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定(精选7篇)
1.作业规定 篇一
规定名称
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目的:规范公司电气作业操作,预防电气伤害的发生。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电气作业。
定义:无
编制依据:
规
定
内
容
1.基本要求
1.1
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1.2
电工作业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穿干燥衣服等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
1.3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并定期进行检修,裸露的带电体应安装在碰不着的地方或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1.4
电工作业前应通知相关方,并在必要处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1.5
电工作业时至少需要2人同时作业,保证有1人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护。
2.0
临时用电作业
2.1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维护和拆除应由持证电工进行;
2.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积应根据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2.3通常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若因施工需要必须架设时,应征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2.4布设在含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场所的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限制空间内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安全电压。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线路不得有中间接头,并应采用相应防爆类型的接线盒;
2.5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当临时用电线路与施工设施距离过近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围栏或保护网,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6临时用电线路应妥善布置,避免在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或导电部分产生破坏作用的腐蚀蒸汽、气体、液体等化学活性介质或有机介质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不得浸在水或油中。横跨通道时须架空或采取防止外界挤压和机械损伤的防护措施;
2.7各类用电工具、照明的电缆应尽可能悬空架设,高度以2米以上为宜。如条件不允许,则须做好标识和防护,同时应避免在走道或逃生通道口布设临时用电线路;
2.8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9电缆应可靠连接、固定、无破损、无摩擦、无过分受力。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2.10临时用电线路应设置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应设置与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及漏电保护器;
2.11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有防雨装置,并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2电缆接长部分、电缆与设备的接线端子应连接紧密、绝缘良好;
2.13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线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露天应使用水密插头(座),并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的状态;
2.14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15临时用电设备应接地(零)可靠;
2.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引线、插头、外壳的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必须良好。如有绝缘损坏、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以及机械损伤等,应停止使用。破损的电缆应立即修补或更换。对于存在问题的线路应做出明显的标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2.17任何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2.18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2.19相关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0
隔离、锁定
3.1
危险性较大临时供电作业需执行隔离锁定程序;
3.2
隔离锁定必须由授权的人员进行,作业前隔离电气设备并上锁。
4.0
停送电作业
4.1停送电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许可制度,禁止临时或口头通知停送电;
4.2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停电。但作业许可必须在一小时之内补交;
4.3各作业场所检修低压线路和设备必须停电进行,总闸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监护人,确认无电,才能工作,防止误合闸;
4.4送电前须有专人测量线路绝缘情况是否良好;检查线路上是否还有人工作,地线是否拆除;检查线路上是否有遗留工具、有无短路处,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4.5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送电工作间。
5.0
其他要求
5.1在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作业场所,要使用密闭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2手提照明灯、使用行灯高度不足2.5米时,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等密闭空间,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5.3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根据不同类别、性能和用途使用,不可滥用。电动工具应由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测量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使用合格的插头,切勿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也不能任意调换电源线的插头,拔出插头时,禁止拉扯电线。电动工具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5.4电气设备着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严禁使用水、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6.0
安全检查
6.1各责任单位应对其所辖范围内的电气作业进行经常性电气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2安全环保部应对电气作业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6.3各单位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周检制度,对检查的情况,要有完整的记录。
接口文件: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隔离锁定安全管理程序
作业许可制度
作业安全分析
编
制
编制时间
审
核
审核时间
批
准
批准时间
2.作业规定 篇二
2010年7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精神, 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 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包括:一、总则;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九、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十一、附则;附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3.作业规定 篇三
关键词:效力性;管理性;强制规定
一、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概念
针对效力性强制规定,我国目前学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是崔建远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崔建远教授认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其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从中可以看出,效力性规范是对合同效力在民法意义上的一种否定,否定当事人的不法合意。
