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2024-12-25

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14篇)

1.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一

审慎调查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拟投资企业股权演变情况的审查

对拟投资企业股权演变过程的审查旨在揭示拟投资企业股权形成和变化的整个过程。对这一问题的审查要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成立时间;

〔2〕企业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根本情况;

〔3〕企业历次股权变更的过程;

〔4〕股东投资入股的方式〔增资还是转让方式〕

〔5〕股东出资的形式〔实物、无形资产、货币、债权还是股权出资,以及各类资产出资的金额〕;

〔6〕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入股价格确实定依据、资金到位情况;

〔7〕注册资本的变化过程。

对上述事项的审查,投资经理应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资格复印证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3〕工商登记资料;

〔4〕投资合同、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要出具无形资产作价的评估报告、?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等。

二、营业资格与营业范围的审查

这一工程审查的要点是揭示企业营业资格的合法性。拟投资企业应向公司提供:

〔1〕营业执照;

〔2〕经营特种行业或产品的许可证〔如电信产品入网许可证、医药生产企业所拥有的药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等〕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

三、主要固定资产的审查

固定资产往往是企业占用资金量较大的资产,对企业经营管理影响很大。对这部份资产的审查,主要应集中于资产的所有权和计价根底。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对这局部资产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房屋的审查。应要求企业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应了解企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拔方式、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要求出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

〔3〕机器设备的审查。应要求企业提供购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购置发票;

〔4〕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审查。应要求企业提供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购置发票等;

〔5〕资产使用情况的调查。应了解以上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

〔6〕资产权利负担的审查。应了解拟投资企业是否在资产上设定了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四、主要无形资产的审查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会面临无形资产计价问题,这些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创造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标等。以这些资产的调查主要应集中在所有权、有效性和计价上:

〔1〕主要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应要求企业提供:

Ⅰ、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

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Ⅲ、商标证书;

Ⅳ、证明企业技术所有权的其他技术成果资料,如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奖、专家意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等。

〔2〕技术的来源。以对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技术:

Ⅰ、如果企业自己开发,应了解技术团队的开发能力、应要求企业提供能证明该技术成果是其自己开发的有关资料;

Ⅱ、如果外购〔包括他人授权许可实施〕或委托他人开发的,应要求其提供购置合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

Ⅲ、如是股东投资形成的,应审查技术入股协议或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技术资产作价入股的评估报告。

〔3〕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性。

Ⅰ、应审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是否过了法定的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创造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发表之日起25年,期满前可续展25年〕,对未过期的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应了解其剩余的存续期限;

Ⅱ、应审查企业是否依法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4〕使用情况。主要是以上各项无形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及价值摊销情况;

〔5〕技术保密措施。审查企业有无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以防专有技术泄露。

五、关联交易的审查

关联交易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投资经理应通过审慎调查对拟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揭示,并通过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应休款或其他协议对关联交易进行标准和约束,以保证公司的投资利益不受侵犯。对拟投资企业关联交易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上的关联。应要求拟投资企业提供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名单、直接或间接地同为大股东〔主要股东〕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名单;

〔2〕人事上的关联。即拟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最终自然人股东〕或董事是否在其他企业中拥有股权或担任职务;

〔3〕业务的关联。包括拟投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的次数、金额和价格等相关的信息;

〔4〕企业资产〔特别是现金〕被关联股东或其他人占用的情况或其他关联交易情形;

〔5〕关联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与拟投资企业有无竞争性。

六、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

通过对债权债务等合同、协议的审查可以掌握拟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公司资产的质量。投资经理应关注以下几个主要的合同、协议:

〔1〕银行借款合同:应审查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财产担保、违约责任等条款;

〔2〕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应审查主要客户的名称、采购的数量、价格、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履约情况等内容;

〔3〕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应审查主要客户的名称、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收款金额、收款期限、履约情况等内容;

〔4〕或有债务的情况:

Ⅰ、是否订有保证合同:如有,应审查被保证的主债权金额、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Ⅱ、是否订有抵押或质押合同:如有,应审查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或质押物的名称、数量、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

〔5〕此外,以上述合同所沙及的企业债权债务,应审查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股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有起诉、书面同意还款等时效中断事由,那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七、法律纠纷的审查

如果拟投资企业历史上与其他企业、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等法律纠纷,应引起投资经理的特别关注,重点审查以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是原告还是被告〕;

〔2〕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形成的原因;

〔3〕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投资经理还应重点了解该企业有无正在发生的经济纠纷和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案件,如有,那么应进一步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拟投资企业在纠纷案中的地位〔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告或被告〕、争议的标的金额、该企业胜诉的可能性、胜诉或败诉对该企业经营的影响等。

八、纳税情况的审查

〔1〕是否照章纳税,是否有完整的纳税证明;

〔2〕是否受到过税务部门的处分,如有,应了解具体的处分内容,并评介处分对拟投资企业带来的影响。

九、创业者或经营者个人背景的审查

〔1〕人诚信记录:以往的诚信记录,是否发生过违约、违规以及受处分的情形;

〔2〕经营管理能力:即创业者或经营者人个的经营能力及管理协调能力,主要是管理企业的经验和以往成功经营企业的实例,特别是要详细说明其所具务的改善经营业绩、为股东带来良好回报等方面的经营能力,以及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作效率、开拓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能力;

〔3〕其他根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过往经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

2.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二

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本身不具备证据性质、证据的取得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这条规定来看, 非法取证方式的范围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的非法方法等, 但该条仅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不够具体, 这给操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可能都有着各自的理解和立场, 在适用条文规定处理案件事可能就会造成相同的事实产生不同的结果, 最终造成法律实际操作困难。简而言之, 非法取证即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 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获取证据的情形。 (1)

