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通知单

2024-10-03

房屋交付通知单(9篇)

1.房屋交付通知单 篇一

房屋交付催告函

**公司:

我系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位于**业主,现就贵公司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按合同如期交付商品房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关于贵公司的义务

根据我们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7条,贵公司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贵公司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就总房款向购房者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从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同时,约定如贵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经买受人催告后90天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该契约;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买受人损失,当前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贵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逾期的事实。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1、传闻8号楼架空层用作物业办公室,是否属实?如属实,是否占用了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业主有无补偿?后续有无迁移计划?迁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

2、传闻4号楼架空层将用作居委会办公室,是否属实?如属实,此项全体业主将坚决反对,坚决维权到底!

3、传闻小区消防验收未通过是否属实?如属实,具体原因是什么?贵公司的整改计划是什么?

4、全体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即将交付的公共电梯间空间当前的装修标准与购房时参观的样板电梯间不符,现要求贵公司按照样板公共电梯间标准进行装修,全体业主将坚决维权到底!

5、宣传的亿元园林景观和现实不符合,绿化品质严重降低,现要求贵公司立刻进行整改

6、关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的发放的具体形式以及房屋实际交付后违约金具体的发放时间做出解释

三、业主当前的要求

1、对房屋现存在的所有问题,公布整改方案及整改工程进度、效果。确保交到业主手中房屋是符合规范,质量合格、放心的住房。

2、贵公司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规定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交付赔偿金。

3、贵公司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交付房屋时,保证小区水、电、气、电话接通到户,消防设施、基础公共设施、基本道路和绿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约定,给广大业主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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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交付通知单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房屋交付及购房尾款结清确认书 篇三

买方:刘佑龙

卖方 :吴令蓉

买、卖双方根据已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已于2018年4月23日至24日共同办理了相关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买方也于24日支付卖方购房款220000元(贰拾贰万元整)。

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共同权利,在房屋尾款没有结清和房屋没有交付之前,买、卖双方有义务和责任共同完成该房屋相关事宜。

1、2018年4月26日,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了水、电、气相关缴费及更名咨询。

1.1卖方垫支水费80元(水表读数1291—1318),气费152.46元(气表读数155—309)(注:电费系电卡自行充值用电)。该垫支款由卖方与承租方张莉结清,与买方无关。

1.2水、电、气更名:经咨询,由买方持房产证、身份证和原电卡到相关部门办理,与卖方无关(注:待买方办理完电卡更名须将原电卡归还卖方处理)。

2、买、卖双方于2018年4月28日对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现场确认,同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对相关的管道、煤气灶等已请人进行了维修。目前水、电、气三通,水、电、气三表运行正常。

3、装饰装修:房屋现状。

4、相关物品:物品现状归买方(详见房屋相关物品清单)。

5、承租方张莉与买方已答成口头协议续租该房,原交卖方押金1500元,卖方已于2018年4月24日退还张莉,已由张莉交与买方。

6、卖方原室内的钢琴,按合同仍寄存在买方屋内原处,待女儿房子装修好后搬走。买方和存租方均不得毁损。

7、买方原付定金10000元(壹万元整)冲减购房款后,目前尚余购房尾款5000元(伍仟元整)。

8、经买、卖双方商定,买方于2018年 月 日前结清购房尾款5000元(伍仟元整),卖方随即交付房屋。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二○一八年

附:房屋相关物品清单

合同内物品:挂式空调、冰箱、全自动洗衣机、热水器(煤气)、抽油烟机、煤气灶1组、太阳能热水器、书柜2组、电视机、衣柜2组、实木沙发1组(3人座1个、单人座2个)、电脑桌、宽床(带习梦思)、小床、电磁炉、餐桌1套、饮水机。

合同外物品:电视柜、大小茶几1组。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二○一八年

4.房屋交付通知单 篇四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京建法〔2007〕9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

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第七条 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地)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建设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预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对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单位工程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2、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4、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6、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7、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8、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

