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定(精选12篇)
1.社保新规定 篇一
退休年龄新规定(最新)退休年龄新规定 男性:到202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5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0岁,196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55至196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895。计算公式:2025-(196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895。
女性(工人):到204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6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50岁,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65至198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915。计算公式:2045-(198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15。
女性(干部):到203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60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55岁,197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60至197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905。计算公式:2035-(197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05。
[社保退休新规定]
2.社保新规定 篇二
一、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时代性
(一) 紧跟时代潮流发展的需求。社保档案管理涉及所有大众, 因此, 要关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效率和质量。为了解决效率和质量的问题, 社保的档案管理工作要紧跟时代潮流发展, 持续不断地创新, 坚决抵制那些传统落后的管理观念和方式, 时刻以社保档案的需求为根本, 从根本上对档案管理的工作观念、方法进行调整与创新。也因此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 对我国社保档案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 满足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需求。社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由纸质资料逐步转变为虚拟资料, 在落实的过程中, 需要将管理工作的对象和性质等进行转型, 需要社保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充分的采用当前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进行创新, 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手工管理方式, 致使很多档案资料, 无法满足人们对于档案资料的需求, 因此, 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势在必行。
(三) 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性。社保档案是一种极具价值的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 社保的档案管理工作也需要进行创新和改革, 采用统一的平台, 将各个部门的档案资料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实现实体资料向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能够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更进一步地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四) 增强环保意识。采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 会浪费大量的纸张资源, 同时还不利于管理保存, 因此,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 能够持续不断地增强环保意识。但是要想将数以万计的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信息, 还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 需要各方领导的支持和相关人员的不懈努力。
二、社保档案网络信息宣传新方向
(一) 服务性。针对社保档案的相关服务系统提供便捷的服务, 能够通过快速有效的数字化、网络化的检索系统搜索到自己需要的档案信息, 并及时通过网络完成对档案信息的传输服务。由此, 社保档案网站务必尽可能丰富档案信息资源的在线检索服务。
(二) 宣传性。社保档案可以通过现代化的宣传方式为社保提供相应的形象宣传, 利用社保档案资源对社会大众进行社保信息的宣传, 另外, 通过网上档案展览等形式进行多样的教育活动, 发挥其宣传教育的功能。
(三) 网上办事功能。社保档案信息服务是公众单向的从社保部门接收信息, 利用者无法向社保档案部门提出要求。因此, 档案网站还需要在档案信息服务的基础上, 增加动态咨询服务, 实现网上办事, 达到档案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
(四) 交流性。根据在网上留言以及网络调研、投诉、邮箱回复等方式与使用者进行交流, 可以让档案管理部门更充分地通过档案网站与大众之间进行沟通。
三、总结
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下, 要想做好社保档案管理工作, 就必然离不开创新。要积极主动地转变管理思想, 大胆创新, 要吸收和引进他人的先进管理经验来为我所用, 要规范信息管理的标准, 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同时还要加大在软硬件方面的投入力度, 只有这样, 才能够确保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紧跟时代潮流发展, 为更多的人提供档案服务。
摘要: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深化, 社保档案管理是新时期社保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社保档案不仅详细记录了每位成员的社会参保记录、社会保险数据的统计以及业务办理的全过程等。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发展, 社保档案信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共享, 不仅能全面了解自身的投保情况, 还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提升。因此, 要充分重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 发现问题并且寻找出优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社保档案,档案管理,新思路
参考文献
[1]狄爱玲.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应用中的问题对策[J].天津化工, 2005 (5) :60-61.
[2]赵雪平.浅谈社保档案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J].经营管理, 2007 (5) :75-76.
[3]张莹.创新档案管理理念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08) :107.
3.社保航母再添新燃料 篇三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推出,意味着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正式启动。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根据该《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标志着经多年讨论、各方呼吁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社保正式启动。
一度叫停的国有股“减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全国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性储备基金和老百姓的保命钱——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年化高峰时期的养老金缺口,是中国各地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存在着缺口大、欠账多的问题。因此,从2000年8月创设的全国社保基金伊始,关于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账户的建议就不绝于耳。
清华大学金融学系主任李稻葵曾建议“社保基金买‘大小非”。尽管5623亿元(2008年年底“社保金”账面资产总额)买不了“大小非”(事后其申明原意是“用社保基金解决‘大小非问题”而非“买入”),但表达的应该算是“共识”。社保基金成立之初,“国有股减持”就曾是其最重要资金归集渠道。
早在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成立之初,经济学家吴敬琏就建言,用国有资产存量解决政府对老职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乃是目前唯一现实选择。他主张将部分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股东权益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并记入老职工个人账户。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核心的是第五条,即新发、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最受争议的是第六条,即“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把高价减持和首发、增发“捆绑”起来。
就在2001年6月14日,上证综指创出历史2245点新高后,股市即全面转入大熊市。迫于国有股减持的压力,仅仅4个月后,10月22日,证监会不得不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相关规定;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正式决定,除国有企业海外发行上市继续执行“暂行办法”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文件形式明确“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同年全国社保基金人员扩编,设立股权部,负责划拨股权的管理工作。2004年,由财政部、国资委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牵头成立“股权划拨研究领导小组”。 中共“十七大”也提出要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弥补基金的缺口,但由于利益的复杂博弈和考虑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该项工作迟迟没有真正启动。
