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2024-11-10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精选11篇)

1.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篇一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

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

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

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

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性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别,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发展,规范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4、明确拆迁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等,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土地、建设、拆迁、规划及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体在拆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确定、行为需要规范,特别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更为重要,不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老百姓就无家可归。由于农村居民的安置首要问题是解决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审批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与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而不解决又不行,现行中只有靠不规范甚至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来进行,这就急需上级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下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2.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篇二

关键词:民间借贷 案件纠纷

法院委托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棉纺厂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评估,整体估价为人民币4282000元。执行过程中,恰逢道路改建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棉纺部分厂房(01区块门卫室、02区块办公楼、03区块食堂、12区块仓库)并征用公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2011年3月7日,某镇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评估单位作出的《拆迁评估报告》对上述拆迁范围内厂房及土地合计补偿估价人民币824812元。而法院委托评估单位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估价人民币211706元,土地估价人民币713664元,合计人民币925370元。两份估价报告差价近10万元。在法院得知被执行人棉纺厂即将面临部分厂房拆迁的情况下,及时将协助执行手续送达拆迁指挥部,要求协助扣留拆迁补偿款。对于本案,哪份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解决查封财产处置与拆迁补偿问题的标准?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均不能擅自处分。对于本案,可以肯定的是未经查封法院的许可,被执行人无权处分查封财产如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工程建设指挥部无权对被查封的各个区块房屋予以拆迁、发放拆迁补偿款给被执行人,否则将承担追回或者赔偿责任。

那么在工程建设指挥部需要推进工程进度、执行法院需要处置查封财产的情形下,须解决这么一个问题:适用哪份报告能既维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工程拆迁进度。

1、应当由执行法院与工程指挥部共同委托房地产评估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另行评估

如民事执行过程中评估单位的选择、仲裁案件中仲裁员的选择都允许双方共同选择评估单位、仲裁员,这体现了程序公正之精神。在出现估价偏离价值较为明显的情形下,应当共同委托评估单位,按照估价准则,遵循估价程序,以中立的角度重新鉴定,方显公允。实践中,被执行人对法院司法评估的价格有异议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也允许重新评估,给予救济的机会。本案中即便两份评估报告估价一致的情形下,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出要求重新估价的申请,法院都应再给予重新估价的机会,从程序上予以充分保证。

2、应当适用法院司法估价报告作为补偿标准

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权配合司法权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已经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估价报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该报告。如按照工程指挥部提供的评估报告为标准进行补偿,显而易见少了10万元赔偿款,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间接降低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分配率。故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报告的标准给予补偿。

3、适用工程建设指挥委托评估报告为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3.1、被执行人棉纺厂未涉及拆迁部分的土地价值因公路拆迁改造不降反升。从房产估价考虑的诸因素来看,交通是否便利、区位优势也是影响房产价值的重要方面。棉纺厂所在的镇系红色革命老区,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县处于下游。棉纺厂通过道路改建工程,将有效改善当地的交通条件,使该厂房和土地价值得到了大幅提升,足够弥补两份评估存在的10万元差价。因改建工程的启动,有意向竞拍棉纺厂厂房和土地而主动联系法院的单位和个人数量明显增加就是最好的证明。

3.2、对于重新评估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规定说明评估单位或者评估人员存在资质不符合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允许重新评估,其他情况都不允许重新评估。即便重新评估,评估的时点不同,评估价可能浮动,且原评估报告未超过有效期,故重新评估不妥。

3.3、本案所涉拆迁房屋及征用土地系即将被拆迁,不宜再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来处置。假设法院将本案查封的厂房和土地全部拍卖以受偿,由竞拍成功者与工程建设指挥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再进入拆迁程序,则不仅竞拍人为了避免麻烦而不愿竞拍致使流拍可能性增加,而且后续产证办理手续也更为繁琐,势必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建设指挥部曾表示工期紧张,希望法院考虑加快处置进度。考虑本案尚未开始拍卖程序,依照拆迁报告进行补偿,执行款马上能到位,是最便捷的选择,更能体现效率执行。

3.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篇三

一、估价对象

1.估价范围:本次估价对象位于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的一栋农家自居房。该房屋共有2层,建筑面积合计180平方米,附带一个150平方米的庭院,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60平方米。

2.权益状况:估价对象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权利瑕疵。

3房产实物状况.土地状况:

房屋位于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基地形状、地势:地形近似矩形,形状规整,地势平坦,为汉中盆地地区。

地质、水文:地质、水文条件无不利影响,满足建设要求。

开发程度:该地区达到 “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

‚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状况:

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为两层自居房一栋。钢筋砖墙结构,建于2008年夏季,工程质量较好,外立面贴红色花纹瓷砖,窗部为淡绿色铝合金窗,外观简约大方,配备有1台美的空调,配电、通讯以及相应设施设备齐全。南北方向的正房总高2层,东西方向的侧房1层,每层高为3米。房内有齐全的家具设备。