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有关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200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5.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篇五

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力度,有力促进了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拆迁(以下简称征拆)规模不断增大,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野蛮、强制征拆等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房屋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征拆

房屋征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要求严格房屋征拆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拆,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要科学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规划,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房屋征拆规模与时序,有序推进老旧住宅综合整治,显著改善和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与质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征拆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三、严格征拆程序,杜绝违法强拆

房屋征拆与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拆工作的程序、要件审批、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拆行为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拆迁工作中,不得委托企业或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强制拆迁。要抓紧清理取缔非法拆迁组织或机构,坚决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或参与拆迁,确保征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力度,打击阻碍合法征拆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城市发展、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镇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要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对依法作出房屋征拆决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已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并蓄意阻碍正常执法,影响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阻挠合法征拆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规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房屋征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征拆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进行强制征拆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的,或对违法违规征拆行为不加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征拆过程中、权钱交易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征拆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房屋征拆中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拆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基于云计算的服务交付模型 篇六

关键词:云服务交付,交付模型,IaaS,SaaS,PaaS,持续交付,按需交付,弹性交付

1 引言

云服务带来了IT服务消费和交付商业模式上的革命。区别于传统的IT服务交付, 云服务交付不再把如采购维护和运营所需的软硬件等产品或解决方案作为交付重点, 而是根据云计算自身的特点 (如按需自服务、广泛的网络接入、弹性、资源池化、服务可度量和多租户) , 将服务作为交付的重点。

云服务对IT服务的这些变革也为IT服务的用户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在用户不掌握全部基础平台控制权的情况下, 如何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商和服务, 并确实得到如宣传所说的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 却并非在Web控制台上点击按钮一般轻松。

针对上述问题, 本文从云服务提供者和云服务消费者的角度, 从多个维度找寻解决方案。从实际应用中不同类型云服务交付全景的维度出发, 通过典型云服务交付的重要因素梳理出基于云计算的服务交付的主要过程和服务交付模型, 以此来阐述如何利用不同的云服务, 在合理的成本下, 构建具有弹性、高可用性和安全性的服务。

2 典型的云服务交付情况分析

ISO 17788《云计算术语》和ISO 17789《云计算参考架构》提及了计算即服务 (Compaa S) 、数据存储即服务 (DSaa S) 、基础设施即服务 (Iaa S) 、网络即服务 (Naa S) 、平台即服务 (Paa S) 和软件即服务 (Saa S) 等数种典型的云服务模式。本文将重点剖析Iaa S、Paa S和Saa S这三类典型服务模式各自的交付情况。

2.1 Iaa S的交付

Iaa S的交付围绕着虚拟机、存储、网络等比较通用的基本资源, 提供弹性、高可用性的互联网服务的各种组件。服务提供商需要保障这些服务的SLA (Service Level Agreement, 服务级别协议) , 并根据资源的实际使用进行计费, 而用户则根据需要, 进行成本、可用性、性能等方面的权衡选择。

(1) 云主机

云主机往往也被称为弹性计算, 是指用户可以直接租赁到的主机, 服务提供商通常提供不同性能的机型, 与传统的主机租赁服务类似, 用户只要申请了云主机, 就可以像在使用一台真正的服务器一样, 安装软件、部署程序、对外提供服务。云主机服务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交付过程强调按需申请、按需计费。服务的申请和取消可以在分钟级的时间内生效, 并且计费可以精确到小时级, 这样, 只要应用架构合理, 用户无需为未来的需求提前投入成本。云主机的申请和取消一般可以通过服务提供商提供的Web控制台和API实现, 和监控服务结合在一起, 可以实现随服务压力变动来扩张或缩减服务规模。云主机的交付质量主要用可用性来衡量, 一般的云服务提供商会提供99.5%~99.9%的云主机可用性。