关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又称取缔性强制规定),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条文表述采用“应当”的形式或可推导出为强制性规范的形式来表达,但违反其可能只会造成其他法律上的不利结果,不会对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如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只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口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是一个管理性强制规定,目的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更可确定的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以及在纠纷出现时便于提出证据,同时在方便政府对于租赁行为的管理和国家的数据收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历史发展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其表述比较模糊、笼统,同时范围过于广泛,这与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有关,其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因此,在1993修订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这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步,将违反的“法律”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将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此时,市场经济刚刚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国策,计划经济思维尚未完全散去,导致该规定依然范围过宽,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活跃与发展。鉴于此,在1999的《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无效的事由进一步限缩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相较于前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司法实务中,因引用该条款而宣告合同无效的比例占到了将近一半,这与立法初衷不相融合,鉴于此,最高法于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第14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使合同无效的事由,以期更好的发挥合同法保障、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降低合同的无效率,迎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其同时也引出了“何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这一命题,但遗憾的是,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一步解释,这不免是白璧上的一点微瑕。
三、效力性强制规定與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确实不易区分,我国学界目前主要采用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他对此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区分标准:首先,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其违反了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无效与否,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最后,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定就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对如何区分两者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意见,该标准具有很好的判定价值。
个人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可被视为兜底性的规定,其为一个开放性的、准用性的条款,在适用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易造成适用过多、过滥的情况,反而背离了初衷,因此《合同法解释二》对其进行了缩小解释,这是法律解释学在完善法律,填补法律漏洞,适应社会和市场发展方面所承载的重要意义。并且,在法律解释学中,多个解释方法可以同时被适用于同一个条款,目的是进一步来明确其含义,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在实务中,引用第五款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其中有严重违法的合同,也有一些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判决。对此,可结合前四项的规定对第五项再次进行体系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含义。其前四款的内容分别为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第五项所规定的事由的违法的严重性需达到同前四款相同的违法程度方能被判决为无效。如果违法程度达不到与前四项相当的程度,可视为管理性(取缔性)效力规定。这就是从实质性上去理解该项的含义,使它与前文保持一致,使整个条文更具协调性。适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去理解该项,在实务中可以使轻微违法或者不符合国家管理秩序的合同不至于出现“一违法即无效的情况”,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国家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从这一点上说,合理的解释和限制52条第五项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在理解该项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方能更好的适用该条文,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个人的权利自治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8页.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2页.
作者简介:
4.山上作业规定 篇四
为强化我镇野外火源的管理,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在山上林区内进行造林、种果、种竹、种姜,采矿、采石、采伐林木,工程建设,造坟及其它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进山和作业前,必须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签订《森林防火安全保证书》。
(二)作业单位要在作业区和生活区周围开设好10-30米宽的防火线,设置防火宣传警示标识,并填写《进山作业申请表》交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验收防范措施合格后发给《进山作业许可证》后,作业单位才能进行作业。
(三)作业单位要加强对雇请的作业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森林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四)作业单位和个人山上作业期间,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① 烧田基草;② 烧灰积肥;③ 烧山赶野兽、烧黄蜂、火局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④ 烧火取暖、烧烤食物;⑤ 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⑥ 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⑦ 使用火铳枪械狩猎;⑧ 乱丢烟头火种;⑨ 神坛祖庙烧香烛、纸钱;⑩ 其他非生产性火。
(五)严格执行“六不烧”原则。即:一是未经申请、审批的地块不准烧;二是三级风以上不准烧;三是未有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四是现场没有负责人监管指挥不准烧;五是现场未组织好足够的人员看守不准烧;六是未准备好灭火工具不准烧。
(六)经批准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以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施工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设备,严禁在林区路段清理炉渣、油渣,严防失火。
(七)经批准用火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随时携带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野外用火许可证”或“进入林区作业证”,并随时接受护林人员的检查。
(八)作业区发生森林火灾,作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灾后用保证金赔偿本森林生态资源损失支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作业单位另行支付。另外情节严重者,则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篇五
请各位员工注意:
一、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岗位工作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进行工作,自觉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因违反安全作业规定或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金额的赔偿金。
二、因工作之前或工作中喝酒或食用麻醉性药品而造成个人伤亡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 安全作业总则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二、凡是存在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以及有严重危险的设施、设备,员工有权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三、新入职员工及变换工种人员,未经三级二级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或单独操作,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电梯、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市劳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颁发操作证(资格证)方可准许操作。
四、凡进行特种设备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工作帽,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不准带小孩进入特种设备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工作,且作业前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将本职工作交予他人完成;不准打闹、睡觉以及进行与本职无关工作的事情;凡运转设备时,不准跨越递送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六、搞好文明服务、保持工作区域内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做到切断电源、汽源、水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夜班加班时必须安排两人一起工作。
九、管理区内员工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车辆,严禁贪便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动土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操作前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应指定员工进行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一、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挂牌,并安排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安全标志、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挪作他用。
十三、对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进行作业前必须有可靠接地或重复接地的安全措施,非电工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防漏电安保器材、佩戴绝缘手套,并站绝缘垫上(或穿绝缘靴)作业。活动灯电压不得超过三十六伏,容器内照明不得超过十二伏。
十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二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鞋,严禁从高空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存放,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及粉尘场所进餐饮水。
十六、配电室、中控室、变电所、电梯机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入内。
十七、“五有”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启动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八、临时性工程(大、中、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十九、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循环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二十、凡本公司在职的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第二部分 员工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遵循原则
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为本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本规范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处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员工一般安全守则
一、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二、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
三、严禁饮酒者进入生产和施工区域;
四、严禁带小孩、陌生人进入作业区域;
五、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严禁在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以及进行与作业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办公及作业区域;严禁在办公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九、未取得安全上岗作业证,严禁独立上岗操作;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十、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清洗衣物;
十一、严禁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严禁在办公及作业区域内玩耍、嬉闹和打架、斗殴;
十三、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安全警告标志、标贴及警示指示。第七条 防护安全
一、作业前必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工作服须系扣,扎紧袖口、裤脚和衣襟;
三、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带;严禁坐、压安全帽;
四、安全带须高挂低用,严禁将安全带的腿带拆除,严禁将安全带当绳索使用,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打拧;
五、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子和易起静电的服装进入防爆区;
六、严禁私自拆除劳动防护用品的零部件。第八条 操作安全
一、在岗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二、进行特种设备作业的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操作方法,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将各项参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三、启动机泵前必须盘车;
四、设备启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五、特种设备严禁私自触摸、擦洗、拆卸、清扫运转部件;严禁在运转部件附件探取物件、带手套作业;运转部件未完全停止前,严禁用手、脚、其他物件强制制动;
六、严禁非电器工作人员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发生故障,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人员不许私自乱动;
七、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干燥、通风,严禁湿手接触开关、电器设备;严禁用水清洗电器设施;
八、电器设备发生火灾,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九、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区域作业须设专人监护,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具;
十、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私装各类电器设备;
十一、严禁不切断电源进行临时电源的接引工作;
十二、严禁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隔离开关、跌落保险严禁带负荷操作;
十三、严禁随意操作挂有警示牌的电气开关;严禁随意拆除电气开关上的警示标识;
十四、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操作;
十五、各种压力容器在承压状态下严禁敲打和维修,严禁乱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九条 现场安全
一、工作现场照明不足,并且威胁到安全作业时,应及时与电工联系处理,保证作业现场的照明度;
二、已安装好的安全罩或围栏等隔离装置,不得随便拆除;
三、严禁随意靠近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中带电部分;
