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议案(精选10篇)
1.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一
代表姓名高xx、王xx联系电话13xxxxxx37
13xxxxx09
拟请的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民联村村委会
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丰村村委会邮编3xxxx2
标题:关于规范农村户籍管理的建议
内容:
随着中央和上级对户籍管理改革的尝试和深化,其中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中一项现状如下:户口所在地在农村的社员,其独养女(户口性质也是农民,户口同其父母在同一村)结婚后,独养女的伴侣无论是何户籍性质,是何地方都可以到女方落户,落户前只要女方村委会认可,村委会签署相关文件报派出所就可落户。这其中涉及以下诸多问题:
1、上级有政策允许男方到独养户女方落户,村委会无权拒绝。
2、村委会如果接纳男方落户申请,男方如果是农民身份就自然成了该村的社员,他也有权享受宅基地、新农村改造、该生产队集体资产分配及村集体资产各项分配。势必会削弱本村老社员的利益,老社员会坚决抵制。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国土、公安和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该项户籍制度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使基层工作者处理该事项有法可依,不能使法治变为人治。因该事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建议上级尽快把落户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男方的权利以文件形式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对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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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征集全国和省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建议案,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议案要求:
(1)一件议案中只能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
(2)议案的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自签名
(4)案由:提出议案的背景原因、意义
案据:提出议案的资料依据(数字化、具体化、科学性)
方案:提出解决议案的措施(可操作性、针对性)
附:关于加大力度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议案(或建议)
(案由)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地区的外贸企业遇到困难,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失去就业岗位。农民工就业工作直接关系着农民增收,关系着社会安定,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案据)目前我国约有1.3亿农民工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根据农业部不久前对我国农民工输出较多的15个省150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到今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约占38.5%。其中有60.4%的农民工仍保留自己的工作,节后将正常回去上班,剩下39.6%的人则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就返乡了。预计今年有2500万农民工将面临就业压力,占1.3亿外出就业农民工总量的15.3%。
(方案)因此,我提议:
一、要加大对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农村是劳动力的源泉,有相应技能就有相应保障,建议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增加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建议从地方教育附加费中也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千方百计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
2.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二
一、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分析
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自1954年确立以来,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 在人大代表兼职化背景下, 人大代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弊端。突出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制度的民主水平较低。这主要体现在每次人代会上, 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各类法律和提案, 都以绝对高票通过, 弃权票不多见, 否决票则几乎没有。这种“高度一致”可能是一种“虚幻一致”, 它反映了这样几个问题:我们的人大代表议政水平和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很多代表队对需要审议的报告或提案并不太了解, 在表决时提不出反对意见, 于是“随大流”表示同意;代表人数过多使得代表们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 难以对一些有争论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这种“高度一致”实际上反映了民主水平尚处于较低的水平。二是代表与选民联系不足, 脱离选民监督。由于绝大多数代表没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选民无法有效地联系人大代表, 及时反映意见, 也无法有效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
上述问题的主要症结就在于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化。由于人大代表的兼职化, 人大代表无法在短暂的会期内处理繁多的工作, 他们既要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又要对各类提案进行梳理、评价, 制定和修改各类重要法律, 这些工作必须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 代表们只能是分组讨论, 简单梳理, 随大流表决。这就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水平。同时,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 代表们都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基本上没有时间深入选民中, 联系选民, 征集选民意见;选民也没有机会了解自己选举的人大代表, 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督。正是由于人大代表兼职化, 制约了代表代议功能的发挥, 导致人大代表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重要意义
专职代表制 (即我们所说的人大代表专职化) 是指代议机关中的代表不兼任其他职务, 而以代表职务作为其本职工作, 享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代表制度, 是与兼职代表制相对而言的一种代表制。在专职代表制下, 代表一般不得兼其他职务, 代表工作是代表的首要工作和主要职责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背景下, 人大代表专职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功能和核心权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求人大代表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和充沛的时间。卢梭曾说过, 立法工作不是普通人胜任得了的, 要为人类制定法律, 简直是需要神明。密尔也指出, 人数众多的议会既不适于直接的行政事务, 也不适于直接的立法事务, 几乎没有任何脑力工作像立法工作那样, 需要不仅是有经验和受过训练, 而且通过长期而辛勤的研究和训练有素的人去做, 这就是为什么立法工作只有极少数人组成的委员会才能做得好的理由。立法质量的好坏, 关键在于人大代表对议案审议投入的时间及其专业化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法律盲区日益增多。因此, 我们迫切需要专业、专职的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职能, 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加快法制化进程。
