重用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
3、思想上对形势的分析和国情的认识有主观主义的偏差。
4、工作作风上有个人专断的倾向,损害了党的民主集中制。
3、对毛泽东的评价
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战略家、军事家和理论家,又是大哲学家、大诗人、大书法家。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他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了严重错误,但就他的一生来看,他对中国革命的功绩远远大于它的过失,他的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他为我们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立和发展,为中国各族人民解放事业的胜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建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功勋。”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在探索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严重曲折,但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资料链接:由于毛泽东的逝世,人类思想的一座灯塔熄灭了。——法国总统德斯坦
毛泽东的思想将继续指导各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命运,一直到太阳永不再升起。如果仅仅是从中国的范围来衡量他的划时代的功绩,那将有损于对这位非凡人物的纪念。——巴基斯坦总理:布托
无论人们对毛有怎样的看法,谁也否认不了他是一位战斗到最后一息的战士。——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
毛泽东的著作给人类文化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他确实是我们时代的一位杰出人物。
——美国总统福特
毛泽东通过他一生的伟大教导,不仅给中国人民而且给全世界留下了十分重要的遗产。——墨西哥前总统埃米略〃希尔
◆资料链接:朝鲜战争结束后,蒋介石仰天长叹,对儿子蒋经国及毛人凤等军事将领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是毛泽东的对手,盟国美国说我蒋介石不行,可是他们又怎样呢,我看他们西方国家也是一群蠢猪。他们与中共毛泽东比,从哪方面都无法相比!16个国家最精良的军队,30多个国家后勤补给,加在一起40多个国家的陆海空立体军事打击,竟然被毛泽东打的如此狼狈,耻辱啊!看来,反攻大陆实现三民主义的理想很难实现了!不过,毛泽东也是中国人的骄傲啊,更是一名奇才。中共有多少能者,我都不放在眼里,事实上没有任何人是我的对手,包括诸侯军阀们!唯有毛泽东把我挤到这几个小岛上了。盟国也不是毛泽东的对手,毛泽东打仗是艺术!各方面的领导都是艺术!蒋介石突然把声音提高了八度,是高超的艺术!’他接着又说:‘我们要研究毛泽东!要学习毛泽东!’这就是与毛泽东斗争了几十年的蒋介石对毛泽东的最后评价。‛
二、毛泽东思想
1、毛泽东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1)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
毛泽东思想产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毛泽东思想是近代中国社会历史和革命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近代中国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面临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两大任务,反帝反封建斗争的需要,这是毛泽东思想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成为世界东方各种矛盾的焦点,中华民族的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中国的先进分子透过战争和战争带来的严重危机,看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实质,从而失去了对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信心和追求。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中国的先进分子以启示,中国的革命开始成为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这是毛泽东思想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促进下,中国人民开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追寻探索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国革命运动不断高涨,这是毛泽东思想产生的直接原因。(2)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思想理论基础
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入与传播,为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形成准备了思想理论条件。
(3)毛泽东思想形成的阶级基础
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为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4)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斗争的实践,是毛泽东思想产生和形成的实践基础。
2、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1)萌芽时期1921-1927 基本上分清了中国革命中的敌、我、友问题;基本上明确了中国革命的领导权问题;认清了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正确分析了中华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在中国共产党创建和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等初步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开始萌芽。
这期间毛泽东发表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文章。
(2)初步形成时期1927-1935 在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毛泽东提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理论,提出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的基本思想;其中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最主要标志。
这期间,毛泽东先后发表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等重要文章。(3)毛泽东思想成熟时期1935-1945 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写了大量著作,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了系统而完整的阐述,标志着毛泽东思想达到了成熟。
这时期毛泽东撰写了《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矛盾论》、《实践论》、《论持久战》、《战争和战略问题》、《〈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改造我们的学习》、《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论联合政府》等文章。(4)毛泽东思想的继续发展时期1945-1956 解放战争和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毛泽东思想在军事原则、战略策略和政策、国家政权理论、革命转变理论等方面,均有新的重大发展
这期间毛泽东发表了《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论人民民主专政》、《不要四面出击》、《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章。(5)毛泽东思想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6年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曲折历程中,在工作重心转移、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中国工业化道路、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思想文化建设、执政党建设等方面,毛泽东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特别是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
但毛泽东晚年也有失误,毛泽东思想在历史的暂时倒退中经受严峻考验。毛泽东错误地估计了阶级形势和政治状况,在实践上导致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地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内乱。
3、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资料链接:“如果同志们要为这种思想找一个人的名字作为代表,我可以接受,但是必须说明,这是中国革命的产物,是中国革命长期斗争经验教训的结晶,是很多同志的正确思想集合而成的。‛——毛泽东
自七大提出‚毛泽东思想‛的概念后,在中共党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最早讲到这个问题的,恰恰是毛泽东本人。在1948年(11月),华北大学校长吴玉章打电报向毛泽东请示,要把‚毛泽东思想‛改成‚毛泽东主义‛,并提出在教员和学员中,‚主要的要学毛泽东主义‛。毛泽东给吴回电说:‚那样说法是很不适当的。现在没有什么毛泽东主义,因此不能说毛泽东主义,不是什么‘主要的要学毛泽东主义’,而是必须号召学生们学习马恩列斯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经验。这里所说的‘中国革命经验’是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毛泽东也在内)根据马恩列斯理论所写的某些小册子及党中央各项规定路线和政策的文件在内。‛ ◆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确立的过程:
1941年3月,延安的理论工作者张如心在《论布尔什维克的教育家》一文中使用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的提法;
1943年7月,王稼祥发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解放的道路》一文,明确提出并且多次使用了‚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
1945年4月党的七大提出了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1948年-1955年有人主张把毛泽东思想改为毛泽东主义,毛泽东反对。
1956年党的八大毛泽东又亲自动手把党章中讲的‚毛泽东思想‛删去了。60年代初中苏两党论战 才恢复了毛泽东思想的提法。
4、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 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政策和策略的理论; 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党的建设的理论。
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穿于上述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5、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1)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将长期 指导我们的行动。
(2)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第一次理论飞跃。
(3)毛泽东思想也是指导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人民进行革命的思想武器。
