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

2024-10-05

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共11篇)

1.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 篇一

关于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6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和解协议书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调解和解协议书 篇1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

乙方:

为加快神朔铁路建设进度,确保神朔铁路扩能建设顺利进行,由中铁建电

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场既有电力线路改造

工程。为使沿线群众经济不受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标准:

1、电杆坑:耕地元/个非耕地 元/个

2、拉线坑:耕地元/个非耕地 元/个

3、青苗补偿:农作物玉米元/亩;农作物大豆元/亩

4、砍伐树木赔偿,普通树胸径在10cm以上 元/棵,胸径在10cm以下元/棵。已挂果的果树元/棵,未挂果的果树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种植的地方电杆坑、拉线不赔偿。

二、付款方式:

按照甲方在施工中损坏的青苗,树木和草地、电杆坑,拉线坑的实际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丈量,清点。待甲方施工结束后,甲方用现金一次性给予付清并填好赔偿清单,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收据和甲方需要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好乙方的庄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乙方应积极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随意刁难甲方,确保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如发现问题双方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四、补偿款结清后,此协议自行生效。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调解和解协议书 篇2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20xx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

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20xx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调解和解协议书 篇3

——工伤事故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现住____市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组。职业:____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现住____市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组。职业:____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7时左右,________在____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万余元。_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__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________元;

3)________与_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_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______现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由________为_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调解和解协议书 篇4

甲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方:刘***,身份证号:3203*********946。

委托代理人:曹***,身份证号:32030*********2249。

甲、乙双方就乙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相关纠纷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共计3,350 元整(大写:叁仟叁佰伍拾元),此费用包括公证费1,900元、雅思报名费1,450元。

第二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 乙方代理人曹芹系乙方刘文晶的母亲,其承诺具备全权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就乙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或作如下表述)

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和解协议书 篇5

甲方:***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调单位签字:

二○○X年十二月六日

调解和解协议书 篇6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 篇二

关键词:模板工程,坍塌,技术分析,预防措施

0 前 言

目前, 在现浇混凝土工程中, 由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引起的安全事故在我国经常发生, 就湖南省而言, 近几年就连续发生了多起模板坍塌的安全事故, 造成了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2008年, 长沙市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区天井盖在浇筑混凝土时, 支模架整体坍塌, 造成8人死亡, 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339.4万元。模板坍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 也是施工安全控制的难点。为此, 对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提出预防措施, 是很有必要的。

1 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技术分析

模板工程由模板及其支撑体系两部分组成, 支撑体系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能可靠承受浇筑混泥土的自重、侧压力, 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活荷载。模板工程坍塌按范围分为局部坍塌和整体坍塌;按破坏成因可分为两类:一是支模架为几何可变的机动体在水平力的作用下发生整体倾斜坍塌;二是支模架的压杆因压弯或失稳破坏导致支模架竖向不平衡发生垂直坍塌。

2 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原因分析

2.1 设计问题

据统计, 在施工中发生的支模架伤亡事故约有30%直接或间接与设计及其使用方法不当有关。现在许多施工企业不进行支模架设计和刚度验算, 缺少在各种施工荷载下的受力分析及验算;在进行计算时依靠经验来布置支撑系统, 对支撑系统的刚度和稳定性考虑不足;支架施工设计与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 荷载计算或有误、或考虑不周。另外, 目前在支模架设计计算时, 其计算简图直接将脚手架的节点简化为铰接或刚接节点, 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差距。

2.2 施工问题

在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必须保证支架的搭设质量。由于支架的搭设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的支架坍塌事故,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按设计计算进行搭设, 立杆的间距、纵横向水平拉杆的步距未满足设计要求, 支架的承载力不够, 造成支架失衡, 垂直坍塌。

(2) 支架的塔设构造措施不到位, 如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斜撑设置未达到有效高度等。

(3) 支架的搭设不符合规范、规程基本要求, 如支架的垂直度、立杆的接头错开, 甚至立杆的接头采取搭接、扣件松紧不一等。

2.3 材料问题

(1) 材料本身的质量缺陷。

首先钢管出厂壁厚和重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按标准要求, 用于扣件式支模架的钢管应采用外径48 mm, 壁厚3.5 mm的焊接普碳钢管。目前, 许多钢管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 低价竞争, 生产的钢管壁厚仅为3.0~3.2 mm, 这种钢管的惯性矩损失10%左右。其次扣件合格率低。规范规定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 且不应大于65N·m;对接扣件抗滑承载力为3.2 kN, 直角与旋转扣件抗滑承载力为8 kN。从事故现场检查发现, 施工所用扣件很难达到此规定。