其次,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增强代表责任意识的需要。目前当选的人大代表多是诸如行业专家、特级教师、科研标兵、文体明星等先进模范人物。许多代表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荣誉, 只是作为一种荣誉称号授予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人大代表专职化后, 人大代表就成为固定职业, 并且是人大代表唯一的职业, 人大工作也就成为代表的本职工作, 成为其谋生的工作。这样他们就必须责无旁贷地把所有精力集中投入到人大工作中。同时, 人大代表专职化将更加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代表专职化后, “人大代表”就从荣誉职务转变为权力职务。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在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过程中, 他们享有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等诸多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 即在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之前, 代表有责任、有义务事先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保证议案和建议的实事求是。这样不仅增强了代表们对人大工作的自豪感, 也增强了其责任意识, 为了做好工作, 实现自身价值, 他们会主动深入群众, 真正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再次,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增强人大代表代议功能的需要。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实行人大代表兼职。每年全国人代会结束后, 代表们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单位, 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他们几乎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当地各方面情况, 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大代表代议功能的发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光典曾指出, 由于人大代表作用得不到全面、充分发挥, 社会上很多人对人大代表所起的作用不以为然, 有些群众认为人大代表不能为他们争取直接利益;有些群众认为代表并不是他们表达政治意愿、经济要求、解决问题的真正代言人, 谁当代表无所谓。因此,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 不仅有助于实现人大代表从“荣誉功能”向政治功能的根本性转变, 而且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代议功能, 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三、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路径探索
关于我国人大代表应该实行兼职还是专职, 许多学者表示了他们的看法, 有学者指出, 西方国家的议员专职化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代议制的宪政理论上的, 而我国不承认分权, 我们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 在缺乏分权理论的情况下, 要求代表专职化有点勉强, 因此他们主张与其改革兼职代表制度, 不如在体制内完善人大制度。但是也有学者认为,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议员制度, 彻底改革人大代表制度, 提出人大代表专职化构想。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目前要对人大代表制度进行改革, 必须循序渐进展开, 从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开始。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有利于减少转职成本。从理论上看, 我国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与议员专职化是不相符的, 如果一步到位实行人大代表完全专职化, 必然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同时还可能存在高成本 (高投入) 带来低收益的隐患。二是实行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能保证人大工作的方向性和有效性。这主要从代表组成人员来看。实行人大代表部分专职, 就是在人大代表组成人员中一部分是兼职, 一部分是专职。兼职代表由领导官员兼任, 专职代表则由各行业专家和工人、农民等基层群众代表构成, 专门从事人大工作。官员代表熟悉国家宏观政策, 在人大工作中能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保证人大工作始终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同一方向。而专职代表也能有充裕的时间通过长期的基层调研, 发挥其专业知识, 提出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强的议案。由此两者相辅相成, 既能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也能实现人大工作的有效性, 从而充分发挥人大的政治功能。
要实现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明确代表合法性。目前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所立的法律主要是以兼职代表作为立法基础。要对人大代表制度进行改革, 实行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因为对于任何改革方案的实施、操作, 都应该先通过法律、法规做出明文规定, 然后在法律法规的规则范围内, 去实现伟大的变革, 逐步实现“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同时人大代表成为一种固定职业, 需要对其合法性进行说明。因此在推行代表部分专职化之前, 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制定关于代表部分专职化的专门法律法规, 赋予代表们合法的权力和地位, 明确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从法律上规范代表行为, 确保其认真负责的完成人大工作, 保证人大功能的发挥。
第二, 明确部分专职制下人大代表的构成。为保证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代表性、可行性, 在人大代表的人员组成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三个方面:人大工作是否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根本方向一致;人大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提出的议案是否可行。那么这三方面因素就决定了部分专职制下的人大代表人员构成必须包含:领导干部、基层代表、各领域专家学者。其中领导干部是兼职代表, 在人大工作中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保证工作方向的准确性;基层代表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是专职代表, 基层代表可以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精英代表等等, 他们的加入可以让最基层人民的问题得到及时反映, 获得政府的关注, 专家学者则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提出专业、可行的议案。三者各尽其能, 促进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 要解决专职代表的待遇问题。实行代表部分专职化后, 专职人大代表成为各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他们同其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一样, 承担着一定的政治责任。为保障这些专职人大代表顺利行使职权, 同时免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利诱, 保持政治上的独立性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应由国家财政对各级专职代表按同级公务员的标准提供报酬, 在其他待遇方面, 也应提供住房、办公场所、医疗养老保险等等。另外, 人大代表有一个与普通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 人大代表具有一定任期。人大代表虽然专职化但不是终身化, 因此对于人大代表尤其是专职代表, 更重要的是退职保障问题。如果只设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而不建立退职的保障制度, 那么必然会使人大代表因担心今后的出路而无法专注于自己的工作, 同时可能会产生不愿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但是, 既然实行专职, 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职业, 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未来将其终身化。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构想:一是专职代表入口问题。我们可以先对有意成为人大代表的群众进行简单的笔试及面试综合考评 (对于基层代表和专家学者的考评难度应该有区别) , 考评合格者才能作为候选人在选区参与选举。二是对当选专职人大代表的, 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对其每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对那些一年提不出一个有建设性和针对性议案的代表, 可以处以罢免。三是为解除被罢免的专职人大代表的后顾之忧, 其养老保险仍然保留, 同时可以为其提供基层联络员的岗位,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负责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而目前我国政治监督体制存在最大的一个漏洞就是对人大工作监督的缺失, 也就是由谁来监督人大及人大代表的问题。专职代表拥有更多的权力, 而民主和宪政理念的不深入很容易造成对这种权力的监督的弱化。因此, 要想充分发挥人大的政治功能, 必须在人大的体制之外, 单独建立一个监督机构, 专门对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只有对人大的监督到位了, 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才会是有效的。完善的监督体制除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外, 还需要一系列的监督机制, 如建立代表履职的考核制度, 对代表参加会议、提出议案、联系选民等内容进行考核;落实代表述职制度, 要求代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并接受评议和监督;建立表彰制度, 将评比表彰制度与代表履职考核制度相结合, 配套实施等。
参考文献
[1]、周小梅.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人大研究, 2003 (2) .
[2]、李嘉晓, 秦宏.专职代表及其优势[J].人大研究, 2006 (1) .
[3]、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 2003.
[4]、、密尔著;汪瑄译.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 1984.
