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2025-03-09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精选8篇)

1.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篇一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基本流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监管机构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义务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所谓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200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按年度申报债券发行计划

根据该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四、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前者也叫招标发行,后者也叫协议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一次募足,亦可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直至募足。

五、发行系统

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可选择三个系统来具体实施:一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二是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簿记建档发行;三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方式。

目前,除短期融资券和国际机构债券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通过设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发行。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债券只有传统的凭证式国债,目前选择这种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六、发行流程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与发行流程有关的要点主要有如下几条:

1.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3.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招标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在招标开始时,应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6.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7.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9.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10.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11.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1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3.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4.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于是,归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点,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招标发行流程大致如下:

1发行准备工作

每次债券招标发行前,发行主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并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

(2)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拟参加债券招标的承销团成员在收到招标公告前后,要对拟发行债券的发行价格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寻找分销对象签订分销协议书。

2.实际投标阶段

在债券发行日投标开始时,债券发行主体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将招标书发送给承销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承销商的投标。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确定中标

投标时间截止后,发行系统对合法投标书进行统计,并按发行主体预先规定的中标规则确定中标。

4.公布中标结果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5.债券的分销

在发行人规定的分销期内承销商可以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分销。

6.登记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7.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2.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篇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的规模逐步壮大, 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企业债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为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而且现代融资理论证明, 企业债券更能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 企业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发展就显得比较落后;而且与我国的股权和银行贷款融资比较, 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要小得多。既然企业债券是如此重要的融资工具, 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如此落后?怎么才能改变企业债券发展滞后的现象呢?研究这些问题不仅丰富了融资理论, 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债券融资优势概述

企业债券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不仅能够解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 在我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1、节约融资成本

企业发行债券作为债权融资的途径之一, 产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这与股权融资相比就大大降低了筹资成本, 此外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 使其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没有区别。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信用水平, 有利于降低债券利率, 吸引投资者。

2、改善融资结构

企业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等方面, 并与政府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一般规模比较大、期限比较长, 这样企业就能使用长期债务资金, 满足了企业中长期资金的需求, 解决了政府财政问题。另外, 企业可以合理使用财务杠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3、实现可持续性融资

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了改革, 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重新作了限定, 使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所需资金。特别地, 对于城建投融资平台而言, 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运作能够壮大企业的资本力量, 有助于树立更好的信用形象, 为在资本市场上实现多元化融资策略寻找突破口, 进而有效应对金融市场未知的变化, 保证企业满足持续融资的多方面要求, 从而实现低成本、可持续性融资。

二、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现状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 发行企业债券还是有不少优势的, 而且在世界上发达工业国家的企业债券在各类有价证券中所处的位置是首屈一指的, 即使是在亚太新兴国家, 企业债券的发展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相比之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就较为缓慢, 徘徊不前, 现阶段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 债券市场的规模比较小, 虽然近年来的整体规模增速较快, 但是总量规模仍然相对较小。其次, 债券种类较少,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和国有企业, 所以政府类债券所占的比重比较大, 而其他类债券的比例就过小, 这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均衡发展。最后,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根据换手率指标,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水平仅为0.91倍, 是美国债券市场的十分之一, 流动性较弱。

三、我国企业债券发展中的问题

从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1、政府干预较多

企业债券从被纳入我国管理体系开始, 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无论是从企业是否发行债券、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方面, 还是从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等方面, 企业都没有过多的权力自主决定。政府每年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等综合考虑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所作的统筹安排, 并进行具体的分配。所以, 企业能够自主选择的空间不多, 而且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面临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政府干预力度过大, 不给企业独立行使权力的机会, 企业就很难实现发展的目标做到可持续增长。

2、结构不够合理、交易不够活跃

我国企业债券主要有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四个品种, 而在发达资本主义市场上流动性比较强的抵押担保债券、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券在我国尚未得到普遍运用。企业债券品种少, 企业可选择的空间就小, 如果企业无法找到适合自身的品种进行筹资, 就无法满足投资的需要, 进而导致企业错失良机, 利益受损。除此之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交易不够活跃, 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以场外交易为主、交易所为辅、其他交易为补充的较为成熟的交易体系, 这与发达国家的活跃的债券市场有着很大的差异。

3、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我国公司法对发债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行债券。即国有企业、基础性行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才有资格发行债券, 这些限制条件使很多经营良好的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丧失了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的机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活跃发展。

4、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是企业债券融资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中介机构, 它对企业信用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债券筹资的成本。但是, 就目前而言, 我国尚没有一套成熟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结果造成某些中介机构对企业债券的评级缺乏权威性和客观性, 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中介机构和发债企业联合起来欺骗投资者, 帮助不具备发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债券、发布虚假信息, 这些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5、债券利率限制较大

债券利率对债券市场发展的限制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 债券利率尚未市场化, 企业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这仍然是1993年规定的内容, 而在将近20年的期间内没有变化, 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债券的吸引力, 使得企业债券市场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其次, 债券利率尚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价方式, 而如果定价不够科学合理, 就会严重影响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四、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的政策建议

我国企业债券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债券市场得到健康稳定发展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呢?

1、发挥政府在企业债券发行中的有效作用

政府在企业发债中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政府主持完成,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政府的角色需要作出相应的改变, 应当由以行政管理为主过渡到以经济管理为主。政府可以从法律法规方面做好完善工作, 实行科学审核, 加强监管, 按照市场化的要求, 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另外, 政府可以尝试取消发债主体的“所有制”限制, 更多的从企业资产质量、负债水平以及信用机制等多方面考察企业是否具备发债资格, 而不是单纯的局限于国有企业, 让许多有能力发债的企业丧失发债的机会, 而且地方政府大量发行债券会加剧“现任用款, 后任还款”的不良循环。因此, 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能够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 而且能够给予企业更多选择的空间, 这种双赢的局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长期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 以实现市场的有序发展。政府、监管者、中介机构等应当共同发挥作用, 各司其职。企业发行债券是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证企业发债的顺利进行, 实现预期的目标, 与企业债券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就要与之匹配,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以达到企业债券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规范运作的目的。此外, 企业的发展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那么法律条文的出台就要与之相适应, 如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将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 企业在发债中要密切关注相关规章制度的变化和政府政策的发布, 以便调整自己的计划, 而且一旦遇到良好的时机还可能会减少繁琐的手续、缩短时间, 快速筹到资金;如果掉以轻心, 就很可能导致前期的工作付诸流水, 不但要重新准备相关材料, 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甚至还会错失良机, 造成意外的损失;企业应当遵循与发债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规操作, 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