二、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

为保证证据取得的规范性, 《刑事诉讼法》用5个条文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其中:

第54条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做了明确界定, 限定为两大类: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只要证实有该情况存在, 则无条件予以排除。而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则不然, 收集程序不合法不一定导致被排除, 只有在既不能补正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 才考虑对此进行排除。该条之所以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作出不同规定, 主要是因为物证、书证具有客观存在性, 收集程序不合法一般不会影响它们的真实性, 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55条规定了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主体及处理方法、结果。诉讼监督主体为检察机关, 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更有利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方法可以有询问、查询、调阅、复制、鉴定或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非法取证情形的, 应该提出纠正意见, 涉嫌犯罪的, 还应当根据刑法和刑诉法规定对侦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阶段为法庭审理过程, 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 可以看出, 非法证据排除是法庭审理的一部分。同时, 该条赋予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 但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 也就是说它们不负举证责任, 仅提供即可, 一旦排除程序启动, 则起诉方就必须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证明。

第57条规定了法庭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时, 检察机关具有证明责任, 否则就要承担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法庭排除的不利后果。然而公诉人员没有直接参与取证, 对证据的取得和侦查过程不够了解, 因此, 为了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该条赋予了公诉人员申请侦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便法庭准确听取控辩双方的诉求, 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当然, 侦查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说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三、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的法律适用

(一) 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规范问题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从多年实施效果来看, 有效规范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行为, 防止了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这说明检察机关在预防非法取证方面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而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 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关键在于证据取得是否合法。为了证明合法性, 控辩双方可能各执一词, 但由于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拿不出真实有效的线索或材料来证明侦查取证的非法性, 导致法庭无法正确判断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否非法。这种情况下,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将提供有力的直接证据, 解决了证据取得合法性这一关键问题。因此,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严格实施, 对预防非法取证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不仅实现了侦查人员的自我保护, 也有力保护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侦查行为是否依法、羁押是否存在违法等现象, 这些职能包括了防止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机关不仅有权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也有责任防止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当有人反映合法权利受到侦查行为侵害时, 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 如证明确有非法取证行为, 则应依法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能有效发现、及时处理非法取证行为, 从源头上制止了非法取证行为。同时, 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非法取证现象, 也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和布局, 从而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除上述之外, 检察机关若发现刑事裁决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 应该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发现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 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通过这些环节的监督, 检察机关不但可以及时发现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他们及时纠正, 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职能对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顺利实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摘要:随着法治的进步, 司法机关由过去的查明案件转为证明案件,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就成为案件成功与否的重点。因为, 法律事实必须需要相关证据的予以证实。证据本身及其取得、使用的合法性决定着案件办理和结果的是否合法, 本文将从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两方面略加阐述。

关键词: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 2010 (6) .

[2]刘学敏.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J].前沿, 2006 (11) .

[3]蔡杰, 汪容.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本土化构建[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6) .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三

关键词:网络借贷;调查;风险控制

一、网络借贷相关数据

(一)网络借贷概述

网络借贷亦称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互联网络技术为媒介的实现借贷功能的融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借款人按照某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为网络平台)之规定,向网络平台提出借款申请,网络平台会对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的相关借款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披露,意向出借人(投资人)对该借款项目进行投标,意向借款人(投资人)中标后通过网络平台交付借款,网络平台再将该笔借款发放给借款人。

(二)我国网络借贷历年数据

1.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发展

据调查,我国网络平台历年数量如下:

(1)截止至2010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家;

(2)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50家;

(3)截止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00家;

(4)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800家;

(5)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575家;

(6)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接借贷台数量为2595家。

2.我国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发展

据调查,我国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历年如下:

(1)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31亿元人民币;

(2)截止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12亿元人民币;

(3)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58亿元人民币;

(4)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528亿元人民币;

(5)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接借贷台数量为9823亿元人民币。

3.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

据调查,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如下:

(1)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10家;

(2)截止至2012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6家;

(3)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76家;

(4)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275家;

(5)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896家。

综上,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诞生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接近2600家,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远超10000亿元人民币。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网络借贷不管是平台数量还是成交金额均呈现出倍数增长的高速发展。但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日渐凸显,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也在成倍数增长。

(三)我省网络借贷的基本情况

1.我省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网络借贷的平台数量共计39家,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六位,约占2015年度全国网络借贷平台总数量的1.1%。

2.我省网络借贷成交金额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2015年度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共计35.55亿元,网络借贷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七位,约占2015年度我国网络借贷成交总金额的0.3%。

3.我省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11家,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二十一位,约占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总数量的0.72%。

二、我省网络借贷现状

我国于2007年产生了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从网络借贷平台产生至今,网络借贷呈现快速发展之势。我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与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基本一致,同时,也具有我省自身的特点。

(一)缓解了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我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壮大丰富了我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操作简便、效率高的特点,为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成交金额处于全国中下水平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网络借贷的平台数量共计39家,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六位,约占2015年度全国网络借贷平台总数量的1.1%。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2015年度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共计35.55亿元,网络借贷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七位,约占2015年度我国网络借贷成交总金额的0.3%。我省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和成交金额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同时,我省虽然有近40余家网络借贷平台,但规模普遍偏小,成立时间普遍偏短,平均注册资本较低,缺少具有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网络借贷平台。

