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8-13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1篇)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须知;

(三)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 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 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 投标文件格式;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投标书;

(二) 授权书;

(三)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 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 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 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 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 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 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贿赂、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1 系统使用技术

1.1 JSP

JSP是在传统的网页HTML文件 (*.htm,*.html) 中插入Ja-va程序段 (Scriptlet) 和JSP标记 (tag), 从而形成JSP文件 (*.jsp)。“一次编写 , 到处运行”这是JSP的区别于其他语言的最大的特 点 , 用JSP开发的Web应用是跨 平台的 , 既能在Linux下运行 , 也能在其他操作系统上运行。

1.2 Ext Js

Extjs是全世界最好的RIA (Rich Internet Applications, 富互联网应用) 之一, Ext Js是一个Java Script库, 最开始基于YUI技术 , 主要用于创建前端用户界面 , 是一个与后台技术无关的前端Ajax框架。它允许在因特网上以一种像使用Web一样简单的方式来部署富客户端程序。RIA是现在各大中小型企业开发内部系统的首选, 因其很少需要美工的参与已经慢慢成为程序员热衷的技术之一。

1.3 SQL Server

SQL Server 2005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 , 是一个分布式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SQL Server 2005数据库的管理采取了先进的动态管理机制, 数据库的大小可以随着数据量的变化而缩小或者扩大。另外, SQL Server 2005中存储的数据都有绝对的安全性保障, 具有完善的用户帐户策略和许可机制, 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系统, 并且执行相应的操作和访问允许访问的数据。

1.4 Struts2 技术

Struts2是在Struts1和Web Work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相结合的全新的框架, Struts2以Webwork的设计思想为核心, 吸收Struts1的优点 , 采用拦截器的机制来处理用户的请求 , 使得业务逻辑控制器能够与Servlet API完全脱离开。

2 系统分析与设计

2.1 系统结构

系统结构图如图1所示。

2.2 数据库

所述系统采用的数据库是SQL Server2005数据库。部分核心表结构如表1, 表2所示。

2.3 系统架构

2.3.1 登录及权限管理

本模块的功能是进行身份验证及权限管理, 如果用户登录通过验证则将其权限编号送入Session (" roleid") 以判断其是普通用户还是管理员, 在前台主页面的代码中, 使用JSP读取出该权限编号, 并把该值放入到一个html的隐藏输入框中, 并赋给一个全局变量flag, 然后在需要权限管理的Ext Js组件的hid-den属性中使用该flag。这样的权限管理避免了不同角色的功能和界面都单独设计和开发的弊端, 减少了开发时间, 提高了代码的重复利用率, 易于维护和管理。登录主界面如图2。

2.3.2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模块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对登录用户的增加、修改、删除、修改用户权限, 对权限组的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

2.3.3 招投标信息管理

招投标信息管理模块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对招投标信息的增加、修改、删除、查看操作。 招投标信息管理主界面如图3所示。

2.3.4 企业信息管理

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对企业信息的增加、删除、修改、查看及增加企业对应的不良记录、简单搜索和高级搜索、 资格审查等功能。企业信息管理主界面如图4所示。

2.3.5 企业不良记录管理

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模块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对企业不良记录的删除、修改。当登录用户为管理员时可以 执行删出 、修改不良记录, 当为普通用户时只能查看不良记录。

2.3.6 数据导入及导出管理

本模块采用了Java的JXL, 以达到通过对Excel的操作进行数据的导入、导出。数据导入导出管理模块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企业信息、企业不良记录从Excel导入, 也可导出根据条件查询出来的信息。

2.3.7 企业不良信息汇总

企业不良信息汇总主要是利用数据库来查询出不良记录大于2条的数据, 通过不同的颜色把这些企业标记并显示出来,并可以通过双击某一条数据来查看其不良记录的详细情况。

2.3.8 高级搜索

当点击企业信息管理主界面中顶部工具栏中的高级搜索时, 将弹出高级搜索的界面, 此界面的查询功能主要是利用数据库的组合查询来实现, 当查询成功则把查处出的数据加载到企业信息主界面的列表中, 高级搜索界面如图5所示。