四、严禁在未设置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高处上下交叉作业;
五、严禁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第十条 作业安全
一、未办理动火作业证(或动火审批手续),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未办理高处作业证(或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进行登高作业;
三、未办理电气作业证(或电气操作审批手续),严禁电气操作作业;
四、未办理动土作业证(或动图审批手续),严禁动土施工作业;
五、未办理检修工作证(或检修审批手续),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六、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善的设备;
七、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
八、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九、检修设备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完好后,方可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并醒目地悬挂各种警示标识;
十二、吊装作业时严禁超重吊装,严禁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十三、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时,必须在支撑下垫枕木。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
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办公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二、驾车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
三、员工上下班途中应走人行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严禁横穿未设通行区域的马路;
四、员工在骑乘自行车时严禁带人、双手离把骑车,严禁骑乘自行车时听音乐;
五、严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空档溜车;
六、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在学习机动车期间单独驾驶机动车;
七、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八、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九、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十、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违章载人或违章作业;
十一、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十二、车辆未经检查安全严禁出车;
十三、严禁在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十四、严禁驾驶员在驾驶途中打电话或进食。第十二条 内部治安
一、严禁攀爬、跨越各类围栏、围墙;
二、机动车辆须按规定进出公司各项目现场;
三、门卫保安人员必须文明执勤,严禁故意刁难进出员工;
四、严禁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
五、严禁员工酗酒闹事、谩骂他人;
六、严禁员工损坏公私财物;
七、严禁员工在项目现场及办公区域内燃放鞭炮;
八、严禁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在员工宿舍内大声喧华、打闹等。
第三部分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安全用电、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使广大员工在思想上对安全用电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电气设备、乱拉线乱接电源;
第二条 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和违章使用电器,严禁私接插头、私拉电线以及使用烹调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暖气、电褥等,器用完后需关闭电源。
第三条 湿手不能触摸带电的电器,不能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电器,进行电
器修理前必须停电。发现电器周围漏水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且通知维修人员做绝缘处理,等漏水排除后,再恢复使用。要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下使用电器,更不能让电器淋湿、受潮或在水中浸泡,以免漏电,造成人身伤亡。
第四条 电热设备、暖气设备一定要远离煤气罐、煤气管道,发现煤气漏气时先开窗通风,千万不能拉合电源,并及时请专业人员修理。
第五条 发现电器损坏,应请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修理,自己不要拆卸,防止发生电击伤人。
第六条 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木棒或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第八条 雷雨天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杆拉线,以防触电。
第九条
严禁用手随意试验带电设备的绝缘部分和绝缘物;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电器的带电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第十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暂停使用,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当电器或电路起火时,首先应尽快切断电源,或者将电路总闸关掉,然后用专用灭火器对准着火处喷射。如果身边没有专用灭火器,在断电的前提下,可用常规的方式将火扑灭;如果电源没有切断,切忌不能用水或者潮湿的东西去灭火,避免引发触电事故。
第十二条 遵守其它有关部门的用电规定。
第四部分 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外墙墙体、玻璃幕墙、外墙灯架及灯具的清洗,以及玻璃的清洗
第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进行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否则,一律不准进入现场;
二、高空作业人员要熟悉作业要求和操作流程;
三、高空作业工具(楼梯、安全带、玻璃刮等)应检验合格,安全可靠;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工具的完整性、安全性;高空作业必须带安全帽,系好安全
带。
四、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禁酒后作业;
五、高空作业应划出2-3米的作业范围,并设置“高空作业”的警示标志,以禁止行人进入,确保行人的安全;
六、严禁高空坠物,抛物;
七、高空作业应配合操作,两人以上进行高空作业;
八、头、手伸出窗外操作,必须系好安全带,切忌抱侥幸心理违规操作;
九、高空作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气温低于5度或高于40度范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一、遇大雾影响视线时,应停止进行作业;
十二、突降暴雨、台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三、高空作业(清扫、清洁玻璃等)完毕后,还应进行如下工作: 1.对清扫、清洁后的玻璃、吊灯等物品进行检测,查看是否松动或影响运行;
2.对作业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整理。
第五部分 员工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增强员工体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厅所供饭菜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
第三条 保持厨房和餐厅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四条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水、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异物的设施。
第五条 设备布局及餐具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六条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
由原料制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工作员不打腐烂变质的食品。
第九条 成品食物有效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十条
餐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第十一条 餐厅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对餐厅工作人员实行健康体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准擅自离岗,炉灶点火(或电)作业时要小心慎重,安全检查,要做到一日三查,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和水源,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杜绝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与餐厅无关的物品不准放入餐厅内,不准在餐厅内洗涤个人碗筷和衣物。