(三)偏好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轻视风险

我省网络借贷的出借人(投资人)更偏向于投资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对投资风险重视度不高。我省网络借贷平台亦存在对平台内部风险控制重视度不高、缺乏平台完整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业务为主导,过于重视业务拓展、交易金额和收益,而轻视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身份认证等。

(四)我省部分网络借贷业务拓展至高校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扩大资金规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校大学生视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将网络借贷业务发展到了高校,推出类似于“校园贷”的网络借贷产品。

(五)问题平台数量逐渐增多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11家,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二十一位,约占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总数量的0.72%。虽然问题平台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下水平,但我省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的数量亦存在逐渐增多的态势。

三、我省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网络借贷平台违法风险

1.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假借借贷非法集资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以假借网络借贷概念,高息承诺,通过虚构借款人、借款项目,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伪造出的借款项目,吸收意向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将该网络借贷平台关闭、携款潜逃。2014年7月,“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定棺盖论,成为我国自2007年网络借贷出现以来首案。随着我省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也日益增多。近几年,我省出现多起假借网络借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如“南瓜P2P”非法集资案、“汇天投资”非法集资案、“江西畅源”非法集资案等。

2.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涉及为其平台上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当借款人发生不能按时还款等违约行为时,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履行担保责任,该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承担该笔损失。

(二)出借人(投资人)违法风险

出借人(投资人)是网络借贷的借款方,出借人(投资人)的资金是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通常,出借人(投资人)仅需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注册并认证为该平台的会员,便可以对该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项目进行投标。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对出借人(投资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缺乏对资金来源的有效审查,缺乏对借款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很容易成为非法资金合法化的渠道。

(三)借款人违约风险

1.缺乏有效担保

由于选择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借款人个别存在线下因无法提供有效担保而无法在银行、投融资公司等线下融资平台融资,因此,上述借款人网络借贷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要比存在有效担保的线下融资模式要弱。同时,网络借贷本身具备的简单、快捷等有别于其他线下融资的特点,亦标志着网络借贷在较多情况下,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便可获得融资。然而,任何融资均存在风险,当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由于缺乏有效担保,出借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目的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对借款人、借款事项进行有效审查,或借款人通过各种手段伪造身份、信用、借款项目资料等逃避审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融资,借款人在融资后逃匿。

(四)“校园贷”违约风险

某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假宣传、违规资格审核等违规行为,或某些学生通过虚构借款人信息、借款信息等方式逃避审核,以实现大学生群体的贷款需求。我省部分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类似“校园贷”的网络借贷业务。然而,在校大学生偿还借款的能力是有限的,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的“校园贷”可能涉及违规,导致在校大学生作为借款人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

四、风险控制

(一)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1.完善制度规定

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民间线下的融资行为持认可态度,并在逐步将民间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崛起,以互联网平台为第三方中介的线上借贷模式也随之快速发展,此时,相关监管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暂时缺乏监督和管理网络借贷的专门规定,鉴于网络借贷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凸显了较多的问题和风险,所以,实践中需要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关于网络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是对已经产生的风险和预期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依据。其中,应当严格对网络借贷各个主体的性质、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征信、营业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明确监管职责

网络借贷本身具有计算机网络的特性,网络借贷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故如何对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相关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也应当在网络金融领域进行监管。

(二)完善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当完善风险控制相关制度和体系。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同时,应当把平台建设的重点由业务规模和范围,转移至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上。

1.增强预警功能

目前,我省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而这些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跑路或关闭平台等现象的产生通常由于较长时间、多个风险馒馒积累而成。通常情况,在网络借贷问题平台发生提现困难、跑路或关闭平台等情况之前,该平台风控体系便已经产生了严重问题。所以,应当权威的、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进行评估,设立切实有效的评估指标及标准,并定时向公众公布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指数;同时,网络平台自身应当建立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自我风险评价,以实现自我预警功能。

2.加强对借款人审核、调查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调查。其中,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信息:(1)借款人基本情况。具体为姓名、性别、民族、教育程度、职业、工作年限、婚姻家庭等;(2)还款能力调查。具体为工资情况调查、银行流水调查、固定资产调查、担保情况调查、债务调查等;(3)信用调查。具体为不良信用调查、信用卡及银行账户数量调查、信用借贷历史查询;(4)借款项目资料审核。具体为审核借款项目的盈利性、可操作性、合规性,借款用途、期限、所需金额、是否存在有效保证等。通过对借款人的审核、调查可以有效减少借款人、借款项目的违法风险,降低借款人违约的概率。

3.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不仅包含严格审查、最高额限制之外,还应当简历不诚信人员互联系统、贷后跟踪制度,以保障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应当提高网络平台自身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建设,以保证用户的正常操作和各项信息、资金的安全。

(三)完善个人征信评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该数据库拥有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资料,该数据库是全国范围内各个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也是建立与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的基石。然而,该数据库并不是对外开放的,各个网络借贷平台无法使用该数据库中的数据,仅靠客户自己上传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信用。用该方式做出的信用评价,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被评价人的实际信用情况。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借贷征信评价,对网络借贷客户的个人征信进行有效评价,应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网络借贷平台的互联。

参考文献:

[1]郭忠金,林海霞.P2P网上借贷信用机制研究—以拍拍贷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3(05).

[2]王紫薇,袁中华,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2.

[3]王重润,孔兵.借款软信息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基于P2P网贷的实证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6(08).

[4]谢雅洁.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信贷浅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3).

[5]何虹.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创新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信用卡,2016(08).

[6]左力,薛伟贤.网贷平台商业模式与平台价值实现的相关性研究—基于我国P2P网贷平台面板数据的SUR估计[J].投资研究,2016(05).