3.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三
一、要充分认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议案办理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日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只有每一位代表都能够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真正成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成为全面负担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提出议案,是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执行代表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代表的议案,来源于社会实践,来源于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就议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客观上按照议案推动工作的紧迫性而言,代表议案非常重要,对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改进各方面的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国家机关联系群众、了解民意、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一条重要渠道,对于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领导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承办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尊重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按照代表议案处理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
二、要以两个文件为指针,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
为了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9号文件、省委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准备制定出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使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我认为应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二是要及时办结。按照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议案的办理工作。三是要做好与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工作。办理代表议案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将议案办理的意见和结果答复代表。对代表议案所涉及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尽快地解决,并将解决结果答复代表;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耐心细致地解释,取得代表的理解。
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玄顺玉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的议案”,主要是反映目前我省部分地区陆生野生动物侵害农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常委会几位领导同志分别就此问题作出过重要批示。在去年11月,省人大农委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林业厅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此外,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就此问题与省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沟通、协调,并形成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2005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农委的专题汇报,形成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关于解决目前部分地区陆生野生动物侵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常委会办公厅文件向省政府交办。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正确认识我省禁猎所取得的成果;二是要对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普查,科学合理地控制造成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三是加快制定和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伤害人畜、毁损农作物的补偿制度。承办部门在办理议案时应重点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使这个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圆满合理的解决。
4.区人大代表议案 篇四
但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摆在了政府和学校面前:学校欠费严重,既欠银行的钱,更欠广大教职工的钱;很多教职工的职称工资多年来不能兑现,应有的福利待遇受到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了严重影响,从而影响了我市教育向高水平可持续发展,也一定程度制约了我市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想法设法化解教育欠费问题,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否则,教育欠费问题影响的是我市教育,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市的社会稳定。
为此,提出如下的具体建议:
1、政府拨出教育支付专项资金,为学校清欠提供资金支持。只依赖学校偿还债务是不现实的,拖得越久,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
2、为防止资金流向出现问题,为保证专款专用,要让各学校上报欠费的具体资金数目和单位、人员名单,由市县财政划定支付时间表和兑付比例。
3、很多教育职工为学校的发展作担保人,甚至把自己的家庭资金悉数存入学校,支持了学校发展。由于各市县欠费时间长,加上物
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如果兑付的资金比例过低,会严重影响教职工们的教育积极性。因此,希望政府缩短兑付周期或者加大兑付比例,尽快兑付应该给付给个人的资金。
4、各学校的相当一批骨干教师,没有兑现职称工资。无论他们思想境界有多高,但是面临这一实际问题,仍然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因为这是他们本来应得的工资。少数兑现职称工资的和多数没有兑现职称工资的,工资相差五六百元。这会引起严重的心里不平衡。因此建议市政府深入调研,尽快落实各学校教师的职称工资,取信于民,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
5、我市教师的工资水平和兄弟市相比,属于相对偏低的水平,这也是制约我市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议市府深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工资调整方案,从而解决我市教育工资比兄弟市低的现状。
6、中央政府对于实行结构工资有过一些政策,但是目前我市各学校的结构工资实行状况不理想。同工不同酬很普遍;年龄大的做出过贡献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享受到多年服务当地教育带来的实惠。主要在于政府和学校的观念问题。把钱花在教育上,花在教师身上,这值得,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情。重视教育会带来一系列的良性效应。因此,建议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使得各学校实行合理的结构工资制,提高教师收入。决不能搞把教师原有工资再分三六九等的所谓伤人心的结构工资制。
以上建议,希望引起政府注意。以上问题不解决,则教育的核心问题不能解决。其他一切都会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
5.如何写好人大代表议案 篇五
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说明,各级人大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通俗地说,议案就是由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原案,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可是,各级人大代表每年都在本级人大例会上提出不少的议案,但绝大多数都不具备普遍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作为议案处理的议案寥寥无几。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务必熟悉和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写作知识,努力提高议案的质量。
一、必须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含义与建议的区别
(一)要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含义
具有法定人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并经大会通过的议事案。
(二)要掌握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1.作用不同。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进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
2.主体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上的要求。
3.范围不同。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十分广泛,大部分属于政府工作范围。
4.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二、必须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特点
(一)要掌握主体的特定性。人大代表议案只能是具体议案提出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不是人大代表是无权提出议案的。
