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2024-09-25

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9篇)

1.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中国选择并一直维持了城乡二元结构式的社会体制和城乡差别发展战略,农业被安排承担起了原始积累的重任,农民被限制在农村里、土地上,终于渐渐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这个今天谁也无法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三农”问题又衍生出“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地”这一“新三农”问题。“新三农”问题涉及的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地是城乡关系的“连接点”,是老“三农”问题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其中隐含着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稍有不慎,往往引发社会冲突。因此,分析和认识这些矛盾将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传统“三农”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农耕定居生活方式的解构与片面的城市化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世代居住的农村和赖以生存的土地,涌入了城市,传统的农耕定居生活方式逐步趋于解体。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城市化理念和行为是在城乡生活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在城乡隔离的环境下独立于农村而进行的,这就使得迅速增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被城市二、三产业所完全吸收。有人说,中国的城市化一直很粗暴地把农民排除在外面,按照长期研究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陆学艺先生的说法,“中国城市化就是要了你的土地,要了你的树、你的粮食却不要你的人”。现在的问题是,以前农民还可以守着土地,市民守着城市相安无事,当农民的土地被城市化了,人却没有被城市化,农民就成了游离的人,对城市的怨恨便开始产生,这就很容易造成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我国的城市化中,人的城市化并没有预设其中,进城的农民如何获得城市居民的权利,如何适应城市生活,如何融入城市社会,他们的子女如何获得教育等等,在制度上首先被抛在了城市化之外。这样的城市化不能不说是片面的城市化,这种片面的城市化导致了城市和农村的矛盾加剧。

二、农民工职业的非农化和身份的农民化

农民工通过职业的非农化过程完成了从农民向工人的转换,但由于在目前的政策设置下,即使离开土地、农村,身份上依然被规定为“农民”。这样以来,城市既可以借着户籍制度和人口流动政策的有限开放获得他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又可以不必为他们提供任何社会支持和制度性责任而为这种得益付出任何代价。同时,城市还可以视自身的需要或不需要随时吸收和以各种歧视性手段排斥他们。也就是说,“民工潮”的启动,客观上让农民的“职业非农化”成为可能,但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让城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了他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这种现状导致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边缘人”地位,无法同市民平等分享城市化的成果,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对城市社会产生抵触心理,形成与市民摩擦和对立的集团意识,进而成为城市社会不稳定的矛盾源,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成本和压力。农民工的存在,固然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降低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本,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但其消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的存在既是城乡差别异常显著的缩影,又会反过来扩大城乡差别。这突出表现在妨碍人中城市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小城镇和农村转移,因而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违背产业梯度转移规律。(2)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进城农民工是特殊意义上的精英,即相对于未流出的农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这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了反推作用。(3)按照帕累托精英理论,如果精英群体长期居于社会低层,那就容易引起社会失衡、造成秩序混乱。进城农民工是中青年群体,就业状况本来就不稳定,他们很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即时失业。而失业的农民工又不能像城镇职工一样在失业期间享有失业补助和其他保

障,没有保障的农民工只有靠自己过去的积蓄或向亲友借款度日。在这期间,他们并不返乡,滞留在城市以继续寻找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经济生活来源的青壮年农民工群体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群体充分暴露了农民进行职业和身份转化的制度性约束和身份性困境,随着改革进一步的深入,这样的困境和约束将对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形成重要的制度性困境和现实性障碍。

三、农民工的社会贡献与权益保障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巳有三分之一的农民成为农民工,从事非农产。农民工在第二产业占到70%,在第三产业中占60%。这表明,农民上巳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另外,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工厂”,是因为存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成本变得很低,可以生产出世界上最廉价、最有竞争力的商品,是农民工支撑了中国的“世界加工厂”。可以说,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农民工功不可没。但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地、普遍地遭受到歧视,遭遇不公平待遇。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下,处在城市社会的最低层。清华大学社会学专家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全部100种职业的排位中,农民工居于第94位,而且排在最后1 0个位次的职业都与农民工不无关系。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没有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农民工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医疗、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等与他们无缘。即使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承担有关保障义务,但多数不兑现,保障不到位,也没有法律监督保障。(2)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公共产品。农民工尽管为城市公共产品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无法享受到公共产品的服务,如子女不能进入城市的中小学,不能参加父母打工城市的高考,无法得到购房贷款、购车贷款等。(3)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之间仍存在着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上不同待遇等差异。(4)农民工政治地位低下。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没有自己统一的工会组织和党、团组织,没有当地市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的政治呼声和经济要求,少有社会关心支持和组织保证。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尽人意,既有观念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和法律制度上的原因。社会发展需要稳定的环境,如果农民工的权益要求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定,进而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与社会管理

