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一体化(共8篇)
1.婚姻与家庭一体化 篇一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与家庭
(一)婚姻
1、关于婚姻
●古代中国:
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一个时间概念,指“日入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遂演变成一种行为概念;按照《说文》的解释,“因”是“就”的意思。因为“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所以“婿曰昏,妻曰因”。
说明两点:一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要式行为;二是一种以夫为本位的结合。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古代欧洲:
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终身结合,发生神事与人事之共同关系者也。
《法学纲要》: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中世纪的欧洲
“婚姻的还俗运动”
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
康德的“两性交互占有说”,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优点:强调当事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缺点:忽略婚姻的社会意义及其特殊的伦理价值。
黑格尔的“伦理共同体说”,他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177页。
]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识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175页。
]
●马克思的观点:
前婚姻时代→群婚制(蒙昧时代)→对偶婚(野蛮时代)→一夫一妻(文明时代)
婚姻有两种含义:
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它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同性恋问题:同性恋者遭受歧视,历史并非短浅,以近代精神医学或者性学、心理学的研究或见解来说,基本上乃是认为同性恋者是一种心理或精神变态行为,甚至直到一九七0年代,美国精神医学协会的认定,才将同性恋者或其行为排除于心理或精神变态行为之外。同性恋者遭遇歧视或排斥的现象,究竟如何形成,值得研究,以西方来说,或有以宗教因素作为反对同性恋理由,而在台湾这样的东方社会里,或以传宗接代等传统伦理因素作为反对理由,因非本文论述范围,不在此多加着墨。然以今天的社会生活形态来看,上述理由是否仍具有说服力,则不无可疑,其可疑之处,或许可以从以下法学基础的讨论中,窥出些许端倪。我们应该平心静气地发问的是:单纯的无知、焦虑或恐惧,至多能够归类为不理性的情绪反应或敌意,以诸如此类的不理性情绪反应或敌意,作为社会政策形成或法律政策的最终基础,对于一个自许民主理性的社会来说,其正当性究竟何在?甚且,此与宪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保障精神是否大相违背?如果在社会主流价值与集体焦虑的作祟下,便可以导致同性恋者的宪法基本权利出现如此扭曲状态,那我们要接着发问的可能是:宪法对于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人」的认识与分类,究竟应该如何诠释?[
]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但①它不否认婚姻的可解除性;②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仅是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甚至是仅指表象。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①有利于稳定的家庭关系;②有利于子女的抚养。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原因:①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②婚姻的结构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③关系到人类有秩序而合理的社会生活;④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一定有“合法”,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确立的一个以终生为期限的,虽然是可以分离的生活共同体。缔结这个生活共同体与否,完全由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决定。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婚姻可定义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
2、关于家庭
家庭有两种含义:
一般概念: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法律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有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家庭具有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家庭在历史上曾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在原始社会,家庭担负着多种生活功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庭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形式。人类社会的延续和生存仍在家庭中进行。但是,家庭的生活职能开始发生变化,在一部分自耕农和小手工业者家庭中,生产和消费职能仍同时存在。家庭既是生产和消费的部门,又是从事生产的单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的现代化、社会化,家庭变为单纯的生产和抚育子女的场所。可见,家庭作为一个能动的要素,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其生产职能已经或正式转归社会,而人类的生活职能,从古至今仍然是由家庭这种社会结构来承担的。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自古以来,家庭就是由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它是亲属生活的单位。在近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日趋缩小,组成家庭的亲属自然只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在婚姻法中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和兄弟姐妹。家庭是特定的亲属间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共同生活的最佳组织形式。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关系
(1)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有关的研究领域内,人们往往地下列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①对婚姻家庭均作广义的解释,因此,婚姻家庭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如群婚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个体家庭等;②对婚姻家庭均作狭义的解释,因此,仅将一夫一妻制形式以来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称为婚姻家庭;③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和对偶婚亦可作为婚姻,但是,在原始公有制的氏族经济中,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
(2)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②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是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如因结婚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区别是明显的。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有是相互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不以亲属关系者为限),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故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即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征;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即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③自然性与社会性关系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通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2、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2)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规范
①习惯
②道德: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应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规范。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评价人们的行为,通过教育和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它服务。具有历史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还具有阶级性。”
③宗教:
④法律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关于“前婚姻社会”
人类社会已经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里,绝大多数时期没有明确的婚姻观念、婚姻关系和相关规范,属于“前婚姻社会”。
理解这一时期有两性关系的“杂乱”形态,应注意两点:
1、有的著作将它称为“杂婚”或者是“乱婚”,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这个时期完全没有什么婚姻形态可言,不能使用“婚姻”的概念。
2、这一时期男女的结合没有公共规则,并不意味着乱得一塌糊涂。一方面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即使在这种状态下,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并不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这种状态是与最原始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相适应的,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社会环境和当代的眼光去判决和理解这种两性关系。
(二)群婚制
1、群婚制—蒙昧时代: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和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是群婚的低级阶段。它是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它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排除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婚姻禁令,但血缘婚并不排除旁系血亲间通婚的权利。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亲密的同伴”-夏威夷语)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亚血缘婚仍然是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这是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进一步认识的结果。普那路亚婚的一个重要历史作用在于,由于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从而使人类的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直接引起了氏族的产生。族外婚的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由此引起的继承关系只能按母系计算。这就是人类以母系氏族为最早出现氏族的根本原因。
2、对偶婚制—野蛮时代: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产生的原因:(1)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有可能使劳动成为单个人的行动,人们不再过分依赖群体而生存;(2)自然选择规律继续发挥作用的结果;(3)排斥亲属间通婚,事实上缩小了人们通婚的范围。
特点:(1)与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逐步缩小,最后相对集中为一对配偶;(2)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的配偶同居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3)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文明时代
(一)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
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男女性爱促成的结果。主要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私有财产有确立,经济条件促使了这一婚姻形态的演变。
(二)一夫一妻产生的过程
1、父系血统的确认:即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
2、居住地的改变:由原来的“男从女居”到“女从男居”。
3、买卖婚的发生:婚姻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
(三)一夫一妻产生的特点
1、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
2、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各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
3、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亲属团体作为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石。
2、古代婚姻家庭关系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
(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就婚姻家庭关系而言,在理论上否定了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立法精神也由家庭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由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由男尊女卑转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逐渐成为公认的准则,这都使近代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了新的特点。
但也要看到:
1、封建制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然存在,如《拿破仑法典》(“夫要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子女之父单独行使”)《德国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男女的不平等。
2、由身份向契约的转移,一方面使人身依附转向人格独立,但另一方面也由身份本位转向财产本位。
(三)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1)家庭规模的小型化:
(2)亲属结构的复杂化: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人工生育技术、变性技术、亲子鉴定技术。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第二节
亲属关系
一、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亲属”的词源: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籍和古代律例中早有记载。但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亲”和“属”具有不同的涵义。“亲”是指有血缘姻缘关系的人,“属”是指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亲属一词广泛使用并见于律例,是从明代开始的。
2、相关的几个概念
(1)亲族:“以亲九族”,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它与亲属同,包括血亲和姻亲;二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之亲。它比亲属范围小,因为它不包括姻亲。
(2)亲戚:泛称族内外的亲属。“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有时则专指族外,如外戚、姻戚。以亲冠于戚前,无非是指戚系因亲而生。
3、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生物学上的亲属: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它可以世代延续下去。
法律学上的亲属:指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它包括自然形成的血亲,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关系的亲属。
4、亲属的特征
亲属按其形成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上的亲属和法律上的亲属。
法律学意义上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它包括:自然形成和人为形成。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分类
1、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及至明、清,开始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成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1)宗亲
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本族,是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加入父宗的配偶及未嫁女。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叫“大归”,大归之女恢复其宗亲的地位。
(2)外亲
外亲,又外姻、外族、女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
母族:指母系血亲,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姐妹。
女族:指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亲属,如姑的丈夫及子女,女的丈夫及子女。
妻族:指妻的血亲,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族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外亲之内,明、清则分出另立妻亲。
(3)妻亲
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子女等,均为妻亲。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
2、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等。
我国法学理论将亲属划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血亲
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姻亲可分为三种:
①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血亲(包括直系、旁系)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自己的儿媳、女婿等。
②配偶的血亲:指己身与自己的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妯娌、连襟。
无论姻亲的范围宽窄,在我国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
即夫妻,为男妇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既不属于血亲也不属于姻亲。
3、亲属的其他分类
(1)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的辈份加以分类的。
(2)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加以分类的。
(3)直系亲和旁系亲
这是按照亲系加以分类的。
4、双重亲属关系
双重亲属关系指在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亲属身份关系,又称作亲属关系的重复或亲属关系的并存。双重亲属关系主要由两种情形所引发:一种是亲属间结婚,双方既有原来的亲属关系又形成了配偶关系,双方的其他近亲属随之也形成了双重关系;一种是亲属间的收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发生
(1)出生
(2)结婚
(3)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2、亲属关系的终止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婚姻被撤销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外国对亲等计算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该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1)斩衰:3年之服。包括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妻为夫或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等。
(2)齐衰:有杖期1年、不杖期1年、5月、3月之别。
(3)大功:服期9月
(4)小功:服期5月
(5)缌麻:服期3月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或往下数,己身为一代……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为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包括己身的世代及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
(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
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可以归纳为三点:
1、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与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
2、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意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
3、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
(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
从宏观上讲,亲属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
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的时候,须注意:
1、正是由于亲属法律是架设在个人与亲属团体之间以及亲属团体与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2、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法律更加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4、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名称和形式
(1)
婚姻法的名称:世界各国对婚姻法的名称规定很不统一,归纳起来约有四种:①
婚姻法: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②家庭法:如罗马尼亚、德国;③婚姻家庭法:④亲属法:大陆法系。名称不一的原因:①因调整的内容范围不同;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2)
婚姻法的形式:
①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广义婚姻法的立法形式,我国婚姻法就属于广义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这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如《英国婚姻法》、《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②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它不但在内容上是规定、调整婚姻家庭或亲属关系,而且在形式上也是以婚姻、家庭、亲属等名称命名的法律。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实体法,是人们在婚姻家庭方面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法律规范有三种形式:①禁止性规范:指法律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条款;②权利和义务性规范:指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准则;婚姻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有两种,一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二是不可以放弃的权利。③授权性规范:指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未作限制,授权他们自行决定的法律规范。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求助措施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近代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在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8章,共27条。
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1981年1月1日起实施。全法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五章,共37条。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婚姻法》,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
],修改了22处,完整保留了14条。修订后的《婚姻法》共计6章51条。
3、1991年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2年4月1日实施。全法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33条。
(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法学界曾经将婚姻家庭法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方面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长时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体系有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家庭法当然属于民法的范畴。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和规章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婚姻与家庭一体化 篇二
现实生活中, 绝大多数人们对待婚姻大事态度认真、处事冷静, 爱情之花结出了幸福之果。但也有少数婚姻中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归结起来,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离婚问题
a、择偶标准定位不准。要找什么样的对象, 或者以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配偶, 是一个人的自由, 无可厚非。然而, 有些人在选择恋爱对象时, 脱离实际, 标准错位, 陷入了认识误区。因此, 不同婚恋观的人把什么样的标准放首位, 就有了不同的选择。但是归结起来, 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貌取人。不管什么, 只要长得漂亮, 什么品德、为人都不在乎, 苦求“闭月羞花, 沉鱼落雁”;二是以财取人。把目光一味盯在对方的地位待遇、父母身份和家庭的经济条件上, 要求什么“车子、房子、票子, 一样不能少”, 至于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统统“仅供参考”。双方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 只是一味履行婚姻的责任与义务, 最终只会形同陌路。
b、恋爱婚姻随意轻率。古人把“洞房花烛夜”看做是人生的一大喜事, 寓意婚姻生活对一个人一生的重要性, 切不可鲁莽草率。不可否认, 恋爱生活是浪漫的, 但它关系到两个人的人生, 关系到新的生命, 因此又必须是严肃的, 不仅要对个人负责, 也要对社会负责;不仅要看眼前, 更要看长远。个别人对待婚姻大事盲目草率, 极不认真。
c、婚姻中不讲道德。爱情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 贵在忠贞, 重在专一。当今社会, 少数人由于受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 在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重婚纳妾, 看做是理所应当, 既有爱人, 又有情人, 还得意地认为是新潮。这些婚恋中不讲道德的做法, 最终会使他们一无所有。
d、婚姻中缺乏信任。信任是感情的基础, 男女双方在生活中因为异性的电话或是聊天而心生猜忌, 跟踪、偷看手机, 查看上网聊天记录等等, 处处问东问西, 长此以往, 夫妻间的生活必定索然寡味, 问题重重。
2、家庭暴力问题