(4)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它也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因此毛泽东思想所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仍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
◆资料链接:蒋介石用毛选‚改造‛国民党
6.党课学习心得(第二讲).doc 篇六
敬爱的党组织:
党风是什么?之前我一直不清楚。原来,党风即党的作风,是党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在各方面的一贯态度和综合表现。并且,党风有着五大特性:即党性、显示性、稳定性、综合性、传承性。党风反映了党的整体精神面貌。我们通过关注当领导团队的言行,通过他们所干的实事以及他们的个人作风,我们能够对党风有个基本的了解。
作为一个优秀的政党,好的党风必不可少。因为党的作风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钉子与一场战争”的故事我们耳熟能详。一个钉子导致了一场战争的失败,原因何在?在于没有把握好细节。由于党风之重要,怎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并建设党风呢?我们应从小处着手,从细节抓起。党的作风涵盖各个方面,我们只有更好地认识了解它,才能学习其中的优秀之处,发现问题并予以改正。
伴随着党的作风建设,我们党形成了优良传统。首先,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能提升对事物的认识,但如果不联系实际,犹如纸上谈兵。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应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影响,我们的思想相对于外国人还很保守。我们需不断地解放思想,提升对社会、对世界的认识。固步自封是自取灭亡的选择,唯有与时俱进,才能谋求更好的发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改革开放前,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问题一直讨论不断。后来,在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带领下,屡创佳绩。他提出“不管黑猫白猫,能抓到老鼠的就是好猫”的论断,只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其他均为手段。那时许多人不相信他,但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了其正确性。实践比一切理论断都具有说服力。
其次,党密切联系群众。党的革命道路,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群众的。群众的智慧与力量是无穷的。当今社会,党充分认可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人民当家做主。当引导群众去建设社会,而党也需要群众的主体地位。党的群众路线一直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而且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为人民负责,相信群众,向群众学习”的群众观点。正因为党处处为人民着想,才有了人民如今的拥护。
最后,党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并且社会建设道路坎坷,走弯路在所难免。在和平年代,党应团结力量去建设,协调发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借助于群众的智慧与监督,党会建设的更好。
当然,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拜金主义、贪污腐败现象一直存在,党员个人作风不佳,社会风气不佳。党的作风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而我们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深刻认识到这些方面的问题,高标准,严要求,为党的作风建设做贡献!
此致
敬礼!
汇报人:汪武
7.第二讲、作文结构例析 篇七
-、英美法法系概述
(一)英美法法系
1、“普通法”一词具有不同含义 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适用,区别于英格兰领主法院等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只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商人法。
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发展的判例法。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的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的制定法;从适用的主体上,它区别于由衡平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
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2、英美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
(二)英美法法系的分布
英美法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以来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的成员分布于世界各地。
还有许多国家或地区虽然不属于英美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个法系的影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近1/3的人口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法系或深受英美法法系影晌的国家或地区。
(三)英美法法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
1、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与英国对外殖民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相联系。向殖民地灌输英国法,是英国对外殖民政策的一部分。英国政府对殖民地有立法权,有权宣布其法律无效,对殖民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终审权。同大陆法系的传播方式相比,普通法的传播更具有强制色彩。
2、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原无或缺少发达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发达法律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也难以适应近代社会的发展变化。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近代以后,成为世界上商业贸易最发达的国家,其法律具有较多民主因素、法治精神和较强的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这样的法律为殖民地社会所需要。
3、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诸方面存在极大差异,英国输出法律时采取了不同方式。各殖民地在接受和适用英国法时,都根据当地的社会条件做了不同程度修改。
(1)殖民地社会尚未进入文明时代,在殖民者到来之前,那里没有国家和法律,直接适用英国法。
(2)殖民地原来的文化较发达,在被英国占领前已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采取逐渐渗透的形式推行英国法。
(3)对于非洲殖民地,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迫使其接受英国法的同时,允许其保留当地的习惯法、伊斯兰法以及适用习惯法的传统法院。
4、同民法法系的形成相比,普通法法系中的判例体系、推理方法、复杂的程序和独特的概念术语,使其在向外传播中遇到了更大的困难。
5、接受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国法,不像接受欧洲大陆国家法典那样容易。
二、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是普逼法系的发祥地,英美国家的许多重要法律制度及概念都源于英国。英国法律的发展道路与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不同,它较为平稳和缓,很少急剧变化或中断,因此现代英国法无论在形式与内容上都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详细了解英国法律的发展演变历程。有助于我们深刻领会现代英国法的结构、特征和观念。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1066年以前,不列颠基本上处于割据状态,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尚无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地方习惯法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建立了强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并在以后的漫长岁月里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英国法的形成
1、普通法的产生 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威廉建立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王权、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以前,英国尚无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郡法院和百户法院。后来,封建领主法庭和教全法庭也开始出现。教会法院外,这些法院的审判依据主要是各地的习惯法。司法权的分散对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威廉在宣布保留这些机构、尊重其审判权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司法权集中到中央。要求它们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从而巧妙地将它们纳入国王的审判机构中,有效地防止其扩大权力。在刑事审判方面,威廉扩大了“国王安宁”的范围,认为任何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都破坏了“国王安宁”,从而取得了全国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此外,威廉严格限制教会的司法权限,规定教会只对涉及宗教事务的诉讼有管辖权;作为交换条件,威廉同意成立教会法庭,从此将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分开。在另一方面,威廉创建了御前会议(Guria Regis,the King’s Council),兼行咨询、行政、立法、司法等多种职能。随着司法权的日益集中,大量案件被提交到御前会议,为了应付繁重的诉讼任务,逐步建立起专职司法机构以分担御前会议的司法工作。最先建立的专职法庭是从财政署中分离出去的“普通诉讼法庭”(the Courtof Common Plea),专门处理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此类案件众多,因此该法庭是中世纪时期英国最繁忙的法庭。接下来是从御前会议派生出来的“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主要审理涉及国王利益的王室诉讼、重大疑难案件及普通诉讼法庭错判案件。随后从财政署中派生出财政法庭,又称“棋盘法庭”(the Court of Exchequer),主要负责审理税收和财政纠纷案件。上述中央法庭开始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办公,后来为了适应普通诉讼当事人的需要,产生了巡回法庭,中央法庭的管辖权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又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将巡回审判制度永久性固定下来;参照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在刑事案件中以犯人近邻宣誓充当检控证人的传统,亨利二世创立了陪审制度,即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起诉的刑事司法制度;随后通过一系列诏令规定,凡是土地所有权争端,均应由一个当地选出的与争议双方均无关系的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决,从而确定了陪审团在不动产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巡回审判和陪审制度的确立对普通法的产生有重要意义。巡回法庭在不同地区开庭时,巡回法官总要向陪审团了解案情和当地习惯,并以此作为审判的依据。回到威斯敏斯特后,法官们互相交流各自了解、汇集的各地习惯,研讨案件的难点。一部分合理的习惯和判例得到了众多法官的普遍认同,成为以后巡回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审判准则。在强大王权的支持下,通过长期巡回审判实践,便在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形成通行于全英国的“普通法”。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Equity),是指14世纪前后,为弥补普通法自身缺陷,通过大法官审判实践而产生的一套法律体系,它强调“公平”、“正义”。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Equity),是指14世纪前后,为弥补普通法自身缺陷,通过大法官审判实践而产生的一套法律体系,它强调“公平”、“正义”。
