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2024-09-15

临时房屋买卖合同(精选18篇)

1.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临时住宿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大足县石马镇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作和生活需要,决定租用甲方拥有自主产权的黄桷湾鱼庄部分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合同有关条款

1、租赁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黄桷湾鱼庄房屋租赁金额为 元/月。入住后的生活用水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按自身实际用电量支付甲方电费。如果乙方用房屋出现断水、断电,甲方负责解决。

2、房屋情况:经过现场考察,乙方租用甲方黄桷湾鱼庄为二楼共有客房6间,用餐雅间2间,大厅1间、男女卫生间各1间;乙方租用2楼客房3间(1号房间、2号房间、3号房间)、用餐雅间2间(雅间01、雅间02)及2楼大厅,以及以租用的房间内附属设施及卫生间等。

3、租用方式:乙方按月租用甲方房屋,在每月28日前乙方与甲方协商续租事宜,甲方应保证乙方房屋租用权至乙方同意退租为止。

4、双方责任义务:(1)乙方有权力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所有客房的入住和大厅、用餐雅间的使用事宜,在入住后,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房屋的室内物品进行重新布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进行干涉并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2)乙方入住后若在甲方房屋内进行拉线、家具、桌椅重新布置,须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改造,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索取赔偿。

(3)甲方保障乙方的屋内人员及财产安全,在租用期间内,如发生外来人员对乙方进行无理取闹而造成任何影响,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甲方应提供二楼男、女卫生间给乙方生活使用,乙方有义务保持其清洁。

5、乙方在入住后购买的一切物品(如办公用品、床单、被罩、枕套、热水器、办公设备、生活用品等)归乙方所有,房屋到期后,乙方可随时将上述物品搬运走,甲方不得提出阻拦。

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月租金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不足月时按照116.67元/天进行结算。

7、违约责任:如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1)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损坏或损毁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修缮。房屋损坏或损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如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乙方为减小损失予以修缮的,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承担的,乙方有权以租赁费充抵修缮费用。

(2)由于甲方房屋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齐全后生效。合同期满、所有账务清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2.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篇三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效力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允许买卖农村房屋,就将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了,这是不符合第63条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卖农村房屋,城市居民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我国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义务,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分对待。

(2)《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在房屋出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有权利买卖农村房屋,并且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按约定交付房款并且管理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临时用工合同 篇四

聘用人:(以下简称甲方)被聘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相关工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聘用时间:

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

二、用工约定:

1、甲方因在实施XXXXXXXXXX工程施工中,需聘用乙方从事地面施工工作。工资按实际工日计酬发放,每日工资为______元正(大写:)。

2、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工作结束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甲方安排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后,按实际出勤情况,按时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5.临时雇佣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现居住详址: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需要,雇佣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依据《合同法》订立此《临时劳务雇佣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至。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务雇佣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承担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待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职责》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的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缴纳,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如甲方因此被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有权就经济损失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件规定和约定。

第十条甲方给乙方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如乙方不能执行本合同条款,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劳务报酬;1、2、3、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合同。1、2、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劳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于经济赔偿。

2、甲方有权随时对公司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也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本合同附件如下;

1、2、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6.临时用电安装合同 篇六

工程名称: 二期工程

发 包 人: 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

承 包 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临时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二期工程项

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配电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1、概述

汤池大道(合铜路至郭河段)是合肥市2017年交通建设项目,项目起点于规划徽州大道南延项目相连接,终点于汤池大道(郭河至汤池段)相连,共同成为构筑庐江县北部干线公路网的一条重要通道。本工程为庐江县汤池大道建设工程(合铜路至郭河段)二期工程,起点位于一期工程终点(白石天河桥东侧约300米处),途径石闸村、马塘村、上跨G3京台高速(合安段)及白果互通出口,经乐庄村从郭河镇工业园区东侧绕行,终点位于郭河至金牛公路(X091)南侧,具体桩号范围为K3+600—K11+700段,道路主线长8.1公里。

2、用电功率、受电点、接火点、变电站及10KV线路距离,预计用电功率为2710KVA,主要用电点为:

(1)白石天河桥,需要用电功率为1030KVA,设置两个变电站,1#变位于白石天河桥东岸,顺桥向向东200米处,接火点位于郭河镇南宫圩赵家新房子附近,距受电点约650米;2#变位于白石天河桥西岸,顺桥向向西300米处,接火点位于郭河镇石闸村附近,距受电点约20米;(2)项目驻地和金广路支线上跨桥,需要用电功率为630KVA,设置一个变电站,3#变位于项目驻地院墙外西北角,接火点位于郭河镇马塘村油坊附近,距受电点约150米;

