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在岗代课教师

2024-06-17

教育部对在岗代课教师

1.教育部对在岗代课教师 篇一

代课教师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但是, 由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缺位, 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和操作方案, 以致各地在代课教师转正和清退的各个环节上出现了许多问题, 尤其是少数地方政府忽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使得部分离岗代课教师对地方政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感及不信任感。

可喜的是, 许多地方已经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 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在更广泛的区域中, 离岗代课教师的生存与养老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离岗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现状

据《中国教育事业年鉴》统计, 1997年全国代课教师人数已经高达100.55万人。从2001年开始“逐步清退”, 到2005年底, 全国代课教师数量下降到44.8万人, 而到2008年底这一群体人数降到31.1万人。也就是说, 从1997年至2008年底, 有将近70万代课教师被逐步清退或转正。尽管大多数代课教师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如转正或转岗, 但仍有许多代课教师离岗。

对于这些离岗的代课教师, 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 各地政府在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有些地方政府限于自身财力, 对离岗代课教师没有任何补偿, 而有补偿的地区, 补偿标准也不统一:有的补偿标准是300元乘以教龄;有的是按月聘用工资, 每人最高只能获得12个月的补偿。总体来说, 经济补偿金额较低, 更重要的是, 这一群体长期未被纳入社保体系, 以致他们被清退之后, 养老问题极为突出。

目前, 许多地方政府正在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如安徽凤阳县自2007年6月以来, 已为680多名原辞退的民办教师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 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及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这对于促进当地和谐社会的建构,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广西武鸣县一次性拿出了1300多万元, 支付代课教师聘用期间单位应交部分的养老保险金, 从而解决了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后顾之忧。2010年, 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 将为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含3年) 的人员和代课人员, 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 发送养老补助, 而尚未满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 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目前, 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关注离岗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 并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但是, 我们必须要看到, 要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离岗代课教师问题, 仍然需要基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 并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尤其是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 与省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解决的成本, 尽可能少地增加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建议

应该说, 离岗的代课教师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 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 也是我国以穷国办大教育现实国情的需要, 他们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离岗代课教师虽然已经离开了教学岗位, 但我们不能磨灭他们曾为我国义务教育作出的巨大贡献。

在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问题上, 我们认为解决的关键就是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并将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因此, 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 并与省级政府共同拿出一定的财政资源, 作为专项资金, 以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 以将其纳入养老保险中去。

为此,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1. 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 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2. 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其中, 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 (州) 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 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 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3. 要明确对离岗代课教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缴费基数与标准及领取条件。

(1) 在代课期间, 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 需由市 (州)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 社保部门制定标准, 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 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2)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 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 按15年教龄补缴。

(3) 补缴基数为该市 (州) 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 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 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 (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 设置几个水平) 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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