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2024-10-10

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精选6篇)

1.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篇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培训资料

2008年我国多数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普遍出现了经营业绩下滑的现象,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部分省、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扶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地方政府将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近年来,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完善的政策具体如下:《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第一部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形式要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 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公司各事业部要实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其研发项目必须在山东省内申请成功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公司总部战略与产品规划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是指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10年摊销。

1、扣除范围

1)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特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包括: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对与其它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公司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收益性研发费用直接按当期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如何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对比分析如下:

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如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都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在实务工作中要认真区分。

在财务核算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比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但税收政策上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只包括一部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1)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2)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3)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4)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5)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相应策划思考、分析

1)、研发活动中研发人员发生的其他一些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应视企业是否将这些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形式,如果其作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可以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的津补贴项目。研发项目与费用支出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如果项目在规定领域内,所述“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

费”中,符合规定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扩大研发人员范围

按公司2010年提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资料口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公司正常在未调整的情况下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体人数比例较低,人力资源部将三类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具体为:

① 研发系统主要包括研发技术、研发管理和试制试验系统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产品前期调研分析、产品研发设计、产品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产品试制试验等;

② 制造工艺系统主要包括工艺技措、工艺定额和工艺准备系统人员。主要的工作内容 是产品生产工艺准备、生产流程制定、生产设施安装调试到位、生产材料准备等;

③ 其他技术人员主要是技术(图纸等)指导、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等人员。

3)、对于上述明确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经办人员、事业部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尽量避免,在发生费用后由财务部门核算,根据具体情况,按可加计扣除的八类项目核算,尽量放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分工

1、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

1)项目初审。审查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按规定研发项目必须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否则,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2)项目计划书与项目预算编制。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与项目费用预算。

3)项目立项。将确定的研发项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报公司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由其评审后统一报公司批准并下发公司项目立项文件。

4)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需委托其它单位开发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在终了时应向受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5)项目组设立。按立项项目设立研发项目组,明确项目组编制情况及项目组专业人员名单。

6)设置并登记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要按研发项目设置并登记研发

费用支出台账,明确划分用于研发项目的资产范围,按立项项目分类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并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具体为:

 分别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登记台账;

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按项目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分别工资 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登记台账;

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分别登记台账;

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分别登 记台账;

 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登记台账;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分别登记台账;

 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分别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登记台账。

7)负责编制研究项目开发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8)将研究开发项目研发成果报送科技部门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书(按项目需要)。

2、技术工程部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下发公司级项目立项文件;

2)组织对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编制的省级以上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进行评审,向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3)及时将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立项项目转达至有关部门,包括事业部的技术中心(研究所)和财务核算部门、财务计划部等,做好按项目归集费用工作;

3、事业部财务部

1)设立研发费用专账,依据产经委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核算;

2)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部门的费用支出凭证,按研发项目、费用核算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明细见“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

3)按月与技术中心(研究所)进行明细账与台账核对,确保记录正确,账账相符; 4)汇总整理立项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及财务核算相关资料、凭证,上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5)及时足额的将立项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财务核算,实现研发费用应扣尽扣、足

额加计扣除,确保研发费用支出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6)终了1月内,编制整理已立项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4、财务计划部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财务部门、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等上报资料的汇总,配合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出具鉴定报告;

2)积极与税务机关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加计扣除工作符合税收政策及税务机关要求,尽量足额扣除,取得较大收益;

3)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进行总结与考核,制定加计扣除节税项目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5、公司综合管理部

1)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2)负责对后期实现抵税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相关人员进行激励、考核,落实到位。

四、税前加计扣除的工作流程

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要求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了必须是在山东省内完成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才可实现税前加计扣除。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发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报批

1、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规划及各事业部市场调研等需要,事业部技术中心对确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等资料,上报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

要求:该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

2、技术工程科将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进行评审,将评审后研发项目按要求分批次上报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完成立项工作;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立项分为重点批次、第一批、第二批下发通知,技术工程科及时向公司各事业部技术中心及财务部门通报成功立项的研发项目名称,便于事业部财务部门及时核算。

第二阶段:研发项目的项目核算与财务核算

1、事业部技术中心设立专人管理研发费用专账(台账),依据在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申请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情况;

2、事业部财务部门按财务费用明细科目(具体参照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对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进行财务核算;

3、事业部财务部门与技术中心核算费用人员定期对研发支出的财务明细账与技术中心管理台账核对。

第三阶段:财务计划部收集资料及准备阶段

终了45日内,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财务部门及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收集、汇总、整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各事业部一式三份书面文件,外部事业部报电子文档,具体上报资料内容如下: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按项目情况)。

第四阶段:外部中介机构审核及报送税务主管部门

1、财务计划部统一组织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工作,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各事业部汇总资料,配合其在各事业部的审核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4月底);