(3)G3高速公路上跨桥,需要用电功率为800KVA,设置两个变电站,4#变位于京台高速西侧,与汤池大道南边交叉处,接火点位于郭河镇乐庄村,距受电点约500米;5#变位于白果互通与汤池大道南边交叉处,接火点位于郭河镇乐庄村,距受电点约10米;(4)Y型道路支线上跨桥和郭河至金牛路支线上跨桥,需要用电功率为250KVA,设置一个变电站,6#变位于Y道路上跨桥与主线交叉处,接火点位于郭河镇夏岗附近,距受电点约150米。

第二条、工作内容

10KV高压供电线路和设备的报装、开户、设计、采购、与地方和电力监管部门的协调、占地补偿、安装、试验、报批、送电、维保及使用结束后的报停、销户、拆除和协助临时接电费的退回、报装设备材料的退回,以及施工和运行过程

中的安全等工作。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

第三条、技术要求

(一)10KV高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必须符合庐江县供电公司出具的高压客户供电方案要求,所有电气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CCC认证,同时保证电力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

(二)本项目变电站均采用欧式箱式变电站,10KV供电线路及设备应符合一下规范:

1、GB 17467-2010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2、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3、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GB 3906-2006《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5、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6、GB/T 17468-2008《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7、DB13/T 2201-2015《三相油浸式立体卷铁心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8、GB/T 8286-2017《移动变电站》;

9、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三)箱变高压侧要求:

1、进线高压电缆使用高压铜芯电缆,从箱变底部进入高压室;

2、电缆接火点设置高压保险和避雷器;

3、高压室设进出线开关柜;

4、高压室设自动温控设备和室内自动照明设备;

5、高压柜结构符合高压开关柜的五防规定;

6、柜内设置高压隔离开关,高压保险,高压断路器和接地开关;

7、高压断路器应具备按钮分闸功能;

8、高压柜设透明隔离观察窗,柜内照明,高压带电指示灯,分闸、合闸指示灯;

(四)箱变变压器室及变压器的要求:

1、变压器室应具备自动温控系统和室内自动照明设备;

2、变压器室设置防带电误入隔间功能;

3、变压器必须使用S11系列节能型全铜芯变压器;

4、变压器需安装瓦斯继电器功能;

(五)低压侧的要求:

1、低压室设置温控系统,防止温度过高和凝霜;

2、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三相五线制(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的第一级配电要求;

3、低压连接母排使用铜排,规格符合变压器低压侧载流量;

4、低压侧设置总开关柜,电容补偿柜和出线柜;

5、低压总柜设隔离开关和智能断路器,具备自动重合闸功能,为双电源开关柜(备用发电机电源);

6、低压总柜电压电流等仪表齐全,设置电源指示灯、停送电指示灯,停送电按钮;

7、电容柜为自动补偿柜,电容补偿容量大于40%,单个电容容量不大于16Kvar自动控制仪表、功率因数表、投切指示灯齐全;

8、出线柜设置6路出线,均使用4极透明塑壳漏电断路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大于100mA,档位可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2秒,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大于30mA•s;

9、每路出线容量输出为变压器总容量的,100%容量1路,80%容量1路,50%容量2路,30%容量2路,最小容量不小于100A。

10、出线柜设置出线电流表,每路出线分闸、合闸指示灯;

11、低压进线与各路出线均安装分时、有功、无功电能表;

(六)箱体要求:

1、箱体颜色为绿色,涂料附着牢固不脱落,不变色;

2、箱体材料,镀锌防腐,坚固不变形;

3、箱体设计:防晒、防水、防雨、防雪、防潮、防锈、防尘、防小动物、防火、防雷、防盗、全封闭、可移动,箱顶为双层隔热;

4、通风系统,在顶面设置自动温控强制排风扇,出风口设置在箱顶屋檐下;

(七)基础要求:

1、基础下挖到坚实的土层开始砌筑;

2、基础为砖混结构,电缆室建于地下水面以上,砂浆抹面防透水,砂浆和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

3、基础四周距箱体1.5米设置金属围栏,围栏高度大于1.8米;

4、距箱体1.5米范围内地面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0.1米,硬化地面高度距箱底0.2米;

5、基础设四个百叶窗,内安装密目防鼠防虫钢丝网;