男女结婚成为夫妻, 就意味着建立家庭。婚后生儿育女, 增添家庭成员, 由此构成了社会的细胞。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琐事、感情纠纷, 大部分家庭能够冷静理智地处理, 爱情之花经过风雨的洗礼, 显得更加绚丽多彩。也有少数家庭人们把婚姻生活想得太简单、太浪漫, 对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认识不足, 缺乏思想准备, 结婚以后, 对生活中的矛盾挫折处理不当, 不仅影响感情, 还给家庭生活投下阴影, 甚至引发家庭暴力。一是恶语相加, 讽刺挖苦, 甚至把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一股脑翻出来, 根本不考虑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二是对配偶的性格脾气、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不能适应, 对一些小缺点不能容忍, 无限“上纲上线”;三是平时与爱人感情交流沟通不够, 双方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社会交往等方面产生分歧, 争吵打闹不断;四是大男子思想严重, 稍有不顺心就施以暴力, 给对方精神和肉体造成伤害, 导致矛盾激化、家庭解体, 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处理婚姻问题失当的严重后果
从表面看, 婚姻缘问题是夫妻个人的事, 如果一旦处理不当, 其危害就是多方面的。
a、干扰学习工作。一个成功的婚姻, 美满和谐的家庭气氛, 能够使人长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有充沛的精力去学习、工作。反之, 婚姻问题处理不好, 经常生活在烦躁、苦恼的环境中, 就难以集中精力抓工作、干事业, 最终会一事无成。
b、影响身心健康。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 需要真情付出。如果婚姻问题处理不好, 不仅耽误美好青春, 而且伤害对方感情, 会给双方心灵造成无法抹去的创伤, 甚至可能导致有的男女想不开, 自残、自绝。
c、破坏家庭幸福。婚姻问题处理不好, 除了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还会对双方家庭产生影响。一是使家人名誉受损;二是草率结婚, 家庭就容易不和睦;三是搞婚外恋, 给爱人、子女带来伤害。单亲家庭的孩子出现的问题比双亲家庭孩子要多得多, 特别是他们心理上的问题很难平复, 而且如果由婚恋问题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就会给家人带来更大的痛苦和伤害。
三、影响家庭婚姻问题主要原因
a、传统婚姻观念发生嬗变。当今社会, 人们对两性关系越来越宽容, 传统的婚姻观受到一定的冲击。过去婚姻的社会意义大于个人意义, 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 个人感情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而现代, 个体在婚姻的自主权增大, 婚姻越来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 人们对待婚姻的普遍态度是“合则聚, 不合则离”, 好合好散。“白头偕老”已经不是婚姻的终极价值观念。
b、社会流动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整个社会流动, 而这种社会流动所形成的大面积的社会交往, 势必会冲击社会家庭。过去离家不易, 与他人老死不相往来, 而现在科技的发展, 便利的交通, 通讯网络, 使得家庭活动面大大地扩展, 人们的交往频率, 交往范围都增大, 面对诱惑的因素也越来越大, 婚姻就不那么牢固了
c、理想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差距。物质水平提高以后, 人们会把眼界放在较高的精神层面, 人们开始对婚姻寻求更多的是心理精神上的满足, 因而对婚姻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当人们发现彼此优点也是缺点的时候, 理想与现实的婚姻就成了反比。
d、社会竞争的压力。社会的工作与生活节奏越来越快, 职位竞争激烈, 人际关系的处理, 使越来越多的人期望从高额的婚姻成本、哺育后代等重压中解脱出来, 同居, 丁克家庭屡见不鲜。
四、解决婚姻问题主要对策
恋爱婚姻, 既是一个人展现自身道德品性和基本素养的过程, 又是一个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过程。要确立以志向、品德为重的择偶标准, 树立高尚的婚恋道德, 保持严肃的婚恋态度, 以成功的恋爱婚姻和美满幸福家庭作为自己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a、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婚恋观是指男女双方在相爱过程中对待爱情、婚姻的认识和态度并由此引起的心理和行为表现, 它包括恋爱对象标准的选择、婚姻家庭的维持等诸多方面。婚恋行为受婚恋观支配, 正确的婚恋观是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的基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一是要坚持志同道合的标准。爱情不仅仅是异性的相互吸引, 更重要的是理想、目标和志趣的一致。倘若志不同、道不合, 是很难长久结合在一起的。即使勉强结合, 也多是同床异梦、貌合神离, 很难有真正的幸福。二是要恪守忠贞专一的准则。邓颖超同志曾说过:“我们认为男女的友情, 应该讲忠实坚贞。爱情不应是占有的, 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只有专一的爱情, 才能巩固婚姻, 获得幸福和愉快的生活。”这一段话, 为正确的婚恋态度作了最好的注脚。强调忠贞专一, 就是要认认真真谈恋爱、一心一意过日子, 经得起时间延续、空间隔离的考验, 经得起苦难波折的考验, 经得起地位变化的考验。三是要崇尚互敬互信的美德。列宁和夫人结婚时定了一个公约:“互不盘问, 决不隐瞒。”这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爱情。周恩来总理倡导的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帮、互让、互谅、互慰, 也为我们处理夫妻问题提供了行为准则。要看到, 爱人是自己最忠诚、最亲密的朋友, 夫妻双方只有互敬互信, 在事业上互相支持、互相鼓励, 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才能患难与共、白头偕老。
b、加强道德修养。婚姻道德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综合反映。要提高婚姻的成功率和家庭生活的幸福度, 在道德修养方面必须做到:一是诚实守信。就是要对人诚恳, 实事求是, 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有据实相告。二是冷静理智。就是要善于控制感情的闸门, 遇事冷静处理, 据理分析。三是豁达开阔。就是面对婚姻挫折, 多一分理解, 多一分宽容, 虚怀若谷, 心存高远, 做到失恋不失态, 失恋不失德, 失恋不失志。“天涯何处无芳草, 何愁不能遇相知”。四是自重负责。就是对自己要自珍自爱, 遵守道德操守, 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对家庭要有责任感, 尊敬善待老人, 关心体贴爱人, 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实践者或捍卫者。
c、自觉按法规纪律规范婚恋行为。俗话说:“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只有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内, 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和幸福, 婚姻亦是如此。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公民婚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
d、对青少年进行婚前的婚姻家庭辅导。主要帮助青少年和即将结婚的男女对婚姻家庭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与行为结合起来, 把坚持一夫一妻与反对重婚结合起来, 把做文明人与建立文明家庭结合起来, 树立科学的文明的婚姻观念。
e、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在社会工作者指导下建立由社区、妇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援助机构。及时了解离婚、家庭暴力的情况, 为妇女提供法律和经济帮助, 另外要提高家庭妇女的素质教育, 提高法律意识, 增强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离异的能力。
总之, 现在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多, 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孔子主张“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即在家庭问题处理上不要主观臆断, 不要自以为是, 不固步自封, 不以自我为中心, 求大同存小异, 双方以和谐为出发点, 不必在性格, 兴趣等方面强求一致, 以保持“琴瑟和谐”, “执子之手, 与子偕老”, 达到内和外顺, 家和万事兴。
参考文献
[1]、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 1997
[2]、安云凤.中国传统婚姻与性道德论析.道德与文明, 2005
3.杨大文 与婚姻家庭法的“姻缘” 篇三
儒雅的老人个子说不上高大,甚至还得说是清瘦,然而这位“中国婚姻家庭法先生”有着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透过他那写满“川”字的额头,似乎能看到岁月的沧桑。在他的眉宇间,我们捕捉到坚毅的神韵。在他的眼神中,我们看到了睿智的辉光。
杨大文,这位婚姻家庭法学界泰斗级专家经历并且见证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发展历史,毕生致力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研究、立法与推广,为中国亲属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法制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流离颠沛的早年生活
在杨大文眼里,家乡常州是历史文化古城,人文荟萃,底蕴深厚。采访期间,杨大文向我们自豪地介绍起并称为“常州三杰”的瞿秋白、张太雷和恽代英。在对这块灵杰之地充满敬意之余,我们笑言杨先生是“常州四杰”之一,杨大文连连摆手:“惭愧!惭愧!”不过,看得出作为常州人的他为故乡而骄傲,特别是家乡这块土地上出了那么多举足轻重的“书生”,成为家乡这部大书的“封面人物”。
杨大文在家排行老大,下有大弟杨大受、妹妹杨梅、小弟杨大伟。接受采访时,杨大文说:“我父母是在做青年工作中认识的,父亲较长时间在香港工作。抗战期间,其实我兄弟姐妹比较多,有些出生不久就托付给乡亲带,后来不知死活,也找不到了。”
1937年冬,杨大文随母亲和出生不久的大弟及祖父母、曾祖母、叔叔共7人逃亡至上海法租界。第二年,杨大文进入上海法租界公董局所办的萨波赛小学读书,胡文耀时任校长。在这里,杨大文读了两年多,“上海租界后来被日本人占领了,我们日子不好过,在1942年又回到了常州,住在常州茭蒲巷6号,这是我外婆家的房子”。
不久,杨大文进入茭蒲巷小学堂(现常州市实验小学)读书,跳级进入四年级学习。每天,杨大文背着书包上学堂,只有10分钟左右的路程,有时在家就能听到小学堂里传出的钟声。
1944年,杨大文的父亲杨涛(字迪先)放弃在香港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与杨大文的母亲刘娴取得联系,“一起到大后方兰州会面,我的一个姨父那时在兰州工作”。到兰州后,杨大文进入由湖南同乡会办的文襄小学读书。
抗战胜利后,杨家只有一个心愿:回家!的确,故土难离,由于战争,他们远离家乡,但是思乡之情时时萦绕在心头。于是,杨家把带不走的东西都送人,值钱的东西也廉价变卖。可是,“车票、船票很不好买,我到兰州志果中学又读了半个多学期”。
后来,一家人揣着“难民证”(即“资谴证”)踏上了返乡的旅程。“坐长途汽车,花半个多月从兰州辗转颠簸到了重庆。”杨大文记得,坐的是浅黄色的木炭车,厢式呈长方形,似现今的“中巴”车大小,全靠燃烧木炭作“油料”而行,沿途不时地停车加炭、加水。一路上木炭车的发动机声如雷响,轰轰隆隆,震耳欲聋,面对面说话都难以听清。可乘坐10余名乘客,车摇摇晃晃,颠颠簸簸,缓慢前行。一遇上坡路,简直像是老黄牛拉破车,气喘吁吁地爬行。木炭汽车动力不足,驾驶员就叫乘客全部下车减轻车载重量,还要乘客搭手推车,一群男男女女推的推、拉的拉,累得大汗淋漓,“一路也很惊险”。
“到了重庆,父亲的朋友、贵州大学的校长约我父母到贵阳,父亲任贵州大学教授兼总务长。1946年上半年,我进入达德中学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家住富水中路。为了父亲教学方便,我们全家后搬至贵阳市花溪的静晖村住,直至解放。”1946年暑假,杨大文报考贵阳市清华中学。这是当年为教育青年抗战救国而诞生的私立中学,几年时间就办成贵州省中学中声誉远播、家长争相送子就读的上乘学校。时任贵州省财政厅长周诒春为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他是我国德智体“三育并进”教育方针最早倡导人之一,校长是抱着“教育救国”思想的清华大学毕业生唐宝鑫。
杨大文顺利考入这所精英教育学校。杨大文在这里读了3年,读到了高二上学期。
早年,杨大文酷爱文学,曾参加清华文学会,担任学生刊物《狂飚》的编辑。清华中学学生也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啃文理书,学生的思想比较活跃,当时大家都比较关心国事,追求光明,普遍对当时国民党政权的腐败辱国不满,收听解放区电台的广播,同学间常流传一些解放区的消息。“清华中学有一些地下党的活动,图书馆也可以看到解放区的进步刊物。”有的老师在课堂上公开抨击时弊,宣扬解放,得到学生的共鸣。在这种氛围下,杨大文政治上追求进步,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脱下戎装成为“婚姻家庭法先生”
1949年11月15日,贵阳解放。作为校学生会负责人之一的杨大文组织军民联欢。期间,杨大文得知部队准备招收一些思想进步的知识青年到二野军政大学五分校深造,于是报名。经过考试,他如愿考上五分校,在《新黔日报》公布的榜单上,看到自己是第2名,十分兴奋。一想到自己马上就要成为军大的一名学员,杨大文当晚失眠了。然而,他最终没能进入军大。
一天,二野五兵团十七军五十一师政治委员兼独山军分区政治委员张光华看到杨大文,于是问他年龄多大。看到眼前的杨大文有知识且十分年轻,于是张光华直接安排他到十七军文工团报到。杨大文无条件地愉快服从。“我在十七军文工团歌剧队、歌舞队待过,写过小剧本”,不过,多半时间是参与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协与村政权,完成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废债)以及征粮等任务,直至实施土地改革。
1952年,贵州剿匪基本结束后,二野决定调一部分有知识、有文化的战士到大学进一步深造。于是,杨大文等近200人被抽调到西南军区所在地重庆报到,在华西大学(后更名为华西医科大学)学习,杨大文记得学过高等代数、几何等课目。
1952年秋,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组到四川招生。“我们近200人一个个谈话,招了近一半。当时,我想到人民大学外交系读书,可是招生的说外交系已招满了,并说法律系与外交系差不多,于是我就阴差阳错地进入了人大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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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初具规模,设有9个系。该校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后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从此,杨大文开始孜孜不倦地在法苑耕耘,长达半个多世纪。
由于新中国刚成立,还没有自己的法学教育师资,学校就邀请苏联专家前来指导,帮助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当时人大法律系本科生学的课程全是苏联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如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劳动法等,培养方案也基本与莫斯科大学一样。作为调干生的杨大文是人民大学的第三期学生,也是班上年龄最小的。他对法律专业十分感兴趣,可是当时能读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太少。好在法律系有个资料室,尽管书少得可怜,但是去看书也不用什么手续,正值求知欲旺盛的杨大文一有时间,就往资料室跑,在书架上翻来找去,几乎把能找到的与专业相关的书都读了个遍。
当年,很多学生被抽调出来,一边向苏联专家学习,一边给中国学生讲课,也教也学,教学相长。大自己5岁的刑法老师高铭暄(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对自己影响很大,不论是学识还是他献身法学事业、潜心耕耘探索的精神让杨大文印象深刻。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佟柔当年是《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他独到的见解或论述对杨大文自然有直接的影响。
1956年,杨大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留校任教,被分配在民法教研室苏联民法组,他的学人生涯就此展开。中苏关系破裂后,苏联专家学者陆续离开,中国教师开始给研究生上课。“当时,法律课很难讲,很容易按苏联的教材讲。那个时期,婚姻家庭法不是独立的课程,是民法的一部分。”为此,杨大文“现炖现卖”,自己看过教材后加上一些资料然后再给学生讲。
汗水润泽桃李蕊
从1957年开始反右派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政治斗争气氛高涨,法律专业内容被大大削弱,科研成果很少,法学界有很多人被划成了右派分子,法律课老师一般多讲政策少讲法律,仅仅涉及司法实际中比较突出、严重的犯罪。杨大文说,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家庭法“上不了纲”,相对还好讲一些。当年,杨大文还研究、教学过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1966年开始的“文革”给中国人民大学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大批干部、教师遭到批斗,各级党政组织陷于瘫痪,全部教学、科研工作被迫停止。不久,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中国人民大学停办,中国共产党亲手创办的、具有30多年光辉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中国人民大学被解散了。1969年11月,杨大文完全脱离了讲台,随同全校教工到江西省余江县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劳动,接受劳动改造,“当过运输工,管过果园、茶场”。1972年11月,杨大文回到北京,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担任教学工作。
1977年9月,邓小平提出:“人民大学是要办的,主要培养财贸、经济管理干部和马列主义理论工作者。”1978年3月,中共中央指定成仿吾、郭影秋负责筹备恢复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1978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和新建了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律等15个系。这时,杨大文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一段时间后终于重回人大法律系任教。
20世纪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必修的独立课程。与此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杨大文说,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他曾长期主持大规模的法学函授教育,现仍兼任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院长。这期间,他组织、编写了门类齐全,成龙配套的函授教材,该校法律专业先后拥有20余万学员,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函授教育机构。
20世纪90年代,杨大文开始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是全国率先指导婚姻家庭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他的指导下,迄今已有数十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30多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杨大文治学严谨,待人宽和,善于发现人才并因材施教,与弟子们的关系亦师亦友。经他培育的硕士和博士,有些已获得高级职称成为全国重点院校的教学骨干,有些成为法学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有些在国家机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有的成为法律实务界的翘楚,诚可谓“汗水润泽桃李蕊,心血育出栋梁材”。
执教以来,杨大文始终如一地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学科建设,曾先后主编了10余本教材,其中于20世纪60年代末与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的师长一起编写的婚姻家庭制度课程教材肇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之蒿矢。“文革”甫定,法学复兴,杨大文即与人民大学教研室同仁一起编写出版了《婚姻法概论》一书,向刚刚复苏的婚姻家庭法学教育献上了第一部教材;嗣后,又于1982年主编了全国第一部统编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教程》,该书作为奠定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框架和理论体系的扛鼎之作曾获司法部优秀法学教材奖。
在学生眼里,杨大文总是很谦和,很平易近人,跟他讨论问题,完全是一种放松的心态,没有一点压力。他那种淡泊名利、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风格,对教过的学生影响深远。一批批的学生从他这里学到的,除了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严谨独立的治学态度,更有正直、谦逊、诚实、忠厚的做人品格。
除教学与科研外,杨大文数十年间还多次参与了相关的立法工作。除了参与婚姻法的修改,杨大文还曾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划组成员和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主持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专家建议稿;也曾担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以及该法修订时专家组成员。除全国性立法外,杨大文还积极参与很多地方法规的起草。在立法过程中,杨大文与学界人士勇于任事,群策群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妇女保障以及人口立法的发展。三十多年来,他在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也付出了较大的努力。他曾与郭建梅、马忆南同心戮力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和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并一直参加该中心的工作。他还与有关专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曾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筹备工作;曾主持或参与主持多次国内、国际的本学科学术会议,如第一、二次全国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中英妇女与法律研讨会,中英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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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内外的法与情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之前,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一大空白。杨大文认为,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从另一种角度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事实上,中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如结婚不登记、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的存在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由早婚导致的超计划生育,拐卖妇女等等。而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损害。早在制定1980年婚姻法时,杨大文就提出增加无效婚姻制度。后来,他重新提出,被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他说,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对维护妇女的权益有一定益处。“对于一桩胁迫婚姻,宣布婚姻无效意味着这位妇女还是未婚,而以‘离婚’处理,无疑会给她未来的婚姻生活蒙上阴影。”
在参与起草现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杨大文填补1950年婚姻法的空白,增设有关离婚理由的实体性规定,并提出构筑离婚法规体系一定要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指导思想。
晚年,杨大文还在教学、科研、立法第一线,他笑言自己“没有退干净”。他的夫人是湖南湘潭人,生于北京,1955年两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认识,后来成为“事业伉俪”。研究婚姻家庭法的他,在记者的追问下,笑称他们夫妇之间“与普通家庭一样,也有打嘴官司、闹别扭的时候”。他说,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在杨大文看来,追求和谐,绝不可回避矛盾。“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靠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心和责任感,这种爱心和责任感既是对家庭的也是对社会的。道德的引导和约束,法律的调整和保障,也是建设和谐家庭的必要条件。”美满的婚姻、家庭是需要经营的,杨大文的经营之道就是:互让互谅,互敬互爱。正因为如此,他们夫妇自满头青丝到两鬓斑白,婚姻家庭生活一直和谐、美好。
下围棋、看小说,是杨大文的主要业余生活。围棋,在他的业余生活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让他在纷杂的思维里、繁忙的工作后、悠闲的娱乐中静下心来。能安安静静、痛痛快快地杀上一盘,于他甚是惬意。在他看来,输赢并不重要,图的是一种放松的心情,以及与棋友的友情——围棋带给自己的更多是棋艺之外的东西。
“戎装离身改从文,习法任教焕青春。婚姻法学多创见,探理释疑造诣深。绿茶红酒美馐寻,作息破规异常人。围弈鏖战忘子夜,佳篇撰就应凌晨。半个世纪勤耕耘,立法中心誉认真。培桃育李人才众,祝君长寿保健身。”这是著名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中孚赠送给杨大文的一首七言诗。正如诗中所言,晚餐后,杨大文经常约清史泰斗戴逸起落黑白枰子,搏杀至深夜,战后疾书华章见朝阳后始眠。在采访中,杨大文承认自己的作息与常人不同,他是“晚睡睡起”。
责任编辑 王碧清
4.(考试用)婚姻与家庭教案 篇四
一、人类婚姻史上纷繁的不自由择偶形式
1、掠夺婚
掠夺婚的最初意义是男子用武力掠夺女子来做为妻子。
2、买卖婚
男方以金钱、财物买女为妻。
3、服务婚(服役婚)
男方到女方家中为其服务一段时间,而后与女结为夫妇。
4、交换婚
指双方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者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换为妻。
5、指腹婚
当儿女还在母亲腹中,双方父母就约定,如果是性别相异的婴儿,未来就结为夫妻。
6、童养媳
女儿出生以后尚未成年,就被送到男家抚养作小媳妇,当双方都成年的时候才择日完娶。
二、包办买卖婚姻与丑恶的拐卖妇女现象
曾经,长期在农村流行的包办买卖婚姻的歪风,助长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气焰,给了他们可乘之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拐卖妇女的丑恶现象大量出现,妇女是其中的主要受害对象。
第二节 自由择偶
一、自由择偶:“同意婚”的提出与确立
“同意婚”也叫自由婚,是近代社会由资产阶级提出的,由资本主义社会确立的。确定了婚姻当事人对择偶的决定权。1804年,《法兰西民法典》的146条宣布:“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存在完全自由的婚姻选择。为什么?
在任何社会,年龄、宗教、种族、父母和亲属群体的愿望以及经济、权力、职业、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等工具性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婚姻行为。
二、择偶的理论分析
(一)择偶的个人主义解释
1、生物学解释
2、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论
3、互补需要理论
4、同质性理论
1、生物学解释
婚姻的选择是以本能、遗传和生物因素为基础的。本能驱使男性去接近女性,本能是人类行为的基础,人类行为是基本本能的反映
2、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论
认为人们倾向于与他或她的异性父母类似的人恋爱和结婚,这种倾向是无意识的,集中表现为恋母情结和恋父情结。
3、互补需要理论
配偶倾向于以互补需要为基础进行相互选择,人们倾向于选择那些能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提供可靠保证的人做配偶。如性格上的互补、经济与外貌的互补等。
4、同质性理论
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人相互更具吸引力。这些相似点可能是生理、心理或社会的。其中价值观的相似更为重要。
(二)择偶的社会文化解释
1、角色理论
2、交换理论
3、序列理论
4、择偶梯度理论
5、历史前例理论
1、角色理论
人们倾向于按照社会、亚文化和家庭的规定来对角色提出期待。角色就是指适合于某种既定地位——丈夫、妻子、男性、女性等的一套社会期望。个人以角色一致、角色相容或者求婚、婚姻和家庭角色的一致为基础进行选择。
2、交换理论
某种类型的交换观念是婚姻的基础,这种交换可以发生在金钱、地位、容貌、气质、性行为的任意组合之中。择偶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是一种社会交换过程。
3、序列理论
婚姻活动实际上是按照一系列可变的标准,阶段或模式为导向的,择偶过程是依据互动的系列因素。有人提出“刺激——价值——角色”理论,认为择偶是经过相互吸引刺激——价值比较——角色期待这三个阶段序列的过程。
4、择偶梯度理论
男性倾向于选择社会地位相当或者较低的女性,而女性则更多要求配偶的受教育程度、职业阶层和薪金收入等于自己相当或者高于自己。即“男高女低”模式。
5、历史前例理论
历史上普遍存在着父母包办或者由父母决定的择偶方式。包办婚姻和自由恋爱实际上是两个理想类型的划分,现实是这两大模式的混合。
(1)基于心理学平衡理论的转移性原则
当事人与父母的关系亲密,父母也喜欢子女的择偶对象,那么三方的关系是平衡的、稳定的。如果不喜欢的话,则是不平衡的。
(2)降低不确定性理论
当事人与父母的关系亲密,父母也喜欢子女的择偶对象,那么三方的关系是平衡的、稳定的。如果不喜欢的话,则是不平衡的。
(3)社会互动理论
关键他人的态度对恋爱双方的影响巨大。如,同学、朋友说你们“天生是一对”你们越可能视对方为自己命中注定的那个人。(4)社会化压力说
家人、朋友对择偶对象的认可,有助于维持其恋爱关系或防止关系破裂。
关于结婚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穆勒认为:结婚的动机在于经济、子女和感情三大因素。
根据时代的变化而不同。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则是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为什么呢?
