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抵押权

2024-07-26

申请实现抵押权(共9篇)

1.申请实现抵押权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九江市地方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船舶抵押人名称郑友爱(盖章)

船舶抵押权人名称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章)

年月日 船名赣九江货1161船舶识别号CN20024343095船舶登记号350310000003船舶呼号船籍港九江船舶种类干货船尺度总长42.80米;型宽9.00米;型深2.88米 吨位总吨366吨净吨205吨双方确认的船舶价值975906.04元债权数额28万元抵押金额28万元受偿期限二年利息率月利率 9.85‰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24号联系电话***抵押权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24号联系电话***原有抵押情况:抵押登记已注销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抵押权登记申请所附材料

应交已交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2、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复印件□ □

□ □□□□□□□□□□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复印件(适用时)□

7、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8、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

10、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权转移)□

11、其他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双方确认的船舶价值:即评估报告中认可的船舶价值;

4、抵押登记日期: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2.申请实现抵押权 篇二

案例描述与讨论

张某与其妻子在2003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乙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 于2006年3月10日以乙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一年, 于次年3月10日到期清偿本息, 由好友李某以李某私有的价值约300万元的别墅提供抵押担保, 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履行期届满, 由于乙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 张某未偿还借款。甲银行由于有了非常可靠的抵押担保, 每年都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并要求乙公司签署收到催款通知的书面收据, 直至2010年6月乙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 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甲银行才提起诉讼并要求实现抵押权。期间, 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错, 除了流动资金短缺外, 还有赢利。2008年底, 乙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 面对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日益恶化的情况, 甲银行仍然是按期发出催款通知并要求乙公司签署收到催款通知的书面收据, 2010年6月乙公司亏损严重停止了生产, 甲银行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人李某感到很不公平, 认为甲银行存在过错, 没有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而是以取得抵押权为目的, 由于甲银行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才导致自己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起反诉, 请求法院确认甲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期间已经过期, 抵押权已经消灭。

针对本案, 在讨论中有两种主要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 李某的反诉有道理, 债权人甲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消灭。根据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时间为除斥期间或权利存续期间, 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原因之一, 在民法权利分类的理论上,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 对应的是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 对应的是除斥期间。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 不宜适用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解释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那么, 该条文根本没有必要重新界定, 完全可以照搬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应当认为, 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比《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明确具体, 而且便于执行, 但是《物权法》却没有借鉴, 而是重新作了规定, 说明立法本意不是为了把抵押权的实现期间规定为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一致, 而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实现抵押权。原因之二, 抵押权作为他物权, 是限制物权, 该限制不仅是对所有权人权利的限制, 更重要的是对他物权人权利的限制。因此, 对他物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必然是对权利存续期间的规定, 也是对他物权权利的限制。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 以使权利义务尽快稳定下来, 否则, 权利消灭。原因之三, 权利的实现只有靠强制力保障才能实现, 如果一旦一项权利的实现不得不依靠司法救济, 而司法救济则是权利获得救济的最后途径。如果期间经过后, 义务人仍然没有履行义务, 通常该权利很难得以实现, 因此, 期间经过后得不到司法保护的抵押权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否则, 会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引发社会矛盾。

第二种观点认为, 李某的反诉是没有道理的,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时间为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 因此, 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相伴而生, 该期间届满后, 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 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因此司法保护的期间长短取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 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也一样中断、中止和延长。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不再计算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也不再继续计算, 抵押权将一直受法律保护, 直到主债权得以实现。在诉讼时效的合法保护期内, 不论债权人是否怠于实现自己的债权, 都不影响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 自己应该已经意识到自己愿意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不利后果, 因此, 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也是诉讼时效, 而且与其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一致。

以上两种观点, 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 根本分歧在于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理解和适用。

思考与建议

本案中,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反复多次中断而一直没有届满, 抵押权从设立之日起经过长达四年时间仍一直存续, 被担保债权虽然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甲银行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显然有损抵押人李某的利益。按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 李某要想尽量避免甲银行的不当行为给其带来更大的损失, 除了自己早日为乙公司清偿此项债务以外, 没有其他合法救济途径, 显然对李某是极不公平的。如果主债权在法定的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内一直不停地中断, 那么,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对抵押人的权利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 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和法理精神, 也更有利于实践中纠纷的解决。理由如下:

第一, 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理解为诉讼时效, 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 不利于交易安全, 违背了设立抵押担保制度的宗旨。由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无法进行限制, 可能会使抵押权长期存在, 抵押财产的价值长期得不到转化, 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 不利于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 而且, 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 法律对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 应使抵押权消灭。在本案中, 甲银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滥用其因抵押权而取得的优势地位, 可以稳稳当当地获得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收益, 即使债务人倾家荡产、破产, 他也可以通过抵押人获得债权的满足, 而对抵押人来说, 则完全处于被动的任由抵押权人宰割的地位。

第二, 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理解为除斥期间, 应该更符合立法的目的。《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将《物权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诉讼时效, 则与《担保法解释》无多大区别, 那么,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更加了然, 就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抵押权。所以, 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理解为除斥期间, 应该更符合立法的目的, 否则, 抵押人的权利无任何保障, 谁还愿意为他人提供担保?更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 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理解为诉讼时效, 将会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第三人担保制度。抵押担保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抵押担保的设立, 使得债权人解除了对于债务人可能因种种原因不能清偿债务而导致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忧虑, 敢于放心大胆地进行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在债务人方面, 也因提供了物的抵押担保而获得债权人的信任, 使其能够顺利地贷得资金、开展交易、获得服务。物的抵押担保的这种经济功能, 有效地促进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进而间接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 如果抵押担保的目的发生了变化, 将会大大地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那么以后谁还愿意提供担保呢?立法的本意不应当是只关心债权人的权益, 而不顾抵押人的权益, 否则, 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从本案来看, 抵押权人怠于行使债权, 滥用自己的抵押权人的优势地位, 显然损害了抵押人的权益。如果完全忽略抵押人权利的保护, 那么将会给抵押担保市场带来一系列恶劣的影响, 以后, 谁还会为他人提供担保呢?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片面追求对债权人的保护, 而忽略抵押人权益的保护不是设立抵押担保制度的目的。抵押担保制度的设计, 注重于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并兼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因此, 有必要对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间进行限制, 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理解为除斥期间, 以督促抵押权人尽快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以维护正常的市场担保秩序。

摘要: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不同理解, 对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的权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时间理解为除斥期间, 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解释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那么, 如果抵押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 将会加重抵押人的负担, 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第三人担保制度。因此, 有必要对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间进行限制, 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理解为除斥期间。

关键词:抵押权,实现的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3]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4]原永红.民法原理与实务[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0.

3.申请实现抵押权 篇三

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

条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依据该款规定,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并有效执行时,抵押权人不必经过一般的诉讼审判程序,请求法院对抵押权进行判决,而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与一般程序相比,由于无须经过起诉、审理、判决等诉讼审判过程,非诉程序大大地简化了实现抵押权程序的复杂性,有利于抵押权人降低维权成本,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抵押权,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明显优势,对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大有裨益。

这一规定出台后,《物权法》理论界对其赞赏有加,银行业实务界也为之雀跃,大量的有关《物权法》对银行业务影响的文献资料给予其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物权法》赋予抵押权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的一把利剑,它简化了抵押权实现的程序,为商业银行节约成本、方便快捷地实现抵押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的适用障碍及其原因

为了解《物权法》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条款的实际运用情况,笔者对某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辖内的19个地市级分行进行了调研。调查发现,在商业银行使抵押权清收不良贷款债权的实务中,《物权法》上述条款并未得到有效运用,《物权法》实施以来,还没有一个分行能够成功运用《物权法》非诉程序实现过一次抵押权,收回过一笔贷款债权,也就说讫今为止,仍是零记录,与当初《物权法》刚颁布时各界对其的评价和期望相距甚远。根据调查,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在现有条件下暂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诉讼法理上的认识局限。法院普遍将抵押权实现的非诉程序视为民事诉讼法上的执行程序,并认为,一是缺少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立案依据,二是有抵押的借款纠纷属于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抵押是否有效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提出的直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和立案,也就无法进入执行实操阶段。