第十五条 餐厅洗菜池为专用池,不准洗刷任何其它物品。客户使用餐具在餐厅水池洗刷;餐厅餐具在专用池洗刷后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餐厅工作厅。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制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部分 补充说明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6.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篇六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3.一般规定
3.1 凡是进行有一定危险环境与条件下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所做出的规定、制度。
3.2 在作业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申诉作业理由,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等。同时编写专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要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 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作业时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4 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如攀登大烟囱、开挖深基坑、密闭管内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业。
3.5 未考取特种作业工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及审批权
4.1 下列危险作业须经安全管理部批准,计划经营部备案:
4.1.1 进入低矮、狭窄、黑暗或含有害气体的地下电缆沟、暖气沟、储备仓、罐、下水道进行作业。
4.1.2 在距离含有废气、燃油、氨气、氧气、氯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和气体的设备、仓库、管线十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解决有毒有害气体储罐、管网的泄漏问题、保温工程时。
4.1.3 易燃易爆及密闭金属容器(包括装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业。
4.1.4 从事接触有严重毒害物质的作业。
4.1.5 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侧五米内的施工工程。
4.1.6 横穿马路及在马路上的施工。
4.1.7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4.1.8 三米以上无保护设施的登高单层作业。
4.1.9 380V以上的带电作业,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及电缆附近的电工施工作业。
4.1.10 起吊二十吨以上的设备或物体。
4.1.11 高大建筑物及金属构架拆除工程。
5.危险作业证申请手续
5.1 凡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事先必须申请危险作业证或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擅自批准或进行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必须严肃处理。
5.2 危险作业必须有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3 危险作业证应根据情况一式四份,批准单位、备案单位、作业单位各一份,以备存查。
5.4 对重大危险作业,除经上述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批准单位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批准单位监护作业。
5.5 对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可经一次审批即可,但遇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改变或负责人、监护人更换时,应重新申请。
5.6 危险作业应于作业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遇节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险作业或抢修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报请安全管理部与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次日向有关部门补报备案材料。
5.7 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知该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不离开作业现场。
5.8 外包工程除登高作业外,其它各危险作业,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队伍执行。
6. 危险作业前的准备
6.1 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单位及受影响单位或人员的联系。
6.2 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
6.3 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4 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
7. 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7.1 保证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
7.2 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7.3 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和处理方法。
7.4 发生意外人员事故时的救护措施。
7.5 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8. 危险作业六个“不准干"
8.1 没有危险作业证不准干。
8.2 不指定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准干。
8.3 不同有关部门联系好不准干。
8.4 作业中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准干。
8.5 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实,作业人员操作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干。
8.6 油罐、爆气管道、氧气设备、管线动火时,分析不合格不准干。
7.“人为规定”的道理 篇七
1.在除法运算中, “0”不能作除数, 也不能是分数的分母;
2.在有余数的除法中, 余数要比除数小;
3.在对自然数进行质数、合数的分类中, “1”既不是质数, 也不是合数。
当学生学习此类知识的时候, 总疑惑:“这是为什么呢?”教师通常的回答是“这是规定”。事实上, 这样的回答并没有给出问题的答案, 因为学生想知道的是“规定的道理”, 而这些道理恰恰是课程内容和教师知识结构中缺失的内容。
为什么“0”不能作除数?
小学数学中数字“0”不能作除数, 也不能作分数的分母。究竟是什么原因需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对除法运算的四种理解分别进行解释。
对除法运算的第一种理解是“逐次相减”, 就是用被除数反复减去除数, 直到最后的差小于除数为止。比如, 6÷2可以理解为下面的过程:
6-2=4, 4-2=2, 2-2=0。
逐次相减的次数就是除法运算的结果商, 上面过程中减去2的次数是3, 所以6÷2的商就是3。按照这样的理解, 如果除数为0, 那么被除数每次减去除数0结果都不变。无论减去多少次都得到同样的结果, 说明这个除法运算没有确定的商。
除法运算的第二种理解是“等分除”, 把被除数看做被平均分的总量, 把除数看做平均分的份数, 除法的结果就是每份中分得的数量。如果除数为0, 就意味着“份”不存在, 也就是“分”的活动不存在。这与除数为1的情况不同, 如果除数为1, 可以理解为是“分”的特例, 即分为1份。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分”的活动不存在呢, 就是总量不存在, 也就是总量为0。没有总量也就没有分得的份数, “分”的活动就是虚无的, 自然也就没有确定的结果。
对除法运算的第三种理解是“包含除”, 把被除数理解为总量, 把除数理解为平均分后每份的数量, 除法的结果就是总量包含的份数。如果除数为0, 说明每一份的数量为0, 也就是“份”是不存在的。与前面类似, 总量也就为0, 自然“分”的活动就是不存在的了。
以上解释或多或少有些牵强, 在数学中并不具有说服力。数学中是把除法看做乘法的逆运算, 也就是说“a÷b=0”应当来源于“a=b×0”。按照这样的理解, 采用“归谬”的方法做一个简单的推理, 看看如果“0”作除数的时候会发生什么。不妨用字母a表示被除数, 字母b表示a除以0的商。即a÷0=b。
根据乘法与除法的互逆关系, 这个等式等价于乘法关系式:a=b×0。
由于零乘以任何数的结果都是零, 所以可以得到a=0, 上面的等式因此就成为了0=0×b。
由于0乘以任何数都等于0, 此时除法的商b无论取什么样的数值, 这个等式都是成立的。这就表明如果在一个除法运算中除数为0, 那么这个除法运算的结果就是不确定的, 这在数学的推理中是不允许的。数学中对于运算通常有两个要求, 第一是运算结果要存在, 第二是运算结果要唯一确定。这主要是由于下面形式的数学推理的需要:
如果a1÷b1=c1, a2÷b2=c2;
并且a1=a2, b1=b2;
那么c1=c2。
这个推理形式实际上就是“同样的原因应当有同样的结果”。其成立的前提就是运算结果的存在性和确定性。所以, “0不能作除数”这一规定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证运算结果的唯一确定。
为什么余数要比除数小?