当代大学生恋爱的动机是什么?
三、择偶心理分析
1、求全心理
2、社会刻板印象
3、传统心理
4、晕轮效应
5、从众心理
1、求全心理
人无完人,瓜无滚圆。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但是有人择偶过于理想化,导致耽误了时间,错过了机会
2、社会刻板印象
社会刻板印象就是人们对某种角色或某种类型的人的一些固定而统一的看法和评价。
3、传统心理
男方一定要比女方强,夫权社会的思想残余。
4、晕轮效应
就是光环作用,认知心理学的理论,指某人的某种整体印象或某些具体的感受影响到对其他人的认知和评价。
5、从众心理
人们对某一事物的看法常常会受周围人们的影响。这种人没有主见,随风摇摆立场不坚定,特别是恋爱中的男女容易受到周围亲朋好友的影响。
四、择偶的标准
不同的年代择偶的标准不一样。
50年代爱劳模,文革靠工农,70年代海陆空,80年代重知识分子,90年代傍大款。当今呢?
第二章 婚姻的选择:恋爱与爱情
第一节 什么是爱情
一、什么是爱情
英文中:love爱;feeling感情;enjoy喜欢、享受;test试验、尝试;ego自我、本能。从高到低的阶段。这5个单词也表示爱的5个不同阶段。
Love是最高阶段,人们通常用它来表示爱情,ego是最低阶段,其中也包含有爱的意义。性心理学研究认为,有时人的本能可以超过理智,人处在ego状态时的狂热能超过love状态,不能说本能中就没有爱,同样在其他几个阶段中也都包含有爱的因素,说明爱是极其复杂的。
二、爱情包含的要素
1、三要素说
社会心理学家有个爱情三角理论,认为所有的爱情体验都是由激情、亲密和承诺三大要素所构成的。
激情:一种情绪上的着迷,个人外表的和内在的魅力是影响激情的重要因素。
亲密:指的是两个人心理上互相喜欢的感觉,包括对爱人的赞赏、照顾爱人的愿望、自我的展露和内心的沟通。承诺:主要指个人内心或口头对爱的预期,是爱情中最理性的成份。
耶鲁大学社会心理学家斯坦伯格根据激情,亲密和承诺三大要素组成了七种不同类型的爱情:
第一种是喜欢式爱情(Liking):只有亲密,在一起感觉很舒服,但是觉得缺少激情,也不一定愿意厮守终生。没有激情和承诺,如友谊。显然,友谊并不是爱情,喜欢并不等于爱情。不过友谊还是有可能发展成爱情的,尽管有人因为恋爱不成连友谊都丢了。
第二种是迷恋式爱情(Infatuated love):只有激情体验。认为对方有强烈吸引力,除此之外,对对方了解不多,也没有想过将来。只有激情,没有亲密和承诺,如初恋。第一次的恋爱总是充满了激情,却少了成熟与稳重,是一种受到本能牵引和导向的青涩爱情。
第三种是空洞式爱情(Empty love):只有承诺。缺乏亲密和激情,如纯粹的为了结婚的爱情。此类“爱情”看上去丰满,却缺少必要的内容,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第四种是浪漫式爱情(Romantic love):有亲密关系和激情体验,没有承诺。这种“爱情”崇尚过程,不在乎结果。第五种是伴侣式爱情伴侣的爱(Companionate love):有亲密关系和承诺,缺乏激情。跟空洞式“爱情”差不多,没有激情的爱情还能叫爱情吗?这里指的是四平八稳的婚姻,只有权利、义务却没有感觉。
第六种是愚蠢式爱情(Fatuous love):只有激情和承诺,没有亲密关系。没有亲密的激情顶多是生理上的冲动,而没有亲密的承诺不过是空头支票。
第七种是完美式爱情(Consummate love):同时具备三要素,包含激情、承诺和亲密。只有在这一类型中我们才能看到爱情的庐山真面目。
2、四要素说:
(1)对所爱者真诚关心,希望对方能够独立思考和富于创造性(2)两人有同舟共济的责任感(3)彼此尊重、认可
(4)适度的给予与彼此的合作
爱是相互认可,而不是改变对方;爱是相互信任。
三、爱情的涵义
1、不同国家的文字表述: 中文:爱情
英文:love
德语:die Liebe
法语:amour
西班牙语:amor
葡萄牙语:amor
意大利语:amore
俄语:любовь
日语:爱(あい)
韩语:사랑하다
肯尼亚语:nakupenda
2、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感情由三种不同的印象或者情感的结合而发生的:(1)由美貌发生的愉快感觉(2)肉体上的生殖欲望(3)浓厚的好感或善意
3、涵义:
爱情的本质是化学反应,由激素和荷尔蒙所散发出特殊的气味由大脑识别,知其喜好,而产生的一种感觉。有些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比如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有些感情是后天发展的,比如战友情,手足情,爱情,爱国情等。
爱情是一种相互依偎,是付出而不是一种单向索取。
爱情(狭义):男女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是至高至纯至美的美感和情感体验。
爱情(广义):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包括柏拉图式的更为真挚和纯粹的感情,超越了性别、地域、时空。有关系到爱的情感都叫爱情。父子之情,亲友之情,师生之情等。
爱情(法律定义):是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的、纯真的、专一的感情。
爱情(好坏定义):好的爱情是双方以自由为最高赠礼的洒脱,以及绝不滥用这一份自由的珍惜。
综合,简述为男女相爱的感情。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是两性关系发展到高级阶段产生的一种极为复杂的感情形态,包含了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道德的、美学的等诸多内容。
四、爱情的本质特征 爱情=性爱+情爱 的统一体
爱情的双重性:人的自然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的结合。
五、爱情结构图 爱情结构图
第二节 如何保持爱情的活力
一、爱情与婚姻的分离
爱情是两性结合的精神形式;
婚姻则是两性结合的物质形式;
美满的婚姻:精神+物质的合一
自从人类使用爱情一词以来,爱情与婚姻就存在分离。如林黛玉和贾宝玉
二、爱情与婚姻的合一
1、爱情成为婚姻的道德标准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话,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
2、爱情成为婚姻自由的标准
3、爱情成为婚姻稳定的保证
三、爱情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爱之初恋。第二阶段:爱之迷恋。
第三阶段:爱之热恋。
第四阶段:爱之依恋。
四、恋爱应注意的问题
(1)爱是相互认可,而不是改变对方(2)爱是相互信任
五、如何保持爱情的活力
1、和谐的关系需要自己创造,要学会经营,就像生活一样。
2、学会包容。
爱情、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亲密的人际关系,如同挤牙膏
3、重视感情投资 买鸡肉还是玫瑰?
4、婚姻的调试是一门艺术
第三节 大学生恋爱应注意的问题
一、大学生恋爱应注意的问题
1、以学业为重
2、以认真的态度恋爱
3、要有责任感
4、以恋爱促进学习促进成长
二、谈谈你对大学生恋爱的看法和态度
1、高校对大学生恋爱的态度
2、大学生自身对恋爱的看法和态度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的本质
一、婚姻的定义
1、西方国家
婚姻概念如同家庭概念一样,被人弄得混乱不清。婚姻一词的语源意义,东西方各有不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婚姻一词常被人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男女双方结成合法的夫妇关系,用marriage和matrimony(结婚、结合)表示;二是指男女双方结成夫妇关系的行为,用contract of marriage(结婚契约)表示。
2、中国古代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婚姻常被写作“昏姻”或者“昏因”,在语源上它包含三种意思:一是指嫁娶的礼仪;二是指夫妇称谓;三是指姻亲关系。
一是指嫁娶的礼仪: 二是指夫妇称谓: 三是指姻亲关系:
3、现代
现代人多把婚姻理解为男女结合的法律形式。
婚姻的定义:简而言之,即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结合的社会形式。具体而言,婚姻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伦理、风俗或宗教信仰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通常与爱情和性有关系。
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组成的夫妇关系,但是,在某些地区和宗教里面也允许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有的法律也认可同性的婚姻形式。
二、婚姻的本质
人类的婚姻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三、婚姻的社会认定
1、婚姻的道德认定
人类的原始时代,以及世界各地的土著原始部落,对人们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道德裁判予以认可的。人类最初的婚姻规范,即是以各种形式的“乱伦禁忌”和“性禁忌”出现的。
2、婚姻的宗教认定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国家的产生,法律的出现,婚姻开始成为立法的对象。但是,在婚姻立法尚不完备的古代社会,很多婚姻规范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写在宗教经典中,特别是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往往以宗教经典代替国家法典。
3、婚姻的礼制认定
信奉儒家思想的古代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与西欧不同,人们的婚姻不为宗教教义所左右,而为宗法礼制所制约。在礼制中,男女婚姻被视为“礼义之本”“人伦之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个部分。
“婚义”指婚姻的实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包括一些禁忌。“婚仪”指婚姻的形式表现,即结婚的礼仪程序,如从周代开始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的“六礼”,相当于后来婚姻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
(2)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问名之目的有二: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3)纳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4、婚姻的法律认定
法律和道德一样,也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不过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并强制执行。从国家产生开始,婚姻就作为立法的对象。在人类最早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都有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然而,在古代社会,一是因婚姻立法不完备,尚未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二是婚姻受到宗教和伦理的干预,法律的认定并不起主要作用。
中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强调男女结婚必须亲自到政府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成为合法夫妻。2001年,婚姻法修订实施以后,保持了这样的做法。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干预男女的性关系,使其规范化、社会化,成为一种带有一定社会责任,并符合社会利益的社会关系。
四、婚姻形态与婚姻制度
婚姻形态:是婚姻内部自然性要素和社会性要素有机联系的结构模式。
婚姻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婚姻规范体系,既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又受社会制度的决定和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则有不同的婚姻制度。
1、群婚制
群婚是指婚姻的社会责任和权利义务存在于男女所属的社会群体之间,个体隶属群体的婚姻形态。群婚制是原始社会早、中期的婚姻制度。
在母系氏族社会得到充分发展。人们的婚姻关系存在于两个通婚的社会群体之间,个体之间没有夫妻名分,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对子女的责任。群婚的性关系以群体和群体的关系组织起来,而不像个体婚那样,以个体与个体的关系组织起来。群婚中究竟有哪些形态,研究者意见不一。从类别上划分,主要有两种具体形态,即血缘群婚和族外群婚。
(1)血缘群婚
存在于原始人群时期,是群婚的低级形态。是在原始群团内部按辈分划分婚姻规范,严禁上下辈的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就是在血亲杂交中排除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通婚,实行同辈兄弟姐妹成婚的“群内婚”, 因为允许通婚的兄弟姐妹之间有血缘关系,因而称为“血缘群婚”。
最初,摩尔根在夏威夷群岛上发现了波利尼亚人的“马来式亲属制”的亲属制度,当时的夏威夷的婚姻家庭形式是普那路亚式的,但流行的亲属称谓则反映了更早更低级的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基本没有完整的形态了。
夏威夷群岛上的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非洲、澳洲的许多部落、岛屿,这就证明了与这种亲属制相对应的家庭形式具有世界性。
(2)族外群婚
族外群婚是群婚的高级形态。存在于原始母系氏族社会的早、中期。其实,母系氏族是伴随着族外群婚的出现而产生的。他与血缘群婚不同的是,在群体之外按男女所属的氏族划分婚姻范围,严禁氏族内部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实行了这一氏族的男子与那一氏族的女子之间通婚的“族外婚”。排除了直系及其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使得婚姻关系开始从血亲关系中分离出来,这无疑是人类历史的极大进步。
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关系,同一族团内部的同辈男女也禁止相互通婚了。男子只能以其他族团的女子为妻;女子只能以其他族团的男子为夫。也就是说,这一族团的一群男子与那一族团的一群女子互为夫妻。这就是族外群婚。
群婚的典型。即一族团内的女子与另一族团内的一群男子,或一族团内的兄弟与另一族团内的一群女子互相通婚。这些共夫的姐妹或共妻的兄弟之间,互称“普那路亚”(夏威夷语,意为“亲近的同伴”),故又称普那路亚婚。约出现于旧石器时代晚期。是从一族团内排除同胞兄弟姊妹间和旁系兄弟和姊妹间的婚姻关系后,逐步发展而来的。至19世纪,在夏威夷群岛的土著居民中,仍存有这种婚姻制度。
2、个体婚制
是指婚姻的社会责任和权利义务存在男女个体之间的婚姻形态,在个体婚制度下,男女由婚姻而结成夫妻关系,个体之间不仅有了“夫妻“的名分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有了共同组织的家庭,共同生育、养育、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个 体婚萌生于原始母系氏族社会晚期,通行于整个文明时代,有发生、发展、成熟的历史过程。具体有这样几个阶段:
(1)多偶婚
也称为伙婚,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者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制度基础之上的。这里所说的“兄弟”,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关系的更远的姊妹。这种婚姻形式至少存在两种集团:由若干个兄弟和他们的妻子所组成的集团构成一个伙婚群;由若干个姐妹和他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内构成另一个伙婚群。每一个伙婚群,都包括因婚姻产生的子女在内,构成一个伙婚制家庭。它可以指一妻多夫也可以指一夫多妻。开始的多偶婚应是一妻多夫,后来又趋向于一夫多妻,意味着向父系社会的过渡。
伙婚在不同地区和民族中有不同的形式。澳大利亚的级别婚,可能是它的初级形式,夏威夷的普那路亚群婚,可能是它的残余形式,两个氏族之间的走访婚,在中国个民族中都曾经存在过,在世界各大洲的原始民族中也多有发现,可能是它的普遍形式。
(2)对偶婚
对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对偶婚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较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丈夫,主夫妻之间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成对配偶相对稳定的结合演变为常态化的对偶婚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
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我国原始社会的对偶婚制大约确立于仰韶文化晚期。上个世纪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残存的“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在云南西北宁蒗县部美丽的泸沽湖畔,世代居住着这样一群特殊的人。他们过着走婚的生活。这是迄今中国惟一保存有母系氏族社会特征的人群———摩梭人。走婚是摩梭人的一种婚姻模式。
由多偶婚、对偶婚向专偶婚发展的过程,造成女性失去原始社会的优越地位,形成历史性的悲剧,但它是极大的进步和革命,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3)专偶婚
一夫一妻制(monogamy)亦称“单偶婚”、“个体婚”,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由对偶婚发展而来。它是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产生的,建立这种婚姻的目的在于确保所生的子女出自一个父亲,以继承家庭的财产。在远古的时代,一夫一妻制比较固定,不过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而妻子没有这种权利。
封建礼制完善之后,一夫一妻制写进了律法。《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记载,“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目前,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是,在婚姻之外,还存在众多的婚恋问题,如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换妻”、“包二奶”、劈腿、重婚罪等等。
五、婚姻缔结的基础
1、生产力的发展
2、物质条件
3、精神条件(现代社会)
第二节 婚姻的质量
一、影响婚姻质量的因素
婚姻的质量由什么因素决定,是中外很多人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影响婚姻质量的因素很多。
1、国外的研究(1)孩子(2)夫妻长相差异(3)性格(4)社会阶层(5)休闲生活(6)同居(7)初婚
2、中国的研究(根据《中国婚姻质量》研究课题组的研究)(1)年龄(2)家庭结构(3)经济上赡养老人(4)门当户对(5)家务(6)再婚机会
3、澳大利亚的研究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研究人员2001年至2007年跟踪调查近2500对已婚夫妇或未婚同居情侣,分析出影响双方关系能否长久的一些因素。
(1)因素之一是双方年龄差距。研究显示,如果丈夫比妻子年龄大9岁或更多,这对夫妇离婚几率比其他人高一倍。(2)因素之二是孩子。受调查者中,未婚生子或在前一次婚姻中有孩子的夫妇离婚率为20%,而婚后生子夫妇离婚率为9%。(3)因素之三是经济状况。如果经济状况不佳或男方失业,有16%的伴侣最终分手。而经济情况较好者中只有9%的人分手。
(4)父母婚姻情况、伴侣是否吸烟等因素也对婚姻能否持续下去产生影响。
研究人员指出,婚后生子数量、孩子年龄、妻子工作情况以及双方工龄等因素对婚姻是否长久没有显著影响。
二、婚姻质量的测量 如何测量婚姻的质量呢?