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无经验也无相关法规指引。不少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在现阶段,没有最高院或省高院有关该问题的任何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在实务中也没有经办过一宗该类执行案件,没有相应操作经验,在此情况下,目前完全无法操作该类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案例。

现实条件下法院自身利益的冲突。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由于不经过诉讼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无法收取相关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少了法院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法院自身利益(各地对诉讼费普遍实行先上收后,再由财政按相应比例返回给法院的政策),因此法院对此操作普遍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对于诉讼标的额大、诉讼费收费高的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诉讼清收案件更是如此。

完善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的思考

完善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主要应解决执行依据和对相对人利益保护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执行依据的选择

(1)“拍卖令”说。如果将实现抵押权的非诉程序之性质视为特别程序,则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财产,有关抵押合同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抵押权人如要实现抵押权,除依担保法规定起诉外,可以依《物权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拍卖令”,即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许可,并提交相应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资料,由法院审判部门依程序审查确认后,作出许可拍卖、变卖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即为执行依据,抵押权人可以持该裁定书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以实现抵押权。但是,该“拍卖令”说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实中还存在较大障碍:一是法律依据障碍,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未有上述關于实现抵押权的许可拍卖、变卖之特别程序规定,这需要相应修改民诉法予以具体规定。二是从实务操作障碍,在法院对拍卖抵押财产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还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分,其在实务操作中的效果有很大不同。如依实质审查,当相对人对抵押权提出异议时,法院会对双方的请求和证据进行严格而实质性的审查,这又走到一般的诉讼程序中去了,并没有真正简化操作程序,提升抵押权实现的效率,达不到《物权法》立法的价值目的。相反,如是依形式审查,则只要抵押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相对人对抵押权提出异议,法院即裁定不予许可,这样的制度设计,其后果往往是,相对人为干扰抵押权的实现,不管是否真有证据证明抵押权有瑕疵或不存在,往往大多会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实现抵押权的拍卖申请落空,这就类似于民诉法中的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督促程序被成功运用解决债权清收的案例占比很少。

(2)抵押登记说。如果将实现抵押权的非诉程序之性质视为执行程序,则依我国民诉法规定,当应有明确的执行依据,抵押合同当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抵押权一般需要登记,特别是在商业银行信贷债权担保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不动产抵押权更是需要经登记才能设立,因此,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其登记机关签发的抵押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当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持抵押登记证书向法院执行部门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对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及相关抵押登记证书、抵押合同等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实际执行之。然此种制度设计,仍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予以配套支持和完善,一是完善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物权登记机关应司法化,赋予其包括抵押权登记在内的物权登记以准司法效力,并要求其对抵押登记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应修改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将抵押权登记证书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依据之一。

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在运用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如何保护相对人(抵押人和第三人)权益又是制度设计应当考量的问题。法院依抵押权人申请直接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时,相对人应当有权提出异议,此所谓相对人之异议权,这是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中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根本。对相对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根据执行程序中不应对实体权利问题进行裁判的原则,法院对相对人提出的异议,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该异议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裁定处理方式。

(1)许可执行之诉。法院对相对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终结或中止执行的裁定,并要求抵押权人另案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待抵押权人循一般诉讼程序另案提出诉讼,以确认抵押权后,再重新申请或恢复执行。

(2)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对相对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要求相对人另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相对人通过另案诉讼方式否定了抵押权的存在,则裁定终结执行,如相对人在法院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不提出诉讼,或异议之诉被驳回,则裁定恢复执行,继续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对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导向结果。许可执行之诉制度会导致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走向一般诉讼程序,并不能真正起到简化程序提升交易效率的价值。相反,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则能实现这一价值导向,并能较好地在提升交易效率及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小结。因此,当有这样的制度设计,抵押权的强制实现不必以其合法有效性已被诉讼程序确认为条件,而是允许不经诉讼直接申请实现抵押权,但是应给予抵押人及与抵押财产利益相关的其他人以相应的程序上的权利,如异议之诉的权利,以期在他们认为抵押权不合法有效或不可执行或执行过程不正当不公正时,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或纠正不当行为,以保护自身的相关权益。当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提交抵押权已经合法登记的证明材料后,法院当不必要求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之合法有效性,而应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或变卖,如果抵押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认为抵押权存在瑕疵或根本不存在,则法院应当暂时中止拍卖、变卖抵押物,给予异议人必要的时限,允许其另行提起异议之诉来确认抵押权不存在或有瑕疵的事实,如异议人未能在的给予的时限内提起异议之诉或异议之诉被驳回,则法院应当恢复对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