在中国城市化的过程中,有大批农民失去土地。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保障水平下,有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不但不能得到土地随工业化升值所带来的收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而且还要为转变生活方式、就业方式付出额外的成本。最终,他们将成为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最大的利益受损阶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属于一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这种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种以“低价征用”+“高价批租”为基本内容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各地的市、县、镇级地方政府凭借手中的征地权,以“公共利益”名义和很低的价格强制性地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时,他们利用的是行政配置机制;当他们将征来的土地在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上高价批租时,利用的是市场配置机制。通过这两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的转换,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而农民却带着获得的很少补偿,被迫离开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从征地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会尽量减少对农民的补偿,同时各地区之间争夺外来投资项目的竞争压力,也使地方政府具有压低补偿费用,降低征地成本,以低价土地吸收外来投资的倾

向。农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减少自己的损失,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不得不与实施征地的地方政府对垒。征地之后,再就业、住房、养老、医疗和教育等方面,失地农民与政府官员、村干部依然矛盾重重。现在的问题是,针对上述矛盾和冲突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平和地化解机制。失地农民在不公平的征地补偿中,由于失去土地,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同时,由于他们的农民身份,文化素养和生活习惯,他们也很难融入城市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城里人,而是徘徊于城乡之间,成为尴尬的城市边缘人,更增加了对其管理和安置的难度。一方面,失地农民作为“沉默的大多数”,作为征地的直接利益受损者,在整个征地的过程中,既没有参与权,也没有决定权,甚至没有发言权和还价权,处在逆来顺受的位置。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大多为人中城市近郊农民,他们对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对社会的认识和思想的活跃程度都不同于一般的农民,所以易酿成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从而使冲突和矛盾变得更加激烈,危及社会的安定。同时我们还要警惕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大量外流,失地农民涌入城市又没有稳定的收入,生活没有保障,有可能造成大量城市新贫民的现象。

五、农地的资本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

在家庭承包经营下,农地首先具有保障功能,它是农民的生命线,担负着农民失业保险的重责,也是农村居民之温饱水平的实物保障。其次,农地是生产资料,它能通过投入生产过程获取要素投入,具有资本功能。在比较贫困的地区,农地问题使土地的经济功能,特别是社会保障功能更加凸显了出来。原因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取消各种提留、以工补农政策措施的实施,种田净收益大大增加。不仅对种地农民而言是一种收益的补充,而且对无(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失去了最根本的生活保障。所以,农地征用与农民的反征地抗争越来越厉害。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却在不断弱化,其资本功能却日益凸显,经济越发达,对农地资本功能的要求就越高。农地的社会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转变,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农地所能提供的保障功能的局限性所致。由于农地能给人们提供的主要是就业、粮食等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对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昕提出的教育、医疗等保障却无法满足,而这些社会保障功能,要通过整个社会资源的综合运用来实现。大量研究表明,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地对农民生存发展的保障能力在不断降低,农地保障已开始出现“虚化”现象,昔日珍贵的农地资源巳变为很多农民“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负担。因此,适时推动农地由保障功能向资本功能转变,已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经济问题研究的一个迫切课题。上述由“新三农”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有的巳经充分暴露,有的尚未充分暴露,但可以预见。而且解决这些矛盾要有一定的条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必须有所作为,推动矛盾向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方向转化,这是全社会应有的态度和责任。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潍坊市委党校)

2.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二

经济学上将投入生产活动中的一切要素统称为资源, 包括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等等, 其中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 是所有资源中最为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或劳动力资源, 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总和, 表现在体力、智力、知识和技能等四个方面, 同时具有一定的特质性、可用性和有限性。

通常来说, 人力资源的数量即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数量, 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是社会生产的先决条件, 充足的人力资源有利于社会发展。当今世界, 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实力的竞争, 特别是科技发展能力的竞争, 但归根究底是人才的竞争, 也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人力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率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走高趋势, 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一) 人口红利逐渐消失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根据2013年2月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大陆人口总数达到13.5亿, 其中15-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69.2%, 与上一年末同比下降了0.6个百分点, 而60周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4.3%, 与上一年末同比提高了0.59个百分点。从上述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 我国正逐渐步入了老龄社会, 且实际可投入到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力十分有限, 人力资源的数量不断下降, 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抚养负担轻、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

(二) “刘易斯拐点”到来, 用工荒现象加剧

刘易斯拐点是与人口红利相对应的一个现象, 指在工业化过程中, 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 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 最终枯竭。“刘易斯拐点”的到来, 预示着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随着剩余劳动力不断的减少, 劳动力不再“廉价”, 加之我国产业结构并不十分合理, 粗放的、低水平的、劳动力密集的产业仍然较多, 这些产业上的用工荒现象正在不断加剧。