3 结语

基于JSP、Ext Js、Java等程序设 计语言 , 采用了SQLServer数据库 , 使用了Struts2框架作为MVC模式中的 控制器, 完成了公路建设招投标诚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随着Internet网的不断普及及网络质量的明显提升,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基于富客户端应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将逐步走向每一个管理领域, 为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做出贡献。

摘要:在公路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为了招标审核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快速”的规范操作,一般都需要先对来投标的公司进行诚信审查,把信息技术和诚信审查结合起来,加速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单位运营成本,设计和开发诚信管理系统势在必行。基于B/S模式,采用J2EE框架,Java为服务器端语言,ExtJs作为前台设计语言,设计和实现了诚信管理系统。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这类施工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将着重从该办法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作简要分析。

第一,从法律效力层级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交通运输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上位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法律适用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 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同时明确了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条款对水运工程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具体,就是指为实现水运目的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非水运工程项目则不适用该《办法》,例如,不是为了实现水运目的的基建工程项目,像水利工程的堤坝、围海造地、促淤吹填等应不适用本《办法》。从行政监督管理角度理解,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有住建部、水利部、铁道部等多部门,各部门都制订出台过相应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而多部门也联合制订出台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办法,如原国家计划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规章仍为现行有效的。

第四,从《办法》对上位法增加的部分内容看,这些条款对上位法作了细化,有的甚至作了限缩性规定。

对招标人的规定,《办法》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定义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条例》没有对招标人作具体定义。所以,《办法》对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作了限制,必须是“项目法人”。该条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则不能作为招标人,如“某管理委员会”等不能作为合格的招标人。这对施工企业明确招标人主体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招标人应当就是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所以这条同样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主体也具有约束作用。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可以说是对《招标投标条例》中投标人条件进一步作了限缩解释,特别是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规定不尽合理,原因有:

(1)施工方与监理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到监理方履行职责,这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已有规定,但设计方与施工方并不存在监督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方和施工方分别是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为业主方提供的服务,而且也要经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规定程序,招标程序由业主方发起和组织,不存在由于设计人和施工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导致的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内容不公正问题。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近年来为国家倡导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模式。2003年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上述《指导意见》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予以了肯定和倡导。

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则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项目管理模式是不允许的。这样的规定无疑违背了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对此模式的一般性意见。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在国内也很常见,在《办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存在《办法》所述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不受第三十五条的限制,这也会产生疑问。但从目前国内现有的做法和立法本意来讲,应该不会对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予以限制。

对第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专门致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13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函》认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虽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未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未构成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如果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的施工投标。”从上述复函可以看出:只要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并且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那设计公司、施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不受第三十五条限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标人规范有序地参与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empirenews.page--] 第十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empirenews.page--]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empirenews.page--]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条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五倍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招投标办收到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后,应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市建委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empirenews.page--]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和对策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了公路建设投资效益,有力地支撑了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但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 者:王海臣  作者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29 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 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 年,卷(期): “”(14) 分类号:U4 关键词:公路   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   问题   对策  

6.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一)至

(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7.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探讨 篇七

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将要求与所要委托的工作内容告之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 按规定条件提出价格与实施计划, 然后通过比较, 评审出报价合理、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管理水平高的可信赖建筑投标单位, 并以订立合同的形式来完成的一种过程。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投标并依据其管理水平和能力争取获得该工程的实施资格。招标投标的特点是, 单一的买方设定包括质量、功能、期限、价格等为主的标的, 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进行竞争, 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 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已经确立了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标原则, 对于投标者而言需要从掌握施工要求、合理选用定额、计量支付内容、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入手, 通过引用分析和费率调整才能计算合适的投标报价。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 对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市场、节省开支、完善投资均起到了积极且有效的促进作用。

2.1 评标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 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 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 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双信封评标法, 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 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 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 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 当场宣读其报价, 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 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 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综合评估法, 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 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 并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技术含量较低、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2.2 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施工企业管理不力资格审查控制不到位。有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挂靠他人企业资质中标。这种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 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弊病其最大的害处就是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违规审批和规避招标, 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 界限不清对分包管理不严, 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 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 或未经招标投标就直接发包。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 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不熟悉, 导致标底不准确, 变更较多, 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泄露标底、串标等时有发生, 同时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采用微利标有意压低报价甚至亏损致使投标书编制不完善。