[7]宫晓林.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分析[J].投资研究,2014(06).

[8]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J].法学,2011(07).

[9]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02).

4.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调查问卷 篇四

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调查问卷

你所在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你的性别:()男()女 2.您对法律意识问题()A 很重视 B 一般关心 C 无所谓 3.您认为我们大学生的总体法律意识情况()A、很强 B、一般 C、较弱 D、很弱 4..您认为法律意识的强弱与受教育程度有关吗?()A 很有关系 B 一般 C 没有关系 5.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察觉而未能得逞,仓皇而逃,甲的行为属于()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6.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是()A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B 指官民平等,官员没有特权 C 视情况而定 D 不清楚 7.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A 3 月15日B 11 月1日C 12 月1日D 12 月4日8.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人民政协 D 最高人民法院 9.你认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什么方法最有效()A 舆论监督 B 机关的监督 C 群众监督 D 自我监督 10.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你的态度是:()A 充分信任 B 比较信任 C 不信任 11.你觉得自己会不会犯法()A 肯定不会 B 可能不会 C 不知道 12.你的法律知识从何而来()A 书本 B 电视 C 报纸 D 其他 13.你所在的学校是否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A

很重视 B 一般关心 C 无所谓 14.你所在的学校有没有关于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A有B 没有 15.如�1�7�1�7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A 会积极参加 B 参加 C 消极参加 D 不参加 16.你所在的学校采用哪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呢()A 采取课内教学为主的方式 B 通过丰富的课外活动和讲座的方式 C 很少甚至没有注意这方面的意识的提高 D 其他(请填空)17..你认为哪一种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佳方法()A 通过大学里设置的课程来学习B 各种丰富的宣传法制活动与讲座 C 通过学校的社团D 通过各种传媒 E 通过身边的例子与交流 F 其他(请填空)18.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A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B 用武力解决 C 通过关系解决 D 不出声 自认倒霉 E 其他(请填空)19 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A 保护权利 B 处罚犯罪 C 不清楚 20 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什么()A、社会还不够发展的影响 B、家长、老师、朋友的影响 C、高校考试教育体制不合理 D、其他(请填空)20.你所就读的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高重视吗具体表现有哪些 21.你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什么好建议

5.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五

摘要 加强对农村法律问题的调查才能够使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目标,需要完善农村法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需要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控制,构建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需要有效解决关系农民利益的多发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和谐新农村法律问题法律意识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提供保障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关于农民对权力与法关系的调查:“你认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其中,约44.7%的人认为法大于权,21%的人认为权大于法,约32.3%的人认为权

法并重,1%的人认为互不干涉。

2.关于农民了解法律途径的调查:“你觉得法律有用吗:你了解法律的途径是

什么?”其中,有41%的农户选择了“法律很有用”,也有46%的农户选择

了“法律偶尔有用”,约有13%的农户选择了“法律无用”。有65%的农户

选择了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法律的。

3.关于农民对犯罪认识的调查:“现实生活中最严重的犯罪是什么?”其中,62.1%的人回答是杀人,7.6%的人回答是贩毒,27.5%的人回答是贪污、受

贿,2.8%的人认为是其他。

4.关于农民对监督权认识的调差:“你怎么看待自己的监督权?”其中,50.1%的人回答是不知道自己有监督的权利,32.5%的人回答监督权是形式,17.4%的人认为是享有监督权。

(二)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结论

通过以上对农民法律意识方面的调查,我们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逐渐

开放,较之以前农民法律意识有一定的提高。但是,也不能作过高的评价,其

种种不足是有目共睹的。集中表现为农民对法律只是知之甚少,当他们自身权

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他们很难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等。

农民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

结构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农民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则农村社会经济建设就会顺利进行,得到高速发展。相反,如果农民的法律意

识不能正确、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或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内在要

求作了片面的、歪曲的反映,则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可能困难重重,停滞不前,甚至使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扭曲,发生变异或畸形现象。农民素质哦高与低直接

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所以我们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从

而速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二、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控制,构建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为实现农村和谐目标

提供保障

(一)关于农民解决争端方式的调查

1.设问:“当您有家庭或邻里纠纷时,您首先选择的解决方式是?”,其中,有65%和67%的农户首选由“村委解决”,而选择“法院”的进分别占17%

和31%,甚至低于“找亲戚或邻里老人解决”和“找上级政府部门解决”,处于最末一位。

2.设问:“当别人侵犯你的权利,你选择什么方式保护自己?”,其中,31.6%

回答起诉,6.3%回答报复,34.5%私下和解,26.3%公家调解,1.3%回答其

他。人治观念又使许多农民不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往往采取“私

了”或者其他简单甚至暴力的方法。

3.设问:“你对私了有什么看法?”,其中,34%的农民认为合理,约11.2%的人认为不会伤和气,约27.5%的人认为可以实现公平,约27.3%的人认为不

影响名声。

(二)对农民解决争端方式的调查结论

调查结果显示,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着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度与效度的削弱问题,主要原因是制内的国家法律供给不足且与乡村社会需要不契合、乡

村社会里社团组织和中介组织缺乏等。为了能够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提

供保障,需要构建多渠道解决争端机制,例如:建立和完善村民调解组织,提

高村民委员会处理纠纷的能力和积极性,法院与派出所要建立更加贴近群众的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切实推进行政控制手段自身的改革,使基层政府真正成为农民可以有效制约的政府组织,成为愿意并且不得不对老百姓负责的“责任