本次评估该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合计180平方米,各层实物状况和建筑面积基本相同。每层一个客厅和4个卧室布局,局部有铝合金隔断,地面面、室内铺木地砖,墙面乳胶漆粉刷,楼顶为现浇楼板,装饰木门、铝合金窗,卫生间墙地面铺瓷砖,卫生洁具齐全。维护保养状况较好,属基本完好房,目前全部房间自用,使用状况正常。

4.区位状况

该区地处汉中盆地东南地区的洋县,南频汉江河依,北有绵延的秦岭山脉,东距城固县,西邻自然风景优美的旅游胜地佛坪县。历史悠久,经济繁荣。交通便利,有多条交通干线,108国道穿越此区。经济较为繁荣,有多个贸易集市。该地主要从事农作物的生产,如水稻,玉米,花菜,小麦等,也是经济作物“柑橘”的主要生产地,是有名的“桔园之乡”。该地区的旅游资源也较为丰盛,有张骞、蔡伦、张良等历史人物的故居。且近年兴起的“汉中市油菜花节”也使此地的旅游业大为发展。

二、评估目的评估该房地产2014年4月的市场价值.三、评估基准日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

四、评估原则

1、合法原则

2、替代原则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4、估价时点原则

5、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五、评估方法

由于,该房屋为自己居住,不对外出租,所以并没有什么收益。若采用成本法,则牵涉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较多,由于资源有限,许多物料的价格无从得知。经相关的咨询和市场调查,该农村地区内有许多类似房屋在近一两年内的交易实例较多,因此本次估价拟采用市场比较法。

所谓市场比较法,即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六、估价计算过程

1、选取比较案例

根据估价对象房屋的基本情况,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收集了与估价项目有关的市场交易实例若干个,同时,根据相关替代性原理,按用途相同或相近、地区相同、估价时点接近、交易情况正常的要求,选取了如下三个比较案例:

案例

房屋名称

楼层

面积

交易价格

(元/平方米)

交易时间

A

某房屋

130平方米

1538

2013.6

B

某房屋

98平方米

1300

2012.12

C

山区迁户安置房

140平方米

1786

2014.22、对比比较因素及确定比较因素指数

比较因素

估价对象

案例A(元/平方米)

案例B(元/平方米)

案例C(元/平方米)

交易价格

待求

1538

1300

1786

交易时间

近期

2013.6

2012.12

2014.2

交易情况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交通便捷度

一般

一般

一般

较高

形象及档次

一般

一般

偏低

较高

设施设备

齐全

相仿

相仿

相仿

面积规模

180

130

140

新旧程度

已建5年

已建3年

已建10年

刚建成楼层结构

2层

2层

1层

2层

装修

中档

中档

低档

高档

3、确定比较因素指数

比较因素

估价对象

案例A

案例B

案例C

交易价格

待求

1538

1300

1786

交易时间

交易情况

交通便捷度

形象及档次

设施设备

面积规模

新旧程度

楼层结构

装修

比准价格

1554

1514

1635

由于比较案例都在估价对象附近,可比性相当,而且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离散程度不大,故采用算术平均法求取估价对象的比准单价:

(1554+1514+1635)÷3=1568元/平方米

本次估价对象为该房屋的正房2层,建筑面积合计180平方米,所以估价对象比准总价:

180平方米×1568元/平方米=282240元

七、估价结果确定

估价对象房屋于估价时点的抵押价值总额为:RMB282240元。

《房屋估价报告书》

一、房屋档案

本次评估推出的案例是位于XX区XX路附近某小区的一处总建筑面积36.3平方米的住宅。

该房为混合结构,建成于1986年,使用面积约28平方米。

该房是多层住宅,共6层,估价对象所处第3层,户型原是一室一厅共厨共卫,就是人们俗话说的团结户,一梯三户,后经原户主改装,现为一室一组一厨一卫,南北朝向,靠南有一阳台。由于卧室连通靠南阳台,因此,卧室的采光度好,房间明亮宽阔。房子经过简单装修。地面和墙壁都贴有防滑瓷砖。墙面完好无损,天花板无任何裂痕,不存在渗水、漏水现象,整体完好。

二、评估方法及结果

根据国家规定的估价规程和本次房产估价的实际情况,结合区域附近的房产市场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计价格,确定估价基准日2004年10月13日,估价对象为正常的房地产价值。

比较因素

估价对象

实例A

实例B

实例C

交易方式

交易售价

交易售价

交易售价

交易售价

交易时间

2004.10

2004.8

2003.11

2004.2

基础设施状况

良好

离市中心距离

交通便捷度

便捷

便捷

便捷

便捷

环境污染状况

区域规划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繁华程度

良好

良好

良好

一般

市政公共配套设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物业建筑面积

相近

相近

相近

相近

物业形状

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划用途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实际用途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装修情况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层高