800亿元国有股“大转持”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语境下,启动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计划,无疑是一项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民生之举。
首先,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规模不足以应付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其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今年是“大小非”解禁高峰之年,如能将部分国有股权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社保基金长期投资理念将部分化解“大非”减持对市场的压力。而2006年年初,湖南有色金属成为第一家社保基金境外由“减持”改“转持”国有股的公司,也为社保基金直接管理国有股权积累了经验。
四部委在公布《办法》的同时,还公示了需要履行转持义务的131家上市公司826家国有股东的名单,指出,“自公告之日起,应转持股份予以冻结。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如果在30个工作日内,已被冻结股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还没有向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实施转持。”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估计,这131家上市公司826家国有股东如果正常履行转持义务充实社保基金,“市值大概有80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这800亿元资金无论对解决长期以来社保资金的匮乏,还是对股市投资理念由投机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转变,作用都是积极的。
转持《细则》有望很快出台
“这次划转使得‘国有资产变成了‘公有资产,在产权归属上有了新的突破。”在国外,国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在中国,这两个概念常常合二为一。 “‘公有指的是全国人民共同拥有,‘国有是指财产掌握在政府的手中。这次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就是从‘国有划归到了‘公有,受益人是目前全国享受社会保障的这2亿多人,以后范围还会扩大到13亿人民。”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划转是“钱从地方政府的口袋里挪到了中央政府的口袋里”——在符合划转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中,既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又有地市级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甚至还有地方政府部门。由此,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如何分配,地方的国有股到底是属于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的问题成为热议。
此外,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后导致控股权旁落外资的问题也被普遍关注。最典型的案例是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
目前,共有11家上市金融企业需转交国有股,由于中国对大银行在控股权方面的限制,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几个国有大银行不存在控股权旁落外资的问题,但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国有参股银行,则面临国有股转持后外资控股的局面。
相关资料显示,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南京市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紫金”)持有24514万股股份,占南京银行总股本的13.35%;第二大股东——法国巴黎银行持股23170.51万股,持股比例为12.61%,与南京紫金仅相差0.74个百分点。根据《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南京紫金所持南京银行的股份由其母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拨后,南京紫金持股将减少至21234万股,持股比例跌至11.56%,法国巴黎银行将一跃而成为南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宁波市财政局持股数量为2.7亿股,持股比例为10.8%;第二大股东——华侨银行(母行是新加坡华侨银行)的持股比例为10%,仅仅低0.8个百分点。在划拨10%(2489万股)的宁波银行国有股份后,华侨银行将一跃成为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股权分散,会造成原转持前董事会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会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不无担忧地表示。
不仅是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产界定以及国有股控制权旁落问题,“还有陆陆续续发现的其他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搜集有关问题”。中国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近日则表示,财政部等部委最近会出台国有股转持《细则》,“将涉及国有股转持具体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目前正在核实阶段,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这意味着,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将近十年的国有股流通这个“老大难”问题,有望在8月份开始划转。
释放四大政策信号
此次“实施办法”的推出,至少释放四层政策信号:
一、偿还社保“历史欠债”,化解中央财政压力。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始制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首次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统一、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缺口至少超过1万亿元,如果再加上社会统筹账户缺口,则中国城市人口的公共养老金缺口至少在2万亿元以上。如何完成制度断层的对接与跨越,正是社保基金创立的一大功能。因此,国有股按比例无偿划转给社保基金,实际是在偿还国有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欠账”。
二、应对人口老年化,提速社保改革进程。根据人口老年化的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1990年,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6299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57%;而截至2007年年底,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12354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升至9.35%。可以说,中国目前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且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据预计,2015年前后中国人口结构将发生根本性逆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由“人口红利”逐渐转变为“人口负债”。而且,中国是在尚未实现“富裕”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年化社会,这意味着,庞大人口的养老在社保基金方面的压力与矛盾将全面爆发,做实中国社保基金已迫在眉睫。
三、破解国企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困境。一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尤其是特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如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股所占总股本比例高达60%甚至80%以上——“一股独大”。而“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低效或失效,虽然改制上市了,依然“换汤不换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股权分散、“内部制衡”的先进法人治理结构。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但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稀释”股权,对“一股独大”的国企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分散”或“制衡”作用。
四、延长部分“大小非”锁定期,分散市场“减持”压力。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4.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篇四
据悉,江苏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五项保险的社保基数都参考的同一个基数,即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标准不变,意味着一些低收入者的月社保缴费负担也可能不会变,到手的工资不减少。
江苏:上限标准增加1354元,下限标准不变
昨天,省人社厅下发通知,2016年7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比去年度增加1354元,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和去年一样,不变。
此外,对于2016年7月1日至20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1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对低收入者职工,尤其是工资低于缴费下限的人来说,如果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个人社保缴费将会增加,实际到手的工资可能变少。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江苏人社厅没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这意味着,低收入者的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不变,到手的工资也有望不减少了。
但要提醒的是,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并不是坏事,虽然眼前到手的现钱变少了,但未来享受的社保待遇会增加。
