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建合同

2024-10-08

房屋修建合同(精选13篇)

1.房屋修建合同 篇一

建房砖工承包合同

甲方:修建房屋方潘仲军

乙方:砖工承包方付代洪

甲方修建房屋,将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甲方房屋的砖工、装修内外施工工作,即实行“包工不包料”,甲方自备建筑、装修材料,乙方只负责施工。

二、施工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生活、烟等费用。

三、承包费用:

甲方修两楼一底的房屋一幢,价按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佰贰拾圆整(小写¥120元)的建筑面积计算。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

乙方正常施工全部完成后3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承包费。

五、其他约定:

乙方自行准备工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期间的所有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无论是人为的还是其他的,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责任。

六、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工,建筑材料的损失、人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立柱、线浇在保护期刚到时(不超过3天),乙方必须按时到场施工,若拖延甲方正常工期造成的损失,乙方均负(含前、中、后期)所有经济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2 年 12 月 28 日

2.房屋修建合同 篇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房屋修建承包合同 单包 篇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给乙方(包工不包料)。经甲、乙双方友好、公平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该幢楼房为全现浇房,面积约________平方米)

1、该楼房修建过程中所有的砌砖,内外墙及柱子的抹灰、砼的浇筑、一楼地面找平。

2、该楼房修建过程中所有的钢筋加工、制作、安装、支模(支模木板在内)、砌砖、抹灰、楼梯找平、前面外墙贴砖以及所需要的各种机械,由乙方负责。

3、该楼房修建过程中所有的砼支模及所需要的各种机械、支撑柱、模板(必须是建筑木工板)由乙方负责。

4、甲方将水、电安装到施工现场。

二、工程单价:乙方完成上述各项工程内容,甲方按________元/平方米给乙方计价。

三、付款方式:每倒完一层线浇,付该层楼总造价的85%。

四、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实际建筑面积边到边计算,挑和雨棚都要算面积。

五、安全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若发生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在施工中工人如不系安全绳、不戴安全帽、酒后上岗、穿拖鞋、打架斗殴等影响安全施工,甲方有权制止或进行经济制裁。付安全费每平方米2元。

六、质量要求: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中轴线和几何尺寸必须水平,并由乙方放专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相符的而造成的人工和材料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指定木工由负责,砖工由负责,钢筋工由负责,各工种必须协调配合,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各工种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

七、工程进度:乙方必须保障甲方的质量和进度,按工程量保证需要工人人数上岗。工期定于2011年年底完工。如因乙方人手不够而导致工期延长或因此影响另一个工种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由乙方负责。

八、如在施工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竣工结清工程款后合同终止。

甲方:

乙方:

5.私人房屋修建合同书 篇五

承建人(乙方):

甲方在前进社区房基地兴建自住房一栋,由乙方承担施工,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施工合同,希共同遵守。第一条、建筑项目:包含房屋的基础、主体及屋顶压墙建设,所有内外墙要抹灰,房屋正面外墙贴大理石。

第二条、建设地点:纳新小区119号。

第三条、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

1、甲方将其住宅建房工程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

2、甲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所需全部材料。

3、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施工用的搅拌机、震动 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搭架等。雨天做好遮雨措施,避免在捣制楼 面时下雨影响楼面质量。第四条、建房工期:从 2012年 月 日起至 2013年 月 日止。

第五条、承建工程价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人工价为每平方米180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基础施工先付壹万,主体过半再付叁万,屋面贴瓦再付叁万,拆架后再付贰万,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交房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第六条、施工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经验,以确保乙方所承揽建设的工程符合建设施工所要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2、乙方必须重点抓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严格按照抗震安居房屋建设标准建房,在施工期间,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好 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

3、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 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与甲方无关。

4、整体建筑建设内容:房建工程规范中所指的主体工程的全部土建工程,含上下水管的孔洞预留,电路闭路电视线、电话线、管线路的预埋和安装,瓷砖粘贴等。

5、本工程一层和二层为全框架建筑,其余层数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以测量实际面积而定。

6.外装修:外墙立面均为大理石贴面,色泽自选。

7.内装修:卫生间,厨房立面均贴200×300白瓷面砖到顶,一、二层大厅,楼梯过道贴2米高200×300白瓷面砖。

其余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抹面,刷室内白涂料二遍,所有房间地面均铺地板砖,地脚砖。

