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处理流程

2024-11-09

盗窃案件处理流程(10篇)

1.盗窃案件处理流程 篇一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笔记

作者:罗海红

一、事故发生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般都会立即向公安交通警察机关报警,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措施。但不排除个别驾驶员因没有处理事故经验而不知所措甚至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律师应告之其不及时报警或逃逸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应及时向购买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力争早日获得理赔。

(三)代理律师注意事项:

1、重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事实或责任认定不服的,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诉讼时举证。否则起诉到法院后,主审法官虽有权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与责任认定书不同的判决,但事实上,由于法官不可能像交警一样勘查现场,获取了第一手资料,鉴于交通警察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性,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上是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来裁判案件。

2、积极促成双方在事故处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损害赔偿协议,减少因起诉而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最终造成诉讼周期长,判决执行难的不利后果。当然,也不能为了达成调解而不顾当事人权益一味退让。

二、诉案处理

(一)代理原告的诉前证据收集及办理立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必须重视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否则会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诉讼:律师须协助原告收集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要提供暂住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被告的身份(可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供复印,如行驶证、驾驶证等)、责任认定书、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注明住院的天数、病情、陪护人数)、出院证明(注明医嘱休息时间)、护理证明、支付医疗费用和伙食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告的工资证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资单或工资存折、单位证明)、法医鉴定书(有伤残的还应该进行伤残鉴定,即“评残”)及产生费用的发票等。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与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如果能够确认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则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否则按农村人口收入计算,一般来说城镇居民的年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年纯收入的两至三倍以上。如果外来打工的原告遭受伤残后不能提供以上证据的话,其伤残赔偿金就会少得三分之二以上。

2、财产损害方面,一般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交警部门都会对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的车辆等作一个评估,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只需将这些评估资料提交法庭就可证明了。

3、收集证据齐备后,原告在起诉时要注意不要遗漏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中,一般至少有三方当事人,事故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当然,有的交通事故纠纷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如:车主、车辆实际支配人、车上乘客等。原告在起诉时,应该将所有责任人列为被告,以确保自己的赔偿能够实现。对于除保险公司以外的责任人原告可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原告可要求其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其子女、配偶等可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4、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时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有时涉及的请求会达几十万,相应地,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可能达几千,这对于一个经济困难又支付高昂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很难再支付,所以作为律师或当事人自己,都应该会利用法律对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费用的规定相应地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5、原告在请求赔偿时,注意请求赔偿的技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部分是与责任承担比例无关的,即无论承担什么比例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承担内承担赔偿责任。如:现在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是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费2000元),如原告起诉请求30万,那就先用30万减去12.2万,剩下的部分再乘以事故责任比例,得出的数额加上12.2万就是要请求的赔偿数额。另外,精神抚慰金也可单独列出来,不用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二)代理被告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主要是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各种费用的证据,剔除与案件无关甚至虚假的内容,比如原告有无证据证明其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如果能识别出原告的身份则可为被告减少一笔可观的赔偿费用;其次,要注意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收入,以确定误工费用;再次,注意有无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以确定护理费用。总之,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案件细节,抓住重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赔偿。

2.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篇二

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这些活动为他们的盗窃成功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很容易使他们暴露行藏。因此,案发后注意访问现场及其周围群众,注意了解案发前后的可疑事件、可疑人员,对于破案工作极为有利。

4、案后多有赃款赃物可查证。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有赃款赃物可查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

了解了盗窃案件的特点,那么就更容易且更有必要了解一下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以便更为有利地审查、认定该类犯罪案件。结合盗窃案件特点,其证据特点有以下几点:

1、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盗窃案件的发生多是在无人发现且采取的秘密手段所实施的,因此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要证据除行为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外,其余多需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盗窃案件间接证据主要有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实践中切切不可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它们不但是取得直接证据的关键,还是最后认定案件的根本。但在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①审查间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其来源和真伪;②审查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是看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据与案件有无脱离;③看证实所有定罪量刑情节所需的间接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量,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有较多物证证实犯罪。盗窃犯罪的根本特点就是以物质的手段获取财物以满足其对物质的挥霍、享乐心理。因此该类犯罪大多都有较多物证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主要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要注意,这些物证本身不会证实任何事情,必须要把这些物证的来源、形成过程、提取时间与方法、保管固定措施以及鉴定结论等查清,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证特有的证明价值。

3、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证据价值。被害人基本都是被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是持有人,其对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用途等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认识和了解。证人也多为见过被盗物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现场情况以及赃物去向的人,他们对一些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也较为详细。因此,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对正确辨别犯罪证据和确定犯罪性质有很大的作用。

三、对盗窃案件的审查和判断

通过近几年办理盗窃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应通过审阅卷宗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复核有关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查明盗窃案件的主体资格。这是审查任何犯罪性质的首要问题,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身份资格都没有弄清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将无法继续审查。如我们在办理吴某盗窃案时,通过提讯该吴及审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吴虽有盗窃行为,但却不是本c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于是我们依法建议侦查机关重新对吴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将吴送上法庭,且得到依法处理。如果我们对此案的主体身份没有查清,就进行诉讼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审查盗窃案件首要而又重点的是查明其主体身份资格,即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实施人。

2、审查案件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审查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⑴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违法行为的区别。区别二者的主要关键就是盗窃所得数额和盗窃的次数,这两个方面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作了有关规定,只要严格遵照法律一般都容易区别。