政府”。

三、有效解决关系农民利益的多发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和谐新农

村的实现

通过调查,我们在发现农村经常会发生的一些纠纷包括:赡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农村土地宅基地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务工劳动合同问题、封建迷信以及邪教问题等。目前,封建迷信以及邪教组织已成为农村中威胁群众安全和阻碍社会发展的一大社会因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需反对封建迷信,铲除邪教。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根本的措施是要完善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一是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制度。三是要规范征地、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现公正补偿。在劳动领域,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就业、上学、居住等存在诸多困难。疏导、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政策措施的法律化有效保障农民工应该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同时完善法律服务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中国农村的法制需求与供给——以法律援助为视角,中国司法,2005

【2】 郑水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利明,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法学,2005

【4】 任仲平,重大的战略任务壮阔的历史征程——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

6.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六

公民如何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公民要有合法申请。如报案、举报平台、举报电话举报等。可以以信访的形式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机关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行政机关存在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有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或态度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需要申请。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不需要申请的证据。比如,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丧失实体权力。

行政不作为案件有哪些类型? 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依申请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行政侵犯人身自由,国家怎么赔?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财物被违法没收后又被拍卖的,如何赔偿? 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能否申请执行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法院如何认定?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什么是不可抗拒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抗拒力是客观情况。不可抗拒力与主观无关。

不可抗拒力既有自然的,也有社会的。意外情况,是没想到的情况,属于不能预见,未必不能避免,不能客服,故未必是不可抗拒力。

自然现象的不可抗拒力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的不可抗拒力包括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主观上不能控制与客观上不能控制都是自己没办法,自己不能左右。但客观上不能控制,接近不可抗拒,与主观无关。

由于下大雨把物品收到浸泡,导致物品损坏或生锈。不属于不可抗拒力因素。

物品运输过程中遭遇山洪或泥石流,导致物品被冲走损坏。属于不可抗拒力因素。

物品运输过程中当地爆发战争,导致物品在战争中损坏、丢失。属于不可抗拒力因素。

物品存放在码头准备出海,突遭当地政府宣布封锁出口,导致无法按期交货。属于不可抗拒力因素。

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载具(车辆或轮船)发生故障或事故(翻车、触礁、抛锚等)导致损失。不属于不可抗拒力因素。

对行政案件的证据有什么要求?

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向原告、证人和第三人收集证据。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对损害举证。法院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调证据。原告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排除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就是对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证据存在证明力有无的问题。证据存在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对实物证据有什么要求? 有实物的形式。

笔录作为书面记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是实物证据。

指纹一类的痕迹属于实物证据。

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庭? 证人不出庭,需要法院的许可。

证人可以书面证言、试听传输、试听资料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可以不出庭。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可以不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可以不出庭。不出庭一定要有正当原因。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不需要出庭。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理由吗? 申请信息公开是一种公民权利。公民对政府信息有知情权。公民对政府权力有监督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不需要理由,不公开需要站得住脚的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必须主动公开。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必须主动公开。公民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勿需说明申请公开的理由。知情本身已构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而且是一个足够充分的理由。

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才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如何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是逼着做,行政处罚是给教训。责令限期整改是行政强制,警告是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可以是行政处分,可以是行政处罚,要视情况而定。

我国最小的行政单位是什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委办局是最小行政单位。

乡镇政府不存在部门的问题。乡镇政府的部门不是行政单元。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单位。

哪些情况不需要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7.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七

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了宪法。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制化。人权入宪确立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给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提出新要求, 要求转变以往陈旧的侦查观念, 在办案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树立人权保护观念以实现新形势下侦查观念的转变。

侦查观念的转变就是要树立人权保护观念, 严格规范办案, 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 树立程序法、实体法并重的思想。在办案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重点要做到以下两点, 其核心是以人为本, 依法办事。

1、强化程序意识

查办案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严格按照程序法办案。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要严格把握条件;办案中要严格遵守各种时限的规定。我们注重提高侦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突破案件的能力;但是更要注重把主要精力放在12小时以外, 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证据的收集上;放在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和运用谋略获取证据上。只有这样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时, 才会做到心中有数, 占据主动性;才会避免因在一定时间内突破不了案件而搞刑讯逼供或者过分依赖口供而用引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也能改变靠长时间传唤、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突破口供的违规做法。查办的每一个案件要程序合法, 使获取的证据客观、充分并且合乎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而更具有证据效力, 让人们信服。

2、强化证据意识

要求我们收集、获取证据要客观、全面、公正。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 同时还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要改变以往注重由供到证的侦查思路, 转变到由证到供的思路上来;收集证据不过分依赖口供, 侦查重心不以获取口供为主, 要在收集、固定口供以外的客观证据上下功夫, 靠事实说话, 靠证据说话, 不要搞主观臆断和有罪推定。在实际办案中证据意识强化了, 案件质量也会有保障, 还会避免或减少错案的发生。

总之, 侦查观念的转变就是要树立新的执法观念。

在执法过程中, 既要惩罚犯罪, 也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反贪初查应坚持的几条基本原则

反贪初查作为贪污贿赂等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 是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重要一环, 其工作质量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

1、线索专控, 严格保密

即强调严格控制知情面, 无论是举报的材料, 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都必须严格保密, 缩小知情人的范围。线索专控不仅体现在对检察院外部人的保密, 而且在检察院、反贪局内部也要注意减少知情人的范围, 健全案件汇报制度。对于大案要案的线索, 尽可能减少逐级上报的环节, 必要时直接向检察长汇报。