(1)普通法的形式和程序僵化,已危及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普通法法院的诉讼是根据令状开始的,首先由原告向国王提出申请,再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签发令状给原告。原告只有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才能在普通法院起诉。到了14世纪,普通法形成“无令状即无权利”的原则,而且程序繁琐、严格遵循形式主义,这些因素都导致实体法上的权利难以实现,凸显出普通法适用的狭隘性和救助的有限性。
(2)普通法实体法内容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
(3)普通法救济的范围有限。例如普通法只能对侵权行为造成的现实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潜在损失则无法救济,甚至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本身。救济范围的狭隘导致人们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英国法律有一个传统:当事人遭受了普通法庭不公平的对待,可直接向代表“公平、正义之源”的国王请求裁决。14世纪,国王已开始接受要求在普通法外予以救济的请愿或起诉,若认为这些救济应予考虑,则自己作出决定,或交给咨议会、大法官或议会解决。最初有多种机构共同受理冤案的诉状,后来演变为由大法官专门负责处理法律救济案件。大法官审理案件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也不采用陪审制,他们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运用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即“公平、正义”原则独立作出判决。大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创制了一系列规则,对普通法无法救济的权利提供保护,并针对新型的经济纠纷进行调整,极大地弥补了普通法僵化保守的缺陷。15世纪末,衡平法院即大法官庭正式建立。随着衡平法司法范围的日益确定,衡平法逐渐发展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英国从此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两套法院系统和两种诉讼制度长期并存的局面。
3、制定法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制定法,是随着议会成为立法机构而出现的。
1215年6月,取得胜利的贵族军事集团迫使约翰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到13世纪中后期,贵族会议开始允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并于13世纪末期演变成为议会。1343年起,议会正式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僧侣组成,又称“贵族院”(House of Lords);下议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又称“众议院”(House of Commons)。由于国王对议会通过的法规和法案拥有否决权,因此在14世纪以及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议会立法还受到国王的相当限制,制定法仅仅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直到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的法律效力才有所提高。
(二)英国法在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
1、英国法的变革
英国资产阶级受历史条件所限,只得在保留封建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注人资产阶级法制的内容,因此英国资产阶级法制的建立具有保守性、渐进性和改良性的特点。
(1)保留了封建法制的形式和诉讼程序。即保留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基本分类;沿袭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这三大部门法的结构体系;沿用封建法的一些诉讼制度和司法原则,如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度、遵循先例原则等。同时,对封建法律体系也进行充实和改造: 第一,大批法官和法学家在总结16世纪以前的普通法的基础上,对普通法的原理和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并撰写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案例汇编。(1)保留了封建法制的形式和诉讼程序。即保留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基本分类;沿袭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这三大部门法的结构体系;沿用封建法的一些诉讼制度和司法原则,如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度、遵循先例原则等。同时,对封建法律体系也进行充实和改造: 第一,大批法官和法学家在总结16世纪以前的普通法的基础上,对普通法的原理和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并撰写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案例汇编。
(2)确定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权,制定法得到较大发展。资产阶级得以利用议会制定大量法律,宣布资本主义法律原则、确认资产阶级的权利,从而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2、司法改革对英国法的推动
工业革命使英国经济飞速发展,英国工业转向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速,极具变化的经济形势与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司法制度产生了剧烈的冲突。
英国自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陆续在多个领域进行了法律改革。这次司法改革奠定了现代英国司法体制的基础,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对法院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颁布《司法条例》,建立四审级法院体系,结束了以前不同法庭管辖权混乱、重叠的现象;废除了令状制及其所确定的诉讼形式,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化,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2)结束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数百年分立的局面。《司法条例》宣布,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套法律体系纳入同一司法机构,实施同样的诉讼程序。各级法院都同时享有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司法权,并确定了“优先适用衡平法”原则。
(3)大量颁布制定法。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关系,许多领域如经济管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然而判例法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无法及时进行调整。这些制定法并不是取代了该领域的判例法,相反,只有借助判例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法律效力。
3、现代英国法的演变
(1)委任立法增多,议会的立法作用减弱。(2)委任立法增多,议会的立法作用减弱。
(3)大量进行社会立法。英国的社会立法主要包括劳工立法和社会福利立法两个方面。
(4)英国法纳入欧共体“法制一体化”的轨道。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承认欧共体的条约、立法直接在英国生效,且效力高于英国法,凡与欧共体法律文件相抵触的英国法律文件均失去法律效力。欧洲法院对英国涉及共同体法律的案件有管辖权,所作判决在英国有法律效力。
三、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及特征
在作为英国法律渊源的意义上,普通法是指形成于12、13世纪、通行于全英国,并适用普通法院特定规则的习惯法与判例法的总称。其主要特征有:(1)普通法以习惯法为基础。(2)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
(3)普通法重程序、轻实体。其诉讼程序由令状开始,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的种类选择令状及诉讼程序,形成“程序优于权利”的特征。
2、普通法的基本制度及原则(1)令状制度 原告缴纳费用,向国王提出申请,经国王同意后,由国王文书处大法官签发。原告缴纳费用,向国王提出申请,经国王同意后,由国王文书处大法官签发。令状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令状种类的增加扩大了国王的司法管辖权,促成各地分散的习惯法走向统一,其固定格式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格式。通过令状的适用,在诉讼过程中逐渐发展出解决某一类纠纷的审判形式和法律原则,并在以后的诉讼中反复适用,从而形成法律。如侵害令状被称为“诉讼之母”,从侵害诉讼中发展出近代英国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的大部分内容。
(2)程序优于权利原则 “程序优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在于当事人选择了正确的程序,如果程序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法这一原则的形成与令状制度密切相关。
每一类令状都确定了特定的诉讼形式和程序,对受理法院、被告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形式和执行方式都规定得十分清楚。申请若了错误的令状,就无法确定合适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实体权利也无从得到保护。由于令状决定诉讼形式,诉讼形式又决定救济方法,普通法形成了“无令状即无权利”的原则,选择正确的令状成为保护实体权利的前提。与此相对应的,是诉讼程序的繁琐和严格形式主义的特征。普通法对程序的正当性的关注,远远超过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确定。
1875年的司法改革废除了令状制度及诉讼形式,并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但英国法学界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性仍然十分明显。