多层

多层

多层

多层

物业管理

一般

一般

良好

物业公共配套设施

一般

一般

良好

绿化环保程度

一般

一般

良好

总额:小写金额(单位:元)92000。

单价(单位:元/平方米)2530。

三、首恒点评

1.严格地说,二手房的交易市场与商品房交易市场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因此,该套住房的价值与该地区商品房的价格水平密切相关。近两年来,武汉市建成区内的大部分地区的房价均处于稳中上升的状态,新华路地区也是如此。1999年、2000年该地区房价在1900元至2800元/平方米之间,目前为3000元至4000元/平方米左右。特别是西北湖周边高档楼盘的推出对该区域房价有很大的带动作用。

2.由于该房产位于新华路以西、建设大道以南,周边不少的好的学校(市六中学),如为了让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考虑,该地区具有一定潜在的价值。又离市中心商业区不远,出门采购和娱乐十分的方便。周围的商厦以百货为主,高档写字楼云集,有利于带动该区的人气,使房产有增值潜力。

3.该小区由于建设时间较早,距今已18年,因此,小区在户型设计、绿化停车、物业管理等方面与商品房相比均有较大差距,影响了该套住房的价格。从折旧的角度来看,该房产理论上成新率为74%,根据实地勘察结果显示,由于房产建造时的材料技术的原因,其实体折旧大约为35%,不存在功能过剩。

综上所述,主要由于以上原因,该住房目前的价格水平与该地段商品房的价格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有关说明

1.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委托方提供。

2.本报告的估价结果为估价基准日下的正常市场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价格需要做相应的调整直至重新评估。

3.报告的估价结果仅供委托方参考,具体售价由交易双方决定。

4.本报告所测算出来的房地产价格92000元中不包括交易中双方应交纳的税费部分。

5.为方便交易双方参照使用,本报告书是由该房产的《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综合简化而成。

您如果需要该房产的《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书,请联系我们。

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 篇四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评估作了哪些相关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有什么新的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的鉴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单独出具的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成片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评估报告等。

第三条 (鉴定程序)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专家组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勘、调查、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

第四条 (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鉴定申请材料,并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鉴定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部门,下同)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经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的房屋整体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四)区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五)已申请过鉴定但因故终止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法院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鉴定的。

第六条 (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一)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未经复核评估,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或者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后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未明确表示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四)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就同一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的;

(五)不属于专家委员会鉴定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 (鉴定受理)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齐鉴定申请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鉴定或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其中,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实地查勘)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实地查勘3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实地查勘的.具体时间。

实地查勘时,专家应当佩戴实地查勘证件,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件。专家组应当填写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如实记录入户情况、查勘情况等,并签字。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派员陪同专家组进行实地查勘,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起参加,由第三人在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上签字,证明专家的入户情况。

第九条 (专家鉴定)

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独立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时,应当对申请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从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提出意见。

对于参照评估、已灭失房屋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专家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资料或者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有关档案资料,或者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房屋的有关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条 (鉴定结果)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合议结果出具鉴定结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维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存在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果同时抄送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配合协助)

估价机构应当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申请人应当协助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终止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拒绝专家实地查勘的,或者专家实地查勘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估价对象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不一致或者建筑类型不明确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情况,鉴定工作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效期)

5.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格式要求 篇五

(五)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1.总体介绍房屋建筑物的类型、建造日期、面积及特点、日常管理状况;

2.应具体说明评估对象原值的构成;

3.应说明房屋建筑物成新状况,或增贬值因素,并介绍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

4.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费用;

5.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说明已进行现场查勘,并介绍查勘情况;

6.对于国家强制报废房屋建筑物,应特别提示,并说明查勘的状况及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7.对于能够用于独立经营并可单独计算获利的房屋建筑物,一般应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

8.应选择金额大、典型的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

9.房屋建筑物中含附属设备的,应按设备评估的要求进行说明;

10.如列举参照物(比较案例),应全面介绍比较因素;

11.举例房屋建筑物应包括各种结构,对于构筑物也应举例说明。

(六)工程物资的评估

1.应当说明工程物资应用的工程项目;

2.工程物资评估说明的其他要求参照有关存货评估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七)在建工程的评估

1.总体介绍在建工程的项目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在建工程的评估说明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评估说明要求;

3.应说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明细构成,并分析其合理性;

4.应说明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已支付工程款情况,并详细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八)土地使用权及资源性资产的评估

1.介绍土地的一般因素、个别因素、区域因素,包括:行政、经济、社会、位置、面积、价格、用途、级别、使用期限、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容积率、地块形状、临街情况、地形地貌、地质状况、基础设施、交通状况、环境质量、区域规划、周边产业状况;

2.说明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构成,详细说明费用确定的依据,并反映影响因素;

3.如列举参照物(比较案例),应全面介绍比较因素;

4.资源性资产的评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九)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

1.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特许经营权等;

