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共12篇)(共12篇)
1.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一
城中村改造与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问题调研
一、城中村改造的现状
早在2003年9月,我市政府就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程。数据显示,从2005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每个月都有1~2个城中村开工拆迁。本着一村一策,政府、村民、开发商“三满意”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工作稳妥推进,目前首批涉及47个村落的大规模“城中村”改造正在实施,金水区燕庄村、西关虎屯等村的改造初见成效。2007年以来,我市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2007年6月12日,市政府正式下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即103号文),对城中村改造的原则、目标、方针、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和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计划,我市将在282平方公里建成区内对10万亩土地上、30万常住人口居住的143个城中村都要有步骤地进行改造。这是郑州首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城中村改造政策。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城中村存在人口密度大、卫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建筑安全隐患多、社会治安差、与城市景观不匹配等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廉租
住房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经济适用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够配套。因此,城中村改造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调查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城市建设的问题,更是涉及到人民群众住房情况的重大民生问题。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往往一味追求城市全面建设,大力改造旧城区和城中村,随着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力度的加大,随着原有的旧城区、城中村一类的廉价租住房越来越少,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就日益突显出来。
目前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260元,同比增长13.9%,其中市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10605元,同比增长14.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7%和8.9%。但我市城区约20%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足4000元。租住城中村廉价住房的主要群体多是城市低收入劳动者以及无收入群体,例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低收入家庭、下岗职工、外来求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待业求职的毕业生等,收入水平决定了他们的居住水平。目前我市一般商用租住房月租约为400-800元,对于那些月收入才400-800元、甚至没有收入的低收入群体来说是无力负担的,如果失去了城中
村这样曾经为他们提供住所的廉租房源,将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
三、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对维护老百姓的居住权、保证“居者有其屋”负有当仁不让的责任。面向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周转房和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等一些列更完善的梯级住房保障体系。对此,我们建议在以后的城中村改造中加大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力度。
1、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
完善廉租住房、经适房、周转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是解决群众住房难的根本办法。因此,必须加大廉租房建设的范围和规模,加大投资力度,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2008年年底前,郑州市要对全市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年底前,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配建制度,尝试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制度。同时,加快制定符合郑州市实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村民安置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配套开发商品住宅房建设中,严格执行
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面积均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30%的规定。
2、加大经济适用房管理力度
经适房把关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成了“漏网之鱼”,为此,我市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城中村改造工程,对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城建及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控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提高经适房的申请审核标准,实行公示和轮候制度,实现对其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动态管理,并尽快建立经适房的政府回购制度;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严格遵照60平方米左右和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
3、加大对务工求学的外来人口住房提供力度
积极协调、引导开发商和村集体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设和提供针对农民工及其他低收入外来流动人口的低价租赁房,开展低收入群体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外来流动人口住房档案,制定解决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外地来郑务工求学人员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机构,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赁住房。在城中村改造时,可引导开发企业、村民对除村民自住外的安置住房,相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其他务工人员出租的居住场所,用以增加城中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改善或缓解农民工的居住困难问题。
4、加大对老弱病残、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 对于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下岗失业等社会弱势群体,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建立专项住房扶持基金,要力争让社会弱势群体都能居者有其屋,并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低保水平和扶持力度,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2.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二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
一、城中村的成因分析
1. 城中村的形成
城中村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在区域上被城市包围的农村。城中村在区位上已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保留为农村模式。
城中村的形成,有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客观原因是城市化进行加速发展,农民耕地被征收以变成了城市建设用地,原居住地形成了城中村。
2. 城中村的界定
按照“城中村”所处区位不同,将“城中村”分为“城中村”和“城郊村”两类:一类是位于建成区内,这些村已被城市包围,这些社区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但城市发展征用了他们的土地,这是所谓的“城中村”。二类是规划建成区外,但仍然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这些村有较多的土地,城市近期建设不会覆盖,但城市交通、供水、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可能会影响该区域,这些村以第一产业为主,保持农村的特点,这是所谓的“城郊村”。
二、东营市城中村现状分析
1. 东营市城中村情况
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 东营区所辖辛店、胜园、文汇、黄河路、胜利、东城6个街道,共有村居50个,有常住户18033户、52714人,村居现状占地面积26918亩,建筑面积3 9 6万平方米。
2. 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提高城市总体环境质量,提高居住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2003年,东营市启动中心城村居改造工作。先后出台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成立市区村居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区政府组建了中心城村居改造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中心城城中村改造规划》。截至2010年底,村居改造累计建设完成工程项目25个,建成村居改造安置用房及生活保障用房357栋、12357套,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累计拆迁房屋84.11万平方米。完成总投资30.58亿元。
三、东营市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分析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 收到一定成效,但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城中村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空间布局杂乱,建筑质量较差。
城中村用地功能混乱,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相互交织。建筑类型新旧夹杂,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建筑布局杂乱无章,建筑通风采光达不到要求。
2. 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设施不足。
城中村道路等级低且不成系统,路况较差,消防、救护通道不畅,安全隐患大。电力、电讯、供水、煤气等各类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文教、卫生、娱乐等公益性设施普遍数量不足,公共活动场地和广场绿地缺乏。
3. 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明显落后。
大量外来的、成分复杂的人口租住村落里众多的闲置私房,给社会治安管理造成极大压力,偷窃抢劫、打架斗殴、贩毒吸毒、卖淫嫖娼、黄丑现象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这给“城中村”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
四、东营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对策与建议
东营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引导城中村进行科学合理有序改造治理,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乡统筹,实现东营经济社会有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东营实际,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城中村改造经验,提出城中村改造的策略和建议。
1. 城中村改造基本原则
1.1城乡统筹,科学规划
城中村治改造要从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出发,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关系。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科学合理地引导城中村转型改造。
1.2以人为本、分类指导
村民是城中村的主体,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对城中村不同情况和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要“一村一议”、“一村一案”。
1.3积极稳妥,依法改造
要妥善处理好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用地、补助等敏感问题,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2. 城中村改造模式