⑵与相邻罪种罪名的区别。对盗窃犯罪案件性质和罪名把握与认定,应严格区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性犯罪。如秘密性是否贯穿盗窃犯罪的始终?如本欲盗窃但到现场已被发现且明知被失主发现,还继续拿走财务,则应构成抢夺罪。再如刚拿取财务即被发现,但却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继续拿走财务,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就是盗窃特定物品如枪支、林木等,则构成了其他特殊罪名,如盗抢枪支弹药、盗伐林木等。另外还应注意一些以盗窃为手段的职务犯罪和职务非职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别,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只有如此才能正1綾确认定案件性质。

3、审查事实、情节是否清楚。查明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需要证据链条进行固定,因此对案件每一个事实、情节的审查都很重要,否则就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更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罚不当罪。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多次盗窃案件时,由于该案是在案发后多年才被侦破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一部分犯罪事实中,由于年限较长,其所描述的被盗地点的特点有出入,如以此将案件进行诉讼的话,该部分犯罪事实法庭肯定不会予以认定。于是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对被盗地方被盗时的特点进行补充侦查,最后才以确凿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4、审查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我们不仅查明犯罪事实,还应该对其量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进行审查。如是否累犯、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情况,如此才能做到执法公允。

5、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⑴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通常审查时间、地点、侦查人员是否两人以上、笔录是否交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嫌疑人是否签名、按指印等方面。

⑵审查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如我们在c办理李某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称其不是盗窃而是借,而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案发前失主其他证人一直在家,嫌疑人并未提出借东西,而恰恰是乘失主和其他人出屋不备时将钱塞入口袋。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能采信。

⑶审查证据是否关联。审查一个案件的证据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看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关联。如我们在办理一张某盗窃案时,证据上既有嫌疑人的以前供述其用掏墙入室盗窃耕牛的事实,又有价格鉴定耕牛价值的证据,还有证人证实失主丢牛以及失主报案的事实,但是由于后来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手段与现场遗留物以及牛的特征等情形不一致,说明该案的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不能够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导致该盗窃案件只好以撤案了结。

⑷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序,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是否有涂改毁坏现象,是否有提取人未签字、取证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因为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内容的真实、合法及有效程度,甚至直接决定一个案件是否成功的走向。如王某盗窃案,侦查机关在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且勘察人也未签名,就是这一违反程序的行为致使王某当庭没有能够得到法律的惩处,被发回重审。

6、审查其他事项c.盗窃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除重点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1)、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3)、有无强制措施不当的;(4)、有无赃款赃物处理不妥的。

3.如何预防各类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 篇三

入室盗窃犯罪作为当前高发的刑事犯罪活动之一,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不小的威胁,各级公安机关和刑侦部门历来对此高度重视。然而,公安机关在做好破案攻坚的同时,在“防”字上更应下足功夫,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置于首要位置,真正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来犯。虽然警方的打击措施积极有效,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犯罪形势并未受到遏制,盗窃分子仍然屡屡得手。总结经验,市民的防范意识低仍是入室盗窃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会市民如何防盗以及防范重点,才可以真正有效的降低案发率,遏制住发案势头,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为此,针对不同居住环境的案发特点,编者细分为五类,以方便更好更有针对性的做好防盗措施:

第一类:商务楼办公室

1、案件特点:通常商务楼内办公室被盗案发时间集中在工作日的中午午餐时间、下午办公时间以及双休日、节假日晚上,且作案手法以溜门入室顺手牵羊居多,被盗物品也是以笔记本电脑、手机和现金等办公室常见财物为主。

2、防范建议:一是提醒工作人员将手机、钱包等重要物品及时锁进抽屉,不要摆放在办公桌上;二是当室内无人时,要随手关门,以防盗贼乘“空”而入;三是同事间要相互提醒,如有陌生人进出需注意警惕;四是尽量在会客区域接待业务员,快递员,推销员等外来人员。第二类:沿街商铺、路边店

1、案件特点:该类发案时间一般集中在凌晨一至三点,主要对夜间无人看守的沿街商铺以撬卷帘门入室的方式进行偷盗;窃贼通常团伙作案,乘夜深人静连续撬开数家店面实施偷盗;个别胆大妄为者还开来货运车,假冒运货工人将商铺内货物席卷一空。

2、防范建议:一是关门休息时店内不留现金与贵重物品;二是可以在夜间安排人员值班;三是做好店门防盗措施,安装牢固不易被盗的门锁;四是可以在大门、窗口等薄弱部位安装简易防盗报警装置。

第三类:老式公房、旧式街巷

1、案件特点:该类房屋由于比较陈旧,门窗多为木质结构且缝隙大,一般作案手段为插片、蹬门、翻墙等方式入室盗窃。

2、防范建议:一是要随手关牢门窗;二是安装或加固防盗铁门和窗栅栏;三是晚上外出时,家里可以开一盏小节能灯;四是在窗户及空调外机上加装雨棚,防止窃贼从外攀爬入室;五是在围墙上加插尖头碎玻璃防止攀爬

第四类:高层住宅

1、案件特点:此类高层小区案件大多发生在凌晨和下半夜,案犯采取扫荡式作案手法,逐家作案,一般为爬窗入室盗窃,很多高层的落水管道安装靠近窗户,易于攀爬,从实际发案情况看,犯罪分子能攀爬到二十楼以上行窃。