2.介绍无形资产的种类、名称、形成过程、发生费用状况、存在形式、存在期限以及有关权属的具体内容;

3.从法律、经济、技术及获利能力等角度分析说明所申报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需法定年检的,须提供已通过年检的证明;

4.具体说明无形资产特征、获利能力、获利期限;

5.已实际应用的无形资产,应说明其应用、效益状况;

6.具体说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订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7.对于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应适当说明选择原因;

8.反映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状况、企业经营管理、产品更新换代、市场销售等因素对其价值影响。

(十)负债评估说明

1.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评估。

(1)介绍借款的种类、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利率;

(2)写明根据清查核实情况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

(3)写明借款条件对企业资产状况及价值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4)应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并分析利息支付情况对评估值的影响。

2.应付票据的评估。

(1)介绍应付票据的种类、发生日期、偿还日期;

(2)写明根据清查核实情况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

(3)对于带息票据,应说明利息率及支付情况,并表示已考虑利息支付对评估值的影响;

(4)写明逾期未付票据的原因,并表示是否已查明确实存在债权人。

3.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的评估。

(1)简要介绍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发生日期、形成原因;

(2)写明已根据清查核实情况查明其真实性、完整性;

(3)说明已考虑了未达账项对企业负债的影响;

(4)对于预提性质的其它应付款参照预提费用评估的说明要求。

4.预提费用的评估。

(1)介绍预提费用的明细内容、计提依据;

(2)对于长期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说明原因,并说明已查证存在债权人;

(3)说明已查明预提费用系应付未付的费用;

(4)对于非实际负担的项目,应逐一说明。

5.应交税金、其它应交款的评估。

(1)介绍应交税金、其它应交款的具体内容;

(2)介绍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费政策,特别提示被评估单位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3)对于长期未缴的款项,应说明原因。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评估。

(1)简要介绍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2)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工资福利政策;

(3)说明已对工资、福利费的计提、发放或使用进行了核实。

7.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的评估。

(1)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利润(股利)分配政策;

(2)说明已对应付利润(应付股利)按合同、协议进行了清查核实;

(3)对于长期未付的利润(股利),应说明原因,并说明已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8.住房周转金的评估。

(1)介绍被评估单位住房周转金的形成途径和用途;

(2)说明已对被评估单位住房周转金的形成、使用进行了清查与核实;

6.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篇六

一、致委托方函 1

二、估价师声明 2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5

(一)委托方 5

(二)估价方:重庆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

(三)估价对象 5

(四)估价目的 7

(五)估价时点 7

(六)价值定义 7

(七)估价依据 7

(八)估价原则 8

(九)估价方法 8

(十)估价结果 10

(十一)估价人员 11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1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1

五、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2

(一)个别因素分析 12

(二)区域因素分析 13

(三)市场背景分析 13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14

(五)估价方法的选用 15

(六)估价测算过程 16

(七)估价结果确定 26

六、附 件(略)

7.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篇七

关于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

樟树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臵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目 录

一、项目概况.....................................1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2

(一)社会稳定风险内涵.........................2

(二)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2

(三)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4

(四)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9

三、预防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方案....................11

四、结论........................................13

樟树市拆迁办

关于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

樟树市维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拆迁办本着“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建设”等必须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原则,特对樟树市药市路所涉征地拆迁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上述要求,樟树市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臵办公室作为责任单位,及时组建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以下简称药市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认真的社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樟树市拆迁办

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樟树市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以下简称药市路)位于樟树市淦阳路至仁和路之间,药市路直线长度全长为420米,是连接淦阳路与仁和路的交通枢纽,区域集公共服务、居住中心为一体,规划定位为缓解药都南大道交通枢纽压力,拓宽城市交通枢纽线的交通线。

根据规划要求,规划方案一(药市路建设方案-规划18米)涉及包括市民政局福利院两栋房改房在内的共12户搬迁,拆迁面积1620余平方米。民政局福利院公房一栋,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其中临街店面400平方米),共计拆迁面积为2920平方米。规划方案一拆迁安臵补偿资金概算为370.8万元。

规划方案二(药市路建设方案-规划24米)在方案一所涉拆迁面积基础上增加了福城街道办事处誉洲新村安臵楼一栋五层共8户以及1户私房搬迁,涉及拆迁面积约2860余平方米(其中店面为240平方米),以及民政局福利院老年公寓一栋四层(其中二层为8户私房),涉及拆迁面积约1040平方米,共计拆迁面积为6820平方米。规划方案二拆迁安臵补偿资金概算为804.5万元。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一)社会稳定风险内涵

社会稳定风险,广义上是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类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的潜在危害因素,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威胁。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转变成公共危机。广义的社会风险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涵盖了生态环境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等各种风险因素。在狭义上,社会风险是指由于所得分配不均、发生天灾、政府施政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不安、宗教纠纷、社会各阶级对立、社会发生内争等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仅指社会领域的风险。