完善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的具体操作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条款规定的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程序和制度,从法律制度依据和实务操作程序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和落实物权统一登记制度,使物权登记机关和登记效力准司法化,提升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2)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规定。一是完善民事执行依据范围,增加经法定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抵押权,其权利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依据。二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对民诉法进行修改,包括制定和完善有关特别程序的诉讼法律制度,以及单独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立法,剥离法院执行职能,另设专门执行机关独司执行职能,使民事实体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完全分离。

(3)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现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民诉法当中也有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从《物权法》适用的角度,吸纳前述“小结”部分对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对有关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条款的适用条件、管辖、程序和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则该“条款”就完全能够在司法实务上具有相应的可操作性。这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相較而言最具可操作性的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改进方案。

(4)改革和理顺法院系统利益关系,消除法院对诉讼案件受理费的依赖,完善和促进包括支付令制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制度、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在内的相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

(5)加强银行法务界、司法实务界、法律理论界以及立法界等社会相关各界的沟通、协调,加强理论和立法研究,勇于和积极司法实践,为银行实操、司法实务和法学理论的改进和完善积累相关经验,共同努力推动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变更抵押物的申请 篇四

百川2011第「002」号

关于“百川·名庭”项目贷款变更抵押物的申请

六安市农业银行:

我公司2010年5月份向贵行申请项目贷款500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百川·名庭”项目土地及自然人私有房产。“百川·名庭”项目土地证号:六土国用(2010)第0052号,地号341503-019-004-0004,面积为21258.3平方米(约31.89亩),贵行确认该宗土地评估价值为6709万元,按50%的抵押率,该地块抵押贷款3300万元已于2010年11月2日发放,另外1700万元贷款以自然人私有房产进行抵押。现因自然人私有房产变动,不能为该项目贷款提供贷款抵押。为此我公司现申请变更贷款抵押,将原自然人私有房产抵押变更为安徽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一处非住宅用房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权证字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26407”,建筑面积1838.7平方米,坐落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东侧,详细情况请参阅舒城安泰资产评估事务出具的评估报告,敬请贵行批准我公司以此房产抵押贷款1700万元。

为感!

安徽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百川【2011】第029号

“百川•名庭”项目施工暂停原因的陈述报告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的六安市“百川•名庭”项目,经精心部署于二零一一年四月动工建设。施工单位四月份进场,通过紧密施工至五月中旬,施工现场水、电安装到位,项目部建设、组建完备,现场周围围墙围挡建设完毕。

在小区建筑基础基坑开挖时,由于牵涉到地下室开挖时的两万多方土渣需外运,将此情况向六安市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报告,执法局要求施工现场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并在出口处做排污处理,后我公司立即将执法局的要求传达给施工单位。目前,施工道路硬化和排污工作已完成,由于道路养护需要四周时间,以致在此期间“百川•名庭”项目的建设无法按计划实施。

待硬化道路能正常使用后,我公司将大力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加班加点力争把当前耽搁的时间抢回来,让“百川•名庭”小区的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

安徽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商贸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 篇五

王女士经营的一家商贸公司,最近遇到了资金周转不开的难题,百般无奈的王女士去申请银行贷款,可是王女士的房子是小产权的,银行不认可,操作不了。也问过一些民间贷款机构,结果也是如此,这件事一度让王女士非常地失落,难道出了房屋抵押贷款,就没有别的融资渠道了吗?