(3)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普通法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巡回法官互相认可合理的判决,并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作为审理相似案件的准则。13世纪以后,随着判例汇编以及判例著作的出版,遵循先例的原则逐渐普及。至19世纪,随着可信程度高的官方判例集的出现,遵循先例原则得以最终确立,并渗入衡平法,成为整个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的基本涵义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内部只有说服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的约束。此外,自英国加人欧共体后,欧洲法院在解释欧共体法律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有拘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具有公正性、确定性、灵活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优点。但是它的缺陷也很多,主要表现为由于判例均数量庞大,法官实际上无法全面了解,必然造成适用的偏差;同时对先例的严格遵循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限制法律的快速发展。
(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及准则 “衡平”,即公平、正义。衡平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即法官依据自身关于自然的公平、道德与良心的判断,对案件作出裁判。衡平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准则或格言,对审判起指导作用。
2、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 衡平法为了补救普通法之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创制了很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其中重要的有:
“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如果抵押人有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如期还债,衡平法院再给予抵押人一次赎回抵押财产的机会。
“强制履行”,强制义务人履行契约或信托义务的命令。“禁令”,强迫或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上述实体法相配合的诉讼程序。衡平法的程序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院的诉讼不需以令状启动,只要有原告的请求书即可,请求书不拘形式,诉请范围也不受限制。审理案件时不采用陪审制,也无需证人证言,大法官根据衡平原理作出判决。起初,衡平法并不要求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后来才逐渐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在英国法上的地位
衡平法的产生与普通法密切相关,与普通法形成了既互为补充、又互相分立的特殊关系。
衡平法从一产生起,就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而存在的。在普通法能够提供适当救济的领域,衡平法并不介入。从管辖权看,衡平法院管辖受理的案件是:普通法法院不予管辖或虽予管辖但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案件。从调整对象看,普通法调整全部法律领域,而衡平法主要调整民商方面的私法关系。困此,普通法是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则是对普通法的一种补偿性的制度。
同时,衡平法作为一种对普通法纠偏补弊的法律体系,对大量普通法无法保护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创制了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有效地弥补了普通法的缺陷,推动英国法制走向完备和成熟。在两套法律制度的适用中,确定了“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衡平法和普通法并存的体系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独特的分类和结构模式,这种结构模式较好地协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普通法作为英国法的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稳定性因素不断增加,渐趋于保守、僵化,法宫也被先前的诉讼形式和判例所束缚,普通法逐渐丧失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变通力和灵活性。衡平法产生后,通过其特有的规则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普通法的保守性,使英国法增加了适应性和灵活性。在1825年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律体系合二为一后,衡平法仍继续发挥创制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作用。
(三)制定法
19世纪法律改革后,制定法在英国取得了重大发展,社会法、环境保护法等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基本上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近代以来,英国的制定法数量不断增多,地位日益重要,且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还可以将判例法整理、编纂后,转化为制定法。但英国整个法律体制的基础仍是判例法,许多基本的法律规则包含在浩如烟海的判例当中,制定离判例法而独立存在。对于一部分将判例法的原则成文化的制定法,其内容需要由判例法加以补充,而制定法的运用往往要通过相关判例的解释和适用。
值得指出的是,除了上述三大法律渊源,习惯和学说有时也被作为法律依据而适用,但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定。罗马法和教会法属于起着次等作用的法律渊源,一般先引入英国法中,再加以适用。
四、英国法院组织
1、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郡法院专门受理轻微的民事案件。通常由一名巡回法官主持审判。审判时没有陪审团参加。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治安法院在英国很早就形成。它有权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
2、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1873—1875年《司法法》对法院系统做了重新调整,设立最高法院。它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17世纪,上议院的司法权得到确立。最初只对大法官和衡平法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进行审理,后来上诉管辖权不断扩大,主要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等高级法院的上诉。但这种上诉管辖权长期仅限于民事案件,直到1907年才获得对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审理案件时法定人数为3人,只对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
4、大法官
资产阶级革命后,大法官继续行使最高衡平审判权和其他权力。1875年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合并后,他仍是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庭长。更为重要的是,他还是上议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内阁要员。他除了主持上议院和大法官庭的审判处,还可以参加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庭审。大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英国所有高级法院乃至治安法院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向国王提名推荐。
5、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随着海外殖民地的建立,枢密院成为英国殖民地的最高上诉审机关。1833年创立了一个司法委员会,附属于枢密院,由枢密院正副院长、大法官和三位普通法法院的首席法官组成。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除了受理来自殖民地的上诉,还对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将其认为与英国法相抵触的殖民地立法宣布为无效。它不受自己先前判决的约束,它的判决对英国本土的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只有说服力。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的颁布特别是后来许多殖民地的相继独立,使该委员会的上诉管辖权主要限于受理英联邦若干地方的上诉案件和一些属于海军和教会的上诉案件。
英国的法院组织和法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司法权较为分散,立法和某些行政机构同时与法院享有司法权。第二,经过改革,法院组织虽已比先前大大简化和趋于系统化,但法院体系仍较复杂,在最高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上议院。第三,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规定,法官得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这被认为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第四,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都来自从业多年出类拔萃的出庭律师,法官的素质较好。
五、英国法律职业 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在英国法律制度中占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它伴随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而兴起,包括职业法官和职业律师两大群体。
(一)职业法官
1、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
亨利三世时期,普通法的各种法庭已基本成型,并确立了法官领薪制度,职业法官群体最终形成。法官专职从事司法职业,且收入丰厚,社会地位崇高。
2、法官制度(1)法官任命制
英国选拔法官的条件很严格,为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英国的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通过规定的考试,同时必须是英国四大律师协会的成员。英国法官以任命方式产生,大法官、上议院法律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国王任命;其他普通法官,如巡回法官、兼职法官由大法官任命。
(2)法官地位的独立性
在英国,法官独立性最基本的表现是:法官在任职期间,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责令提前退休。法官只有在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严重罪行时,才会面临弹劾。法官还享有司法豁免权,即其在司法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同时法官有免受议会批评的权利。保证了法官司法不受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外在干扰,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法官高薪制 英国法官待遇优厚,大法官的年俸有时还超过英国首相的年薪。给予法官高薪待遇也是基于对司法公正的保障,目的是使法官生活优越,不易为物质利益所诱,从而杜绝贿赂、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保证法官公正无私。
(二)职业律师
进入14世纪,辩护人逐步转化为叫“serjeant”的出庭律师。律师学院对有志于法律行业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培养出一批“法律学徒”(apprenttce)。法律学徒在学院学习7年(后改为5年),经学院同意后,才能成为叫“barrister”的出庭律师,取得出庭诉讼资格。15世纪以后,在衡平法院诉讼系统产生了事务律师(solicitor),他们没有经过律师学院的正规培训,无权出庭辩护。原来的法律代理人也逐渐转化为诉讼代理人(proctor)。至1873年司法改革,英国的律师合并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种。