第七条、工程质量。

房屋四角垂直,墙体倾斜度不超过 1 厘米。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施工,若发现图纸有不合理 部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明确一致的施工方案后乙方方可 再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应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建 房后的墙体、窗户安装、门等要做到平整、光滑,墙砖、地面做到平滑,杜绝空鼓,符合相关标准。

3、因乙方方面自身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乙方应按甲 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和重作,并承担导致返工、修改、重作等人工、材料等所有费用。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合格 使用条件的,乙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甲方如未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造成乙方待料停工所受损失,均有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2、乙方承揽建设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无偿修理、返工或重作。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因乙方原因有 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耐心协商解决。如经协 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请法院进行仲裁。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6.房屋修建安全合同协议范本 篇六

承建人(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维护明确乙方在承建甲方私人住宅工程当中,甲乙两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本合同。

一、建设项目:

1、乙方负责为甲方承建从七楼顶层起,另外加毛坯房两层,其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建设房屋结构必须和原来房屋设计相符。

2、修建时,所用材料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如:钢筋、水泥、砖、砂石等)。

3、乙方负责甲方修建主体完工,包括电安装到梯间,水安装到厨房,排水管2根,(每户一个龙头、闸刀一把,不含水电立户费用),将防盗门(单价750元)、外墙铝合金门窗120元/平方、室内粉刷光面,地坪为水泥糙面,外墙面砖与原主体一致,梯间扶手和阳台扶手单价为100元/米,阳台及阳台扶手在合同外决算,另协商补成本价,两层阳台补价壹万陆仟元整。

4、在正式施工前,乙方负责将七楼顶端的三间房屋的拆除,工资费用与甲方无关。直到正式加层动工为止,其拆除房屋的材料归乙方所有,来弥补乙方拆除工人的工资。

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周边的污染问题,堆放材料场所,保障材料的正常工程运输,及城建的一切费用。

6、房屋结构为水泥砖混结构,其构造柱钢筋为φ14X4根,川梁φ12X4根,挑梁钢筋为φ25X4根,板筋为φ8,其间距为13X15cm,客厅1mX1m加密区增设φ14一根。

二、承建工程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负责全部付垫资金按500元每平方米为甲方修建到工程完工为止。

2、待主体及相关附属设施完工后,甲方把房屋出售后支付乙方工程款,方式为:出售一层楼后,甲方给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八十,其余工程款待甲方将剩下另一层房屋出售完毕后,将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若房屋出售后甲方拒绝付给乙方合同工程款,乙方有权以加层内任意一层作抵押,来兑现合同工程款。

三、施工安全及要求:

1、乙方在房屋质量上必须达到甲方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建筑质量标准。

2、乙方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必须重点抓好质量及安全,控制和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隐患和危险因素,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全面负责,与甲方无关。

3、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方面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甲方有权要求返工或者整改,造成损失和后果的由乙方全面负责。

4、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负责工程质量,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未提出异议,被视为乙方工程质量合格。

5、若因基础问题而引起的房屋质量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及费用。

5、乙方先垫付给甲方肆仟元工程费用,甲方出示借据给乙方,甲方工程完工后返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7.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七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8.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八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9.房屋修建合同 篇九

编辑同志:

今年3月,吴某的妻子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她将丈夫婚前建造的一栋楼房作价卖给了我,合同约定了房价10%的违约金。吴某外出回来后,对妻子的行为不予认可,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致使我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请问,我和吴某妻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吴严

吴严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个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吴某婚前建造的楼房是吴某的个人财产,其妻子对该楼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吴某妻子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未经得丈夫吴某的同意,事后又没有得到吴某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吴某妻子请求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属于合同的内容,它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既然你们的合同已经确认为无效,那么,违约金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你将无权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个人存款账户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于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办出具的能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账户,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李小兰

李小兰朋友: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离婚时一方分得的彩票中奖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奖金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张某与夏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张某嗜好买彩票,离婚前用工资买了500元250张彩券,离婚时这些尚未开奖的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张某。离婚后,这批彩票中有一张彩券中了40万元大奖。夏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未果,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奖金予以平分。请问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顺新