2.3 标段划分

划分建筑工程施工标段的应根据承包商的技术水平、管理措施、机械化程度及行政区域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标段可以划得较小主要是针对小型的专业化施工队伍招标时, 标段很大的主要是面向大型工程承包单位招标时, 但标段划分太小时业主和监理的施工协调和管理工作量也将成倍增加, 会使施工成本增加对工程的投资控制是不利。

3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应对措施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来切实加以解决。否则, 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影响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 影响建筑建筑工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1 完善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程序、招标公开

进一步明确了招标范围招标覆盖面将进一步延伸与扩展, 建筑工程招标已延伸到建筑、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 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 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以利于社会监督。

3.2 进一步加大资格预审工作量

将资格预审的范围扩大, 扩大到投资方想要了解的未来承包商的方方面面, 主要是了解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人员的资质和近几年所承担的工程要求承包商可用于该工程的专利技术以及承包商的信用水平, 这些技术要有相应的专业证书不但可以提供一些核心机密还要预测承包商可能降低费用的整体水平。

3.3 设立评委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 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 改变目前专家评委只进行评标的现状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每年组织一次 (至少) 评标专家的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 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 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经查实, 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并依法处理。

3.4 加强招投标制度管理

各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资质验证、行政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 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依法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 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5推行合理低价法

推行合理低价法, 鼓励无标底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 要。对规模较小的、技术含量较低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 要没收投标保证金。

3.6 加大服务力度

建筑工程工程交易中心将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本着程序规范、质量一流的原则努力办成功能齐以及手段多样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并确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结语

我国建筑工程建设模式自建国以来建筑工程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 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建筑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已逐渐成熟并稳步推开, 建筑工程项目走向了市场。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进竞争机制, 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防止垄断和、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建设市场、规范业主行为。建筑工程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的新方法, 使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摘要:结合建筑工程管理实际阐述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在建筑工程工程中招投标的作用及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造价,管理

参考文献

[1]贾郁芬.论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科技, 2009, (4) :16-16.

[2]符静.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的招标及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财富, 2008, (5) :119-119.

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标价管理;投票监督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43-03

公路建设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工程项目逐渐增加,这也提高了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当前的公路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保障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今后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应该重视这一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水平,保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1 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公路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加,这对于改善原有的交通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建设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当前的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公路招投标管理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今后的公路招投标管理中应该保障其公平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当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一定的问题

公路建设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招标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给招标企业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对投标企业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和排斥性,中标的企业并不一定符合相应的要求。另外招标文件缺少一定的规范性,也严重影响了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由于资金问题,会用垫资能力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招标的规范性。在一些招标工作中建设单位泄漏标底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招标工作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投标企业的竞争力。

1.2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存在不公正性

公路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于公路项目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形式缺少一定的正规性,这对于公路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和发展都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招投标的评标缺少一定的公正性,招标单位对一些企业的了解并不十分清楚,在招标过程的评标中会出现一些凭借关系中标的企业。另外由于一些评标人员缺少专业素养,导致评标的过程对一些企业的分析或者信息

了解不全面,严重影响了对投标企业的评判。

1.3 投标企业存在一定的问题

投标企业中标需要一定的资格,近年来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投标企业为了获得一定的投标资格甚至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它们想办法得到标底的信息,然后进行相关的准备,甚至一些企业不惜拉拢评委,这样的现象逐渐增加,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另外,一些投标单位不具备相应的中标资格,假借一些符合资格的单位的资质获得相应的中标,这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公正性,也给建设方和其他投标单位造成损失。

1.4 公路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不力

公路项目招投标的工作缺少一定的监督,影响了公路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的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于监督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公路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工作未能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造成监督工作的失误和一些不正之风的出现。在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过程当中,受工程造价因素的影响极大。然而工程造价因素在确定与衡量过程中牵扯的部门众多,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银行方面,它们均与工程造价的确定之间存在着显著关系。在各单位基于对本单位利益需求合理满足的过程当中,工程造价所提供的数据相互之间差异显著。这必然会加大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也必然会导致招投标管理受到严重限制。

1.5 公路项目工程计量失真

简单来说,工程计量是在既定工程量已经得到有效完成的基础之上,由监理方进行计量,由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审批的管理方式。然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实践中,项目管理公司往往取代了建设部门,来展开项目管理。这使得部分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角色的转变不够明确,无法将业主方对于工程建设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过程当中。最为直接的一点表现就在于:作为业主方代表的工作人员,对于施工方面无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反而要求监理方进行计量支付,从而使得整个公路工程项目活动的开展无法得到真实且有效的反映。