东营城中村改造量大面广,各村情况不同。要因地制宜地编制好各村的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改造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的改造模式、二是村集体主导的改造模式、三是开发商主导的改造模式。
2.1政府主导的改造模式
主要是指政府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然后采取市场化的招标拍卖方式。这种方式前期拆迁安置成本高,难以大规模开展此类土地的开发。优点是操作简单,有利于整体推进,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2.2村集体主导的改造模式
村民在政府指导与支持下,自筹资金,自行完成改造。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充分调动了村民的改造积极性、易于操作。但是这种模式要求村民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2.3开发商主导的开发模式。
开发商资金雄厚,开发经验丰富,既可以缓解政府资金的局限性,使财政资金可以投入到更多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上,又可以避免行政力量的介入,减少社会问题。这种模式将会成为改造的主要模式。
3. 城中村改造策略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的改造步伐,解决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改造策略。
3.1加强规划管理力度,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加强规划管理力度,完善规划体系,坚持规划先行。将规划管理工作延伸到城中村,加强规划法律法规宣传,为城中村提供规划咨询和技术服务,保障城中村依法改造,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城乡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3.2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要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合理的改造目标、任务和时序,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近远期结合,指导城中村有序、有效改造。力争改造一个旧村居,形成一个新亮点,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
3.3、城中村的土地国有化,房屋产权清晰化
东营城中村土地所有制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城中村的土地仍为集体土地,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中必须对房屋产权界定合理、合法,避免激化矛盾,对房屋拆迁要符合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结语
东营市城中村改造作为黄河水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农村、农民的事情,更是整个东营市城市发展的大事。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东营城中村改造已初见成效,但改造工作还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正确面对当前的困难和问题,深刻总结工作中经验和教训,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改造模式、建设方式、改造目标、建设时序,形成有效地工作思路和方法,使城中村改造工作朝着既定的目标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王涛.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模式与对策探讨.人为地理.2008, 4 (102) , 45-50
3.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三
【关键词】“城中村”;小规模渐进更新;改造规划
0.前言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用地急剧膨胀。很多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便成为了“都市里的村庄”,简称“城中村”。
1.局部改造规模渐进更新模式
小规模渐进更新模式是指一系列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小规模建设活动。包括与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适当规模的重建、补建、整治、保护和修缮及整体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小规模渐进更新型“城中村”的特征与一般“城中村”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独有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1自我渐进式更新
“城中村”根据改造主体不同有村集体主导的非市场化模式、政府主导的半市场化模式和开发商主导的市场化模式。小规模渐进更新型“城中村”多是由政府引导,村集体自发组织进行的非市场化改造。这种模式是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市政管线和道路,居民组织进行住房改造,建成后房屋产权归居民所有,余房可另行租售,以减少矛盾和改造难度。
1.2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
渐进式更新的“城中村”主要以改造“脏乱差”为主要目的,但多数与正规居住小区或城区的指标相比还有差距,其恰恰处于两者之间,但小规模渐进更新后的“城中村”环境已不再是“城市毒瘤”,它为村民及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使“城中村”用地不再混乱,形成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1.3改造成本低
剖析各类“城中村”,力求寻找平衡政府、开发商和村民三方利益的经济及政策策略。进行推倒重建的改造方式,为低收入居民建设新住所,会严重干预市场运作,且运作资金庞大。相反,局部改造“城中村”的开发成本低,不会给当地政府带来过大财政负担,在改造中,又可以降低改造成本,节约投资。
2.当前“城中村”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思想缺乏对“城中村”合理性认识
人们往往只看到“城中村”环境脏乱差、治安恶化等问题所带来的与现代都市的不和谐,却没有理性地分析“城中村”的形成原因、思考“城中村”的存在价值,如它解决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降低了城市生活成本和营商成本,留住了城市发展所需的劳动力。
2.2规划处理手法过于简单化
对于相当一部分“城中村”来说,人口多、建筑密度大、开发成本高是其基本现状。但规划师需要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硬指标,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退线、配套设施等较高要求来进行相应的改造规划,这就造成规划师在旧村改造中需要面对较多的城市建设现状与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而强调城市功能分区和用途纯化,采取单向思维方式简单地推倒重建,会造成“城中村”改造千篇一律,缺乏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使城市化仅仅是建筑形态的城市化。
2.3规划编制忽视经济分析
改造资金来源是“城中村”改造的瓶颈,无论是哪种改造主体,都存在一定改造难度。现在,有些地区盲目选择大拆大建,耗费巨大的改造资金;有些改造缺乏资金预测,造成“城中村”改造停滞不前;有些没有寻找该地区今后经济发展的出路,使改造后的“城中村”无经济产业支撑,招商引资出现问题,这些都是在规划及实施中需要面对并解决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拆迁资金。“城中村”拆迁补偿与现行法律法规界定的拆迁补偿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按照这一补偿标准,“城中村”新增劳动力及村民的养老保险将面临许多问题。加上物权法的实施,造成被拆迁人对补偿期望值过高,各改造片区拆迁安置谈判工作进展不理想。对此采取强制拆迁又无法律依据,加大了拆迁难度。
2.4规划对社会问题缺乏长远眼光
由于大规模改造涉及较多居民和单位的切身利益,而利益体之间又难以协调,缺乏公众参与会导致项目实施的推迟或停滞。改造过程也不能吸取各方意见制定合理改造方案,不仅会损害原村民的利益,也不会让未来使用者满意。对原村民来说,城市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物质的改造无法让村民真正融入城市,他们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也存在问题。对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市场没有建立相应的廉租房供应系统,“城中村”改造又让大量未能达到购房标准的流动人员被迫离开,双方面的问题,都成为社会隐患,加剧了社会矛盾。
2.5规划实施中监督机制不完善
改造前,没有成立统一的村民管理机构来组织拆迁改造,使改造难以进行;改造后,由于村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学历低,对改造后的环境等缺乏一定保护意识,造成部分村民继续私搭乱建,无人管理,破坏了改造成果。此外,改造后村民失去村组织,使他们有困难无处寻求帮助,逐渐形成社会安全隐患。
3.小规模渐进更新型 “城中村”改造模式
3.1工程案例:温州沙河村
三垟湿地公园位于温州市大绿心之中,紧邻温州市区,极具区位优势。湿地水网密布面积约11平方公里。该地区历经数百年的沧海桑田,形成了的湿地自然形态,其水陆面积比将近1:1。自然水景十分秀丽,极富江南水乡特色。沙河村是三垟湿地公园中的一个入口,位于三垟湿地北部,与温州市区隔河相望,直线距离仅2.5公里。该村有大小岛屿17个,现状总人口1765人。全村50%以上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以种植殴柑为主。产品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村内从事第二产业的人口约30%,有小规模企业89家,大多为家庭式作坊以标准件和无纺布生产为主,造成废水、粉尘、噪音污染。另有外出务工人口约200-300人。据统计2003年村民人均年收入5200元,与温州市整体社会经济环境相比,较为贫困。(图1,图2)
图1 三垟湿地区位图 图2 沙河村现状图
为此在针对本地居民生活方式及生活环境进行大量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展开开发模式及建设实施的政策调控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和建设实施方案另外通过调查分析,经过各种方案比较和成本收益估算,还确定了对于物质形态空间进行改造的基本思路避免大拆大建,尊重村落自然形成的空间布局和建筑肌理,在此基础上对村庄建筑和环境进行整治改造,实现沙河村从一般农村居民点向绿色人居、旅游休闲、生态教育功能的转变。
3.2规划策略
①建筑改造:通过对整个村庄建筑与环境的全面整治,创造内容充实、界面完整、环境品味优雅.人又趣味浓厚的村庄建筑景观,并以此为背景,建设开发独具水乡清韵的湿地水街休闲娱乐、旅游度假中心。
②环境改造:改造道路,整修主河道驳岸,结合地下管网建设整治排污口,结合水街建设和水上游线建设整治码头、桥梁、榕树、亭廊,戏台等人文景观环境。
③生态修复:在沙河生态示范区范围内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和陆地森林生态系统,提高初级生产力营建生物栖息地,改善区域及周边地区人居环境,体现社会、经济、环境相协调的综合示范性作用。
④意境塑造:根据沙河村岛长、水密、住地集中的特点,以河道两岸的空间为主轴,以水系伸展为脉络,力求突出湿地水街特色,突出岸、桥、码头、庙宇、榕树的场所精神,体现择水而居、与水同乐的景观意向,形成湿地特征鲜明、水乡特色浓郁、环境氛围。(图3,图4)
图3 改造后实景效果图 图4 改造后实景效果图
以该村为例,村委会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让村民拥有一技之长。此外,还与外来投资者签订协议,规定凡在本村开办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数量本村人员。总体而言,规划得到了较好的实施,规划确定的一些目标已经逐步得到实现,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规划实施的效果,其中有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缺乏公众参与:缺乏公众参与的 “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吸取各方面的意见而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不但会使村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往往不能满足新的使用者的需求,另外还由于不可能妥善处理改造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因此,村民往往对改造产生抵触情绪,实际上是增加了改造的成本和难度,出现的严重纠纷大都长期难以得到解决,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缺乏对外来人口居住问题的思考:外来人口都选择在 “城中村”租房居住,在改造中如果不考虑这个群体的居住问题,那么他们只有选择更远一些的 “城中村”居住,从而增大其居住压力,加速其居住环境的恶化,结果增大了 “城中村”的改造难度。
4.小规模渐进更新型“城中村”改造规划对策
总体规划出色,定位准确,但在付诸实施过程中,更不应松懈。首先规划设计应做好分期规划,从而对下一步规划实施进行指导,相应对策如下:
4.1编制统一规划,强调规划弹性
科学编制“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和计划,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中村”的控制引导作用。通过合理规划用地功能布局、用地结构与利用方式,合理安排各项公用服务设施,改善“城中村”地区的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所有“城中村”改造都应统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导“城中村”整治和改造的全过程,并在尊重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开发利用周边优势,带动本村发展,采取弹性规划的思路,使局部改造模式在改造过程中有更大的空间进行修改完善。
4.2深刻理解经济带动的重要性
