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模式

2024-09-25

委托模式(精选11篇)

1.委托模式 篇一

高速公路委托管理模式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大陆从1984年开始动工修建沪嘉(上海祁连山路——嘉宝南门)高速公路后,沈大,京津塘、京石、广深、西临(西安——临潼)等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并陆续建成通车。到现在,我国已经相继形成了全国高速公路网络。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近十几年间取得了如此巨大的发展,但决定其是否能更好地承担和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的管理模式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我过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高速公路管理上暴露出许多问题,成为我国高速公路事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本文探讨高速公路委托管理模式特点,并且对高速公路管理模式提出一些设想。

一、高速公路委托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1.高速公路委托模式简介

委托管理是随着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成本过高,而转换委托有精力、有能力并具备专业的知识代理人来管理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高速公路的委托管理是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产物,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对某段高速公路而言,所有权属于国家,特许经营权因投融资方式不同而不同,高速公路的委托管理是指以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主体即委托方,通过契约形式,由专业机构即受托方有条件地对高速公路实物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2.高速公路委托模式特点

(1)两权分离

我国的高速公路一般属于国家所有,在事业型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设立高速公路管理局来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一般是投资主体委托代理单位管理,他们之间以契约的方式进行约束。投资方只对代理单位行使监督权,而代理单位享有充分经营权。

(2)统一管理

通常代理单位本身就是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由于两权分离,代理者可以对高速公路实行一体化运作。对高速公路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建立高速公路统一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压缩管理成本,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效率。

(3)降低风险

委托方如果对高速公路管理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那么要成功的对高速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但委托给一个具有资质、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的管理者来管理会很大程度降低风险。虽然引入代理者会存在代理者违规操作的可能,但是如果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这部分增加的风险将会避免。

3.高速公路委托管理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

(1)委托方、代理单位利益目标不一致

委托方通常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主体,追求的是短期利益最大化。因为他们重视短期的经济效益,就会存在忽视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社会效益现象,如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情况、行车的舒适度、高速公路通车对区域经济的拉动等。而代理单位通常是高速公路主管部门,通常不以盈利为目标,更多的是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因此,两者之间利益之间存在不一致性。

(2)两者信息不对称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代理单位是信息的制造者,委托方是信息的需求者,相对委托方来说,代理单位是处于信息优势。如果委托方要获得足够的信息来看代理单位是否“像为自己工作一样去为委托人增进利益而行动”,必然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如果对代理单位严厉监管,则监督成本过高,不仅制约了代理者的创造性,严重窒息了其发展潜能,同时也背离了管理权与特许经营权分离的初衷。

(3)契约不完备分析

未来世界具有不确定性,而在委托代理关系确定之初时所确定的契约又具有不完备性,随着信息的瞬息万变,当这种不完备信息出现时,契约就会出现一定的漏洞,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代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将漏洞中不利的一方推向委托人,有利的一方归于自己。这样,当代理人经济效益差时,会以来自外部的不确定风险为由推卸其管理责任;而经营效益好时,代理人又可将由于外部环境改善带来的收益归于自身的努力,这就造成企业激励机制的不

平衡。

(4)地位不平等的分析

委托代理管理模式前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主体上的平等,即包括两者的地位平等、意志平等和权利平等,否则代理契约就无法在双方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但在实际中业主与代理单位签订合同时,作为业主的委托人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从我国现在的国情来看,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形成业主权力过大,代理单位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妥协以签订合约。从而扭曲委托代理管理的运作。

二、高速公路委托管理模式的新设想

1.业主与代理单位关系独立化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代理单位一般是在政府的授权下负责收费、养护、监控、事故处理等,为了有效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高速公路管理应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要求。那么这就要求业主与代理单位上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业主不能过多干预代理单位管理经营,两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章程办事,有过必纠。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业主与代理单位利益的不一致和信息相对不对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非常有必要。激励机制应该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在物质方面,业主应该支付代理单位足够的代理费用,使其获得较高企业利润,以维持自身的发展。并且可以设立奖励条例,对代理单位的业绩进行物质上的鼓励。在精神方面,考虑代理单位的企业声誉、社会荣誉、市民的认可和尊重等来激励其高效率运作。

3.制定合理的业绩评估体系

对代理单位的经营业绩不能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价是挫伤其为业主谋利益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其业绩,我们不能简单地与以往相比,应综合考虑全国或全省范围高速公路管理业绩、行业景气度、所评价路段特殊性等因素,使代理单位管理运作成果能被公正地予以评价。另外,对未来不确定风险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也应在业主与代理单位之间约定一个规范的责任机制,使双方各自承担与其相适应的风险,避免未确定事项出现后双方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的发生。

4.建立高速公路网络一体化管理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增加,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全国高速公路网络。建

立全国或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系统,将全国或全省高速公路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政府委托专业代理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集中管理,避免“一路一公司”或者“一路多公司”的管理模式缺点。充分发挥基础建设在国民经济的重用,减少多重管理中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且网络一体化管理提高了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

5.推进高速公路现代管理进程

高速公路的特点是快速、安全、高效等,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高速公路的车流量,现在的高速公路的管理手段已经逐渐不适应,那么引入现代化的高速公路技术管理系统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引入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管理软环境与之匹配。导入高速公路委托管理模式,对高速公路实行网络一体化管理,引入先进的收费、通讯、监控和救援等系统,在通信、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支持,从而大大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效率,缩短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时间。

三、结语

随着高速公路的规模不短扩大,引入现代化技术管理手段已经是必然趋势,委托代理模式能较好的与先进的高速公路硬件相匹配,并且实行全国或者全省一体化管理,大大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提高了高速公路管理水平。

2.委托模式 篇二

科技查新简称查新, 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 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 并作出结论。因此, 在查新工作中存在委托与代理关系。

查新是为避免科研课题重复立项和客观正确地判别科研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而设立的一项工作, 其本质是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 是一项深层次的情报咨询工作。查新业务是情报 (信息) 机构的一项有偿咨询服务。科技查新工作已经成为科研立项、成果评审、申报奖励等方面不可或缺的环节, 但如何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 确保查新目的和价值的真正实现, 是查新机构亟待研究的课题。很多学者从查新人员职业素养培养、查新机构管理、查新报告质量管理等[1,2,3,4]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本文试图换一种思路, 通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和付费模式及其缺陷进行分析, 构建一种新型的查新委托关系, 改进现行付费模式, 以期从根本上改善查新质量, 保证查新工作的独立性。