美国社会学家汉密尔顿于 1929 年开了测量婚姻质量的先河,西方学者在此基础上创造了很多的婚姻质量的度量方法.形成了以下特点:①先分别进行主客观的婚姻质测量,然后实施主客观综合测量,偏重于客观指标;②使用的指标数日不一,多的达280多条,少的则只有一项;③大部分都作了可信度的准确性的检验;④资料来源于被调查者的回答。
尽管如此,由于对婚姻质量尚末有一个明确而科学的界定,对于如何评判婚姻质景的标准也依然不一。
1、主观的观点:
婚姻质量的衡量标准应是主现的,因为婚姻质量主要表示已婚者对自己婚姻的感性认识和体会,测量婚姻质量主要靠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感受来衡星,应以当事人的自我感受为准,比如他们对夫妻关系的评价、婚姻幸福感等,任何其他标准都不能代替主观感受。
2、客观的观点:
婚姻质量是夫妻关系的结构性特征或这种特征的统计表现,测量标准不能只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来决定,而应该是客观的指标来衡量,若只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来决定,既不科学.亦可能找不到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对婚姻质量的外延和内涵尚未明确、标准尚未统一的前提下,测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测最的准确度和可信度。
3、主客观综合法:
婚姻质量被看作是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闲暇生活、性生活以及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从这一思路 出发,个人的主观感受是主要标准,并辅以夫妻调适方法和结果的客观描述。中国的婚姻质量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大部分分析缺少必要的理论前提和分析框架,但绝大多数研究者主张测量标准主客观兼顾。
天津社会科学院的潘允康教授:(1)主客观综合法:(2)评判婚姻质量的标准也是变化的: 徐安琪的主客观综合法: 婚姻质量是一个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概念,测量标准既要有个人的评判尺度和感知偏好,也要有既定的社会标准。在她主持的《中国婚姻质量》研究课题中,运用了“因素分析法”,将三十多个具体指标合成“夫妻关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性生活质量”、“双方内聚力”、“婚姻生活情趣”和“夫妻调适结果”等六个侧面,通过对上海、广东、哈尔滨和甘肃等四个地区3200对夫妻进行人户访谈,经过极其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婚姻总体上处于“高稳定、中质量”的水平,其中22%的夫妻属于低质量,75%的婚姻达到中等水平,只有3%的婚姻是完美的。
三、婚姻的艺术
1、充分的心理准备
结婚后不久,有一时期,夫妻双方心理变化比较大,双方的情结波动也比较大。调查表明婚前对婚后生活的期望值越高,婚后的现实生活带给他们的失望越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好奇心消失了。
(2)家庭生活的复杂分散了夫妻的注意力。
(3)婚前双方的认识停留在表面上,婚后的认识就会逐步深入认识到对方的本质。(4)夫妻间个性发展受到彼此制约而发生冲突。
2、角色的适应
传统体力时代“男主外女主内”是夫妻互补模式,现代智能时代“职业女性”、“围裙丈夫”更多地作为一种城市行为在家庭中扩展。
(1)性格不同夫妻的相处 性格迥异的夫妻的相处: 第一:尊重对方,杨长避短。第二:尝试着颠倒角色。
第三:找到对方使你感到最烦恼的地方,有益于双方增进了解,不要全面否定对方,而要用商量的口气让对方了解你的感受。
(2)兴趣不同夫妻的相处
第一:做到互相尊重对方的兴趣爱好,不过分限制、干涉对方。第二:相互适应,弹性原则。
3、爱的艺术
(1)夫妻人际关系的艺术
第一:掌握人际关系交往的一般原则,要有爱心和真心 第二:深刻认识夫妻扮演的不同社会角色,多换位思考 第三:相互尊重彼此,不过多干涉对方的兴趣爱好。(2)相互吸引的艺术
第一:男女双方都要保持温柔的美德 第二:善于倾听 第三:讲究仪表美
第四:给对方一点自己的自由空间(3)沟通的艺术
行动往往比讲话声音更大。重要的,就强调;不重要的,就忽略 尽可能表达好的沟通,杜绝对立性的甚至贬损人的反应 沟通时要清楚具体,对你的决定要解释原因.在造成问题时要把你的这部分责任说清楚言辞要切合实际,合理而不夸张,尤其是当双方互相批评时不要想当然地猜度对方的心思,应以语言表达来验证你的每一个假设,接受每一件事都可以有多方面的看法。
(4)相爱的艺术 真正的爱情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对所爱者真诚关心.希望对方能够独立思考和富于创造性; 二是两人有同舟共济的责任感; 三是彼此尊重、认可; 四是适度的给予彼此合作 真正相爱的人应该做到:
一爱是相互认可,而不是改变对方; 二爱是相互信任; 三爱要包容和忍让;
四善于经营爱情,经营生活; 五注重婚姻关系的调适。
第四章 家庭和家庭结构
第一节 家庭是什么
一、家庭的界定
关于家庭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
1、中国古代对“家庭”的解释
中国古代辞书《说文解字》对“家”的解释是“凥也,从宀”。凥:古同“居”。宀:象形,取房屋屋顶及其两侧墙壁之象。本意为房屋。但经演变而得的“宀”,现多不单用,而是作为偏旁使用。
《康熙字典》所录《说文》对“家”的解释为:“豕(shǐ)居之圈曰家,故从宀从豕,后人借为室家之意。”而“庭”则指“厅堂”,为“正房前的空地”。这里都是从居住的角度解释“家”。
2、古代西方对家庭的解释
在古代西方,“家庭”一词甚至包含了“奴隶”的意思。在古罗马,familia(家庭)一词是从拉丁文Famulus(意为“仆人”)派生来的,指的是生活在同一屋顶下的全体奴隶和仆人,后来又指malson,一方面是主人,另一方面是在主人统治之下的妻子、儿女及仆人,表示为父权统治和支配的包括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在内的一个群体或组织。
近代英语中,家庭(family)包含如下含义:(1)指同居或者不同居的父母子女;(2)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的所有子女:
(3)指由父母子女、伯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姊妹等构成的近亲团体;(4)指同一祖先的全体子孙;
(5)指雇有佣人的户。在西方,家庭概念的内涵较宽,且与家族不分,都用一个词。
3、近代学者对家庭的解释 大体可以分成两个派别:一派注重家庭的生物学属性;另一派则强调家庭的社会属性。
克罗德•列维—斯特劳斯将这两派归纳为“纵向派”和“横向派”,前者认为家庭是建立在生物及心理基础之上的,代际关系是根本性的;后者认为家庭是受某些社会方面的限制的,把婚姻网看作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础。
4、中国现代对家庭的定义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家庭的界定是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的,这其中包含着人们如何思考家庭、如何来理解家庭以及他们的日常生活。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第一,家庭也可以是以法律领养关系为基础的共同生活体;
第二,共同生活、具有密切的经济交往、情感交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必要关系;
第三,“家”与“户”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户是以共同居住为标志的群体,“家”则是主要以婚姻、血缘关系为标志的群体;
第四,有婚姻关系但无血缘延续的自愿不育夫妇和有血缘关系但无婚姻形式的未婚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共同生活群体也应列入家庭的范畴;
第五,某些个别和例外事例并不影响对家庭的普遍和一般含义的表述。
二、有关家庭的其他定义
1、家庭是一种满足某种功能的结构.有人宣称家庭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他们认为家庭之所以被发现存在于每一个人类社会之中是因为它履行着某一项维系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如繁衍后代,组织生产和生活、抚育和教育子女等。
2、家庭是一种专制性的社会建构
三、家庭的本质
(一)家庭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
1、家庭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被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成为婚姻关系。
2、连接家庭成员的纽带一般是婚姻和血缘,血缘关系既是自然关系也是社会关系。
家庭是婚姻关系的产物,血缘关系从婚姻关系而来,对家庭的存在与维系起着加固的作用。(二)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
作为人类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并不是从来就有、一成不变的,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中最具普遍性的一种社会制度和文化现象。家庭的职能、性质、形式和结构都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反之,又对一定生产方式的发展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家庭有不同的形态,各种形态总是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如果说人类依次经历过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三个时代,那么血婚、伙婚等群婚制家庭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而偶婚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一夫一妻制家庭则出现在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交替时期,它的产生是文明时代来到的标志之一。
1、西方:
英语:family一词含义: 1.同住或不同住的父母子女; 2.一个人或一对夫妇的所有子女;
3.由父母子女、伯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等构成的近亲团体; 4.同一祖先的全体子女; 5.雇有佣人的户。
2、中国 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家”、“室”、“房”、“户”、“家族”有区别。
一般来说,“家庭”比较侧重于家庭成员的组成,指具有实际功能的确切的生活单位,相当于英文中的“family”。“家”(或“室”)则侧重于居住地和居住场所,相当于英语中的“home”。
“家族”通常是指同宗而非同居共财的血亲群体,常常涉及范围较大的继嗣(si)群、系谱(xipu)关系。
“房”与“家族”相联系,一般是指建立在系谱关系上的成员资格,是儿子家庭相对于父亲家庭的身份。所以“房”也是父子关系的规定,它是中国文化中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家庭文化模式的反映。
“户”(household)指居住在同一单元房屋的人们,更多的是户口登记上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家”与“户”相互联系,大多数情况是“一家”即“一户”。但也有“一家分几户”和“一户分几家”以及人户分离的空挂户现象。
(三)家庭是一种最典型的初级群体
1、家庭是社会自然产物。
2、成员关系带有感情色彩。
3、家庭有一定的群体规范。
4、家庭具有持续、稳定性。(四)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 家庭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普遍性。②相对稳定性
③复合性。
四、家庭生命周期.定义:家庭生命周期是指一个家庭从建立到消失的过程。一般地,一个家庭依次经历以下周期: 形成期(从结婚到第一个孩子出生)
扩展期(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稳定期(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收缩期(从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空巢期(从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配偶一方死亡)解体期(从配偶一方死亡到配偶另一方死亡)。
第二节 家庭结构
一、家庭结构的含义
(一)家庭结构的误区
1、把家庭结构单纯理解为家庭成员的组合方式,用家庭人口的数量来表示。家庭结构不能等同于家庭规模
2、把家庭结构理解为家庭的内部构造,即内部包含多少夫妻对数、代际层次数。
(二)家庭结构的含义:
家庭结构是家庭的构成,但不是指家庭的经济、职业、文化的构成,而是特指家庭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于家庭成员的不同配合和组织的关系而形成的联系模式。
它表现为三个: 第一,家庭由多少成员组成; 第二,家庭由哪些成员组成;
第三,家庭成员按照哪种关系模式组织起来。
二、家庭结构的分类(一)按家庭的规模划分
1、大家庭:是指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的家庭
2、小家庭:是人口数一般在4人和4人以下的家庭
3、单身家庭:可以看作是变异家庭的一种,指只有一个人的家庭,如鳏夫独居、寡妇独居、离婚独居、孤儿或独身者的家庭。
(二)按家庭成员配偶的人数和对数划分: ①多夫多妻制家庭 ②一夫多妻制家庭 ③一妻多夫制家庭 ④一夫一妻制家庭(三)按家庭传袭规则划分:
1、母系家庭
2、父系家庭
3、平系家庭
4、双系家庭
(四)按参与和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力划分: ①父权家庭; ②母权家庭; ③平权家庭; ④舅权家庭。
(五)按家庭成员居住地划分: ①从妻居家庭 ②从夫居家庭 ③单居制家庭
(六)按家庭的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划分:
1、核心家庭
2、主干家庭
3、联合家庭
4、变异家庭
1、核心家庭:
即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生活在一起而组成的家庭。家庭规模小,关系简单,只有一个核心,是最稳定的一种家庭结构。
2、主干家庭:
又称直系家庭或扩大的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与父母和未婚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两代或两代以上夫妻组成,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且中间无断代的家庭)。
3、联合家庭:
即家庭中任何一代含有两代以上夫妻的家庭,如父母和两对或两对以上已婚子女及其孩子组成的家庭,或是兄弟姐妹婚后不分家的家庭。
4、其他家庭:
即不符合通常所理解的家庭概念的生活组织形式。(1)夫妻家庭:指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包括夫妻自愿不育的丁克家庭、生育有子女但子女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空巢家庭以及尚未生育的未育夫妻家庭。
(2)扩大家庭:指一个核心家庭加入非直系的未婚亲属(如夫妻一方的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3)隔代家庭指由祖父母与孙代组成的家庭。
(4)单亲家庭指由父母中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组成的家庭。(5)同性恋家庭指两个同性基于性关系组成的家庭。
(6)未婚同居家庭指没有履行法定结婚手续而存在性关系的两个异性组成的家庭。
(7)单身家庭指只有一个人的单身家庭,包括终身不娶或不嫁的独身主义者与丧偶或离异后单独生活者等等。家庭微观结构图
思考:
1、一对已婚夫妻和他们两个未婚的孩子一起生活,是什么类型的家庭结构?
2、这个家庭是什么结构?父母、已婚的哥嫂、已婚的弟媳组成的家庭。
3、这个家庭是什么结构?父母、已婚的哥嫂、未婚的妹妹和弟弟组成的家庭。
4、这个家庭是什么结构?已婚的哥嫂及其子女、未婚的妹妹组成的家庭。
二、家庭结构的变迁(一)西方家庭结构的变迁
1、核心家庭与工业化
(1)关于核心家庭的争论:两种观点。①核心化是工业化和都市化固有的产物 ②核心家庭不是工业化的直接结果。
第一,核心化家庭在工业和都市化以前就已存在,并在某些社会中流行,而不像人们曲解的那样是工业化的后果。第二,在工业化和都市化流行的地方依然能找到扩大的家庭结构。
在一些较高阶层和较富有的家庭中仍然流行着家庭亲属网络,并在权力、金钱、地位的相互支持和辅助、利益的交换和互相服务以及行为控制、情感联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核心家庭是否正在成为社会和文化的典型?
(2)家庭的核心化成为趋势
尽管有许多社会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一个可见的社会事实是:核心家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占主流的家庭结构形式,并且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家庭的核心化成为趋势。
2、单亲家庭和婚姻稳定性
西方的婚姻模式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使家庭组成或解体的途径变得更加复杂,促成了家庭生活的新模式。(1)人们的初婚年龄延长,甚至不婚。
在美国,每千人的结婚人次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1946年达到16.4人次的最高峰,而在整个1970和1980年,全部人口的结婚率在10.6‰和9.79‰之间波动。
(2)初婚的平均年龄不断提高。
在美国,到1991年,男子达到26.3岁,女子达到24.1岁,而1956年时的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子22.5岁和女子20.1岁。
(3)未婚先育
在美国,1987年每四个婴儿中,即有一个是由未婚母亲所生,1980—1987年未婚母亲所生婴儿数,同期结婚母亲所生孩子数则下降32%。战后联邦德国,一是婚龄期的男女初婚人数在1950年后持续下降;二是婚龄推迟,24岁以后结婚的男女都 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非婚同居更呈与日俱增之势,因而造成非婚生子女大量增加。
(4)在结婚发生“紧缺”的同时,现存的婚姻关系不牢固,离婚率高。
根据1990年《联合国人口年鉴》记载,英国的离婚率为5.72‰;加拿大为6.109‰;美国为9.4‰。非婚生子女激增、比重上升和跳跃上升的离婚趋势的最直接后果,是单亲家庭增多。
3、家庭模式和生活选择的多元化(1)单身族
在结婚推迟、初婚年龄中位数提高的同时,单身人口队伍不断扩大。1988年美国的成年单身者达6 600万人(其中独居老人870万人),占成年人总数的37%,而1970年该类人口只有3 800万(其中500余万名独居老人),占成年人口数的28%。
中国:
让孤单的我们,一起来狂欢!”这是清华大学校园BBS上为11月11日“光棍节”特别推出“聚会通告”中的口号。因为这个特别的日子的4个数字都是“1”,所以被年轻“单身族”戏称为“光棍节”。网络调查结果显示了同样的社会心态,在被问及单身者越来越多的原因时,40%的受访者认为是因为年轻人自我意识增强,对另一半要求更高;20%的网民认为是因为社会环境变宽松了,“打光棍”面临的舆论压力相对减轻。
对“剩男”、“剩女”,甚至更为着急的“剩客”亲人来说,网络征婚早就不是稀罕事。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内地正在经历新一轮“单身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适婚青年单身率已突破30%。民间还拿“剩客”们开起了玩笑:27到28岁的叫“剩斗士”,这些人还有勇气继续为寻找伴侣而奋斗;29到30岁的叫“必剩客”,此时属于他们的机会已不多;31到35岁的叫“斗战剩佛”,超过35岁的就被尊为“齐天大剩”了。
(2)非婚同居
据联邦德国青年家庭妇女卫生部公布的数字,在1972—1982年间,估计约有100万至250万的男女性人口过着同居生活。同时,同居生活不仅仅出现在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口中,而且扩展到各种层次的人群中。在美国,同居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口中。而根据1989年的一份资料统计,大专毕业生的婚前同居比例也不低,约占25%。据美联社统计,过去20多年,美国人的离婚率持续走低,目前已跌至1970年以来的最低点。美国人离婚率走低的背后,有诸多社会因素。“如今,许多年轻人就出生在上世纪70年代家庭剧变时期,他们看到了父母的离婚,现在,他们宁愿同居也不随意弄脏圣洁的婚姻地毯。”
中国:
2002年的“全国家庭道德状况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我国被一定程度上接受。61﹪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试婚,城乡居民对于试婚的态度大体接近。进一步分析,在总体否定试婚的情况下,教育水平较高者对试婚更能持宽容或接受态度。70﹪的调查对象否定非婚同居,但有不少比例的人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别人就不应该干涉”,持这种态度的在城市达到20.1﹪,在农村也达到18.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说,1980年代,她在北京做过调查,有婚前性行为的不过15%,而现在有这一行为的已经达到70%-80%。
有一个关于中国青年大学生恋爱观演变的“顺口溜”说:“五十年代前后走,六十年代并肩走,七十年代手拉手,八十年代头碰头(接吻),九十年代相互搂,新的时代床上 走(同居)。”这形象地描绘了不同时期大学生恋人之间性观念的嬗变和性道德的不断弱化趋势。
你如何看待大学生的非婚同居现象?