2、防范建议:一是提醒居民夜间睡觉、平时出门要关闭临近落水管的门窗;二是提醒居民在落水管、窗框等凸出物上加装带刺铁丝等防攀爬设施;三是要求社区保安人员要加强夜间,特别是凌晨和下半夜的治安巡逻;四是确保小区监控报警装置24小时正常运转。第五类:别墅(含农村宅院)

1、案件特点:别墅区案发时间一般为夜间,主要是攀爬落水管、空调外机,翻窗入室行窃;农村宅院则很容易发生白日闯案件,主要是翻墙、翻窗、蹬门入室;且目标多为防范设施比较薄弱、管理松懈的别墅和农宅。

4.盗窃案件处理流程 篇四

一、当前我国现场勘查工作中急需提高的地方

(一)取证质量比较低

受制于取证人员个人素质,取证设备质量,取证条件的好坏等诸多因素,我国各类案件现场勘查痕迹提取的效果并不理想。以内蒙古自治区现场勘查工作为例,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很多案件并没有派出专业勘查人员提取相应的痕迹,而有些案件虽然派出了专业人员,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信息,可以说这样的勘查工作,直接影响到了我们下一步侦查办案工作的开展,削减了整个刑侦工作的执行力。根据本人在相关工作中的统计,在3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发生的320起盗窃案当中,仅仅有102起案件提取到了相应的痕迹物证,虽然说这样的比率与某市前几年的提取比例相比有所提高,而且痕迹的提取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这样的提取比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相关警种配合力程度不高

本人通过实地调研发现,现场勘查人员与条线上的刑侦民警和治安民警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的配合并不十分默契,主要体现在刑侦民警和治安民警,在案发之后往往对于现场勘查工作并不重视,他们认为现场勘查虽然可以取得相应痕迹,但是这些痕迹对于自己的侦办工作并不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乎在案件发生之后,虽然现场勘查民警到达现场,但是刑侦民警并不能跨前一步积极向勘查民警介绍案情经过,而是跟在勘查民警之后消极的应对。与此同时,勘查民警在工作当中虽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也对现场遗留物和痕迹进行记录和提取,很多勘查民警认为他们的任务已经完成,他们取得的证据和痕迹是否能够帮助刑侦民警侦查破案并不关心。

(三)案件现场保护不得当

我们知道犯罪现场作为整个案件的第一现场,对于案件的侦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在案件的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案件现场的保护工作往往不令人满意。主要问题经常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当事人,以及证人被害人,经常不懂得如何保护现场,他们进入现场之后往往会随意走动,这样也就破坏了现场遗留物的痕迹,个别现场勘查人员由于个人业务能力的不足,为了第一时间弄清案情提取相应痕迹,他们往往会破坏现场遗留的足迹,指纹等。

二、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要点

(一)案发现场出入口

对于入室盗窃,犯罪分子能够进入现场可以通过门窗,翻墙,凿洞等方式进入。通过门窗进入的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技术开锁或者是暴力破坏的方式,这些方式的最大特点是现场遗留物比较多。对于现场勘查人员来说,现场的进出口勘查首先要做到的是对门窗进行勘验,看门窗是否有破坏痕迹,如果有的话应当注意痕迹的大小、痕迹周围有无相应的附着物,如果有相应的附着物则需要研究犯罪分子出入的行动路径;对于暴力破坏的方式进入现场的,勘查人员应当仔细观察破坏痕迹,仔细揣摩破坏的方式,利用的工具,并结合其他几个方面了解犯罪分子的动作娴熟程度和案件的参与人数。

(二)案发现场的核心地点

现场中心位置往往是犯罪分子活动比较频繁的地点,这些地点往往会存放有大量的财物,有时也是犯罪分子进行休息和翻找触摸的地点。对于此类地点勘查人员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勘验。首先去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由于犯罪分子在此类地点活动较为频繁因此此类地点往往会出现足迹叠加的现象,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善于利用各类仪器和光照,仔细甄别足迹的所有人和犯罪分子行走的路径。其次是指纹。犯罪分子入室盗窃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寻找财物因此在核心地点犯罪分子翻找财物的动作会比较频繁,有时往往会在他们意想不到的情况下也留下相应的痕迹。其次是现场遗留的各类工具痕迹,我们知道,每一个犯罪分子都有自己,独有的犯罪习惯,对于盗窃类案件来说,有些犯罪分子喜欢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房屋而且受制于技术所限很多人群往往只能掌握一种几种锁具的开启方式,所以对盗窃案件进行串并案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现场勘查人员来说应当详细注明每一起案件犯罪分子可能采取的技术。

(三)案发现场的外围环境

可以说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对现场的外围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调研,他们往往在行使盗窃行为之前会对整个案发周围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摸,详细规划自己的行进路线和逃跑路线,并根据其排摸的结果,看看有针对性的反侦查应对措施,还有一些犯罪集团分子,案发之后就地分赃,在分赃之后,他们往往会采取分头逃窜的方式进行躲避侦查,因此为了发现以上特征,现场勘查人员也应当对案发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勘查和记录,对于可能记录有犯罪分子进入逃跑路线的各类资料,应当第一时间告知随行的侦办人员,方便其进行托管。

三、结语

本次研究对盗窃类案件的现场痕迹提取的基本方法和原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指出了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5.盗窃案件处理流程 篇五

实 践 课 题: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姓 名 徐少华 教育层次 学 号 1237001410620 省级电大 专 业 法学系 分 校 指导教师 王峰 教 学 点 日照电大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单位(基地)