(三)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机制落后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成绩世人瞩目, 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究其原因就是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不完善。我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起步较晚, 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近几年才开始的。一方面, 由于制度的不同, 一些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无从借鉴;另一方面, 由于一直沿用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 使得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缺乏太多的经验指导, 成效十分有限。除此之外, 粗暴的生产方式, 教育和科技无法全面普及, 劳动力分布不平衡等因素也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具体而言, 目前我国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较为盲目。一味追求学历而忽视实际能力, 导致高学历者学无所用不能胜任工作, 而低学历者又往往得不到适合的工作, 造成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人力资源的素质涵养, 抑制了人力资源潜能的发挥, 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

三、人力资源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 人力资源开发模式僵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纵观当代社会下所有的企业和单位, 有两类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类叫做领导, 一类叫做职工。领导决定职工执行, 领导安排工作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已经成为了固定生产经营模式。这种不平等的直线制管理模式使得领导和职工之间在心理上就有着无法逾越的鸿沟, 影响了工作中的互动和交流, 僵化的体制极大地限制了职工的能动性, 相对应的也使领导不能更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

(二) 人力资源知识更新和能力培训不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科学技术日益进步, 知识不断更新发展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必然结果, 大部分企业只看到了眼前利益, 不断损耗着人力资源的效能而忽视对人力资源的技能培训与实践锻炼。试想一个极为优秀的人才如果一直固步自封, 那么到了江郎才尽的一日也就必然要脱下人才这个光鲜亮丽的外衣。一个企业只知道向职工索取而不为员工充电, 那么生产力下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这样落后而可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也将会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

(三)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陈旧、观念落后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我国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沿用的一直是党政机关管理的模式, 虽然始终在强调上下级垂直的旧模式不利于社会发展, 对旧模式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改革, 但至今仍未完全摆脱传统人事管理制度的阴影。管理机构繁冗, 管理人员众多, 管理职能模糊, 出现管理问题相互推诿, 人力作为一种资源管理显得支离破碎。

与此同时, 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在落后的管理模式推动下也显得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格格不入。对于人才的提拔, 重资历而轻能力, 重关系而轻效益, 在人力资源的管理观念上似乎仍存在一些拉帮结派的封建色彩。相对于拥有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人才而言, 管理人员似乎更喜欢愿意服从命令和安排的职工, 这样落后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是与国家努力打造的创新型社会背道而驰的。

(四) 人力资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

人力资源的生产力以及价值实质上是从竞争中体现出来的, 如果没有竞争, 甘于平淡, 那么人力资源的生效效能将会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人都是有惰性的, 一旦有了稳定的工作就容易陷入一种不思进取的怪圈, 不容易产生危机感, 竞争意识也在逐渐的淡化。企业如果有一套系统、规范的激励机制, 明确奖罚机制, 拒绝搞平均主义, 考核不走过场, 效益与工资挂钩, 能力与职位挂钩, 就可以充分调动起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对企业的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 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文化氛围, 无法激励职工以充足饱满的热情去对待工作, 那么走下坡路是必然的结果。而目前, 大多数企业还无法完全做到通过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协助人力资源的管理, 无法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五) 用人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

首先,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用人制度方面还是过于保守, 在人员编制和人才引入渠道等方面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进一步变化, 管的过宽, 统的过死, 领导内定仍然是人才引进的固定原则, 单位在人才引用方面似乎没有更多的话语权, 出现了“想留的没留下, 不想留的一大堆”这样尴尬的用人现象。

其次, 用人制度缺少规范、科学的操作程序, 是否用人, 用什么样的人在大多数企业中还是领导说了算。排资论辈、因人设岗的“潜规则”大大损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而这种看领导颜色的用人制度也严重遏制了职工的自我发展和主动进取的精神, 从而造成了人才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违背了发展集约型社会经济的初衷。

四、结语

总之,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离不开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分析当前人力资源现状, 探讨人力资源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是为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面对当下的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出解决策略, 将矛盾转化为推动力,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企业要想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社会经济要想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 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本文通过对当前人力资源现状的分析, 并深入探讨当前人力资源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诸多矛盾, 希望对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科学管理提供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人力资源,现状,社会发展,矛盾

参考文献

[1]吴贺琴.浅析当前国企人力资源结构现状与发展的矛盾[J].价值工程, 2010 (6) .

[2]孙习习.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现状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3 (15) .

[3]赵建红.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策略[J].中国经贸, 2013 (16) .