3、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发债中处于关键的地位, 为了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应当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首先,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定企业的信用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对由于自己的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这样不但能够有效地减少出现过错的几率, 而且能够促进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从而提高投资者对其的信任度。其次, 披露信用评级过程, 信用评级机构要把评级过程尽量全面的披露给投资者, 以增加投资者对评定结果的可信度, 帮助投资者做出判断, 同时对于那些信用级别较低的企业可以促进他们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以便吸引投资者。再次, 建立回访制度, 信用评级结束之后, 评级机构要进行定期的回访, 并对外公布回访结果, 揭示企业的信用风险是否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后, 统一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各个信用评级机构的指标体系并不是统一的, 出现了不同的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债券的评级不相同的结果。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统一评定的信用风险, 各评级机构的指标体系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这并不是指绝对的相同) , 这样投资者才能根据统一的尺度作出投资决策。

4、加快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建设

逐步解除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管制, 实现企业债券利率的市场化定价。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发布各项重大信息, 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而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者, 企业除了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信息外, 还要尽可能详尽地披露投资者需要了解的各种信息, 实现债券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企业还可以通过创新建立品种多样化、利率灵活化的债券品种系列, 丰富债券品种, 加强债券流动性, 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购买需求。

参考文献

[1]陈岩峰: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建设[J].企业经济, 2006 (1) .

[2]倪铮:关于我国公司债务融资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 2006 (8) .

3.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可行性探讨 篇三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优序融资 违约强度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5-0-02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非正式金融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难也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无论是政府还是中小企业都在积极筹措相关事宜,以期达到比较好的融资效果,其中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一种方法,针对此本文分四部分就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相关概念及发行可行性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1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概念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就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需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即集合债券发行是由多家发行人共同发行,债券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在企业债市场上向公众募集资金。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以看作是一种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具体设计理念如下图1所示:

2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的原因

2.1 中小企业要进行债券融资的理论支持

Myers和Majluf在对企业资本结构研究之中,发现了企业资本结构及融资方式随企业成长过程发生变动的现象,并因此提出了关于企业融资次序的新优序融资理论[1]。通常,管理者的行为模式是:如果企业预期新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即该项目能够增加股东财富,那么,代表旧股东利益的管理者就不会发行新股,以避免把投资利益分割给新的股东。投资者在了解了管理者的这种行为模式以后,很自然地会把企业发行新股看成是企业不能有效增加旧股东利益时一种被迫融资行为的坏消息,导致投资者对新股出价的降低。因此,当管理者拥有对企业有利的内部消息时,最好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以避免发行新股反而造成企业的市场价值下降。因此企业偏好的融资顺序应为:先考虑内部融资,后考虑外部融资;不得不进行外部融资时,则应首先选择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主要表现为企业经理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开发、行业前景、市场潜力、销售情况及其资产的真实价值,特别是其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预期收益等情况知之甚少,往往导致其面临过高的投资风险。大企业特别是那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企业信息。对于非上市的大中企业,银行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如经销商、供应商、消费者等方面去主动了解企业信息。而中小企业则不同,其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同时,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并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在中小企业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时,很难提供其信用水平的信息。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非对称性特征,即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符合新融资优序理论的基本前提,因此,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中小企业应首先选择无交易成本的内部融资,其次是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债务融资,而对于信息约束要求较高的股权融资则应被排在企业融资次序的最后。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希望获得外源融资的话,债务融资应该是首选的渠道。

2.2 中小企业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信贷企业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它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致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不足,而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又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而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又相对不足,同时还缺乏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撤销大量基层网点,瞄准大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出现了类似的“倾斜”趋势,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能力又不足,中小企业在中国的数量又很巨大,所以依靠从银行信贷不能解决问题。

中小企业单独发债成本太高,发债额度又比较小,资信评级以及发债担保等成本相对比较高而很难获得国家批准,而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则除发行企业债券的一般优势外,其特定优势包括:(1)中小企业能在资本市场融资,将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知名度;(2)解决了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不能独立发行企业债券的矛盾;(3)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债券的审批、发行手续,提高发行效率,降低发行费用;(4)统一使用“集合债券”的概念,可以得到地方政府及产业政策的有力支持;(5)有利于提升单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6)如果是担保公司为集合债券提供担保,可以拓展担保公司的资本市场担保业务,发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优势和作用,提高担保公司机构的保费收益水平。

3 集合债券发行的可行性分析

3.1 预备知识

(1)泊松过程

一种累计随机事件发生次数的最基本的独立增量过程。用数学语言说,满足下列三条件的随机过程X={X(t),t≥0}叫做泊松过程。①P(X(0)=0)=1。②不相交区间上增量相互独立,即对一切0≤t1s)的概率分布为泊松分布,即,式中Λ(t)为非降非负函数。若X还满足④X(t)-X(s)的分布仅依赖于t-s,则称X为齐次泊松过程;这时Λ(t)=λt,式中常数λ>0称为过程的强度,因为EX(t)=Λ(t)=λt,λ等于单位时间内事件的平均发生次数。非齐次泊松过程可通过时间尺度的变换变为齐次泊松过程。对泊松过程,通常可取它的每个样本函数都是跃度为1的左(或右)连续阶梯函数。样本函数具有这一性质的、随机连续的独立增量过程必是泊松过程,因而泊松过程是描写随机事件累计发生次数的基本数学模型之一。直观上,只要随机事件在不相交时间区间是独立发生的,而且在充分小的区间上最多只发生一次,它们的累计次数就是一个泊松过程。