2、抓住时机, 快速出击

案件是动态发展的, 这要求侦查人员在“快”字上做文章。初查时间拖得越长, 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 侦查人员要有“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紧迫感, 快速初查, 及时立案。

3、秘密调查与公开调查相结合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联系, 且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复杂, 这就造成了反贪初查调查难、取证难, 办案阻力大的困难。而秘密调查正是可以从最大程度上克服这些困难。当然, 公开调查作为一种调查方式也是必要补充, 对于单靠秘密调查不能突破的案件, 则可以采用公开调查作为辅助手段, 最终达到好的初查效果。

4、依法办事, 立案准确

初查的最终结果是是否立案, 而立案的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与其他诉讼阶段比较而言初查对证据的要求较低。但是, 初查不是目的, 同样可以达到立案的标准的初查结果, 其证据质量的高低可以对后继阶段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 全面初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将视线后移, 保证证据质量, 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要在熟知案情的基础上, 坚持科学的讯问方法

贪污贿赂案的讯问方法, 要实事求是, 讲原则重证据, 因案而异, 因人而异。在具体办案中, 应掌握犯罪嫌犯人普遍特点, 有针对性使用讯问方法, 只有采用科学的讯问方法, 才能及时予以认定, 以达到讯问目的。

1、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体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有些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较深, 知识面较广, 文化程度较高, 他们知法懂法, 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反侦查能力, 属于智能型犯罪。因此, 讯问工作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 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对照98年消防法, 新消防法有了诸多新精神、新规定、新内容, 但也存在一些瑕疵, 仍需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研究。笔者从实体、形式及不足等三个方面逐一梳理成条, 以供各位领导和战友交流参考。

一、实体变化

1、消防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消防安全责任制”是现行消防法规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 一字之变, 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了责任制的内容, 是对“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新的消防工作原则的概括和归纳。消防安全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实践证明,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 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维护公共安全,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

2、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教育、量才能突破;有些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验丰富, 思想准备充分, 他们的心理控制能力较强, 在接受讯问时表情比较自如, 会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 对付讯问有思想准备, 只交待一些表面的事情, 而拒绝交待实质的犯罪行为, 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些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态度较强硬, 开口就说我没有经济问题, 你们拿出证据怎么处罚我都行, 有的毁灭涂改账目、有的转移赃物、有的千方百计堵塞漏洞。态度强硬, 拒不交待, 因此使讯问工作受到了阻碍。对此, 办案人员必须知晓, 以便采取相应对策。

2、全面熟知案情, 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讯问方法。

(1) 认真分析案情, 在讯问之前熟悉案情, 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不同特征的犯罪嫌疑人, 对选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有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形成大宣传格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发生变化。

建立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制、抽查制。一是在设计阶段, 除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工程外,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是在验收阶段, 除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工程外,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承担审核、验收职能。加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质量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1) 增加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和合格消防产品公布制度。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家负责准突破口, 以此逐渐扩大战果。一是一案中数罪的主要罪及要案问题。二是数额大、情节严重, 我们已掌握一些证据问题。三是数额不大, 但直接关系同案犯、涉及重大线索问题。四是在口供与证据之间, 前后口供之间同案犯之间的重点、弱点、易于攻破问题, 选准突破口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了解。

(2) 选择恰当的时间、适宜环境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

准确把握讯问的时机, 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较量, 也是一场比意志比智慧的战斗。不同的讯问时间和地点,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是不一样的, 如晚上突然讯问比白天效果好, 晚上讯问时, 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错觉, 他们一般有错误的认为, 讯问一般都白天进行, 晚上突然进行讯问一定是掌握改为由质监、工商、消防三家负责。

5、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和疏散的技术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一是政府加强领导, 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是特殊时期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三是指导、帮助、支持基层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7、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引导“两类”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8、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职能发生变化。

新消防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发挥骨干作用。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9、专职消防队验收制度发生变化。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改为由当地消防机构验收。

1 0、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的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对了他的犯罪事实。所以犯罪嫌疑人常有心虚之感, 为我们的审讯提供了成功率较高的机会。

(3) 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适当出示犯罪证据。

8.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八

关键字:高校外事工作 法律问题 分析

目前,高校的国际交流正呈现出快速发展和前进的趋势。在整个国际教育社会大环境不断发展的前景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正在更深层次的挖掘与国外高校合作战略,国际合作的全面展开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对我国的高校教育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直接提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水平。高校外事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既巩固了高等院校对外合作的桥梁,也提高了办学质量,加强了高校建设对外开放的前景发展。随着高校外事工作发展速率,在高校外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对外法律问题,只有合理合法的外交,才不会产生冲突和矛盾,才有利于高校今后更好更迅速地融入国际潮流中。

一、外事工作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合作交流及法律

国内高校经常性举办一些促进对外交流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涉及到合作问题,合作过程中通常会签署合作相关的法律文件。很多时候,由于合作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领域,各国之间存在着文化语言差异,对相关法律术语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对于法律内涵和诉讼方式多方面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合作所要签署的相关法律性文件有可能无法统一观点,造成分歧,容易给合作带来负面影响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交流合作中存在的这一法律问题,首先要正确判断与外方往来的文件的法律性质,针对外方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事先做一定的了解,确定来往的文件是否明确的包含了权利义务条款,是否具有双方协议性质,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信息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规章和条款,外事工作人员在文件的翻译和起草工作中,要尽量做到仔细、准确、合法,在协议内容上优先考虑维护本校利益,使需要签署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国家的法律不存在冲突和矛盾,签署之后要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留学、出国涉及的法律问题