(八)材料设备供应要求

1、电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需附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明并符合国家及省、市合格标准,由监理单位、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后,方可进场使用。如甲方或监理单位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费用自理。供电部门要求将强电工程材料送检,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货到现场后,由乙方与甲方、监理单位共同清点强电施工材料的数量、型号规格,查看产品外观及内部设备,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内部设备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负责补齐或重新供货,费用乙方自理。

4、工程质量及材料必须符合国标及地方施工规范要求,乙方保证供电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九)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省、市现行验收规范要求执行,并保证电力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

2、电力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从工程竣工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产品出现损坏问题的(包括电缆漏电、电气元件损坏等),乙方在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派人维修或更换,若乙方不及时维修或拒不维修,则由甲方委托其他单位代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十)进度要求

1、合同签订后自下达开工通知一个月内供电,交付使用;

2、使用完成后自下达完工销户通知1个月内收回箱式变电站等设备。

第四条、工程价款

合同总价款:该合同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玖拾万伍仟叁佰元整,¥RMB:905300 元。总价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等税金,乙方应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乙方完成安装调试送电后,10天内支付总价的95%,(乙方结算时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若无法提供将不予结算)剩余5%做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维保和回收设备结束后10日内支付)。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三天由甲方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对影响消防验收的部分要整理清楚,并提交施工图纸一套;

2、委派 黄山 为甲方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联系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如发生图纸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合同、信息、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与组织协调等工作。

4、预购电费及临时接电费由甲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合同、信息、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与组织协调等工作;

2、委派 陈延发 为现场工地代表,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防火管理。物件对方整齐,道路畅通;

4、乙方按照国家标准和清单内容要求选用相关产品;

5、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及其他相关交验所需提供的资料;

6、负责施工所需的工具、设备、机械运输,设置安全设施标志;

7、乙方服从总承包方的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总包单位综合服务管理费由乙方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

8、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时向甲方报送进度表、工程竣工资料、附件及备用件、竣工后施工和生活设施的拆除;

9、乙方负责办理电力工程验收手续。

第七条、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按《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乙方对合同所涉及范围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如应施工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坏、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工程变更

(一)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

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减,不予调整。

(二)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供电管理部门及甲方提供各期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

(二)乙方需确保改该项目各期工程符合项目所在地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并通过验收。移交部分甲方需做好相应的移交准备工作,包括配备必要的高低压专业电工等人才队伍,乙方负责相应的免费培训和指导,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给甲方。

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

(一)施工中,如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二)施工中,乙方服从监理公司对工程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理,有关施工安全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乙方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供货、安装、验收、送电,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应按每拖延一天壹仟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本合同项下乙方违约及赔偿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电力公司外部线路原因或不可抗因素除外)。如因甲方造成的送电验收延长则按合同签订日期付款;

(二)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乙方不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工期进度延误;

(三)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为最终确定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双方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之后失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签署页及开票信息,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 址: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 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电话: 电话:

7.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七

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如果合同中约定“贷款出现问题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则该约定有效, 买方可依约解除合同。但目前鲜见合同中能有如此约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列举了如下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严重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调整造成贷款失败, 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条件, 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是不是合同无法解除了呢?我们来考察一下“情势变更”这一重要的原则。

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009年7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将以上规定较为明确地解释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 也称“情事变更”, 一般指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变化, 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 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那么, 宏观政策调控导致贷款失败, 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依据民法理论, 认定“情势变更”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之变更, “情势”, 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 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2.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至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3.情势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未有不得预料之性质;4.情势之变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因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对于债务人而言不可承受。

按照以上理论, 宏观调控造成贷款不成的, 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略有疑问。一般认为应属“情势变更”。但依据以上《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 以“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则是:1.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签约时无法预见;3.非不可抗力;4.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严格遵循以上条件认定, 则贷款问题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存在较多疑问。首先, 宏观调控是否无法预见?宏观调控一般针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实施, 关于楼市的调控政策亦是如此, 近年来历次调控政策都是针对房价过快上涨的。在房价高企的现状下, 调控政策是否完全无法预见, 值得深究。其次, 调控下出现贷款问题, 并没有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在房价没有太大波动的情况下, 继续履行仍然是公平的, 只是履行非常困难, 甚至无法履行。但不管法理上是否成立、逻辑上能否圆满, 不能让合同成为沉重的负担甚至无法摆脱的枷锁, 赋予履行不能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应是合情合理的选择。

但结合一些案例和司法意见, 我们认为, 贷款失败后,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情势变更+履行不能, 合同约定可以解除的不受此限。