2、税务师事务出具鉴定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存在疑问或模糊问题到公司各事业部进行二次复审;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报告通过二次复审后,在公司总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备案。

2.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篇二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当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我们也能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2008年国家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8】116号) 除系统阐述了在加计扣除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外, 更是进一步规定了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研发费用的范围区间、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加计扣除税收管理等内容。作为第一个指导性文件,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难免有考虑不全的地方, 于是在2013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文) , 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进行了补充:一方面增加了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加计扣除范畴的规定;另一方面将研发活动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维修检验、运行维护等费用算入加计扣除范围。

该通知还规定了企业可以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外部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进行审核或者审计, 出具专项鉴证或审计报告, 增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性、公允性。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经过几年的实践, 已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出现不不足之处, 为了企业各更好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015年12月,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 随着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发布, 以往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3】70号文都被废止。较以往的政策, 本次发布的文件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并且对以往政策不明晰的地方做了更详细的阐述。主要的几点变化如下:

一、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提到“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变更了叙述方式, 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进行反列举, “即除了明确列明的不宜纳入的研发活动之外, 其他项目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项享受优惠”。此外, 财税【2015】119号文件以反列举的方式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也进行了规定。通过本文件我们可以合理认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而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以加计扣除。

二、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项目范围

本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涉及直接成本、人工成本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三新费用”与勘探费、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六大类支出。从此对研发费用的内涵做了详细的阐述。

1. 直接成本费用与其他费用

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3】70号文相比,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试制品”的相关成本费用做了明确规定, 将“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和会议费, 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纳入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 并增加了诸如“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等费用, 拓宽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 能够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同时, 为了杜绝企业乱用“其他费用”科目, 胡乱列支非研发支出, 本文件规定费用的扣除也受比例限制,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从而对可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了量的控制。

2. 人工成本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允许扣除的人工成本费用的规定中, 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取消了以往文件所规定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在职性要求, 大大简化了对研发人员的认定工作, 降低了企业享受政策的难度。

3. 无形资产摊销

财税【2015】119号文件扩大了可摊销无形资产的范围, 明确了对非专利技术的范畴, 指出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对以往模糊的概念做出了清晰的说明, 便于企业计算加计扣除范围。

三、简化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方式

财税【2015】119号文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研发费用账目设置规定作了更改, 原文件规定企业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设置单独的研发费用账项, 很多企业或者忽略了这一条、或者受限于财务人员工作能力, 未能单独设立研发费用账, 致使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则规定, 企业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 可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以此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在会计实务操作中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 故而此次政策调整将大大降低企业在研发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核算难度。

四、对委托开发研发费用扣除做了新的规定

规定非关联方委托开发的研发费无需提供支出明细。国税发【2008】116号文要求对委托开发的项目,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 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部分保留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这一规定, 只是针对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要求受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明细情况, 而非关联委托研发费不再提供支出明细, 基于此项规定, 受托方的支出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判断, 为便于实务操作, 减少税企争议,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参考文献

[1]丁国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解析.财务与会计, 2015-0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008-12-10.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2013-09-29.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15-11-02.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 篇三

(2014-03-14 1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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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作者:中国淘税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的一项政策。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申报通过率。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类费用。中国淘税网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企业的调减额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还要关注不得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得记入加计扣除范围,但全年累计工作满183天的外聘人员的上述费用支出,允许记入“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的规定,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研发活动所用房屋的租赁费和折旧费。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均不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政府或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网遍财会政策!

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费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注重专用性。若企业的上述仪器、设备、等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外,还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费用就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研发费用账务管理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

实行专账管理,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税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企业享受高新优惠的基本条件。虽然文件未将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享受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但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是企业2014年申报加计扣除和应对税务检查的关键。

因此,企业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研发费用应按项目归集。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强调直接相关性、专门性、准确性,企业只有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才能保证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联性。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领域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才能顺利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四大误区 篇四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会“增大”亏损额,形成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误区四: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篇五

杭科策[2006]237号

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

[2006]161号),按照依法行政、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6起,在我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在一个纳税生产经营中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三条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第四条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要求落实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应事先经市、区、县(市)科技、经济部门审核。

第五条从2006开始,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常年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分批审核。企业按要求向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上报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附件2)。

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创新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等,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市科技局、市经委负责市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负责所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受理、审核。其中,市、区、县(市)科技局重点受理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市、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重点受理外资(包括合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六条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向审核通过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把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市税务、财政、统计部门。企业凭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到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市税务部门对经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审核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办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已列入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凭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立项的批复(文件),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审核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等财务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附1)和项目确认书;

2、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2)

3、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3)

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4)

6、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市税务部门将办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结果的信息抄送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统计局,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跟踪管理,统计企业技术开发支出,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信用档案,分析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依据。

第十条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未经科技、经济部门审核,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有关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与国家新实施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新政策意见为准。