南京:缴费基数上下限有望实现同城同标
江苏省统计局数据显示,江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00元,增长8.8%。“这是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事实上还有很多私营、民营单位,他们的收入并不高。因此,人社部门又发了补充说明。”有关人士介绍,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者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5.社保新规定 篇五
找工作,除了问工资,一般还要问五险一金怎么交。因为你的生老病死住,全离不开它。但五险一金其实有一些你不知道的秘密。譬如养老保险交的多≠得的多;医疗保险不是所有的病都能获得保险等。
以下为您揭秘“五险一金”:
(1)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社保缴费费率+公积金缴存比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0.6%、1.2%、2%,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6%―12%,个人缴存比例6%―12%
(2)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1、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3呼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呼政办发[2014]9号),我市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3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52.92元。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052.92元的60%(即2431.75元)的参保职工,按4052.92元的60%(即2431.75元)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052.92元的80%(即3242.34元)的参保职工,按4052.92元的80%(即3242.34元)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052.92元的60%(即2431.75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052.92元的80%(即3242.34元),但低于4052.92元的300%(即12158.76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
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052.92元的300%(即12158.76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2、关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每年7月之后
神马是五险一金:社保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揭秘五险一金骗局:你的钱是不是白交了
正规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解读五险一金的秘密。
1、内蒙古养老保险:退休后你的消费水平也许不得不大幅下降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就是工作的人每个月从薪资中被扣掉一笔钱,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后可以从社保系统领养老金。
假如你22岁大学毕业,在“中国养老金发展指数”最高的北京工作,月均收入8000元(2011年北京月均工资4672元),单位代缴工资基数8000元。按照5%的固定增长率,你在退休(60岁)时月薪为4.86万元。而按照现行标准,你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为8624元。这相当于只有退休前工资的18%,并且低于全国平均基本消费支出。
2、内蒙古医疗保险:不是所有的病都能获得保险
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矫正、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精神疾病,以上这些医疗费用,医保是不管的。
此外,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或被歹徒伤害,这些都不在医保范围内,只有在公安机关证明确实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才能由医保暂时核销。
医保在异地使用上也有诸多限制。在国内非居住地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内蒙古领取失业金,必须先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
2)非自己主动辞职
然后就是一大堆手续要办: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注意是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你户口在甘肃,而人在上海上班,就要千里迢迢回老家办。而按照目前的标准,大多数城市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多在几百元不等,基本不超过1000元,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能领的越少。钱不多,能领的时间也不长:失业之前累计缴费1年至5年的,最多领12个月;5年至10年的,最多领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多领24个月。
4、内蒙古工伤保险:48小时生死线
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
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其实,关于工伤认定的纠纷和诉讼一直不断。不只是48小时生死线,要认定工伤,不是那么容易。
5、内蒙古生育保险:必须有单位
生育是一件很私人的事情,但是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就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因为生育险必须由单位统一缴费。也就是说,全职太太就无法有生育险。
生育险至少要缴费满一年以上才可享用。生完小孩后还要继续缴费,不交的话后期计划生育方面的福利就不能享受了。
6、内蒙古住房公积金:长期不用不划算
很多人都知道,每个月单位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越好,将来买房子、装修都可以用得到。但是对于不买房子,或者短期内不准备买房子的人来说,公积金就这么存在账户上,并不划算。
因为公积金中,当年缴纳的部分只能获得活期存款利率,而以往缴纳的资金,只能获得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在通胀加剧的情况下,显然不如自己用来投资,甚至不如银行一年期的定存。
现在,这些关于五险一金的小秘密,你都弄明白了吗?
6.公司社保购买规定 篇六
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即使劳动者自己不愿交公司也应为其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企业员工社保购买的标准如
一、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标准最低交费基数是当地社平工资的60%,这是最低标准。
二、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的缴费比例:
(一)养老保险,单位20%左右,个人8%
(二)医保保险,单位8%左右,个人2%
(三)失业保险,单位2%左右,个人1%
(四)工伤保险,单位1%左右,个人不交。
(五)生育保险,单位0.8%左右,个人不交。
没有全国统一的交费比例,具体比例各地略有不同,个人全部交费比例最高就是11%。
三、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022年社保新规
1、社会保险费用改为由国家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不再交到参保人员当地的社保部门;
2、我国当前已经取消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集中认证规定,对社保参保全面实施信息化和远程化的服务;
3、还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逐步取消一次性补缴,按年补缴。简单说就是正常退休,但是个人补缴社保直至缴满,然后领取养老金。
公司法人可以不买社保吗
7.社保新规定 篇七
关键词:新形势,企业社保,资金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变化中, 相应的在对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变化中。我国的企业社会保障资金是由社会的保险、社会的扶持资金以及社会中一些和生活有关的福利费、医药费等一些扶持资金的使用。在我国, 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建立主要是帮助一些在生活中由于特殊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们, 在经济上给予他们一定的支持, 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一些福利政策。使得弱势群体安定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的人文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 国家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建设和发展方面给予了大量的支持, 进而对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也有了较高的要求。在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过程中, 应该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用途、综合、监管和管理都进行合理的计划和管理, 使得资金的使用较为透明化。除了加强企业本身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之外, 企业也可以引入一些国家较为先进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充分应用国家的一些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本文对我国企业保资金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诠释, 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改进措施。
一、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的现状