(2)简约模型与违约强度

简约模型是可违约债券的信用风险定价模型中常用的一种,它假设公司的违约是外生的,并不明确地将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化同企业的违约事件相联系,却是利用泊松过程来描述公司发生违约的次数[2]。因而在这类模型中,企业可以在任一瞬间发生违约,且具有正的违约概率,且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违约发生的次数N(t)是满足违约强度为τ的泊松分布,具体的公式为:

P{N(s+t)-N(t)=n}=n=0,1,2……

而关于违约强度λ在简约模型中有如下的解释。在简约模型中直接把企业违约过程描述成一个基于定价概率Q(风险中性概率)下的点过程。假设企业的违约时间τ是一个随机变量,定义违约过程N={Nt}如下:

这是一个违约时跳跃度为1的点过程。

显然,违约过程N={Nt}是一个具有上升趋势的增长过程,其在s(s≥t)时刻已经违约的累积概率不小于其在t时刻已经违约的累积概率,根据Doob一Meyer分解定理,必然存在一个从0时刻开始的增长过程AT,使得N-AT成为一个具有“公平赌博”性质的鞍过程[3]。

由于AT也具有上升趋势,并且恰好抵消掉了违约过程N的上升趋势,因此AT通常被称为补偿因子。正是由于补偿因子很好地刻画了企业违约的累积可能性,因而在简约模型中,通常将补偿因子表示成一个包含非负参数过程Y={}的随机过程AT={ATt},其中:

(1)

基于上述假设,参数反映了企业违约的风险率或违约强度,即,对任意一个很小的时间跨度△t,且t<,则在时间区间(t,t+△t)内发生违约的概率大约等于△t,即发生的概率也为exp{-}。

3.2 运用违约强度集合债券可行性分析

发行集合债券的各个公司都是中小企业,其不确定性很高,如公司在获得数据期限内,可能存在某些理由退出,例如公司被合并或被收购等,相对于上市等公司风险很高,很依赖于风险因素,所以中小企业的违约可以说是一个针对风险因素的条件违约概率估计,符合强度函数的条件,所以可以用强度函数模型来分析[4]。

首先,用概率空间()来描述时段[0,T]上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其中,设P为等价鞅测度,市场无套利且完备,令Xt为随机过程,代表经济状态变量,假设也存在I个为初值为0的点过程Ni,i=0=1,2……,I,它表示市场中的I个公司的违约过程。由上述的违约强度定义知,当第i个公司违约时,Ni的值由0变为1。

设所定的概率空间()中的不仅包含了市场中状态变量的所有信息,还包括了除第i个公司以外其他所有公司的违约信息,可得≥0,根据来解决问题时,可以找到一个在0时刻值非负的完备过程此即为前述定义的强度函数,则在[0,T]的条件下满足<∞。

对任意的[0,T],可测,以此来定义一个非齐次的Possion过程Ni,即依赖于状态变量和其他相关公司违约信息的过程,令为Ni的首次跳跃时间,则可以得到

(1)

(2)

若资产池中只有一家公司A发行债券,此时令其违约强度为>0,则此时如果向资产池中引入另一家新公司而形成公司组合B,则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此时两家公司联合发行的集合债券的违约强度为衰减率为正的减函数,即如果再引入一家公司,两家公司集合违约强度会变小,同理若再加入下一家新公司,整体违约强度会更低,所以结构化金融产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引入,使相对于各个单独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降低,整体信用水平上升。

4 结束语

集合债券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途径,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但不容忽视的是,发行集合债券仍存在着很大难度,2008年银监会规定了银行机构不得为企业担保,所以统一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模式就很难实现,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受到了担保瓶颈的制约,鉴于此我们仍要努力探索寻找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在政策上也应该适当放宽,这样才能令中小企业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Mayers , Stewart C . and Nicholas S .Maljuf“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13):pp187-221

[2] 吴恒煜.信用风险控制理论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

[3] 周勇,谢尚宇,袁媛.信用违约风险模型中违约概率的统计推断[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8期.

[4] 陈晓红,张琦.具不可预料违约风险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定价,国家软科学项目.

4.1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经验介绍 篇四

合肥城投公司吴晓东

经国务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底成功发行10年期10亿元企业债券。本次企业债券的成功发行对于改变企业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实现了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对于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本次企业债券发行的积累的一点经验与各兄弟城市的代表分享,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企业债券简介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发行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由于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通常期限在5-15年,资金使用自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同时利率较同期贷款利率低,债券的利息还可以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具有“税盾”的优势,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

企业债券发行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底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必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主体介绍

2001年12月12日,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合肥市国资委授权,由合肥市建委组建的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注册资本金十八亿人民币,是合肥市授权经营的六大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之一,授权资产范围包括: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共产通总公司、合肥市煤气总公司、合肥市淮河路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合肥市国际花卉研究中心、合肥市社会停车场办公室等七家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和经营,房地产综合开发,对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和收购,社会服务等。

城投公司作为合肥市经营城市的平台,承担着对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融资的职能,截止2006年12月31日,城投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28.34亿元,净资产41.31亿元,是合肥市净资产规模最大的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报核准工作

由于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点,非常适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合肥城投公司自成立这初就将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城建资金作为公司融资工作的重点突破方向,并密切关注着国家关于企业债券的政策导向。1999年以前,企业债券实行审批制,省计委批准权限为2亿元,超过2亿元需要报国家计委批准,安徽省部分企业发了一些规模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债券。但2000年,随着政府职能调整,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需要进行修订,将企业债券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新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暂停了正常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但新条例尚未出台。为了保证企业债券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发改委提出可以发行经国务院特批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债券。但99年以后,安徽已经连续五年没有发行过企业债券了。

2005年7月底,根据合肥市计委提供的信息,由国务院特批的重点建设企业债券申报2005年下半年规模工作将于八月一日开始,十月三十一日结束。由于公司成立已满三年,且有一定净资产规模的项目储备,经研究决定,通过会计报表的适当调整,达到发债条件,申请发行不少于10亿元的企业债券。