(二)要掌握内容的特定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内容不得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而宪法、地方组织法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做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内容不得超出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范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内容不得超出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范围;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内容不能超出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范围。否则,代表所提出的议案不能成立。那么,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哪些议案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类议案是指那些法定联名人数为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所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议案、决议、决定议案等。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法定联名人数为10人以上的代表所提出的决议、决定案和候选人提名案(在有立法权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还包括代表所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类议案就是指5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决议、决定案。另一类是特殊议案。这类议案的法定联名人数高于一般性议案,且议案的审审议处理程序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类议案包括,宪法修正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1/5以上。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1/10以上或三个代表团以上。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殊议案包括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两种。其法定人数均为1/10以上的代表或1/10个以上的代表团。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特殊议案是指罢免案,提出此案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1/5以上。
(三)要掌握条件的限定性。1.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对修改宪法、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提出罢免案的法定人数要求更为严格。如对修改宪法,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时候,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不能成立。2.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使用会议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一事一案。议案的书写要字迹清楚,并写明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便于承办部门同代表联系。3.代表议案必须具备的要件。(1)案由:提出一件议案要有简要的较为具体明确的理由。案由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2)案据:提出议案的基本依据。议案的依据应在占有大量客观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才具有说服力,使人信服。案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以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内容必须具体。(3)方案:如法律法规草案、决议和决定的草案。如果是建议案,在有了案由、案据之后,还应有对提问题的答案,即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观点和切实可行的方法。只有既提出了题目(案由),又提出了问题(案据),同时又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才可以成为一个合乎要求的、完整的议案。
(四)要掌握时间的限定性。1.人大代表议案必须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如果超过时间,人大代表所提议案不能成立,只能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2.人大代表议案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否则,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不能成立。
(五)要掌握程序的法定性。人大代表议案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由大会秘书处报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通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必须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作用与类型
(一)要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作用
1.人大代表议案是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代表享有提议案权,是由代表本身所应具有的职能所要求和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审议,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代表在法律上享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其行使这一权利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或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所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够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畅通,使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对有关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时,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所议之事以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所盼望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为基础和内容,所决之事以人民群众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代表的提议案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中间环节,是代表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2.人大代表议案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提议案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使此权利的主体资格单一。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构组织有权提出议案以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国务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任何政党、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不能享有提出议案的权利,只有代表才能以代表本人的资格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只有代表享有提议案权,公民没有这一权利,并不是削弱了公民的参政权,而恰恰是公民实现参政权的一个途径之一,公民可以向代表反映意见要求,由代表集中其选民或选区的意见向代表大会提出。当然,公民同样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但这与代表的提议案权是不同的。公民个人的建议只能得到一定数量的代表的赞同并以代表的名义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大会后,才能得到大会的审议处理。二是代表的提议案权需一定人数的代表集体行使。按照不同类型的议案,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提出议案的联名人数的最低限度。联名的代表人数只有达到了法定人数以上时,才能提出议案。三是议案内容涉及的范围广泛。在原则上,凡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内的有关问题和事项,均可以议案的形式且只能以议案的形式向大会提出。四是代表行使提议案权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一方面,代表按法定条件和程序一经提出议案,该议案即进入处理审议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干扰代表提出议案和大会对议案的处理和审议工作;另一方面,无论议案的内容如何,提出议案的代表不受法律追究。
(二)要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类型
1.立法案。请求修改宪法、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案、废止案。修改宪法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其他立法案由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案。
2.选举案。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关于选举事项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名提出候选人。
3.罢免。请求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公职的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4.质询案。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议案。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一般是对这些部门决定的方针、政策或者重大措施有意见,或者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人员提出质询,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较为重要的问题。
5.特定问题调查案。是指向人民代表大会提请的就特定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大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6.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案。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就某个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重大事项一般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这类议案的内容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的意见;国家的预算决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其他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事项。提出这类议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以上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议案的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方面的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这类议案的法定人数是10以上代表。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议案的内容有: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以及其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和事项。提出这类议案的法定人数为5人以上代表。
