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精选4篇)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篇一
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
之六(06-5-26)
【时间:2006年05月26日】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为纠正审计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决定,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修订后的《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作了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理解这一条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设定不同救济途径的原因
在《审计法》修订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复议前置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次修订《审计法》,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设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审计法》中明确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将原有做法上升到法律中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
虽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有了统一的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对审计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对审计诉讼制度也作了相应的细化。但在原《审计法》中没有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诉讼制度,也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有些被审计单位以为对审计决定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有必要在《审计法》中明确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此次修订,为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途径,所以只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到相应的政府寻求行政救济,将属于政府管理的内部事务交由政府处理,更符合我国国家机关管理体制和运作规则。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由此可见,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都应服从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级人民政府也都应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也就是说,同一政府的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可以在本级人民政府层面得到统一,审计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同意见也可以在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层面得到统一。同时,财政收支主要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属于政府管理的内部事务。除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外,其他可能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也都是由政府统一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就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都可以在政府层面作为内部事务予以解决。因此,这次修订《审计法》,单独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设定了政府裁决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更符合我国国家机关管理体制和运作规则,既可以把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意见通过政府得到解决,避免出现国家机关之间对簿公堂而各级政府管理相对缺位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二、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划分
从理论上分析,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再分配。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在实际工作中,它们是有联系、有交叉的,一个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一笔资金,可能是财政收支,也可能是财务收支。例如,从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活动,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一般在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是比较困难的。
虽然从立法原意上看,区分不同的救济途径是为了避免国家机关之间对簿公堂,但从法律上看财政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的。比如,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财务收支审计,却不仅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也会涉及国家机关。所以我们难以直接按单位划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而区分不同救济途径。
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审计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便于操作,避免出现被审计单位对一份审计决定不服,既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审计署在近日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和《审计法》规定的不同审计事项,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进行了划分。要准确把握这一划分,需要将《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理解。
在《审计法》第二条所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本条可以理解为: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三、审计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
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前,审计机关可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署(厅、办、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除上述第一项审计决定以外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署(厅、办、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被误读的审计报告 篇二
“又见审计风暴”,“重磅炸弹”,“仍然触目惊心”……
2005年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时,如此相似的用语再次集中出现在媒体报道的标题当中。
每年审计风暴的出炉,总是会揪出一批大案要案,因此媒体将此称为“审计风暴”。
国家审计署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公众可能对审计工作存在片面理解,把审计工作者看成反腐先锋了。事实上,反腐在审计工作中只占较小的内容,也不是它的主要目的,审计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他呼吁对审计理性客观地认识。