(二)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

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即政府在执行征地拆迁决策、实施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生命、财产等与其切实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

征地拆迁对房屋户主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精神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这些影响是多方面的:失去收益性物业、失去原有住宅、失去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因邻里关系改变产生的失落感、剥夺感等。另外,不同历史年代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征地性质之间的不同补偿标准和方式,有可能导致群众对比甚至盲目攀比,造成误解,产生不公平感等。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因城市征地拆迁需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被拆迁人,在理论上被称之为“引致移民”,又称之为非自愿移民。与主动移民不同,引致移民的被动性本身即具有一种无奈与悲壮的色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他们失去原有家园,拆迁时不得不背离故土,失去原有的生存空间,去适应一个新的未知环境。引发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分析如下:

1、征地拆迁的强制性

在我国,征地拆迁基本上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由政府发布公告、组织与实施,政府行为常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样做利于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土地征收在对公民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进行,不以公民自愿和同意为条件。其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2、补偿不足

城市区域居住的价值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的城市区域居住环境所代表的价值相差显著。随着城市化的演进和城市的不断扩张,虽然城市边界土地升值明显,但是“故土难离”的传统思想仍然左右着居民对固有居住环境的眷恋。同时,基于我国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广州市的补偿标准为例,尽管和90年代相比有了巨大的增加,但是由于实行的不是市场价,所以很难赶上房屋自身价值增长的步伐,和居民的不断增加的要求和欲望相比,房屋补偿价位常常显得不高。

3、补偿安臵中的社会保障力度不够

离开故土的居民其原有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生存性的需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政府是责任主体,因拆迁导致的失业人口数量在增加,缺乏失业保险和就业培训,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拆迁带来的破坏性

当人们被迫迁移时,其原有的社会联系属性将遭受破坏,社会关系网解体;部分靠门面获取收益的家庭和其它有收益性的生产资料将会丧失,收入来源减少;教育和医疗保健等福利设施及服务短期内将有可能恶化。这种破坏性将影响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5、补偿不公平等其它原因

不同历史年代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征地性质之间的不同补偿标准和方式,有可能导致群众相互对比甚至盲目攀比,造成误解,产生不公平感。另外,政府征地程序不到位、粗暴施工、分配补偿费不当等都可能诱发社会稳定风险。

(三)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内容及其评价

在拆迁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衍生于相关利益群体对征地拆迁项目的抗拒,这种抗拒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上访、留臵原地拒绝拆迁、暴力对抗甚至群体示威等。因此,对拆迁项目所涉及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进行界定,应认真分析拆迁实施后群众可能引发的异议、遭遇到的损失或不适,这些异议、损失或不适即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通过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可能面临的六大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上述六大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分别进行定性评价。为便于评价表述准确,本报告把风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划分成5个等级,可能性由小至大依次表述为: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很大,并根据对拆迁相关利益群体的民意调研结果,界定各类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根据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易发生的社会风险的经验判断,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形,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可能会诱发的异议、损失或不适等诸多社会风险及其评价主要如下:

1、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

风险内容:该项目的决策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该项目是否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建设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风险评价:项目合理性风险较小,而其合法性不会受到质疑,风险较小。

(1)本项目合法,手续完备,程序完备

本项目经过充分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整个项目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地证[20 ] 号)、用地地红线图、纳入20 年政府城市建设计划(发[20 ] 号),拆迁程序正在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安臵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按部就班依法进行之中。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但是,上述依法进行的活动并不能彻底解决合法性的问题。首先,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性的综合开发,用途完全属于我国土地法律规定的公益性征地范围,如果用于住宅、商业等非公益用途,其合法性必将被质疑。其次,药市路建成后,周围土地升值空间巨大,利于提升城市品味。

(2)本项目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本项目位于淦阳路与仁和路之间的交通枢纽贯通,是缓解我市药都南大道交通枢纽压力的必要之举。由于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对于周边工商业的发展同样具有较强的推动力。从城市经营出发,该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地区的合理发展,整合周边市场资源,具有推进城市经济和规划建设的显著作用。同时,因发展影响而言,药市路的开发建设,是联通市“双桥”区域的又一重要启动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的加大区域合作交流,而且有利于实现拓展城市空间和城市建设的战略意图。

(3)本项目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现已经完成了规划编制。

(4)本项目是经营城市,加快城市建设的需要

政府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的投资,提升了区域土地的总体价值。区域土地的总体升值有利于政府在城市建设方面的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取得更好的效益和更高的效率。