1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分析及缺陷

1.1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分析

社会是各种关系的集合, 任何一种关系都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方, 各相关方通过签订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建立相互关系。在查新工作中, 涉及查新委托方、查新代理方、查新机构的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项目的资金提供者或成果的鉴定者四方的行为。查新委托方是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或完成者, 是委托人, 查新代理方是查新机构, 是代理人。科技项目的资金提供者或成果的鉴定者只要求项目申请人和成果完成人提交查新报告, 查新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二者并不参与到具体的查新业务中。可见, 在查新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 只涉及查新委托方和代理方的直接接触, 使其委托代理关系简化为双方关系, 查新委托人即为需要提供查新报告的一方, 如图1所示。

1.2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的缺陷

1.2.1 查新服务中实际委托人缺位。

目前, 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根据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 2011年, 全国78个教育部科技查新站共出具38179份查新报告, 其中用于科研立项的占62.7%, 用于项目鉴定、验收和评价的占24.1%, 用于奖励申报的占4.8%。这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查新占69.0%, 省部以下课题查新占25.6%[5]。在查新实务中, 甚至有企业将查新报告用于向国税局申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查新已经变成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 与其说是申请项目和申报成果的单位或企业委托查新机构进行查新, 不如说是查新机构帮政府部门把关。因此, 科技查新的实际责任对象并不应该是申请项目和申报成果的委托人, 而应该是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甚至经费拨款部门。政府部门才应该是查新工作的实际委托人, 但政府部门完全脱离于查新委托行为, 造成查新服务中实际委托人缺位。

1.2.2 查新服务缺乏统一管理, 查新质量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

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查新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主要包括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些部门从各自的管理和专业角度出发, 相继开展了查新机构的认定工作, 不同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管理从总体上遵循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和《科技查新规范》, 同时, 又根据部门自身的管理和专业特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这些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认定标准、管理条例、操作细则、人员水平等要求不尽统一, 使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管理;在国家取消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行政审批之后, 科技查新行业更是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 从而使查新机构的权威性难以认定, 也难以保障查新的质量[6]。可见, 目前的查新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 更没有建立一套对查新过程和查新报告进行科学评价的体系和标准。除了2001年科技部颁布的《科技查新规范》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9年发出的《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查新报告撰写规范 (试行) 》之外, 至今没有任何其他的操作细则。尽管多数查新机构按《科技查新规范》的规定制定了查新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但《科技查新规范》仅是指导性的,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以至各个工作站的查新报告在格式、内容描述、结论表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 报告质量参差不齐, 给用户造成的印象是查新机构的运行无章可循[7], 这将不利于科技查新机构健康持久地发展。

1.2.3 查新机构外部监管不力。

查新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 查新机构在业务上大多实行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管, 查新工作主要靠自律来做到符合规范。有些查新机构甚至缺乏必要的国内、国际检索工具及检索系统, 这样就难以保证所出具查新报告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 有些查新站开展了用户的质量反馈工作。例如, 2007年时, 57所教育部查新工作站中有23所开展了此项工作, 有些查新站还由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反馈结果, 以便及时落实反馈意见, 不断纠正工作中的失误, 提高查新工作的质量[8]。质量反馈是查新工作站发现自身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并不是所有的查新机构都开展质量反馈工作, 而且进行反馈的用户是查新项目的委托人, 即项目的申请或完成单位或企业, 不涉及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或经费拨款部门, 反馈结果存在片面性。

作为教育部科技查新站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要求其下属查新站定期提交自检报告, 并组织专家开展实地年检工作, 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和地区查新站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专家会对查新站的查新报告进行抽样评价与现场讲解, 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要求等, 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开展查新业务的机构数量急剧增加, 年检也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 2011年的实地年检仅限于南昌、长沙、西安三个地区, 存在很大的片面性。这种靠自检、年检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1.2.4 委托人利用专业优势误导查新人员。

查新委托方具有专业优势, 有时明知项目不具有新颖性, 为了能申请到项目或通过成果鉴定, 利用查新人员专业背景有限的弱势, 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资料, 希望查新代理方给予新颖性的证明。如果查新人员的专业背景与所查新项目的专业相差很远, 查新人员很容易受到委托人的误导, 使所出具的查新报告失去权威性和科学性。

2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下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是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或成果的申报者直接向查新机构提出查新委托, 查新机构对其项目或成果进行查新。在此关系下查新服务的付费模式是查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并接受委托人支付的查新报酬, 出现“自己出钱证明自己新”的怪现象, 这一点与当前审计行业“企业自己出钱审自己”的困境非常类似。理想状态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无私的信托交换忠诚关系:一方面委托人应该全面地提供科技项目的技术要点、查新点及相关材料, 不存在刻意的模糊和隐瞒, 以期得到客观的结论;另一方面代理人应根据所有的文献资源, 提供真实客观的查新资料和结论。但在现行这种委托关系和付费模式下, 查新委托方作为科技项目的研发者或是完成者, 需要通过查新机构对其科技项目立项或鉴定、报奖出具具有新颖性的鉴定证明报告, 所以查新委托方无疑希望查新结论对他们有利。查新代理方为了收取查新费用, 希望查新结论能让委托人满意。委托人和查新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 导致出具的查新报告不客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查新服务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 委托人有机会与查新机构“议价”

根据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 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教育部科技查新规范》中也规定: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因此, 各查新机构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查新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面对竞争压力, 查新机构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 常常在价格上做出让步和妥协, 降低查新收费, 使委托人有机会与查新机构“议价”, 丧失查新工作的严肃性。2.2查新委托方与代理方共谋, 导致查新服务独立性的丧失

查新机构本身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虽然其从事的查新业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 但是由于查新机构的特殊属性, 增加查新报告数量, 获取查新费用是其最直接的经济利益, 而不是真正地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查新业务的购买者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 查新机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依存于委托人的, 而使其有可能沦为委托人的共谋者, 无法保证独立性。在某些情况下, 查新机构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部级科研立项、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提供查新服务, 连起码的回避制度都未建立, 查新的独立性难以成立。