四、必须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结构与写法
人大代表议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的,因此,人大代表议案是表格式议案,并且必须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一)议案文头
议案文头包括标注、题签、案由、议案领衔人、领衔人代表团、领衔人联系电话等。
1.标注。在标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之上右上角是标注,有三项内容:一是序号。表明议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的顺序号。二是处理方式。交某一个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三是类别。即议案属于哪一种类。
2.题签。××省(市、自治区)、市(州)、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纸。
3.议案案由。用极为简练的文字,提出议案的理由,包括所提出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4.议案领衔人。联名提出议案的牵头人,第一名领衔人可以是1人。领衔人所在代表团,一般以地区为单位,如××省代表团,××市代表团,××县代表团等。领衔人联系电话,提出议案牵头人的电话。单位、住宅电话都应标出,以便于承办部门与之联系方便。
(二)议案正文
1.标题。议案标题一般用公文式标题,如关于对××文化旅游业进行整合开发的议案。
2.正文。正文是议案的主体,一般包括议案案由(立案理由),议案事项和审议要求三部分内容。
(1)案由。主要阐明提出议案的原因、依据和目的,要有理有据,简明扼要。
(2)议案事项。指的是所提出的审议事项,要写得明确、具体、全面,有可操作性。议案的事项,即议案的内容,写作议案应务求事实准确、案由合理、建议具体。议案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问题;二是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统战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是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结算的问题;四是关于制定和修订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相适应的法规的建议;五是关于加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建议的重要建议;六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审议要求。审议要求是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惯用语“请予审议”。
(三)处理意见
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人大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从实践看,代表议案能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是极少的,绝大多数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所以,在正文之后列入专门委员会意见这一内容,并要求写出具体时间,即年月日。
(四)附注
议案专用纸特别提醒人大代表,请用钢笔写,字迹要清楚。最下面左下角是收到议案的时间。提交议案时间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截止日期前提出。
(五)附页
提交议案同时要附上提请讨论的草案,作为议案的附件。
(六)提议案人
先是填写提出议案领衔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然后在其后逐一列出联名代表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
(七)例文
关于对××文化旅游业进行整合开发的议案
领衔人:×××
××作为千年故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得天独厚。特别是以楚文化、三国文化、红色文化为代表的历史资源,特色鲜明。如××城遗址、××山楚墓群、×家冢楚墓、××古城、××湖、×家湾和×老嘴、××天鹅洲、××洈水等等都是我们的优势资源。但从我市文化旅游发展的现状来看,“只有星星,没有月亮;只有珍珠,没有项链”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加以解决,建设文化旅游强市,让文化荆州走向世界。
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分布不集中。我市旅游资源丰富,景点很多,内涵很深,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散、小的问题,没有一个能够支撑得起全市旅游业的品牌景点、景区。旅游消费缺乏纵深,过路客多,目的地客源少。
二、体制机制不灵活。当前制约××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表现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方面,全市普遍存在多头管理等问题,处于“各唱各的戏”、“单兵作战”状态,难以形成合力。由于所属管理体制的不同,没能“捆绑”实现产品系统集成,没能形成更大的市场购买力。
三、品牌影响力不够强。由于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对文化内涵的挖掘还不够,没有形成一个在市场上叫得亮的品牌,旅游消费缺乏纵深。
四、旅游配套设施不完善。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商品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县市区旅游配套设施要跟上。
几点建议:
一、大力培育旅游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生态旅游区的平台建设。要把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打造成全市文化旅游的投融资平台,带动一大批旅游市场主体的建立。
二、整合资源,打造核心旅游产品。抢抓省委、省政府实施××生态文化旅游圈和××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战略的重大机遇,根据旅游资源特色,按片区、按主体对全市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大力度的整合。具体思路为:××中心城区旅游资源统一纳入××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立的思路统一整合、统一经营;××、××按照红色旅游、生态旅游进行整合,打造红色和生态旅游板块;按照水文化特色,对××洲、××、××进行整合,打造水文化旅游板块。
三、突出特色,强力推介。如中心城区以楚文化、三国文化为核心,××、××以红色生态文化为核心;××、××、××以水文化为核心,统一包装,统一推介,形成强大的市场震撼力,提升全市文化旅游品牌。
6.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六
议案是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代表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简单说一说议案的形成条件,这可能会有所帮助:
一般地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具有提议案资格的机关或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或部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此外,一个代表团 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数量相当多的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每次大会上经过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之所以要规定一个议案截止时间,这是因为:一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比较短,而且一般每年只开一次。二是我们的各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人数多,提出的议案更多,这么多的议案都要在大会会期间处理完毕,时间是十分紧促的,因此必须有一个提议案的截止时间的规定,以便在大会期间能把议案处理完毕,分交各专门委员会去审议。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此外,对于议案还要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光列一个题目,提一个要求,特别是所提的是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
7.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七
一、两种观点的争论及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该是“权利”。依据很充足,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以下简称《代表法》) 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发表意见; (二)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该是“权力”。依据也很充足: (一) 同是这部《代表法》第一条开门见山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履行代表的义务, 发挥代表的作用,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教材表述的前半句显然是从第二条第三款中概括出来。 (二) 从现代汉语语法的角度考虑, “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除行使……还享有……质询权”这个句子很清晰地表明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属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
二、法理学上的解读
现代汉语中“权利”是一个舶来品,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广泛使用“权利 (right) ”与“权力 (power) ”, 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 政府行使权力。在我国,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 也一般指对公民和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权利, 但很多法理学教材中所讲的权利又包括了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权限、权力和职责。权力一词或者是指“国家权力”, 或者是职权的同义词。综上所述, 也就是说权利与权力两词的关系, 有时可以通用, 有时又有区别。区别是, 权利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力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使用的职权, 职权与职责相对。
三、评析
基于以上法理学分析, 从权利与权力通用的角度讲, 第一种观点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种观点显然也是正确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当然是国家权力。争议似乎可以结束, 但笔者认为这种二者皆可的态度, 实际上是模糊了人大代表的地位身份及其“权利义务”, 必须正本清源。