6.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篇六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主要创造者、使用者和推广者,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基。企业研发能力是增强竞争力的核心。但在企业内部,科技研发活动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工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企业投入就会一无所得。研发活动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点制约着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热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与改革一系列的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来推动和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最早出现在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对“三新”逐年增长超过10%的企业,可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1999年又对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外资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同时强调民营企业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3年技术开发费政策扩大受惠面,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06年又取消了优惠政策对企业性质及经营状况的限制。2006年《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至此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税收规定历经多次变化,终于进行了规范统一[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降低创新成本、防范创新风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加速转变发展方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根本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导向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培植壮大财源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实现财源建设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依据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范执行,国家从法律、部门规章等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提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府部门有关规定。2008年,为落实和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有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管理要求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2,3,4]。这为山西省、太原市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依据。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及流程

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对“116号”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尽可能掌握其中蕴含的有用信息。

适用主体

“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等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然,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企业如果想享受此优惠政策,企业必须严格会计核算,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做到准确归集。

企业研发活动的确定

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研发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都能够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三新”项目的标准。

区分“三新”项目,首先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只有符合这“两个领域”的企业研发活动,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其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所谓的“新”,就是获得了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了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并取得了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有价值的成果。因此,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改造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属于“新”的概念。但要注意,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很大区别。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16号”文件强调了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的直接相关性和关联性,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因此,在“116号”文件中列举的8种费用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即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可以列入的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116号”文件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需要注意的是,不在此范围内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扣除,但只是不能加计扣除[5,6]。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项目确认和备案登记。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确定计划书和费用预算,并按要求在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必须符合“三新”标准要求。

项目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研发机构或项目组,建立专账管理,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和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必要时,企业需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进行项目确认及备案登记

“116号”文件作为国家层次的文件,非常笼统,只规定了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要求,对项目确认和登记备案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中又提出,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7]。

因此,虽然太原市没有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和办理流程,但根据上述规定,借鉴江苏省、广东省、杭州市、合肥市等实践经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同时,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和“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财务和研发部门的协调配合

有许多企业的研发部门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研发部门无关。所以,当前多数企业在研发费用确定和归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财务核算人员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也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究竟是为了研究开发还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具体起止时间,也就无法掌握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发生的消耗与研发项目的因果关系。因此,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准确确定和归集,需要财务核算部门和技术部门或项目组进行协调配合。

财务核算部门及财务核算人员一要与技术部门或项目组加强沟通,通过立项计划书充分了解研发项目,掌握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确定研发费用归集的主体。二要掌握研发项目的各个工作阶段,区分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材料、费用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起止时间,便于对研发费用做出准确归集。三要对需要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告知财务核算人员关于支出和与研发活动有关的信息提出要求。

同时,企业技术部门或项目组也要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了解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按照财务核算人员提出的告知信息要求,为财务核算人员的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提供准确依据。在签订委托研发合同时,应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及时、准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归集表,以保障本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加强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

“1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因此,企业要加强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以保证研发活动的正常实施和为享受加计扣除提供证明文件或依据。

一要加强研发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包括项目组研发人员的编制成立文件以及日常考勤、科技活动、参与时间等情况考核资料。二要加强研发项目专用设备、仪器的管理和维护。对于在生产线上实施的研发活动,应由研发机构与生产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研发活动的时间安排,做好相应记录并经两部门签字认可。三要加强研发活动中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的管理,研发活动中的耗材最好指定研发机构(或研发小组)专人领用,并注明是何研发项目使用。四是加强研发活动中的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等形成的专利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研究成果的评审论证等费用支出证明等。五是研发项目活动结束后,研发项目组或专门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注意,由于部分研发项目与生产活动紧密相关,在费用归集时应严格区分研发活动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支出,避免出现随意扩大现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企业加强专门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11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为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专职的人员、专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再实行专账管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可以非常准确、便捷地归集。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就很难分清,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支出,很多企业就畏难而退,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都适用,但通过调研得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原因主要有如下: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也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的两个领域之一;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的全程参与,这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优先和全面了解;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和机构审计,对下一步享受政策奠定了基础。但要注意,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高企认定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的研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核算并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企业应该尽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叠从而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和加计扣除优惠,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科技、税务、财政等政府部门要相互协调,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共同促进加计扣除的落实;企业要正确掌握相关政策精神,规范企业管理,准确归集政策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用足用好政策。

摘要: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为背景,系统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对企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创新,政策解析

参考文献

[1]吕金平.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运用[J].辽宁经济,2010(9):98-99.

[2]高媛.科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企业推动的探讨[J].财经界,2010(12):60-61.

[3]彭保红.并不是企业所有研发费用都可加计扣除[J].税收征纳,2010(5):39-40.

[4]舒云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探讨[J].时代金融,2012(26):25.

[5]杨博.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界定及准确归集[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8.

[6]牟小容.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变迁与构建[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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