实践情况 实 出勤情况 实践态度

实践能力

实践效果 实践活动时间

实践课题

践 单 位

意 见

实践单位(章): 教师指导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成绩

学历

指导教师(签章):

年 月专业

日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市 教

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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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盖章 大

盖章

成绩

复 成绩

审核人(签章): 审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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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填写):

终审意见:

盖章

终 成绩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呈快速、大幅攀升趋势,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安全感。近期,笔者跟随东港公安分局对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打防工作进行专题调研。通过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分析有关接处警数据,实地走访相关派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形式,对今年我市东港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防范、打击等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盗窃电动车发案的特点

今年截止4月15日,全区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99起,较去年同期191起上升了56.5%。通过对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

(一)发案时间主要集中白天及傍晚。在所发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中,0至4时发9起,占发案总数的3%;4至8时发13起,占发案总数的4.3%;8至12时发60起,占发案总数的20.1%;12至16时发59起,占发案总数的19.7%;16至20时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31.8%;20至次日0时发63起,占发案总数的21.1%。其中,8至20时这个时段内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14起,占发案总数的71.6%;16时到20时尤为突出,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31.8%。犯罪分子选择傍晚前后作案主要由于此时大部分居民已经在家中休息或在外休闲购物,这个时段群众警惕性有所下降,居民区防范力量薄弱,作案容易得手,且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时段 0时—4时 4时——88时——1212时16时20时——0

时 时 ——16时 ——20时 时 4.3%

20.1%

19.7%

31.8%

21.1% 发案数量9(起)占总发案3% 数%

(二)发案地点多发生在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和沿街门市门前。在此区域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98起,占发案总数的66.2%。其中,海曲路沿线发案64起,占发案总数的21.4%,仅百货大楼周边就发案9起,占发案总数的3%、占海曲路沿线发案数的14%;黄海一路沿线发案33起,占发案总数的11%。居民区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01起,占发案总数的33.8%。其中,开放式的居民小区发案55起,占发案总数的18.4%;封闭式住宅小区发案46起,占发案总数的15.4%。嫌疑人选择在商业网点和沿街门市门前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车辆密集,人员复杂,容易物色作案目标,同时该地段秩序较为混乱、人群流动频繁,群众的警惕性不高。选择开放式小区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人少僻静,容易得手而且便于逃跑,特别是这类居民小区保安巡逻措施不到位,不易被发现和抓获。

(三)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无业人员及吸毒人员。从今年抓获的6名盗窃电动车犯罪嫌疑人来看,均为无业人员,其中2名为吸毒人员。这些人文化程度低,无经济来源,急于捞钱。对他们来说,盗窃电动车是一条捷径,“成本低、回报快”。而且多为1至2人作案,团伙作案较少,团伙成员一般较松散、纠合性强,但作案时望风、撬锁等分工明确,得手后立即将电动自行车骑走,逃离现场。

(四)作案随意性较大,作案方式较为简单。犯罪嫌疑人多数是整日在市区的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寻找目标,一有机会就实施盗窃。作案时使用的撬锁工具,多为专门改装的平口锥、十字锥或用收集的钥匙,采取对锁进行撬掏方式,一旦成功就会将被盗电动推骑至偏僻处,再用平口起子撬开电门锁或搭线发动盗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作案方式出现新动向,这些人开始使用摩托车和面包车进行盗窃,甚至开始出现利用解码器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的迹象。

(五)销赃渠道多元化。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一般将赃车暂存放到出租房或公共场所的存车棚,然后物色买主。有的出售给电动车修理店,有的出售给专收二手车的个人摊贩,有的直接将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以较低价格出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流动性大,给侦查人员的查证及追赃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盗窃电动车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虽然分局不断加大了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已破获了不少此类案件,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但盗窃电动车的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其中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一)打击弱、处理难。一方面,盗窃电动车案件作案时间短、逃跑快,案发后现场往往没有留下有价值线索和有力物证。一些受害人电动车被偷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或及时报警,致使嫌疑人有充分的逃跑时间,加之嫌疑人大多是屡次作案,屡受打击处理,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被抓后往往只供认即时犯罪,极力逃避打击,造成很多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由于此类案件取证难、认定难,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辖区内极少数盗窃电动车嫌疑人因身体疾病,屡次被抓获后,都不能进行有效打击,使这部分高危人群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实施作案。

(二)意识弱,防范差。部分居民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电动车仅配备简易锁,而未购置相对难以开启的防盗锁和防盗报警装置。更有甚者,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楼梯口、街巷角落、小街小巷等无人看管的地方,很容易成为作案分子的作案对象。有一些受害人电动车被盗后自认倒霉,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案子虽然破了,但查证落实困难,这也是此类犯罪累犯居多、逐年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周边及居民住宅区停车棚数量少,停车场所无人看管等因素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销赃易、利润高。一部电动车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在2000元左右,而盗来的电动车据嫌疑人交待卖价一般在300至1000元之间,并且电动车无牌无照,容易销赃,而且风险很小。也有很多群众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正的车子也选择购买,这些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此类犯罪活动的多发。

(四)管理散、控制难。电动车不像自行车打钢印,也不像摩托车有牌照。电动车还没有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内,虽然电动车也有车架号和电机号,可许多失主却无法提供,给赃物控制增加难度,对是否为被盗车辆也难以甄别,从而给销赃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很多盗来的电动车卖给了不认识的群众,根本无法找到,这都给公安机关寻找、比对、查证增加了难度。