(一) 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 权利和权力, 特别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首先,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使用的是“权利”一词, 如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则是“职权”, 而没有用“权利”一词, 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其次, 公民的权利通常关系个人利益, 有些权利可以为或者不为。国家机关的职权通常代表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 不能抛弃, 否则失职或违法,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力时, 多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二)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地位具有多层性
首先,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以上条文可以看出, 在我国,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主要是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时。非执行代表职务时, 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公民。
其次, 人大代表是“民意委托者”, 是选民与选举单位推选出来的委托代理人, 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存在政治上的委托关系。《代表法》很好地理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法律关系。相对选民或选举单位,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参加……代表活动, 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 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此相对应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选举单位履行相应义务, 如《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再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上述内容。显然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与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类似的, 是职权与职责的关系。
综上所述, 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教材第56至57页正文对人大代表的表述多是从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角度出发的。教材正文直接回避了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层法律关系, 而只是在57页的探究材料中模棱两可地设计了一个“镜头三”, 也没有明确指明是选民与选举单位。教材的这种回避很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误解, 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没多少关系。面对社会上人大代表当上人大代表以后严重脱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不正常现象, 我们的教材难道不应该补上这一课吗?否则, “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要求和“代表意识”只能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8.人大代表进社区之后…… 篇八
搭建人大代表活动平台。构筑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代表活动的实际,去年10月以来,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把建立代表活动室与建设和谐社区有机结合起来。为此,他们专门召开了主任会议,决定在铁西、普阳两个街道进行了试点,建立了代表活动室,落实了代表活动制度、代表活动日、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代表联系方式公示、代表学习园地、代表活动签到、年度考核等制度。经过一段实践,街道社区基础建设问题得到较快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延伸代表活动阵地,拓宽代表活动渠道,在各街(镇)建立代表活动室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又进一步开展了“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形成以代表活动室为中心、以各个社区为点的辐射型代表活动网络,今年春节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铺开。在创建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带领代表办公室全体同志深入到9个街(镇),根据各代表联系组和市代表所联系区代表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逐一进行定位,充分发挥了各代表组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个代表联系组的工作都有新起色。
通过代表活动室的建立和“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的开展,使代表们有了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搭建了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代表们都说,代表活动室就像“代表之家”一样,我们终于从人民群众中来,又回到了人民群众之中。
创新代表活动网络。以代表活动室为阵地,“人大代表进社区(村屯)”活动为载体的市、区、镇代表相互联系活动网络化,是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又一创新。为此,他们将市、区代表的名单联系方式在街道活动室公示的基础上,还在市、区代表所联系的社区进行公布,代表与社区主任举行了对接仪式,有的街道代表还与社区主任签订了对接书,乡镇人大还结合自己的特点,搞了“代表进村屯”活动,形成了市、区、镇三级代表联系网络,联系62个社区村屯,进一步丰富了代表活动内容。
代表活动多样化。一年来,绿园区“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逐渐显现多样化。建立代表接待选民日:每个代表联系组都确定代表接待选民日,在代表接待日前一周左右向社区居民公告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便于选民反映问题。同时,也方便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密切了代表同选民的关系,又使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促使代表积极履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长春客车厂房产维修处的张利代表,在选民接待日了解到社区居民的下水道堵了,好长时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他马上安排房产处的工人师傅为居民疏通了下水道,受到居民的好评。设立代表信箱:各代表联系组都在社区建立了代表信箱,社区居民反映问题的信件可以直接投入到代表信箱中,由各代表联系组指定专人开箱收集后交本联系组。之后各代表联系组进行汇总,调查研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根据反映内容由接待日的市、区代表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在“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中,各街镇代表联系组又进一步细致地安排了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年初确定述职人选后,提前通知本人准备述职报告,述职材料先由本组把关,区人大人事代表办予以指导。
9.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九
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建议意见13件。其中《关于加强封山育林、优化生态环境的议案》予以立案,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关于加强封山育林、优化生态环境的议案的决议》。其他12件议案转为建议。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我们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树玉同志的带领下,深入有关部门,重点对《议案》和部分《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封山育林、优化生态环境的议案》正在办理落实之中。作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县林业局做了大量工作,起草制定了《翁源县封山育林实施方案》、印发了《翁源县封山育林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扎实抓好封山育林工作。另外的12件代表建议,答复12件,答复率100%;代表反馈意见表(含议案)13件,反馈率100%;从13件反馈意见中,满意8件,占61.5%;基本满意5件,占38.5%;不满意的没有。从承办部门的答复函及实地调查的情况看12件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8件,占 66.6 %;正在解决的 2件,占16.7 %;因条件限制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 2件,占 16.7%。
县政府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中,一是办理思想认识到位。县政府及绝大多数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重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县政府分管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代表意见建议交办专题会议,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严抓质量,大部分承办单位一把手坚持亲自批办、定期调度,为承办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办理机制逐步完善。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完善了领导阅签、答复把关、复查落实、意见反馈等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逐步规范有序。大部分承办单位能结合实际,建立了承办工作领导责任制,自觉落实相关制度和程序要求,确保每件建议都落实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每件建议答复都与代表见面。县法制局实行了先书信联系(寄送答复意见)、再电话沟通(征询意见反馈),后走访见面(讨论改进措施)的意见建议答复工作“三部曲”,大大提高了办理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办理情况可以看到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过程中,绝大多数承办单位是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但仍有个别单位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重答复、轻落实现象依然存在。少数承办部门和单位在答复时间上“抢”进度,忽视了办理落实的进度,以仓促草率答复代替最后办理结果;个别承办部门和单位不注意办理进度的跟踪调研,随意盲目答复,导致答复情况与实际办理情形不符;个别单位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没有认真调查研究,没有具体安排部署落实,没有及时与代表沟通协调,只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书面答复应付,导致代表勉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抓好代表议案的落实,全面提高社会各界的封山育林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县、镇、村齐抓共管。要落实好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切实解决好代表议案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归纳。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县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办好代表意见建议的重要意义,深入挖掘代表意见建议的深刻内涵,与中心工作、部门工作紧密结合,将办理意见建议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过程。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针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作好总结和归纳,进一步提高认识和办理工作质量,以推动工作不断改进。