2 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公路建设逐渐增加,这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建设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这关系着公路建设的质量。当前由于公路招投标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公路招投标管理水平下降,影响了公路项目的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招投标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1 建立健全公路项目工程招投标的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需要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障才能更好地保障招投标的公正性。当前由于招投标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公路招投标的公正性受到损失,一些企业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一方面需要健全公路招投标的制度。公路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招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对公路工程项目的信息进行详细的管理,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的落实措施保障制度的实施。建立相关的措施保障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落实相关的制度可以确保公路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水平。

2.2 加强对公路项目工程招投标企业的监管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招标权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公路招标的秩序,影响了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在今后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应该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招投标的秩序。招投标工作中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企业应该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应该参加招标竞争。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对参加招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筛选。一些不符合招标资格的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将会严重扰乱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作为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对参加招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避免企业信息的造假,影响正常的公路项目的建设。

2.3 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标价管理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标价管理对于招投标工作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量的清单往往会做出适当的调整,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报价审核确定最终的报价。加强对标价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投标企业的不合理现象,确保投标企业的公平竞争。另外工程量的结算需要与合同中的规定内容相符,这对于工程造价人员的要求逐渐提高,工程造价人员不仅仅需要掌握相关的工程计算知识,同时还需要对各项经济法律进行了解,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2.4 加强对公路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公路施工建设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不仅影响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同时也影响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当前应该加强对公路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一些不正之风的出现。对于公路招投标的工作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一旦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处理,以作惩戒。

3 结语

公路建设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公路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项目的施工。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需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秩序,加强对招标企业的严格审查,尽量减少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保障公路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苏敏.我国公路招投标管理问题浅析[J].大科技,2012,(7).

[2] 姜昭奖.浅谈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J].大科技,201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

9.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九

随着动员大会的结束,我们正式开始了为期两周的《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编制》的课程设计,在实习期间我们小组总共开了三次会,分别在招投标实习三个阶段即招标、投标、评标的前期。每次开会的主要内容为:1由组长分配各个组员的任务和告知完成时间。2讨论本次编制的重点及策略。

以下为我在实习三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我负责的任务是技术标准与要求。我主要是根据上网查阅资料以及通过相关书籍来编写的,在查找过程中看到许多的关于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文件,经过了多次的研究和思考,最后我决定在技术标准与要求的版块主要内容分两大项来写,一是主要规程规范及标准;二是主要技术要求,其中包括两点分别为质量要求和特殊施工工艺要求。

二、投标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我是和另一个组员一起算投标报价,我们主要是通过招标人所给的工程量清单,在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应的定额,使用博奥软件,输入相应的工程量进行计价,我们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法’,即在建筑工程的计算时取费率采用的是中限值,而再算装饰工程取费率为下限值的方法来计价的。在计算投标报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份工程量清单的特殊情况主要在暂估价表中,招标方加了三项内容分别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和设计变更和政府性调整和材料价格风险以及其他。

三、评标

在评标时,我们主要的内容是通过小组各个成员的讨论和审查,查看投标方所给的投标书是否响应了我方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废标与识别他们投标策略以及查找投标书上是否有书写错误的地方。

四、心得

通过这次工程招投标的实习,让我们更好的将课本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同时从中领悟到一些现实中的操作技巧与方法。如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书的编制和投标技巧,以及招投标的程序,招投标的实践操作过程等。还解决了一些我们平时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培养了我们作为一个建设工程学习者对于工程把握的缜密度,以及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对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第二阶段工程编制投标报价的时候,对于项目投标报价技巧的选择,我们会面临着不平衡报价,零利润报价,增加建议方案,突然降价以及根据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方法的选择,对于投标的策略我们也有很多种选择,但不论作为哪一种选择,都应该做到慎重全面地考虑。

10.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篇十

1、项目概况:

(1)项目起点位于闻喜县东镇镇北,经闻喜县、稷山县、万荣县和临猗县,终点位于临猗县孙吉镇。路线全长76.2公里。

(2)技术标准: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26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