由于此次发行的是可上市转让的企业债券,因此,必须要有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2005年8月5日,城投公司聘请华普会计师事务进驻公司及各家子公司进行初步审计,8月11日完成了报表的调整工作,根据初审的会计报表,与券商共同完成 2 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以七个总投资达102。64亿元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申请16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并申请材料上报安徽省发改委。

材料上报以后,公司将发行企业债券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进行了汇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指示,要将企业债券工作做好。由于公司的规模申请材料及项目储备准备比较充分,国家发改委审核过程中对申报材料并没有太多的疑问,但由于安徽省上报的户数太多,而国家发改委原则上每个省只能批一至两家。实事求是的说,公司申请债券的过程历经坎坷,关键时刻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多次亲赴京进行公关,最终国家发改委将公司列入名单,并在11月份上报国务院。

2005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特批,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06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全国共有43家企业,608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其中安徽省三家:省投资集团、皖北煤电及合肥城投,规模分别10亿元,在同批核准的企业中,合肥城投公司是仅有的2家市级企业之一,其它均为中央部属及省级特大型企业,可以说本次企业债券发行申报核准取得出圆满成功。

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核准只是成功发行的基础条件,后面围绕债券发行有更多具体翔实的工作要扎实开展,现将合肥城投公司的发债进程简略备忘如下:

2006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会议,布置2006年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2006年2月20日,城投公司召开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排出工作日程表;

2月21日,华普会计师务所进驻,对三年会计报表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4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 4月21日,农总行正式批复,同意为十亿元企业债券提供担保; 5月17日,委托安徽国际招标公司向七家券商发出主承销商招标邀请函;

5月21日,落实了市政府的《关于同意安排发行企业债券财政补贴资金的批复》及市人大的《关于同意财政补贴偿还城投公司企业债券本息的函》;

5月25日,主承销商招标完成开标、评标工作,华泰证券以第一名中标; 6月5日,华泰证券进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6月8日,华泰证券收到中标通知书;

6月15日,大公国际、承义律师事务所进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6月18日,评级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6月30日前,华泰证券、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尽职调查,华泰证券提交了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公告》、《发行方案》的初稿,城投公司完成了初稿的审定工作。

7月6日,与省农行签定《协议书》,省农行出具了《担保函》; 7月17日,大公国际出具信用等级报告,确定债券信用等级AAA;

7月24日至7月28日,发债申报材料上报省市发改委、省证监会并获得批准; 7月28日,发债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 9月18日,发债申报材料获国家发改委批准;

9月20日,“06合城投债”正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期限10年,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利率4。32%,单利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信用级别AAA,由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安徽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和在江苏省、安徽省设置的零售营业网点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有限公司,发行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9月25日,债券全部发售完结; 9月28日,10亿元债券资金到位; 2006年10月,企业债券在银行间上市; 2007年3月30日,在上交所上市。

五、企业债券发行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的优点,同时债券的发行需要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特批,每年批准的规模、额度有限,是一种稀缺的融资资源。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债券发行的成功,不仅意味着低成本资金的融入、融资渠道的拓宽,同时对企业提升知名度,打造企业品牌战略也有重要意义。企业债券的发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内外各个部门,同时从项目准备、申报、核准再到发行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围绕发行工作需要制订周密的计划,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做好前期项目储备工作

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前提就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寻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重点支持的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的环保、河道整治等项目,同时项目采用的技术原则上应相对成熟、具有可操作性,这样项目本身更容易取得国家发改委等审批机关认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申报前通常需要获得计划、环保、土地等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可研、土地、环评等的批复文件,债券申报企业要提前启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二)注意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的配比

企业债券本息的偿付本质上应该由项目自身产生的收益来覆盖,因此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项目应该是有收前边的项目。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财政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部分项目自身是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如果想为这些无收益的项目融通资金,必须设计合理的项目经构,考虑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项目合理配比,确保项目自求平衡,有充足的收入来源用来偿付债券本息。

以合肥城投本次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为例,募集资金投向的7个项目,既有河道整治、防洪治涝工程这样典型的非经营性项目,同时也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充分保证了项目的自求平衡,做到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合理配比。

(三)选好有实力的券商等中介机构

企业债券的发行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诸多部门和机构,环节多,应邀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特别是券商进行合作。实力券商通常都有丰富的发行运作企业债券的经验,能从更专业的角度对整个发行工作的流程进行合理的设计并跟进,同时能选择较有利的市场环境进行发行上市,减少资金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全国性的大型券商在上层都有深厚的人脉资源和信息渠道,借助他们的力量发行工作可以少走弯路,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地方政府高层的支持

企业债券作为一种稀缺的融资资源,核准过程不仅仅是申请核准企业之间的博奕,深层次上更是国家对各省市地方利益的一种平衡。从历史经验来看,每年核准的项目相当大部分都是中央直属企业,剩余的名额再进行分配,通常个省只能获批一至两家,对比为数众多的申报核准企业群体,获准发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从支持地方经济角度出发,各相关省市领导对发行工作都非常重视,经常亲赴中央相关部委公关说服,往往能取得非常理想的效果。5 因此,企业债券发行的成功必须打好领导牌,功借高层力量,有效形成上下联动,是成功发行债券的关键之一。

(五)债券担保的落实

目前,虽然企业债券落实担保不作为发行的前提条件,但有担保企业债券无论是从提高债券评级、增强投资者信心角度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销售成功实募集资金到位的重要保证。发行企业债券一般需用落实银行担保,担保银行也会对发行企业提出落实反担保措施,如何围绕企业债券发行与银行沟通,降低反担保措施难度也是发行历功与否的要点,必要时也可借助券商的资源直接与担保银行银行总行直接沟通。

天津城投集团公司获得125亿银团贷款

2007年6月19日,天津城投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等6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了用于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的125亿元银团贷款协议。天津市市长戴相龙会见专程来津的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先一行并出席签约仪式。

此次大额贷款是继2003年天津城投道路管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106亿元贷款协议后签署的二期项目。是为满足新的建设资金需求,加速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而实施的。这笔贷款将重点投入天津市城区交通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城市外围地区骨干路网,快速路疏导、地铁配套、市区边边缘路网加密和公交场站等五方面的工程建设。