六、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美国法的起源(1607-1775年)美国法是普通法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美国法是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来的独具特色的发达法律制度。美国制定了世界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探索出建立在分权制衡原则之上的总统共和制。美国最早实行联邦制下的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美国首创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美国最先确立并实行行政公开制。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尝试。美国《统一商法典》、《标准公司法》、《模范刑法典》在统一各州法律方面作用突出。美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美国法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一1783年)
直到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第二,各殖民地仍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第三,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即使是英国移民,很多人最初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才背井离乡的。
随着英国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原先各殖民地简单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了法庭,适用英国普通法;普通法文献和知识被广泛传播,特别是1772年布拉克斯顿(William Blackstone,1723年—1780年)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学习英国法律蔚然成风。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支配地位。
(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年一1861年)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律独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独立战争中和独立后的一个时期,英国法遭到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许多法官、律师拒绝援引英国法;有少数州如特拉华、肯塔基、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禁止引用英国判例。继成文宪法制定之后,美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美国法仍采用普通法,其原因主要是:(1)胜利了的美国资产阶级要求迅速创立和完备法律制度,以便发展资本主义,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2)英、美两国之间存在着语言、习惯及文化传统等方面的渊源关系。(3)独立后的美国人民同英国的民族矛盾逐渐缓和。(4)在殖民地后期形成的职业法律阶层,除他们最熟悉的普通法传统外别无选择。
183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肯特(Kent,1763年-1847年)的《美国法释义》问世;1832年至1845年间,美国著名法学家斯托里(Story,1779年——1845年)出版多种著作,包括《论宪法》、《衡平法》等。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三)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年-19世纪末)
南北战争后,美国法逐步实现了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1865年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1868年颁布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通过对各州权利的限制,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保障;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烦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普通法的判例理论,形成以法院为中心以判例法为基础的传统和美国判例法的“先例原则”;法律教育中心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造了判例教学法。这一时期,制定法的比重增加,法律出现统一化的趋势。1892年,美国成立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起草标准法案供各州采用。为平抑垄断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垄断,保障竞争自由,美国于1890年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四)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
随着经济的集中,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加强;联邦权力相对增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明显增强。美国法律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其次,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再次,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此外,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得到加强。50年代以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民权法案和宪法修正案,强调对民权的确认和保护。行政法从以控制为中心转向以提供福利和服务为中心,完善了公众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方面表现出轻刑化和非刑事化倾向。私法领域,在继续承认对私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新科技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七、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一)美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美国建国后接受英国普通法的传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开始曾出现法律上排斥英国普通法的情况,有些州明文禁止继续适用英国法院的判例。但基于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美国最终还是选择英国普通法作为美国建立新法律的基础。美国各州采用普通法时都根据各自的需要作了补充和修改,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由于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法院对于联邦制定法上规定的犯罪的管辖权,美国联邦法院在刑事案件方面不能行使普通法上的管辖权。联邦法院对于普通法上的民事案件也没有管辖权。
2、衡平法
由于北美各州没有建立教会法院,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继续采用衡平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统一法律制度,美国对于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较大的改革。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1938年,美国国会颁布《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统一了美国法律的诉讼程序。现在,美国仅有少数几个州设有单独的衡平法法院。
3、制定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明文列举了联邦的立法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税收、货币、贸易、移民、专利、海商和破产等。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国会立法权称作“明示权”。从形式上看,联邦国会拥有的立法上的“明示权”是有限的。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确认了“默示权”的理论,使联邦国会获得了从宪法“明示权”引申出的立法权,从而扩大了联邦的立法范围。联邦法律的效力遵守“后法取消前法”的原则。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保留。据此,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力。
(二)美国法的特点
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
2、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1)封建因素较少。
(2)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是联邦国家,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的划分由宪法规定。
(3)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803年开创了具有解释法律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更具有灵活性。英国自19世纪确立了判例法上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虽然也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如英国那样严格。
(5)种族歧视色彩。
八、美国宪法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1、《独立宣言》
为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
2、《邦联条例》
该条例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在美国成立了邦联政府。
(二)1787年联邦宪法
1、宪法的制定
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宪法生效。同年4月30日,根据联邦宪法成立了美国联邦政府,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2、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序言简要阐明了宪法的宗旨。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序言虽然包括在宪法全文中,却不是宪法的部分,法院在拟定判例时不能引用。《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权;第2条规定行政权;第3条规定司法权;第4条规定授予各州的权力;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包括多项规定,主要是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
就其特点而言,美国联邦宪法的原则主要有二:(1)联邦主义原则。
第一,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上,联邦的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
第二,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第三,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
(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管理形式是总统制共和国,国家机关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建立。