3.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三

【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民内部矛盾 成因

一、和谐社会与人民内部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全面而持久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是以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价值功能在于营造正义、民主、自由、法治、平等、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满足人民的主体价值需求,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协调发展,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过程中。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人民内部矛盾的成因

1. 生产力水平不够高是根本原因

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相对滞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有时甚至转化为对抗性的矛盾,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目前经济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物质利益作为利益结构中的核心内容,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和取得收入方面还存在着不平等现象,这必然引起分配不公、行业之间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以及各种经济成分之间收入差距的矛盾。而社会不和谐不过是物质利益矛盾的外化形式。

2. 社会政策缺失,社会保障脆弱是深层原因

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原有的农村保障体系随着集体经济的瓦解已基本解体;城镇中原来的保障制度存在种种问题,许多劳动者还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由于没有社会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与发展机会处在更为脆弱的状态,更容易受到失业、疾病、工伤的打击,他们的子女也更容易失去平等的发展机会。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城乡二元化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随着大量的农村务工者进城打工,城镇中也出现了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农村来的务工者不能享有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和保障,而且连他们的子女也无法在城里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这又造成了城市化过程中的社会分化。

3. 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是主要原因

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新旧体制在磨合过程中带来的碰撞和磨擦所引起的,新旧体制交错,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政策不配套,管理不到位,各种碰撞和磨擦交织在一起而产生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向治理和善治的转变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人们曾经希望政治体制改革能够走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前面,至少也能与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同步。正因为如此,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才不可避免。

4. 少数党员干部能力素质低下,腐败行为严重是突出原因

近几年,领导和群众矛盾紧张,主要是少数领导干部在生活待遇、利益享受上严重脱离群众,甚至贪污腐化,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邓小平指出的:“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少数官员 “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官僚主义是造成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

5. 公共管理体制建设相对滞后,发展不平衡是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变。但相比较而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滞后,不能很好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存在着许多体制性障碍。公共管理体制建设的滞后主要集中体现在:一是管理关系不顺。诸如,党政关系、政府和企业、党与政府同第三部门的关系等还没有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责权也没有完全理顺;二是公共管理体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原有的农村医疗卫生合作体制却在改革过程中流失了;在社会治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各种犯罪还在高位运行;在社会事业方面,有效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认清楚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原因,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使社会达到真正和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7

4.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四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辩证统一的社会

社会祥和、稳定、协调、宽容、理解固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但这些并不意味着社会矛盾的消失。认识社会矛盾,善于协调和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使社会各种利益主体和各种思想意识处于和而不同的社会,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具体的和现实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作为社会进步的理想状态,在矛盾运动上的表现就是社会矛盾的同一性。但是,同一性不是脱离斗争性而孤立存在的东西。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处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跨越的进程中,因此,思想上的先进与落后、观念上的前卫与保守、地域间发展速度的快与慢、物质上的贫富差别、城乡对立经济结构的客观存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突出矛盾、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的不够完善等现状,都必然存在并反映到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之中,构成和谐社会矛盾的斗争性。和谐社会的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人类社会是在不断认识矛盾,又在对矛盾认识的指导下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尽管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有所不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认为和谐社会就是各种矛盾已经消失、已经进入了无矛盾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和谐社会就是形而上学视野内的、无矛盾和无差别的绝对等同的社会,而这种社会恰恰是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是针对当代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的特点而提出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决定了和谐社会主要矛盾的斗争形式是非暴风骤雨式的,解决这一矛盾的路径必然是渐进式的改革。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各个群体各个阶层利益上的分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道德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这些矛盾绝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运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处理,通过沟通、交流、引导、教育、宽容、理解等方式来解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性。但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也不可能是没有敌我矛盾存在的社会,由于国际上反华反共势力的存在,由于国内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的存在,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敌我矛盾,存在着阶级斗争。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中仍需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仍需要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局面。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矛盾分析法并没有过时,它仍然是我们正确认识和谐社会的根本方法。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矛盾的稳定性与动态性辩证统一的社会,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共存互动的社会

是否将社会即使是和谐社会理解为一个过程,这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重要区别。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平衡与运动是分不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89页)因此,我们在认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用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历史的观点来审视和指导我们的认识和实践,摒弃将平衡和运动相分割的错误观点和方法。

社会和谐意味着社会稳定。但是,这种社会稳定不是抽象的和僵死静止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既要重视社会的稳定,又要重视社会的改革与发展。要在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中促进社会稳定,又以社会稳定的成果推进社会改革和发展。由于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发展问题仍然是我国社会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发展、改革和稳定三者关系中,发展是目的,是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根本和关键。只有通过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才能使人民满意、人民高兴,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为此,邓小平把发展当作国家的根本大事来抓,精辟地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7页)此外,我们坚持发展、加快发展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为了加快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改革是促进发展的动力,是扫除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手段。因此,要把改革与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改革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通过改革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改革与发展两大辩证关系中,发展是占主导地位的,是目的,是方向;改革是手段,是路径,必须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总目标,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