在挖掘村庄自有资源的同时,考虑如何最大限度提升产业,利用经济带动“城中村”良好发展。然而旅游开发并不是“城中村”改造的唯一出路,对“城中村”周边资源进行分析,总结服务于他们的错位产业,也能够带动村庄产业发展。“城中村”改造资金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应尽量利用市场力量,鼓励多方参与。
4.3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安置问题
局部改造型“城中村”在提供廉租住房、降低城市发展门槛等方面的作用逐渐被证实。从流动人口方面分析,将““城中村”纳入我国城市空间结构转型重构过程中的阶段性空间现象,提出“城中村”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在我国二元规制环境中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妥善解决其居住、就业、生活等问题,对社会健康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升是至关重要的。
4.4加强公众参与性
现在“城中村”改造模式有很多,但大都分为三类:政府主导型、村民自发型和开发商推动型。为建立保护村民利益和实现公平的规划编制与实施机制,无论选择哪种模式,村民还是核心。规划编制中,以保护原村民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城中村”治理需要考虑城市长远发展利益,但不能以牺牲“城中村”原村民利益为代价,应当一揽子解决原村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有序推进“城中村”整治与改造。此外,在“城中村”整治、改造计划和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的过程当中,原村民都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规划实施中,应当积极调动村民参与,提倡政府支持与村民自建相结合形式,使规划实施自然生成。然而在旧村改造过程中遇到问题,有一个好的民主决策机制,真正做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就能真正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高碑店村从开始成立“挖掘村史文化小组”,到村委会着力重点推动,并聘请专家进行村庄改造的论证,这样多方参与的实施机制,成功推动了高碑店村的改造。
4.5成立统一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实施管理监督机构
“城中村”改造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人口、政策、产业、财政、规划、管理等很多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与合作,因此,政府应当将“城中村”建设活动纳入城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中,通过在改造的各个阶段设置专职管理监督机构的办法,维护“城中村”改造成果。管理监督机构的成立对“城中村”远期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以高碑店村为例,村委会紧抓村庄环境治理,为使整洁的村貌保持下来,村里建立了早晚定点倒垃圾的环境保持制度,由专职的联防队员进行监督。如此建立长效治理监督机制,成功地推动村庄向城市社区转变。
5.结束语
4.城中村改造的问题 篇四
城中村,原为农村,因城市扩建而被包围,但还具有农村的一些特点,比如村民具有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享有对宅基地的个人使用权,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村民私有,神圣不可侵犯,故若村民不许可,任何人无权拆迁村民的房子。若没有什么重大或特殊问题,宅基地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能随便被剥夺,纵使强行剥夺,但宅基地上所建房子,则不能随之归公,村民有所有权和处理权,乱动村民房子,属违法甚至违宪行为,决不能以权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胁迫或强行处理,对于属于私人财产的建筑物的补偿,不能由相关部门私自规定,要把村民作为平等的谈判对象进行协商。土地受益问题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属于村集体,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被征用,除了补偿其上的建筑物外,还应该另分宅基地,如果不另分宅基地,则应能得到相应补偿或者能从放弃的宅基地上获益。土地所卖之款,应属于村集体所有,可以以多种形式均分给村民,至少不应该有其他什么单位从中受益,如果归到大集体,则应归于中央财政。有关土地部门也只具有土地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便买卖土地,让他人受益而把卖土地所得款项落入自己名下。工程承包人问题
改造城中村,可能主要出于市容方面的考虑,若如此,改造任务,毋需给其他人,村集体自身也可以改造,改造成符合规划的住宅小区。作为失去宅基地的补偿,村民可从房屋的出售或出租中获益。其他公司可以承包楼房建造任务,给其支付相关劳务费即可,建成以后楼房所有权与他们没任何关系。现在许多城市把村民宅基地卖给房产开发商进行改造,让他们经营受益,感觉其中问题不少,这也不属于征做建设用地的范畴了。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一度热了一阵,主要是价格比商品房便宜得多,而中国穷人多。但是有个问题,就是房产商买了使用权的土地,上面盖的房是商品房,而村民具有更长使用权的土地,盖的房子为什么是小产权房呢?难道自己具有终身使用权的土地,还要自己掏钱再买使用权才行?难道请房产局过下户,房价就能翻上几倍?显然里面存在很大问题。国家或政府征用集体用地,价格便宜得多,一亩地是邻近耕地年收益的10倍左右,一亩地年收益1000元,则一亩地价值只有1万元左右,但是按市场价,则是数百万元,错了数百倍,这也是房价飞升的一个原因吧。既然买卖的是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样归村民,村民能否不要出让金而直接要下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就是自己不要钱了,要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显然和房产商买使用权一样,对国家和政府应该是没有什么差别。土地使用权,可以给房产商,当然也可以给村集体,财政需要交什么费用,村集体也上交,只是把小产权房变为大产权房而已,显然这不需要多少钱,但是房子价格却可以降许多,可以以小产权房的价格出卖商品房,对村集体利
5.城中村经济发展现状及问题 篇五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镇目前共有9个村,城中村就占有8个。城中村集体经济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一、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1、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我镇9个行政村2007年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800万元,除星辉村外其8个城中村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737.5万元,占97.7%;2007年的全区“十强村”我镇就占有3个,分别是青湖、涂黄、塘山;这与城中村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发达的信息网络,方便的生活环境分不开的。
2、城中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一是土地租赁费用和土地征用补偿金,二是村集体原有厂房招商引资的租金,门面房、闲置库房的出租资金,三是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开发出高层写字楼予以出租。城中村集体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可见,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集体经济增长的主要形式,是财富之源。
3、楼宇经济发展迅猛。随着湖东路网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以星光、青湖、等村为主的楼宇经济圈。如星光村的东方大厦,现已租给懿丰宾馆、江湖味道等企业,每年给村集体经济及税收的贡献都非常可观;青湖村的青湖综合大楼(目前已入住5家企业,年租金达80余万元。)、方舟大厦等都是在我镇具有代表性的楼宇经济实体。
二、存在的问题
1、土地政策不够宽松,制约了城中村的发展。城中村发展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相关手续相当繁杂。特别是民营科技园的成立划走了大片土地,村集体无土地可支配,由此带来了三方面问题:一是开发建设,招商引资难以使土地集中成片,更无法使企业落户我镇;二是占用土地必然使农民失去土地这个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形成一批失地农民;三是在土地变更、土地流转上增加了难度和困难,很容易出现群众上访等问题。
2、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平衡性。城中村集体经济起步越早,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比如青湖村在过去通过部分土地的国家征用使村集体积累了大量的资金,留住了些“风水宝地”,并抓住机遇,通过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开发高层的写字楼,发展楼宇经济,发展后劲强劲。而那些不注意积累资本,发展乏力的村集体的经济发展速度是益减缓;过去无经济的空壳村,尤其是近年才转变为城中村发展形势更为紧迫。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且是边角余料,集体经济发展起步越晚的城中村,面临的困难就逾多。
3、村级工业园区发展不协调。目前我镇共有3个村级工业园区,2007年约占全镇工业生产总值的65%左右;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36%左右。从以上数据来看,村级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较少,产值低、税收低、甚至无税收的小作坊、小企业较多,而且这些小作坊、小企业有是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根本无法形成产业规模,更达不到产业集聚的效果。
4、城中村干部队伍素质需要整体提高。壮大集体经济关键在村级班子,关键在干部素质。从发展中不难看出,村主要领导干部发展思路明确,工作有方、经济势力就强一些;反之,那些发展思路不清,内部扯皮、管理混乱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就慢一些。
三、今后发展思路
1、繁荣湖东商务圈。以全区打造城东核心商务圈的战略为契机,将湖东楼盘及公寓楼商铺进行包装,重点对金域名都、碧海云天、天水怡景、香溢花城等楼盘的商铺高起点规划、高档次招商。对公寓楼建设的临街小商铺整体包装,打造特色街、精品店(目前青湖公寓楼的沿街店面已由浙江中南集团看中,准备投资7000万元打造集汽车美容、装潢的特色街)。充分利用现有零碎土地,积极争取政策,建造高层写字楼,发展楼宇经济,引进总部经济、税源经济、研发中心。积极扶持现有特色街,如江大南路、南京东路、上海北路,打造精品店,提高知名度。
2、做大做强工业园。对五联、罗万、涂黄工业园进行彻底的排查摸底,按照企业所占厂房、产值、上缴税收等情况逐一登记,对优势企业进行扶持,鼓励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全力支持娃哈哈新生产线、上海大众江西汽配厂等重点项目建设。同时引导有实力的村异地购置土地,拓展发展空间。整合工业园区内闲置厂房和土地,对低税收甚至无税收的小作坊、小企业租赁期满的尽量不续签,腾出资源,重新招商,引进高税收、低能耗、无污染、辐射能力强的高科技项目入园,形成产业规模,聚集产业效应,打造园区品牌。
3、壮大村集体收入。紧紧抓住市政府对青山湖大道的扩建工程这个机会,鼓励青山湖大道沿线及周边的几个村(南镇、涂黄、罗万、五联、永红),利用现在仅有的一些土地资源,积极争取政策,建造高层写字楼,打造楼宇经济实体,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收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财税增长点。
6.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问题的思考 篇六
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交织着政府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牵涉到千家万户和千差万别的家庭利益。经营城市需要房屋拆迁。在房屋拆迁中,按市场机制运作并公开招投标做得最成功的是青岛、大连、桂林等城市;注意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补偿价位合理,安置可多项选择,对弱势群体照顾比较到位的是北京、深圳、广州等。目前,我国东部大中城市的房屋拆迁比较规范,中西部城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遇到的问题比较多,群众因拆迁问题而上访的人数比东部多。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拆迁行为不规范。
2、权益不对等调换。
3、补偿价位低,硬性安置。
4、拆迁政策不统一。
5、非住宅拆迁安置不公。
6、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不落实。
7、对经营城市开发及城中村改造,未能完全做到市场运作及公开投标招标。
8、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度不够。
如何妥善解决拆迁中存在问题,对城市建设乃至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住宅建设已成为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措施。其次,城市的拆迁主要是通过旧城和城中村的改造,对城市功能不适应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范围进行二次开发,使功能衰退的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发挥综合效益。但是,解决不好拆迁问题不但关系到城市建设速度,也关系到经济社会效益。如何搞好城市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坚持统一拆迁的办法。就是由政府组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等形式,选择有资格从事拆迁工作的开发商承担,对需要拆除的房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除,对拆除区域内的拆迁户,按照国务院的拆迁条例和北海市拆迁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政策、统一补偿、统一安置,对有条件的地方统一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拆迁补偿采用货币化。货币化拆迁是目前房屋拆迁中比较易操作的一种拆迁办法,货币化拆迁就是拆迁单位直接用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迁人,让被拆迁人持币到市场上购房,这种方法有利于矛盾的减少,被拆迁人可以购买自己喜欢的房子,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大大减少了办事环节,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安置应采取多项选择。所谓多项选择就是在拆迁安置中,除货币化拆迁外,应当有一些辅助的办法,让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这是国家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多项选择的权力,不能作硬性规定,搞单项选择。