《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宪法》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宪法中没有规定连任次数的限制,第一届总统华盛顿树立了两任为限的先例。
《宪法》第3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初级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有权立法,但是总统有权加以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在宪法授权范围内有权任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但是要经过国会同意,国会还有权对总统进行弹劾;联邦法院独立,联邦最高法院后来还取得了司法审查权,但是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因此,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典型地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组织原则。
(三)宪法修正案
1、宪法的修改
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宪法修正案。《宪法》第5条就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作了规定:修正案应由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或由国会应2/3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应由3/4多数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
国会共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lO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除通过上述制定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外,还可以通过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和审查法律以及国会、总统、政党创立宪法性惯例,得到改变。
2、“权利法案”
宪法第1条至第lO条修正案,一般称作“权利法案”。(1)第1条至第4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第5条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简称“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
(3)第5条至第8条对诉讼程序和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包括建立陪审制;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强迫犯人自证其罪;被告有权得到关于告发事件的性质和原因的通知,有权要求与证人对质、请求保释、委托辩护人等。
(4)第9条规定不得剥夺宪法中没有列入的人民的权利。(5)第lO条划分了联邦和州的权力界限。
九、美国的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系统
1787年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和根据国会立法建立的联邦下级法院。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法》对联邦系统的法院组织做出了规定。联邦法院分为三级。
(1)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1948年将联邦巡回法院更名为联邦上诉法院。现有12个巡回区,相应有12所上诉法院。由于各巡回区的诉讼量不一样,巡回法官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例如,第五巡回区有26名巡回法官,而第一巡回区只有4名巡回法官。联邦上诉法院除了受理对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还受理对后来出现的联邦系统专门法院或具有司法权的行政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判决不服的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极少能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3)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亦称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1789年《司法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5名大法宫组成。法官的人数后来有所变动。1869年定为9人,至今未变。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仅分为两种。其一,对关于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具有初审权;其二,对下列案件行使上诉裁判权: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案件,基于联邦宪法与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与将缔结的条约所发生的案件,关于海商法律与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一州与他州公民或州际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争执不同州让与土地的诉讼等。对于上述性质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联邦上诉法院或州终审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还可申请联邦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certiorari),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终审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联邦最高法院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力,即司法审查权。这项权力并非源于宪法,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adison,1803)创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依据这种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对宪法进行权威性解释的权力;具有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力和将其认为违宪的法律宣布为无效的权力。在这一判决后的54年内,最高法院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力。但自1857年开始充分利用这种权力,将联邦和州的许多法律宣布为无效。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和发展,不仅对美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世界各国宪政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州法院系统
州基层法院称为“区法院”、“巡回法院”或“普通诉讼法院”等,对属于州法院管辖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初审。此外还有县法院和警察法院等小型法院,负责处理-些轻微案件。州中级法院的名称也很不一致,受理对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但有的州规定中级法院对某类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州最高法院是州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
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管辖权的关系上,自内战结束以来,联邦法院系统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州法院管辖权受到限制并相对缩小,但绝大多数案件仍由州法院处理。
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他们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州法院的法官一般由选举产生或由州长任命,在任期和工资待遇上各州规定不同。
十、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法学教育
1、法学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院培养学生的目标是使其成为法律家——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法学院的教育不搞普通教育,而是训练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以帮助学生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
2、法学教育的人才选拔实行高层次精英化 在美国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报考法学院的考生必须具各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和高比例的淘汰制。
(二)法官
1、联邦法官
美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和专门法院法官,目前约有700名。他们均由美国总统从律师、政治家或法律教师中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专门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
2、州法官
美国各州的法官包括基层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目前约有27000多名。美国大多数州法官实行选举制,即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地方法官,这是美国传统。少数州的法官实行任命制,即由地方行政长官或地方立法机关任命。美国州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4-10年不等。州法官的免职或离任主要通过任期届满后的选举或任命来实现。对任内州法官,立法机关也可通过弹劾予以罢免。
四)检察官
1、检察官的选任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分。联邦司法部就是联邦最高检察机关,司法部长即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副检察长和其他联邦检察官任命程序同前。联邦检察官的任期为4年。各州检察长由州司法部长担任。州检察长、检察官以及州以下区、县、市的检察官绝大多数由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或2年。
般来说,检察官必备条件是:必须拥有律师执照,是其所在州律师协会的成员。美国的各级检察官都不是职业化的检察官员,他们的职业具有“政治性”和“流动性”的特征。
2、独立检察官
是美国检察官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它指法院在就某一高级行政官员违法失职的情况下而任命负责调查和起诉的临时性官员的制度。1972年在法律上正式确立,1978年《政府道德法》对其任免和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独立检察官不是政府雇员,一般是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多为律师、法官、法学教授)中选任。其程序是:司法部长在接到关于政府高级官员违法行为的控告后,进行初步调查。如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或起诉,向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任命独立检察官的请示,由3名法官组成联合委员会决定是否任命独立检察官。法院可在任何时候决定免除独立检察官职务。
独立检察官一经任命,享有较大的独立权:组织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起诉权。其权力有时大于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但必须接受法院和国会的监督和审查。独立检察官的任期与案件审结一致。
十一、陪审制度