(3)理智分居。
英国的爱德华王子与索菲亚王妃早在婚前就已为自己的婚姻生活制定下“分居”章程。作为两个有各自事业、各自生活圈 子、又思想成熟的现代人,双方一致赞同周一至周四仍维持原来的生活状态,各回各家互不干涉,给自己也给对方多一些空间,而周五到周日则尽情相聚,共享二人世界。从亲密的同居到理智的分居,夫妇双方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心理上,一方被另一方依附的可能都会降低,个人的独立性得到充分展现。这种独立主要表现在:思想独立;空间独立;经济独立;社交独立。在日本,据大阪的一个婚姻介绍所统计,90%以上的日本单身妇女希望结婚,但其中30%的人不愿与未来的丈夫住在一起。
中国:
丈夫有自己的房子,林琳就住在单位分的一居室里,各自独立的住所都是依个人的喜好设计和布置的。周一到周四,两人仍维持原来的生活状态,各回各家互不干涉,给自己也给对方更多的空间,到了周末,林琳可能会带着一堆好吃的东西来到丈夫的住处给他打理一下房间,丈夫也可能会陪伴在她的小斗室里。偶尔两人还会手牵手去逛街、看电影,要么就索性懒在家里什么也不干。这种周末夫妻的生活方式让林琳非常满足,因为两个家都那么温馨舒适,这就是她梦想中的婚姻,有自己独立的空间、思维和生活,两个人亲密又有距离,相知却又相对独立。为此,林琳的朋友都非常羡慕她。林琳说,有的夫妻分居是要闹离婚,而我们分居是为了让婚姻更长久。
据一项调查显示,人们对周末夫妻这种新婚姻方式的接受度正在逐渐提高。认为偶可一试、非常有趣的占32%;认为益处良多,很好的占24%;认为弊多利少的占12%。从亲密的同居到理智的分居,许多实施分居的夫妻发现了分开的种种优势,对婚姻关系有了更切身的体会,这表明人们正在重新审视传统婚姻关系,想为自己的爱情找一个理想的空间。
(4)同性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同性恋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许多同性恋者公开组成家庭共同生活。2000年12月19日,荷兰国会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平权法案。根据这项立法,同性恋婚姻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异性婚姻没有分别,不再受到任何的歧视。从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允许同性恋婚姻的法律。
中国:
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介绍,他于2001年对全国大学本科生性观念与性行为状况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调查。调查显示,有6%左右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首次发生了同性之间的性接触。调查中,有同性恋心理倾向和同性接触的男生和女生一样多。这个比例跟其他国家比并不高。金赛调查有过男男性接触的,在男性白人里占到37%。尤其是在单性环境里,作为异性对象的替代出现,比如监狱、军队、修道院、男生宿舍等。
今年两会期间,李银河又做了一件让许多人十分意外的事情,她委托朋友向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提案的内容是要在我国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后,各方面反响强烈,大呼支持者有之,严厉反对者有之,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这样的提案在中国的确有些超前。
(5)网络情缘
网络时代的到来,拓宽了交友的渠道,通过网际清谈(IRC)也能结识恋爱对象。旧金山一家颇受欢迎的婚介网站()专家翠西—麦克德莫特(TrishMcDermot)介绍说:“这就好比你进入了一个足球场,那儿有的是单身人土供你选择。”“在网上遭遇异性的确是特有的会面方式,在见面之前他们已在网上对对方的个人资质、智慧、幽默感有所了解,而不仅仅是建立在身高、头发颜色这些外在因素上,这些东西并不能帮助你找到共度艰难时世的伙伴。”虽然有不少人对网上谱写恋曲的现实性抱有怀疑态度,但它至少说明了感情的事最自然,即使是在电子空间里,也具有强烈的震撼力,网婚的出现是个明证:访问者只要注册成为该社区的社员,就可以像现实生活中一样与“心爱的人”恋爱,直至“结婚”。要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也可以“离婚”,然后,再结再离。
(二)中国家庭的结构变迁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变迁,传统的中国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都在发生变化。
1、户均人数下降。
从20世纪初到40年代末,据官方统计的平均户规模大致保持在5.17—5.38人左右。新中国成立以来,家庭平均户规模经历了一个小——大——小的发展过程。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家庭户的迅速增加(分居另过,立户为主),导致家庭人口规模下降,1953年户均人口数为4.33人,与1947年相比下降了19.07%。随后逐年增多,除去“大跃进”这段特殊时期,家庭人口规模的扩大态势一直保持到70年代,1974年户均人口发展到了4.78人。
2、家庭结构日趋简单。
核心家庭确已成为主流家庭模式,20世纪50年代核心家庭占各类家庭总数的比重为50%,70年代上升为58%,1987年又升至71.34%。
3、家庭类型多样化。
(1)“联合国”式的家庭增多。
在1978年前后,中国大陆地区的跨国婚姻完全是凭领导的开明来解决的,数量很少,1979年涉外及港澳台结婚数仅为8 460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择偶的范围相应扩大,大陆地区跨国婚姻发展速度飞快。1982年上升为14 193对,1990年为23 762对,1997年已达50 733对。通婚圈已扩大到世界,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在台湾地区,到2002年底止,来自越南、泰国、缅甸等地的外籍新娘约有10万人,大陆新娘有17万多人。2002年台湾登记结婚的新娘,74%是本地的,26%来自岛外。一般而言,这些“联合国”式的家庭具有以下特点:①通婚范围以亚洲为中心向欧洲扩展;②通婚方式外嫁多娶进少;③通婚目的由功利型向感情型过渡;④通婚年龄差距渐小。
(2)丁克家庭有所上升。
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当时夫妻家庭仅占全国总产数的4.78%,1990年的人口普查中,一对夫妇户占6.5%,以上海方例,1979—1989年期间结婚的113万对夫妻中大约有16万对夫妇没有生育孩子,占结婚数的14.3%。减去其中一些再婚不生育和由于生理原因不能生育的人数,具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的夫妇占全市家庭夫妇总数的3%,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样的夫妇人数有增无减。2002年的上海家庭状况调查中,丁克家庭已占到上海家庭总数的12.4%。
(3)空巢家庭逐步增多。
社会老龄化和家庭规模的缩小,以及独门独户的居住方式导致了“空巢家庭”的大量增加。据1992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对全国12个省市的一份调查,老人中一代户的比例,城市达到41%,农村达到43%,子女与老人分居的倾向加大,老年夫妇家庭增加,空巢家庭愈来愈多已是不争的事实。
(4)周末夫妻的出现。
据报道上海目前流行“周末夫妻”,平时算是朋友,周末做夫妻,崇尚者大都是30岁上下已婚的青年男女,他们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有较理想的职业,他们认为,选择分居不仅符合当今时代的工作生活节奏,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婚后可能出现的危机态势,做到爱情、婚姻、家庭、事业四者兼顾。这是当代青年人力图对婚姻“围城”一种小小的突破性尝试。
4、初婚初育年龄在推迟。
从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动员大会上获悉: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12年来,新型婚育观念深入人心。日前发布的该活动第三阶段(2006年—2010年)37个示范市工作评估报告显示,除个别地方外,示范市男性和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24岁和22岁以上,女性平均初育年龄超过23岁。
5、离婚率逐步上升。
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中国的离婚率是5%,而20年前是0.7%。目前,中国五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甚至有人统计,现在全国综合平均离婚率为30%左右!随着现代人婚恋观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化,人口的流动性增强等多种因素的变化,中国的离婚率在逐步提高。
第三节 家庭功能
一、家庭功能的含义
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即家庭对于人类的功用和效能。
二、家庭功能的分类 Zimmerman把家庭的功能概括为:①群体成员之间的抚养和照顾;②通过生殖和收养增加新成员;③儿童的社会化;④对成员的社会控制;⑤对食品和劳务的生产、分配和消费;⑥通过爱来维护的道德和动机。
九类:
(一)经济功能
家庭的经济功能包括家庭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它是家庭的功能的物质基础,用于满足人们基本生存的需要。
(二)生育功能
(三)性生活功能(四)抚养和赡养功能:
1、父母对子女有生活上提供供养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也相互供养、给予生活援助的关系。子女对父母也有养老的责任,这是代际之间的相互抚育和照应。
2、家庭养老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三个方面。(五)教育和社会化功能
1、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儿童的社会化。
一般而言,儿童的初级社会化是在家庭及其邻里环境中完成的,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
2、家庭成员相互教育以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
文化反哺:父母从子女那里学习新的知识。如学习网络知识、外语、流行音乐等等。
(六)感情交流功能
“家庭是心灵的港湾”。感情交流和结合是人的心理需求之一。感情交流是家庭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
(七)休息和娱乐功能
家庭娱乐对于儿童来说尤为重要,儿童在家庭游戏中获得知识。对于成年人来说,家庭娱乐可以调剂生活,增加乐趣。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劳动时间缩短,自由时间增多,人们可以把大部分闲暇时间用于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家庭中的闲暇生活具有了更新的内容和要求。如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休闲娱乐业的盛行等。
(八)宗教功能
家庭原本也是传承宗教信仰、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的生活联系,宗教信仰会相互影响并潜移默化,家庭成员经常持同样的宗教信仰,家庭就是一个宗教场所和单位。
(九)政治功能
家庭中家长的权力与他对家庭成员的经济行为、生活选择的掌握和操纵,使家庭成为一个小型政府。如家庭的“财政部长”、“决策者”等。
三、影响家庭功能的因素分析
影响家庭功能的因素很多,有社会因素,也有家庭内部的因素。
(一)社会因素:
1、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影响家庭整体变迁的决定因素
2、社会制度影响个人阶层地位的获得
3、社会规范影响家庭功能的发挥
4、文化制度和价值观影响家庭各种功能的发挥程度
(二)家庭内部的因素:
家庭类型结构、家庭关系与家庭功能是相互作用的。
四、家庭功能的变迁
(一)现代社会中家庭功能的丧失和转移
1、威望、权利、地位从以家庭为中心转向以个人为中心。
2、家庭的经济功能已经广泛地进入工厂、商店和银行,即家庭经济功能中的生产、分配、交换职能已为社会化统筹所替代,家庭在经济上已变成其成员共同生活的消费单位。
3、教师代替家长对孩子实行基本的教育。
4、社会保险、国家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失业补贴和其他各种社会立法,取代了家庭中传统的保护功能。
5、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也已部分转给社会。
6、公共娱乐场所增加,娱乐内容丰富,家庭不再是休闲场所。
7、专职的教父、教士或牧师承担起满足宗教需要的功能。宗教在更多的意义上成为一种社团活动,而不是家庭活动。
8、性观念的变化,使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增加。
9、家庭的生育功能越来越萎缩。(二)家庭功能由家庭走向社会
1、生育功能逐步退化 A.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推迟 B.生育子女数量减少 C.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2、生产功能从丧失到恢复
3、消费功能由平均到多元(1)家庭消费水平不断提高(2)家庭消费结构不断变化(3)家庭消费趋向民主化
(4)家庭消费范围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4、赡养功能弱化
传统的赡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有“淡化”趋势。年轻一代经济独立,核心家庭生活方式代际纠纷等,使得老年人独居的越来越多。
5、教育功能分化
现代中国家庭家教喜忧参半:喜者观念在进步、方法手段在进步。忧者传统家教束缚和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溺爱。
6、政治和宗教功能不断削弱
在当代家庭中,宗教活动已从家庭转向社会,家庭的宗教功能日趋削弱,政治功能也越来越淡化。
7、感情交流与娱乐功能日趋强烈
第五章 家庭人际关系
第一节 对家庭人际关系的认识
一、什么是家庭人际关系:
它是家庭成员依自身角色在共同生活中彼此直接的、面对面的交往关系,俗称家庭关系; 反映了家庭成员相互联系的紧密或松散、稳固或破裂的程度。
二、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
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为根据,表现了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家庭关系以婚姻为起点,以血缘为纽带。2.家庭关系表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特殊的互动。家庭成员特殊的交往方式特殊的互动是家庭关系特殊性的动态表现。3.家庭关系以代际为层次。
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十分明显的区别:就是它的代际性和层次性。所谓代际关系是指家庭中不同代(不同辈分人)之间的交往。4.家庭关系最为久远、最为普遍。
马克思恩格斯把家庭关系说成是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一种关系。起初是惟一的社会关系。5.家庭关系最深刻、最密切。
家庭成员之间全面的合作与互动使他们之间不仅有血缘姻缘关系,经济上相互利益关系,事业上志同道合关系,政治上的相互利害关系,日常生活中频繁交往和共处关系,还有情感上的深刻联系。
6.家庭关系的社会控制较多、规范化程度较高。
和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相比,家庭关系受社会的控制较多、规范化程度较高。社会控制家庭关系的手段是多种的,主要有法律、道德、习俗、宗教和舆论等。
三、家庭关系影响因素的多元性、复杂性 影响家庭关系的因素包含哪些?
家庭关系既非孤立也非永恒,它受着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也受家庭内部诸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对家庭关系起着积极作用,也可能起着消极作用。
(一)内部因素
1、家庭人口数家庭规模越大,家庭关系数量就会越多,家庭关系就可能越复杂。
美国家庭问题专家沙波特发明了家庭互动定律公式,用来表明家庭关系的次数和家庭人口数量之间的关系数。家庭人口数家庭互动定律公式为:N=(X-X)/2 其中N为家庭关系数,X为家庭人口数。
2、家庭代际层次。
家庭中代际层次越少,关系越简单;反之,代际层次越多,关系越复杂。
3、已婚夫妇对数
家庭中的一对夫妇能够形成一个 “中心”,夫妇之间有“向心力”。每增加一对夫妇,比如说儿子娶了媳妇,就会增加一个 “中心”,在出现 “中心”的向心力的同时,会出现两个中心的“离心力”,多对夫妇多个“中心”,离心力增大,势必引起家庭关系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稳定。
4、家庭结构类型的异同。家庭结构类型也会影响家庭关系。
一个家庭的人数多少涉及家庭关系的次数,次数越多关系越复杂,次数相等的家庭,由于模式不同,相互间扮演的角色不同,关系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
5、家庭成员间的区位距离
家庭成员间的区位距离大,交往和沟通的频率低、次数少,相互关系就较为疏远。相反,家庭成员间的区位距离近,交互频繁,既有助于成员间情感的密切和关系深厚,也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
6、家庭中的血亲和姻亲
不同社会血亲和姻亲的位置不同,重要性也不同。传统社会重血亲,重亲子关系,现代社会则重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重心由纵向转为横向。
7、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道德、文化和修养等因素
家庭关系不仅是生理关系,还有心理、思想、道德、情操、爱好、性格、文化、修养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对家庭责任和义
2务的承担等。
(二)外部因素
1、社会生产方式。
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不同的家庭关系与之适应。
2、社会规范。
法律制度对家庭关系有一种约束力。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子女的责任义务必须体现在家庭互动之中,家庭关系不能违背法律的原则。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也对家庭关系的维系起着示范和警世作用,其影响有时甚至会超过其他因素。
3、宗教。
宗教对家庭关系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和约束力。如宗教教义对婚姻的阐释和对离婚的规定、限制,便对信徒的夫妻关系产生约束力和约束作用
四、封建社会中国家庭关系的特点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对中国的家庭和家庭关系影响很深,要认识今天中国的家庭关系,不能不对封建社会家庭关系先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封建的中国家庭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1、家庭中亲属种类多
西方家庭大多只包括父母、子女两代人。
中国的封建家庭却不是如此简单。从纵的方面,家庭中可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子、孙、曾孙等直系亲属;横的方面,家庭中则有兄弟、姐妹、妯娌、堂兄弟、堂姐妹,以及伯叔父母、姑母、祖姑母、侄子女等旁系亲属。
2、大家庭之外还有家族和宗族
说我国社会有几十种亲属称谓,并不是说每一个具体家庭中都有那么多种亲属。
一般家庭通常仅有直系两代、三代亲属,或仅有直系两代及旁系兄弟妯娌等亲属。之所以家庭中有那么多亲属称谓,是因为在家庭之外还有家族和宗族。
3、家族大、关系复杂、却有章可循。
其一,父权制,全家权力集中于家长,子女须服从尊长,毫无自由。其二,父系承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其三,嫡庶长幼有序,嫡长继承,兄弟不平等。
其四,重视亲族关系,凡宗族戚党之人,皆休戚与共的分子。其五,尊重 “孝”、“悌”,崇拜祖先。
4、纵向家庭关系。
和横向夫妻关系相比,更重视纵向亲子关系、代际关系、上下关系,上要孝敬父母,下要养育子女,以传宗接代为本。我国封建的家庭和家族关系的这些特点,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现在的家庭和家庭关系。
五、纵向式的中国家庭关系及转移
1、从家庭三角结构处看家庭关系的重心。
家庭关系的重心与核心在于由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构成家庭中的基本三角,其他家庭关系是这一三角关系的扩展与延伸
2、两代人的相互 “背叛”。
中国家庭重视亲子关系,重视纵向关系的传统,表现在庭结构和模式上是大家庭和 “世代同堂”。即子女婚后仍然父母不分家,生活在一起,组成世代同堂的大家庭。
如今,两代人不思团聚,而想分离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就发现了这种变化,而变化首先是从青年人开始的。青年人:婚后与父母分开,单独生活。
老年人:享受老年的清闲,不希望子女“啃老骨头”、“揩老骨头的油”
第二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含义
夫妻关系是男女基于合法婚姻所结成的配偶关系,是其他家庭人际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家庭中,是其他家庭人际关系所环绕的轴心。
二、夫妻关系的复杂系统
1、性别关系
夫妻间的性别关系是指两性在家庭领域的角色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中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在所有社会中,家庭内部都会存在一系列普遍适用于丈夫、妻子性别角色分工的规则。1)性别分层2)劳动分工
2、夫妻财产关系
法律认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三个内容:
(1)夫妻财产制,即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和管理制度;(2)夫妻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3)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①统一财产制
以夫妻一体主义为理论依据,认为夫妻婚后财产应互为吸收,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和财产为丈夫所吸收。按照此种财产制,妻子婚前与婚后的所得财产,完全归丈夫所有,由丈夫统一占有、支配和管理,妻子只保留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这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是夫权制的产物,表现夫妻不平等。始于初期罗马法,流行于古代社会,近世极少采用。