四、要解决好非住宅的拆迁补偿。作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民法通则》第71条也可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见,对非住宅使用人拆迁补偿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房屋拆迁的进程。而且,非住宅使用人一般为法人单位,拆迁对他们造成的损失肯定大于住宅拆迁的损失。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又滞后于实践,所以,《拆迁条例》要求兼顾拆迁房屋使用人的补偿,做到有法可依,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拆迁要体现“三个代表”精神。既要考虑城市建设的需要,也要考虑拆迁户的实际困难,既要实事求是,又要贴近百姓的生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把党对人民的关心体现在拆迁过程中,把实践“三个代表”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取得他们对党和政府意图的理解和支持。
六、拆迁政策应与房改政策一致。在城市拆迁中已经涉及到已售房改房的问题,处理好这部分拆迁户的补偿问题,是涉及到巩固房改政策的问题,这些旧房拆除的补偿款,已经买不到同类型、同地区的住房,因而解决好这部分拆迁户补偿的最好办法是按市场价位和房屋新旧程度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使拆迁户因拆迁而不损失经济价值。
7.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七
关键词:西部,中小城市,城中村改造,路径选择
我国对城中村的研究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西部中小城市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提速, 城市建设规模扩大, 土地征用数量增多, 使得原本属于郊区的农村逐步纳入城区的范围, 并为城市建成区包围, 形成“城中村”。这就更为经济原本就不发达的西部中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因而当前对西部中小城市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陕西省宝鸡市DJW村改造实践为例进行了探讨。
一、宝鸡市DJW村的城中村类型及改造模式
DJW村地处宝鸡城区东部, 市政府提出的“东扩、南移、北上”规划使其成为新宝鸡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该村现有6个村民小组, 452户1734人。村民们以个体经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 全村共有客运小轿车60余辆, 运输、工程车80余辆;各种批发零售专营门店25个, 小餐饮、小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已发展到近600余人。
(一) 偏成熟型的“城中村”类型
国内一般根据城中村的地理位置的不同, 划分成:成熟型、发展型与萌芽型三种“城中村”类型, 具体特征参如表1所示。
DJW村在城乡关系上, 其位于城关镇, 被城市所包围, 城乡用地互相交错, 矛盾突出;在空间特征上, 村内建筑密度很大, 乱搭乱建较多, 而且多为村民自建的供外来人口居住的出租屋, 村民也主要是依靠出租房屋或是做些小生意维持生计, 区域内环境很差, 污水横流, 一到夏天蚊虫滋生, 因而该村城乡二元特征明显, 基本上属于成熟型的城中村。
(二) 政府引导下, 开发商与村委会三方共同参与改造的模式
城中村改造模式主要有三种, 即政府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以及村委会主导型的模式。在DJW村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 实行的是政府、开发商与村委会相结合, 政府引导, 共同参与改造的模式。首先, 政府搭建平台, 并政策引导, 为城中村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拆迁过程公开透明, 采取逐户发放拆迁政策手册, 入户宣讲, 现场答疑等形式, 在拆迁现场设立咨询接待室, 由人大、政协、工商、税务、司法、水电、信访等部门现场办公, 做到了拆迁程序公开、政策公开。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钉子户”等纠纷问题, 本着“行政裁决为主, 司法解决为辅”的原则, 尝试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如召开由司法、公证等部门参加的听证会, 争取双方达成协议。其次, 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在DJW村改造过程中, 在政府的指导统筹下, 通过监督管理, 引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开发改造。再次, 在DJW村改造过程中, 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 提升公众的参与度。政府成立DJW村改造拆迁指挥办公室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DJW村委会三方共同参与改造, 以便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二、城中村改造过中的主要问题和阻力
(一) 思想认识不统一, 各方利益难以平衡
政府、开发商和城中村居民在城中村改造中各方利益存在不一致之处, 政府与开发商的关系涉及规划与地价问题, 政府与居民的关系涉及房地产产权确认及保护群众利益问题, 开发商与居民的关系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在DJW村改造过程对于究竟谁是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受益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成效等问题上, 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声音。一部分人认为目前的城中村改造已沦为城中村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因而开发商已成为改造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另一部人则认为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并改善了居民的生存环境, 因而政府和村民才是最大的受益者。思想认识的不统一使得各方利益难以平衡, 进而影响了城中村改造的正常推进。
(二) 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 且执行难度大
到目前为止, 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 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目前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在DJW城中村改造工作中, 主要政策依据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三个文件。但文件规定侧重于方针原则和宏观政策, 可操作性不强。如文件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其他需要交纳的费用原则上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执行”, 只是规定了一个大致的轮廓,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相关部门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等理由推辞执行。
(三) 规划力度不够, 引发“重拆迁、轻安置”
城中村土地的规划虽然受到城市的指导, 但是并未真正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中, 其发展和规划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 使得改造过程中的矛盾凸显。尤其表现在对被拆迁居民的妥善安置问题上。在DJW村改造过程中,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 造成了“重拆迁、轻安置”现象的出现, 许多村民被拆迁后, 由于工程未能如期建设开工, 致使村民并未在当初承诺的时间内搬进商品安置房, 因而许多村民不同意先拆后迁, 甚至采取暴力抗拆行为, 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进程。
(四) 改造过程中的配套保障措施滞后
城中村改造必然带来市民化的转变, 也就意味着由身份的转变而带来的传统权利的丧失和新权利的取得, 他们需要的并不是简单的市民身份认证, 而是市民身份背后的权益保障, 特别是直接关系到他们生存的社会保障, 否则失去土地后, 他们很可能因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而被社会边缘化, 或者因为不能享有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而排斥城中村改造。具体来说, 村民应按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 对村民的身份仅停留在户籍转变上, 相应的就业、低保、医保等实质性待遇在市区级无法落实, 使群众在身份转变、社会保障等方面无法得到政策层面的保护。
(五) 来自村民传统思想的阻力
DJW村民对于城中村改造, 还存在着一些思想方面的障碍。一是在村民的潜意识中存在着“恋土情结”、“怕变求安”思想, 这无形中形成有一股深厚的力量促使他们本能地抵触“城中村”的改造。二是部分村民习惯了传统的居住生活方式, 特别是老年人行动不便, 对上楼有着本能的抵触。三是农民担心转为城市居民后没有能力与城市居民竞争, 找不到工作, 又没有土地, 生产生活无法保障。改造后村民将从“有产者”变为“无产者”, 很大一部分人则要沦为失业者;并且“城中村”居民相对文化素质较低, 在劳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弱, 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心理压力。
三、促进西部中小城市城中村改造的路径选择
(一) 加强城中村改造宣传, 协调各方利益
为了消除公众的认识分化, 协调各方利益冲突,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 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方法步骤、政策措施, 宣传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新典型、新方法、新模式, 宣传实施城中村改造后产生的新变化、新收益、新生活, 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 引导社会各界逐步认同、理解和支持城中村改造, 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 完善政策法规, 增强可执行性
城中村改造涉及范围广, 政府应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城中村的改造, 严格控制操作程序, 强化协调服务和加强监管。具体来说包括:一是要落实安置用地优先政策。在与城市功能协调的前提下, 优先安排安置用地, 在片区内就地就近选地、集中连片安置。二是要完善拆迁补偿政策。通过市场化评估的办法确定补偿标准, 全面真实地反映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 有效解决当前城中村改造遇到的拆迁难问题。三是要完善集体资产补偿政策。对公益性集体土地、已经融入城市的村集体道路、边角地等零星土地予以征用补偿, 合理安排村级发展留用地, 安置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可以成本价出售给被拆迁村抵作留用地, 不足部分另行安排。
(三) 强化政府职责, 加大整体规划力度
在城中村改造中, 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规划指导, 政府要站在全市规划和城市功能的高度, 立足于全市经济发展布局, 从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的角度, 调控好城中村的规划和改造过程。二是政策支持, 即政府要站在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的角度, 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各种政策支持。三是协调统筹, 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使所有改造项目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 并在城中村改造各参与方之间进行协调, 保证改造各参与方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寻求各自利益最大化。
(四) 城中村改造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同步进行
要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 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使他们放下包袱, 轻松融入城市之中, 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 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中, 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待遇。最基本的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最后安全防线, 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构建城中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 应将失地又失业,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村民全部纳入社会最低生活救助范围, 打破户籍制度的束缚, 按照城市居民的保障标准,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以满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