二、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解除合同, 还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 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相互返还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时, 进行价格补偿。即当事人通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了合同后, 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因为情事变更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责条款。有人则认为, 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规定, 一方当事人即便合法地解除合同, 也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目前在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文, 但在这些条文中并不包括在变更或者解除发生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既然如此, 依前述一般规则的精神, 一方当事人即便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合同, 显然也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 合同解除后, 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法院在一个公报案例中认为,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意谓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只应赔偿损失。

2003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以上规定看, 如果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贷款不足另当别论) 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卖人应当将房款本金或定金返还, 并且还包括利息。从返还利息这一点看, 该条规定隐含的意思是买受人解除合同属无过错, 可以免责。

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新房买卖即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定的买卖合同, 并且是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贷款合同) 的情况。贷款成数不足及二手房买卖则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在“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一节规定:“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 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 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就是说,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不等于买受人可以完全免责。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等, 我们可以大致得到该类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思路:

交易主体一方为开发商的新房买卖中, 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不成 (未能订立) 时判令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买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导致贷款不足 (成数不足) 而解除合同的, 性质相同, 原则上应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二手房买卖中, 贷款失败解除合同后, 买方不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 (是否约定贷款不足时买方自行补足, 是否约定特定解除下承担赔偿责任等) 、双方利益平衡 (房价涨跌损益、一方已付出税费、中介费等) 及履行中表现出的诚信状况、过失大小等综合判断是否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7

[2].郑金雄黄毅.房贷新政导致无法贷款退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人民法院报.2010.8.23

[3].李芹曹力张璇.购买第三套房贷款暂停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人民法院报.2010.8.23

[4].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1999.1

8.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八

编辑同志:

今年3月,吴某的妻子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她将丈夫婚前建造的一栋楼房作价卖给了我,合同约定了房价10%的违约金。吴某外出回来后,对妻子的行为不予认可,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致使我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请问,我和吴某妻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吴严

吴严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个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吴某婚前建造的楼房是吴某的个人财产,其妻子对该楼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吴某妻子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未经得丈夫吴某的同意,事后又没有得到吴某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吴某妻子请求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属于合同的内容,它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既然你们的合同已经确认为无效,那么,违约金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你将无权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个人存款账户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于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办出具的能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账户,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李小兰

李小兰朋友: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离婚时一方分得的彩票中奖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奖金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张某与夏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张某嗜好买彩票,离婚前用工资买了500元250张彩券,离婚时这些尚未开奖的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张某。离婚后,这批彩票中有一张彩券中了40万元大奖。夏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未果,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奖金予以平分。请问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顺新

顺新朋友:

不能。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彩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夫妻对这种期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可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一方,这种射幸中奖的期待权也随之转移给了分得彩票的一方。因此夏某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离婚后要求分割张某用离婚时分得的彩票对得的奖金,法律不能支持。對此199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请示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90)民监字第130号中作过这样的答复:“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

父母生前给的房子和嫁妆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编辑同志:

父母生有4个孩子。2000年,我姐姐蓉蓉出嫁时父母给了她2万元嫁妆钱。我是家中老小,前年结婚时和父母分开居住,父母在分家时把两套房子分了一套给我。半年前,父母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我们几个子女料理完后事后,商量分割父母的遗产。他们3人都要我把父母给我的住房交出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我觉得自己的房子是父母生前给的,如果这样,那姐姐蓉蓉出嫁父母亲陪送的嫁妆钱也应该一起作为遗产分配。请问,我的房子和姐姐的嫁妆应不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呢?

王勇

王勇朋友:

你姐姐和哥哥的主张是不对的。你居住的房子以及你姐姐的嫁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不是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处分了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能再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这是已处分的财产。所谓“已处分的财产”,是指把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它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你信中所说的情况,你的房子和你姐姐的嫁妆钱,是你父母生前以赠与的方式已处分的财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不能作为你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欠下的债务还应否按共同债务处理

编辑同志:

我和姜艳是老乡,同在外地一城市打工,两人相互照应,后相恋同居。同居期间她给她父母和自己看病欠下一万多元债务。现因生活中的一些不愉快,我们准备分开。因为是同居关系,她非我的她,她的父母非我的父母。请问,她这些因看病欠下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还应否按共同债务予以分割?