②联合财产制
与统一财产制形式不同,本质相同。夫妻婚后,一方面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面又必须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原有财产有使用权、收益权等,甚至可不经妻子同意,进行管理上的处置。是形式上承认夫妻财产的独立性,实际上用管理权代替了所有权,妻子财产权有名无实。资本主义初期的瑞士、德国采用此制度。
③分别财产制
以夫妻别体主义为理论依据,认为夫妻一种独立对等关系,双方应有人格和财产的独立性。夫妻在婚前和婚后的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夫妻各自管理、收益和处理。不仅夫妻各自经营的产业归个人所有,工资、投资所得、个人所购买的住房也归个人所有。
现代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资本主义国家,均采用分别财产制。④共同财产制
夫妻双方将各自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管理和使用,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依法进行分割。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
古代奉行夫妻一体主义,实行家庭共同财产制,妻子完全依附于丈夫,被丈夫所供养,对家庭财产既无管理和支配权,也无继承权 民国以后,法律在形式上承认妻子的财产权,但对家庭财产依然没有管理权。建国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不论是财产的归属上,还是管理上都具有共同性,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3、夫妻权力关系(1)含义
夫妻权力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政治要素,意味着夫妻相互之间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也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力和支配力。(2)不同历史时期的夫妻权力关系 ①农业社会的传统家庭:
“男主外,女主内”。
“夫主妻从”的权力格局,通行于世界的传统家庭之中,夫权统治是这种家庭的突出特点。②工业社会的现代家庭
大机器生产的工业经济,使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改变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分工。男女在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为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平等奠定了物质基础。
4、夫妻道德关系(1)含义
是夫妻关系的伦理要素,是在一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约束下的夫妻交往关系。(2)不同历史时期的夫妻道德关系 ①古代夫权制社会
社会提倡男主女从,家庭中必然是夫主妇从。②现代社会
道德原则是平等原则,夫妻平等也日益成为夫妻之间的道德准则。
5、夫妻思想关系(1)含义
是夫妻关系的思想要素或观念要素,它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交往关系,而价值观的交往最贴近现实生活(2)不同历史时期的夫妻思想关系
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以群体意识为核心。个体融于家庭整体之中,个人的需要和利益服从于家庭的需要和利益 ①我国古代
“上床夫妻,下床客”。夫妻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不能在他人面前随意表露彼此的亲昵关系,也不能轻易暴露彼此的不和和矛盾。
②现代社会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是主体意识。在此价值观的支配下,“人的需求至上”开始代替“家庭利益至上”,成为夫妻价值取向的主导方面。
6、夫妻感情关系(1)含义
它是夫妻关系的心理要素,即爱情关系,同思想关系一起,构成夫妻精神生活的交往关系。汤祷的爱情追求层次
我国学者汤祷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将人们的爱情追求分为性欲、占有、偶合、替代、无私五个层次。马斯洛的需要层次
汤祷的爱情追求层次
(2)不同历史时期的夫妻感情关系 ①古代夫妻的感情关系较为淡薄。
夫妻感情的表达是含蓄的、隐秘的,即使有亲密热烈的爱,也难以充分表露出来。②现代社会中,人的最高需求是发展自我,实现自我价值。
爱情反映着人的价值,自然成为个人生活的最高精神追求。爱情关系在夫妻生活中由从属地位上升到主要地位,并成为婚姻的基础。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含义:
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子关系是直系血亲关系在家庭人际关系之间的最具代表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亲子关系的类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三、亲子关系的基本特征
1、父母的抚养教育对子女社会化具有重要作用
2、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和赡养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父母的抚养教育对子女社会化具有重要作用
人降生到世间所置身的第一个社会群体就是家庭,最初接触的社会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分为婴幼儿期与青春期两个阶段。
1、婴幼儿期的父母 教育与子女社会化。
刚生下来的婴儿(脑重量平均390克,属于生物人)——3个月(见到人脸会微笑,及社会性微笑,是社会化的第一步)——6个月(见到特定人才微笑,由一般的社会性微笑变成有选择性的微笑,逐渐成为一个人)——1岁(观察模仿父母行为)——3岁(孩子大脑神经细胞的联系沟通了70%,模仿期结束,进入创造期,与父母发生冲突,进入第一反抗期)——
6、7岁(学龄期,父母对其个性和人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2、青春期的父母教育与子女社会化
青春期到来后,孩子逐渐从依赖父母的心理状态中解脱出来,进入第二反抗期。父母的教育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婴幼儿期的亲子关系,也取决于父母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
(二)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和赡养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人一生有两个转化:从幼年到青壮年是从单纯消费者转化为生产者;从青壮年到老年又从生产者转化为单纯消费者。人们在幼年时期的消费,是对其一生劳动报酬的预支,这预支的价值是整个社会,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创造出来的。
四、家庭教育的变迁
1、家庭教育的误区:
现代社会,80后独生子女一代已经有一部分成人父为人母,二代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越来越成为社会、家庭、家长关注的焦点,因此,早期教育持续不断升温。
(1)教育内容上的偏差 : 所谓重智轻情,即一些家长不惜代价开发子女的智力而忘记情感的培养和开发,对孩子的奖励、惩罚以成绩为基准,而不是辨别是非、善恶与美丑的能力。
(2)教育方法上的失当: 许多家长在教育方法上失当,即在感情因素的认识和运用上的走极端,或娇宠或溺爱,或严厉古板。不科学的教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客观上还会给独生子女的成长过程重增加紧张因素,导致其心理问题明显增多。
2、家庭教育的变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家长已经意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跟过去相比,父母教育子女的价值观发生了一些变化。
第三节 兄弟姊妹关系
一、含义: 它包括兄弟关系、姊妹关系、兄妹关系、姊弟关系,统称为同胞关系。从亲子关系中衍生出来,是旁系血亲关系的表现形式。
二、兄弟姊妹关系的特点 :
1、亲子之间是上下两代人的纵向人际关系,兄弟姊妹之间则是同代人的横向人际关系。兄弟姊妹之间因年龄差距,相互关系不尽相同。其横向关系中也包含着纵向关系的因素。
2、亲子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抚养赡养关系,是无条件的,兄弟姊妹之间不是相互扶养关系,即使有,也是有条件的,他们是家庭内部的伙伴关系。
3、亲子关系既有血缘基础又有经济基础,一般不受外在因素影响,而同胞关系虽有血缘基础,却无经济基础,常受家庭中其他人际关系的影响。
4、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不同模式的兄弟姐妹关系,相互关系的深浅和感情的亲疏程度也是不同的。
三、兄弟姊妹关系的意义
1、促进与加速人的社会化过程。
根据波沙特的家庭人际关系计算公式,(n²-n)/2, n为家庭人口数。
父母生一个孩子只有3种人际关系。家庭环境变得复杂,孩子不仅要同长辈的父母相处,还要和同辈的兄弟姐妹相处,彼此相互促进,会比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更快的成熟起来。
2、同胞关系对人在早期社会化中个性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如长子具有自制力强、稳重、谨慎、亲切、不愿添麻烦等性格,次子则显得快活、活泼、饶舌、任性、撒娇、依赖性强等特点。
3、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同性别组合,还会形成不同的关系模式。
四、独生子女问题
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数已过1亿,在大城市,0-8岁儿童95%以上都是独生子女。
(一)独生子女在体力和智力方面优于非独生子女 原因:
1、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能享受更多的父爱和母爱,生活上能得到双亲和祖辈多方面的关怀、体贴和照顾,生理和心理需要能得到充分满足,有安全感和舒适感,促使身心更好的发育。
2、独生子女家庭比多子女家庭的经济条件更充裕,父母能够慷慨大方的在孩子身上投资,购买高级玩具和现代学习用具,为孩子提供更为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充分满足孩子身体发育和智力发育的需要。
3、独生子女与成年人接触较多,能获得更多的知识信息,智力开发较早,智商较高,知识面较宽广,兴趣爱好较广泛
(二)独生子女在适应社会,更好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方面不如非独生子女。
原因:
1、“独”的条件与环境,易于使父母对孩子过分疼爱,甚至溺爱,家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围绕一个“小太阳”转,时时处处满足孩子的各种要求,致使独生子女养成任性、孤傲的性格,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很少关心别人,自私。
2、“独”的条件与环境,易于使父母对孩子照顾过多,关心过重。饮食起居,生活琐事全由父母代劳,造成其缺乏劳动习惯,生活懒散,依赖性强,独立生活能力较差
3、“独”的条件与环境,使父母把一切期望都集中在一个孩子身上,对孩子要求过高,期望过重,限制了孩子的自然发展,同时导致其心理压力过重,具有无人理解的孤独感
4、独”的条件与环境,使独生子女自幼缺少伙伴群体,没有与同龄人相处的经验,横向交往能力较差,集体观念较薄弱。
第五节 婆媳翁婿关系
一、含义:
是由人们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属于姻亲关系。男女成婚后,如果采取从夫居或从妻居形式,就可能使婆媳翁婿关系成为家庭内部的一种人际关系。
二、婆媳翁婿关系的特殊性质
属于家庭中非基本人际关系,同夫妻、亲子、同胞关系相比,不仅形式上较为疏远和淡薄,性质上也有很大差异。
1、缺乏直接的自然关系基础。
夫妻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亲子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婆媳翁婿关系没有自然纽结,只有以同自己有自然纽结的人为中介而建立的人际关系。它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婚姻的变化而变化。
2、缺乏爱情和亲情的联结,在自然感情上处于相斥状态。
婆媳或翁婿之间,属于同性异宗的人,自然没有爱情或亲情,而且根据人们生理上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特定,不同姓氏的两个同性之间,存在在自然感情上相互排斥的一面。
3、它在家庭人际联系中居于特殊地位。
婆媳翁婿之间主要不依赖感情的联结,是生活上的利益关系,道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婆媳翁婿关系是否融洽,不仅涉及到整个家庭的利益,也涉及到个人的品德和社会对自己的道德评价。
(一)婆媳关系难处原因
婆媳关系难处除了它本身的特殊性质外,还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2、文化原因
(1)代际文化的差异。
婆婆年长,对传统文化接受得更多些;媳妇年轻,对现代文化接受的更多。(2)家庭文化的差异。
婆媳来自两个不同的家庭,有自己的饮食起居习惯,待人处世原则,形成不同家庭文化。(3)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
由于历史与社会原因,我国女性整体的文化素质与男性相比相对较低。
(二)如何处理婆媳关系:
1、利益上妥善处理
2、道义上互尽义务
3、人格上互相尊重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篇五
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主要讲的是:在1984年5月左右在北京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名叫曹秀珍的小女孩儿丢了,她的亲生父母此后费尽心血寻找,而小女孩却在河南被同在那辆公交车上的焦启高夫妇抚养长大,改名‘焦宁’,后来结婚并有三个子女。一天,她实在抑制不住想找到亲生父母的冲动,于是在丈夫的帮助下,通过网上寻亲,恰巧,她的亲生父母在她的弟弟的帮助下也通过此种方法在寻找她,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焦宁终于找到了亲生父母。喜悦、激动的心情还没持续多久,许多麻烦接踵而至,让所有人都陷入了忧虑中······
从法律层面来看:
(一)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 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自从6岁那年从那辆公交车上下来后,改变曹秀珍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她一生的命运,和她的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两家的命运。六岁,已经是开始懂事儿的年纪了她去养父母家里,还是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小时候被外公外婆带到乡下抚养,直到 初中后再回到养父母家,在成长的这些年里,不管养父母对她好或者不好,她总会感觉自己是个外人,血缘关系毕竟在那个时候也很注重,她自己也想找到亲生父母,但局限于能力,又怕养父母伤心,所以一直埋藏在心里。但不管怎么说,养父母养大她,给她安排工作,可她的心里多多少少都会有隔阂,这是无法消除的。再说,在那个年代,一般父母也不会考虑那么多,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之类的,健康的养大焦宁,其实在某种方面做得已经不错了。那个特殊的时代,由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烈,养父母最大的错就是没有及时把孩子交到警察局,当时没有这个觉悟也是在情理之中。或许这就是命运吧!但焦宁事后对养父母的冷漠实在是让他们心寒,毕竟几十年养大的恩情还在啊!而且在法律上,焦宁仍有义务为养父母养老送终。
(二)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自然血亲关系。
生父曹清红带着秀珍去了北京动物园玩,回火车站的公交车上父女俩阴差阳错的走散了,秀珍又鬼使神差的被焦启高父母当作别人家被遗弃的孩子带回了河南老家,改名为焦宁。此后,焦宁过的还算平静,而曹清红一家却几乎崩溃了,孩子父亲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孩子母亲吃不好睡不好,几乎晕死过去,夫妻俩带着年幼的儿子踏上了寻女之途,工作也顾不上了,连回老家都要走没人的道(感觉连女儿都弄丢了,抬不起头来),因为经常睹物思人,心里难受,后来为了给家人一个好一点的环境,于是举家搬到乌鲁木齐,也因为那边有亲戚照应着,方便些。即使知道找到女儿的几率渺茫,但血浓于水的亲情在曹清红心里一直驱使着他执着的找下去。本来不错的家庭因此受到的打击已经用言语表达,后来的重逢,尽管30多年没见,但仍然感觉一见如故,亲情的力量始终是那么伟大,那么让人敬畏。
(三)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自从找到女儿后,欢喜的日子还没过两天,亲生父母就一张状纸把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曹清红始终坚持是养父母拐走了焦宁,要求焦宁改回原来的名字,并让养父母赔偿他们一定的费用,按照曹清红一家和焦宁自身的态度,似乎都默认了这一点。但在焦启高夫妇那边,有当年的收据和人证,以及乡亲们一致的陈词,他们都认为曹清红夫妇的行为只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焦宁不该帮着亲生父母,毕竟养父母还是含辛茹苦的养大了她,此时的焦宁内心也是万分纠结,她已经不敢去面对养父母了,在路上碰到都会视而不见,再加上婆家的不理解,夫妻关系的不和谐,几乎已经让她失去了判断的能力,但她从内心里还是偏向于自己的亲生父母的。然而,再回首,那么多年已经过去了,时光不可能倒流,那辆公交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解释的清楚,与其争辩孰是孰非,还不如珍惜眼前人,亲生父母找到了女儿就应该抓紧剩下的时间来疼她、爱护她,而不是让她陷入两难的境地。生父母要明白当事的情形更可能是孩子的走失而不是人家拐走,并养大了自己的女儿。养父母也要意识到生父母的不易,并认识到自己当时程序上的过失。
从生活层面来看:
(一)焦宁的婚姻方面
一个存在暴力的家庭是很少能走下去的,之前结婚那么久本来就已经积累了不少矛盾,只是没有遇到什么大事情,双方也都考虑到这个家,于是就平平淡淡的过日子,但是丈夫的冲动、家暴早已在焦宁心中种下了疙瘩。从帮助妻子寻找亲人,能看出他对她的关心,当她找到亲人时,他也为她高兴,但是焦宁找到亲人后联系有点过分频繁,有时儿子放学回来甚至没饭吃;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打官司等事件,这无疑惹怒了丈夫,然后自己挨了打,夫妻关系迅速恶化,还闹了好几次离婚,最后,焦宁失望的跟着亲生父母回呼和浩特去了。实际上,他们夫妻俩并没有做到很好的互相体谅,也并没有很好地静下心来交谈,丈夫有先入为主的观念,由于跟她的养父母一家感情比较好,自然偏向于那边,焦宁其实内心里是相信自己亲生父母的,两个人一言不和,暴躁的丈夫就会通过暴力使矛盾加剧,再加上婆家的煽风点火,其实他们一直认为是焦宁的亲生父母丢弃了焦宁,这无疑使焦宁在这个家里更加压抑,加剧她的自卑,本来焦宁从小经历过这种事,内心一直很敏感,应该需要更多丈夫的体贴关爱,如果双方都不为对方想一想,依旧固执己见的话,家庭破碎恐怕是迟早的事。
(二)焦宁的亲子关系
焦宁在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时已经有三个孩子了,最大的已经十六、七岁了,可能是自己小时候走丢的经历让她特别有阴影,使她比较缺乏安全感,并没有很好的担负起一个母亲的责任。在找到亲人后的密切联系甚至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有时候放学回家妈妈却还没做饭;而且之后因为感到受了委屈,丢下孩子直接买了火车票就去了亲生父母家,即使后来在娘家想子女想的流泪又有什么用呢?她还需要成长,后来一味的站在亲生父母这边,而在马路上看到养父母形同陌路,甚至让孩子少去外公外婆家,这无形中也给孩子做了不好的典范,焦宁应该多为孩子着想,给他们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得到更多亲人的爱,而不是无尽的争吵。
在现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知道: 正确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为:
一、可以被收养的儿童:
1、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民政局)。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四、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各1张2寸近期免冠单照及1张粘贴在《收养登记证》上的合影照片。
我的感悟与启示:
作为事件的焦点人物曹秀珍或者焦宁,我非常同情她的遭遇,一方是30多年的养育之恩,一方是血浓于水的亲情,一方又是自己所在的家庭婚姻环境,每一方的压力都很大,她内心里是非常想和亲生父母相认的,而且她也确信自己父母没有遗弃她,因为她清楚地记得自己是在半途中被带下去的,并不是焦家所说的终点站,但是焦家又没有拐骗的动机,而且有随行的人作证,当时焦宁并不是被有预谋的拐骗的,只是被捡走了,那个时候的人也没有意识要交给警察处理。只是当时的法律还不健全,关于被捡到的儿童该如何处理还没有一个制度或法律法规去指明其中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才导致了今天的纠纷,而30多年后焦宁已为人妇、为人母,她的亲戚关系网络也涉及到她和她丈夫构成的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她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处在多重关系中的社会人,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她处在多重复杂的关系中,只希望通过这个节目,让她的家人少给她一点压力,让她听从自己的内心去处理这些事情,多为孩子,为以后的生活考虑,去过她平淡幸福的生活。
生活中多多少少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在遇到问题时,不要慌张,在现在这个法律还比较完善的社会中,我们应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也要学会顾全大局,与其怨天尤人,不如多为身边关心自己的人们想想,在有限的生命里好好地珍惜自己得到的。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出美好的明天!