2、群众抵制征地拆迁的风险

风险内容:由于拆迁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加上群众对拆迁的政策缺乏理解,因此在拆迁问题上群众往往会与政府站在对立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面,以各种形式抵制征地拆迁。拆迁项目中群众最敏感、最担忧的问题是补偿不合理,丧失原有的居住环境。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要征收至少2920平方米的房屋,所涉拆迁房屋未来升值空间显著,且居民属老住户,大多数看重的是房屋居住的区域性优势。因此居民可能会对拆迁项目产生强烈的排斥和抵触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一经积累有可能演变为激烈的抵制行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住宅的拆除和搬迁,致使其生活会造成一些不便和冲击,如若认为补偿不能弥补因搬迁导致的不便,即使是少数居民同意搬迁,也有可能影响项目的进度和社会的不稳定。另外,原有房屋使用给居民带来了的租金收益短期内可能会失去,从而影响收入水平的提高。

风险评价:群众抵制征地拆迁的风险较大。

为了赢得群众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的支持,拆迁办已在房屋拆迁安臵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成熟的做法,有效地化解了群众对房屋拆迁项目的不理解、不支持。在项目拆迁过程中,一线动迁工作人员高度负责,主动放弃自己的节假日休息时间,积极与被拆迁居民联系沟通,向他们解答各项拆迁问题,宣传项目建设意义和政策;同时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补偿数据,一丝不苟,反复核对,将积极帮助居民解决力所能及的补偿问题,顺利、高效推进拆迁工作。但“工作性引导”不能作为社会风险评估中降低风险因素所要考虑的必要成分。

3、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

风险内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地是一条直线长度约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420米的道路,该项目的实施将打破当地居民的生存现状,使得与外界的联系更加凸显,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外界的干扰,从而造成居民内心的不安与担忧。另外,该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居民异地迁移,进行异地安臵。异地安臵会使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解体,不得不重新组建并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些都会使被拆迁居民在短期内感到惶恐和不适。

风险评价: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较大。

4、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

风险内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在安臵时即可由居民自己选择采用货币安臵方式或安臵房臵换,上述两种方式虽在短期内使居民生活可以为继,但从长期来看弱化了居民的持续生存能力。拆迁安臵,采用的异地安臵方式会使被拆迁户中的部分兼业打工者失去原来打工的机会,造成暂时性的失业,从而使其面临生存的压力。

风险评价: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很大。

5、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

风险内容:药市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地个别居民可能会因为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意而成为“钉子户”,拒绝征地、抵制拆迁。甚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当地居民带来干扰,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的生活与通行,因此有可能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另外,不排除有民间组织通过收买当地居民的补偿“权利”而介入反征地拆迁活动,滋事生非,干扰项目进展,并从中牟利。

风险评价: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风险较小 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6、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

风险内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需征用的房屋,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和景观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在建设期内项目的施工会对地表水、空气、噪声环境等方面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施工机械会有作业噪声,施工机械燃油或机油渗漏会引起油污染,施工物堆料场受降雨冲刷会引起地表径流污染,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或生活垃圾随意抛弃会引起污染。挖掘机械及运土车辆对道路的损坏和环境卫生的破坏的现象将不同程度的存在。

风险评价:项目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很小

(四)药市路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

上文已对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可能引发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六大类风险可能性大小进行了单项评价,为便于度量该项目整体风险的大小,有必要对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大小进行量化,然后得到项目的综合风险大小。

首先根据民意调研结果确定每类风险因素的权重ω,ω取值范围为[0,1],ω取值越大表示某类风险在所有风险中的重要性越大。其次确定风险可能性大小的等级值C,上文已将风险划分为5个等级(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很大),等级值C按风险可能性由小至大分别取值为0.2,0.4,0.6,0.8,1.0。然后将每类风险因素的权重与等级值相乘,求出该类风险因素的得分(即ω×C),把各类风险的得分加总求和即得到综合风险的分值,即Σω×C。综合风险的分值越高,说明项目的风险越大。樟树市拆迁办

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一般而言,综合风险分值为0.2-0.4时,表示该项目风险低,有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分值为0.41-0.7时,表示该项目风险中等,有引发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分值为0.71-1.0时,表示该项目风险高,有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本项目综合风险值求取见下表。

表 1 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风险综合评价

风险权重(W)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C)

很小 较小 中等 较大 很大 0.2 0.4 0.6 0.8 1.0

√ √

√ 风险类别 WC

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 群众抵制征地拆迁的风险

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 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 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 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

0.15 0.20 0.10 0.20

0.06 0.16 0.08 0.2

0.20 √

0.08

0.15 √ 综合风险

0.03 0.61 从表1可看出,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可能引发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综合风险值为0.61,风险程度中等,意味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引发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樟树市拆迁办

预防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方案

三、预防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方案

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为中等,意味着征地拆迁项目不会一帆风顺,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体矛盾冲突的防范,并随时戒备和监控征地拆迁进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发生。

1、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能多种新闻媒体,宣传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对完善我市陆路交通网络建设、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周边土地升值、增加其他居民致富机会和促进物业经营较快增长等方面将带来长期福利改善。尽管短期内部分居民会有少量的利益损失或者带来转型期的生活不便,甚至带来感情的痛苦、焦虑等,权衡利弊,当地居民将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舆论先行。