随着天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除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外,利用银行信贷已经成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天津城投集团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成立以来不断探索新的融资方式,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先后签署了一些大额贷款协议,各贷款项目进展顺利,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天津的发展势头比较好,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也正在全面推进。此次贷款协议的签署是各家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同支持天津经济发展的一次全新尝试,对于探索新的银企合作模式,促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云南城投借壳S红河股改与房地产资产注入结合

5月17日,云南城投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北京新光将其所持有公司51,020,2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77%)转让给云南城投。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北京新光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云南城投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同日,S红河与云南城投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公司以除40,64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云南城投的经营性房地产业务相关资产进行置换。

拟置入的云南城投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产按基准日2007年3月31日评估结果作价64198.24万元,公司除40,64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基准日评估结果作价27957.69万元,置换差额部分36240.54万元,公司拟向云南城投发行股份进行购买,新增股份79,300,973股,每股价格为4.57元。

在公司股份转让、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包括云南城投在内的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0.300320股,云南城投和除新光创业之外的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的转增股份全部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流通股股东相当于每10股获送0.5股。本次股改与股份转让、资产重组互为条件,同步实施。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其他必要的批准而未能实施,则本次股改方案亦不能实施。

非流通股股东之一的上海百瑞佳表示,在股改方案沟通期满后,若调整后的股改方案所显示的对价水平,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股数超过1股,上海百瑞佳将不参加公司本次股改,而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参与公司股改。

由于公司股份转让、资产重组完成后,云南城投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云南城投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渝开发:15亿收购重庆城建投

公司通过新发股份购买资产已完成向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定向增发31133万股,城投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至40353万股,占总股本的82.75%。控股股东城投公司以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资产以及位于合川市土地使用权面积36.5691万平方米资产认购上述新增股份,增发价格为4.70元/股。城投公司大幅增持公司股份欲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的意图已非常明显。公司新发股份购买资产后,净资产规模大幅度提升,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收购资产形成稳定收入现金流和开发土地储备,使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主营业务上具备项目有序储备、梯次开发的连续盈利能力,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和抵御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收入及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

城投公司是1993年2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的专业性投资公司。城投公司作为重庆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其主要职能为多渠道筹集城建资金,按城市建设计划对资金合理安排,委托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参与城市建设有关的经营,代表市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土地储备整治和土地出让等。城投公司为一级土地开发商,预计未来公司在招牌挂中将拥有便利条件。目前城投公司在重庆市拥有5万亩开发用地,大部分集中于重庆市主城区,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和工业用地等。控股股东强大的土地资源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将构成强大的支撑。在强大实力的控股股东支持下公司有望最终成长为成地方性房地产龙头企业!长沙市城建谋求融资新模式

长沙市正在探索城市开发的融资新渠道,这种方式或许在全国都将是第一次。在3-5年时间,长沙市政府计划引入200亿元资金,孵化1000亿元投入,全面推进三角洲-五合垸片区、南湖片区、湘江明珠片区、河西滨江新城片区、武广新站片区等“五大板块”的开发建设。

“长沙市正在考虑以债项评估方式融资的新模式进行城市开发,这在全国尚属首次。”长沙市发改委投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次全新的模式探讨,带来的将是整个地产格局的革新。

3月22日,长沙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大会上,一个庞大的城市建设计划初具雏形。“这次考虑以债项融资进行的项目包括南湖片区、湘江明珠片区、河西滨江新城片区以及武广新站片区。而三角洲-五合垸片区则将采取市场融资行为进行,不在此列。”该位负责人称。集中开发五大片区

“政府城市建设倾向五大片区,这个计划无疑让我们这些处于片区的开发商很高兴。但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新河三角洲片区的一位外来开发商坦率地说。

答案或许不久就将揭晓。“我们正在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接触,希望通过债项评估方式进行融资。”长沙市发改委投资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明确地说。根据他的说法,长沙市正在探索城市开发的融资新渠道,而这种方式或许在全国都将是第一次。所谓债项评估方式,即是一改过去由政府信用担保进行贷款的方式,换以对项目进行评估,而由项目公司直接与银行达成信贷关系,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

根据目前计划,将考虑以长沙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长沙新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长沙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融资主体进行债项评估。“目前正在与政策性银行进行初步接触。”这位负责人透露。集群开发更具前瞻性

来自长沙市发改委的消息透露,如果融资成功,这几大片区的开发将采取两种模式。其一,在完成了三通一平等基础建设之后,将进行整体招商,吸引有实力的开发商进行集群开发;其二,如果招商不顺利,则由项目公司自行进行开发。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政府重点扶持的区域,已成为开发商的争夺焦点。政府此轮提出的集群开发,则让原本各自为战的地产开发更具规划和前瞻性。“政府的统一规划,对于提高片区的地域价值,无疑是相当有利的。”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营销经理张家瑞认为。“可以说,武广新站片区成为政府重点发展区域,让消费者对于片区价值的认同产生了一定信赖感。”张家瑞表示。毫无疑问,政府重点开发的区域在基础建设等多方面都具备了相当优势,而集群开发模式,则让过去一些无序地产开发模式面临新的挑战。或将改变地产格局

“政府的大手笔,给开发商带来的是机会的莅临。”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公司营销负责人柳苏珈说。托斯卡纳营销负责人田章如此断言:“可以预见,一旦项目真正进入到招商阶段,这些片区就是各大开发商争夺的主战场。”政府城市建设开发的背后,隐藏的是地产开发的商机。“政府城市开发的目的,是让城市更有活力,这不仅包括公共建筑,更包括住宅、商务以及商业等方面。”柳苏珈称。

显然,城市的边际扩张与新区的繁荣,总是与地产开发休戚相关。“政府债项融资,主要为了项目的前期融资,后期将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开发。”长沙市政府一位相关官员表示。

海口市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篇五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简称“华福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属福建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了加速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公司举办债券投资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公司债券定名为“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

二、本公司发行债券,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

三、本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百元、五千元、五万元三种,投资人可随时认购,金额不限。