三、盗窃电动车案件防范和打击的对策

(一)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各所要加强对盗窃电动车警情的分析研判,将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作案方式、手段和防范上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方法和措施,通过在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张贴警情通报、提示牌,包括使用街头图片橱窗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有效遏制发案。同时,营造全社会公开参与同盗窃电动车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氛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现行。

(二)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当前盗窃电动车案件多发的实际,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一是加强刑侦基础工作。强化秘密力量和刑嫌调控工作,广布特情,多方位多渠道获取犯罪线索。在调查盗窃电动车案件中,要认真收集视频录像等各类证据,妥善保管,作为串并案件、破系列的有力证据;二是根据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发案快、逃跑快的特点,组建一支专业的、长期的打击队伍,实施精确打击,形成露头就打的局面,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三是根据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具有同伙性、连续性的特点,加强审讯深挖工作,对抓获的嫌疑人要组织精干力量,深挖余罪,力争抓住一个,挖出一串,端掉一窝。四是用足、用好法律。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严格依法处理,杜绝降格处理。同时,要切实用足、用好劳教和强制戒毒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针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各所要科学布警,按照“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时段、路段巡逻防控,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全区治安值守点、治安卡点要充分发挥作用,在重点时段认真开展电动车盘查,对电动车车主身份和电动车相关信息要仔细核对,上网比对,力争查获一批赃车、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集中大盘查集中行动,营造打击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声势。

(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动员辖区商业网点建立专人看守的停车点或停车棚,在门前加装监控摄像头等技防设施。督促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三防”措施,严格出入车辆检查,从中发现嫌疑人和可疑车辆。开放式小区要加强防盗门、停车棚、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逐步实现封闭化管理。

(五)加强人口、房屋管理。落实“两实”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暂住人口、外来人口以及私房出租户的管理,防止出租房成为盗窃电动车犯罪分子的落脚窝点。适时开展对涉车行业的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的清理整顿。

(六)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控。一是全力收戒辖区吸毒人员,有效净化辖区,消除发案隐患;二是对近年来打击处理过的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清理、摸排,并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访问和秘密力量贴靠等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予以打击。三是依托大情报系统动态信息的分析研判对高危人群实时掌控,实现快捷行动,精确打击。

(七)加强阵地控制,强化管理。根据盗窃电动车案件的销赃特点,要重点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修车行、典当行、流动收废品人员的管理与控制,采取公开、秘密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检查,掌握行业底数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基础资料。鼓励经营业主积极提供线索,对有违法犯罪情形、知情不报的给予严厉处罚。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不要购买来历不明、证照不齐的车辆,堵住销赃渠道。

6.盗窃案件处理流程 篇六

各部门、车间:

近日,地办经理反映部分药店销售标示公司生产而未经公司仓库备案的药品。为此,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实这些药店销售的产品确实是未经仓库入库备案,直接在质检过程中被人盗窃出厂进行销售。随后,公司根据这一情况迅速向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1年5月至8月间,质量部化验员***乘工作之便私自把化验室送检留样的15个品规的产品多次偷出公司,并交由其夫黄某销售至相关药店,违法获利3000元。

***的盗窃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为严格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公司纪律,教育全体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开除处理,并向全公司通报;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3000元,在10月30日前到公司财务部缴交。

此盗窃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公司在物资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公司要求各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处理决定从即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

7.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篇七

一、收案

(一)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业务审查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事务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二)提示客户诉讼风险。

(三)经业务审查部签字后,办理委托手续。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将收取的相关资料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⑴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⑵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及其相关规定;

⑶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注意特殊时效的规定;

⑷案由是否准确;

⑸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其诉讼请求或辩理由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⑻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⑼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⑽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填写《收案登记表》

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证明的事实

2、确定调查对象

3、确定调查方式

4、确定调查内容

5、拟订询问提纲

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查、整理证据,编制证据卷。

(三)交换证据后,补充新的证据。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可以代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五)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六)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⑴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其代写诉状。

⑵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⑶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律师代理申请人

⑴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⑵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⑶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2、律师代理被申请人

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②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③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⑤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⑥是否申请复议。

⑵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类型包括:保证、现金、抵押物、质押物。

⑶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建议。庭前准备

1、查阅并摘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或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3、开庭3日前应向律师事务所业务审查部汇报案件庭前准备情况。

4、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卷。

5、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害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6、确定代理思路,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7、审查是否有回避事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可代为提出回避申请。

8、指导当事人出庭。

9、告知证人出庭作证须知,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

10、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随时与承办法官就开庭时间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工作,避免时间冲突。

11、特定情况下,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向业务审查部汇报情况,并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五)出席法庭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六)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工作

1、及时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判决书收件地址是律所,应当关注判决书是否送达,以免错过上诉期;超过一定时间仍未收到,应当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看是否已经寄出。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八)上诉审中的律师代理

1、收案。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律师才能接受委托。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提交上诉状后,关注法院是否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卷宗。

3、代理工作。二审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律师也应当结合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九)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1、注意广东省关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前置条件。根据《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并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的,法院应当首先进行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应立案审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的时间。

2、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十)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6、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7、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应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8、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1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12、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3、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14、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16、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17、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四、结案

(一)律师应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二)客户服务部应督促当事人交回办案跟踪卡,并向客户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三)结案标准,但本节5规定的除外