2、创新思路,讲求科学的征地拆迁方法,以人为本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讲求科学有效的拆迁方法,尤其要千方百计应用那些已被实践证明效果十分显著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法。如市繁昌地段在拆迁过程中,实施“四同时”征收模式,将经济留用地、安臵区用地与项目主体用地进行“捆绑”,“同时选址、同时规划、同时报批、同时建设”,最大程度地照顾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要按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保证被征收对象的知情权。

3、加强风险预警,做好征地拆迁现场维稳工作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樟树市拆迁办

预防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方案

行每日排查。加强征地拆迁现场的治安保障,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或是出现发生的苗头后,各方力量和人员都能立即投入到位,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开展工作;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对能解决的问题要现场给予承诺和答复,确保事态不扩大,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探索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

对那些离开“故土”,难以第一时间在找到合适工作的居民,如果有再就业技能培训的需求,政府应该专门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出一定的预算,采取订单式等方式,向有关社会机构购买培训课程,对异地安臵居民进行技能培训。

5、加强对房屋征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预防腐败的发生

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专项资金、资产合法使用的适度监管,防止因资金使用、资产运作不当而影响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进而发生“衍生性”社会不稳定现象。樟树市拆迁办

结论

四、结论

本报告对药市路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价,结论如下:

药市路征地拆迁项目可能会引发6类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风险,这6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评价结果是:第1类风险,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第2类风险,群众抵制征地拆迁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第3类风险,群众对生活环境变化的不适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第4类风险,群众对生活保障担忧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大;第5类风险,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第6类风险,项目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综合评价,药市路征地拆迁拆迁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中等,意味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引发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的可能。

8.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篇八

首先我们一定要清楚一点就是评估是你最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一个重要依据,不要把他看高了,也不要轻视了他,大家就把评估报告看作拆迁方的首次报价就可以。不要以为拆迁方会真的按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怎么评估的就按照评估的进行补偿,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拆迁方会按照他们的严格的拆迁补偿政策,按照他们自己的计算方式计算,算出来那个数字,您都不想多看一眼,总之怎么压低补偿怎么计算。在这个地方我们提醒您不妨多看一眼。

看什么呢?看他的形式,看他的内容。

形式上看:是否有评估机构盖章、是否有评估师、是否有评估方法、是否有评估时点、是否有评估依据。有朋友会说,什么都没有,就是一张表格。那可以告诉您,他不是评估报告,就是拆迁方的一个低价战略,对您形不成法律上的风险。

内容上:您厂房的面积对吗?结构对吗?评估方实际测量过吗?如果都没有,我们可以肯定的告诉您,不要拿着张表格。因为,一、没有法律意义。

9.房屋交付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篇九

一、房屋交付

1、定义:房屋交付简称交房,是指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2、房屋交付的参与方:开发商、业主、物业,但一定要明确房屋交付的主体是开发商与业主。物业属于第三方,在整个房屋交付过程中是站在业主的角度上去帮助业主进行房屋检验,从而能够在交房结束后更好的提供物业服务。当然,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把房屋交付给业主,物业并不因此而变为房屋交付的主体。

3、房屋交付的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4、房屋交付的条件:房产交付应该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定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文 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4)、水、电等正常的居住使用条件;开发商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约定条件:

主要是满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比如,有验收的条件、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绿化、公共配套建筑、物业服务等房屋交付的条件的约定。

开发商不符合房屋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达到解除条件时,购房人还可以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房屋验收和交房的程序

1、房屋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商组织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5家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在工程竣工前后,规划局、人防办公室、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对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进行专项验收。最后,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规划、人防、消防以及环保等验收内容在内的验收情 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交房的程序:

(1)、开发商发送收房通知单给业主。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三书一证一表),资料包括:A、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B、《住宅使用说明书》;C、《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D、《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E、《竣工验收备案表》;F、面积实测表;G、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H、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注:《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区分: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经过监督 部门的认可,由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该表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2)购房者会同物业验房,验房标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规规范,验房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室内有害气体是否超标及小区环境等;

(3)购房者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物业予以认可签字;

(4)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验房中存在的问题后,再次发出交房通知单;

(5)购房者再次会同物业验房,没有问题,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和《入住交接单》,商品房交付完成。

三、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四、房屋交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商品房“交付使用”。

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 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

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比如未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或者接受交付,但要求开发商在合理的时间予以补正,并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况是交付的房屋有瑕疵且无法补正的。此时购房者可作如下选择:或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 约责任;或接受交付,但要求开发商赔偿瑕疵部分所致损失。比如商品房面积超出约定的较多,小区环境改变较大,甚至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等等情况。

(1)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价格据实计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若小于,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0.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篇十