2.3 查新机构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

在我国, 对查新机构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 但对违规的查新机构的处罚则仅限于行政处罚, 对违规的查新员的处罚并无明文规定。例如在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 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 应当予以撤销, 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行业也存在与查新行业同样的困境, 但与查新行业不同, 审计行业有《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查新实务中除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并无相关法律界定, 查新人员及机构没有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 降低了查新机构所承担的与其获取查新费用相关的风险, 即查新机构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查新人员在查新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 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使查新人员在查新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查新收费的冲动, 而没有对其行为的约束, 这很可能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查新市场, 造成科技查新行业秩序混乱, 而这种混乱的结果, 将影响科技管理人员对查新项目新颖性的判断, 误导科研活动与科技管理决策, 造成巨大的损失。

3 新型查新委托关系的构建

3.1 新型查新委托关系的构建

现行查新委托关系实际只涉及项目申请人或成果完成者即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即查新代理人双方, 为直线形的失衡结构。因此, 要从根本上矫正这种失衡的委托关系, 可以考虑引入一个真正可以置身于经济利益之外的利益相关方, 这样一个真正具备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机构就是政府, 政府的科研决策部门是查新报告的实际使用者, 政府是查新工作的实际委托人, 构建的新型关系如图2所示。

3.2 查新新型的委托关系下, 引入政府部门作为实际委托人的优点

(1) 由政府部门为企业或项目申请人指定承担查新服务的查新机构, 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可具体根据查新项目的专业来为其指定业务能力能够胜任的查新机构。就可避免由于查新人员的专业不对口而受到项目申请人或成果完成人的误导, 使出具的查新报告更具权威性和科学性。

(2) 政府部门也可将一个查新申请匿名指定给两家或多家查新机构进行查新。从而避免查新机构与项目申请者或成果完成者的直接接触, 同时也可避免查新机构为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出具查新报告, 消除人为干扰, 保证查新服务的独立性, 进而有效保证查新报告质量, 促进查新机构良性竞争。

(3) 查新报告的查新意见是政府科技投入决策的重要参考, 政府是查新行为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和查新报告的实际使用者, 希望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更真实可靠。可以与查新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对查新机构的评价和认定工作, 以保证查新机构的业务胜任能力。

3.3政府部门作为实际委托人指定查新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

(1) 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在查新机构指定过程中, 使其能够较公平地凭借自身实力获得查新业务, 而不用通过向政府部门拉关系获得, 从而摆脱由于市场竞争而诱发腐败现象的可能性。

(2) 由于申请项目或申报成果的企业或单位对地方政府业绩的贡献, 使政府有对查新机构施加压力保护他们的动机, 影响到查新报告的真实公允性。

4 查新付费模式的改进

从“谁受益谁付费”的角度来看, 查新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有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所以, 查新付费也应相应地由他们来承担。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查新费用应由政府部门支付给查新机构。这部分费用可由政府财政单独支出, 也可以从相应的科研经费或科研奖金中预算拨款支出, 或由项目申请者或完成者将查新费用预先支付给政府部门。

由政府部门直接向查新机构付费, 可以切断项目申请人或完成人与查新机构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避免查新机构间不利的价格竞争以及与项目申请人或完成人共谋的可能性。

5 结语

改变现行查新委托关系, 引入政府部门作为查新服务的实际委托人, 并直接向查新机构支付查新费用, 保证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查新报告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实现查新行业的自律、竞争、监督、管理, 促进查新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翀.论我国科技查新的全面质量管理发展[J].科技资讯, 2009 (22) :156-159

[2]陈乐雪.高校图书馆科技查新工作的探讨[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8 (1) :89-90

[3]董晓夏.制约科技查新质量的因素[J].图书与情报, 2009 (4) :125-129

[4]曾召.科技查新报告质量控制探析[J].图书馆论坛, 2009, 29 (2) :109-111

[5]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通报2011年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年检情况的函[EB/OL]. (2013-01-04) [2013-05-05].http://www.cutech.edu.cn/cn/kjcg/cgcx/2013/01/1354173312844749.htm

[6]谢新洲, 夏晨曦, 柯贤能.科技查新行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 2009, 53 (6) :9-12, 36

[7]刘媛.科技查新规范化管理探讨[J].情报探索, 2012 (8) :100-101

3.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新探讨 篇三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模式 事业单位审计

当我国上市公司接连爆出银广厦、蓝田股份、ST黎明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件后,人们往往把原因简单归咎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而后,在一向被认为当今世界上资本市场最完善、法制比较健全的美国,也接连爆发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世界著名跨国大集团的财务舞弊丑闻。长期以来被视为注册会计师业界楷模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嫌参与“安然”舞弊事件,卷入官司而土崩瓦解。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中,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应是独立审计委托的问题。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种类

纵观审计委托模式的发展变迁,审计委托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委托模式,直接委托模式就是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所有人)将审计业务直接委托给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方法和结果的公允性等发表审计意见。直接委托模式可以形成一种比较清晰的委托受托关系和明确的权责结构。但直接委托模式要求财产所有者人数较少,审计委托意见较容易统一,一般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或股权比较集中的股份制企业。

另一种是间接委托模式。间接委托模式是审计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所有人)人数过多或无法准确确定,直接委托审计业务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或交易成本太高或因委托人无法界定而致使委托不能较合理的操作,往往委托一个代理机构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这种委托模式的关键是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代理委托机构。使代理委托机构真正(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审计主体、全部审计委托人(不是其中一部分审计委托人)在目前资本市场上,因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资本流动性大,委托人(包括财产所有人)不确定或人数众多,审计往往只好采用间接委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代理机构代表委托人具体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进行监督,并直接向代理委托人报告审计情况。

二、我国目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人是由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审计目标是对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并由其支付审计报酬。即审计委托人——全体股东(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选聘审计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甚至包括经理)推荐的审计机构审计被审计单位(上市公司)。