1、审判程序中,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经客户签署意见后结案。

2、执行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

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⑵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四)律师应妥善保管案卷,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五)结案后10日内,律师书写《结案登记表》,整理案卷归档,归档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3、承办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8.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暂行办 篇八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活动,加强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全过程按程序特点有规律地组织起来,实行严格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本办法将案件流程分为立案、管辖、排期、保全与调查取证、送达、审理、执行、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实行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排期、审判、执行、评查、考核、归档、司法统计等信息应当由各环节的承办人按照《关于审判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暂行办法》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司法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与案件审理和执行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审管办按各自职能负责案件流程的跟踪管理和质量评查,办案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第六条 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七条 本院机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民事、申请执行案件(不含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但特殊情况除外。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非诉行政审查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行政庭负责审查与裁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由行政庭负责按执行案件流程办法管理。

第八条 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仅对检察机关、原告、自诉人或申请人的起诉或申请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或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诉讼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对确需立案再审的,应调齐案卷材料,写出审查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查后,由院长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下达裁定书并立案。

第十条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重审、再审裁定、抗诉书后3日内立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可自行收诉立民、商事案件,但应与全院统一审查标准、统一编号、统一收费标准并及时输入司法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属于法庭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到立案庭要求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3日内立案,立案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法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 2

人说明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庭对法庭管辖的案件在受案后不负责送达、排期。

第十三条 立案庭、法庭分别负责核算所立案件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并在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缴费通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决定。对于无批准手续、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应在7日内作出相关裁定。

决定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移送业务庭后,调解结案的,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缴纳;判决(判决缓、减、免情况)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执行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结案前补交,立案庭负责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立案庭和法庭在受理当事人的立案材料时,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并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要要求原告提供或者确认自已准确的诉讼及执行期间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六条 案号由立案庭统一编制和管理。业务部门依照立案庭编排的案号(即正号)制作结案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立案庭立案后,必须逐案发放《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取得《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流转,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向分管院长报告处理,在案件质量评查时以质量不合格论处。

第十八条 在立案信息派送审判庭前,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立案庭应及时将案卷及撤诉申请移送审判庭,由审判庭制作裁定书,当事人要求取回案卷材料应在有关材料复印或复制后由当事人对原件办理签收手续。立案信息派送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由审判庭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立案庭在将信息录入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并派送审判庭后,案件不得退回到立案庭,如果确需退案的,应书面向分管院长提出退案理由,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由审判庭退还立案庭。

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本院各部门审、执案件管辖范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本院的有关制度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各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制度,超越管辖范围受理案件。

部门之间因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由立案庭报请立案部门分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刑事审判庭审判本院管辖内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第二十三条 各类民商事案件案源分配根据各类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采用相对固定和灵活调配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分配。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审判庭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立案庭确定排期开庭时间。刑事审判庭、少年庭、林业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庭自行确定排期开庭时间、审判组织成员。法庭审理的民事、刑事自诉案件,由法庭排期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审判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举证时限到期后3日内确定开庭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法庭。合议庭成员由立案庭指定并尽可能地指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案件审理中,简易案件需改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承办人应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入更改开庭时间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并及时告知立案庭避免与其他的案件确定开庭时间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审判组织确定后,审判庭不得更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开庭日审判案件,需更改审判组织成员,应报分管相关审判业务的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并录入修改信息。

(一)审判组织成员需要回避的;

(二)审判组织成员经批准休假的;

(三)审判组织成员因出差或外出学习的;

(四)审判组织成员因工作岗位被变动的;

(五)审判组织成员被暂停职务或被免职的;

第二十七条 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间内确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为开庭时间。

(二)民事案件自举证期满之日起7日内为开庭时间。

(三)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内为开庭时间。

需公告送达传票或委托鉴定、评估、决算的案件的开庭时间顺延。

各类再审、重审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期间确定开庭时间。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原则上要求一次开庭成功,若需第二次开庭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第二次开庭确定开庭时间应及时在内网登入信息,并及时告知立案庭,避免与其他的案件确定开庭时间相冲突。

第五章 庭前准备

第二十九条 业务庭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第三十条 业务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单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经当事人申请,业务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业务庭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二条 业务庭应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提 6

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由业务庭负责调查收集证据。

业务庭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审判庭应当在排定日期内开庭,因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经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退回立案庭重新排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庭可以将需要重新排期的信息连同卷宗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排期。

(一)案件确需本院依职权取证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在调查取证后或理由消失后15日内再次确定开庭日期

(二)因案情需要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在作出变更或追加之日起20日内再次确定开庭日期;

(三)因案情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或中止审理的,应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等结论或恢复审理之日起10日内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四)因延长举证时限影响开庭审判的,应在延长举证时限届满后10日内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五)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第三十五条 业务庭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在开庭日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的,应在开庭3日前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业务庭开庭时,确有必要需要法警值庭的,由业务庭书面通知法警大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六章

调查取证与诉讼保全

第三十七条 民事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开庭日期。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审判组织应书面报送庭长决定,并由审判组织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审判组织应将调查事项报经庭长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来访或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在案件移送前由立案庭负责接待。案件在移送审判庭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需阅卷的,由审判庭接待。

第四十条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由立案庭(负责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审判庭负责,立案庭、审判庭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天审查完毕并移交执行局实施。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执行局实施,自立案庭、审判庭移交相关手续后5日内执行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天执行完毕。执行后证据保全材料2日内交审判庭。