(一)陪审团的职能
陪审制是英美法中一个具有特色的制度。英国陪审制度早在中世纪就已形成和确立。它取代了神明裁判和决斗断讼法。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陪审制度中,有大、小陪审团之分。其主要区别是:(1)大陪审团由12—23人组成,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2)大陪审团只决定是否对被告起诉,而不对案件进行裁决,小陪审团参与案件裁决,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3)大陪审团对案件的审查是在庭审之先,审理一般是秘密的,在听取起诉机关的起诉后,通过审查案件和传唤证人等方式,决定指控是否成立,当事人或律师不出席大陪审团的调查会议,除非受特别邀请。小陪审团出席公开正式的庭审,经宣誓后,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辩论和证人的证词,然后进人陪审团室对案件讨论表决。对刑事案件,如陪审团认定有罪,法官则依法判处刑罚;如其认定无罪,则将被告当庭释放。对民事案件,小陪审团决定当事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数额。小陪审团虽只决定事实问题,但决定有罪无罪或民事责任的本身也牵扯到法律问题。在这方面,他们常受到法官的影响。(4)大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小陪审团则适用于刑事和民事两种案件。但衡平法法院没有采用陪审制。
(二)陪审制在英国的衰落
19世纪是英国陪审制充分发展的时期。但在一个世纪后,英国的陪审制却每况愈下。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单独审判。1948年《刑事司法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同时从英国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需陪审团参加,使陪审团参加刑事案件审判的数量锐减。英国陪审制衰落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1)19世纪后期以来,诉讼的增多使司法机构难于应付。采用陪审,使审判花费更多的时间,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2)在英国,是当事人而不是政府支付陪审费用。为节省开支,许多当事人不愿陪审团参加审判。
(3)陪审员多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在有关伤害的案件中,陪审员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常判被告支付过多的赔偿金,使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4)20世纪以来,在司法行动主义理论的影响下,法官比以前发挥更积极主动的作用,实行陪审制无疑会使他们感到束缚手脚。
(三)陪审制在美国的发展
英国的陪审制也被英国的移民带到北美殖民地,各殖民地把陪审制视作抵制英国殖民当局司法干预和维护正义的重要武器。《独立宣言》曾强烈谴责英国统治者践踏殖民地陪审制度的行径。1787年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除弹劾案,一切刑事案件应由陪审团参加审判。宪法前lO条修正案对陪审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第5条修正案规定,死罪和不名誉罪一般须由大陪审团决定起诉;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7条修正案规定,所有涉及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普通法诉讼,审判时均须有陪审团参加。各州的宪法或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故英国陪审制日趋式微,但美国却兴盛不衰。
大陪审团在美国曾广为使用,但20世纪后,有些州已不再使用。到1984年,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小陪审团仍被广泛使用。现在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占全世界每年全部陪审案件的90%。由于陪审制的实行既拖延时间又耗费金钱,对它已有种种批评。但因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不容易取消。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Duncan v.Louisiana)判决中确认,在全部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刑事案件,陪审是一项宪法权利;在民事案件中,也应广泛使用陪审制度,除非当事人放弃这种权利。
十二、诉讼程序英美诉讼法的主要特征及其区别
(一)对抗制诉讼 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诉讼是英美程序法最主要的特点。它源于中世纪英国的诉讼程序,明显区别于欧洲大陆国家的纠问式诉讼。在近现代的改革中,以令状制为基础的传统诉讼形式被废除,但对抗制诉讼方式却被保留。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或“辩论式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刑事案件中一方常是公诉人)通过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搜集证据,而是居于中立的立场,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对抗制诉讼适用于民事和刑事两种诉讼。在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至关重要。因此,原告和被告一般都聘请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通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先由原告对案件进行陈述,提出证据,然后被告及其律师进行答辩;接着传唤证人;原告和被告及其他们的律师可对证人交叉询问(cross-exammatton)。然后双方进行辩论。到辩论结束后,陪审团和法官分别就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和判决。
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在被传讯和逮捕前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被告有拒绝回答的沉默权。庭审中,先由公诉人或原告及其律师起诉,被告与公诉人或原告构成对抗的双方,具有同等地位。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由诉讼双方提出证据,交叉询问证人,并在这之后进行终结性辩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以及证人的证词,陪审团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如其认定有罪,法官依法做出判决。
对抗制诉讼实行“口头原则”和“不间断原则”。法官在审前对案件事实不了解,在庭审中往往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故在正式庭审之前,插入了一个预审阶段。通过预审中的对抗较量,原告或公诉人与被告对双方争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都有了初步了解。民事案件,通过预审如当事人双方觉得私下解决更有利,则可提前结案。预审和庭审由不同的法官主持。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除了采取其他一些措施,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英美国家广泛流行一种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法。这种方法被称作“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它是指在正式庭审之前,由检察官(起诉律师)与被告律师进行谈判,如果被告满足对方提出的条件,对方可以撤销起诉,或者减轻起诉的罪名。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一般以承认有罪为前提,以得到较轻罪名的指控和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为交换条件。谈判协议由法院批准。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二)英美程序法的几点区别
1、英国和美国法都以注重程序而著称,但在美国,诉讼程序的地位更突出,一些诉讼程序的原则明确地确定在宪法中。在英国,虽然宪法性法律也有很多关于程序的规定,但其宪法性法律本身不过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并没有美国宪法那样高的地位。
2、与英国相比,美国的诉讼程序远不统一。除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外,各州之间诉讼程序的差别也很大。
3、与美国法相比,英国程序法更强调诉讼的私人性。英国1879年才设立检察机构,但其管辖权限有限。刑事案件的起诉由警察和当事人承担。迟至1985年《刑事起诉法》的颁布,才建立起独立系统的检察机构,统一负责刑事案件起诉。在美国,自独立以后,一直有独立的检察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它们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不允许私人自诉。
十三、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番方式上呈放射线式,而民法法系则是在欧州大陆各国继受中世纪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而由欧洲大陆各国通过殖民扩张分别将其法律制度移入欧洲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欧洲大陆国家多各有自己法律的传播领地。因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在欧洲大陆本土的传播方式是连锁式的,而在欧洲以外的传播则是多中心的。
(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法系区别于民法法系及其他法系最突出的特征。其他法系,法院先前的判例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并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遵循先例。以奉行遵循先例原则为特质的判例法,其形成和发展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是该国家或地区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二是等级制的法院结构;三是司法判例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汇编和公布。因此,在封建割据严重的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采行判例法,在缺乏等级制法院结构的古代阿拉伯帝国不会有真正的判例法,在判例得不到系统全面汇编和出版的国家也同样不会有真正的判例法。在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和近现代美国以及其他属于普通法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却具备了上述条件。
现代民法法系国家有重视司法先例的倾向,某些特殊领域也是法院判决中确立的原则规定和调整的,但不是普通法法系意义上的判例法。首先,它们是法院根据法典确立的原则引申和发展出来的,而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则无需以法典或法规为基础;其次,它们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只是在制定法未规定时才发挥作用;最后,没有正式确立遵循先例的原则。
19世纪末以来,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大量增加,尤其在美国,制定法的地位日趋重要。仅纽约州的法典在条文数量上就超过了欧洲大陆任何一个国家。但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具有重要区别。首先,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通常在体系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其次,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部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该领域先前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而在民法法系国家,新法典的实施,代表一个新的开端,以前的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最后,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典和法规的适用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官一般都忠实恪守法典中的规定。