顺新朋友:

不能。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彩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夫妻对这种期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可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一方,这种射幸中奖的期待权也随之转移给了分得彩票的一方。因此夏某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离婚后要求分割张某用离婚时分得的彩票对得的奖金,法律不能支持。對此199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请示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90)民监字第130号中作过这样的答复:“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

父母生前给的房子和嫁妆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编辑同志:

父母生有4个孩子。2000年,我姐姐蓉蓉出嫁时父母给了她2万元嫁妆钱。我是家中老小,前年结婚时和父母分开居住,父母在分家时把两套房子分了一套给我。半年前,父母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我们几个子女料理完后事后,商量分割父母的遗产。他们3人都要我把父母给我的住房交出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我觉得自己的房子是父母生前给的,如果这样,那姐姐蓉蓉出嫁父母亲陪送的嫁妆钱也应该一起作为遗产分配。请问,我的房子和姐姐的嫁妆应不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呢?

王勇

王勇朋友:

你姐姐和哥哥的主张是不对的。你居住的房子以及你姐姐的嫁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不是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处分了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能再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这是已处分的财产。所谓“已处分的财产”,是指把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它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你信中所说的情况,你的房子和你姐姐的嫁妆钱,是你父母生前以赠与的方式已处分的财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不能作为你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欠下的债务还应否按共同债务处理

编辑同志:

我和姜艳是老乡,同在外地一城市打工,两人相互照应,后相恋同居。同居期间她给她父母和自己看病欠下一万多元债务。现因生活中的一些不愉快,我们准备分开。因为是同居关系,她非我的她,她的父母非我的父母。请问,她这些因看病欠下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还应否按共同债务予以分割?

云天

云天朋友:

10.房屋修建合同 篇十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登记。理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桂林市房屋登记工作指南》(2015 年修订版)等均没有明确此类合同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登记。我国金融创新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法律上说,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将被提保的对象规定为“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行为,国家经管理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是在特定资产有效期内,优先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同时也要满足一般主债权合同要求。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要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条款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范围等,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要具有关联性。

11.道路修建承包合同 篇十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xx乡 xx村通村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按期

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工程施工项目、内容

按照本工程建设内容以及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路段总长

度为公里,路宽度4米,厚20厘米砂石路面。

二、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工程造价按照设计公里,工程造价

元,承包给乙方实施。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三、工程质量要求及铺筑工艺

1、乙方要严格按砂石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按《砂石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2、乙方必须接收甲方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若有违反者,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的工程程序进行规范施工,最终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区减负办;区税改办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施工期限

本工程工期从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07月18日完工,工程竣工后由区减负办;区税改办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为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有权相互监督本合同第一条款的履行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乙方须听从指挥,接受监督和检查。

3、质检人员对工程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坚持原则,随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甲方根据工程需要为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有义务负责协调现场有关问题。

②按合同履行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款在减负办拨付后拨付乙方)。

6、乙方的义务

①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工期、施工等工作,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竣工后,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②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范的程序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

料、降低工程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停工。

③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各种安全措施,教育施工人员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

因工程的需要,确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的方可变更,单方不得变更合同。

2、合同的解除

①开工通知书发出三日内乙方迟迟不动工的;

②乙方在修建过程中不按合同和质量要求施工的;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甲方责令限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

④工程完工后,超过保修期和付清工程款后合同自行解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附加合同,签订的附加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施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12.修建合同模板 篇十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修建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修建合同 篇1

发包方甲方:织金县纳雍小学

详细地址:纳雍乡爱国村

承包人乙方:李勇

身份证号码:52242619770429XXXX

详细地址:织金县城关镇花卉路16#70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 其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之 规 定,遵 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 诚 实 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本着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织金县纳雍小学厕所修建

工程地点:织金县纳雍小学教学楼后

厕所结构:本工程为砖混结构,厕所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二层,一层18个蹲位,二层20个蹲位,厕所内墙砖到顶,地板、便槽、隔离墙贴砖,顶板刮瓷粉。水电、水箱(铝质材料)、管道安装齐备,另修10立方米三格化粪池(不计算平方米)。单价1680元/平方米,合计168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元整),二、安全要求:

工程进行时,乙方必须在场监管,前作好各方面的安全防范,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工人事故,一律由乙方全部负责。

三、付款方式

乙方进场,自行垫付工程材料费用,完工后除扣10000元(壹万元整)的保修金外,保修期满一年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付清保修金。十月份付100000元(壹拾万整)。

四、工程材料及质量

1、凡支的合子交出的混泥土板面上下两底面、迁梁、台梁、柱子、门窗盖、楼梯若横不平竖不直、四角不端正、甚至垮塌、下沉等现象,一切损失,一律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必须保证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要保质保量。使用材料必须符合县教育局工程办工程建筑标准。

五、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 0XX 年7月26日,竣工日期:2 0XX年9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 天。

五、违约责任

如合同一方有违约上述合同,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0XX年7月25日

修建合同 篇2

甲方:XX镇张大小学

法人代表:XXX

乙方:XX镇新建村团结组

法人代表:XX

经甲乙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学校蓄水池包给乙方新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和实施地点

工程名称:蓄水水池修建

建设地点:XX小学校园内

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三、蓄水池根据地形而建,工程工价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

四、施工期限:20xx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

五、施工质量及材料要求:

1、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修建50立方米蓄水池一个。质量要求:高与学校操场基本持平;水池墙体厚不少于30厘米、水池底必须用混泥土浇起海底(厚20厘米)、顶板厚20cm、浇顶板必须震动、水池墙体必须粉刷。防水质量优良,必须达到国家规定防渗漏测试标准。

2、考虑到水池顶板跨度大,浇顶板时必须浇十字梁,同时在横梁交叉处的下方砌起一个墩子顶住顶板。不得有渗漏或跑水现象,水池的验收应经一个月蓄水检验,竣工后蓄水池若出现渗漏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修补好,否则将扣除工程款总额的30%。

3、乙方必须安装好清洗水池的排水管及出水管,把管道架通至学生食堂且接通。同时埋好管道。管道回填由甲方负责。

4、蓄水池顶部预留70cm×70cm的进出口,蓄水池及闸阀室的盖板用水泥沙浆浇筑,浇两块活动盖板,盖板钢筋密度为5㎝×5㎝。

5、砌体外围乙方必须全部用土石夯实。水池顶板与原硬化处相接。

六、付款办法:

本工程竣工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报账后付工程款总金额的70%,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若出现渗漏或跑水等问题(自然灾害除外),由乙方负责处理,质保期顺延;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付清余下的工程款。

七、甲乙双方若出现违约行为,将处罚金伍仟元给对方。八、安全生产及其它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

2、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清场退场完毕。

3、乙方施工必须服从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安全隐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4、在施工中,甲方只提供材料、水,不提供任何施工工具。甲方应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不能耽误乙方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材料、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

5、其他未尽事宜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账壹份。

发包人(盖章):XX县长石镇张大小学

甲方代表:

承包人(签字捺印):

乙方代表

20xx年11月30日

修建合同 篇3

发包方:....小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行车棚委托给乙方建设,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自行车棚

2、工程地点:教学楼后面

二、承包内容及材料

1、工程内容:钢架结构,棚顶为彩钢瓦

2、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三、质量和安全要求

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科学、合理、有序地组织施工,保证围墙质量。若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承包的自行车棚高2米,总长为50米,宽3米,1、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工程价款为每米105元,共计15750元,该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所有工程相关费用。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垫付工程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五、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及结算完毕后自行废除。本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修建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名称: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八组,养殖棚修建工程。

2.工程内容:开工 竣工日期,养殖棚围墙修建工程,本工程按甲方要求施工。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3.合同价款:养殖棚围墙长22米,宽16米,高3.3米,下地基1米,用混泥土浇筑,墙用24X20X40水泥砖砌,总长度:22+22+16+16=76米,减大门3.6米,实际砌墙72.4米,每米220元,总造价15928元。

4.全部工程实行包工,不包括吃、住,单位造价一次性议定。在施工期间人员工资调整或增减等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变化,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在增加工程造价。

二、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工条件时,乙方要求在预定开工前,甲方接通水电道路,并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按照工程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在施工期间必须负责安全施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一切事故发生。如若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要求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已竣工未交付前,乙方负责成品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内发生损坏,乙方负责自费修理。