在发展、改革和稳定的辩证关系中,稳定是前提,是改革和发展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也为稳定创造条件,有利于巩固稳定和进一步加强稳定。发展、改革和稳定三要素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促进,形成了辩证统一体。在这个辩证统一体中发展是主要方面,它规定并制约着改革和稳定的存在与变化,对改革和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值得强调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改革与稳定的主次地位可以相互转化。中国改革开放伊始,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导致了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严重干扰了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在这一特定时期,社会诸多矛盾的地位发生了变化,稳定上升为社会的主要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当务之急。

由于发展、改革和稳定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程之中,因此,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是矛盾稳定性与动态性辩证统一的社会,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共存互动的社会。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和谐社会,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在新时期对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出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要求,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具有普遍性意义。封建社会也有追求社会和谐的愿望,明代王廷相在《慎言·御民篇》中曰:“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见王延梯,第112页),意欲通过民富民乐来达到天下顺治和静即太平和谐的目的。资本主义社会则高举“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大旗,意欲构建平等、民主的乐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所谓和谐社会的否定和超越,是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代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它具体落实在共产党人立党为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

注重矛盾的特殊性,善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9页),是马克思的重要哲学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这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要求和特殊本质,是中国具体国情的充分体现。实践证明,“中国搞资本主义不行,必须搞社会主义。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当然,矛盾的特殊性又和矛盾的普遍性存在着密切联系,脱离矛盾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是不存在的。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充分注意人类社会中共性的东西,积极吸纳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文明成果,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要依靠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基础,但是,离开了国际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应该充分利用世界的先进的成果,包括利用世界上可能提供的资金,来加速四个现代化的建设。”(《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3-234页)同时,由于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特殊性和个性特点决定了我国在对外开放、引进世界的文明成果中必须防范和抵制不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及资本主义国家中腐朽丑恶的东西。社会主义的性质赋予了我国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特殊规定性,揭示了我国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有条件的,是与西方国家倡导构建的和谐社会理念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的。总而言之,我们党所倡导的、全国人民所期盼的、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代表着时代发展趋势的和谐社会,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五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三农”问题,东西部经济差距问题,城乡差距拉大、住房困难、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等问题。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且总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的过程。下面用唯物辩证法分析说明如何正确对待我国现阶段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就是差异状态的和谐,有差异就有矛盾。正确处理矛盾,首先要敢于正视矛盾。《矛盾论》指出,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学会矛盾分析的方法,正视矛盾,不回避不掩盖矛盾,在矛盾斗争中发展完善,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和对待不同层次的矛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三个层次的矛盾,即社会的基本矛盾、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社会的具体矛盾。社会的基本矛盾必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将社会矛盾区分为社会基本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同时必须认识到,无论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还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都是抽象的,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矛盾来体现。针对不同层次的矛盾,我们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即坚持用改革的方法,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存在的不适应;用发展的方法,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通过改革促进发展,发展又有利于具体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在社会具体矛盾解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全面解决。

2、坚持改革开放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我们改革开放到今天,依然面临着经济增长与自然和谐的矛盾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这也是长期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讲,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使得农村与城市发展的巨大差别。比如,就贵阳市目前的情况来看,相对于其他地、州、市来说,农民收入的增速比较快,但是相对于总体的国民收入增长而言,他们的增长率仍然相对偏低,且受物价尤其是CPI波动影响较大。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稳、更快地发展,首先要处理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在坚持政府引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动跨越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步伐,让我们在改革开放当中发展,在发展当中改革开放。

3、坚持科学发展化解社会主要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集中体现在就业问题、群体性事件问题、环境问题以及城乡间、地区间差距过大问题上。近些年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加,追究其根源大多是经济利益驱使,除干部官僚主义作风外,影响问题解决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同时也带来环境问题。人与自然的和谐被打破,未来的发展受影响,解决问题的出路就是科学发展,就是在于建立一个循环经济、节约型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还要面临贫困问题、三农问题和地区差异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五个统筹”,能够有效抑制和克服差异过大问题。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

4、逐步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谐社会是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又可以归结为社会政治关系的和谐,因而和谐社会的本质在于人的政治生活和谐。人的政治生活和谐,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矛盾论》的基本观点,正确处里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抓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形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工作机制。确立人民内部主要矛盾,科学认识和着力解决这个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毛泽东也特别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形成争取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也成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重点。