后来朋友对王女士说,北京六行万通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带着好奇心王女士来到了六行万通担保公司,表明来意后,六行万通的客户经理认真分析了王女士的情况,王女士名下有套小产权的房子,王女士想借用30万,1年时间,王女士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任何逾期晚还。在六行万通担保公司的辅佐下,仅用了3天时间就成功帮王女士从合作银行申请到了30万的无抵押贷款。

6.解除抵押登记的申请书 篇六

借款人XX公司于20xx年8月5日用XXX行政中心东边XXX苑1、2、3、8、9、10号楼住宅59套,门面12套,在我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663万元整,现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整。我社同意解除1号楼1单元102号、202号;2号楼1单元202号,2单元101号、602号、603号;3号楼1单元102号、601号;8号楼1单元101号、102号、302号、402号;9号楼1单元203号,3单元602号;10号楼1单元601号、602号,2单元102号、201号、602号,3单元101号、601号、602号的房产抵押登记,现贷款余额463万元整,其余37套住宅,门面12套继续抵押,请贵所办理在建工程变更登记手续。原借款合同(合同号XXX号),抵押合同(合同号XXX号)继续有效,望贵所办理为感。

XXX银行营业部

7.怎么申请建设银行抵押贷款 篇七

北京六行万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顾问介绍,贷款可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很多的帮助,但是使用不当,也会惹火上身,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一定要先考量自身的贷款资质,其次一定要选择一家正规的要保证性的机构进行办理。下面我们就通过短文了解下建设银行抵押贷款是怎么申请的。

建设银行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建设银行取得的贷款。

申请条件:

1.有合法身份

2.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4.财产共有人同意设定最高额抵押

5.抵押房屋的房龄在15年以内

6.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属权证书

7.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70%

8.建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业务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和婚姻证明材料

3.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

4.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5.抵押房產共有人同意办理最高额度抵押的声明

6.以原有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提供原借款合同原件;以新购住房申请办理抵押额度贷款的,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制度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中提供办理抵押额度贷款的申请

8.厦门无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流程 篇八

无抵押便捷贷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抵押类型

期限范围

放款时间

平安银行

办理城市

产品特点

在线申请地址

厦门

额度范围

还款方式

3~30 万元

无抵押、无担保、可提前还款

无抵押便捷贷

无抵押贷款12、24、36 个月

分期还款

5个工作日(审批为3个工作日)

厦门 152一8020一9171 办理

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求:22-55周岁,厦门本地户口或者厦门本地有房产(若房产证在直系亲属名下,仅提供房产证即可,不需要亲属到店面签)

申请要求:本人名下有他行车贷,车贷按揭满一年,且已连续还款12个月以上;且车贷月供需要在3000元以上;

信用要求:近6个月内无信用卡或贷款2次以上逾期发生且近3个月内无任何逾期; 牌照要求:厦门本地车牌,贷款要求:不接受信用卡车贷;

暂不接受目前有平安易贷贷款的申请人申请,若平安易贷的贷款已经结清,则需要结清满3个月才可以办理该贷款。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自雇人士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3.受雇人士需提供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需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4.车子按揭合同和还贷流水

费用说明

贷款金额

总费用

在线申请地址

5万元

0.17万元

贷款期限

月供

12个月

9.北京汽车抵押贷款怎么申请 篇九

一、找当地汽车抵押贷款申请机构咨询

二、准备好汽车抵押贷款的相关申请资料

选好了可以办理押证不押车的车抵贷申请机构后,就可以准备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资料了,一般要求有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汽车登记证,行驶证等。

三、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

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准备好资料后,向当地贷款公司或者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个人的资料,银行审核通过后,就可能办理贷款手续了。一般来说,一些贷款机构会收取一些费用,比如汽车价格的评估费用,GPS的安装费用等等,这一点需要借款人注意。在这里,和大家推荐一下,华典金融的汽车抵押贷款,因为其除了具有押证不押车的特点外,不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现在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抵押车辆获取贷款,用于消费和经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申请条件:

25-55岁,有稳定收入的人士

申请个人名下车辆,当前无抵押

且购买不超过5年(以首次上牌登记日为准),行驶里程不超过8万公里

且车辆评估价值7万以上

华典金融产品特色

车辆照开:钱借到后,车辆仍归您自行使用

审批高效:资料齐全、办妥抵押后,最快实现1天放款

用途灵活:可用于采购、进货等经营性用途,亦可满足装修、旅游、婚庆等消费需求

额度充足:单笔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

上一篇:伟大的环卫工人作文300字下一篇:银杏树写景状物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