(2) 云硬盘

云硬盘服务或弹性块存储服务 (Elastic Block Store, EBS) 是提供给弹性计算中虚拟机使用、具有独立于虚拟机的永久存储能力和高可用性的存储服务。对于虚拟机来说, 云硬盘使用起来就是一块硬盘。用户可以申请一块任意大小 (一般是1~1 000 GB之间的整数GB) 的云硬盘, 将它挂载到自己的任意虚拟机上使用, 也可以将它从同一台虚拟机上卸载, 并挂载到另一台虚拟机上, 甚至可以删除所有虚拟机, 只保留云硬盘。

云硬盘服务的交付过程类似于云主机, 同样是按需申请、按需计费, 根据用户使用的时间和占用的容量收费。硬盘的服务质量包含了可用性和数据的耐久性, 一般云硬盘服务的可用性高于云主机服务, 并且在各种云服务中具有处于中等地位的数据耐久性。由于后台的多副本策略, 云硬盘的数据耐久性可以远高于云主机的本地硬盘, 但由于需要兼顾从云主机访问的性能和时延, 其与云存储有一定差距。

云主机和云硬盘是一对伴生的服务, 两者配合才能实现灵活、可靠的服务;有的服务提供商会不区分云主机的本地硬盘和云硬盘, 统一用远程存储提供高可靠性的存储。

(3) 云存储

云存储是对象存储在云服务中的体现, 是指可以通过API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以键值访问数据对象的服务。通常对象就是一个文件, 如图片或文档、音乐、压缩包等, 而用于标识对象的键值可以看作是文件名。云存储提供上传、下载、删除和列表的API, 可以通过多种编程语言和Web控制台上传和下载, 公开的对象可以通过Web浏览器通过URL直接下载。

与云主机和云硬盘的交付过程不同, 云存储服务是申请时即开通的, 按照存储容量和流量计费, 没有数据存储无需付费。云存储的主要交付质量指标是可用性和数据的耐久性。由于云存储承担了静态数据对象的存储任务, 因而对其有比较高的耐久性要求。而且HTTP访问对时延的要求相对宽松, 云存储可以提供比云硬盘更高的耐久性指标, 很多云服务的数据耐久性都可以达到甚至超过10个9 (99.99999999%) , 所谓的云服务不会丢失数据, 主要是指云存储服务。

(4) 其他Iaa S

在基本的Iaa S之外, 为了方便用户搭建云应用, 服务提供商也会提供很多附加服务, 如云分发服务、弹性IP与负载均衡服务、云监控服务与告警服务和云数据库服务等。这些服务的交付基本上也是按需申请、按需使用和按用量计费的。

2.2 Paa S的交付

Paa S为用户提供一个可以部署并执行代码的环境、一些可以调用的API以及一些可用服务。Paa S让开发者可以直接打造出富有弹性的服务而无需任何运维工作, 可以说它是比Iaa S更高层次的云服务。

Paa S交付的内容是可以执行代码的运行时环境 (Runtime Evironment) , 常用的环境是Web开发中比较常用的平台或框架的语言解释器, 如Java、Net Framework、Python、PHP、Ruby、Node.js等, 并配合一些受到限制的库或API。交付内容一般还包括消息队列、数据存储、数据库、缓存等附加服务。

Paa S交付的执行环境一定是弹性可扩展的, Paa S平台可以在服务负载提高的时候, 为用户复制更多的服务实例, 其与Iaa S的显著不同在于, 这一扩展过程以及负载均衡本身都是对用户透明的, 整个过程无需用户参与。Paa S的交付过程同样是按需使用、按用量付费的, 用户的应用部署完成后就可以提供服务, 服务占用资源的计费一般是更细粒度的CPU时间, 由于软硬件环境的差异, 不同服务的CPU时间之间不具备可比性, 只有和同一服务相比才有相对意义。只有通过实际评测才能评估不同Paa S的CPU时间和服务能力之间的关系。对于额外的API和服务, 一般是通过调用次数、流量和存储空间按用量付费的。