在我国上市公司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注册会计师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呢?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模式看似合理,实质上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即在上市公司审计模式中应保持以下几方面的独立:(1)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2)审计代理委托机构与审计委托人。(3)审计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单位。(4)审计主体与审计代理委托机构。我国上市公司理论上审计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1)控股股东(部分审计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 负责批准董事会——审计代理委托机构选聘的审计人员)聘请审计人员审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选聘董事会成员,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其它审计委托人(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2)审计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享有部分权力的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为一体。从以上两方面的缺陷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审计模式有部分委托人(包括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聘请审计人员审计自己的嫌疑。因此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保持其审计独立性。

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真正独立,造成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

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仅听命于大股东。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独立在国内外都是普遍的现象),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对中小股东而言,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几乎不存在了。因此,在生存的压力和利益的驱动下,注册会计师迁就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就在所难免。

三、改革审计委托模式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独立审计制度要高效运行,解决上述缺陷的关键就是选择一个公正独立的审计代理委托机构,由其全权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代理委托机构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而且能够代表包括全体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代理委托机构选取的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审计委托模式:第一,保险公司委托模式。又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第二,审计委员会委托的模式;第三,真实信息需求者委托模式;第四,证监会等政府机构委托模式。上述各种审计委托模式虽然选择不同的独立第四方,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割断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联。保护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说都是可行的。

本文试图尝试采用事业单位审计模式解决这一问题。事业单位审计是由具有事业编制性质的单位实施的审计。本文所指事业单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仅为上市公司。从国内外审计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相应形成了三类审计组织机构,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这里所指的事业单位审计同时具有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特点,审计主体具有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机构且审计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其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取证权限、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来源自收自支,收费按法律规定强制收取,审计委托模式为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审计。

就目前的审计状况而言采用事业单位审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上市公司审计应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带有公益性质),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经营。证券业的发展,可以使公司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的资金,加快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鉴证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繁荣证券业的发展,国内外大量的违规鉴证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鉴证的信任,造成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也不利于证券业的良好发展,另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众多,包括股东(大股东、中下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正如西方的一句格言“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这对上市公司审计来说可能更为合适。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审计带有公益性质,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一旦因故意或过失产生而审计失败,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来执行,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均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由于营利的本性,股东或合伙人基于高的收入或利润考虑,具有冒险倾向和侥幸心里,很可能铤而走险,不顾及公共利益,比如具有百年历史的国际“原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为了巨额的利益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而在“安然审计”中的违规鉴证。具有营利性质的私营会计师事务所在面临生存问题时,很可能会违规鉴证,在目前的审计环境下正如国内一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所说,当你还剩下最后一个客户时是否还会保持独立性。另外,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也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其次,事业单位审计有利于加快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准的审计人员以及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待遇从而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人才。我国目前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多缺乏对员工进行培训,即使每年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实际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收入水平进行比较时,我们选用了2003年的国家统计年鉴的表5~23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为比较对象,结果显示,信息、咨询服务业的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为30596元,通过采访业内人士也了解到,虽然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薪酬水平同其它行业相比起来,处于一个中等偏上的水平,但同IT、证券、金融、保险行业人员的薪酬相比起来则明显偏少,与同属中介行业的律师的收入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在我国,一个高级律师年薪约30万~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年薪在20万元左右,证券公司高级经理年薪20万~30万其他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年薪能达到20万以上的只占相当少的一部分比例。由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无论是与其期望值还是与相关行业的实际收入相比,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注册会计师行业难进入、工作强度大、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这一行业内的人应有一份较高的收入,而注册会计师收入水平偏低这一事实状况则造成许多本来想考注册会计师的人,不愿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已通过考试的又不愿加入到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中来;同时行业人才流失严重,优秀人才大量向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单位流出,而逆向流动的情况则要少的多。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WTO的加入,这种人才流失的速度还将加快,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将进入外国会计公司、外国企业。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薪酬偏低的现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深思,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工资、股利等待遇较高的是合伙人以及高级经理,但这些人之所以能拿高工资主要是因为他们有社会关系,能拉到客户,所谓专业水平有的可能还不及一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还经常加班加点,那些月薪8000至数万的只是这些少数人,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是非常低的,但工作强度却是大得超乎想象。中国目前跳槽率较高的企业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几年下来除了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几乎所有的人都要换一遍,如果待遇好地位高,会有这么高的跳槽率吗?比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最后,也可以解决目前一般情况下存在的项目负责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屈从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负责的副主任会计师的问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恶劣,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最典型的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互相压价,争抢客户,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事务所对客户的“强烈依赖感”,使上市公司在审计市场的交易中掌握着主动权。而在上市公司作假司空见惯、中介机构恶性竞争的大环境下,而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整个行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合伙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事务所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合伙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以牺牲事务所利益为代价,过分地迁就客户。签名是事务所安排的,一般应有项目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但获得的收益却相差悬殊),即使自己对该审计项目有保留意见,上述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要为利益冒险而出具不适当意见的审计报告时,项目负责人要么听从要么走人,很显然在生存的压力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屈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的意见(也存在着项目负责人本身不负责这个项目也被要求签字)。有人说“如果事务所不接受项目负责人的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当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我们知道审计工作底稿是要经过三级复核的有时还可能被有关部门检查,因此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包括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是不允许这种与审计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工作底稿保留(即不会允许从审计工作底稿中看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因此项目负责人没有办法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是屈从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负责的副主任会计师的。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会计研究,2002.2

[2]张宜霞:审计委托模式的演进与改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1月

4.委托模式 篇四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委托模式 篇五

近些年,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地方财力增加, 教育投入逐年增加, 高校在新建教学设施以及日常运行维护方面的投入也越来越大。高校内部工程审计部门作为高校监督职能部门, 正确发挥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职能, 对校内工程建设控制和监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内部审计虽经历从无到有, 由弱到强近20年的发展, 但是目前高校内部工程审计部门依然存在内审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少、专业水平弱、专业锻炼缺乏等诸多不足, 导致内部工程审计质量总体不高。

部分高校尝试将内部工程审计对外委托, 内审委托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高校内部工程审计存在的技术软硬件设施缺乏等问题, 为高校提供全方位职能支持。然而, 必须看到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 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 确保委托模式起到内部工程审计必要补充的职能。