6.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六

农村 征地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新的、特有的社会矛盾。征地社会矛盾是指因政府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产生的以土地人身依附关系衍生的征收土地收益分配社会矛盾 法律 关系的总称。征地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行政法律监管不到位、司法审查薄弱、滥用村民自治权等。为避免因征地导致的农村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大力完善有关征地、土地收益分配、农村集体 经济 组织成员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等。

7.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七

一、检察办案环节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情况

(一) 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下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 该严当严, 该宽则宽, 宽严适度。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 在宽严结合、宽严适度的大原则下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表现在: (1) 突出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即不再单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味强调“严打”, 而是进一步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执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做到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 都要于法有据; (2) 适度把握“严打”的重点。在“严”的适用对象上, 把打击的重点锁定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上; (3) 将实体上“依法从重”与程序上“依法从快”结合起来。即在实体上, 依法加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程序上, 要求对属于“严打”范围的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及时起诉, 以收雷霆之效果。

(二) 在“宽严相济”的理念下慎用批准逮捕权、起诉权。

为了在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两大检察工作环节充分实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起诉条件, 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此要求下,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以宽严相济的理念审视逮捕、起诉的条件:一是坚持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 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从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具体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有逮捕必要,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 尽量不予批捕。二是严格掌握起诉条件, 充分考虑起诉的必然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在依法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类情节的基础上,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 落实“宽严相济”要求, 逐步推行刑事和解工作。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 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不介入双方当事人和解, 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被害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为此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案机关撤案;二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调停人对案件进行和解。主要是由案件承办人在犯罪嫌疑人 (或其家属) 和被害人之间沟通, 或召集双方进行和解, 促成和解协议和达成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二、检察机关在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贯彻“宽严相济”中存在的问题

1. 批捕率过高, 宽严失衡。

鉴于公安机关在办案指标的工作机制之下片面强调刑事案件的批捕量, 有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本来可以作出不捕决定, 但碍于面子和长期合作关系, 检察机关也作了批捕的决定, 造成逮捕率过高。与此同时, 受求稳怕错的思想影响, 审查批捕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 往往不敢大胆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 也是造成批捕率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2. 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偏低, 宽严失度。

正确运用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标志。由于上级检察机关限制不起诉率, 加上不起诉的适用程序繁琐, 基层检察院往往不愿意适用这一权能, 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率较低。如笔者所在市某基层检察院在2008年至2009年1-5月, 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8件12人, 仅占受理移送起诉案件总数的2.3%。

3. 对轻罪启动刑事立案监督, 宽严失据。

在上级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提出量化任务之下, 有的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轻罪案件也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宽严失据。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轻缓处理的适用程序繁杂。

检察务实中, 无论是不批捕或是不起诉, 适用的程序都十分繁琐。如不批捕, 办案人员提出后, 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不起诉则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检委会层层报批, 对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的, 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繁琐的适用程序促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宁重毋轻的倾向。

2.“宽严相济”缺乏实施细则。

由于缺乏具体执行标准, 执法人员受执法能力、执法水平限制, 办案中难以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把握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 担心承担打击不力以及放纵犯罪的责任。如某基层检察院承办的韦某某抢劫手机 (价值400人民币) 一案, 考虑到韦某某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自首、初犯、偶犯等因素, 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但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不属实施宽缓对象, 一直要求对该案进行复核、复议。检察机关也有些同志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十足是学校的小混混, 光天化日暴力抢劫, 不属宽缓对象。由于缺乏细则性操作指导, 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在适用宽严相济问题上顾虑重重, 畏首畏尾。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公正执法能力。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 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事。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牢固树立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相匹配的学识和才能, 如果空有公正执法之心, 而无公正执法之能,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无法实现, 因此, 要以大规模教育培训为契机, 扎实推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争创学习型检察院”活动, 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 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广大检察官的公正执法能力, 以适应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需要。

(二)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 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 贯彻落实不够准确, 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 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 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 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一是确立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捕、不诉决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撤消或指令下级检察及时纠正;二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 由本院的纪检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对轻罪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案等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构筑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如为了提高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的准确性, 可以确立侦查机关的听证审查申请权, 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 应通知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听证审查申请。此外, 还可以通过加强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三) 完善立法, 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 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立法。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适用对象仅限于“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这已经不适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要求。因为在基层, 轻罪案件占的比例较大, 不少案件最终法院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 这样的司法处理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也不利于犯罪人尽快解脱羁押。有必要尽快完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放宽不起诉的范围。

二是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 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 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操作处理规范。

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工作中, 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关, 这就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贯彻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本文中, 笔者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执法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

