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2025-02-03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精选4篇)

1.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篇一

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来源:天津海事局 发布时间: [2012-08-14] 津海船员[2002]409号 2002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天津且仅在天津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在船舶上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的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不大于60周岁;

(二)符合船员的体检标准;

(三)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五)完成天津海事局认可的专业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第五条 适任证书由天津海事局印制。第六条 适任证书应标明的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等;

(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职务;

(四)适用的船舶类别或主机种类;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

(一)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设置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二)60—200总吨(220—750千瓦)的船舶设置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

(三)未满60总吨(220千瓦)的船舶设置正驾驶、副驾驶,正司机、副司机。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九条 考试科目:

(一)船长、驾驶员: 1、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60—200总吨船舶:(1)航海基础;(2)船舶避碰;(3)船员职务与法规;(4)船舶操纵。

2、未满60总吨船舶:

(1)航海基础;(2)避碰与法规;(3)船舶操纵。

(二)轮机长、轮机员: 1、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和220—750千瓦船舶:

(1)主机;(2)辅机;(3)轮机管理;(4)轮机操作。

2、未满220千瓦船舶:

(1)主机;(2)轮机管理;(3)轮机操作。第十条 申请适任考试的资历要求:

(一)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担任实际职务18个月。

(二)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三)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四)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五)申请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6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已通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中等及以上航海院校的毕业生,毕业后经过12个月见习,并写出见习报告,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可换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或换发60—200总吨(220—750千瓦)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或未满60总吨(220千瓦)副驾驶(副司机)。

在学校未通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中等及以上院校的航海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经过12个月见习,可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或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或申请未满60总吨(220千瓦)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职务签证的资历要求

(一)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可申请签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可申请签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三)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可申请签发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

(四)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可申请签发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

(五)担任水手(机工)12个月者,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并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签证,可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第十三条 所有在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均应完成“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在安装有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等设备的船舶上担任船长、驾驶员的船员还应完成相应“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在高速船、客船或油船上服务的船员还须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职务签证、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应向天津海事局提交或交验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六)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应在申请表内填妥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水上资历、专业水平和技能、适任能力、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等客观的鉴定和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九条考试科目中“船舶操纵”和“轮机操作”采用实际操作考试外,其他科目均采用笔试。

实际操作考试所需的设备和费用由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提供和承担。实际操作考试在理论知识笔试合格后进行。

第十七条 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都合格者,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未通过考试者,可在两年内补考两次,仍有不及格者,须重新申请考试。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可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向天津海事局提出换领同等级、同职务的新适任证书申请。申请换领新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材料,并在最近5年内有累计不少于12个月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等级、职务的水上资历。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新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不足12个月,或在5年内相应水上资历不足12个月的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时,必须在与证书等级相同的船舶上,在与证书相同职务岗位上见习3个月,并经“船舶操纵”(船长、驾驶员)或“轮机操作”(轮机长、轮机员)考试合格,由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新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12个月的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还需经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科目重新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证的船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水上资历的要求,且安全记录良好,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材料,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及所服务的单位应及时向天津海事局报告,还应当在天津日报刊登适任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所需费用由持证人承担。经天津海事局核实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的日期,高速船和客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0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按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级对应的船舶吨位等级持证,并认可相应的资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天津海事局签发的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在港内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持有渔船船员证书的船员,如需在港内船舶上任职,须在港内船舶上见习6个月后,经天津海事局核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考试科目,参加不超过原证书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定义为:

(一)“天津港内”系指天津海事局管辖的通航水域及港口;

(二)“驾驶员”系指大副、二副、值班驾驶员、正驾驶和副驾驶;

(三)“轮机员”系指大管轮、二管轮、值班轮机员、正司机和副司机;

(四)“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

(五)“客船”系指载客12人或以上的船舶;

(六)“油船”系指用于运载散装石油或石油产品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和发证,应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上级机关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天津港港内作业船船员考试办法》(津海监[88]海字第72号)同时废止。

2.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篇二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港监字[1997]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属各港务监督(局):

为了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提高船员雷达操作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港务监督开展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保证其他各项船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负责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素