保全信息应当录入信息网络,案件信息在派送前由立案庭负责录入,案件信息派送后,由审判庭负责录入。

先予执行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判组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案件当事人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必须将基本案情、证明事项、决定理由等,由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法庭参照本章规定直接办理所管辖案件的调查证据、保全证据、财产保全、证据交换、信息录入。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法律文书由业务庭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当庭宣判的各类案件,审判庭应在宣判后5日送达裁判文书。

定期宣判的,审判庭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刑事案件、抗诉案件还应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章 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类案件根据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应在审限内审结。

第四十六条

案件经开庭审理可以判决结案的,承办法官应按本院有关规定签发后,按期宣判;庭长或分管副院长不同意的,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处理意见,可在2日内要求重新合议(复查)或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 9

员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宣判。

第四十七条

结案日期以最后签收裁判文书的当事人收到的日期为准(公告送达案件的结案日期以发出公告确定之日为准)。

第四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各业务庭应于2日内将结案情况输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

评查

第四十九条 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二种方式

第五十条 案件评查由审管办负责。具体人员由审监庭、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对下列案件实施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全部改判和发回重申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认定机关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四)当事人多次申诉上访的案件。

第五十二条 重点评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资料:

1、被二审改判的案件,由业务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内,将一审卷宗一并移送评查办。

2、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业务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再审和一审卷宗一并移送评查办。

3、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纪 10

检监察部门在确认后15日内将确认决定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评查办。

4、对领导交办、当事人多次申诉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由评查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评查办应在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点评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评查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如实填写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切实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第五十四条 重点评查时,主要围绕办案程序有无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使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拟订是否属于错案向分管审监庭院领导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时,发现个案存在问题,为不合格案件,应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认定错误等次。

第五十六条 错误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或错误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的;

(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11

或错误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响案件公正、准确裁判的执法瑕疵。

执法瑕疵明显较小的,不定为错误。评查办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应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并向院长报告。

第十章

归档

第五十七条 档案室对业务庭要求归档的案件,要逐一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核实,如果没有录入信息的,不予归档。

第五十八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案卷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予以退回的案卷,装订人应及时修正完毕后送交档案室。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审判员应严肃认真地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中的时限安排。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纳入法官和业务庭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十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分管院长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 篇九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的总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特提出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是负责组织实施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制度的专门机构。流程管理以“三个分立”为基础,以审限跟踪管理为核心,以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为内容。

二、对案件审理流程基本环节的跟踪管理

(一)案件审理流程的基本环节

案件审理流程分为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归档等阶段。

立案、结案、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归档等阶段的工作,均应按照诉讼法、最高法院和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庭前准备阶段,应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在开庭审理阶段,案件开庭审理时间应为: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一审自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六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十日内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六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

行政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行政上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再审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

合议庭对已经开庭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二日内进行评议。经评议可作出裁判的案件,合议庭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独任审判员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制作法律文书。

(二)对案件审理流程的跟踪管理

1.案件在流经上述每一个环节时,承办人应于当日将审(办)理的进度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暂无条件的应予登记)。

2.立案庭对案件流经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跟踪,并对跟踪案件的情况收集汇总,使院、庭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

三、对案件审限的跟踪管理

(一)各类案件的审限

各类案件的审限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及市高级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对案件审限的跟踪管理

1.案件审限的管理由立案庭设专人负责。

2.各类案件在审理期限已满三分之二时,立案庭应向各审判庭发出催办通知。

3.立案庭应当在各类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五日或十日向各审判庭发出审限警示。

4.立案庭每三日应向主管院、庭长报送警示通报。

5.立案庭每月对各庭的超审限案件从立案到超审限,再经批准延长审限,直至结案的情况,于每月五日前书面报告各主管院长和审判业务庭庭长。

6.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7.催办通知、审限警示可采用微机或书面的形式。

四、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审判庭和法官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处理。

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每季度对全市法院案件超审限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五、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实施细则。

10.盗窃案件处理流程 篇十

根据以往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大双庙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做好安全防范的部署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宣传方式:一是召开治保主任及治安积极分子工作会议,会议对治安形势进一步分析部署冬季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治保会张贴安全防范宣传标语;二是深入学校、企事业单位宣传安全防范常识;三是民警深入各村组发放安全防范宣传材料,对群众进行宣传。在宣传的同时民警还对群众提出指导性建议:

1、家中不放现金,贵重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2、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3、注意外来陌生人的行踪,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

4、发生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使群众的防范意识得到了增强,同时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导读] 宣传工作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王蕾蕾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园林管理处

【摘要】宣传工作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就是力量,宣传就是品牌,宣传就是形象。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组织来说是举足轻重的问题,因此,搞好新闻宣传,对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提升组织品牌形象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关键词】做好宣传工作

【中图分类号】TU98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1)05-0191-0

1一 组织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

以2010年为例,我处报道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18篇,被区级媒体及网站采用87篇,有力的宣传了我处的工作动态及社会形象。我处的主要做法是:一选配写作功底扎实,能力素质高的专人负责宣传工作;二制定信息宣传工作安排意见,明确信息宣传工作重点,把信息宣传任务分解到各科室;三加强与上级部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及时把我处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宣传出去;四加强与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广泛挖掘宣传素材;五制定信息宣传奖励措施,激励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信息宣传工作。

二 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宣传意识不强

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部分工作人员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园林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忽视了宣传与业务的统一性,对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2.宣传力量较弱

我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人员身上,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园林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3.宣传方法单一