4.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人员的监督检查,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乙方应积极组织返工,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在施工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元,待工程进行50%时再付工程款()元,待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

2.如甲方不按时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并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5%付给甲方违约金。

四、质量保证:

1.质量保证期限为()年,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积极组织修改,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调解或法院仲裁。

本合同之签订后生效,在竣工验收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条款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本合同之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修建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实现社通公路大会战任务,经甲方按要求决定,以竟谈方式,将高棕村五社规划建设的社道工程承包给乙方建设,经甲、乙双方就道路建设中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此协议书:

一、工程范围:起于破河村壹社经五社,止于五社主路终点罗周传军屋的右侧,全长约0.8公里。

二、建设标准:按照中交部《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和县交通局设计图纸施工。

1、路基为石灰稳定砂砾石基础,宽度为4.5米,最低路基不低于3.7米,厚度20cm。路面硬化,有效路面不低于3.5米(特殊地段除外),水泥硬化标准C30,标准为3.5米宽,厚度18cm水泥混泥土,路基路面原则在原路基施工特殊地段除外。

2、水沟:沟深40cm,沟底宽48cm,沟口宽60cm,保证水系畅通。

3、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长15m,宽6.5m(含原有路石宽度)。按村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此项工程建设费用在双包工程之内,不另计费用,不实行差价调整。

4、路肩:碎石路两边用泥土进行培土,宽度为每边50cm。按照村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涵洞、保坎,按双方约定办理。

三、质量要求:在施工工程中乙方必须听甲方从质量监督的指导,必须接受社质量领导小组的监督,一切按《农村公路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进行施工。

四、工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进场,20xx年12月30日内竣工。若延误工期,按照总造价扣百分之五(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除外)。乙方不得无故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按工程完工并经县交通局质量检查合格,按交通局补助每公里15万元,即时给付外,余款一次性付清。如未付清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信用社)利息。上级专项拨付款,甲方不得截留。

六、工程造价:本项目工程属双包工程(即包工包料),每公里造价为人民币36.8万元(大写叁拾陆万捌仟元)。本工程为单价承包,不作差价调整,包括设计的附属工程,不另计费用。

七、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有醒目的公示牌、安全标志牌。若发生一切公务、安全事故概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无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

八、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用工程款作为1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全部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

九、其它事宜:施工中涉及的土地、林木、柴山、青苗等具体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落实。料场租赁的青苗补偿、复耕费及施工中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工程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如有违约则按协议法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乡政府、村委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监督单位法人:

13.房屋修建合同 篇十三

一、第18条的适用条件

第一,预售合同必须是有效的。由于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中的房屋,使房屋预售合同有了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的特点,如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周期长、交易关系复杂、交易程序繁琐等,导致其在有效性上需满足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条件。如果合同因不满足相应的条件而被判定无效,该条当然不能适用。另外,如果预售合同的签订被证实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另有他图,如为了借贷的担保等,则其也没有预售合同的效力,该条也不得适用。

第二,合同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则不能适用该条。需要明确,破产法中“均未履行完毕”的含义是不同于合同法的,合同“履行完毕”并非是指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而是仅指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而主合同义务要看合同中哪项义务的履行可以起到决定合同类型的作用。

第三,并非对所有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都可适用该条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则管理人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中每份房屋预售合同都存在着不同,有着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理预售合同时需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能不加区分的简单适用破产法第18条或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能适用第18条的几种预售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的预售合同

为了防控房屋预售合同的风险,法律为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附加了额外的强制性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方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五证”。如果房地产企业“五证”不全,则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某山庄项目破产案”(3),就是因为该房产项目的开发商在预售楼盘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在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认定当初的预售合同无效。

虽然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但由于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权利或义务。因此购房者无权主张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只能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向房地产公司追责,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在上述“某山庄项目破产案”中购房者就只能接受返还房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同时,由于购房者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尽到查询核实房地产企业的“五证”的义务,在合同的订立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二)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

实务中一些预售合同的签订实际是为了给双方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由于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在其需要借款而对方要求提供抵押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办法,以达到类似抵押的目的。双方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外往往另有借款合同,或者虽未另签借款合同,但所谓的购房者定期会收到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