8.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八

关键词:矛盾纠纷;研究;健全机制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菏泽市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现突破菏泽战略,实现菏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由于当前社会阶层、经济利益群体的差别,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主要的、基本的矛盾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能够解决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如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菏泽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

由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复杂化、思想文化意识的多样化,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因素,矛盾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转向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2社会矛盾的客体多样化

矛盾纠纷情况由过去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住房问题、劳动人事纠纷、环境污染、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工伤理赔、干群关系等矛盾。

3社会矛盾的形式群体化

在实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改革发展中涉及利益纷争的矛盾往往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事转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4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由过去的民事矛盾发展到民事、经济、行政矛盾交叉重叠,且大多涉法涉诉、具有政策性诉求或牵涉公民权利等复杂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难度加大了。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必须联系菏泽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畅通民意,保障民权;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并增强法治观念,科学防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菏泽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不断发展,形成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多元利益主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多。如收入差距拉大、企业改制减员、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从制约矛盾产生发展的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菏泽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从2007年起菏泽市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全市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今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的力度还会继续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从菏泽市目前的状况来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因此,着力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菏泽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从调解类型上看,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各级政府和组织只忙于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多元的机制设计,不同的调解部门和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较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我们在解决纠纷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也反映了实践中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样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现在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尝试都是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创造的,大部分机制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来解决当地的纠纷,机制创新多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推出一种工作方式,较少从全局上来考虑各机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具有地方个性特色,缺乏全面统一的共性特色。

总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总的来说理论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与理论模式,实践中也还在探索当中。由于“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如果多注意改革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将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立足于菏泽市情,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中,挖掘各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结其中的运行规律,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菏泽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根据菏泽市存在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及调处化解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应坚持全面覆盖、切实有效、防治结合、稳定长效、各方联动、责任监督的原则。以此出发,确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对策。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目的上看,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而且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稳定和谐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即以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为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考核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一方面要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内容列为创建“平安菏泽”和综治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责任到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从主体上看,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和资源,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是极为必要的。

1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要解决和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其次要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

2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形成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3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的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消融矛盾。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分类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特点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从而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5完善各类调解途径的衔接机制

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要解决好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三)从过程上看,要建立健全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水平。要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损失,降低调处化解的成本。为此,要建立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如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的排查、防控机制等。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从形式上看,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成熟与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形成长期、有效、稳定的领导责任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查究机制、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灵敏的信息处理机制。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的长期稳定有效。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实现各单位之间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默契配合,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应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

式,使群众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排调”网络,保证矛盾纠纷不遗漏、不扩大,有效维护地方稳定。

(五)从结果上看,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判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好坏的标准是实践,我们只能根据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具体来说就是看我们建立的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和谐菏泽建设。为此,我们需要从菏泽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存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建立起符合菏泽市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六)从实践上看,要不断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合治理、信访资源,充分利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整体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合治理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合治理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9.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研究 篇九

摘要: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并且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中国化就是在把中国的具体国情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在一起的过程,而矛盾分析法又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最根本的方法,因此利用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十分具有意义。在我国,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所处的环境、所面临的问题都处处充满着矛盾,因此,将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应用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指导我们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工作,同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社会的和谐中实现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实现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矛盾分析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是和谐的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是发展的主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并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谐不是消灭矛盾,而是各方面矛盾的融合,由对立转化为统一,各方面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的核心,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最普遍最根本的方法。从矛盾的观点分析中国和谐社会的发展,结合矛盾分析方法,为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提供方法论方面的启示。

一、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有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还有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看问题。

第一,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对任何事物,在任何时候,都要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坚持两点论和两分法。

第二,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所谓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就是要善于在对立面中看到统一的因素、部分和趋势,弄清它们是怎样统一的,在什么条件下互相转化以便创造条件保持统一或促使转化。所谓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就是善于在统一中看到对立的因素、部分、方面和趋势,弄清它们是怎样对立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对立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以便采取恰当斗争形式。

第三,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还要善于抓重点,要使“两点论”与“重点论”恰当地结合起来。因为,一分为二中的两个方面绝不是半斤八两、主次不分的。相反,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问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在观察矛盾和处理矛盾时,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在矛盾普遍性的指导卜,着重把握矛盾的特殊性,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

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观点,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谐是事物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矛盾运动发展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党的领导集体在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进行了发展和创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矛盾,这些矛盾是和谐发展的动力。认识到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立足我国特殊国情,掌握矛盾运动规律,运用矛盾分析法,处理好各种矛盾,是实现和谐发展的途径。