企业社会保障基金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由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根据缴费的一定基数、按照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或者运用其他合法的途径进行筹集的资金, 企业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了完善企业社会福利保障资金制度设立的专项资金库, 使得一些缺乏劳动力或者是丧失劳动力的人能够享受到来自社会和国家的一些福利政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截至2010年, 我国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十年的历史, 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在这十年中的发展对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建设在不断地扩大和发展, 企业社保资金的建立也受到了政府和企业以及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 企业的社保资金成为了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 其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等。
为了切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主题, 我国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在慢慢地建立当中, 社会保险由各个地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当前国企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归属省级的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属于省级统一管理, 其他一些保险有市政府或者县级统筹。作为补充性的保险基金, 企业作为这部分重要的管理主体。
二、我国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 监督管理能力对社保资金使用的约束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监督管理能力的缺乏导致了我国社保资金使用的约束能力越来越弱。在我国, 社会保障制度部门的主要影响是企业的高层领导、管理国家社保部门的直接负责人。社保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和办理一些企业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福利保障基金。在我国, 企业社会保障工作者不仅仅具有企业的作用, 还具有政府的作用。企业社保部门在处理基本业务比如办理各种保险、审批福利资金等一些重要业务时必须要高效及时地完成工作。企业社保部门在资金的传递和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今, 企业社保工作不能够高效完成, 对资金的传递和应用产生了阻碍。造成这些阻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社保资金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 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给企业社保资金的传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社保资金管理制度的不透明以及不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加大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的难度。在我国, 在资金传递过程中有很多人运用非法手段贪污企业社保资金, 使得企业社保资金未能够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 反而使得一些素质不良的管理人员有机可乘。
2. 管理制度较为落后
在我国, 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部门不仅仅是管理我国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资金、医疗资金、工伤资金、退休资金等一些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有关的一些自然基金, 还兼任着这些社会福利保障资金的办理。由于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部门处于这个较为特殊的位置, 企业社会保险资金部门兼顾了政府和企业的双重职能。因此, 建立具有较强适用性的管理制度逐渐成为了企业社会保险资金部门所面临的较大的改革计划。如今,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部门的管理制度还比较落后, 由于管理制度的落后, 使得社保资金的传递和运用不能够顺利地进行。在企业社保资金内部管理与控制方面具有很大的漏洞和缺陷。
三、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 改善监督过程
企业社会保障资金在被监督的过程中, 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在这一过程中起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 要加强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过程就必须加强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在建立良好的财务制度的过程中, 企业应该将工作人员的层次进行划分, 将管理人员层次的工作任务划分清楚, 每个人负责固定的程序。明确分工后不仅仅能够加强监督能力还能够加强管理能力, 在出现问题之后能够及时找出问题所在地并且进行及时的处理。这样有利于完善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的监督过程。
2. 改善企业的考核制度
企业的考核制度对完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 企业在改善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完善企业的考核制度。在我国, 违法违规操作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普遍存在, 然而较为良好的考核的制度可以避免这种现象持续地发生, 因此, 企业的考核制度需要完善。企业可以通过绩效评价对企业的职工进行考察, 让他们能够认真负责地参与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和办理的过程中, 这样既可以避免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 还能够提高职工的积极性, 这样一来, 就能够建立一个高效的管理制度。除此之外, 我们还可以接触网络媒体等一些现代化工具对考核评价进行分析, 使得企业保障资金管理能够顺利地进行。
结语
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相对于国家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来说属于较为不成熟的管理制度, 在企业社会保障资金制度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改善的地方, 比如说对企业社会保障资金制度督、企业社会保障资金制度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过程以及完善对企业职工人员考核制度等措施对企业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赵丽英.新形势下对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分析[J].改革与开放, 2013 (4)
[2]林梅清.解析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运作[J].现代商业, 2013 (3)
8.社保新规定 篇八
郭洪业
讨论嘉宾:
苏琦/中山大学中德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秘书长沈乐平/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薛有志/南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郑磊/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肖作平/西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主持人: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宣布,股改新老划断后实施IPO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的10%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首批131家涉及公司的转持市值达600亿元以上。此消息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巨大震动,各种猜测纷至沓来。
有学者认为,此举显示国家有意培养稳定的机构投资者。此前,社保基金对股票投资的运作模式是采取委托投资方式,自身仅履行监督职责,但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金在某些公司中将成为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之一,在公司治理中已不可能再漠然视之长期缺位。社保基金作为持股比例较高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尽到大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这几年的投资实践中,社保基金出于自身风险管控和实现投资收益的目的,不得不对相关企业的公司治理高度关注。2007年4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向所聘基金管理人发出通知,要求每月定期报送持仓前10名上市公司的治理信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前任副理事长高西庆曾表示,随着社保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社保理事会意识到自己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责任。
9.社保局上班时间规定 篇九
篇一:杭州各社保局电话和地址
杭州各区社保局地址电话及社保查询方式
一、社保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0571-12333选择人工服务或自动语音信息查询 注: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事查询:开通网上办事,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网,通过网上办事进行查询
3、柜台查询:社保缴纳次月后,携带您的身份证件至以上站点办理即可。
服务时间:9:00 — 17:00(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4、杭州社保挂靠代缴补交及政策咨询QQ2765014245
篇二: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暂行)
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及休假,为工资、福利等发放提供相应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中农可信生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条职责
公司员工履行岗位工作义务,确保正常工作时间的出勤,并按实申请、填报各种休假;
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考勤统计人员负责监管公司员工每天的考勤执行情况。对考勤进行统一汇总,为计发工资提供依据。