(2) 多次使用降低了材料性能。

首先钢管、扣件经多次周转使用后严重磨损, 加上维护保养不到位, 造成钢管和扣件锈蚀、麻坑、变形、弯曲、开裂等, 致使支模架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其次, 对于扣件式钢管支架, 钢管端头经多次气割或电焊割, 端面严重不平整, 用作立杆时, 在对接部位出现初弯曲, 严重影响立杆的承载力, 易失衡。

2.4 管理问题

(1) 施工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 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 有法有规不依。

(2) 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 安全检查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在支模架的搭设与拆除和在支模架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大都存在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问题, 但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在定期安全检查、平时检查中, 均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或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整改和纠正。

3 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预防措施

支模架坍塌的原因很多, 上述已列举分析, 通过有关的研究和统计, 针对支模架系统倒塌的具体原因, 提出了以下几点预防措施。

3.1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齐抓共管确保安全

(1)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 杜绝各类“挂靠”行为, 以确保施工队伍的基本素质;同时应理顺关系, 明确责任, 进一步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对流入建筑市场的钢管、扣件监管的法律地位, 加大对钢管、扣件质量的检查力度, 杜绝劣质产品。

(2) 严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严格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对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的分部分项工程坚决不准施工。

3.2 规范模板工程专项方案的设计, 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 必须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荷载大小、立杆支承面条件、施工方式、混凝土施工方法、现场施工条件和气象条件等认真制定模板支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 充分考虑各种荷载因素, 包括诱发荷载和安装偏差荷载等, 并按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计算设计, 确保模板支撑系统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2) 在支撑体系的设计中, 必须做到计算和构造并重, 尤其要重视概念设计和构造措施的研究, 提高支撑体系的稳定承载力。

3.3 强化施工管理, 加大监理力度, 规范施工行为

(1) 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要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对钢管、扣件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制度;要切实加大对施工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 认真及时识别出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 落实监管责任, 加大检查频次, 有效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2) 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 切实消除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现象;扣件式钢管支模架的搭设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来完成, 同时要抓好架子工的专项技能培训与考核, 提高施工队伍业务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 增强架子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 项目部要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文字为依据, 交底手续要完善, 而且必须向一线操作工人直接交底;同时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须对模板工程施工过程认真监督, 严格检查, 以消除事故隐患。

(4)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对高大支模体系的专项方案要认真核查专家论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理单位在搭设过程中要加强巡视和检查力度, 发现异常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继续施工的, 要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在签发混凝土浇灌令之前, 必须对支模架体系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验收, 确保支模架实际搭设情况与经审核通过的专项方案一致。

4 结束语

总之, 引起模板工程在施工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既有支模架自身结构特殊性的原因, 也有因不重视导致设计方面、施工方面、材料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 为确保模板工程在施工中的安全性, 必须提高安全意识, 严格操作规程, 加强过程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健初, 尉烈扬.模架工程中钢管扣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建筑安全, 2004, (8) .

[2]JGJ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S].

3.交通事故调解书模板 篇三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健康权,即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系一起由情谊行为惹出的尴尬命案,死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不过,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韦大勇与死者赵晓明之间是否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韦大勇是否实施了直接或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过错行为。

当事人之间共同饮酒,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因此他们就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原则上应由喝酒者自负。但是,当喝酒人已经不胜酒力时仍强行劝酒,或放任喝酒人酗酒并导致严重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和救助的义务。本案中,韦大勇作为召集人,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他们酗酒,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和救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即“过失相抵”。赵晓明对自身酒精承受度和醉酒的后果也应有基本的认识,而其无节制地饮酒,是对损害后果的放任。因此,赵晓明对自己饮酒身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韦大勇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综合以上分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近期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频发,这与我国盛行几千年的酒文化有很大的关系。酒文化是一种长期积累形成的文化现象,也是社会生活方式之一。传统酒文化里,喝酒喝的是“感情”:“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宁可胃里穿个洞,不让感情留条缝。”在人们眼里,一场饭局,若是没有酒,绝对是“不到位”的。喝酒不能不劝,劝酒不能不饮,似乎也是酒文化的题中之意:“会喝一两的喝二两,这样的朋友够豪爽!会喝二两的喝五两,这样的同志够贴心!会喝半斤的喝一斤,这样的哥儿们最放心!”若是遇上托人办事,或者领导、朋友劝酒,猛灌豪饮更是在所难免。如今不仅要重新定义酒文化,劝酒者也有必要反省。本案的意义在于,在民事法律与风俗习惯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如何既要考虑实现法的实效性的同时,又不损害民俗习惯的社会作用。

徐昌成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木非木

E-mail:nclxp1111@163.com

法律咨询台

事故发生后,交警主持

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一个月前,朱某驾车时将我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和车内的几箱白酒撞翻,给我造成了12000余元的损失。经交警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朱某在15天内赔偿我的损失。但事后朱某以交警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履行。请问:该协议真的没有法律效力吗?