Paa S的交付质量中, 最常用的指标是服务的可用性, 此外由于Paa S提供商提供了很多特定的API供应用开发者使用, 用户将应用部署到Paa S平台之后, 也面临着很难迁移的问题。

2.3 Saa S的交付

Saa S交付的内容形式很多, 通常是通过Web的交付, 展现在桌面、手机、平板等不同终端上。商业化的Saa S以面向企业的服务为主, 面向制造业、贸易公司、专业批发、零售、社会服务业等行业客户提供不同的云应用服务, 如企业内部的管理应用服务, 涉及财务、进销存、CRM等软件及服务;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涉及企业建站、网络营销、电商交易等软件及服务;工具类应用服务, 涉及远程服务、知识管理、报表服务、发票真伪查询等软件及服务等。

在Saa S的交付过程中, 服务平台将指定服务分发到指定的销售渠道, 如服务提供商自己的应用商店、应用中心及第三方合作渠道销售网站等;用户在各个渠道中可以查看到指定的Saa S, 并了解Saa S相关介绍信息, 如服务级别、服务功能、服务费用等。然后, 用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Saa S, 并以“时长+用户数”等方式进行试用、购买服务, 用户购买服务后, 可以在指定的系统中查看和使用自己开通的服务。

服务的可用性是Saa S交付质量中关注的重点。测量服务的可用性的常用指标包含满足Saa S 99.9%的整体可用性、核心页面和非核心页面的响应时间等。同时Saa S的交付质量中, 隔离性和数据的安全性也受到很高的重视, 云服务提供商需要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严格保障用户的商业数据安全。

3 国内外标准组织云服务交付研究分析

云计算带来IT服务消费和交付商业模式上的革命的同时, 也为云计算标准带来了新的标准化需求。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初步完成并发布ISO/IEC 17788:2014《信息技术云计算概览和术语》和ISO/IEC 17789:2014《信息技术云计算参考架构》这两项重要的云计算基础标准。对云计算涉及的术语和定义、从用户角度和功能角度看云计算的参考架构都给出了详细的说明, 为基于云计算模式的服务交付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供了参考。目前国际和国内标准组织涉及云服务交付相关的标准主要有ISO20000-1:201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规范》, 其重点关注设计、转换、交付和改进四个阶段, 为客户和服务供应商提供价值服务;ISO 20000-7《ISO20000-1应用于云中的指南》指出了在云环境下的服务管理。ISO 19086《云服务级别协议标准》重点研制云计算服务水平协议的框架和术语定义, 从云SLA的概念、度量指标和核心要求三个部分来制定, 为了达到相应的SLA, 需要保障服务交付的高质量。国标《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第1部分:服务提供方通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中保障服务交付的通用要求。此外, ISO 9004《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O 1000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ISO 27017《基于ISO/IEC27002的云计算服务的信息安全控制措施实用规则》、ISO 27018《公有云计算服务的数据保护控制措施实用规则》等标准或规范对服务的管理、治理以及安全方面有所规定, 为云服务交付相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以上标准虽然涉及到云服务交付的某个方面, 但是目前还没有针对云服务快速弹性、按需自服务、多租户、资源池化、宽带接入、可度量等特有特征, 成体系、全方位地描述基于云计算的服务交付的要求、服务交付的过程及保障服务交付的质量。

4 云服务的交付模型

根据国内外云服务交付相关的研究, 结合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根据对用户需求及服务级别协议需求的理解及实际交付的案例分析, 可将云服务交付定义如下:

云服务交付是指云服务提供商将云计算所包含基本服务及其配套的服务工具提供给云计算最终用户使用的一系列过程和活动的集合。

云服务交付的基本特征包括:持续交付、按需交付和弹性交付。

一般地, 云服务提供商通过租用、自主监控、客户服务和计量等交付过程, 向用户提供满足SLA要求的Iaa S、Paa S、Saa S等三类服务的交付内容, 并按照服务级别协议要求确保云服务在可用性、安全性、互操作、可伸缩性、计量准确性、多租户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同时, 云服务提供商还需要通过对交付的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关键环节的管理, 确保云服务交付能力和交付质量的持续改进。云服务交付模型见图1。