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贯穿于一切事物发展的始终,矛盾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于共性与个性,相对与绝对的道理,是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在各种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这些矛盾中有主次矛盾,这就要求我们用矛盾分析方法,分清主次,抓主要矛盾,兼顾次要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矛盾分析法与中国国情的结合及发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集体,在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分析、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的过程中,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邓小平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他对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贡献在于,第一次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反复强调要发展生产力,并且提出了判断中国共产党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即“三个有利于”标准。邓小平结合国际国内形式对于矛盾规律进行了创造性地运用,都体现在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中,比如: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等,开拓了矛盾规律学说的新境界。

江泽民深刻地发挥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有关思想,重申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它们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那就必然要发生调整和改革。他的思想中围绕着社会主义基本矛盾这一中心问题对社会中诸多问题如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生产力中的人和物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是对毛泽东和邓小平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观点的继承和发展。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首次完整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体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谐指的是对立事物在一定条件下达到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和谐指的是一种发展状态,和谐不是矛盾的消失,是矛盾各方面或者不同事物的矛盾斗争到一定阶段而达到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状态。

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矛盾运动为和谐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和谐是各种事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健康状态。协调好各种矛盾,达到事物的和谐状态,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在和谐中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促进和谐。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解决促进事物发展,我们用矛盾分析法研究分析、解决问题,最终也是为了促进事物的共同发展,达到和谐发展的状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承认矛盾,“和而不同”,重要的是把握矛盾运动的规律,立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向和谐的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和谐发展(一)在我国,社会矛盾无处不在 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个矛盾的集中体。在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都存在着矛盾,每对关系内部也存在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我国具有一般社会主义社会的共性,但是我国具有中国自己的国情,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别国的国情是不同的,这体现了矛盾的特殊性,我们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就要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矛盾,每个新阶段也会出现新问题、新矛盾,诸多矛盾存在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就需要我们首先认识到社会的各种矛盾,然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主次矛盾,处理好各种矛盾,充分发挥各要素的效能,这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途径。

(二)矛盾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唯物辩证法主张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之间的斗一争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是协调好各种矛盾的关系促进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和谐——不和谐——和谐的过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城乡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人的发展与保护自然的矛盾等等,每个矛盾的解决都促使我们向和谐迈进一步。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中存在的其他方而的矛盾和出现的各种新矛盾,不断地实现社会和谐。矛盾是和谐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和谐发展的动力。社会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矛盾的各方面以及各种矛盾会相互作用。我们要构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需要认识到诸多事物的矛盾并且在诸多矛盾中分清主次、抓重点、统筹兼顾。处理好了主要矛盾就把握住了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同时兼顾其他的矛盾,就会逐步向和谐迈进,促使社会在和谐中发展,在发展中变得更加和谐。

(三)运用矛盾分析方法,促进和谐发展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差异和矛盾的和谐是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过程。根据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具有社会主义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的矛盾。我们是一个人口大国并且有自己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其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们实施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个主要矛盾。同时,这也决定着我们可以通过渐进式的改革解决这些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矛盾,需要我们正视这些客观存在的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各阶段的特点,来研究这些矛盾的实质及产生的根源,并且找出解决这些矛盾的具体途径。抓住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分清主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全而牢固的基础。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充分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优秀文化成果,养精蓄锐,增强综合国力。同时,我们国家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和引进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必须防范和抵制不适合我国国情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腐朽的东西,抵制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等,这样有利于我们在遵循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处理内部和外部的矛盾,实现内外部的和谐,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运用矛盾分析方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与计划是对立统一的,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生产与消费、累积与消费、财政收入与支出都是对立统一的,这说明对立统一贯穿于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要善于分析矛盾,解决矛盾。而要分析矛盾,首先就要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归结起来,可以说,由企业、居民、金融机构、政府、中间组织和国外六个主体构成。各个主体通过各种经济资源载体进入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形成各种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构成虽然与资本主义看似差不多,但实际情况复杂得多。主要是中国处于转型期,既有社会主义因素,又引进一些资本主义东西。如企业,国有企业为主,但又有很多个体经济、私企、外企、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各主体之问关系、地位、作用,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这给我们的宏观调控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厂。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工业化、城市化,这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应当走一条中国式的城市化道路,就是要充分考量我国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人口多,因而粮食问题最为重要。这些年,我们只想到的是把农业劳动力转出来,把城市规模怎么扩大,却没有一个通盘计划,总是那么随意,自目,长此卜去会出大问题。最近几年,通胀时时出现,主要是粮食、蔬菜涨价,而粮食蔬菜涨,又是由于城郊大片土地被占,粮食、蔬菜产量减少所致,这靠改变利息是不管用的。国家应当有近期和远期规划,在保证百姓吃饭问题前提卜,去制定出全国城市规模,住房大小和楼层,城市居民多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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