(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
在民法法系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法典或法规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法律改革。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制度,在英国,往往几百年前的法律仍有效力,今天英美等国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甚至求助于数百年前的先例。
(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在普通法法系,虽然理论上声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创造或增加法律,而只是发现和宣示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践中,法官却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此外,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故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英国、美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实现的。就是制定法,其发展也与司法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普通法往往被称为“法官法”。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还有权对国会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
(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许多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同样有效,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庞杂。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卷帙浩繁的判例汇编不仅使外行人士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常望而兴叹。其制定法也大都是对既存法律的汇编,大多数被称为法典的制定法,内容冗长,其中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用语也缺乏明确性。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体系庞杂和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分类。民法法系一般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不承认这种划分,其最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此种分类源于英国法发展的特定历史。
英美法系没有像民法法系那样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主要原因:
第一,民法法系的法律以大学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追求合理的结构、系统的分类和抽象的概括;普通法法系的法律主要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产物,法官首要关心的是对具体案件的解决方式,对系统的分类等不感兴趣。第二,普通法的分类是在诉讼形式的基础上自发形成,而诉讼形式本身在分类上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联系。第三,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了如下信念,普通法(广义普通法)是英格兰的统一法律制度,无论是私人、公共机构还是王国政府,都服从它,如果承认某些特殊法律部门的独立划分,就等于承认某些个人或团体享有普通法以外的特权。
(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通法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同古典罗马法一样,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其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令状制为基础的诉讼形式,不同的令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框架和诉讼技巧,当事人找不到适当的令状或错误地选择了令状,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受理,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因此形成了“无令状则无权利”(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 IS no right)原则。同时,不同令状具有不同的实体法规则,实体法规则“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在其他法系,实体法一般占据主导地位,程序法附属于实体法,只是法院适用实体法的工具。
所以会有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普通法法系调整法律关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法系。在民法法系,权利义务关系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因而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重视;而在普通法法系,流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最关心的是争端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救济,因此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技巧即诉讼形式上,而不关心据以做出判决的实体法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法的主要特征是对抗制诉讼。与民法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形成鲜明对比。
(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在民法法系的法律发展中,由于大学法律教育特别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民法法系更重视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普通法法系则相反,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此外,19世纪以前,英国和美国所有的法学家都是法官或律师或具有从事司法实践的经历,其学说与过去的个人经验密切相关,探究的重点是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理论原则也不感兴趣。直到现在,这种传统在英国和美国仍很牢固。
(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英国法在概念术语上曾受到民法法系的影响。英国的法律用语是英语与拉丁语及法语的混合,在1362年前,法语一直是英国法院所使用的法定语言,直到16世纪还用法语写作法学著作;在1731年之前,拉丁语一向是英国法院文件中所使用的正规语言。因此,英国法中的许多词语来源于拉丁语或法语。但有些英国法的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它们很难为生活在其他法系中的人们所理解,也不能在其他语言中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如:侵害(trespass)、寄托(bailment)、信托(trust)、令状(writ)、禁反言(estoppel)、约因(或对价、(consideration)等等。只有对英国法进行历史的和全面的研究,才能够理解和拒握它们的含义。
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有很大差异。在民法法系,法院判决一般使用演绎法推理形式,简单扼要,判决以法院的名义做出。传统上,普通法法系法院的判决在推理形式上采用归纳法,现在也使用演绎法,但每个判决都很长,很像一篇法律论文;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做出,法官们对同一案件所持的不同意见亦在判决汇编中得到详细反映,但在效力上,以多数入的意见为准。
十四、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
美国与英国在法的渊源、结构分类,基本制度、原则和概念,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作用和思维方法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态度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
1、英国法律制度中具有较多的封建因素,因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许多封建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被保留。而美国未经历封建社会,在接受普通法时,没有采用英国法中那些封建色彩浓重的制度和原则。美国法律中较少封建因素。
2、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美国采取联邦制,在法律体系上,除了联邦的法律外,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和一般法律,许多领域由州法调整。由于各州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发展不平衡,以及民族和种族的构成不一样,美国的法律制度极不统一。例如,有的州离婚条件较严格,有的州离婚条件较宽松;在法院体系上,存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各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虽然统一法律的运动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至今各州法律仍有很大差异。
3、在英国,由于长期的历史传统,大多数法官对法律改革持保守态度,适用遵循先例原则较为严格,法律较少灵活性。而美国的法官在适用先例和解释制定法等方面则持较开明的态度,只要社会条件需要,他们就会毫不犹疑地推翻先例,创制新的法律规则,或者对制定法做出新的解释。困此,美国法的发展比英国法更具灵活性。
4、美国法开始就显示出比英国更重视制定法的倾向,在后来的发展中,曾出现过用欧洲大陆国家类型的法典或法规取代普通法的倾向。19世纪中叶的法典化运动,特别是20世纪在法典化和统一各州法律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使美国制定法在数量和作用上都远超英国。
5、美国由不同的民族和种族组成,来自欧洲的白种人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制定了许多种族歧视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那些歧视黑人的法律。这是他们所推行的种族歧视政策的组成部分,直到现在这类法律仍存主着某种影响。
此外,不同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地理条件,也给两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一些差异。例如,在英国法的历史上,曾有-个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教会法院,美国则不存在此法院,因为这种法院在中世纪与天主教的司法管辖权有关联,而移居美洲新大陆的英国人多是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还应该指出,某些发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本国已日渐式微,但在美国经过某种改造后,却显示出一定的活力,如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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