四、本公司债券的利率,八年期为年息六厘,十年期为年息七厘,十二年期为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一次,于次年1月份结算支付。债券期满后发还其本金。利息不缴纳所得税。

五、本公司发行债券,实行保本定息,认购者不负盈亏责任。

六、本公司债券,委托福州中国银行为总代理;在香港委托香港中国银行和接受本公司委托的其它银行,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业务。

七、凡以外币认购债券者,其汇率以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八、本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全部以人民币付还。

6.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篇六

为防范风险,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控制和监管发债规模,但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地方政府及企业发债并未因此而受到明显影响。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为30多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17.9万亿元,从整体上分析,中国政府债务率36.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60%的负债率风险控制标准,并且政府的融资平台大部分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如何顺利融资仍是具备相关发债条件的企业首选的低成本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鉴于企业融资的选择类型较多,如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本文主要介绍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需要从法律方面特殊关注的问题。

第一:融资方式的创新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项目收益票据,为单一项目融资创造了条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规定,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跟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相比,项目收益票据机制设计采取了多项创新。产品设计基于项目本身,给项目公司的融资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国内银行项目贷款的经验,一般都需要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项目收益票据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减轻了企业的压力。产品的发行期限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从而借助金融市场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支出与收入的周期错配,企业可以根据项目进程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当然,项目的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还涉及很多方面,个人为人,增加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是必要的,如果项目公司没有约束,挪用资金或者项目损失,则项目收益作为向投资者还款的唯一来源,对投资者风险还是难以控制的。另外,该等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隔离,项目发起人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运营风险不会传递至项目发起人,继而实现与地方政府或城建类企业的风险隔离。同时地方政府不承担项目收益票据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票据承担隐性担保。票据的融资规模、信用水平不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债务水平,且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与还款。项目收益票据能够有效防范传统融资平台模式带来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对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融资平台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积极作用。项目收益票据产品除传统的银行间市场投资人外,鼓励项目所在地投资人深度参与项目收益票据投资,分享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收益,同时充分发挥本地投资人的监督作用。项目收益票据是交易商协会在总结支持城镇化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际市政债券先进经验的创新探索,将进一步拓展城镇化项目建设融资渠道,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为进一步丰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类型,除城建类企业外,未来可考虑将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拓展到一般产业类企业,用以支持包括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等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非财政性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票据期限可以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第二:创新产品的实践

2014年7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并正式开始受理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该指引发布当天,交易商协会接受了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注册,该项目注册12亿元,首期拟发行5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企业在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并且能够关注政策部门的政策方向进而成功的募集资金。伴随着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经济复苏,其货币政策开始逐步回归正常化。其中,美国退出量化宽松(QE)的行动最受瞩目,美联储自今年初开始削减购债规模以来,已将月度资产购买规模削减一半以上,并预计将在10月货币政策例会后宣布削减最后150亿美元。此外,关于美国加息时点的讨论也在升温,大部分市场人士预计美联储将于2015年中期开始加息。面对国际的债券市场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进行债券产品创新。第三: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术语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服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并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四:发行短期融资券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在前期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中,无论会计师或者承销商或律师,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核查义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在有效期内,企业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大大的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们已经为内蒙古的一家国有以企业提供包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多项法律服务。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个人认为律师在协助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如果发行人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当然,发债的用途、项目合法性等仍需关注,但律师调查相对容易一些。律师如果对发行人未尽调查义务,仅简单的根据募集说明书记载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则可能面临处罚。例如,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合规披露子公司中融信佳对外担保信息。主承销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在尽职调查中未将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作为或有事项进行专项了解,亦未辅导企业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汇鸿两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但未对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审议决定,给予江苏汇鸿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主承销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律师在对发行人尽职调查中,尽管不同于IPO的尽职调查,但必要与发行人紧密项目的法律事项还是应当予以关注的,例如发行人的合法性问题,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依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是否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等,都需要了解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交易商协会的备案信息。律师在关注发行人的历史严格中,应当关注出资、增资,是否资金如实到位,发行人发行债券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如果发行人内部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发债的决议,以及国资部门的批准等。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要求,发行人本期发行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在委托承销商制定《募集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中,律师需要对《发行公告》对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募集说明书》的编制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内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仍应当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例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发行及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定,给予河南能源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给予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毅通报批评处分,给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张志杰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上述二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五:发行短期融资券需关注的其他法律问题

7.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现状,问题,对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目前约有1000万家中小企业, 贡献了60%的GDP, 提供了约75%的城乡就业机会。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它们从银行融到的贷款额度不足商业贷款总数的1/4, 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 这一比例又有下滑, 加上生产成本增加, 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达30%以上。2011年9月份温州爆发的企业倒闭潮, 再一次向我们说明了在这个全球经济动荡的时代, 中小企业正艰难地在夹缝中求生存。因此, 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 扩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迫在眉睫。

集合债券的问世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被称为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及时雨。然而从问世至今, 各地方政府酝酿发行的集合债券大多归于沉寂, 到目前为止仅发行了为数不多的集合债。这种引而不发的现象, 说明目前我国的集合债券发行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因此, 了解集合债券本身, 认清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现状, 并通过涌现的一系列问题寻找解决对策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找出症结、对症下药, 才能让集合债券发挥其应有的优势, 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概述

1. 概念解析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就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 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其中的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并分别负债, 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 统收统付, 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来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 由担保机构担保,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简而言之, 集合债券是由多家发行人共同发行的, 债券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在企业债市场上向公众募集资金。

2. 功能渗透

第一,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集合债券的发行可以为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并将优化公司融资结构, 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 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会引发股本扩张, 原股东利益不会被稀释, 而且债权人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和投票选举权, 对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无影响。同时, 利用财务杠杆的原理进行债务融资还可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较同期限的银行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同期限的债券发行利率显著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 具有税盾优势。此外, 集合债券的融资组织形式增强了中小企业对中介机构的议价能力, 有利的谈判地位可大大降低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后, 企业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信息, 为广大投资者所监督, 这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而且, 公开发行债券可增加企业曝光率, 有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第五, 建立企业组织网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外在融资特征表现为发债的多个中小企业作为一个虚拟融资体, 实行总体资金的统一筹集、再分配、偿还, 此过程中联系着每一个融资企业, 多个中小企业主体共同参与, 能够开阔视野。同时, 通过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 可以建立更多的沟通渠道, 获取更多信息资源。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现状