第三条工作时限
公司对员工实行月考勤制,工作日时长为8小时,根据夏令时进行如下调整: 工作时间:上午:8:10—11:40下午:14:00—18:00
上午:8:10—11:40下午:13:30——17:30
公司管理层以上人员及特殊部门岗位(如物流部相关岗位)为弹性工作制,但需保证日工作8小时。
第四条考勤类别界定
考勤分为全勤、迟到、早退、外出、旷工、请假、出差等,具体分述如下:
1、当月按规定考勤时间上下班视为全勤;
2、迟到:比上班规定的时间晚到,视为迟到;
3、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4、脱岗: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擅离职守或超出领导批准的时间20分钟未到岗者;
5、外出:员工在上班时间内需要离开固定的办公区外出公务的,原则上是当天内的工作时间;
6、旷工:未经任何形式的请假不来上班,或请假未予批准不上班,或事后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7、请假: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但履行完审批手续的为请假。假期分为法定假、事假、病假、丧假、婚假、产检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等;
8、出差:员工到外地办理公司事务的;
第五条考勤结果应用
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考勤统计员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考勤,统计考勤周期为上个月26日至本月的25日,统计核实无误递交财务部;
1、公司出于人性化管理,考虑到北京交通状况,给予当月3次20分钟以内(上、下班)不到岗不计入迟到或早退;员工当月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3-5次,需要该员工值日一周;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属违纪违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辞退处理;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须提前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由部门主管即时告知行政人事部,按请事假计算,否则按旷工计。
2、脱岗20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计;脱岗20分钟以上按旷工计;
3、外出公务需告知部门主管、行政人力资源部考勤统计员(或负责考勤统计的人员),或由该部门主管告知考勤统计员,因考勤统计员没得到此告知,则按迟到或早退计算,外出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则按旷工处理;
4、旷工按旷工时间扣除双倍工资外,月1日或累计1日者,视为违反劳动纪律给予批评、警告;月2日累计2日者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予以辞退。旷工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出差。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出差天数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在统计考勤时一起核算,逢周六日时则以调休处理。出差具体见《出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6、当月按规定的考勤工作日上下班签到、签退正常出勤者计发全勤奖,包括因工外出无法签到、签退者;考勤月加班在4-8小时以上且属于调休范围又安排考勤月整日调休的,调休当日的半天及1天计入正常出勤;加班累加成日调休者不计入正常出勤;
7、考勤统计周期内员工有漏签现象,需要积极配合考勤统计员进行处理,否则按缺勤(迟到、早退)计算;
第六条各假规定、休假程序及薪资发放
1、法定假:原则上公司全部执行国家法定假日的安排。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其他节日正常上班;上述法定假照常支付薪金。
2、事假: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亲自办理而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
事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需在上班前30分钟致电部门领导申请、获准,再由部门领导即时告知考勤统计员记录,请假人员一经上班立即补填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事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事假2日以内,部门领导批准;3日以上部门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事假无薪;
3、病假:需由医院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化验单、收据者等单据视为病假; 因病急需休养不能即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可在当日上班前30分钟致电部门经理说明理由,并在病休后到岗1个工作日内补办病假手续,手续不全者按事假计、不补办手续者按旷工计算;
病假扣发日薪的40%,且当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80%;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祖父母、亲兄弟姐妹)去世,公司给予3天的有薪丧假,超出部分视为事假;
5、婚假:对依照国家婚姻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公司员工,享有的结婚假期; 婚假应由申请人持有结婚证书等有效证明提前1个月申请。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假为10个自然日;再婚为3个自然日;入司前登记结婚的,公司不给予婚假;员工入职后领取结婚证的,婚假在领取结婚证1年内有效;婚假工资照常发放;
6、产检假:怀孕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月1次的产检假,每次的时间为半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产检假工资照常发放;
7、产假:育龄妇女生产时期,给予的假期;
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以享受产假,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持有关怀孕及预计分娩的医生证明及准生证明时到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在产假开始前1个月填写休假申请。计划外生育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须继续休息的,需持医院相关证明可向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申请超期假。凡经公司批准的超期假视为事假。凡未经公司批准的超期假视为旷工。
产假工资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8、哺乳假:给予周岁内婴儿的喂乳假;
婴儿在1周岁内,哺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婴儿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与哺乳员未生活在一起不享此假,该假不累计使用;
9、年休假:员工入司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工作连续满1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每满1年,增加1天,休15天为上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
2)请病假累计达1个月以上的;
3)出现旷工的;
4)休产假、哺乳假的;
年休假原则上由公司统筹安排,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岗位正常工作时,可由本人提前申请。年休假在当休完,不累积,公司安排与春节假合为一起同休;
10、工伤假:因工负伤、致残所请休假;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非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造成受伤,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工作,在医院开具的证明后的当日或次日,通知行政人力资源部,行政人力资源部自接到通知后负责向社保局申报认定公伤手续。
工伤工资根据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11、以上各假申请批复流程如下:
请假在2天以下批准流程:
请假在3天以上批准流程:
请假未批准擅离岗位或请假期满未归、未续假均以旷工处理。
第七条加班及调休
加班定义: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及节假日出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加班:
(1)法定假日和公休日期间的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
(2)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公共设施等突发故障,必须及时抢救、抢修的;
(3)为了完成计划外安排的紧急任务或公司领导决定的紧急任务。
加班程序:部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安排部门员工加班须要的需填写加班申请,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视为加班,加班最小单位为4小时,不足4小时不计入加班。
特殊情况来不急填单的可由部门领导电话取得主管部门领导同意,续补加班单至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个人无权限填写加班申请单,加班单上无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的不计为加班。
下述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加班:
(1)未经主管领导指派或同意的工作日时间的延长;
(2)实际加班时间超过预定加班时间、所属部门经理未注明理由的;
(3)加班后1个工作日内没有补办加班手续的;
(4)公司在节假日或非节假日组织的培训、郊游及其他非工作性活动;
(5)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超时工作。
工作日、休息日加班的,该加班人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部门领导许可,进行同等时间的调休,调休最小单位为半天。加班调休原则上应在当月完成,却因工作原因只可延续至下月;调休期间需要保障工作联络方式畅通,不允许电话关机。
因出差产生的周六日调休,公司以单休的方式给予调休。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八条值班
根据公司业务性质,周六日需安排全员轮流进行值班,值班时间:8:30——17:30,工作内容以接听电话并做好详细登记为主,如遇客户来电及时转告该区域的销售经理;如有来访人员,做好接待登记。当值人员需维护办公室环境卫生。
值班具体安排见当月值班表。
周六日值班形同正常工作,不计入调休范围。
第九条 年终考勤统计
年终统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者,取消全年年终奖。事假超过15天,取消全年年终奖;病假超过20天,取消全年年终奖;旷工累计3天以上,取消全年年终奖。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人事请假调休制度