江西 张 鹏

张鹏朋友:

你好!人们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类似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先答应调解尔后又反悔的纠纷,使得受损的一方获赔受阻。很多人都不清楚交警的调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你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实际上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方面,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你们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既是一个自行协商解决的过程,协议的结果也是双方各自处分自己权利后,所形成合意的最终体现。其实质上就是已经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化成为合同之债。一方面,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才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你们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协议,其内容并不具有上述情形。另一方面,该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限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而你们之间是按实际损失计算、彼此对事实与结果心照不宣、交警也已经释法等,表明你们的协议并不具备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

所以,你们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朱某应当如期履行。如其固执己见,你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栏目管理、编辑/李建华

4.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040123-040124号门面。

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莉丽,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28号中扬大厦22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显明,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死者李和初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海,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被上诉人刘显明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利,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被上诉人刘显明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红,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黄泥村高山组,系被上诉人刘显明之女。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华,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县工业经济局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月形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秋文,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司机,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乡大垅村金星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赵德飞,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观湘门直街60号22栋1单元2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马秋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XX)潭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XX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X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莉丽,被上诉人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华,被上诉人马秋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刘显明系死者李和初之妻,被上诉人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系死者李和初之子女。XX年8月25日21时30分,被上诉人马秋文无证驾驶湘C57A83号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3f18ugxz78…;425100m路段时,遇李和初由西往东过马路时发生人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李和初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马秋文、李和初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案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由马秋文赔偿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10万元经济损失,调解后马秋文已支付万元,余款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多次催收未成。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于XX年11月3日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因李和初的死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有:

1、医疗抢救费用元;

2、运尸费1200元;

3、交通费1000元;

4、误工食宿费800元;

5、死亡赔偿金90250元(元/年×20年);

6、丧葬费11 541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万元,以上各项合计158 元。

又查明,马秋文于XX年8月18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该险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XX年3月31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人民币54 元;

二、被上诉人马秋文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自愿赔偿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人民币81 000元(该款马秋文已赔偿到位);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上诉人刘显明、李志海、李志利、李志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5.工地事故调解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2016年6月13日,乙方在甲方承包施工的映山领秀项目工程的工地上进行施工,后因现场施工环境原因,导致乙方从工地上摔下,造成乙方颈部骨折、下颚穿透等多处损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共计 元(大写:)给乙方,作为乙方所有人员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款项。

2、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此事的医疗结果(超出现今医院诊断结果的除外)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4、协议签字后,双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不得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

5、协议签字后,双方应保证不得因此发生其它争端。如因一方原因出现其它事故,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负责。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

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7、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8、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调解人存档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签字时间:

2012年3月8日

事故补偿金收到条

今收到现金 元(大写:)。

收到人:

年 月 日 今收到现金 元(大写:)。

今收到现金

今收到现金

今收到现金

今收到现金

今收到现金

元(大写:元(大写:元(大写:元(大写:元(大写:收到人:

年 收到人:

年 收到人:

年 收到人:

年 收到人:

年 收到人:

6.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篇六

利辛县交警大队:

申请人:蒋xx,男,43岁,汉族,出租车司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安徽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南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当事人:舒xx,女,23岁,住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xxx号。事实简述:2011年10月25日15时许,当事人舒xx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沿本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温馨花园门口处,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左腿大骨断裂,现在利辛县医院治疗。11月8日贵大队客观公正地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舒x负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确认腿骨断裂的情况下方报案请求贵大队处理。在治疗过程中申请人多次恳请医院采用最节省治疗方案治疗,同时积极主动与当事人舒珊协商解决纠纷,然舒xx不能有益配合治疗。事至今日申请人住院治疗期间当事人舒xx仅交给医院2000元的治疗费用,以后申请人多次与舒珊协商一直未果。因申请人经济能力有限,当事人舒珊又不能及时承担治疗费用,致使申请人康复治疗面临巨大困难。

因舒xx过错造成申请人腿骨断裂,申请人伤至在身;申请人再不能得到有益的治疗,二次受到伤害在心。虽然现代是法制社会,但法律不一定能解决所有的纠纷;一个文明的国都道德,良知和善意才是解决纠纷最好的途径。为了妥善解决此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请 1

人没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舒xx承担所有的赔偿费用。

1、治疗费4000.00元

2、后期治疗费4000.00元

3、护理费95.93元×100天=9593元

4、误工费95.93×100天=9593元

5、交通费500元

6、住宿费50元×20天=10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0天=1000元

8、营养费10元×100天=1000元

共计:¥*******.00元(大写:二万四千零玖拾叁元)

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年月

7.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腿部之损伤,甲方经在医院治疗,在甲方的一再坚持下,甲方与医院签订免责协议,现已治疗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所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