2007年, 在地方政府的大力协调, 并借着国家开发银行担保增信下, 深圳市20家中小企业正式通过创新型的集合债券方式首次通过债券市场募资10亿元。在这之后, 4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也效仿深圳的企业, 以相同的模式发行集合债券, 成功募集3.05亿元。截至2011年, 我国共发行集合债券25只 (如图1) 。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登记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1. 发行数量

如图所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集合债券的发行数量较少且不稳定, 从2007年开始正式发售集合债券以来, 五年只发行25, 而且绝大多数集中于2010年, 2008年甚至一只集合债券都没有发行。这说明我国的集合债券发展比较缓慢, 关注度较低, 发挥的作用更是可想而知。

2. 发行特点

在所有的集合债券中, 最有代表性的三只债券列表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债券登记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通过以上三只中小企业集合债数据显示, 可总结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点: (1) 出于对发行主体本身的资信状况和流动性考虑多为中期债券; (2) 票面利率的确定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 (3) 有银行或者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 同时通过担保与再担保, 为企业信用增级; (4) 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

1. 债券增信方式单一

信用增级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 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 降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 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的一种行为手段。信用增级一般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模式。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涉及多个企业, 传统的资产抵押方式的担保无法满足统一担保的要求。目前, 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主要表现出了两个鲜明特征:

(1) 发行手段以单一外部增信模式为主。“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都是因为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和担任主承销商, 信用级别才得以提高到AAA。我国集合债券在具体实践中, 只是在第三方信用担保模式和担保机构的选取上有所不同, 现在的第三方担保模式主要有银行担保、国有企业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和专业债券增信机构担保等模式。其中, 银行担保的增信效果显著, 但实质上是银行和政府信用为集合债信的风险买单, 并未有太大创新, 且2008年5月30日银监会以“窗口指导”的方式严格叫停商业银行为融资性项目做担保。“09大连中小债”是依托于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 对地方政府信用的依赖程度较高, 可复制性较差, 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 内部信用增级手段发展滞后。在我国, 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仍处在摸索阶段。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 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发行时最常用的, 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 由于内部增级手段的发展相对落后, 从2007年以来内外结合的增信方式的使用比率还不足10%。

由此可见,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仍以单一的外部信用增级模式为主, 内外部信用增级相结合的模式还刚处于起步阶段, 信用增级机制亟待完善。

2. 实际发债成本高

第一, 发行门槛过高。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现金流良好,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及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等才允许发行债券。如果一家企业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那么他直接向银行借取贷款也不难, 而且更方便、快捷、融资成本也低, 鉴于以上严苛的条件, 不少企业选择中途放弃发债计划。

第二, 资金成本付出大。集合债券的发行并没有显示出预想的融资优势, 反而明显偏高, 主要体现在融资成本和社会成本。发行债券融资, 不仅要向投资者定期支付利息, 而且企业在债券发行前期, 还需支付担保、评级、审计、法律、承销等发行费用, 这使得综合融资成本年均达到9%~9.5%, 超过了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除此之外, 集合债的发行也花费了很高的社会成本, 主要体现为协调成本和评级成本。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涉及多个中小企业, 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非常大, 这必然形成一定的协调成本。从发债申请到最终获批, 企业必须投入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 足以让企业望而却步 (见表2) 。

资料来源: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

第三, 发行流程耗时过长。由于集合债券的发行手续与程序非常复杂, 这直接造成中小企业发债准备时间过长, 再加上严格的债券审核程序, 最终集合债券发行的风险较大。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从准备到成功发行, 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发行过程的一波多折, 使得集合债券的发行效率比较低, 并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计划。

3. 发债企业筛选缺乏标准

目前发债企业的筛选采取的是政府和担保公司共同进行, 先由政府确定一系列硬性指标 (包括净资产、债券余额、可分配利润、资金投向等方面) , 再由担保公司在具体操作中负责发债企业的组织、筛选和推荐。但在这个筛选过程中各地政府遵循的标准都不一样, 因此不同地方的企业资格标准不同, 不公平由此而生。同时, 担保机构为了要控制风险、降低信息成本, 自然而然会对自己较熟悉的企业产生一定的担保惯性, 此举将会忽视企业间的行业关联、成长能力的差异, 使得一些新兴产业的朝阳企业无法进入担保机构的视线中。

4. 国家政策与制度保障不健全

首先, 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之举, 国务院已要求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并发布金融“国九条”, 从政策层面上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但国家目前没有出台任何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具体指导文件或制度方案, 使集合债券的发行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 从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际发行情况来看, 集合债券能够成功发行主要归功于当地政府的帮助, 包括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 政府的全程参与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参与债券发行将直接影响我国债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 使市场调节力量变弱。

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问题的解决途径

1. 创新内部增级手段, 丰富担保来源

中小企业由于风险高, 信用等级低, 在没有垃圾债券市场的情况下, 单靠自身信用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可能性不大。因此, 积极探索新的内部增级手段就显的更加有必要, 除了要考虑优化债券的层级结构外, 还应尝试将现金储备账户、超额抵押、担保投资基金、直接追索权和回购条款等内部增级方法运用到中小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 满足不同发债主体的需求。

在创新内部增级手段的同时, 还应丰富外部担保来源, 使得内外增信相得益彰。首先, 我们应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代偿总是难以避免, 如果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因此各级财政应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 使担保行业不会孤立无援。目前, 上海、广东等省市已经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其次, 从政策上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投资, 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逐步减少对政府的信用依赖发挥市场在担保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再者, 还可以吸引像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大型专业机构的支持, 或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信用增进机构, 以更专业的机构来专门满足中小企业的增信需求, 适应其快速发展的步伐。