课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号:2014309200330 2015年5月30日
任课老师:刘丽
6.婚姻与家庭一体化 篇六
今天我们讲心理健康与调适的第五章,幸福婚姻与和谐的家庭。在这章里面我们主要要讨论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婚姻与家庭的结构及其关系;第二个要讨论的问题是和谐家庭如何来进行有效的调控。
一、婚姻与家庭
(一)每个人都是多因素的“系统”
先看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与家庭。在这个问题里面,我们首先要去掌握和了解的一个概念是每个人都是多因素的一个“系统”。一个家庭里面有若干个人,每一个人作为这一个个体而言,他本身就是一个“系统”,而且这一个“系统”是多因素的。
为什么说这一个人是多因素的呢?因为每一个个体他都是由生物、心理、社会多种因素构成的。每个个体都是生活在有各种压力因素构成的“系统”中间的。所以,当这一些“系统”平衡的时候,我们就能体会到包括来自于这一个家庭本身所能感受到的幸福。如果这一些系统处于不平衡或失平衡状态,那我们就不能感受到这个中间的幸福和快乐。
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这一个个体本身它有更多的因素构成,如家庭里面的每一个个体的人格肯定都不一样,哪怕是同卵双生,这两个小孩子从很小的时候就能够看得出他们的性格,其中有一个小孩子更像妈妈,而其中有一个小孩子却更像他爸爸,尽管两个人从五官、长相、身高都非常像,有的甚至于爸爸妈妈都分不出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但他们的人格结果一定是有区别的,有的甚至于会表现出区别的差异性很大。
再比如说每个人应对困难的方法都有各自的经验,你来应对这样的困难有你的那一套成熟的方法,我来应对这一套方法有我成熟的一套方法,而你的那一套方法跟我的那一套方法之间不一定有可比性,更不可能兼容。
这就相当于在学校里面同样读高三年级的两个学生,大家都非常地想要获得好的成绩,考取好的大学,你的读书成绩比我好,我很羡慕你。我很想把你的那一套方法学过来为我所用,如你记忆的这一套方法为什么你只要抄一遍课文你都记住了,而我一定要先理解再读才能够理解。如果你放弃自己的这一套方法,你也采用你的邻座靠抄一遍来记忆,不见得这样的方法能有助于你记忆能力的提升,所以不同的社会应对的策略,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原则也许相通,方法也许大相径庭,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我们总结一下:家庭中间的每个人都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在家庭里面相处的模式不仅要积极地去关注对方,同时也要注意关注的方法,我们不仅要关注对方的语言,还要注意关注对方情感反应,人格的特点,他的思维的方式方法和情感的价值取向,目的是为了要更全面地去了解对方,只要你对对方入木三分,非常地了解了,你才能从中找出更有效的沟通方法,这是一个人就是一个独立的多因素的系统的介绍。
(二)婚姻是更大的“系统”
谈到婚姻,婚姻是更大的“系统”了,因为至少在婚内只有两个人,两个人本身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系统”,结合在一起就成了一个更大的“系统”,这是一个问题;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这两个人来自于不同的两个家庭,是从不同的家庭结构中间的一个独立的个体加上另一个家庭结构中间的一个独立的个体,两个人走在一起组成的一个新的家庭。所以婚姻是更大的一个“系统”,更何况这两个独立的个体的后面还有两个各不相同的家庭,是更大的“系统”在后面支撑着,在互动着。所以,婚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
所以我们对婚姻的存在的形式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家庭中间的成员都是一家人,但并不是一家人各方面都是一致,都是可以统一得起来的,我们应该要重视并接受家庭系统中的多样性以及对各种“差异”,使家庭能够得到更好的和谐,走向幸福。
(三)“系统”中各种相关因素是互相影响、渗透的
在这个“系统”中间,各种相关的因素是互相影响的、渗透的。生活事件、认知评价、应对方式等这些因素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个体是这样,夫妻之间也是这样,人格和观念的差异是很容易被忽略的,所以在家庭里面,尤其是夫妻之间,不可以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包括审美观去要求自己的对方。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有的太太说,我这么想,你为什么不这么想呢。我能做得到,你为什么就做不到呢?由此而迸发是不是你不喜欢我了,你厌倦我了,让你做你为什么就做不到。在婚内有很多的事情太太做得到的,未必先生就能够做得到;先生做得到的,太太也未必能够惟妙惟肖地去加以模仿,不可能。原因是我们刚才说的,夫妻双方都来自于不同的两个家庭,而不同的家庭过程中间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它又是一个多因素的独立的系统,在20多年独立的家庭里面所成长起来的这两个人,他们的人格发育基本已经定型了,到了结婚这个年龄了,心理、生理的发育基本上就成熟了、定型了。基本定型的这两个人走在一起,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夫妻之间要认识到这样子的一个“差异”,我不等同于他,他也不可能等同于我,我们两个人是来自于不同的两个独立的家庭里面走出来的重新组成的一个家庭,所以对这种“差异”,我们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总结一下:婚姻组成的新家庭,在这个系统中间的各种因素也是相互影响,会导致家庭问题的,由于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所以需要有系统的分析,要尽量地去避免颠倒的原因与结果,不能够以先入为主去抱怨对方,要实事求是,客观地根据我们刚才讲的这一些客观的存在好好地去思考。
(四)“系统”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
系统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是动态的,变化着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会随着婚姻阶段的改变而变化,这个大家都知道,漫长的婚姻,每一个阶段有每一个阶段的问题,每一个阶段之间的互相适应也是不一样的。如刚结婚、刚有孩子和走入中老年,孩子长大的,孩子离开自己了,又剩下两个人了,这个时候新结婚的时候的那一种互相之间的不适应所导致的冲突,从来没有养过孩子,孩子给我们带来的这一份喜悦,体会到的这一份幸福的同时,同样也会体会到在教育、培养孩子过程中间自己的力不从心,自己的某种无奈,磕磕碰碰,慢慢地成长、发展,以至于孩子大了,孩子也要成家了,夫妻双双步入了老年。老年有什么问题呢?老年也有老年自身的很多问题,老年夫妻之间互相能不能够很好地去融合,同样也有很多心理学的原则是需要遵循的。
如果我们在家庭内不同的家庭的生命周期中间,因为某一种因素的变化,刺激或激发压力因素之间的关系,同样会导致某一种恶性循环的形成。
总结一下,婚姻和谐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着的问题,不是一个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问题。家庭和谐,幸福婚姻家庭系统中间各种因素间的良性循环和恶性循环都取决于我们的主观的认知与积极的行为方式。如果我们的认知是错的,应对方式是不对的,就有可能出现某一种恶性循环的结果,反之亦然。
(五)“适应”是家庭和谐的关键
所以我们说,在家庭和谐的整个大框架里面,心理学认为适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的变量,它包括接纳差异。接纳差异是适应的一个基础,如果我们不能够去接纳对方的某一些生活、工作、学习、人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我们不能接受,就意味着你的适应会发生障碍。
第二点很重要的,快乐互动。快乐互动是适应的一个手段,怎么样才能够让我们适应呢?就要求我们去快乐地互动,夫妻之间最怕的是冷战,由激烈的争吵转化成为积极的互动,那这个结果一般来说是良好的,是可以预期的。激烈的争吵,但执有愤怒,继而走向冷战,那这一对夫妻家庭存在的模式很可能是负面的,甚至于会走向更差的结果。所以我们说,家庭内无论怎么着,两夫妻之间一定要保持一种积极的互动状态,而且这种互动状态最佳的一种境界是让它处在一个快乐的背景下,两个人能够积极地来加以交流、互动,这是我们适应一个新的家庭的非常重要的方法。
第三,接纳差异不是一种忍受、屈服和回避,有的太太会有这样子的误解,觉得好像总有叫我去接受她,适应她,为什么就不能够她来接受我,适应我呢?为什么有时候你会提这样的问题呢?然后她就会说,主动地去适应她的那种差异是很痛苦的,是很憋屈的,是我不愿意做的。如果夫妻双方都持这样的态度,那这一个家庭的和谐将成为一个泡影,所以,如果说夫妻之间本着一份爱,本着解决问题为导向,着眼于未来,那就应该要快乐互动的过程中间去积极地面对对方身上的不同于我的那一部分,实际上是接受差异。差异不一定等于是缺点是错误的,这只不过是他跟你的表达方式之间不一样,所以,接受这种差异是夫妻双方之间能够适应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与方法。
当然,互动也不等于是批判或斗争,在互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去陈述我对这一个事件的看法与感受,双方对同一个事件的看法与感受都能够心平气和地讲出来,让对方去理解与接受,我以为这就是互动的一个重要的接受路线,在互动过程中间要尽量地去避免职责对方、抱怨对方,而是应该多看到我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所以在互动过程中间,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对一个事情有不同的看法或是因为这一个不同的看法已经导致夫妻双方在感情上的某一种裂缝、家庭里面的某一种缺陷,这个时候要保持积极的互动是第一位的,在互动的过程中间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面去寻找存在于我自己身上的这些问题是最主要的。如果说夫妻双方在互动的过程中间就是我动你,而不动自己,这种互动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我们有的太太说互动,好啊,动啊,然而他一动就无休止地指责对方,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几十年以前的某一句话她都要给你找出来,然后据此给你无限的上杠,说你人品怎么怎么不好,甚至于牵涉到他的家人,如果是这样的互动的话,那可以预期这一个家庭的幸福将成为不可能。所以,接纳差异也好,快乐地互动也好,是夫妻双方共同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大的原则。
总结,接纳差异、快乐互动是适应的态度,能接纳,缩小,甚至于消除各方面的差异,由此而达到系统内部动态的平衡与和谐,这是我们接纳差异、快乐互动的一个最终的目的,是重要的一个心理学的原则。
(六)“适应”与“爱”并不矛盾
我们也要从正面来看,适应与爱并不矛盾。人们常常被强调爱在婚姻中间的至高无上的作用,而往往容易去忽略双方差异的适应问题,尤其是新婚燕尔都觉得只要有爱,什么样的问题都不是问题,比较感性,比较罗曼蒂克,但如果结了婚以后,开门七件事,油米酱醋柴,结了婚以后是过日子,爱是重要的,在家庭中间的作用也应该被强调,但反过来,适应更重要。谈恋爱的时候,这一份激情,这一份爱慕,它可以掩盖很多个性上的缺点,行为上的那一种不足之处,都可以因为强烈的爱的燃烧可以被掩盖掉,结了婚以后,实实在在地过日子,爱的中间的成份,其激烈的程度都会慢慢地有所减退,这个时候,互相之间的那一种适应就要被提到一个很高的高度上来认识。所以,既要有爱,更要有适应,它们之间是和谐统一的,不应该是互相对立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一种适应的基本的态度、理念,最激烈的爱到头来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裂痕,都会有问题。
总结一下:和谐的婚姻=爱+适应,夫妻之间既有爱,又有适应,当然要包括适应的技巧、适应的态度,这一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是可以预期的。这是第一块,关于婚姻与家庭。
二、和谐家庭的调控
(一)爱情的调控
接下来我们讨论和谐家庭的调控。和谐家庭的调控,第一个,关于爱情的调控,首先是要认识爱的多样性,家庭成员对爱的理解和体验也许有很多的不同,在家庭生活的不同的阶段,个人对爱的侧重也可能会有不同,这是常理所在,包括对爱的理解和体验。先生和太太,父母与孩子,对爱的这一个理解,在各自不同的角度都有太大的差异,包括我们对孩子的爱,与孩子理解你们对我的爱,站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所以我们要认识到爱的差异性。
第二,要认识到爱与其他因素之间的相互的关系,相互的影响。因为爱与生活事件、认知评价、应对方式、社会支持、个性特点、压力反应以及文化背景等,它们之间都是一个相互作用,是一个共同地、动态地影响着婚姻和家庭的和谐。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生活事件。家庭里面发生了一个大事件,由于这个家庭对处理突发的生活事件,它有成功的经验,有好的社会知识系统,有夫妻之间的这一份纯真的爱做基础,互相搀扶着走过了这一段,也许这一对夫妻之间的爱在这一次生活事件的过程中间会更加地有质量,因为这一个生活事件考验了他们对这份爱的认知,考验了对这份爱的质量。
同理,如果一对恩爱的夫妻,由于对爱的概念、内涵以及互动的差异性,理解的差异,在一个重大的生活事件面前发生了明显的认识上面的差异,那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想法,最后这一个事件过了,夫妻之间就跟陌生人一样了,太太会抱怨说我真想不到你是这么个人,先生也会抱怨太太,我真不知道在这么重大的事件面前,你会这样地冷漠。像类似于这样典型的案件、事件,我们在临床上是经常可以看到的。
如何来促进这一份夫妻之间的爱,亲自之间的这一份爱呢?以下这几个方面是重要的:首先是认知调整。认知调整实际指的是看问题的方法要调整,思维方式方法要调整,要坚持我们刚才前面说过的接纳差异,快乐互动的这样一个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是先生要接受它,太太同样要接受,夫妻双方要坚定地接受这样子的一种适应性的原则,应有在生活中间,包括夫妻互动的家庭的结构中间,是很重要的。
第二,需要和期望的调整,适当地降低对配偶和家庭的期望值,对这一个家庭和夫妻之间的关系的进一步的融洽是必要的。有的夫妻谈恋爱的过程中间有很多的承诺,结了婚以后太太就会把先生在谈恋爱的时候给过我的这些承诺时不时地提到议事日程上要求先生来兑现你的承诺,如果说不,她就会感到非常地失望,她甚至于会公开地对先生说,我真的对你很失望,理由是你在谈恋爱的时候给过我的承诺,80%都是空的,都没有办法落实,实现不了,所以我非常失望。然后先生会说,谈恋爱是谈恋爱,过日子是过日子,你不可以我们在谈恋爱时候我所有说的话你都一一地拿到生活中间,在婚姻里面具体地一件一件来抓落实,来要求,不一定对,然后太太就极其愤怒,你是不是个男人,你说话到底还算不算数,你说过的话就应该要兑现,你为什么现在就不?先生说要求太高了,太理想化了,太太说是你自己说的,你怎么现在又可以否定呢?这一对夫妻急需要改变的一个问题是太太对先生的这一份期望值要适度地做一些调整,当然,先生也应该要敢于担当,能满足的尽量给予满足,能做到的尽量给予做到,不应该让自己的太太过度地失望,因为过度的失望引起来的行为的反应、情绪的反应一定是对你不断地抱怨,这一个循环将是负面的,不是良性循环,它造成的后果也是负面的。
第三,要改善环境来提升爱的内涵和丰富的感受。这个环境分为软环境和硬环境。软环境我们理解是对问题的看法,在这个互动过程中间的适应性原则的掌握与使用。当然,这个环境还要包括人际环境跟双方的家庭、工作的单位、朋友之间的这一份环境的改变,也是很重要的。既要改变自己内心的某一些不正确的、不实际的看问题的方法和期望,也要有机地去组织来自于生活、工作、社会过程中间的人际交流的关系网,让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心理的支持,这种环境的改变是人际关系的环境的改变,对我们夫妻之间的关系融洽和婚姻、家庭的和谐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对夫妻不可能独立于或游离于整个环境之外,不可能。
(二)预防和处理家庭“生活事件”
预防和处理家庭的生活事件。一个,要认识到生活事件的多样性,在一个家庭里面,在一个家庭不同的成长阶段,它都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由于自身的原因或其他环境的原因而产生的生活事件,要有这个心理准备,不如意是长不久,一对夫妻不可能永远都是在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日子中度过,肯定都会有来自于生活、工作、学习的风浪的考验,这一定夫妻之间一开始就要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
同时也要认识到生活事件与其他的因素之间同样也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还要注意控制生活的事件。控制的方法,一个是本着解决问题为导向,积极地创造条件,去解决存在于现实环境中间的客观的生活事件,这是重要的。
第二个,对某些负性事件,如果有可能暂时回避,这也是可以选择的一种方法,当然,对什么事情都采取回避的方法,这是鸵鸟政策,对我们的幸福也不利;
第三,学会接受。生活中间,如果是不可避免地要我们来接受这样的一种生活事件,我们不妨以坦然的心态会加以接受,接受这一个现实,并且努力地想办法去改变它,改变成功了,那今后我们对类似的生活事件就会也成功的模式。
(三)提高家庭成员的“应对能力”
当然,除了自身以外,我们还要提高家庭成员的应对能力,应认识到应对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学习是可以改变的,通过努力是可以掌握的。也应认识到应对方式与其他因素之间也是互相影响的。
如何来改变这个应对方式呢?如针对事件的应对。针对不同的事件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方法来加以解决。认知可以调整,也可以通过求助于外界,也可以加强情绪导向的应对。
同时,我们应改善和巩固家庭内社会支持的水平,应认识到社会支持的重要性与多样性,应认识到家庭对社会支持,它跟其他因素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的。如何提高家庭内的社会支持水平呢?还是要提倡互动,快乐地互动,要多提倡一些集体活动,亲友之间要多联络,积极地利用这一些互动的关系。
当然,也要认识到个体的多样性,应认识到个性的特征与其他因素之间,他们同样也是互相影响的,正确地对待个性的差异,首先是认知调控,改变观念。对于某一些人格浅层的差异,人格结构上是比较浅层的一些差异是可以通过分析讨论双方观念的差异,用爱和适应这样的原则促使其接纳对方的差异,通过这样子的一种互动来达到新的平衡。如果是人格结构上深层次的差异,那单纯地用爱、用互动,一时半会难以奏效,有时候要借助于专业的心理学的帮助。
第二,自我的训练与校正。个性一旦形成,就像一块合金钢,确实不太容易校正,所谓本性难改,但本性难改不等于它不可变、不可改,本着对这个家庭的负责,本着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这一份爱,对某一些确实存在着的不良的这一些观念、行为,我们应该通过设计一整套的自我调整训练的方法来加以有效地改进,实践证明:持续的这样子的一种调整,无论是观念还是行为,只要它符合心理学的原理,它还是有效的。
第三个,要注重个性背后的文化差异,夫妻双方在独立的两个原生家庭里面成长、生活了二十几年走在一起,来自于这一些家庭的教养、教育给这一个当事人人格的形成产生的作用是巨大的,这种行为的方式一时半会你要叫他很快地转过来,改变过来,其实是很有难度的。认识到这一点,对接纳对方的差异是重要的,当然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接受专业的帮助。
第六点,要及时地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烦恼。应认识到压力反应的多样性,压力反应包括了心理反应、行为反应和躯体反应,关于这一段,我们在压力管理的章节里面已经做了详细的解释,所以在这里就不再重复这一块的内容了。
如何去调控这些压力的反应呢?在家庭内可以做的,我们觉得这些方法是可以试的:第一,释放,所谓的释放是宣泄,如将焦虑、愤怒、悲伤等这些消极情绪通过倾诉、疫情等正当的途径发泄出去,这就是释放。
转移,可以通过家庭内组织活动来转移注意力,继而达到转移消极情绪的一个目的。松驰,先生可以去打太极拳、去锻炼、去运动,太太可以去练瑜珈、太极拳,用这样的方法让自己的神经紧绷的肌肉能逐渐地获得支持。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于一定的药物,我们没有理由过于拒绝药物对我们的帮助,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专家的指导下服用一点,包括增进安眠、抗抑郁、抗焦虑的药物,在某种情况下,它是有效的。
7.婚姻与家庭一体化 篇七
一、走婚制度的特点
我们知道,存在走婚关系的摩梭人并不会受到家长、长辈的干涉和强迫,同时,双方也不会特别看重对方的身份、地位、甚至学历等等,反而注重的是对方的人品,才干以及外貌。同时,自古以来,摩梭人对待女性都是最大程度地尊重,所以在走婚关系中,也会以女方的爱憎取舍为主。走婚的双方不会组成家庭,因为母系社会的关系,所生的孩子自然留在母家,双方除了性关系外,也不会存在经济上了联系和义务。基于此,外界也会将“走婚”称为“制度化的性联盟”,虽然很是刺耳的称呼,但也有反应出“走婚”的特点。但是这样的形容过于狭隘,忽略了“走婚”的整个过程,太过于重视“走婚”的结果。
在周华山先生的《无父无夫的国度?———重女不轻男的母系摩梭》中,看到他认为的走婚制,是一种男女两厢情愿,女性自由,男女平等和谐,以及非独占式的婚俗理念。他认为,摩梭人之间的感情就是纯粹的意愿,没有多少外界现实的束缚。和钟华在《生存和文化的选择:摩梭母系制及其现代变迁》中也有自己对摩梭走婚的看法和理解。她认为摩梭人的走婚制是应该被社会所认可的习惯法,它满足了母系社会传宗接代的需求。几篇文章的作者对于摩梭人的走婚制都有着新的看法和理解,为此也让我们对摩梭走婚制有了全新的看法,他们所给我们展示的另一种全新温和的社会。
通过了解,可以看出由于摩梭人之间的走婚关系很是自由,所以一直以来外界对此也有很多的异议。有人认为这样的关系是绝对的自由,而也会有人认为这是乱婚的制度。其实走婚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随意和自由。据了解,摩梭人13岁开始便视为成人,成人阶段开始后九年才能真正开始走婚。他们对于走婚的态度并不随意,并没有我们所认为的那么简单。双方在决定交往、相恋时也是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另外,男方在第一次走访女家的时候,也有很正式的形式,一个摩梭人也不能同时进行多个走婚关系,只有在一个走婚关系结束了以后才能开始下一个走婚关系。当然,摩梭人也有规定,不能与近亲进行走婚,是禁止亲系通婚的。