例如“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4)就是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的情况。为了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对抵押合同规定了不允许流质的条款。(5)因此,此种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只拥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而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如果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合同相对人只能作为有担保的一般债权人获得受偿,而无权要求取得房屋。

(三)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

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最常见的是其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包括已经缴足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情况。对于按揭贷款的情况,购房者实际已经用从银行借的钱向房地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此时,购房者已经完成了房屋预售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该预售合同已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状态了,所以破产法第18条对此种状态的预售合同不能适用。

有些管理人认为,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不仅是支付房款,还包括其他的合同义务。上文已对“均未履行完毕”在破产法中的内涵进行了明析,在此只需判定预售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购房款,所以对买方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为破产法中买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类合同第18条是不能适用的。

基于对购房者合同利益的保护,只有在由购房者提出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撤销,房地产破产企业此时需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将购房者的购房款和损失作为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予以清偿。否则,管理人只能履行合同,尽最大可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如若不能,应将该合同作为在建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处分,即将合同与在建工程进行整体处理。

(四)已预告登记的预售合同

预告登记是指对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如房屋买卖过程中,在当事人就交易已达成协议但债权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防止债务人二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物权,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的登记。当事人对是否进行预告登记有自主选择权。具体到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就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限制房地产企业把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不会使购房者拥有房屋的物权,而是使其对将来获得房屋的物权有了物权担保的效力,即物权的公示效力。(6)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使预告登记的物权担保效力仍然能够得以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此时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即排除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而保障预告登记人对该物的请求权能够发生既定的效果。(7)如果管理人对此类合同行使解除权,则有违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即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该类合同不能适用破产法第18条。

对此类预售合同,管理人只能继续履行,如果能交付房屋,管理人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如果确实无法交付房屋,房地产破产企业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同时基于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应赋予购房人对该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适用第18条需考虑因素

如果预售合同符合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条件,破产管理人则可依据此条对预售合同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然而什么情况应继续履行合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然而如何判定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务中多参照美国的“商业判断标准”,即管理人依据是否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来选择对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对于管理人来说,选择解除预售合同通常会使已预售楼盘的拍卖或变卖更容易操作,更容易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因而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预售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即购房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此时处于无过错但完全被动的地位,其合法利益理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对住房有着迫切需求的购房者,所以仅对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设置“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单一的标准是不够的。

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否应作为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管理者在适用第18条时需考虑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理由有三:

第一,在很多房屋预售合同中卖方会要求买方为其未来支付房款的义务提供担保,而卖方向买方未来交付房屋的义务却没有担保,从而造成双方的请求权风险大小不对等;再加上在房屋的建设、公司的运营状况等问题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买方作为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对其利益进行倾斜保护。当卖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也应对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方利益予以特别考虑。

第二,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如果法律适用导致了实质的不公平,则说明其适用的预设条件是有问题的,应当寻求新的更合适的法律适用条件。对于房屋预售合同来说,解除合同导致的是购房者无法得到住房的结果。首先,从经济利益上来说,购房者面对当前房价的飙升其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远大于其根据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所得到的赔偿,更何况该赔偿还不能够得到全部清偿。解除合同实质上是把原属于购房者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分配,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其对价极高,导致多数普通人已无经济能力再买第二套房子,与破产企业签订的预购合同已剥夺了购房者与其他房地产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能力。如果管理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不考虑购房者的现实利益显然对其是极其不公平的。最后,从人权角度来说,房屋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决定着生活质量,甚至决定着婚姻等人生大事。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等还会不可避免的引发很多其他问题,解除合同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和问题是无法用金钱所能衡量的。

第三,对于多数预售合同,解除合同无疑会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继而使破产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率,如果只考虑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这些待履行合同都应当解除。但法律将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而是赋予给了管理人,且管理人是独立行使该项权利,其权利不受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债权人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的这种设置就是要求管理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考虑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非仅考虑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管理人在适用破产法第18条对房屋预售合同进行处理时,其合同解除权需受到限制,使破产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和对合同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均应作为其限制条件。只有这样,管理人对其解除权的行使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使其行使得到购房人的认可,从而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宏,王道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J].法学论坛,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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