2 对外委托审计风险

2.1 独立性风险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 内部工程审计的独立性是有效发挥内部工程审计职能的内在条件, 它是内部工程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和公平性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 委托审计单位出于企业交易成本考虑, 在技术力量配置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 当外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损害到委托人利益的事件时, 很可能会为了维持与委托人的关系, 使自己企业业务维持稳定而采取息事宁人的举措。另外, 企业对聘用技术力量的人事制约相对较弱, 外审技术力量在收到利益关系驱使时, 比内部工程审计人员更容易丧失独立性原则, 做出有辱职业操守的事情。

2.2 职能缺失风险

高校将内部工程审计功能全部对外委托时, 内部工程审计的评价、监督、咨询职能这个统一的整体就会缺少“评价”这一环, 会破坏高校内部工程审计职能的整体性, 也不利于高校专业技术力量的职业锻炼和长远发展。委托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可疑情况, 委托审计部门会优先考虑在委托合同范围内解决问题, 确保不会对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 更不会积极主动向内审部门提供信息, 提出建议。这将导致委托审计的职能严重缺失。

2.3 合同履行风险

委托审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应该约定服务范围、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审计条款、报告制度、争议解决等事宜, 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某一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 也会产生风险。此外, 委托审计模式下, 会导致高校内部工程审计部门对委托单位的资质、职业信誉及专业水平的了解不足, 可能导致在履约过程中, 委托审计服务没有达到高校的预期目的, 从而产生一定的风险。

3 对外委托审计风险控制

委托内部工程审计存在的风险问题如何控制是高校内审职能部门在对外委托之前就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既要考虑成本和管理, 同时也得考虑其他各项因素。对委托内部工程审计进行有效风险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委托审计对内部工程审计的补充作用。

3.1 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风险评估

在委托之前, 要对委托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 内部工程审计委托的风险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高校内审目标及管理要求;内部工程审计业务对的重要性和委托风险;对内部工程审计业务委托的明确要求和合理衡量指标;必要的控制和报告程序;委托内部工程审计单位的合同义务和要求等。内部工程审计部门建章立制, 协助高校管理部门完成审计目标, 同时也加强对委托单位进行制度规范。

3.2 过程跟踪控制风险

鉴于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产生的独立性风险、职能缺失风险和合同履行风险, 高校内部工程审计部门要在委托审计过程中派员参与, 在审计过程中, 参与全过程控制, 包括对外委托招投标、外审过程监督、外审过程协调等, 监督委托单位的独立性风险与职能缺失风险, 协助管理合同履行风险。对内建立风险反馈和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有效解决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各项风险。

4 结论

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在协助高校内部工程审计方面有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独立性、职能缺失和合同履行等诸多风险, 在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中, 高校内审部门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在审计过程中跟踪控制是降低高校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风险的有效途径。

摘要: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能较好补充高校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的缺点, 但内部工程审计委托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高校内部工程审计职能部门通过事先的风险评估以及审计过程中全过程跟踪参与审计过程是降低内审委托模式风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内部工程审计,风险,委托模式,过程跟踪

参考文献

[1]王亚丽.高校内部工程审计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分析[J].会计师, 2010, 3:100-101.

[2]张文婧.我国审计机关绩效管理的缺失和构建路径[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 1:25-30.

[3]罗永根.高校审计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6.委托模式 篇六

关键词:委托管理 造价 控制

一、咨询公司造价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管理组织机构

咨询公司大多实行强矩阵式项目管理,在项目部内部则是线性组织模式,是国内外咨询公司经过长期的项目管理实践总结出来的,对项目实施矩阵式管理有许多优越性。

1)按专业设置的常设组织机构,便于专业人员集中管理,作为专业技术中心,有助于经验的积累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2)有利于专业人员的集中使用调配。

3)有利于对专业人员培训及人才的储备。

对项目而言:

1)有利于项目经理进行直接管理,有利于项目的管理和控制。

2)有利于项目部成员的联络和协调,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3)有利于与顾客联系,及时满足顾客需求,实现项目目标。

但矩阵式管理也有其难点主要表现为公司管理与项目部管理的关系问题:

两级管理可能存在扯皮现象,出现管理真空。项目部是临时组织,由项目总经理对其进行管理,下设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和综合事务部。因是强矩阵式管理,强化了项目管理,项目部是工程指挥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和技术咨询。

2、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仍为业主方,咨询公司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为专家向业主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由于业主决策层过多重视进度控制,忽视造价控制,项目公司为赶工期会造成部分程序操作不规范,项目实施控制过程不完整。咨询公司专业人员有些无可奈何、力不从心。

3、招投标管理

从招标管理方面看,一是招标准备工作不足,致使招标时应提供资料不齐全,造成结算争议多。二是投标报价的不规范。施工单位的报价方式不是依据本企业的成本报价,而为了承揽施工任务,接受业主的不合理要求,使得原本不景气的建筑业雪上加霜。三是风险分担不合理。业主将更多的风险以合同方式转至施工单位,使施工承包商面临着巨大的成本壓力。

4、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贯穿工程管理全过程中的,是全员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合同交底能促使全体管理者对合同能有一个充分的了解,真正落实合同的全员管理,防止投资的不合理支出,确保造价的可控在控。通过对合同的交底,使合同成为工程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这对减少各种争议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达到共同管好工程项目及节约投资的目的。

5、业主与咨询公司的关系

业主与咨询公司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为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业主方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双方应清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划分清晰的管理界面。咨询公司应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业主对于相关的决策,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将项目圆满完成。

6、专业咨询管理人员

咨询公司不乏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专家,这些人员涉及专业面广,经验丰富。可以成为造价控制的主力军,同时,可以为业主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但造价专业咨询管理人员素质不一,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往往面临工作量大、薪金低、没有职业前景等问题。

二、如何发挥咨询公司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1、对于业主方来讲,聘用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面的工程管理,自身主要加强决策能力和监督职能。

1)充分授权,正确决策

对咨询公司应充分信任并做相应授权。对于有国家及行业规定或有合同规定的,充分放手让咨询公司去管理和执行;对于没有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合同没有规定的,请咨询公司拿出专业的意见,业主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及咨询公司意见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决策,不推拖。

2)充分注视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请咨询公司及早介入,使其对项目有充分的建议权,发挥专家的作用。由于前期工程处于立项阶段,咨询公司的介入是以前期服务合同的方式签订的,而不是对整个工程的管理而签订的合同。建议业主应尽量委托同一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这样可以使项目更好的衔接。