五、甲方鉴于乙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交通等执法部门

对乙方应付的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这起交通案件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保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执法部门一份。

甲方:

8.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 篇八

本人申请有关于肇事车车辆所有权人:贵州省都匀市“黔南中国旅行社”及肇事司机:住都匀市公园南巷25号附38号的:姚安银男38岁驾驶的肇事车:牌号为“贵JU0172”的中型班车撞倒行人:韦永权男52岁住贵州独山县本寨乡甲点五组11号造成严重“脑挫伤”的交通事故事实

本人持有都匀市交警大队裁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姚安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人行人:韦永权无与事故有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的事实依据证明

与都匀市四一四附属医院医疗认定“脑挫伤”的病历事实依据证明以及本人在都匀市“复烤烟厂”从事搬运工工作平均每天工薪为70元的事实证明依据

要求下列各类赔偿希望得到管理交通事故法定部门支持调解

本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侵犯人身权利费侵犯健康权利费侵犯人身劳动力生存保障费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本人在都匀市“复烤烟厂从事”体力搬运工“工作每天工薪不低于7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按80天计算合五千六百元(5600)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5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前按80天计算合肆仟元(4000)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每天工薪不低于50元的临时工标准计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前按80天计算合四仟元(4000)

(五)本人拥有人身权利本人的”人身权利“完整性遭受”脑挫伤“导致”人身劳动力“的健康完整性遭到缺损和破坏本人活到老就得依靠”人身劳动力“生存到老肇事方肇事行为直接损害到了本人唯一仅能依靠来生存的”人身劳动力“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缺损和限制肇事行为侵犯到本人”人身劳动力“权利要求赔偿三万(30000)元

(六)本人拥有健康权利健康权是本人享有一切健康人生的基础本人的健康完整性遭受”脑挫伤“后使本人原有完整性健康生存保障权也遭受到了缺失和损害肇事行为侵害到本人”健康权利“的生存保障权要求赔偿”健康精神损失“抚慰金五万(50000)元

(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二)有排除妨碍之规定

本人现年52岁我国每人的平均寿命不低于60年本人后半生至少8年的”健康权利“生存保障权直接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妨碍本人为了排除遭受健康的威胁和妨碍本人要求肇事方按照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不低于30元一天的生存保障标准”预付“赔偿本人后半生至少8年的健康权利生存”保障“费八万六仟四百元(86400)

处于经济能力劣势群体的一方维护自我已遭”缺损“的”人身劳动力“权利和维护自我已受”缺失“的`人身健康权利本人有权利索要有效的生存保障

(八)本人是农民工肇事方自本人住院以来对方从没有探望过也没有慰问过我伤者本人因车祸入院救治生计来源因此被切断肇事方对于最应该支付最基本的生活补助费尽责不到位其行为欺压我弱势群体对我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健康权持着”漠视“和”侵害“态度本人索要肇事方”慰问金“一万元(10000)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肇事方没有任何条件可谈的余地应该给本人提供住院全期生活补助费本人生存在社会最底层经济能力处于劣势一方肇事者和肇事车车辆所有权人与本人的经济状况相对而言属于强势一方对方更应该没有任何理由可推其责任

这一类思想和态度”藐视“国家所提倡”以人为本“的和谐思想之法令法规

值得法律严厉去批判和责罚这一类不利于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沦陷思想态度也为我国所提倡”以人为本“的法令纲要扫除”不良思想态度“的污点

(九)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完全康复期内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康复费、营养费赔偿三万元(30000)

总计:二拾二万元(20)不包含前期住院费

本人敬请得到调解

此致

申请人:

9.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私了) 篇九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对于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警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0.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 篇十

甲 方:身份证号:乙 方:身份证号:2012年5月21日19时左右,甲方驾乘的摩托车与乙方驾乘的电动车于望城岗附近318国道路段发生碰擦,造成乙方右腿青紫,甲方胳膊、大腿及腹部多出擦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劝导乙方随甲方至就近医院进行检查,由于乙方伤势较轻,经甲乙双方协商,针对该起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公正、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院检查费用及乙方针对该起事故所花费的所有费用仟佰拾元人民币(¥元),本协议签字时,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与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身体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1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娄底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乙方:谢献金、刘慧斐、刘慧珺(系刘恒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刘恒被甲方员工贺香平驾驶公交车交通肇事致死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事故概况

2012年7月5日,甲方员工贺香平驾驶1路公交车,在娄底市火车站广场将刘恒挂倒拖行并碾压致死。娄底市交警支队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为:贺香平负全部责任。

二、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1、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元。

2、赔偿款的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

三、特别约定

1、鉴于甲方为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而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此,乙方配合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 1

书仅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依据,不影响本协议中第二条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的效力和履行。

2、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赔偿款支付义务,甲方除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按所拖欠金额的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在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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