高校外事工作中,留学生是最常打交道的人群之一,也是需要得到法律体系保障的人群之一。无论是我国高校生出国留学,还是国外留学生在华学习,因为地域差异和国家风土人情不一致性,留学生都不可避免地会在生活上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日常生活中各个细节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大到买房,小到日常生活的消费都存在法律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对在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教育,对出国留学生也进行相对应国家的法律学习,这样既可以引导留学生遵守相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又能增强留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对维护各国社会和教学持续也有一定的帮助。

除留学生之外,高校也会公派教师到教育发达国家留学以及访问,教师外派留学及访问也是高等学校走向国际化,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那么维护教师的自身利益就相当于维护学校和国家的利益。所以在教师外派留学出国前,要签订教师出国留学协议。在拟定协议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避免协议内容的空洞化,实现协议所体现的内容,尽可能的维护教师和学校的权利和利益。外事工作人员应该着重考虑如何让教师出国协议签订的科学规范,将教师和学校的利益做优先考虑,以此激励教师在出国之后能够认真学习,提高个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学成后回校为我国教育事业长期发展做贡献。

另外,学校领导和教师也会在特定情况下出国交流和访问,在这些交流和访问活动中,也会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高校外事工作团队应该在学校领导和教师出国访问之前对访问国家的法律知识和体系做一个了解,并根据访问国家的法律对出国访问的领导和教师提供培训和学习,告知相关国家的基本法律知识。重点在于学习相关国家的违禁性规定,治安、出入境管理法规等,以免因为自身法律意识的缺乏,触犯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无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更是破坏和影响了自身、学校以及国家的声誉。

(三)国内外籍教师法律管理

国内高校有很多派遣到国外的留学老师,相对应的,国内高校也有很多外籍老师留校,其中也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这关乎外籍教师的利益和权益,也关乎本校的制度和声誉。在对外籍教师日常工作管理中,既要为外籍教师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也要对外籍教师日常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促进,实现学校聘请外籍教师所需要达到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想要避免外籍教师个人自身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不当的言行举止给学校的声誉、教学活动、教学质量带来负面影响,首先要理解不同国家文化差异和法律意识差异,正确引导外籍教师遵守中国的法律、对外籍教师开办一些中国法律法规教育的学习活动,让外籍教师能够领会中国和自身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点。并且在外籍教师进入学校工作初期,邀请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对外籍教师在出入境、居留、治安、宗教、旅游、民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培训,这样有利于外籍教师能够更快融入中国校园,了解中国的国情风貌,为中国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目前我国高校中,许多高校都制定了外籍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外籍教师的教学活动和绩效考核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更重要的要让外籍教师来华工作之前对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个彻底的认识和了解。同样的,我国教师出国任教前也应该有相同的领悟,提前预备一切,撇开法律角度不谈,这种方式体现了国民高素质水平和文化修养。

二、落实法律教育,提高外事工作水平

(一)加强高校法律基础实效性

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于法律基础是必然要学习和理解的,而对于高校的外交工作队伍,法律基础实效必须得到加强。

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实效性具体指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工作中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施之后效果的目的性。其中可行性指的是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理念能否实行操作,而实施效果则是指实施了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之后所达到的成果。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实效性的培养和加强,可以全面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也可以整体提高高校工作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律基础正确掌握和理解之后,有利于今后对外交流工作中有效保障自身权利,更能够提升自我形象和高校形象,在对外交流过程中体现高素质高修养,向国际展现我国高校的素质和美好的一面。

(二)建立高素质外交队伍

除了各方面基础法律的落实,在外事工作中能够避免因法律产生一系列矛盾的方法就是提高和建立高素质的外事工作队伍。

高校外事工作服务于高校的教学和科研,那么外事工作者建立的首要条件是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外事工作人员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分析能力,能够在实际工作中从细微末节认识问题、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其次要增强自身的工作责任心,将良好的工作作风带到服务中来,形成讲实话、办实事和求实效的风气,克己奉公、淡泊名利、遵纪守法。外事工作着更应该具有强烈爱国精神,只有热爱自己的国家,才能将本国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素养展现于外界,才能更好的工作和服务。

高校外事工作是一项接触人多、涉及面广、原则性强和纪律性严的工作,可以形象的称之为全能型选手,一名外事工作者需要具备熟练地语言能力、社交能力、公关能力和应变能力,不仅要熟悉本国的风情礼仪、语言特点、交流方式,还要熟悉世界各国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社会发展历史以及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因此,对外事工作者文化素质要求之高可想而知,外事工作者除了要丰富阅读,了解国情,掌握一门或几门外语,还要了解和学习各国的管理制度和法律基础。

外事工作必须做到既要严肃又要友善,严肃是一种必要的工作态度,而友善是一种基本礼仪,既要讲原则又要不失体统,涉外活动中一定要掌握说话和行动的力度,适度适量、不卑不亢,但不能软弱屈从。外事工作者经常性和国外人接触,必须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旅行常识,能够将平时所学所用发挥到工作中。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熟练地掌握电脑和办公专业技能,使自己在不断的工作中积累经验,提升个人素质,对自己高要求高水平管理,使自己快速成为一个专业化外交人员。

外事工作者自身应该严格遵守涉外纪律和法律,外事工作人员掌握着一定的国家和学校机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机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有责任感,并能够自觉地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问的坚决不问,该争取的绝不放过。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制化”深入发展,在高校开展外事工作和活动中加入法律外交手段,有利于增强我国高校教育水平和教育实力。从不断的外交中取得新成绩,积极参加国外涉及的活动和合作,展现我国高校教育的国际水平。这不仅要求高校学生、教师和领导对法律基础进行学习和深化,更要求高校外事工作者本身法律知识的积累和运用要达到一定水平。在高校外事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在未来的外事工作中,还需要我国外事工作者不断研究和总结,争取制定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争取更多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让我国教育事业在国际化领域中不断发展和前进。