开题报告

一、综述

1、课题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各地对土地的需求持续增加,拆迁征地已经成为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辛苦建造的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土地纠纷和冲突。在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是由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政策直接关系到拆迁中各方的利益,政府如何避免冲突的发生、稳定社会关系,从而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课题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百度或Google输入“拆迁问题”,都能得到几百万条记录,其中有相关的新闻报道、政府的改革措施、不同领域的学术讨论、网民的自发讨论等,人们对它的关注程度窥见一斑。在学术领域,学者们也从经济学、制度学、法律学、公共管理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

(1)关于拆迁补偿的研究。

谭亚则认为要基于城市拆迁补偿中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基本特征,需要综合运用逻辑演绎、要素甄别以及排除法来界定城市拆迁公共利益,对因拆迁补偿制度自身缺陷造成的利益失衡所引起的拆迁冲突,运用利益均衡思想理论基础,以建构合理的补偿制度。

张芳认为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确立完全的补偿原则,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纳入对房屋所有权补偿的体系中,对于土地的增值价值、预期收益、无形损失也应纳入补偿的范围,在补偿的评估中全面考虑影响土地与房屋价值的因素。

(2)关于政府行为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陈君认为利益冲突是征地拆迁纠纷存在的根源,利益冲突的焦点是征地补偿问题,征地拆迁的实质是利益博弈,而这场博弈的主导者就是

政府。

杨飞认为相对政府和拆迁人来说,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是政府的职责。研究者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使用频率很高的几个词是:“失范”,甚至是“违法”、“寻租”、“博弈”、“暴力”等。

(3)关于政府角色的研究。

周建康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正当性缺失”,姚忠倩、陈红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失范行为,提出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第三部门管理机构的建议。

总的来说我国当前对城市拆迁相关问题的研究还比较零散,并且有以下不足:首先,只是站在政府或农民单方面的角度来探讨征地中的矛盾,而忽略了对政府与农民的互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征地过程和结果的影响的研究;其次,把眼光放在了征地的反面案例,即政府行为不规范、农民利益受损,农民与政府矛盾冲突严重的情况,而忽略了对一些成功案例的研究。

二、研究内容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关于征地拆迁政策演变的研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征地拆迁政策不断调整,补偿标准也不断提高,但随着而来的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通过对文献的检索,对其他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做一个综述。

2、关于征地拆迁中政府角色、责任的研究。

其他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多数认为利益冲突是征地拆迁纠纷存在的根源,利益冲突的焦点是征地补偿问题,征地拆迁的实质是利益博弈,而这场博弈的主导者就是政府。相对政府和拆迁人来说,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是政府的职责。

3、以铜梁工业园区为案例,关于征地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研究。

4、对当前征地拆迁征地政策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次采用了社会调查研究学中的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文献资料的收集、对有关人员的深入访谈以及参与式,获得相关实证资料,并结合公共政策分析、行政管理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等理论对这些实证材料进行分析。

四、论文结构

第一部分,绪论:包括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对象及方法、研究思路及内容。

第二部分,2000年以来,国家征地拆迁政策的演变。

第三部分,征地拆迁中政府角色与责任。政府多元利益目标及其之间的冲突分析、政府三种角色及其之间冲突分析。

第四部分,征地拆迁中政府行为:以铜梁工业园区为案例,政府的争利行为、政府的利民行为和政府维持自身形象的行为。

第五部分,对政府责任的再思考及调整征地拆迁政策的建议,在现有资源条件下使失地农民和政府官员、政府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总和最大化,既经济学中所说的“帕累托最优”。

1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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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

近几年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群体性上访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地方持刀、持械、持爆炸物,使用暴力抵制房屋拆迁。还有的地方利用黑社会势力将农民置于死地,个别人命案震动中央。

问题一: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房地产开发商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在法律上已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女二嫁”的现象。

问题二: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因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能协商一致或补偿款不到位,农民不肯交地。无奈之下,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织强制交地,政府派出了相关人员支持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可依的强制交地行为。

问题三: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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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问题四: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属房屋性质的许多牛棚、羊圈以及大批牛、大群羊的补偿和安置缺乏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接受拆迁房屋还需要收购大批牛、羊的现实。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对此,笔者认为,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应当适用土地法规,而不应当适用房屋拆迁法规。

理由一:土地性质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征地中房屋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通常称集体土地。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通常称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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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二:管理机关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见,征地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三:拆迁主体不同,征地中的主体是政府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者即农民,而城市房屋拆迁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理由四:取得土地方式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由政府办理征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使用,而城市国有土地通过出让后可以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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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五:补偿标准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可见,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属附着物,它的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适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理由六:拆迁程序不同。在我国土地法中只对征地程序及补偿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未专门对征地中涉及的房屋拆迁程序及补偿标准作出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房屋拆迁程序及补偿办法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理由七:适用法律不同。征地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土地法及相关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拆迁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应当在征用时依照土地法规进行,而不应当将属于前期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问题留到后期城市房屋拆迁阶段来解决。否则,一旦产生冲突,房屋拆迁项目不仅难以完成,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同时,也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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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忧国忧民,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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