3)加强计划管理,根据整个项目进度要求,合理制订招投标计划、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修正,使每项工作得到有效的控制。

4)聘用社会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为减少咨询公司的失误或避免咨询公司不作为,业主可以聘请社会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可以进行工程结算完成后一次性审计,也可以对工程进行阶段审计。审计的结果可以作为对咨询公司的考核,其相应条款可在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

2、对于咨询公司来讲,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从组织的管理职能上明确各岗位职责以使各阶段的造价控制有人负责。严格检查监督各阶段设计,用技术经济的观点审查设计方案,深入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同时也应指导施工方对施工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使其在技术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降低其成本。

2)全面掌握和运用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设计、施工文件。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控制,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收集各种价格信息,了解价格动态,整理分析并归档各种造价资料等。开发出适合电力行业的资料积累分析系统,咨询公司将拥有自己多年积累的、完整的造价资料。一旦需要,随时可以从计算机中调出,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即可用于新的工程。

3)充分发挥矩阵式管理组织机构的优势,合理设置岗位,规划造价人员的职业前景,以便吸收大量人才。如不能在职业规划上做什么,应是薪资上承认造价人员的工作。职业生涯规划:其内容是把个人的技能和愿望与组织内已经存在的或者将来会出现的机会匹配起来。这种匹配过程要求负责职业生涯规划的人了解每一种职位对于技能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职业生涯规划者能够指导员工去从事他们自己能够胜任并且也感到满意的职位。职位评价:就是通过评价每一种职位对于组织的相对货币价值,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有内部公平性的薪资结构的过程。如果薪资结构是不公平的,员工就会感到不满意,进而会辞职,或者是他们看不到通过自己辛辛苦苦的努力获得晋升到底能够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为了给不同的职位赋予不同的货币价值就有必要获取关于不同职位的信息这样才能决定哪些职位值得企业给予比其他职位更高的薪资。

7.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追债用) 篇七

委托人:肖燕霞(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以下简称第三人)因 民间借贷 纠纷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讨第三人所欠甲方债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担任其追讨债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三人拖欠甲方的借款 万元及相应利息,通过调解、和解、调查取证、控告合法进行非诉讼追讨,不包括放弃、变更追讨请求。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甲方与第三人的《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附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纠纷资料和基本线索。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纠纷解决进度情况。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向甲方取得代理费;

2、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法律许可的范围实施委托事项;

3、乙方必须认真合法完成代理协议中的各项工作;

4、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汇报查证情况;

5、保守甲方的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全部交给甲方不留任何材料。

五、代理费和代理经费

(一)代理费

结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乙方按风险代理方式收取代理费,即甲方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乙方按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价值的25%收取代理费。甲方应自收到现金或接受现金等价物变现后三日内交纳代理费。

未收回欠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

(二)代理经费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另向乙方支付交通、差旅、办公等追讨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代理经费。

六、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超过协议有效期的,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八、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胁迫等法律禁止的任何行为向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追讨债务,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任何非法行为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拖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3、乙方追讨收回欠款的,必须直接汇入甲方账户或直接交付甲方,乙 方无代收欠款的权利。

九、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乙方: 年 3

8.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八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司员工________收取____________款项。此委托书有效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受托人签字和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________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付款方无关。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9.委托理财当心陷阱 篇九

近日, 浙江步阳集团的老板徐步云陷入了苦恼之中——随着被称为“ 江南第一猛庄” 的金信信托被立案调查, 他投入金信信托的7000 万元委托理财资金很可能血本无归。徐步云尝到的委托理财的苦果, 也为其他民企委托理财敲响了警钟。

委托理财缘何绵延不绝?

除了金信信托事件,4 月份茉织华委托闽发证券理财被骗,2004 年浙江纳爱斯也因委托理财一度陷入财务困境。这一系列事件说明委托理财蕴涵着巨大风险。但是市场中为什么仍然看到前仆后继的资本往陷阱里跳?

首先,银行利率太低,资本一时找不到投资方向,对于企业来说, 需要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弥补负利率带来的损失。因此, 对于企业, 与其被动地把闲置资金放在银行导致企业价值缩水, 还不如主动进行对外投资, 來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保值。可以说, 是负利率的出现, 催热了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委托理财。而吸收委托理财资金的券商等机构, 又往往会许诺以几倍于银行利率的回报, 这无疑会增强对这些企业资金的诱惑。

“ 目前委托理财的违规途径之一是, 受托方作为第三方监管者, 对资金方‘ 霸王硬上弓’, 利用监管便利直接挪用。” 一家著名券商分管委托理财的总经理认为, 受托方之所以敢明目张胆挪用, 要么是受托方抓住资金方什么见不得人的把柄, 要么就是受托方不要命。该总经理以华夏证券2003 年在上海的官司为例来说明问题。在2003 年, 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官司败诉, 就是因为作为第三方监管的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总经理伙同其营业部内的一个大户, 挪用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 最终总经理遭遇杀身之祸, 华夏证券名誉受损。

此外, 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违规方式, 就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直接签约交易, 但是它们的签约背后还有另外一个合同( 通常所说的“ 保险柜协议”), 资金方默许受托方在委托期间不按照合同上的要求进行理财, 但是必须有高额的投资收益或者给签字人高额的回扣。这种吃回扣的资金, 受托公司想怎么挪用就怎么挪用, 这种资金一般不敢上法庭, 它们只有不断找受托方协商解决, 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 几年收不回来就冲账了事。

三大风险

委托理财本身并没有错, 无论对券商和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渠道之一, 错就错在, 委托理财当中不断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甚至出现用客户资金来为公司自营股票托盘, 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不堪局面。

除被受托机构私自挪用外, 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相当一部分进入了股票市场, 大多数企业为了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率, 在委托协议中都加入了保底收益条款。但保底收益条款缺乏法律保护, 只能凭借协议双方的信用维持。企业委托理财主要面临以下三种风险:

首先是市场风险。股票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 一旦股市行情欠佳, 上市公司就会出现投资亏损, 有时甚至血本无归。比如2004 年, 由于委托闽发证券进行国债托管等委托理财业务而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上市公司达到6 家, 涉险资金少则1000 万元, 多则达到1.5 亿。