(五)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城中村改造中是政府、开发商、村民等多方利益的博弈。一方面, 通过公众参与有利于化解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 为了维护村民自身利益, 也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改造,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具体来说:首先, 在城中村改造方案准备阶段, 要让公众了解本村改造的具体情况, 特别是城中村改造方案中的关键问题, 如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要实现公众尤其是本村村民的广泛参与。其次, 在城中村改造方案实施过程中, 要自觉地将还建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施工质量、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过渡期方案、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等决策的落实情况等事项, 逐一及时向公众尤其是本村村民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8.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八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优化
1、“城中村”概念解析
2.1城市化的内涵
城市化,顾名思义,使具有城市的属性,简单说来,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的过程就称之为城市化。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将城市化进程分为城市化Ⅰ和城市化Ⅱ前者包括人口和非农业活动地域集中过程、非城市景观转化为城市景观的地域推动过程;后者包括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的地域扩散过程[1]。由此可见,“城中村”的城市化过程不是单纯的物质体系转变,应是经济、文化、景观的综合转变,实现村民和外来人口的文化整合和发展。
2.2“城中村”概念界定及本质
“城中村”从词义上来看即为城市包围的村庄,是在我国快速且粗放的城市化进程中一种独特的地域空间现象。
目前学界对“城中村”概念观点不一,有的从区位特征定义,有的从景观特点定义,有的则从形成原因界定。李培林在《城市的终结》一书中以“羊城村”为代表,界定”城中村”是城乡二元结构作用的产物,是城市地域扩张的一种本质延伸[2]。蓝宇蕴在《都市里的村庄:关于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一书中则以“珠江村”为典型,认为”城中村”是村庄内部的逻辑运作结果,城市化农民的利益机制、生存和发展机制及其相关行动逻辑才是形成“城中村”现象的根本原因[3]。而刘梦琴则认为“城中村”城市建成区内流动人口的“寄居体”,演变为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体的低收入或流动人口聚居区[4]。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我们界定“城中村”概念为,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不断扩张,使得周边某些村落被城建用地包围,导致村落人口、景观、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并且成为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流动人口聚集区。
2、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的现实意义
由于“城中村”大量问题存在,目前政府和学界对于“城中村”的价值判断几乎表现为一致的批判倾向,快速而坚决地铲平“城中村”几乎也成为政府推动城市化“业绩”的重要标志[5]。然而,“城中村”却并非像盛传般不堪入目,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在推动城市化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1“城中村”——大城市流动人口最佳聚居模式
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居住地与户口登记所在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达26139万人,就2013年农民工检测报告可得,作为流动人口主力军的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2609元,并且人均月生活消费支出892元,租房居住(与人合租及独立租赁)的农民工占36.7%[6]。大多数的没有得到免费住宿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没有制度性住房支持的情况下,暂住、流动是其必然选择。反观“城中村”,作为吸引大量流動人口的聚居区所拥有的独特优势:一来地价低廉,租赁成本低,连年攀升的城市地价让外来务工人员无法企及,而“城中村”中保留的村民以宅基地为基础利用耕地补偿金建造高密度的、用于出租的“牵手楼”“贴面楼”适应了大量流动人口进城后对低租金住房的要求。就北京中关村周边的“城中村”来看,每月房租600元,网费60元,水电费40元,这样极低的住房支出满足了外来者最大程度积累财富的需要;二来这里交通便捷,“城中村”一般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部是或城乡边缘区,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半包围的没有或是仅少量农用地的村落,距离城市大多需要一小时左右车程,利于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通勤,降低了上班交通成本;三来“城中村”的文化习俗和生活习惯对于外来人口而言较易融入。“城中村”中除当地村民外,大都是相同感受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生活在同样的环境、面临相同的目光、承担相似的压力,所以城市的疏离感和尴尬感较弱,在这里的生活多了几分亲切和自在。
“城中村”建立在一种相互矛盾的逻辑上,身为外来的乡村移民,在都市里又没有真正的收入,然而要摆脱外来人口的身份,有一定要在城市里找到地方住。所以“城中村”存在的本身在城市需要大量产业工人却没有为其提供廉租房的情况下,“城中村”代替政府解决了问题,起到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
2.2“城中村”——成为城市人的跳板
“城中村”在乡村-城市转型过程中,“城中村”人口的社会特征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相对与农村而言,他们从事的是非农生产活动,是城里人,但对于城市而言,由于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较低,他们只能从事低层次、非正式的体力劳动[7]。他们住在农村与城市的交错地带,一方面他们渴望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他们又恐惧城市疏离,而“城中村”的一席落脚之地让他们坚信自己终会成为“城里人”。大多数生活在“城中村”的青年人渴望的不仅仅是自己可以真正摆脱乡村、融入城市,他们更想让自己的家人成为偌大城市的一员。但是高昂的物价与持续走高的房价无法让他们扎根城市,而“城中村”让他们看到了一点点希望。
“城中村”的低房租,比城市里更低廉的物价水平,满足了外来务工人员积累财富的需要,大多数外劳务工者将70%的工资寄回乡村家中供父母和子女开销,为避免与自己相同的尴尬境地,稍有能力的家长则会把孩子接到城市,让他们从小就融入城市环境,与城市孩子共成长同学习,为成为真正的“城里人”做好铺垫。外来务工人员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一定吃得了苦”,他们生活在这个城市的最底层,为了避免自己的孩子与自己遭遇相同的经历,拼了命的也想在城市的站稳脚跟,把孩子向“城里人”拉拢。
“城中村”是世代沿袭的发生地,父母常为了替自己的孩子争取较好的机会而牺牲,虽然繁华的城市没有安身之所,但“城中村”的存在让他们依然相信圆梦城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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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城中村”——缓解用工荒问题的必要途径
“用工荒”自2004年出现以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不只有产业类型,农民工需求层次提高等原因,大中城市“城中村”数量减少是重要原因。近年来,“城中村”改造、拆除行动在各地风起云涌,就北京市来说,自2008年市长办公会议出台计划3年内对建城市区内的231个“城中村”开展集中整顿治理,已经拆除了居民33935户,当然这个数字还在疯狂增长。而还未得到改造整治的“城中村”状况也不像之前明朗,租金飞涨,就广州石碑村来说,房租每月已比上一年同期上涨100-200元/月,与“城中村”房屋租金比较,涨幅已经高达15%-20%。农民工收入本身较低,而“城中村”的取缔是的农民工在外打工的生活成本不断提高,这使得农民工外出打工可以“结余”的钱越来越少[8]。外来务工人员无所依存,自然不会久居城市,他们清楚地意识到,城市不是他们的久留之地,“城中村”并不是他們永久的落脚处,他们或选择远离城市回到乡村,或选择可以提供居住地的工作。大量外来人口的离去使得招工单位无法获取足够的劳动力,工业生产受到制约,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将不利于城市化进程。
所以,“城中村”的存在不仅对外来务工者的自身有益,对城市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3、直面“城中村”问题,优化“城中村”建设
虽然“城中村”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我们仍要看到目前的“城中村”有许多不足之处,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3.1正视当前“城中村”现状
“城中村”由于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布局杂乱无章导致“城中村”整体环境较差,卫生状况堪忧,居民居住环境不如建成区居民;而且过于密集的建筑和无序的设施严重影响了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一旦发生火灾很难进行高效率的补救。其次,“城中村”居住人口构成复杂,既有高级白领又有大量打工一族,同时也是犯罪分子的容身之地,加之管理关系不清晰、责任不明明确,“城中村”就成了城市管理的难点。再次,由于“城中村”原有的村民单纯依靠租金说如生活,惰性不断滋生,很多村民养成了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习惯,过着不思进取的生活,逐渐形成不良的风气。
3.2“城中村”优化措施
对于“城中村”的改造,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下,一直无法突破以“硬”改为主,忽视“软”改的基本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病,所以转换思维,循序渐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直以来,由于“城中村”未被看成城市的一部分,自发行和盲目性的建设规划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极大发挥其优势,规避其问题,则应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功能、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及城市容量的适度机制标准。习惯于摊大饼式扩张的城市,对改造成本高的“城中村”采取搁置政策,向城市外围“蛙跳”。结果是旧的“城中村”问题没解决,新的“城中村”难题又梯次出现[9]。在新的城区建设过程中,要打破传统的村庄安置观念,把分级居住的农户集中搬迁到符合城市现状的社区,并在附近引导环境压力小的企业入驻,解决村民就业生计的后顾之忧。其次,针对外来人口的容纳问题,并非是单纯的旧村改造,建设一味的商品房,而是除了新建农民公寓,更应提供更多的服务低收入者的廉租房。一味地强拆补偿,诞生了一批批拆二代不思进取,惰性难改,按实际住房需求分配村民住房,兴建周边工厂解决村民就业,提供便利的周边设施方便村民及外来人口生活,并且开办素质技能培训班提高人口素质。政府新建廉租房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生活成本,吸引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城市;健全租赁市场阻断犯罪分子投机藏身;优化环境使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减弱自卑感真正融入城市环境;兴办学校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的心里融入感,减少他们在城市的后顾之忧。当然,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城中村”的问题仍将存在,但在城市未找到其良好的“替代品”之前,不可急于求成,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认真处理“城中村”村民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融合,科学统筹,以人为本,使“城中村”过渡带作用凸显,社会毒瘤论调弱化。
4、结论
“城中村”是中国在特定发展环境,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一种地域空间现象。他在支撑我国粗放而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为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落脚点,他是积累财富的最佳地,是变身“城里人”的等待点,虽然目前“城中村”问题仍未突破,但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统筹的原则下,“城中村”将成为城市化突飞的催化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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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柳钦.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现象及其改造[J].管理学刊,2010,(6): 48-53.