与去年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没有突破性的变化,但是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新特征
与去年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是按照国家的既定方针做的,表现了一贯性,但是具有一些新的特征。这是崔振龙对新审计报告的总体看法。
崔振龙将今年审计报告的主要特征归结为三点:一是用了很大篇幅来报道各相关单位纠正错误的情况;二是除继续关注具体的案件外,对宏观问题谈得很多,关注制度建设,三是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抓教育、医疗等民生的问题比较多。
光查处不纠正,审计就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只有真正整改了,才能给民众一个好的交待,这是此次审计报告中要用较大篇幅报道各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的主要原因。
今年审计报告特意指出,“去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历年来最好的”,原因是“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认真整改,给全国人大和人民群众一个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答复。国务院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整改落实情况。”
在此情况下,除国家体育总局动用有关资金尚未落实整改外,其他部门都有所行动。使此前媒体关注的“能否得到落实”有了一个满意的答复,无疑也更树立丁审计的权威。
对宏观问题谈得很多,使新的审计报告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有了更深刻的指向。从宏观视角把握问题,能够引导人们关注和改进造成具体案例的制度。这显然不是光报告细节,谈一些个案所能达到的层次。所以今年的报告中虽仍然披露了很多违规违法事件,但是就篇幅来说比去年要少。
据《瞭望东方周刊》观察,今年审计报告中的一些意见建议,是很有深意的。审计报告中有一条提到,“由于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之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事权不够明确,国家发改委作为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与调控部门,对地方以专项形式安排大量补助投资,类别繁杂,项目小而散,直接涉及县、乡、村,不利于发挥中央政府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报告直指国家发改委的管理方式与国家宏观管理不相适应,这在以前还不多见。
另一个反映宏观思路的是,今年报告中的主要数据,更多的采用总结性的说法。崔振龙认为,因为报告是要给像全国人大那样高级别的机构看的,单说一些个案的用处有限。
“像指出在审计的38个中央部门中,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这个比例反映的有效信息很大,能够让看的人知道在整个宏观环境下,不规范行为所处的位置,反映了宏观的把握水平。
此外,此次审计报告还对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给予足够关注,观察人士认为,这是围绕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而进行的,“就问题本身而言,可能他们不是社会中最突出的,但是因为他们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就特别重要。审计还是整个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超越政府执政的整体思路。”
依然风暴
2005年1月,被CCTV经济半小时评为年度十大经济人物之一的李金华在接受采访时说:“我相信2005年不会再刮审计风暴,因为我预料这份报告和过去的报告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
此后,李金华又表示:我不希望老刮审计风暴,我希望它形成一种自然性的制度,大家慢慢去习惯,习以为常,风调雨顺,不一定要刮审计风暴。
但是“没有太大变化”的审计报告依旧刮起了风暴。媒体依然成篇累牍地用“震撼”、“触目惊心”这样的词句来形容报告中陈述的问题,而且对其中出现的部委和个案进行广泛的追问。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廖洪认为,这里有一个社会心理问题,审计人员不过是很普通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做自己的工作,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因为我们国家政府现在的透明度还有限,审计工作在公开透明方面走在了前面,所以造成的效力被放大了。
曾在英国审计署工作过的崔振龙表示,按照常理来说,审计长的报告是跟在财政报告后面的,是对财政报告的审核,要先知道每一年政府的钱都花在哪里,怎么花的,然后才审计它花得合不合规定。
国外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告一般都是公布的,像美国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告在网上就可以查得到,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他认为,说到政府透明度,更重要的应该是财政报告透明,而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是,财政报告没有公开,而审核财政报告的审计报告捅了个窟窿,所以大家都朝这里看,关注度就比较高。
更多沟通
与去年审计报告甫一公布,各被审计单位纷纷表示不同意见相比,根据媒体追踪采访看,除个别单位表示自己“没有问题”外,今年上了“黑名单”的各方表现出高度的配合与支持,一些表示“已经整改”,一些表示“正在研究”。
卫生部的新闻发言人甚至表示,审计报告“为深化卫生改革,加强医院管理,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据了解,今年审计报告出台前,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公布方式,审计署更多地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采纳了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
问及更多的沟通是否因为去年审计报告公布后,来自各方的压力较大?审计署一位官员表示,这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要说有很大不同意见,要有个具体的标准,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提出行政复议的有多少?否则单讲‘很多不同意见’说明不了问题,事实上就我了解,这一年来,审计署收到的行政复议与往年比相差是不大的。”
他认为沟通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压力,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因为审计跟其他的部门不太一样,它不是查处了就完了,而是要提高整个管理水平,只有对方确认到问题的重要性并且有改进的意愿,才能进行改善。
他笑道:“什么工作没有压力?都—样有压力。我倒觉得做审计挺好的,不求人。”
这位官员认为,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审计和被审计的关系,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拿了别人一笔钱去花了(不过审计对象的钱是来自国家财政而已),怎么能证明我的花费没有问题呢,审计就提供了这样一个证明。审计更多的是确认和评估财政部门的工作,就像上市公司要上市,会请审计确认有关报表,出具报告一样。事实上审计是为这些单位服务的,不是去给他们挑毛病的,如果你没问题就是一种解脱,所以说不存在得罪人的问题。
至于大众普遍认为的审计敢于拿位高权重的部委下手,他表示,审计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必须选择有资源分配权的重点部门来抓。哪些是重点部门呢?就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科技部这些,所以看起来好像是审计部门专找强有力的部门下手一样,事实上,这是它的正常工作方式。
被误读的审计
崔振龙认为,在很大意义上,公众对审计工作存在一种误解,好像审计就是查案办案反腐败的,其实审计最后希望促成的是政府管理的改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审计的工作分三个阶段:查处问题,追究责任,然后是管理水平的提高,追究责任的本质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制度不完善,年年查,每年都有问题,用处是有限的。崔振龙认为今年的审计报告中列举的116条制度改进,非常有价值,“不是写在纸上的,是的确在起作用的”。这些制度是在去年审计报告查处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和改进的。