其次是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没有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进行, 而不按照董事会授权比例委托投资等违规行为有可能招致证监会的查处。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此外, 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收益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保底收益条款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0.委托模式 篇十

这其中, 业主代表的角色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名称职的业主代表可以成为业主与管理公司双方之间的桥梁, 更好地使双方达成共契;反之, 业主代表要么形同虚设, 无法深入监管酒店实际运营管理, 成为“鸡肋”, 要么则会对酒店的实际经营与运作形成干扰, 甚至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不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功用。如何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业主代表?笔者认为, 其职能发挥不外乎“准确定位”与“协调监管”这两大基本要素。首先, 需要明确业主公司对其派驻代表的功能要求, 清晰界定业主代表自身的角色定位;其次, 需要同时兼顾协调好包括业主与管理方、不同投资方和利益主体、企业与员工、业主代表与管理团队间的责权力分配与利益平衡等方面的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业主代表”的重要使命与岗位功用。

一、准确定位

“代表”, 顾名思义, 是在业主方的授权委托下, 在一定的职责范围内被派驻到酒店, 代表其进行现场管理的利益代言人。因此, 业主代表在正式进场前, 需要与派驻方进行充分沟通, 深刻领悟业主方所期待实现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效果, 明确自身的真正使命与岗位职责, 了解自身被授予的权利范围, 并在实际管理运作中加以灵活运用。这些可以是沟通式的口头确认, 有时也不排除会以《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对这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作为业主代表, 应灵活把握好自身在介入酒店实体运营的过程中关于管理“深度”的分寸把握, 真正体现其合理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 业主代表需要将自身超脱于酒店日常经营与管理的具体行为之外, 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对酒店管理和经营进行冷静的思考、分析、判断和监管, 以判断并确定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偏离了业主方的投资初衷, 及其对酒店整体发展所设定的中远期目标。同时通过自己在一线的实际观察, 及时有效地向业主进行反馈和汇报, 并能够根据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向酒店管理团队进行传达, 提供建设性方案, 帮助并监督其整改, 以确保业主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以及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 业主代表要学会融入和共存。这要求业主代表一定要与业主委托的酒店经营管理团队一同进行实体经营, 真正进入到酒店运作的深处, 切忌只谈战略, 不管策略;只看方向, 不论管理;只处于“高层”位置, 不深入一线进行实战了解。这样做的结果就是, 既不能代表业主公司发现酒店最真实的经营实况, 更不能与管理团队形成共鸣达成默契, 帮助他们共同迎敌解决困难。而这样的业主代表也必将自始至终都只浮于经营管理的表面, “沉”不下去, 得不到业主的信任和管理团队的拥护, 最终遭遇来自这两方的信任危机, 甚至淘汰。

简言之, 业主代表要想准确定位, 就需要在实际管理中将“超脱”与“深入”进行有机结合, 双重运用。就像宝剑的向背, 两方面应游刃有余, 万不能顾此失彼——过于超脱, 就会游离于管理之外, 久而久之, 业主代表形同虚设, 成为鸡肋;过于深入, 时常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高层职位, 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管理团队, 凌驾甚至逾越酒店管理团队冲锋一线直接坐阵指挥, 则会造成酒店内部的多头管理, 使员工无所适从, 更严重的则会被部下钻了空子, 扰乱了酒店正常经营秩序, 这样亦不能真正发挥酒店管理团队的专业效用。

二、协调管理

有了明晰的角色定位, 做好了必要的心理和业务工作准备, 真正上岗之后, 就需要业主代表充分发挥“协调”与“监管”的双重管理职能, 有效平衡各方关系与利益, 真正实现多方共赢。

首先, 业主代表要学会统筹兼顾业主方与管理方两者之间的利益。这是后续一切管理的前提和必须。业主代表应清楚地认识到酒店的投资者 (也就是业主) , 是酒店能否盈亏、是否存在投资风险这一后果的唯一承担者;而酒店管理团队, 则是业主方委托聘请的专业管理团队, 是业主的“管家”, 是执行业主经营决策、帮助业主实现营收、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主体。大多数知名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和品牌就是这样的托管经营主体。

业主方的根本利益在于, 通过酒店管理公司的有效经营获取最大收益, 尽量缩短投资回报周期, 在品牌输入的同时取得酒店物业的保值增值;而管理方的根本利益则在于, 取得基本的管理酬金及奖励管理费, 并取得更长时效的管理期限。

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这一现代企业管理经营机制, 业主一方面希望酒店管理团队能为酒店创造最高的利润, 需要全权委托管理方进行独立经营, 另一方面又因不了解而对他们的管理“不放心”, 这就需要通过业主代表这一特殊角色对酒店的实体经营加以监督和约束。两者之间相互依存, 既有共同的相互利益的牵扯, 又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交叉矛盾关系。因此, 业主代表既要面对业主, 又要面对管理公司, 这就对业主代表的工作能力就提出了较高要求。只有统筹协调、有效平衡好两者间的关系, 才能使双方的合作在信任的基础上, 按照科学、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向前推进。否则将会造成合作的夭折。前些年, 南京市几家高星酒店与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的最终“分手”, 其主要原因就是投资方和管理方没能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利益关系而走向极端的典型例证。

其次, 业主代表需要针对业主一方有效平衡其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经营中, 酒店的投资方在合一之后被统称为“业主”。因而, 业主的背后往往系由不同的投资主体所共同构成。同样都是业主, 其间势必或多或少存在着大业主与小业主、主体经营与附属经营等方面的权益区分。因此, 仅仅注意到协调处理好业主与管理方之间的责权关系还远远不够, 需要更进一步关注到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关系与平衡共赢。

一般而言, 针对“合资产品”, 各投资方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大多系通过股东会来界定、规范各投资主体的权利大小与义务职责, 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这两套班子来确保“经营”与“监督”的最终实现。因此, 业主代表在面对来自不同投资主体的“压力”、进行酒店实际经营决策时, 可以充分了解并适当借助这套机制, 让“制度”说话, 从而有效统一多方利益, 帮助各方求同存异化解问题, 最终实现多方的协作共赢。