作者简介
程珊珊(1994-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 公共管理。
9.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九
城中村是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聚集地。城中村因为人口密集、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加之管理工作不到位,成为犯罪分子的栖息地和避难所,给城市社会治安和社会正常秩序带来严重威胁。加强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幸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问题
目前,西安每年有流动人口200多万,其中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约为150万,这些人大多居住在城中村。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填补了城市某些职业的缺位现象,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发展城市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解决了城市建设中所需的产业大军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流动人口的无序增长,对城市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使本来已经紧张的城市基础生活服务设施更加紧张,进城之后暂时找不到工作的无业人员不同程度的偷、摸、拐、骗、赌、黄等违法犯罪现象也给城市治安带来了严重冲击。城中村已成为案件多、高发地,治安形势严峻。
城中村流动人口问题的成因分析
人口急剧扩充,人员构成复杂是城中村治安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加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由于农民工多为廉价的体力劳动者,其收入低微,他们在城市生存只能居住在城中村的廉价民房中。另一方面,随着大专院校的不断扩招,学生的人数翻倍增加,有的毕业生虽有工作,但工资不高;有的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又不愿返回原籍,这些人也只能选择廉价的城中村作为暂时的栖身之地。农民工、大学生等流动人口的进入改变了城市原来的人口结构,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手段缺乏是城中村治安状况严峻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现存的二元结构社会体制,流动人口在体制外生存,由于他们在劳资关系及同本地人关系中的位置不对等,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增多。表现在:一是就身份而言,进城务工者他们虽居城市,却没有合法的户籍关系;虽有工作,却多是临时或不稳定职业,未能完全融入城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仅解决了临时身份问题。但对一些想在城市长期谋求发展的人而言,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就制度而言,制度的更新跟不上劳动力流动的需要,甚至出现管理缺位,有的部门和用工单位歧视外来打工者,查扣、盘剥“打工仔”、“打工妹”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动的农民工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重活、脏活、累活和险活,却连血汗钱都无法按时领取,甚至靠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换取舆论的些许关注。三是政策滞后,法制不健全导致的城市位置的不对等。目前,城乡二元化结构还未得到有效改变。城市常住人口对进城务工者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接纳。农民工人格受辱、工资拖欠、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使得流动人口成为城市的对立面,滋生了仇富心理、报复心理,甚至职业化违法犯罪。同时,犯罪团伙的组成格局也由原来的本地、本乡、本族逐渐转变为本地及外地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违法犯罪的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
盲目、无序和简单化管理是造成城中村案件高发的主要因素。一是城中村暂住人口底数不清。由于警力短缺,派出所日常工作繁杂,社区民警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全面系统地对城中村暂住人口进行比对登记,由于城中村的暂住人口流动性大,即使天天在登记,登记率也不过70℅左右,户籍民警只能是哪里有案件先登记哪里,哪里有问题先排查哪里,致使一些流窜犯罪分子仍游离于管控之外。二是城中村暂住人口情况不明。虽然基层派出所在了解掌握流动人口情况中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有一些社区民警将掌控、管理暂住人口简单地理解为登记和发证,将管理目的简单化、表面化,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质量不高。加之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狡猾奸诈,频繁更换住所、行踪不定,也为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增加了难度。三是城中村出租屋管理不规范。大多数城中村的出租户都没有《房屋租赁证》,部分房屋出租人害怕被公安机关掌握情况后,房管部门要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税务部门要征收房屋租赁税,于是极力躲避公安机关的管理,“主人难见面、情况难掌握、问题难发现”现象比较普遍。同时,中、小旅馆无证住宿,一证多人住宿现象屡见不鲜,增加了流动人口的掌控难度。
防范措施滞后,也是城中村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是城中村中监控探头太少,监控没有覆盖城中村的所有街道;二是城中村的治保力量薄弱,每村只有派出所指定成立的治保组织,大多11人,人均管理的区域在1平方公里以上,想要开展24小时全天候全村重点部位巡防很不现实。巡防力度薄弱、巡防形式单
一、巡防时间固定,易留有死角;三是城中村自身的防护意识不强,防护措施不到位,大量的住户都没有安装防盗门,三层以上的楼层很少有村民安装防护网,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加强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
构建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体制。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藏匿其间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城中村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寓管理、教育、服务于一体,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城中村流动人口带来的消极社会问题进行统筹综治,建立党政领导、公安、劳动、城建、卫生、安全、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出台有关政策,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很有必要。
增强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先后出台了有关加强城市建设、关心农民工、促进就业等政策法规,要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联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低大城市流动人口的落户“门槛”,调节增长过快的盲目人口流动,在中小城市逐步实现城乡一体的单一户籍制度。同时,又需大力发展农村城镇,通过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本地、本县有序流动。要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帮助外来流动人口、城市失业人员享受平等的就业政策,进而在医疗保险、子女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同样享受市民待遇,鼓励长住,减少流动。还要吸收素质较高、能力较强、在本地务工多年、能遵纪守法的外地人员参加群防群治、劳资纠纷调解、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站等工作,培养其主人翁意识,增强其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推进流动人口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一是依法规范管理。当前,对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如社区民警在清查、检查过程中对外来流动人口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故意不出示身份证或出示假身份证,如何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转变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变突击性、不规范管理为经常性、规范制度化管理,变孤立的治安行政治理为综合性的“市场调节﹢行政﹢法治”管理,克服管理真空,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强化劳动部门的管理职能,健全劳动力市场,引导流动人口在城市合理、有序流动。同时,强化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防止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发生。更多的关心、关注流动人口,特别是居住在条件较差的城中村的流动人口,无偿提供社区救助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合法利益,重点解决企业、公司克扣农民工工资,侮辱、体罚外来人口的问题,充分的实行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10.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
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
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
(1)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2)由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1.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2.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郑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4.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五)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八)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他村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九)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公告界定的市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等工商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四)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五)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七)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也可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该类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管理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
(三)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选择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城中村,也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城中村。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采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28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28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产权调换办法,可以选择按实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置新建住宅面积的办法。
3.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该处宅基地在268平方米以上,并且其家庭已经分户,可以按两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分户的有效时间应在2003年11月1日以前,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同时不得小于18周岁。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要求安置房的集中安置和楼层差价计算办法等项内容。
5.拆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7.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8.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六)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拆除房屋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依据。
(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义时,可以按照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文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城中村问题研究 篇十一