2. 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 合理设置发债门槛

按照现有债券发行规定, 企业发行债券要支付担保、评级、审计、法律、承销等发行费用, 过高的发行成本阻碍了集合债券的发展。为增加中小企业的参与热情, 缓解因融资成本而望而却步的尴尬局面, 政府可以通过担保费补贴、出资补贴发行前期中介费用、贴息等方式, 从降低承销费用和担保费用入手, 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的融资竞争力。通过费用支付统一化方法改革现有支付形式, 把一段时期一个地区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中间费用整体打包, 通过专项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基金直接支付简化程序, 降低协调成本。

在发债门槛设置上, 政府可以依据我国低信用级别企业债券市场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现状, 最低限度规定企业发债标准, 以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参与到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此之外, 还可以适当降低对发债主体和担保方的要求, 或适当下放发债审批权限。

3. 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第一, 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式进行规范, 加强债券发行管理, 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 颁布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 改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国家发改委核准制。可以考虑改由国家发改委每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总量、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等核定全国及各地非上市公司 (含中小企业单独或集合) 发债规模, 发布指导意见和风险指引, 由省级发改委负责发债审核,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负责督导各省市中小企业局, 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企业筛选与考核工作。

第三, 以国家立法、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扶持。邻国韩国就用Primary 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 (简称P-CBO) 帮助了其国内大批中小企业快速获得资金, 在这其中, P-CBO的成功离不开韩国政府的政策法律支持, 韩国政府曾出台了《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为中小企业融资奠定法律基础, 随后的《资产证券法》也为P-CBO的发行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持。在我国, 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 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某些发行资格规定过于严厉, 将会使很多优秀的中小企业被挡在债券市场的门外。

4. 提升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 推进评级行业同步发展

评级机构通过直观的信用等级符号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便利。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债券市场相比, 可以说是严重滞后, 不仅债券品种单一, 而且相应的评级机构技术能力也十分有限, 对许多ABS产品缺乏评级经验, 评级技术很不成熟。随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的发展, 债券的结构还有内容也自然变得更加复杂多变, 因此我国机构的评级技术也必须加紧脚步, 与时俱进, 积极努力向发达国家学习, 开展国际合作, 引进人才, 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投资者揭示集合债券的信用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评级行业才能获得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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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莹.集合债券发行难问题的再思考[J].国际商务研究, 2011 (1)

[5]张化萍.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状况[J].中国科技投资, 2012 (4)

[6]曾江洪、许金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机制的完善[J].财务与金融, 2010 (3)

[7]曾江洪、俞岩.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 2010 (8)

8.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研究 篇八

[关键词]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市场约束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重要意义

1.拓宽商业银行资本筹集渠道,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我国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较少,除增资扩股、利润留存和准备计提外,缺乏有效的附属资本补充工具。尤其是,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核心资本充足率并不低,而次级债务工具几乎是空白。因此,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增加银行的资本金,有利于扭转银行资本筹集渠道有限和资本结构单一的状况。

由于次级债券是一种期限不低于5年的长期负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对冲的要求,从期限和利率上合理设计出与之相匹配的次级债券,有效解决负债期限短而资产期限长的期限不匹配问题,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实力。因而商业银行可以将发行次级债券作为一条主动筹集长期、稳定负债的渠道,解决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期限不匹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问题。

2.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主要体现在:首先,通过次级债券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直接与银行风险相联系,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这对银行控制负债成本是不利的;其次,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也可对银行起到约束作用。次级债券的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一般有强烈的动机监督发债银行的风险状况,他们一旦认为银行风险超过可接受的程度,就会抛售所持债券。次级债券在市场上的表现就会比较差,进而损害银行的声誉,使发债银行的市场认同度降低。

次级债券发行价格对银行风险很敏感,那些低风险银行为了寻求低成本融资机会,最佳做法是披露银行真实的财务状况。而对于次级债券投资者来说,由于不可能像存款人那样在短时间内可以从风险银行撤回其投资,他们对于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要求会较高。

3.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推动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發展不均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债券结构也很不合理,发行次级债券为投资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投资产品和投资理念。随着次级债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将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出现,债券市场将由此迅速扩容、发展和壮大。次级债券将成为流动性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将可能成为投资者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次级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将推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存在的问题

1.次级债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问题,还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长期财务成本压力。虽然次级债券是商业银行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毕竟属于附属资本,本质上是一种纯债务,债券到期银行必须偿付本金并按契约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银行不能像支配核心资本那样自由支配次级债券。在银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次级债券不能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不能用于冲销坏帐。因此次级债券不具备核心资本的抗风险功能。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融资成本要大于存款负债,所以,对于发债银行来说,长期的财务成本压力较大。另外,由于次级债券在到期日前五年要进行资本摊销,资本待遇逐年降低,实际发行成本进一步提高。

2.次级债券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作用目前尚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理论上讲,发行次级债券有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但在我国目前债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约束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首先,我国银行业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并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言,并没有强制和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银行经营和管理信息不能通过有效的披露机制或传播渠道公之于众,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有形式上的信息披露机制,但信息质量似乎并不理想,这会约束次级债券直接市场约束功能的发挥。其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市场深度不足,发行量和交易量都十分有限,次级债券价格波动对发债银行风险的反应就会不敏感或者不充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的判断就会受到影响,使次级债券的间接市场约束同样受到限制。

3.次级债券投资者趋同,各银行相互持债的情况比较明显,对投资者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由于次级债券具有无担保、期限长、索偿权后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负债,以及如遇银行破产则无法收回等特征,决定了目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主要的募集对象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都还不够成熟。它们投资某家银行次级债的依据往往是发债银行次级债发行时点及其过去的经营状况或市场声誉,而对债券存续期内发债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缺乏足够的理性分析。银行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务,这虽然是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但这种投资结构等于把所有的银行拴在了一起,如果有一家出现问题,对于所有的银行都将是灾难。

三、结论与建议

次级债券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是我国商业银行走向成熟和国际化的必须迈出的一步。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加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积极推进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流通的市场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参考文献:

[1]胡松向志容: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冷静思考.海南金融.2005(6)

[2]葛兆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绩效、挑战与发展策略.证券市场导报.2004(1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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