2、配备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等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3、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管理系统,配备我局制定的专用软件和打印设备。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前,业经完成“雷达观测和模拟”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专业培训的船员,可向有关港务监督申请换发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合格证。

四、在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应在1998年8月1日前完成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在500一3000总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在2002年2月1日前完成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在500总吨以下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暂不强制要求完成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

五、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雷达操作与模拟器培训的学员及从事雷达操作与模拟器培训的机构。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以及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系指:

(一)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专业培训。

(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操作专业培训。

第五条 参加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岁。

(二)身体健康。

第六条承担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附件二、三的标准。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如有)。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长。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第九条 实施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专业培训时数不少于78小时,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专业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二)每班培训人数不超过32人;

(三)实操训练时,每组不超过4人,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十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程序,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第十一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

(一)培训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规则》建立为达到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目标和计划而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控制。

(二)经授权的港务监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控制。第十二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保持培训教员的相对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或评估,由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实施。第十四条 船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合格。对某一培训项目考试不及格者,准予其补考一次,补考可在培训期问完成或者在培训结束半年内完成;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参加该项目的培训考试。第十六条 实操评估中对使用模拟器评估受训人员的适任性水平时,评估人员应保证:

(一)明确操作的标准并使受训人员明白无误;

(二)明确制定评估标准并做到明白无误,以确保评估的可靠性和统一性,并尽可能达到最佳和客观的测定和评价,使主观判断保持在最低程度;

(三)向受训人员明确说明拟进行评估的工作和技能,确定其适任标准;

(四)操作的评估要考虑到正常的操作程序以及在模拟器上与其他受训人员或模拟器教员间的相互行为影响;

(五)在评估操作时采用的打分或评估方法,应做到有理有据。

(六)首要标准是使受训人员能显示其安全有效地执行任务的能力并使评估人员满意。第十七条 对业经培训合格的受训人员,由授权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签发《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第十八条 港务监督在签发《培训合格证》后,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申请参加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二十条 《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在此之前颁布的培训大纲时废止。

附件一:船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附件二:船员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专业培训纲要;

附件三:船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专业培训纲要。

附件一: 船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师资

1、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航海院校航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不少于二年海上服务资历;

(2)具有雷达和ARPA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技 能,能够熟练使用雷达模拟器;

(3)持有海船船长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或者

(4)航海院校中专门从事航海职业培训的专职教员;

(5)具有港务监督签发的《雷达操作与模拟器培训合格证书》;

(6)在教学能力方面应符合其他相应规定。

2、教员的配备:

(1)应有两名以上教员执行雷达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讲授的全 过程;

(2)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二、设施和设备:

1、有规范的教室和一个用于理论教学的投影仪以及配有电视、录放相机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

2、雷达设备: 具有满足IMO通过的航海雷达性能标准的不同类型的船用真实雷达不少于三部,其中至少有一部具有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的功能,并可正常工作和可供进行拆卸。

3、雷达模拟器: 具有雷达模拟器一套,并满足STCW公约(1995年修正)第A一1/12节所规定的性能标准,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功能和附件:

(1)不少于雷达本船3台,各雷达本船应配有可进行模拟操纵的车、舵设备,可供通讯用的VHF对讲机和电话,海图桌及相应的海图和绘图工具,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用于模拟实际

操作环境的设施;

(2)各雷达本船之间可进行模拟对抗操纵练习;

(3)具有满足IMO通过的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的性能标准的功能;

4、资料:

(1)各雷达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教材;

(3)教员工作手册;

3.船员考试中心地址 篇三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道外区钱塘街221号 上海浦东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8楼

上海丰和路1号 浙江杭州

黑龙江省

黑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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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上海海事局 上海船员考试中心 4 5 6 7 浙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浙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福建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山东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上海市 宁波海事局 浙江省 浙江海事局

杭州市叶青兜路1号 浙江省 浙江海事局

福州市台江区瀛东路13号 福建省 福建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 山东省 长江船员考试中心 9 深圳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汉中解放大道1525号 深圳市机场七路

广州市怡乐路47号

湖北省 长江海事局 广东省 深圳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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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篇四

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

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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