一、城中村是国家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实施的结果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建设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企业、交通水利设施、旅游设施和军事设施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还可以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需要不断扩大。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只能通过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即集体土地的国有化)的方式,再区别不同的建设项目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转让,开展城市建设。在早期的城市化过程中,地方政府为降低征地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征地时有意避开村落。这种“吃肉留骨头”的征地办法,在当时虽然有效规避了村落拆迁补偿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是却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留下了一个绕不开的结。失地农民仍然留在原住村落,村庄逐渐被城市建筑包围,最终成了所谓的“都市中的村庄”(崔艺红,2007)。
二、“脏、乱、差”的城中村是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长期挤压的结果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逐步建立了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通过城乡分治,使“市民”与“农民”、“城市”与“乡村”分属不同的管理体系:即市民的社会福利及城市的建设由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支付,农民的社会福利及乡村的建设则由乡村集体组织自治。不仅如此,国家还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政策,将农业剩余剥夺殆尽,导致“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贫苦”的问题长期存在,以至于基础设施薄弱、文化教育落后、村民生活环境“脏、乱、差”成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普遍现状。
时至今日,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仍未得到有效改善,公共财政对广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依然薄弱,绝大多数农民享受不到公共财政为市民提供的医疗、养老、失业救济和住房保障,只能紧紧依附于土地。因此,承包地和宅基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的依托,还是他们就业的场所、医疗、养老的保障,更是他们对未来美好生活希望的寄托。然而,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使农民承包的土地被依法低价征收,失地又失业的村民因无地可耕,便凭借城中村优越的地理位置开始在有限的宅基地上自行、无限制地加高住房以“种房”出租,最终形成了楼与楼之间背靠背、脸对脸、肩并肩、手拉手的密集型建筑群落,严重影响了村内住宅之间的通风、采光、私密、消防和安全。但城中村低廉的房租与生活成本、便利的交通与区位优势,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在村中租住或谋生。由于历史原因,已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却一直游离于城市管理系统之外,政府公共财政提供的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及消防管理并不及于仍属于农村的“城中村”。城中村村级组织既要负担本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又要维护本村的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卫生保洁、消防、纠纷调处等社会管理。这一庞大的工作任务,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的财政负担。在传统村落组织结构及社会关系网络下,城中村的管理仅限于本村村民,而当数倍于村民的外来人口涌入城中村时,村级组织根本无力承担,那些年久失修、不断老化的村内基础设施难负此重,城中村污水横流、黄赌毒泛滥、脏乱差蔓延自然难以避免。
三、城中村是地方政府强势介入农地征收活动的必然产物
由于宪法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征地目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将“公共利益”解释权授予政府,导致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征地环节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既享有征地决定权,又享有征地补偿决定权,而且征地程序的设定权以及征地纠纷的裁决权也由政府掌控;既是征地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该政策的执行者,导致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绝对垄断。虽然《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征用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给予补偿”的规定,强调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是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大的改变(朱兴林,2005)。特别是现行制度下征地与供地间巨大的利益空间,如果基于错误的指导思想或不纯的目的动机(如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或为体现政绩捞取政治资本等),地方政府甚至会不惜动用一切行政手段达到其低成本征地的目的,而无视被剥夺了耕地却被遗弃在原居住地的失地村民的生计和发展。村民失地的同时并未获得社会身份的转变,其生存与发展、医疗及养老问题无以保障,以至于村落在被城市建筑包围之后,村民基于生存需要而被迫在市场化面前谋“以地生财”之道。
四、城中村是地方政府不当征地行为的直接后果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农民大国,9.28亿农民拥有18.27亿亩耕地的事实,导致了我国人地之间尖锐的矛盾。而更为严峻的现实是,我国的耕地资源仍在不断萎缩。其中一个重要的路径就是地方政府凭借自己手中拥有的土地资源配置权大肆征地卖地,一方面导致了大量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涌入城市,以粗活、脏活、累活等低收入体力劳动为生,产生了对城市廉租房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急功近利的政府为降低补偿成本,“只要地不要人”,导致村民生活的村落逐渐成为城市用地包围之下的孤岛。那些仅获得了低廉补偿的失地村民仍留在原居住地艰难守望着最后一片乐土,但是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及子女教育问题却未得到相应解决,做吃山空的农户因病返贫、因学(费)致贫情况普遍存在。失地又失业的城中村村民面对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对廉租房的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种房”出租以养家糊口、自立为生。进城务工农民得益于城中村低廉的生活成本,不断为城市创造着福利。然而,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与原本有限的村内公共资源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城中村脏、乱、差的现实状况。可见,地方政府的不当征地行为是城中村的直接致因。
五、城中村是城市化背景下政府城市廉租房供应职能缺失的反映
由于我国人地矛盾突出,加之政府征地无度,导致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虽然城市的工业化能为几百万流动人口提供工作机会,却无力为其提供城市生活中基本的居住条件。他们要融入城市,首先必须解决居住问题。对此,政府多年来并未有太大作为,未能提供满足城市新移民需求的廉租房,职能明显缺失。而城中村不含地价与房地产商业利润的廉价出租屋,恰恰适应了低端劳动者支付能力的客观需求,成为他们城市生活的容器,使得大量底层民众聚居于此,不断为市民提供低成本福利,成为城市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动力。城中村的廉租房又是这些从事低端劳动者的穷人福利,尽管这种“福利”并非政府所供给(李小群,2007)。城中村出租房的热租,从反面说明城市化背景下政府廉租房供应职能的缺失。
六、“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中各方主体理性抉择和利益博弈的结果
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形成和发展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城中村村民、城中村村级组织和承租人。
对城中村所在地政府而言,基于对“城中村”改造的巨大经济与社会成本及改造后村民出路的隐忧,以及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方政府在城中村形成初期缺乏对其治理的动机。加之我国行政体制不完善,对于政绩的评判往往着眼于城市的增长而非发展,城市建设注重外延式拓展而非内涵式发展。地方政府的理性抉择放任了城中村的形成,并成为城市发展无法回避的矛盾。
对于村级组织而言,追求村民福利最大化和政绩最大化是其利益所在。在二元土地制度挤压下,村级组织迫于政府对征地权力的垄断,基于增加眼前收益的理性抉择,只能以低廉的征地补偿为交换条件流转集体土地,导致村庄被城市包围;城中村宅基地带来的不菲收益,使村级组织对村民“种房”出租缺乏管制的动机;对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预期使村级组织缺乏投资改造城中村基础设施的意愿,导致村内人口与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城中村问题不断显化。
对于城中村村民而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使他们得益于城中村建设用地的大幅升值而尽享村民的优惠待遇:只要拥有城中村社区户口,无需参加劳动,每人每年即可获得几千甚至上万元集体收益分红,甚至还有村级组织提供的社保和医保,部分村庄的村民还享有分红继承权。与此同时,村民凭借对廉租房市场需求的正确把握,在自家宅基地上不断加盖房屋,在加剧了城中村环境恶化的同时获得了可观的租金收益,形成了食利阶层,以至于村民城市化的动机普遍降低,城中村便成为一种常态。
对于外来人口即承租人而言,城中村是城市的低成本生活区。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数进城谋求发展的外来人口一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进而出现了对廉租房的客观需求。具有得天独厚地理条件的城中村恰恰迎合了这种市场需求,逐渐成为原住村民向外来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廉租屋区。生活在城中村的外来人员普遍处在生活、就业和社会关系不断改善的过程之中,其中许多人正是得益于城中村的低成本生活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城市化过程。因此,城市化进程中各方主体的理性抉择和利益博弈是“城中村”不可忽视的致因之一。
七、城中村是其村民自我救赎、解放生产力的伟大创举
随着大片农田被征收,村落被城市用地包围,传统农业形态荡然无存,村落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丧失,仅具备传统耕作技能的广大城中村村民不仅因失地而失业,更失去了医疗和养老的保障。然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信心使他们勇敢地迎接城市新生活的挑战,在中国城市发展史上我们看到了惊人一幕,成百上千万流动人口在繁华都市找到了栖身之所——城中村出租屋,并在此完成了主动城市化的华丽转身。在这些都市之城中,交通便捷的低成本生活区,本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但事实上却是由仅剩立锥之地的城中村失地村民自力更生供给的社会产品。虽然城中村原有的基础设施在数倍于原住村民的外来人口压力下不断窘迫并日渐破败,但是外来人员的生活状况在城中村的低成本生活环境中逐步改善。城中村村民在不断被边缘化的险恶生存环境下,通过对市场需求的准确把握,凭借宅基地之上的“贴面楼”、“握手楼”、“一线天”实现了自主再就业,并由原来的经营农业转变为经营物业,不仅化解了医疗、养老及子女教育以及融入城市的资本问题,为自己及子女赢得了城市生活与发展的新空间,而且无形中减轻了村级组织的负担,特别是廉租房还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城中村以其对城市效益与和谐做出的巨大贡献,彰显了广大村民敏锐的市场判断力和潜在的巨大创造力,与联产承包、乡镇企业、三来一补一样,堪称我国改革开放史上中国农民冲破僵化观念、解放生产力的又一伟大创举(李津逵,2005)。
俗语道,存在有其合理性。凡是到过城中村的人,除了对密密麻麻、杂乱无序的建筑景观印象深刻外,还能体会到村里充满市井风情的繁荣。这种平民化的繁荣与入住于此的大量流动人口形成了天然的和谐。城中村似乎杂乱和无序,但它的存在体现了城市居住生态的丰富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效满足了低层次人群的居住需求(李小群,2007),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失,成为城乡社会的连接带和缓冲区,是社会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客观现象。这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存在,这些被外国著名城市学家评价为一个城市“最有魅力”、“最真实”的场所,却被我们视为城市的“阑尾”,正被地方政府声势浩大的“外科手术”所“根除”。殊不知,在成因尚未消解的前提下,对城中村物质形态的简单摧毁,并不意味着城中村的消亡,反而意味着城郊结合部新城中村的诞生。正视城中村,深入了解并深刻认识城中村及其致因,是改造城中村、有效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前提和理性活动。当我们沉浸于城中村致因的深度探究之时,我们不得不再三反思强势政府的城市化政策及其对城中村疾风暴雨式的剥夺与改造,此时,我们会为自己当初关于城中村的无知或片面认识感到羞愧,同时更为城中村失地村民自我救赎的伟大创造力以及聚居城中村的低收入人群对城市和谐的贡献而感动。城中村以其存在的巨大社会价值证明:城市如同森林,除了参天大树,还应有灌木、小草甚至地衣苔藓(李小群,2007),而屡遭诟病的城中村就是其中的灌木和小草,甚至仅仅是地衣苔藓,只要产生的根源存在,其在可见的未来并不可能完全消失。
摘要: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中国家二元土地管理和社会管理制度以及政府无度征地政策交互作用的结果,是地方政府廉租房供应职能缺失的表现,也是城中村相关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更是失地又失业的城中村村民自我救赎的结果。只要城中村产生的制度基础存在,其在可见的未来并不可能完全消失。
关键词:城中村,城乡二元化制度,利益博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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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小群.城中村改造的若干问题探析[J].法治论坛,2007,12.
12.城市规划原理b 城中村问题论文 篇十二