4.1 交付内容

交付内容是云服务交付模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Iaa S、Paa S和Saa S的交付内容各不相同:

●Iaa S向用户交付计算、存储、网络等基本资源的使用权, 具体形式包括虚拟机、存储空间、IP地址与带宽等;

●Paa S向用户交付可执行环境、可调用API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具体形式包括用于运行用户上传的程序的编程语言解释器和库、可调用服务等;

●Saa S向用户交付各种应用软件。

4.2 交付过程

云服务交付过程包括:

(1) 服务租用:云服务提供商通过服务租用过程将相关的资源/服务提供给用户使用, 具体包括用户开户、SLA确认、服务申请、服务变更、服务取消等。

(2) 服务计量:服务提供商根据用户对资源/服务的使用情况按照预定的计量方式进行计量, 用户可查询计量结果。

(3) 自主管控: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监控工具, 用户利用服务监控工具对所使用的资源/服务进行监控, 以实现服务故障发现、定位, 进而预测服务需求趋势等。

(4) 客户服务:服务提供商提供多种客户服务方式 (如主动客服通知、应急电话、邮件等) 为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4.3 交付质量

衡量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交付质量主要采用以下指标:可用性、数据的耐久性、安全性、隔离性、隐私、可伸缩性、计量准确性、互操作性、可移植性以及客服水平。

4.4 交付管理

7.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篇七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感谢您购买我司开发的三利宅院·白云渡(填写房号)房。本通知发出前,我司曾多次通知您前来提交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您至今仍未来办理。现我司再次郑重的通知您,谨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我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地址:,电话:)。

来我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手续时务必携带下列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

(3)房款收据以及契税、维修资金收据(如未交纳契税、物业维修资金的,可将相关费用交付我司,由我司统一缴纳代办)。

注:如您尚未办理收房手续,请先到办理收房手续,再进行产权办理。

在此,我司郑重提醒,如您未能如约前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由您自行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通知

祝您工作顺利!

8.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范文) 篇八

致承租方:XXX

您好!

我方与贵方于

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 xx楼XX号,总面积约为xxxxxxxx平方米。现因贵方拖欠我方房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方现向你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你在《租赁合同》期满(****年**月**日)前搬出位房屋,如期交还房屋。如你方不按时搬走,每逾期一日,需向我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二、如你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视为你遗弃剩余物品,我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你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作废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贵方承担。

三、贵方需在合同到期之日前支付所欠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如到期不支付我方将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我方保留向贵方追讨权利。

四、贵方退还房子时应保证房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房屋内原有设施和非贵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贵方需照价赔偿。

五、若贵方与我方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

通知方:出租方xxxxxxx

9.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篇九

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力度,有力促进了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拆迁(以下简称征拆)规模不断增大,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野蛮、强制征拆等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房屋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征拆

房屋征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要求严格房屋征拆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拆,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要科学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规划,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房屋征拆规模与时序,有序推进老旧住宅综合整治,显著改善和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与质量,力争到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征拆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三、严格征拆程序,杜绝违法强拆

房屋征拆与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拆工作的程序、要件审批、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拆行为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拆迁工作中,不得委托企业或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强制拆迁。要抓紧清理取缔非法拆迁组织或机构,坚决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或参与拆迁,确保征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力度,打击阻碍合法征拆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城市发展、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镇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要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对依法作出房屋征拆决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已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并蓄意阻碍正常执法,影响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阻挠合法征拆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规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房屋征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征拆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进行强制征拆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的,或对违法违规征拆行为不加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征拆过程中、权钱交易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征拆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房屋征拆中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拆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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