(三)要完善办理制度,提高办理质量。县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本着真心、真情、真实的态度开展建议办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有关工作机制,在代表建议的受理、分办、交办、督办、评价以及答复归档等环节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强化有关考评机制,通过考评真正使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县政府要加强对各单位承办代表建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办理代表建议的能力。各承办单位领导要对代表建议认真研究,对书面答复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分类,格式规范,回复准确,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四)要加强跟踪督查,制定办理措施。县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对建议办理工作组织一次“回头看”,真正做到“减少基本满意、去除面子满意、赢得真正满意”。凡是答复中已经作出明确承诺的一定要在承诺的时间内尽早尽快落实;对已列入计划准备落实的,要制定计划,组织力量,认真加以实施;确因财力不足或政策限制等近期内无法解决的,要继续做好解释工作,以取得代表的理解;对一些需要县委、县政府出台政策或统筹协调的,或一些因权限原因,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在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应继续积极向上反映,尽量争取解决。对于前一段时间承办中出现的一些部门未认真与代表沟通协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补课”,使建议办理从“答复好”向“落实好”迈进,努力实现建议办理满意率、落实率双提高的目标,切实将“答复满意”转向“结果满意”。
10.市人大代表议案 篇十
一、议案办理情况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定并转交市政府办理的议案共6件,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扩建银川市第十二中学教学综合楼的议案
该议案由兴庆区政府承办。银川市第十二中学16#实验教学楼项目建筑面积3314.16平米,于2019年4月11日开标,中标单位是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1031.72万元。5月10日正式开工,已完成室外上下水管道铺设,化粪池的安装,室外操场的施工,实验楼主体核验已完成,目前正在做外墙抹灰,工程量已完成整体工程量的80%。预计今年年底完工。
(二)关于建设“互联网+教育”综合体的议案
该议案由金凤区政府承办。项目位于金凤区第四小学东南角区域,用地总面积206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400平方米,概算总投资2159.35万元。项目主体建筑由国控公司负责,于9月中旬开工,截至目前,建筑一层柱、梁、顶板模板及钢筋已安装绑扎完成。已累计投资380万元。主体预计11月中旬封顶。
(三)关于建设西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议案
该议案由西夏区政府承办。项目位于西夏区同心北街以西,宁夏艺术职业学院以北,大连路以南。总建筑面积为2960平方米。配套建设外网水、暖、电、绿化、硬化、围墙等工程。共投资1876万元。目前主体已封顶,现正在进行吊顶安装、面砖铺设及玻璃幕墙施工等,预计整体工程10月底完工。
(四)关于建设崇兴镇中心村幼儿园的议案
该议案由灵武市政府承办。灵武市崇兴镇中心村幼儿园占地50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47.62平方米,总投资844万元。目前,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
(五)关于建设永宁中学综合楼的议案
该议案由永宁县政府承办。永宁中学综合楼建筑面积4761.79平方米,项目预算投资1491.52万元。于2019年4月17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工程主体,进入粉刷、安装施工阶段,预计10月底交付使用。
(六)关于建设德胜商住区虹通路和大连路污水管网的议案
该议案由贺兰县政府承办。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通路和大连路污水管网工程总投资1238.4251万元。项目于2019年3月20日开工建设,9月2日全部完成,目前已投入使用。
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
2019年共转交政府办理的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128件,其中有10件被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建议意见。截止目前,已收到办理答复的有120件,答复率为93.8%;
在收到的120件建议办理答复中,根据代表的意见反馈,对建议办理答复结果表示满意的有108件,占90%;
表示基本满意的12件,占10%。
10件重点建议办理情况:
1.关于尽快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议(第1号)。该建议由李虎代表提出,由市政管理局主办,市自然资源局协办。今年,市政府将其列入文明城市创建十大民生工程,按照“就近就地消纳、减少二次污染、降低转运成本”的原则,经过多次调研,初步选择在城西贺兰山沿线废弃矿坑14处、城东河东滨河现有垃圾填埋场两个区域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目前已确定在110国道与新干公路交叉口西南角矿坑进行消纳弃土,对已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分选利用,建设围挡工作已展开。近期,按照姜志刚书记“三区合一,城外布局”的指示精神及创城办第3号会议纪要“分别在四环绕城高速外南环西沙窝、银巴路周边、通贵金贵交界处确定3处选址用于城市可再生资源利用分拣中心建设”的意见,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选址工作。
2.关于加强智能化红绿灯管理的建议(第2号)。该建议由陈志宏代表提出,由市公安局主办。2018年以来,建成了智能信号控制系统,对100处不同品牌信号机迁移聚类、区域集中,对107处单点、联控信号点位开展智能化改造,新建视频交通流量专用检测系统200处,复用电子警察100处,制定了《银川市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近期及中远期规划(2018—2025)》。2019年,继续推进第三期交通信号灯配时优化工作,对贺兰山路、六盘山路等路段进行试点,完成了3处快速通道交叉口改造示范工程。同时,交警分局根据交通流变化情况,采取“平峰时段绿波协调控制、高峰时段干道协调控制、低峰时段小周期控制”方式,进行道路疏通。
3.关于加快推进没有电梯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建议(第3号)。该建议由刘婧代表提出,由市住建局主办,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协办。今年5月17日研究出台了《银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电梯加装并验收合格的,银川市财政每部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补贴。同时,为了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9年10月之前加装电梯的,可以享受市、辖区财政两级补助资金共计15万元。另外,加装电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来分摊加装费用。截至目前,三区共有52个小区、308个单元电梯加装已开工建设。
4.关于加大小微停车场建设的建议(第4号)。该建议由孔令杰等3名代表提出,由市自然资源局主办,市政管理局、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协办。进展情况是:2015—2018年我市共新建公共停车场11处,设计泊位3303个,其中自走泊位2290个,机械泊位743个,机动车泊位370个。2019年,市城投公司共提出进宁街原银川市一幼西校区、公园街原自治区体校、民族街原市公交公司后院等10处用地拟建设公共停车场,目前正在落实用地。同时,一方面利用“东热西送”工程实施后关闭的锅炉房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正在征求业主意见或引导企业建设。另一方面将暂时闲置的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计划在市辖三区内公园街原自治区体校、自治区水利厅东侧空地等14处政府储备土地建设永久或临时公共停车场。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长城公司在良田路北侧、绿园小区西侧建设有1处公共停车场,设置泊位319个已建成使用。
5.关于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议(第5号)。该建议由李全才代表提出,由市政管理局主办,自然资源局协办。具体情况是:全市已有92座垃圾直运站投入运行。将部分垃圾中转站改成银川环卫多功能驿站,移交给辖区环卫部门和荣洁公司管理。推广“互联网+资源垃圾”回收方式,利用“银川市垃圾分类”微信公众号,通过一键下单可预约上门回收资源垃圾,或者拨打400—1567176,回收师傅免费上门回收,现场给予现金或返还积分。同时,引进资源垃圾回收企业,对全市资源垃圾进行统一收运,通过分拣、压缩、打包后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按照6月10日姜志刚书记到银川市资源垃圾集散中心督导时提出的要求,正在申请规划用地,争取建设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引入废旧纸板、大件家具等末端处置专业企业,加快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6.关于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第6号)。该建议由陈奋发代表提出,由市教育局主办,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综合执法局协办。具体措施是:一是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校园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过期的食品及原料,严禁供应低质、劣质食堂饭菜。二是充分发挥“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能作用,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不打招呼、不用陪同,直奔校园周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实地考察、询问评议学校食品安全。