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网络宣传为辅。根据园林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季节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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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强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1.要勤于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

由于宣传报道是一项政策性、理论性、业务性都很强,而且涉及面广的工作,要想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就必须坚持“用学习促提升”的理念,坚持在学习中感悟,在感悟中练笔,在练笔中提高,努力把握学习时机,注重拓宽学习渠道,着力提高学习深度,力求让我们的眼界广一点,视野宽一点,思想深一点,笔锋尖一点,为准确传播组织管理理念、宣传组织典型、报送组织工作信息奠定坚实的基础。

2.抓住特点,及时宣传

我处应根据工作的特点,针对季节变化和植物生长等问题,及时宣传。如夏季是树木生长的旺盛期,对行道树修剪进行重点报道;防台防汛期间对拔除风倒树、险树进行报道等。

3.关注热点,多途径宣传

热点问题的宣传,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因为热点问题的报道容易引起人们普遍的重视与关注。比如夏季病虫害防治、解决树木挡光问题、义务为公交车通行修剪树木、义务在校园修剪树木等社会公益活动;除了板报、报纸等,我们还可以通过网络宣传。目前,网

络宣传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网络消除了因时间、空间、形式等方面带来的不便,缩短了双方间的距离,发挥了网络的优点,使我们无障碍地自由表达和传递各种信息及动态,这对于从事宣传思想工作的人员来说,正是准确把握思想动态的最好渠道,同时也架起了心灵沟通和感情联络的桥梁。

4.应急、抢险工作,第一时间宣传

处理应急、抢险工作快速、安全、圆满,尤其能体现一个组织强大的凝聚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如2010年城管达标检查、全国文明城复检、“7.16”事故抢险、海上清污、苗木移植、汛期险树、风倒树抢险及群众举报险情等临时性工作应接不暇,我处都能第一时间进行报道,宣传了我处员工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精神,让园林精神为大众传诵。

5.利用节日活动,巧妙宣传

利用植树节、学雷锋活动、党员奉献日、岗位练兵、劳动竞赛等一系列主题活动进行专题宣传,营造了互相协作,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将我处职工风采尽情展现。

6.新闻宣传工作要与媒体多沟通

媒体新闻宣传的价值取向,始终在追求最大的公众利益。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媒体对各类事件既报喜更报忧,所以也就有了所谓“媒体负面报道”,以及由此而来的“危机公关”,强化“危机公关”意识,尽可能地将“媒体负面报道”降至最低,是组织新闻宣传的追求目标。〔责任编辑:高照〕

浅谈如何做好信息宣传工作

发布者:贺斌 发布时间:2010-2-24 阅读:1776次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塑造良好的机关形象,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争取系统内部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我从围绕“抓好一个提高、落实两项举措、实现三个突破”浅谈提高信息宣传水平。

一、抓好一个提高

领导支持是关键。俗话说:“领导带了头一步一层楼”。首先领导要重视,为新闻信息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领导对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的认识,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信息宣传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化,是衡量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的一个标准,决不能把信息宣传当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之外的任务来对待。在全国国土资源宣传工作会议上,徐绍史说:“工作是干出来的,也是说出来的。因此,健全一个机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信息宣传队伍,全面强化队伍建设及管理非常必要。把信息宣传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宣传内容围绕关注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信访稳定、调处纠纷

等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根据不同情况,挖掘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争取在2010年有新突破。

二、落实两项举措

一是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培训指导。市局办公室要发挥信息管理优势,搞好培训指导,加强相互沟通、交流,探讨、研究写作技巧、发稿方式,分析常见的投稿误区,提高写作质量和写作水平,争取各县(市、区)局的信息宣传工作全面提高。每季度要定期研究信息资源源,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理出下步宣传工作要点,部署信息报送,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宣传方向,确保上报的信息为局领导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起到“参谋”作用。另外要营造“单位领导抓信息、争先恐后报信息,及时编写发信息,明争暗赛争第一”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加强信息量化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局信息量化考核制度,制定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幅度,提高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信息、宣传稿件凡被各级报刊杂志采用的一律按照奖励机制给予奖励。对达到信息考核标准的,如信息员被评为优秀通讯员或信息宣传分数达到相应分数以上,信息员除获得奖金外,局里应安排专项资金,每年组织一次外出考察学习。对达不到信息考核标准的单位,取消单位评先进资格。不过,信息的采用不能有所侧重,应相对均衡,否则,有些单位信息员也辛苦写了一年,结果连任务都完成不了。

三、实现三个突破

一是在信息开发上有突破,做到信息跟着工作走,争取有更多的国土资源管理成果进入信息渠道。这需要领导和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把本部门新近发生的事或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馈给信息宣传人员,以便及时采写上报,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二是在信息宣传档次上有突破。要在信息质量、采用级别上进一步提高档次。这主要是信息宣传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取长补短,提高稿件的采写质量和稿件的采用率。三是在宣传报道渠道上有突破。应邀请市局领导及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到本单位采访,拓宽宣传报道渠道,提高宣传效果和影响力。同时,积极与市局领导及媒体记者提供新闻线索和新闻稿件,从多方入手,全力推动新闻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做好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做好信息工作,一要抓基础建设,二要抓工作质量,三要抓素质提高。

(一)扎扎实实加强信息基础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信息工作,**将继续把信息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目标考核范围。岗位、人员没有落实的单位,要尽快明确信息岗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配备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在传阅文件、参加会议、学习调研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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