人事请假调休制度
时代纪录请假调休制度(员工手册补充);
一、出勤;1.工作时间;公司员工每周实行37.5小时工作制;无工作安排情;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各业务部门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业务需要安排工作时;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均要刷(打)卡,因故不能;员工因公外出,须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在通讯群上公;2.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每次扣除薪金
时代纪录请假调休制度(员工手册补充)
一、出勤
1.工作时间
公司员工每周实行37.5小时工作制;无工作安排情况下,周六、周日休息。
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8∶00,各地公司如有不同,以当地公司公布要求为准;
各业务部门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业务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员工如有执行不同工时制的情况,请留意所在部门的相关规定;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均要刷(打)卡,因故不能刷(打)卡,须提交未刷(打)卡说明;
员工因公外出,须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在通讯群上公布去向,财务行政部登记; 由于加班晚到,必须于上班前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行政部,申请批准; 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须报财务行政部备案,并即时通讯群上公布。视为正常出勤。
2.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每次扣除薪金50元;
员工在一个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发10%绩效薪资;4次扣发20%绩效薪资;5次扣发30%绩效薪资;5次以上公司有权予以即时辞退,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旷工
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无故缺勤一小时以上;
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的(包括续假未获批准);
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对旷工的处理:
旷工期间劳动报酬不予发放,包括薪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每旷工0.5个工作日,扣除旷工期间三倍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作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与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二、请假
请假需要提前申请,原则上不接受电话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要电话请假,需在销假的同时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特殊情况证明的按旷工论处。
1.病假
员工请病(伤)假、事假须依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履行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员工因病向公司申请休假进行治疗或休养,需向单位提供社保局定点医院或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否则视情节轻重做事假或旷工处理;
员工因急诊确实无法提前请假,须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形式通知所在部门主管,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行政部门,且应于病(伤)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并在返回岗位后即时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在试用期内,病假累计超过6天者,不得提前转正。
2.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须申请事假,由部门主管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进行审批,根据请
假具体时长,确认最终审批人;
2)员工申请任何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视为离职,员工无故自动离职,公
司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前请假者,须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形式通知所在地部门主管,并在返回岗位后即时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三天者,不得提前转
正。
3、调休
1)以下几种情况不视同加班,不可调休
?
? 参加公司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效率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而产生的加
班工作,不计加班;
?
? 公休日出差不视同加班; 工作时间请假,为完成当天计划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2)以下几种情况视同加班,可以调休
?
?
? 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的,可申请加班,其加班由主管确认; 连续出差十个日历日以上,可申请一天调休; 因出差回程到达过晚,可申请调休半天;
3)调休以1小时为起算点,不足1小时不予调休。
4)加班计算以小时为单位,累计当天小时数,不足1小时的不计加班;1小时以上的,按
每满半小时累加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计。
5)各种不在岗情况可用调休冲抵。
6)申请调休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除单位统一安排调休时段外,原则上每月调休不超
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需经直属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协商确定。
7)调休假为有薪假。
三、假期
1.2.员工可享受本手册规定的假期,期间按规定支付员工的薪金; 员工转正后可享受婚嫁、丧假、产假及护理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员工可以按规
定享受年休假,此假期为有薪假期。休假期间若遇公众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时间(年休假除外);
3.员工可根据工作的安排并征得所在部门主管同意,获得批准后取假。取假日的一般程
序如下:
1)
2)
3)员工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主管和财务行政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 具体休假时间,员工经由所在部门与个人协商后统一安排; 主管级以上人员由所在部门与财务行政部协商安排。
4.法定假日
公司全体员工每年享有十一天有薪法定节假日,分别为:
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除夕、初
二、初三
清明节:四月四日(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五月一日
端午节:农历五月五日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5.年休假
公司设立年休假制度,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有薪年假,如下表:
10.天津摇号规定社保吗 篇十
“我摇中以后需要多长时间内去买车,如果不用这个号,以后还能再参加摇号吗?”市民姚女士向记者询问。
交管部门解释:摇号获取的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而且不能转让。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摇号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而且两年不能再参加摇号。
个人摇号编码有效期三个月
“我获取的摇号码是不是就一直有效,只要没有摇中就会一直在摇号池里自动参与每次摇号呢?”市民周先生问。
交管部门解释: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没有摇中的,有效期为3个月,可自动连续参加3次摇号。申请人在上网查询摇号结果时,未中签的,只要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就可实现延长有效期,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3个月后还未中签,再次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即可,以此类推。未及时申请延期的则编码失效,需要重新再提交申请。
车辆被盗抢直接申领指标
“如果我的车被偷了,又没有找回来,我想再买辆新车,还要摇号吗?”担心车辆被盗的刘先生提出疑问。
交管部门解释,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它指标。如果车辆被追回,需选择放弃已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的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1、持有效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保险以提交申请的上个月作为计算的截止日期,向前倒退24个月连续缴纳,且不含补缴。)
2、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11.读懂工伤新规定 篇十一
特邀专家 武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特邀专家 赵世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你怎么看
坚叔:细化工伤认定,让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让用人单位无空可钻,无法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坚叔:细化工伤认定,让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让用人单位无空可钻,无法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老徐:工伤认定条件的放宽,无疑是好事。不过,如何界定这个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呢?条件太宽泛了不好掌握啊。
大宋:这规定贴心得有点不适应。在下班后买菜和菜贩子吵架被打,也算工伤?自己下班走路不看路,专看美女,摔了也算工伤?自己家小区路没铺好,骨折了也算工伤?这不靠谱吧!