2、本次勘察设计招标共分为4个合同段,其中主体工程2个合同段,机电工程1个合同段,房建工程1个合同段。

招标范围及资质要求如下:

合同

段号起讫桩号长度

(公里) 合同段主要工作内容资质要求

一AK0+800~AK35+00034.2本合同段主体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环保、绿化、其他工程等)勘察设计,包括初步勘察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勘察设计及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并负责全线协调及设计文件汇总。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设计甲级资质。

二AK35+000~AK59+500(DK59+500)~

DK77+00042本合同段主体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连接线、环保、绿化、其他工程等)勘察设计,包括初步勘察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勘察设计及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 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资质、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暂定资质)。

AK0+800~AK59+000(DK59+500)~

DK77+00076.2全线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

三AK0+800~AK59+000(DK59+500)~

DK77+00076.2全线机电工程(含收费、监控、通信、供电照明、收费广场照明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暂定资质)

四AK0+800~AK59+000(DK59+500)~

DK77+00076.2全线房建工程(包括收费大棚、收费亭、收费岛、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等)及沿线设施(含养护、服务等)、收费站区和服务区的所有照明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暂定资质)

3、勘察设计周期初步安排

(1)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第二、第三、第四合同段的设计人和招标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45天内,应向第一合同段设计人提交本合同段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第一合同段设计人在接到上述三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应于15天内汇总全线的初步设计阶段文件(包括交通工程),并向招标人提交全线初步设计文件。

(2)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第二、第三、第四合同段的设计人在接到施工图勘察设计开始通知书后 50天内,应向第一合同段设计人提交本合同段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第一合同段在接到上述三合同段提供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后,应在10天内进行汇总,并向招标人提供全线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征地拆迁图:设计人在接到施工图勘察设计开始通知书后3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全线的征地拆迁图。

(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项目工程施工开始至竣工验收止。

4、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类似工程勘察设计经验,满足所投合同段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本次勘察设计公开招标。每个投标人就本项目只能购买一份招标文件。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凡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于2009年4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节假日除外,9时至12时、15时至18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上述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到山西路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每份参考资料售价人民币3000元,售后不退。

6、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09 年5月18日10时,请投标人在此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太原市钱江大酒店13楼会议室(太原市亲贤北街99号),面交招标人签收,逾期不予接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标仪式,投标人应派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招 标 人: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山西省运城市南风大道1号

邮 编:044000

电 话:0359-2533080

传 真:0359-2533080

联 系 人:吕先生

招标代理:山西路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32号

邮 编:030006

电 话:0351-7030910

传 真:0351-7030912

联 系 人:贾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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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研究

引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活动作为一项最具竞争力的采购方式,对提高建筑市场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暗箱操作”等等现象也比比皆是,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来规范建筑市场。

一、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1、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

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2、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2、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三、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手段

1、对工程合理分标

对于一个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往往需要划分若干个标段。适当的进行分标有利于造成竞争的态势。标段的划分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适度的工程量。在划分标段时应该考虑各个标段的工作任务量,工程量太大,则起不到分标的作用;工程量太小,则承包商投标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也会加大承包商的成本开支,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各标段应该相对独立,减少相互干扰。各个标段应该能独立组织施工。尽可能减少各个标段之间的干扰,以免造成索赔事件的发生。尽可能按专项技术分标。即充分发挥具有专项技术的企业的特长。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以降低工程造价。从系统理论的角度合理分标以保证整体最优。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局部最优并不能保证整体最优。在划分标段时,应该从整体的角度,合理分标。

2、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机制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方式,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它先进方法进行评标。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3、加强法律法律的执行力度

对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和评审人员,也要在巩固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促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建立一个持续有序的竞争市场。作为工程投资主体的交通部和地方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来审查工程招标投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适应性,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招标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性。

4、实行惩处激励机制

(1)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

(2)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

(3)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5、完善招投标机制,坚持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首先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完全被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结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要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是市扬竞争中的合理现象。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下的产物,这种制度的大力推行,有效的改变了过去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现象,能够很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快速的目的,同时也能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参考文献:

[l]王炎松.哀铮.鄂西宣恩县土家族吊脚楼民居特征及其保护研究[J].华中建筑.2005.(51):91-94.

[2]石群勇.龙晓飞.民族文化生态特征与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关系研究[J].青海民族研究,2011,v22:No.8901:156一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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