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
1.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 篇一
关于贯彻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食药监食〔2010〕13号
各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
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监管办法》,便于有关条款执行和操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二条规定的许可范围相同。
二、《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执行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记录制度的餐饮服务企业的认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别为准。各类食堂参照企业要求执行。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药品监督系统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2000〕47号),《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违法行为处于二千元以上、对组织违法行为处以四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在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规定出台前,继续延用卫生部第34号令发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市、县(市、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举报投诉电话继续使用96301。
《监管办法》贯彻执行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毛林燕,联系电话:0571-88903265,电子信箱:516289758@qq.com。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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