在小学“有余数的除法”这一课程内容中, 特别强调“余数要比除数小”。这一命题并不是除法运算自然拥有的规律, 而是一种人为的规定。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一种源于实际的解释是:如果余数不小于除数, 说明没有分完, 还可以继续分。比如, 7个苹果平均分给两个小朋友, 每人分1个, 还剩5个。还可以分, 就应当继续分完。这个解释易于理解, 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并不具备逻辑意义上的说服力。
除法作为乘法的逆运算, “a÷b=q……r”正确与否, 应当由“a=b×q+r”是否成立来判断。比如对于7÷2, 下面两个算式应当同时成立:
7÷2=3……1, 7=2×3+1
如果没有“余数要比除数小”的规定, 7÷2在整数范围内就会出现四种形式上不同的结果, 依据对应的乘法算式检验都是正确的, 见下表:
被除数和除数分别相等的除法运算, 却得到不同的运算结果, 像这样运算结果不确定的情况就会给以此为基础的数学推理带来麻烦, 比如, 如果没有“余数小于除数”这一条件, 下面的推理就不能成立:
如果a1÷b1=q1……r1, a2÷b2=q2……r2;
并且a1=a2, b1=b2;
那么q1=q2, r1=r2。
为了保证运算结果的确定性, 不得已做出“余数要比除数小”的规定。不难看出, “余数要比除数小”的道理与“0不能作除数”的道理实质上是一样的, 都是为了保证运算结果的唯一确定。
为什么“1”既不是质数, 也不是合数?
在“质数与合数”的教学中, 经常有学生出现这样的疑问, “为什么不能把‘1’归为质数?”通常的解释是利用质数的定义。定义质数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除了1和它本身没有其他因数的数是质数”, 第二种是“恰有两个因数的数是质数”。无论哪一种方式其实都很难解释为什么“1”不能是质数。“1”的因数和它本身虽然是相同的, 但是也可以把它们理解为是意义不同的两个数, 一个是“因数”的意义, 另一个是“本身”的意义。这样的话, “1”也是符合质数定义的。由此看来, “1”不能成为质数还应当有其他原因。
质数与合数的概念可以说是历史悠久。古代希腊人有一种认识世界的“原子论”观点, 认为所有事物都被一些最微小的东西制约着。所以, 认识世界的一个办法就是“分”, 分到不能再分, 这时就会找到这些最微小的东西, 掌握了这些最微小的东西就意味着掌握了事物的全部。
这种观点用于数的认识, 就出现了把一个数分解为更小数的乘积的做法。比如, 100可以分为25×4, 这时出现的25和4就被认为是导致100出现的原因, 所以叫做100的“因数”。继续分下去, 直到不能再分, 就变成了5×5×2×2, 这时出现的2和5, 由于不能再分, 就被认为是制约100的最微小元素, 诸如此类的微小元素就被认为是制约全体自然数最本质的原因, 命名为“起始的数 (Prime Number) ”。清代学者李善兰翻译为“数根”, 后来改为“素数”或“质数”。
因此, 人们最初的想法是把全体自然数分为两类, 一类是不能再分的数, 叫做“质数”;另一类是可以再分的数, 叫做“合数”。起初人们认为数字“1”也是不能再分的数, 属于质数。为什么后来把数字“1”从质数中提出来, 成为既不是质数, 也不是合数的数了呢?