三、职权的界定和规范

一名称职的业主代表必须同时具有宏观意识和企业管理理论的方向性指导, 以及自身在酒店行业所积累的丰富的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做为支持, 尽量明晰业主代表与管理团队间的责、权、利。具体而言, 哪些工作可由管理团队独立操作, 哪些问题必须要由业主代表审核把关, 哪些工作需要业主代表呈报业主方进行更高层级的报备批示?等等, 双方之间需要在职责界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分工与协作。要想有效明确与酒店管理团队间的责、权、利分配问题, 业主与酒店管理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注:对于如何科学签订该协议的问题此不赘述) 。具体方法包括:

1、与总经理定期召开月度行政例会或碰头会, 回顾过去一个月工作的得与失, 以此来帮助磨合彼此在酒店经营理念、具体管理办法等方面的观点和思路, 求同存异, 务必寻求酒店高层在企业经营管理战略方面的最终统一。无论是在对外沟通还是对下分配任务时, 都应避免出现任何思想方向上的不统一, 尽量避免与总经理在下属面前发生分歧, 要相互补台相互支持。在尚未与总经理进行过充分沟通的情况下, 不应直接向下属管理团队下达工作指令, 防止管理工作的方向性分歧或管理推进中的“反复”。诚然, 业主代表也要代表业主方权益, 充分表达业主意愿, 但一切都应基于管理事实, 而非争权。事实上, 业主代表与酒店总经理两者本身,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 正是代表了业主方和管理方的双方权益。因此, 注意维护管理层的意见统一和步调一致, 也正是出于对业主方和管理方双方的尊重;树立总经理管理权威的同时, 也是对酒店整体形象和利益的维护, 这是酒店经营管理一切工作的先决和前提。

2、合理安排参加酒店内部的各种会议, 尽可能多地参与酒店各类重大的对外或公关活动, 从而及时有效地了解酒店各项政策出台的原因和重要项目的实施进程。切忌在不了解情况的时候就发表反对意见。当发现酒店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时, 应尽量不直接对部门进行指责, 而应将发现的问题首先通过书面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与总经理正式交换意见, 形成统一后, 组织内部进行整改, 并要求管理团队将整改结果给予及时反馈。而所有这些, 都将成为业主方对酒店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3、过程中应定期或及时向业主公司进行工作汇报。反映问题时应客观公正, 从职业的角度看待问题, 不掺杂个人偏见或杂念, 以帮助投资方及时了解到酒店经营中的真实情况, 进行科学决策。相互间的理解、信任与尊重, 是一切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信任, 就像失去了土壤的种子, 难以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投资方与管理方的各自权益都将失去保障。

事实上, 酒店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往往事无巨细, 纷繁复杂。因此, 在坚持把握住双方责权利原则性问题, 帮助平衡业主公司与管理团队双方关系的基础之上, 需要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凡有助提高工作效率, 对酒店经营有利的事, 都可以给予优先处理或无条件支持, 绝不是刁难、拖延, 甚至是争权夺利。

四、利益协调和平衡

业主代表要注意并有效统筹和兼顾企业利益与各类员工利益的平衡。该问题包含两方面的平衡:一是要平衡各类员工间利益, 二是要平衡企业与员工间的利益。委托管理模式下的酒店员工构成相当复杂。既有酒店管理公司派驻的中高层管理团队, 又有业主方派出的管理人员 (一般包括业主代表、财务代表等) ;既有劳务工, 又有实习生;既有外籍员工, 又有本地员工, 有时还有酒店管理公司派驻的短期支持技术工作人员, 等等。因各类用工的不同, 其工资福利待遇亦有较大差异, 容易引起员工在个人利益上的比较与心理上的不平衡。若处理不好, 则很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相互牵制或拆台, 很难形成团队合力, 形成内耗, 进而影响酒店的正常运转。

此外, 劳动者对包括工作收入、工作强度、工作氛围等在内的工作条件的不满足感, 与企业所能提供的包括薪酬福利等在内的软硬件工作环境之间的矛盾, 需要业主代表切实发现, 客观分析员工团队对酒店各方面工作的真实动向和意见反馈, 并分别站在企业与员工的双方立场, 客观分析, 尽力予以平衡。而不能在业主方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情况下, 简单执行业主方决策或指令, 对员工进行单向施压, 长期势必将会引起员工团队对企业的不满和不信任感;业主代表和酒店管理层也不能失去市场和自我判断, 一味以员工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为导向, 简单决策, 这样则会对投资方权益造成损害。

实际工作中, 在很多涉及到员工与企业间问题的时候, 就需要业主代表能够客观、公平和理智, 有效协调好投资方与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管理方, 对员工权益的正确认识和统一。尤其要引起企业管理方对一线对客服务员工切身利益的理解和关注, 因为归根结底, 他们是最直接的服务传递者, 他们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服务的品质和酒店品牌形象。因此, 作为酒店业主代表, 在保障业主权益的同时, 深入调查、深刻理解、有效区分员工的各类需求与权益, 寻求企业与员工双方之间的契合点, 才能有效实现团队激励, 使管理层与员工团队在方向性与驱动力方面达成一致, 最终顺利实现业主方的投资目标和预期。

摘要:酒店委托管理是现代企业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 代表了酒店业发展前进的方向。但是业主方和托管方如何在发展中取得一致, 这需要业主代表从中加以协调。业主代表的责任重大, 工作复杂, 作用特殊。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11.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集锦 篇十一

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无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现在社会,委托书在我们处理事务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委托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1

今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坐落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租凭事宜。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 托 人(盖章、签名):

受 托 人(签名):

受托日期: 年 日 月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借贷用途。借贷用于。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贷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贷,借贷人有权就挪用借贷部分自挪用之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借贷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借贷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3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 年 月 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4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 年 月 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5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

由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公章)代理人:________(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6

兹授权我单位(此处填写受委托人姓名)担任(此处填写受委托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保证做到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工程,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对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愿承担责任,愿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自委托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被授权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注:本表一式三份,需正反面打印,除签字、盖章、日期、黏贴处外其余均电子版填写;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再次复印无效条形章,切勿压盖身份证上头像,签字处需按手印;标题为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正文三号宋体,不可随意变更字体格式。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7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授权单位:法人代表人:

被授权人:职位:工作单位:

注:被授权范围:_________公司的全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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