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

2024-10-06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

1.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 篇一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

“双向说理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我院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将“双向说理”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探讨、研究、实践,形成了较为具体、规范、可操作的审查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我院于2013年8月与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3月正式施行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制度。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83件286人。其中不批准逮捕的18件27人,决定逮捕2件6人,对18件案件都进行了不捕说理;同时,已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

一、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 “双向说理”制度

为准确贯彻实施2012年新刑诉法细化逮捕条件的规定,减少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识分歧,规范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呈捕案件中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证明不足的问题以及针对我院不不捕案件公安机关应对措施准备不充分、社会矛盾化解滞后的问题,我院初步形成了公安机关进行逮捕必要性说明、我院进行不捕说理的“双向说理”制度构想。

我院在随后的工作当中加强了对建立和完善“双向说理”机制 的调研,坚持在办案过程中边实践边研究边完善。并在实际办案中形成了双向说理联系制度、双向说理审查制度、双向说理跟踪调查制度、双向说理文书存档制度和双向说理回访等制度。这为“双向说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也为“双向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一,协调机制基本成熟。已形成以分管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分管刑事案件局长为负责人,侦查监督科长和法制科科长为审核人,全体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干警为实施人的说理体系,公、检联动全面开展说理工作。第二,规范文书基本配齐。在制度施行初期,为前来移送审查批捕案件的案件管理中队公安干警详细讲解“双向说理”制度的重要性,对接收说理文书的单位阐述说理的必要性,提醒其按照《关于开展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积极配合落实“双向说理”制度。我院高度重视为“双向说理”制度的施行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新增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统一了格式,规范了制发程序。第三,有效提高了提请批捕案件质量。由于公安机关预审环节的取消,在“双向说理”制度实施之前,案件撤回率居高不下。自2013年8月以来,公安机关在报捕前,根据《关于开展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不仅要收集嫌疑人有罪、无罪证据,还要提供关于不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如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民 事部分已经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应当移送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这促使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环节将证据收集标准提高到接近提起公诉的标准。通过用一年多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的材料和以往提请批捕案件的材料作对比分析,提请批捕案件的法律文书质量、收集到的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公安基层干警的证据意识等都有显著的提高。一方面没有必要提请批捕案件数量相对减少,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了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报捕案件证据的完善,对是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也更加快速、准确,减少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瑕疵的出现。

二、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 “公开听证”制度

我院的“公开听证”制度,具体是指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辖区内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第488条第2款之规定情形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辩护律师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我院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可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进行陈述和辩论,必要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并听取意见,我院将根据听证情况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

该制度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公开听证与群众建立交流沟通桥梁,加强检民关系,方便群众表达合理诉求,切实保障了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契机创新性开展审查逮捕工作,不再就案办案,使 办案过程变成了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和教育群众的过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2014年3月份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执法办案公开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院针对被害人反映强烈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率先在全市召开了不捕听证会,公开听取当事双方、嫌疑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以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司法调解员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我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该《规定》共三十二条,从公开听证的原则、公开听证的方式、公开听证的案件(拟逮捕案件和拟不捕案件)范围、公开听证程序提起、听证会人员组成及听证程序、听证团评议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进行规范。该办法出台以来,我院先后举行了2件公开听证会,为推动审查逮捕案件程序改革、扩大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作出有益的尝试。

三、将“双向说理”和“公开听证”制度融入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之中

通过“提前介入”手段使“公开听证”制度和“双向说理”制度协调适用。自“双向说理”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施行以来,我院与公安部门的业务联系增多,案件交流平均每周上升到三至四次,主要针对正在侦查中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希望通过频繁的业务联系,提高提请审查批捕案件的质量。我院抓住这个机会,将“双向说理”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融入到业务交流之中:一方面在共同研究如何收集和固定好报捕案件证据的同时,更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依据案件侦查的进展,为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活动的开展提出建议,引导侦查。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提前准备启动“公开听证”程序。两项制度实施以来,凡是通过业务联系会议讨论过的报捕案件,75%以上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提前介入”的方式是两项制度在施行中的一种补充,减少了盲目报捕,避免了捕后复议、复核现象,从而实现了审查批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开听证”制度和“双向说理”制度的发展完善对我院审查批捕工作、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起到了整体推进的作用,将侦查监督工作与两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不仅提高了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我院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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