专家观点
工伤新规不宜误读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缺乏具体的标准,所以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新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它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认定该类问题的具体标准,降低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应该认定为合理路途。
不过,对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不应过度解释,比如下班之后见见朋友,逛逛商场或者看看电影,可能就超出了合理线路、合理时间,不应该属于工伤范围。
还有一些人由于对新规产生误读,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那么买菜时崴脚、和菜贩子打架也应该算工伤”,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确实是在“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1:你签合同了吗
工作中丢了手指却没算工伤
今年30岁的小杜,儿子刚满3岁,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打工来维持。然而,4年前工作中的一次意外不仅让他丢了食指,而且连工伤都不算。
2010年,小杜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公司虽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上约定了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小杜万没想到,在工地干了还不到一个月,一分钱也没拿到手,却遇到了意外。2010年11月13日,小杜在从事包工头王某安排的工作时,被滚槽机将右手无名指压断。被送到医院后,建筑公司便对其置之不理。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小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由于工作时间短,小杜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好在有同工地其他工友愿意为他作证。然而,劳动部门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他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杜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有工友为他出庭作证,但是法院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小杜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杜没有工资发放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是包工头安排的,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所谓工伤,前提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直是工伤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例如案例中的小杜,他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它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伤的认定中就容易出现纠纷。
尽管近年来一再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依然有很多劳动者重视不足。再加上有些老板为了节约成本,不跟劳动者签合同,也不上保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了谋得一个“饭碗”,往往不得不忍气吞声。结果,一旦员工遭遇工伤,黑心的老板便开始耍赖。
不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它证据。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考勤记录,工作中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在一定情况下都能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劳动者还经常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别巨大。特别是在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赔偿金更是有很大区别。例如,某人雇佣了街头务工的临时工、大学生在校外打工实习,这些都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工作中出了事故,只能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无法获得工伤待遇。
关键2:你加班有人知道吗
下班遇车祸企业拒认工伤
明明是加完班之后在回家途中遭遇的车祸,然而企业却不认账,拒绝认定是工伤……
陈师傅是某轻型客车厂的职工,2012年6月21日20点30分左右,刚刚加完班的陈师傅离开单位骑车回家,没想到刚出门30分钟,就在十字路口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21日,陈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也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不过,得知这一决定后,陈师傅所在的企业却表示不服,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企业称: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点左右,陈师傅事发当晚并没加班,而是去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师傅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师傅都在单位加班。
此后,虽然人社局也维持了工伤认定,但该企业仍旧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加班受伤理应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的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师傅是20点30分下班,21点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劳动者也要尽到基本的举证义务,要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受伤情况、系工作原因受伤等相关证明。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加班时,也应当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上下班的打卡记录、视听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证据,为以后出现纠纷提供依据。
关键3:集体活动中遇意外咋办
因公骑马摔伤算工伤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郎女士骑马时不慎从马背上摔了下来,导致胸椎骨折……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她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公司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劳动局却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郎女士却表示不服,随即将劳动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以团队建设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系正常工作安排为由,认定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
法官说法
团队建设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工作原因、时间、场所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所以,案例中郎女士就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但是,并不是只要员工在集体活动遇到伤亡情况就能被算作工伤,关键还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例如,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有的人未经允许私自单独行动,结果导致人身伤亡的,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4:出差时出事了算谁的
出差住宾馆摔成骨折
2010年的夏天,周某被公司派去外地出差。没想到,当他晚上在客房内洗澡时,不慎滑倒,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周某认为,他是公司安排入住酒店开会的,客房理应视为“工作场所”,其所受的伤害也皆因工作原因而起,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周某便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然他向劳动部门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劳动部门却认定他不符合工伤。周某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得到依旧是“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2011年7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入住酒店系工作原因,但洗澡才是导致受伤的直接条件,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法院宣判后,周某表示不服,继续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依旧认为周某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周某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审。最终,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申诉理由成立,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说法
“因工外出”应受保护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吃饭、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所以,案例中的周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因工外出”的几种情形,如《规定》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这些情形的细化,使得此类工伤案件的认定更为清晰、明确。
关键5:你知道如何申请工伤吗
工伤事故超1年劳动局不受理
“上报工伤认定1年时限已过,公司却没有上报工伤,说是没有交工伤保险。医生说过,像我这样的伤情,左手以后是不能干重活了,我该怎么办?”……
小李是鞍山某公司的一名职工,3年前,他在工作中被机器扎伤,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之后,小李立即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领导也满口应允,还给他出了医疗费。休养期间,小李再一次找到公司,询问工伤的事情,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报过了”。
没想到,1年时间过去了,当小李找到劳动部门查询之后才得知,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而且根本就没给他上保险。结果,等到小李知道自己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早已过了法定期限,劳动行政部门也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申请工伤需在1年以内