云天

云天朋友:

9.临时用电合同 篇九

甲方:安阳建工郑东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区地下道路工程项目部

乙方:郑州市商都路办事处

甲乙双方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项目部提供临时用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点为供电方变压器甲方电表箱变压器低压电位置。

二、用电性质为民用电,执行电价每度1元整电费结算方式为甲方电表的实际用电量为准,按每月的用电量为每月20日为准,用电方应及时缴费(不开具正式发票)。

三、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为临时接线低压电表箱界限点至用电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

四、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有用电方负责维修,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属供电方的有供电方负责维护。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出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停止对用电方供电,并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4、在甲方用电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甲方用电。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用电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潜字(盖章):

10.临时劳务用工合同 篇十

甲方:重庆市奉节县洋洋百货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2011年12月1日至乙方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后合同即行终止。

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货物搬运工作。根据乙方专长和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

3、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二、工作时间与报酬

10日内完成,本次劳动报酬为:1738.00元(大写:壹仟柒佰叁拾捌元整)。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赔偿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四、争议处理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公司的劳动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载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管理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重庆市奉节县洋洋百货有限公司乙方:

11.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十一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12.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二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13.临时合同1 篇十三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民族:____文化程度: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作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临时工作任务。乙方若

同意,须服从。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任务和地点,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

2、劳动报酬: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天_________元,于每月______日发给。

四、劳动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需请假需要至少提前3天告知;

2、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

3、听从指挥,服从调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4、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突发情况应及时联系上级领导。

五、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违反超市相关规定;

3、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星期提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a.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b.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七、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因开除,辞

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自劳动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14.临时租赁合同 篇十四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 临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号为 号 楼,面积为 m2。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每月租金为: 元。

四、乙方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为: ,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季年支付租金一次,乙方每次租金缴纳应于租赁开始的十天前支付清下一租赁期限段的租金。甲方开具租金收据。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保证金、租金并开具收据。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A、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B、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损坏房屋及设施;

C、不按时缴纳租金;

D、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交纳保证金和租金。

2、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并承担费用,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3、乙方负责支付所租房屋的水、电、气、通讯、物管等房屋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5、合同期满,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义务,结清相关费用和恢复房屋原状后收回保证金。

6、房屋租赁期限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补足租金外,每逾期一天,还须按租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因政府建设需要拆除该临时建筑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和费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15.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五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6.临时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六

关键词:合同法;买卖合同;法律

0序言

从实际立法层面来看,各国在合同法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借鉴和引发,进而使合同法与公约之间具有较大相似性,但从细节入手,可见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差异,缺乏细致有效研究,容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在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学者都展开了合同法与公约的对比研究,着重对两者相似性和差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合同法立法完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1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订立是一个基于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具体过程,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采取要约和承诺,对各方认同的交易内容进行法律化的认定。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合同订立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一致,而公约当中则较为适中,着重引入了不同法系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突出特点和长处。为了能够有效结合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和现实环境,我国的合同法在1999年制定时,就考虑到公约的主要内容,也体现出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比较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对公约与合同法展开细化研究。

1.1要约规则之比较

进行要约规则的比较,能更为清晰的分析目前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提升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水平。同时找到合同法尚存的不完善之处,对于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动性。

1.1.1生效

在要约生效时间方面,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时方生效,到达的定义在公约中第24条中已经予以规定。相应的在我国合同法当中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除了数据电文外,并没有统一规定到达的标准,进而我们只能够直接理解为送达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我国合同法对公约进行了一定拓展,通过细化,合同法对公约没有涉及到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了专门规定。

1.1.2撤回

要约撤回定义为一项要约还未送达被要约人即还未发生效力时,由发出人收回从而归于消灭。各国法律普遍对要约撤回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公约指出要约如果不能撤销,但是能够撤回,其条件是撤回通知能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之前到达。我国合同法则在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其具体内容与公约相似。从要约撤回规定来看,公约与合同法基本相似,并没有明显的规定差异。

1.1.3撤销

要约撤销与撤回存在明显不同之处,撤销是指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处,当要约已经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要取消要约,进而使要约消灭,受要约人无从做出承诺,总体来看公约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较为近似。允许未订立合同之前将要约撤销,进而保护双方权益。

在字面表述上,公约与合同法没有明显区别,但就对缄默或不行为的态度而言,公约是明确将这两种情况排除出承诺范围的,而合同法尚没有这类规定。

2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履行的规则方面主要会涉及到三方面问题,其一是买方义务规则、其二是买方义务规则、其三是涉及风险的负担。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上,公约与我国合同法都明确对卖方义务是交货交单,同时也是品质和权利担保进行了确认,而买方义务则是收取货物和及时付款,在风险负担方面适用于风险交付转移原则。

