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2024-12-16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精选3篇)

1.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

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

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

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载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手册报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经理层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5号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臵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时间:2007-12-27 文章来源: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第二任期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完善目标确定机制,我委在认真总结第一任期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第二任期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引导中央企业准确、合理地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在继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认真分析所处运行环境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抓住机遇,稳步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引导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鼓励先进原则。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降低加分难度;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落后水平的企业,提高加分难度。

(四)精准考核原则。按照提高预算管理和战略管理水平的要求,引导企业把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基本指标的计分规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10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指标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

(3)企业前一任期企业该指标增幅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基数较高(高于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任期目标值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二)三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平均增长率。

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9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8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7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为负增长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

(3)企业前一任期增长水平较高(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以上),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规模或增长基数较大(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以上)但实际完成值高于对标企业平均值水平。对标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国内同类企业较多企业,根据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与同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对标,达到平均值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值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②国内同类企业较少、样本数量不足企业,由企业推荐、国资委审核选定12户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对标,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③企业情况较为特殊、国内外可比性较低,在中央企业同类企业内进行比较分析,同期营业收入增长水平达到同类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要求

分类考核指标应设置为2个。指标的选择应体现行业特色和突出企业管理“短板”,目标值的确定应努力体现行业先进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对于目前只选择了1个分类指标的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从以下分类指标中选取。

1.工业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流动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技术投入比率和单位产值能耗等。

2.航空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座公里收入水平、流动比率、人均利润等。

3.水运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人均利润等。

4.电力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人均利润等。

5.商贸企业的分类指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人均利润、总资产周转率等。

6.科研设计企业的分类指标:高级技术人才占职工比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人均利润等。

(二)分类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考核目标值则可直接加满分。达不到行业先进水平或管理水平没有提高的,视指标实现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加减分标准。

四、增加约束性指标

为落实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进步责任,规范企业有序开展竞争,在任期考核中,适当增加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必须完成的指标,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扣分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修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办法

凡有1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该指标按《考核办法》计分;其他指标虽然完成目标,但也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难度系数。计分公式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六、其他事项

(一)2008年将执行新会计准则,从2008年起,主营业务收入统一改为营业收入。

(二)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导致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不一致,在计算收入增幅时将期初数按同一口径进行还原。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事项,在确定考核结果时将酌情考虑对相关指标的影响。

3.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湖委办〔2014〕46号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湖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合理有效利用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委管理和市委授权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以及市有关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总经理(行长、厂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副厂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四)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对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控制职务消费水平,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的需要。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人数。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旧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不得因领导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加油,以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原则上应当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公务用车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有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车辆,不得接受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赠送的车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在薪酬体系中包括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在薪酬体系中不包括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应当明确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人数后,方可报销。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业务餐饮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进行,不得在高消费餐饮场所、会所等进行宴请。

业务餐饮活动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五章

会议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超范围、超标准开会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六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企业收回。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差旅活动中住宿、伙食等费用标准和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

第八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湖州市县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湖委办〔2014〕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执行任务,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港澳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报销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期间与执行任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列支或补贴出国(境)费用。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除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备案报告。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总体预算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情况。

(二)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变动情况分析。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

(三)上年度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分项目按人编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在备案报告中进行说明。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市国资委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细则,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在执行前应事先报市国资委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不得有中央和省、市等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执行,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内部主要职能机构。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合市国资委、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实行职务消费预算备案管理,切实加强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第五十条

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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