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7.关于尽快实施路灯亮化及夜景提升相关工作的建议(第7号)。该建议由周建红等6名代表提出,由市政管理局主办,财政局协办。具体办理情况是:怀远路路灯目前尚未移交市路灯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在日常巡查中会将怀远路发现的照明问题及时通知市政和管廊公司。同心街路灯2018年以前使用高压钠灯光源,照度较低。市路灯管理处已于2018年年底对同心路路灯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后同心路所使用路灯光源均为150wled节能灯,照明效果大幅提高,并于2019年5月对同心路42套共计714盏景观灯灯罩进行更换,提升美化程度和光照亮度。目前同心街道路照度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8.关于将兴磷社区的嘉兴苑小区、吉祥苑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并入城市供水管网问题的建议(第8号)。该建议由宋亚楠代表提出,由市政管理局主办,西夏区政府协办。西夏区兴磷社区的嘉兴苑小区、吉祥苑小区位于西夏区最西侧,市政给水管网一直未能覆盖,今年银川市启动了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2019年底将通水运行,日供水能力将达到70万吨。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给水管网正在加紧建设中,管网建设已涉及该区域。因该两小区为老旧小区,小区内的给水管网及计量水表需进行改造。市政管理局已委托银川中铁水务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两处小区做出了供水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及工程概算书,嘉兴苑及吉祥苑两小区给水改造工程预算共计895万元,待立项批复后,即可进行该两小区的给水改造工程,届时,可解决两小区的居民用水安全问题。
9.关于加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ibi育成中心周边企业闲置厂区管理的建议(第9号)。该建议由唐亚楠等7名代表提出,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办,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协办。根据市政府第49次专题会议(2018.1.23)决定,金凤工业集中区7.41平方公里整体移交经开区管理。经开区接管园区以来,从产业定位、空间规划、现状摸底调查、基础设施完善等各方面相继开展工作。今年以来,依据综合配套区规划,未来原金凤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将建设低、中、高各种等级职工公寓,满足该区域职工住宿需要。同时,已开展对金凤工业集中区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企业调查、评估及地上附着物处置工作,目前规划及相关工作正在审定中。
10.关于完善部分地区(路段)周边交通设施的建议(第10号)。该建议由李学仁等11名代表提出,由市市政管理局主办,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协办。该建议涉及四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进展情况是:关于在镇北堡镇辖区主要道路完善交通基础设施问题。2018年已完成对新小线路灯安装工作,共计安装183套led路灯,灯杆高度12米,光源功率250瓦,并移交市路灯管理处管理。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对110国道相关路段设置区间测速装置及红绿灯设置等事宜进行论证,争取早日落实。关于中关村内市政道路及园区规划路建设问题。沈阳路西延伸段、文昌街北延伸段、贺兰山路拓宽改造工程已于2018年组织开工建设。2019年实施了大连西路(同心路—宏图街)道路工程、贺兰山西路(文萃北街—西绕城段)拓宽改造工程、宁朔街(沈阳路—贺兰山路)道路工程、西部水系赛马水泥铁路专线段宏图街道路桥梁工程。大连路、宁朔街已完工,贺兰山西路计划11月底完工。关于完善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汇处健身道路通行问题。针对贺兰山路唐徕渠桥立体过街设施建设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多次进行现场踏勘,因贺兰山路唐徕渠桥北侧紧靠典农河,可利用土地空间十分有限,且此处地势较高、风阻较大,架设人行过街天桥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故相关部门建议修建地下通道。目前,市住建局正在进行前期准备、方案论证等工作。关于完善碧桂园山海湾项目周边交通设施的问题。经实地踏勘,碧桂园山海湾项目西邻清水大街、南邻哈尔滨路。项目出口位于东侧规划路,由于该项目东侧及北侧目前均为待开发空地,周边整体开发建设没有形成;
嘉誉里项目北侧的纬一路及南侧的金六路,碧桂园公司已进行了简易硬化,能够保障群众正常出行,且经一路东侧、金六路南侧当前均为待开发空地。市发改委建议,由碧桂园公司先期对山海湾项目东侧路进行简易硬化,保障群众日常出行,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两个项目的规划道路建设。
三、办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今年,市政府对办理好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对建议办理按职责进行了分解,明确责任,专人分管,增强了办理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督促检查,办理力度不断加大
在督办过程中,市政府督查室注重发挥督查主体作用,组织召开办理工作会议,对各承办单位的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方式方法、办理质量、落实答复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定期进行指导督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办理工作有序进行。在督办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多次会同政府督查室、财政部门人员深入承办单位和议案建议办理点进行工作指导,通过“查、看、问”督促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有效推动了其它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
(二)加强代表沟通,办理机制不断完善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了办理代表建议的登记、分类、交办、督办、审查、答复等工作程序,不断总结以往办理工作经验,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得到提高。尤其是承办单位注重从研究代表所提建议的背景、目的入手,明确办理主体,提出办理建议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在办理过程中主动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走访、邀请代表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与代表座谈商讨,走访代表和群众听取意见,同时主动征求代表对答复情况的满意情况,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突出办理重点,办理实效不断增强
在办理过程中,市政府结合重点工作,注重了对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代表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议办理,让代表的建议变成工作成果,扩大了代表建议的作用,提升了办理的层次,提高了办理质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突出抓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又有条件办的,使其当年办理当年见效,让群众及早受益。对代表建议涉及多个部门联办的,牵头部门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研究办理内容,商讨解决办法,促使建议得到最大程度的解决。对那些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使此类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增强办理工作的实效和办理工作水平。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市政府及各承办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一批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个别承办单位重视不够。个别承办单位对议案、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重视不够,办理进度缓慢,有的临近时匆忙办理,有的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建议,拖延敷衍,不了了之,致使代表年年提,年年无结果,完成时限和办理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仍然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重视和落实程度还有待于提高,少数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对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工作,但在落实中却走了样,有的问题依然如故,有的承办单位习惯于做解释式的答复,强调政策原因、条件局限,难以把代表的建议落到实处。
三是个别承办单位与代表和群众沟通不够。个别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与代表沟通不够,抓落实的力度、解决问题的深度、社会宣传的广度等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有些承办单位不能持续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有的代表对建议办理进展情况一无所知,导致办理结果背离了代表提出建议的初衷。有部分承办单位不把功夫花在办理上,建议落实不到位,当面态度很好,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让代表在办理工作表示“满意”上下功夫。
五、几点建议
一要思想重视,提高认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是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主要形式,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的体现,针对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务必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务必按法律要求认真抓好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二要强化与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沟通。在办理工作中,要不断扩大提建议代表与群众的参与度。承办单位与提建议代表之间要切实加强联系沟通,要多做面对面沟通和交流工作,多做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倾听代表意见,了解代表提建议的真实意图,要求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等等,切实提高建议办理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加强与代表建议所涉及的人民群众的接触,广泛征集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所涉及到的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真正使群众满意了,建议办理工作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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