二、走婚关系的成立依据和财产等处理问题
在一说到“走婚”的时候,外界难免会开始关于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法等等一系列国家法的讨论。其实“走婚”是在我国国家法之外维持和进行的,所以外界大都将“走婚”视为与国家发相对应的习惯法,也就社会经验进行划的产物,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并没有依据特定的法律秩序,是一种非理性构建的秩序。
我们知道,走婚制中并不会涉及到财产与抚养、继承的问题,摩梭人有自己的习惯来进行这一系列的程序。同时在走婚关系开始时,摩梭人只是举行一些仪式,以及告知家人和亲属彼此的走婚关系,但是并没有法律材料对此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国家法对此并没有任何权利的束缚。虽然走婚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但可以看出摩梭群体的生活一直很安定和谐,所以我们应该认为走婚制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习惯法。
摩梭人的走婚很自由,自然,解除这种关系也不会有太多束缚。据调查可知,走婚的双方倘若感情发生变化,无论是男方或者女方,都可以结束这段关系,同时双方也不会让对方承担例如经济方面的义务,孩子抚养的问题也不会存在争议。
摩梭人的走婚制也许至今在大多数外人眼里是一种不稳定的婚姻制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走婚制的优点。无论我们接受与否,对于这种现象都不应妄加评论,存在即合理,求同存异。这不过是一种在一定的制约和自由平等下,追求个人的精神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匹配的契合的理想愿望,在物质高度发展的现在社会,走婚文化无法普及,无法冲击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但是其在短期内不会消失,随着外界社会的不断侵蚀,终有一天也会和其他消失的母系社会文化一样消失殆尽。
我们应该正确看待走婚,我们应该明白,无论是哪一种婚姻方式,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论其利弊,对于社会和和谐稳定是有促进作用的,所以,我们应该尊重它们,保护它们。
摘要:中国经历了长久的历史发展,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少数民族被压迫和歧视,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民族普查工作,首次确定了历朝历代都未能确定的民族数量和各民族的名称问题,形成了五十六个民族大融合的盛世,也成为世界上民族种类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仍然有一些少数民族未被纳入法定少数民族的名单中。其中就包括我们要研究的对象——摩梭族。
关键词:摩梭人,母系氏族,婚姻家庭
参考文献
[1]周华.无父无夫的国度?——重女不轻男的母系摩梭[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8.婚姻与家庭一体化 篇八
[关键词]摩奴法典;婚姻家庭制度;秦汉身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一、《摩奴法典》中的婚姻制度
(一)《摩奴法典》概论
“古印度法的渊源包括佛教、婆罗门教以及印度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①佛教的繁荣与发达并没有排斥婆罗门教的产生与发展,相反,随着印度社会文明的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已大大不同于古印度国家刚刚确立之时,“自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婆罗门祭司编篡了《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三部经典,随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相继编篡新的经典,其中最著名的有《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②这些法典不仅是宗教教义,更是具有约束全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因而兼具法典的性质,其中《摩奴法典》是最著名、最具代表性的一部。
摩奴是印度传说中的人物,但《摩奴法典》确是反映古代印度社会经济状况的重要资料,“《摩奴法典编》篡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凡十二卷,共2684条,第1卷到第6卷的次序是按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的,而所谓‘四行期’,是婆罗门教徒一生生活和修行的历程,即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和遁世期四个阶段。第7卷至第11卷较为集中地论及刑事、民事、诉讼等各项法律制度。法典最后阐述婆罗门教关于业力轮回和最后解脱的宗教教义。”③
(二)摩奴法典的性质
关于《摩奴法典》的性质,可以说它是一部内容融合宗教、哲学、道德、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教律与法律合一的作品。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兼具宗教性与法律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是法典的三大特征,这正是远古时期法律综合性与杂揉性特点的体现,也反映出当时人们立法技术的滞后性。
1、浓厚的宗教唯心主义色彩
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其内容以婆罗门教义贯穿其中,纯法律性质的内容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强。法典具有浓厚的宗教主义色彩,首先体现在编排顺序上;其次,体现在一些具体的章节和条文上,尤以第一章创造、第十二章轮回最为明显。法典宣扬神通广大的摩奴编篡了法典:“摩奴静坐凝思,众大仙走进前来,对他敬谨施礼后,声言:”④“‘尊者啊,诸如实依次将关于一切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的法律,惠予宣示我们。’”⑤“‘因为,尊者啊,唯有你熟知这一普遍、自存、不可理解、人类理智莫能测其高深的法律条例、原理和真谛,而此即吠陀。’”⑥而自在神梵天创造了世间万物:“他以此二者,造成天地‘天地之间,布置了大气,八天区,以及永久的水库。”⑦“他创造了时间和时间的划分,星宿、行星、江河、海洋、山岳、平原、起伏地势;”⑧“无上主将自体一分为二,一半化为男,一半化为女,和女性部分结合而生原毗罗止。”⑨从这些法条中都可以看出其鲜明的宗教色彩,但是,由于古印度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效力,由国家机关保障其强制执行,根据法典,任何人背离它都要受罚,而且法典的第七、八、九章分别规定了国王和武士、法官、商人、奴隶的行为与义务,涉及一些民法、刑法、诉讼等法律问题,因而可以说又具有法典的性质。
2、种姓制度为核心
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的精髓,也是传统印度社会一大显著的特征。种姓制度根深蒂固,乃至今天印度社会仍残留有种姓不平等的余孽。从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各个部门法,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乃至婚姻家庭方面,无一不受到种姓的制约。例如法典宣扬“梵天为了世界的繁荣,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其中婆罗门最高贵,首陀罗最低贱,不同的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法典还严格禁止不同种姓的人之间通婚,尤其是高种姓的女子下嫁给低种姓的男子,称为“逆婚”,其后代沦为贱民;还种姓之间的不平等还体现在不同种姓的人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不平等,例如“低级种姓的人用肢体的那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他的那一部分割断。”
3、法典同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尽管法典宣扬种姓之间的不平等,却也包含了多种学科知识,其内容涉及宇宙和人类起源、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礼仪、商业知识、治国方略等多个领域,可以称得上一部百科全书。尤其是其中收录了很多至理名言,诸如“甘露甚至可以取自毒药,妙语甚至可以出自孩童,善行甚至可以取自敌人,金子甚至可以取自不洁物”等等,说明法典虽然宣扬唯心论、形而上学为主,但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古印度的婚姻家庭制度
《摩奴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规定集中在第三、五、九卷中。总体而言,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以种姓制度为精髓,种姓不平等贯穿其中,并且充满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在妇女的地位上,妻子的地位低于丈夫,但同时法典又赋予妇女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体现出相对的進步性与开明性。
1、种姓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
首先,法典规定实行种姓内婚姻制度,并且不同种姓之间不平等。根据法典第三章第十三条:“首陀罗只应该以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在奴隶种姓或本种姓中娶妻;刹帝利可在上述两个种姓和本种姓中娶妻,婆罗门可在这三个种姓和僧侣种姓中娶妻。”第十四条:“婆罗门或刹帝利虽处困境1,但以奴隶种姓女子为正妻,是古来任何史书所不曾记述的。”可见,法典虽没有禁止不同种姓人之间的通婚,但对于高种姓男子所娶的低种姓女子的法律地位的保护力度明显较弱,还是体现了种姓之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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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的不平等还体现在遗产的继承上,“婆罗门妻所生之子从婆罗门的遗产中取四分,刹帝利之妻所生之子——三分,吠舍之妻所生之子——二分,首陀罗之妻所生之子——应取一分。”
2、宗教性
其次,法典所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典的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八种婚姻形式,即梵天的、诸神的、圣仙的、造物主的、阿修罗的、天界乐师的、罗刹的以及吸血鬼的八种,其中前六种婚姻可行于婆罗门,后四种可行于刹帝利,同样的四种除罗刹形式外适用于吠舍和首陀罗,并且在后五种婚姻中吸血鬼和阿修罗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这八种婚姻形式中,可以明显看出宗教的思想及宗教礼仪的影响。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诸神形式的婚姻是“依此种形式,祭祀开始举行,父亲打扮女儿后,把她给予主持祭祀的僧侣。”第二十九条,“当父亲按照规定,从新郎手里接受一只牦牛和一只雄牛,或类似的两对之后,将姑娘的手授给他,以完成宗教的仪式,或把他们给予姑娘,但并不作为馈赠。这种形式叫做圣仙的形式。”法典不但详细说明了每一种姓婚姻的合法形式,还叙述了按照每一形式结合的后果,有何得失以及所生的后代有何优缺点,则规定在第三章的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例如“按照梵天形式结婚的妇女所生的儿子,从事善行,可拯救十个祖先,十个后代,并第二十一人,即自己,使脱离罪孽。”“但从其余四种坏婚姻中出生的儿子,则残暴、欺诈、憎嫌圣典及其规定的义务。”这些条文名义上具有宗教性的神秘色彩,实则是打着宗教教义的旗号维护着种姓不平等制。此外,第四十五至第五十条所阐述的男子何时可以何时不可以与妻子阴阳结合的观点,也带有朴素的宗教观和唯心主义色彩,例如第四十八条,“这最后十个夜中,偶数夜适于生男,奇数夜适于生女;因而欲得男子者应于适当时机和偶数夜接近妻子。”
3、关于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最后,在妇女的地位上,总体上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享有更多的权利,妻子要对丈夫绝对地服从,但是又给予妇女一定的社会地位、自由和权利。依据法典的规定,无论被出卖或被离弃,妻子都不能从自己的丈夫那里解脱,并且即使丈夫行为恶劣,背叛妻子或失去了好的品质,但贞洁之妻应始终像神那样的尊敬之。但是丈夫却有休妻或更换妻子的权利,“不生子之妻在第八年可更换之,生子而死掉者——在第十年,只生女孩者——在第十一年,可是爱争吵者,可立即更换之”,并且妇女永远没有独立的地位,“幼时父监护之,壮时夫监护之,老年时子监护之,女子在任何时候也不宜于独立。”
二、古印度婚姻制度与秦汉户婚制之异同
《摩奴法典》编篡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这一时期对应我国的战国及秦汉时期,尽管我国在战国时期经过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完成了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而此时的古印度仍实行奴隶制,但是由于我国刚刚从奴隶制社会过渡而来,两者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因为各自经济、政治、文化的原因,形成了各自鲜明的特色。
(一)两种婚姻制度的相同点
1、人分等差
古代社会是一个阶级不平等的社会,这一点似乎在任何一个文明古国都放之皆准,“社会以家族为单位,法律以身份为核心,曾经是世界上大多數古代文明的社会状态。”⑩中国古代社会也是一个身份社会,法律上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享有特权的阶层、平民阶层、贱民和半贱民阶层这样三大类。社会垂直分层,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法律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区别对待这一点同古印度的种姓不平等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实行等级制度,但是上下级之间的垂直流动还是可能的。相比之下,古印度社会种姓之间的垂直流动就不太可能,一个人从一出生就注定是高贵或者低贱的,这也是奴隶制社会的显著特点。
2、男尊女卑
古代社会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古代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女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尤其是在汉代,女子一方的地位有所下降。汉初《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泼悍的妻子,只要未动兵刃,无论伤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犯罪;而妻子如果殴打丈夫,不论是否有伤,均处耐为隶妾的刑罚。《摩奴法典》中也有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需对丈夫绝对忠诚,无论丈夫行为多么恶劣,如何背叛妻子的类似规定。其次,中国古代女子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与《摩奴法典》中“女子幼时父监护之,壮时夫监护之,老年时子监护之。”的规定可以说几乎一模一样。最后,在女子成婚的法定年龄上,都规定女子在及笄,即十五周岁之后才可以成婚,只是古印度女子有一定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中国古代女子只能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为在中国古代,婚姻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更是“合两性之好”,关乎两个家族的利益,当事人只是一个被动的角色。
(二)区别
尽管两大文明古国在婚姻制度方面存在许多的相似性,但毕竟是不同的社会,拥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血脉和基因,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则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1、特有的宗教性
首先,古印度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正如前所述,《摩奴法典》既是一部宗教教义,又是一部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典,宗教性是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典中的一些规定带有鲜明的宗教唯心主义观,强调不遵守法律会给后代带来灾难,受到神的诅咒与惩罚,从而给法律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相反,中国古代的法律更强调现实的后果,违反法律要受到严酷的刑罚,这与不断加强的中央集权、强大的皇权是分不开的。此外,古代中国在汉初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取得统治地位,引礼入法,法律也是以“礼”为核心,甚至有些条文就直引用儒家经典,处处体现着儒家“礼治”的思想,正所谓“儒家思想法典化,法律思想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征,例如婚姻的成立要件要按照繁琐的“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钠徽、请期、亲迎”,而古印度男子娶亲则是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凡此种种,都显示出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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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女享有一定的权利
尽管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并且不能享有和男子一样的权利,但《法典》毕竟给予了古印度妇女一定程度内的自由和尊重,在这一点上,古代中国则有些相形见绌了。秦汉时期的女子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婚后也是为夫家所有,承担着随时可能因“七出”之名被丈夫休去的风险,除非有“三不去”之由,即娘家父母已去世、家里没有人,被休弃后生活会发生重大困难的,不去;曾与丈夫共同为父母家服丧三年的,不去;丈夫结婚时贫贱,后来休妻时富贵的,不去。女子被视为丈夫的附属物,是权利的客体,侵犯女子的身体被视为侵犯其丈夫的财产,因而是丈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提倡种姓内婚与禁止族内婚的不同
古印度法律虽不禁止不同种姓的人之间通婚,但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高种姓的男子可以迎娶低种姓的女子,高种姓的女子则不可以下嫁给低种姓的男子,以此保证种姓血脉的纯粹性。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提倡族外婚,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这是一项古老的传统禁忌,族内通婚是一种重要的鬼神禁忌,是族内任何人都不敢碰触的。《礼记·曲礼》中称:“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之所以实行同姓不婚,儒家经典给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会造成生殖力的下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这是远古禁忌的反映;二是为了加强和其他部落或种族之间的联系,《礼记·郊特牲》称之为:“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三是为了维护本族内部的稳定,《国语·晋语》载司空季子之语,认为同姓“男女相及”,就会造成内部的黜乱,“黜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乱也。”《白虎通德论》称:“同姓不得想娶,以重人伦也。”但是,所谓鼓励族外婚其实也是讲究“门当户对”,一般是和本族外同阶层的人通婚,不允许也很少发生不同阶层的人之间通婚现象。
三、结语
《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古印度法典的特殊的法文化特征在于它集宗教性, 相对的务实性、不平等性、相对的宽容性、进步性和原始性、哲学上的思辨性以及理想主义于一身。历史沉淀给古印度的法文化留下了历史的烙印, 它作为历史的东西曾经存在过,并继续影响着印度广大民众的社会心理, 影响着他们今天的生活和实践。
注释:1处困境指没有同种姓女子时。
参考文献
①崔林林主编 《外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同上.
③同上.
④《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 《摩奴法典》 第一卷第1条 法律出版社.
⑤同上,第一卷第2条.
⑥同上,第一卷第3条.
⑦同上,第一卷第12条.
⑧同上,第一卷第24条.
⑨同上,第一卷第32条.
⑩郭建主编.《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李怡轩(1994.08-),女,陕西临潼人,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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