崔振龙对于媒体热衷于关注个案有一定的看法,“不是不应该关注个案,但应该更多地关注制度上的东西,这才是实质,查案子其实只是审计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是并不占核心内容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审计的发展,这一块内容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少。”
廖洪介绍,按照国际上普遍的情况,对经济责任是否合法进行审计,查处违规违法现象等,这是审计的初级工作,而怎样在合法的情况下,让钱不要乱花,让它花得更有效,这种效益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更高层次,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审计都是花在效益审计上的,这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审计不断前进的方向应该是促进整个政府管理的改善,使整个政府管理制度更完整。像英国今年的审计报告名字就叫:modern the government(政府现代化),澳大利亚的审计人员中效益审计的人数和财务审计的人数差不多,美国的效益审计人员占的比例更大。
事实上,把查处揭露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甚至经济犯罪,作为最近几年审计的重点之一,除了因为中国目前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民众社会心理和媒体的关注角度等原因外,重要的还是政府的指导思想。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李金华曾明确表示,1999年朱镕基总理向审计署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审计必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而重点就是要抓那些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经济犯罪。
“如果我们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好了,根本没有什么犯罪问题,也没有贪污腐败问题,想抓也抓不出来,那个时候可能就以效益审计为主,就不是抓案件为主了。”
3.浅谈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方法 篇三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是审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财政、社保、农业等以财政专项资金为审计对象的审计项目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层级较多,很多需要延伸至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基层部门。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如何既能及时取得反馈意见,缓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时间紧、工作量大的矛盾,保证审计报告按时上报,又能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审计实践,总结出一种自下而上的“四层次交换意见法”。
一是与取证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交换意见。这一交换意见过程重点关注取证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数据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人员在查出问题取证完毕后,将对问题的表述、初步的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等先行与直接经办人员交换意见,给他们讲背景、说原因、作解释、写说明的机会。审计人员对其提出的异议要认真听取,正确的要采纳,有分歧的要认真查证、仔细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并做出适当的解释。对处理处罚提出的不同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以作出恰当的处理处罚。
二是与取证事项的经办、审批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这一交换意见过程重点关注处理、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审计人员要认真听取经办、审批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的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持有异议,进一步深入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交换意见前,审计人员要在审计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胸有成竹。经过前期与直接经办人员的沟通,审计人员对问题要定性准确、依据充分,以增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理解。对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反复沟通,并及时修正错误,补充相关审计证据。
三是与取证事项经办、审批部门的主管部门交换意见。这一交换意见过程重点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便在正式报告中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建议。财政专项资金的基层经办部门多有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过程中也要注意与主管部门进行意见交换,以便全面、深入地核实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和违纪违规行为的事实,把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分析清楚,同时也要积极地与其探讨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
4.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篇四
please apply forthwith for visa at the chinese embassy/ consulate/ visa office in with this form.
被邀请外国人情况:
外文姓名
国 籍
职 业
护照号码
1 2 3 4 5 拟入境日期
访问地点 事由
商务谈判 签证有效期 3 月 签证有效次数 1 次 每次停留 30 天 邀请单位全称
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授权单位名称 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
联系人姓名 xxx 电话 x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xx 被授权单位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副总经理
被授权单位盖章
xxxx
年月日于xx
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领事馆、签证处) 有权视情拒发或改发签证。
2. 本表限填五人,五人以上另填一张表。不足五人的空白部份,请对角划一斜线。
3. 序号应是本单位签证通知表的统一连续编号。
填写说明:
1、表中灰色部分需要填写;除正文第三行及被邀人姓名外,其余请使用中文填写;
2、“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前请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如:美国、香港),勿填写城市名称(如:纽约、悉尼);
3、随行人员可与主要被邀人填写在同一张表上,主要被邀人写在第一行,其余人写在下面;主要被邀人家属在职业栏填写“家属”;一张表限填5人,超过5人另填一张新表;
4、“访问地点”限填一个地点(通常为“北京”),不可填写多个省市;
5、“签证有效期”:来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一律填“叁月”;超过三个月的,按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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