3公约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与免责的规則之比较

3.1关于违约规定的比较

在公约当中规定,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双方按照合同去履行彼此的义务,如果一方不能及时有效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就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在公约当中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的补救方法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3.1.1关于根本违约规定的比较

公约第25条规定中对根本违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从公约规定当中可见,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必须满足于两个条件,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利益受损,且损失程度较大。其二是违约方可以预知,其后果的严重性。可见公约当中对根本违约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根本违约的概念,具体法条中合同法第94条当中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规定中,根本违约观念己被引入。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五类情形。从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体现了一定根本违约概念内容,但与公约相比较,没有设置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

3.1.2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比较

公约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重要内容集中在中止履行权上。公约以对方存在明显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作为违约要见,而合同法当中则进行了具体列举,但没有突出强调不履行大部分义务这一问题。在中止履行后的通知和允许对方提出担保的义务方面,公约和合同法都具体有所规定。但合同法规定更细,公约的描述规定限定范围更广。

关于预期违约之救济方面,公约规定较为笼统,有一定限制,而合同法规定当中指明当事人除了可依第69条、94条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依第108条规定主张对方承担任何适宜于该案情况的违约责任。进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2关于免责规定的比较

从各国法律规定中可见,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并非任何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如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违约,则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约当中采用了一定障碍这一定义,对免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公约第79条中对导致免责的障碍的构成要件、第三方行为、免责期间、免责范围和通知义务等作了规定。

4总结

上文所述可见,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规则之间既有关联,同样也有差别。可以说积极有效发挥公约实际价值,是各国实现有效立法的基础。总体来看我国合同法有效对公约内容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在具体规定方面两者依然存在细节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法律应用需要,要不断优化和创新立法,实现法律的普适性。

17.临时租用场地合同 篇十七

乙方:

为了教育培训产品在园区广场更好的推广,扩大合作双赢的基础,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协作的宗旨,经过友好协商就临时教育培训咨询产品促销活动达成以下协议:

1、活动时间:20xx年6月10日――20xx年6月12日期间。

2、促销活动地点: 新华园休闲广场 。

3、租赁方式:□抽成 □租赁

4、抽成方式:营业额的抽成 / ,花车费用 / 。

租赁方式:租金费用 壹仟伍佰元整 ,花车费用 / 。

本协议涉及总费用: 壹仟伍佰元整 。

5、活动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 。

6、活动保证金 / ,协议终止撤场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若违约进、撤场,得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罚款处理。

7、乙方需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注册证等相关证件。

8、乙方承诺在活动期间维护所租赁场地的安全及做好相关卫生保洁工作。

9、其他说明事项: 乙方仅在广场提供教育培训咨询 。

10、活动期间若遇其他突发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处理,没有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 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按照合同总金额20%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11、对本合同以上正文部分的任何手工涂改均应加盖双方印章,否则修改无效。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18.临时施工道路合同 篇十八

宝地·曼哈顿施工便道工程施工协议

甲方:锦州宝地建设集团

乙方:华地公司

甲、乙双方经慎重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宝地•曼哈顿“施工便道工程有

关承包事项签约如下:

1、工程名称:宝地•曼哈顿施工便道工程

2、工程地点:锦州市

3、工程范围:甲方提供的道路规划图、由华地公司深化的道路横断图及相关洽谈记录的全部内

容。具体范围如下:a、规划科技路,面层采用0.4米厚级配砂石,做法宽10米。b、女儿河大坝内侧规划景观路2,面层采用0.6米厚级配砂石分两层压实,基层采用1米厚素土分两层压实c、场区内标高低于路床底标高的部位,采用素土回填,分层压实,厚度不大于0.5米.。d、压实系数不大于0.93。

4、工程造价:工程总价按实际工程总量计算,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女儿河大坝内侧规划景观

路2单价为14元/平米(不含土方价格),科技路综合单价为9.78元/平米,土方内倒6元/立米,上述价格为固定单价,任何原因不与调整。

5、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自本合同签定日之次日

竣工日期:自开工日起4个工作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

工期延误:工期不能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一千元

6、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若一次验收不能通过,则以最终验收合格日为竣

工日。

7、工程管理:

a、甲方指定冯涛为该工程驻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0416-3898811负责协调现场相关事宜。b、乙方指定博小放为该工程驻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负责协调现场相关事

宜。

8、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保修

凡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相关保修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保修期限三年。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a、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先协调解决。如协调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锦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甲方:锦州宝地建设集团乙方:华地公司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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