随着数论研究的发展, 人们发现将任何一个自然数分解为质数乘积的形式是许多推理的基础, 这个分解的过程在小学叫做“分解质因数”。作为推理的基础, 就要求这个分解的形式是唯一确定的。比如, 给定自然数100, 将其分解质因数的形式为:
100=22×52
对于给定的任何一个自然数, 将其分解质因数的形式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N=P1r1×P2r2×…Pnrn, 其中Pi (i=1, 2, …, n) 表示质数, ri (i=1, 2, …, n) 表示质因数的个数。
这就显示出, 将一个自然数分解质因数后, 其表达式中出现了质数Pi (i=1, 2, …, n) 、相同质数的个数ri (i=1, 2, …, n) 以及不同质数的个数n。所谓分解质因数的形式是确定的, 就是要求如果自然数N确定了, 那么分解质因数后相应的Pi (i=1, 2, …, n) 、ri (i=1, 2, …, n) 和n也要随之确定。
如果数字“1”是质数, 这种确定性就无法满足, 比如自然数100还可以分解为如下的形式:
100=22×52×13, 等等。
数学家们经过证明发现, 如果数字“1”不作为质数, 这个确定性的要求就可以满足了。这就是不把数字“1”归为质数的根本原因。由于数字“1”也不能满足合数“除了1和它本身外, 还有其他因数”的要求, 所以“1”既不是质数, 也不是合数。其中的道理与前面仍然一样。
函数的确定性思想
以上问题的解释都可以归结为数学中函数的确定性思想。张景中院士在《感受小学数学思想的力量———写给小学数学教师们》一文中指出:“在数学里, 数量之间的确定性关系叫做函数关系。”如何理解这里的确定性?举个简单的例子, 小学生学习加法运算的时候, 通常是按照自然数的位数由少到多, 而后逐步扩展到小数、分数。在这个过程中, 无论加数是什么样的数, 通过运算都会得到一个“和”, 这个“和”是随着加数的确定而唯一确定的。换言之, 数学中不允许出现相同的加数计算出不同的和的情况。
如果用z=x+y表示加法法则决定的函数关系, 那么其中的加数叫做这个函数关系的自变量, 其中的和叫做这个函数关系的因变量。函数的确定性其实是为了保证下面这种推理形式的可行性:
如果z1=x1+y1, z2=x2+y2;
并且x1=x2, y1=y2;
那么z1=z2。
简单说, 函数的确定性就是随着自变量的确定, 使得这个函数的因变量也随之确定。用一般的函数表达式y=f (x) 来表达, 就是要求如果x1=x2, 要有f (x1) =f (x2) 成立。
在前面论及的除法运算中, 可以把被除数和除数看做函数关系中的自变量, 商和余数看做因变量, 那么“0不能作除数”和“余数要比除数小”的规定都体现的是函数的确定性思想。在分解质因数的过程中, 如果把分解前的数看做自变量, 分解后的表达形式看做因变量, 那么规定“1既不是质数, 也不是合数”, 也体现了函数的确定性思想。
总之, 函数确定性的意义一方面在于描述自然的规律。比如在描述物体运动时, 经常需要研究“时间”和“速度”的关系。把时间作为自变量, 对应的速度作为因变量的函数关系, 体现的是“时间”一旦确定, 对应时刻的速度就随之确定。换言之, 对同一物体来说, “相同时刻, 不同速度”的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另一方面在于数学自身逻辑发展的需要。前面的例子表明, 如果没有这种确定性, 就会使得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法进行。这也表明了数学中的逻辑是以自然规律为基础的。
【作业规定】推荐阅读: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10-22
加强作业票证管理规定07-20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07-21
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09-05
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09-25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终版09-05
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02-12
更衣室管理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11-22
保洁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指导书02-08
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学习体会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