城中村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特殊国情下,伴随着快速城市化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使城市占用大量的郊区农业用地,农村社区进入城市的管辖,转变为城市社区;另一方面,由于把村民与土地联系在一起,难以分化的利益共同体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很多处于都市中心的村庄未能成功地转型为城市社区[1]。城中村景观的营造重点在于地域特色的建立与居民游憩机会的共享,同时为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空间质量的提升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复兴提供优质场所。
2 城乡景观一体化要求下的公共空间景观建设原则
2.1 公平化
公平化立足于景观与城中村居民的关系。“公平化”是中国特色新型城乡景观的最大亮点与优势,其主要倾向于“公民景观”的营造。“公民景观”一词源于“公民建筑”,“公民建筑”是指那些关心民生,如居住、社区、环境、公共空间等问题,在设计中体现公共利益,倾注人文关怀,并积极为现时代状况探索高质量文化表现的建筑作品[2]。因此,人文景观到公民景观的转变,主要立足于对公民需求和愿景的实现,与公民权利义务的对话,对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公民反馈机制生成等方面,实现“从公民出发、公民参与、成果为公民”使景观社会效益最大化。
公民需求和愿景的实现主要是指因景观服务对象的不同导致景观营造的要求也不同。走访民众,从当地民众的现实问题出发,提供多样的规划设计思路供其选择,使营造满足居民总体需求,即“从公民出发”;与公民权利义务的对话主要是环境中居民不仅拥有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提高的权利,还有为实现环境优美、经济发展贡献自己力量的义务,即“公民参与”;对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主要体现在公共交流游憩的空间营造、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等方面,即“成果为公民”;公民反馈机制主要是对建成景观进行评价和改良,是“公民后期参与”的重要一环。公平化最核心的评价标准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是大众化而非特权化。
2.2 生态化
生态化立足于景观与自然的关系。面临城镇化过程中复杂的生态背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交通拥挤各种矛盾越来越突出,快速城市化与机动车化并存,城市建设对城市问题的应急能力减弱。新时代的生态景观是为了满足当代人乃至后代人的各类需求的可持续景观,营造的生物链和生态循环应该坚固不易破碎,而且可以为不同的生物(包括人)提供适合的生产生活环境,后代人仍可以在此基础上发展新事业,城中村生态景观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乡景观可持续演进的重要一环。
营造空间,让自然做工。生态化主要体现在景观要素的生态,景观结构与格局的自然模拟;生态修复如生境恢复、廊道恢复;自然过程的利用,如水力、重力、风力过程让自然发挥主观能动性;景观新领域的开拓发展,如垂直与屋顶绿化、雨污收集再利用等促进景观生态化发展。生态化与集约化和技术化密切相关。
2.3 集约化
集约化立足于景观与资源的关系。快速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问题,就全国人均水平分析,水资源面临着资源型和水质型缺水危机,又因时空分布不均导致水资源短缺成为城镇发展的刚性约束。国家提出了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破坏,土地资源总量有限,而可用于城镇发展的土地资源更为匮乏。“集约型景观”是指在景观寿命周期(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拆除、再利用)内,通过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最大程度上改善生态环境,最终实现与自然共生的景观[3]。
面对当代严峻的资源危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中村景观应该作出正确的回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智库资源。充分利用本地景观材料、旧房旧设施再利用、中水回收、雨水利用、沼气利用、工业废料等废弃物资源、通过科技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作为新型景观材料应用到设计中;发挥科研和高校资源优势,提高本地资源和智库的有效利用率,促进资源的节约,减少能源消耗。
2.4 智慧化
智慧化立足于景观与技术的关系。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智慧城市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抓手,而智慧景观则是智慧城市的重要方面。智慧景观主要体现在以景观品质人本化为前提的设计过程数字化、景观技术参数化、景观服务智能化等方面。
景观品质人本化即注重景观在实用、安全和舒适方面的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景观任一功能的前提。设计过程数字化即景观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运用当代先进技术,认真分析基地条件,充分表现景观资源及设计理念,如RS技术在景观格局、功能、动态、尺度等方面的研究和GIS技术在辅助景观分类等[4];景观技术参数化的前提是景观营造的科学化与生态化,重点是景观施工的新技术新方法,通过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参数化规范,促进技术化标准的规定与统一,完善当前景观生态营造技术。
2.5 美学化
美学化立足于景观与艺术的关系。自景观产生伊始,其就与艺术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不管是东方的古典园林还是西方的规整花园,是托马斯·丘奇的加州花园还是俞孔坚的中山岐江公园,文化背景和美学观点可能不同,但是景观与艺术的联系千丝万缕。
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随着生态文明的出现,自然与城市的共生理念深入人心,模仿自然群落进行的设计因有较好的生态服务功能和崭新的美学观点受到设计师和群众的喜爱。景观设计经历了原始时代、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现在到达了后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时代,出现了一种全新的美学观,即整体的系统美学观,公平、生态、智慧、节约、地域、历史综合一体的美学观。生态文明主导下的城中村公共空间景观发展趋势是“野草之美”,新时代美学观的实现要多个层面共同努力。
2.6 时空化
时空化立足于景观与地域历史的关系。新型城镇化规划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建设人文城市的思路,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成为重中之重。“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妥善安置乡愁,延续历史文脉和地域场所精神,是人文城镇建设的表现形式。人文景观营造是景观地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有机联系,是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构成的四维时空组合。
城中村公共空间景观营造不应是仅仅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用功能的满足,在提高生态效益的同时,也要满足基地的景观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具有历史文脉的场地和各类人文景观,景观要素的营造应着重对本地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既包括对历史的直接继承,也包括对场地历史记忆的挖掘和捕捉。人文景观主要体现在美学、历史与地域等方面,在景观营造中,我们营造的重点是延续并发展历史文脉,使本土文化、地域特点和现代功能和谐共生,营造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独特景观[5]。
3 推行新型城镇化城中村公共空间景观营造的策略
3.1“城乡一体、量质平衡”的统筹共生策略
城乡一体、量质平衡是面对目前复杂的生态背景和城乡景观粗放无序等问题在宏观上提出的指导策略。景观营造重点是加强城乡景观一体化的同时发展区别化、数量普及的同时注重景观质量的发展策略。景观品质的提升不仅可以优化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与国家设计水平的提升。人工景观自然化、自然景观生态化、设计细节精细化、景观功能多元化是城乡景观营造一体化的总体思路。
公平共享、六元合一是在营造景观过程中的微观指导策略。营造重点是在尊重历史文化之下的以人为本的公平共享和多元发展的智慧生态,从而引导新的美学观。城乡规划应该体现“三尊重”原则,尊重地方文化;尊重自然;尊重普通人的需求(仇保兴,2013),在景观营造过程中,注重设计过程公平参与、设计结果倾注人文关怀,集约利用各类资源,推广生态低碳的景观营造技术,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自然美学的接受程度以及对文化遗产遗存的保护与爱护。
目前国外出现了很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景观作品,如伊丽莎白和诺那·埃文斯疗养花园的疗养景观,花园中每种植物都是一位疗养师;中国城镇化阶段面临着老龄化问题,通过对老年的关注,营造适合他们居住休憩的老龄化景观也是未来的趋势;农村中到底需要怎样的交流场所,是大广场亦或只是村口的一棵大树,是人为营造的还是村民长久留存的,新营造的景观要如何体现村民的大众化审美,如何吸引不同年龄层的人群进入是农村景观营造的关键。
3.2“经济发展、乡土自然”的农村景观首位策略
农村景观的营造主体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能注重乡土自然景观的保护与生态景观营造是重中之重。农村景观得以维持的基础资源主要有农民、村庄建筑、村落布局、周边自然格局四方面。乡村长时间的发展过程证明了其自然格局的安全性,各类规划建设都应尊重自然格局,建设过程中切忌“推到重来”的错误思想;切忌景观社区化的设计思想,推行“逆向整治,推进城乡景观差别化”;顺应村落格局形成的长时间的历史过程,把农村景观营造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的优化上而不是贸然决定村落布局的未来发展;通过“农家乐”等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方式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新建和推广生态基础设施如“三格式化粪池”和“自流式小型污水处理池”、“人工小湿地”等适用技术和分散式废物利用技术等[6],建设绿色智慧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4 生态主导的灵剑溪流域公共空间景观营造策略
漓江是桂林山水之魂,灵剑溪为漓江二级支流,处于漓江生态保护范围之内。灵剑溪流域为过渡阶段城中村的典型代表,有着城市化的住宅和农田,经济构成多样,自然环境优良,但目前有学者指出,灵剑溪河水水质达劣V类水质,对漓江污染贡献较大[6],会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各类作物生长进而危害居民健康,灵剑溪水体治理和水土保育势在必行,流域内多元化景观营造为居民提供一个优良的游憩休闲场所,也为游客体验城市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
4.1 灵剑溪景观营造的公平化
灵剑溪居民要表达对自己的乡土生活环境改造和设计意愿的发言权,而低强度开发和生产性农业景观———都市农业的引入可以在对生态影响最小化的情况下为居民经济与环境利益提供了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中加强与当地智库的规划设计管理与施工方面的咨询或建设联系,相关管理人员应注意居民培训和教育的推广,规划确保既要尊重当地的自然系统和历史文化资源,确定地域性和文化艺术性,又要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把“千村一面”和“一方敲定”扼杀在摇篮里。
4.2 灵剑溪景观营造的生态化智慧化与集约化
灵剑溪水体的点源污染体现在部分居民区的市政污水管道系统季节或全年性的直接倾倒废水和废弃物入溪,应从灵剑溪的社区管理入手,设置专门制度,加大对直接倾倒入溪的惩罚力度,积极联合如市政、园林、环保部门落实对该制度的实施,督促相关规范的颁布。
灵剑溪水体非点源污染是农业、居民区、城市道路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应正确处理多样化的土地利用方式,应提高村民的科学生产意识和公共环保意识,普及生态耕作知识,有关部门应该规范和取缔既不利于作物吸收养分又破坏居民与游客的旅游景观体验的人畜粪便的直接倾倒和厕所遍地现象,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利用转成有机肥,即可保持环境卫生,又有利于生态保护和人民健康;应提高村民对化肥农药使用后果的认知和替代性的生产方式的推广,指导居民树立正确生活与生产方式,为和谐环境的形成奠定一个良好的生态基础。
灵剑溪整治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物理手段清理河道,进一步利用本地植物营造植物生态群落,沉淀、滞纳并吸收水中污染物;尊重水的自然循环过程,通过水力循环和重力作用来促进灵剑溪水循环,从而达到保护水质的作用;在灵剑溪流域范围内把已经污染的蓄水池转化成雨水蓄水池和自然沉降池,通过设置雨水花园等形式优化蓄水池生态功能,如在生境恢复中运用基底改良技术(生态清淤技术、深槽-浅滩序列技术)、驳岸改造技术等[7],通过模仿自然环境中植物或景观群落的科学性进行设计。
4.3 灵剑溪景观营造的美学化与时空化
灵剑溪景观营造不提倡对现存老房及废弃的水利设施一一拆除,乡土景观是散落的、自然的、如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一般。可对旧址进行加固或修缮,在确保旧址安全稳固的前提下,形成自然散落的景观节点,可通过生态基础设施把灵剑溪水体、现存水塘、废弃水利设施等规划成线性景观廊道,串联农田基底和人居斑块,保护传统的乡风和景观韵味,同时保存当地居民长久以来的生活方式,他们可以利用发展起来的景观资源致富。
5 结语
灵剑溪流域的城中村公共空间景观的营造重点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优化以及地域特色的彰显。城中村景观的合理营造策略对城乡景观一体化发展意义明显,并有利于推动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使人居环境趋向优质,最终利于城乡生态安全和当地经济发展。
摘要:指出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其公共空间的景观发展方向也根源于此。分析了新型城镇化对城乡景观一体化的要求,探讨了典型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规划设计原则与策略,为桂林灵剑溪流域城中村的景观规划设计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城中村,城乡景观一体化,桂林灵剑溪,规划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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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莫蔚明,康彩艳,周振明.不同植物净化灵剑溪受污水体的研究[J].广西科学,2009,16(2):2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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