需要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案例中小李为例,虽然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但劳动者也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以后,首先应该尽量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最后,还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做相关的调查核实。若职工方认为职工受了工伤,而所在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要由所在单位来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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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此外,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解读农机“新”三包规定 篇十二
本文就如何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理清新三包规定与原三包规定的区别, 特别是在调节投诉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如何掌握新旧规定的过渡, 以及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情况等进行探讨。
一、新颁《规定》的主要特点及解决的问题
1. 总则中的法律依据, 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各国农业机械化进法》。这样等于明确了农业机械并非完全是简单的消费品的概念, 农业机械特别是大型农机具已经逐渐成为农民用来增收的一种经营性工具。这样就解决了实践中协调农机投诉时农民仅提到《消法》有关规定而不好操作的问题。
2. 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了定义, 扩大了适用范围, 强调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都在本规定的调节范围内, 解决了原《规定》不在附件1中的产品不好界定是否是农机产品、是否属于《规定》调节范围、三包责任不好确定的问题。
3. 明确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生产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这解决了目前存在的各部门都受理投诉, 但由于职责不清, 虽然都在管但都不知道如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促成农民投诉的快速解决的问题。
4. 明确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应当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去投诉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去法院起诉。在农机用户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时, 鼓励用户与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向技监、工商、农机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 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规定中也列出了处理问题的办法, 但没有明示递进关系, 造成农民把所有的办法同时应用、到处反映问题却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问题。
5. 理清了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三者在三包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强调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强调销售者先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 之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这解决了现在销售者不积极承担三包责任的现象, 有助于打破销售者认为质量问题是归生产者, 使用问题归用户, 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相对被动, 导致部分问题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而升级的局面。
6. 对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应有的内容以及销售者销售产品时应告知用户的内容、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做的具体工作、修理者的维修记录内容等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原《规定》对这些内容规定比较笼统, 未列出详细的内容, 现在就可以解决这些工作做得不扎实不具体、导致有纠纷时很多事实由于没有原始资料不好确认的问题。
7. 强调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法律意义, 要求销售者在销售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有关内容。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 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退货。事实上,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不仅仅只是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更重要的是其法律上的意义。法律规定了生产者负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包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 产品使用说明书便是生产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事项之一, 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除了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默示担保) 外, 还应以说明书向消费者约定该商品应有的质量、性能, 这就意味着必须保证产品与此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否则, 消费者有权要求降价、退货、赔偿损失等。
8. 明确提出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一年, 提出了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 应制定合理的质量保证期, 并对目前存在的部分产品的易损件简单规定为不实行三包的现象进行了约束。
二、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内容辨析
三包责任规定是调节农民投诉时最重要的依据, 新《规定》中对修理、换部件、换货、退货的条件较原《规定》进行了细化, 增强了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三包有效期内, 送修的农机产品长时间不能修好的处理办法:时间期限, 原为40日, 现在为30个工作日。处理方法, 原为“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 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现为“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 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 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可以看出新规定与原规定相似, 表述有所不同, 但对实际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效果大致相同。
2. 更换部件或系统的条件:现为“三包有效期内, 同一严重质量问题, 累计修理2次后, 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 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 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原为“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 (原) 或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见, 基本原则没有变化, 都是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 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时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但是新规定更严谨, 区分了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可以说, 现在对重复出现小故障、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这类问题有了较好的处理方法, 将期限定义在第一个作业季节开始30日内, 而不是整个三包有效期内。原先对故障没有分类, 没有明确的定义, 造成皮带反复断、到处开焊、漏油等小故障一直出现, 一直修, 却达不到换货条件。现在就可以做到累计修理2次后, 又出现问题时就换部件或系统。比如割台开焊两次后再开焊就换总成, 液压漏油2次后再发生漏油现象就换液压系统。原先只说总成或部件, 有的用户液压系统的齿轮泵更换了多次, 但若提出换机, 好像也不合适, 现在提出了更换系统的概念, 这种问题在更换过2次后, 若再发生问题就应当换系统, 若系统更换后再发生故障就可以达到换货条件了。
3. 换货条件:现为“三包有效期内或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 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 可以换货”。原来有两种情况可以换货, 一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 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二是“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新规定换货条件与原规定相近, 都是更换过主要部件或系统后, 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 可以换货, 但是新规定对质量问题有分类, 对严重质量问题处理期限是按三包有效期计, 对一般故障按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计。另外新规定取消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换货的可能性。
4. 退货条件:现为“三包有效期内或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达到换货条件, 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的质量问题, 可以退货”。原为“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可以要求退货”。可以看出, 退货的基本条件与原来相同, 不过原退货条件有15日时间限制, 而对质量问题不局限于与原质量问题相同, 现在对质量问题有限 (下转28页) (上接16页) 制, 还是相同的质量问题, 但是时间期限为三包有效期内或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笔者认为现在达到退货条件的可能性要大, 一般情况下换货后15日内不太容易发生故障, 特别是以换货日计, 15日大部分机具都没有投入正式使用。但是三包有效期内仍然出现相同的质量问题, 这种可能性要大得多。在市场上出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从根本上解决, 如果通过换总成、换系统、换机, 相同质量问题还继续出现, 说明此质量问题属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问题, 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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