参考文献:

[1]刘思作.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开创高校外事工作的新局面[J].科技信息,2010(12)

[2]叶莹莹.影响高校外事工作的跨文化交际因素及外事工作人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J].青春岁月,2013(18)

[3]王立威.国际化教育理论指导下的高校外事工作定位[J].金田,2013(1)

[4]马小飞.提升高校外事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性及策略[J].华章,2013(8)

9.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九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有名无实。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奏,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此外,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面对现实,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看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很重要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众体,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扰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分享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业,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联系,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才能发扬光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同时,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触角延

伸到基层。针对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沟通,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

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在开辟财力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优秀法律有才包括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有资格的优秀人才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科持本领和法制观念。

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违法犯罪),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发展,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也只有这样,让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

10.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十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草制度

企业规章是针对企业内部对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章程、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保证其合法性,即对企业规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还应注意其实用性、规范性、协调性。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其作用为:

(1)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是依法做出的,不会出现违法的情况,从而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2)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保证决策在法律上不但可行,而且是最佳方案,在法律上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4)从法律上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避免发生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有4种方式:

——参加决策会议。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行业有关规章或者企业领导人的要求,作为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企业的各种决策会议的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决策问题提出系统全面的法律意见,并做到有法律依据,有分析论证;随时为领导或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参加对决策问题的分析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之前,要搞清楚会议主题及有关的情况,做好准备,特别是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会上认真听取和分析别人的意见,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方案。——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企业领导作出某些决策时,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口头和书面的意见或方案。主要做到:第一、对企业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第二、对企业领导虽然没有提出但关系决策是否合法可行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在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决策的背景、目标、内容,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并将其体现在文件之中,保证决策的正确合法,防止决策或其文件表述出现漏洞和错误。

——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主动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形成书面的意见,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

三、起草和审查合同

起草和审查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合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应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的相应政策和规定。

合同条款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及其它内容。

审查合同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合同项目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是审查合同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五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六是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合同业务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业务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证书。合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及合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方可取得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企业公章。合同业务人员的授权范围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人确定,还应与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相一致。

——对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则,对合同章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企业法律顾问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要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归档。

——对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五、办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商标注册申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此项业务:一是亲自代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二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专门代理机构办理。对于企业内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有关事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商业秘密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范围,确定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采取法律手段进行预防性保护,并运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企业的侵权行为。

六、代理企业处理有关纠纷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途径通常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其中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或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时,要掌握好“争议解决条款”。

在解决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通常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加纠纷的仲裁、诉讼或者非诉讼的解决。

七、开展法律培训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是其基础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普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起草、参与普法规划和计划;二是承担讲课任务;三是积极推进本企业的法制实践。

11.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制 篇十一

关键词:电子取证;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随着新刑诉法内容的不断扩大化,以电子技术为手段收集的证据也被明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也从幕后走向台前,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电子取证依照法律规制采用正规合理的方法进行采集整理,全面严谨的提取与司法案件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确保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积极有效的发挥其本质作用。

一、电子取证简述

电子取证的本质就是依据被破坏的计算机数据和资料,对相关电子证据资料进行全面恢复。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过程。由于电子证据多来自互联网,因此司法实践中的电子取证具有虚拟性、多样性和技术性。电子取证主体具有特殊性、取证对象具有双重性、取证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电子取证要求实施者必须具备较强电子信息专业知识及电子技术运用的能力,对待电、磁、光等一系列电子数字信号具有极强的转化能力。在多样的电子数据储存和方式下,翻译成人类能够清晰识别的图片、视频和声音,从而编纂整理成书面文档。

二、电子取证环节

电子取证过程要求工作人员掌握高专业性技术,且电子设备保证精湛,我国电子取证程序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基础性阶段,即电子取证准备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电子取证技术和取证设备的研发、取证信息的校订、取证工作人员的甄选和培训;第二方面是电子取证结束后,电子证据的收集、管理、归纳和保存;第三方面是对电子证据检验性分析,全面概括、深刻分析所采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三、电子取证过程规则

电子取证过程指电子取证的具体操作程序,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在进行电子取证之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剖析,了解与此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无论是电子取证还是传统的取证方法都离不开有效的现场保护,第一时间维持原有的电子设备的运行系统,避免电子设备受到外来信息的干扰。对电子设备进行取证时,积极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予以妥善保存,从而确保电子证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效使用。

四、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

随着电子取证这一调查方法在司法中主导地位的提升,其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也得以提高。伴随这一现象,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也日益进入群众视野内。然而,新刑诉法并未对电子取证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依然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电子取证与传统的取证方法存有巨大的差异,因此电子取证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更大。电子取证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秘密性与公民网络隐私权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依赖性和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联。

1.电子取证法律风险与个人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身基本权益之一。随着现在科技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也逐步成为公民基本权益之一。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隐蔽性和虚拟性,加之电子数据传输的无痕迹,有关人员在实施电子取证时,依靠技术手段很容易秘密侵入他人网络空间和网络设备并远程实时调取取证,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电子取证大部分材料皆来自于互联网络,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整理时,以“走后门”形式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勘察。由于电子取证相关法律的模糊和相关电子技术的薄弱,在公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对他人隐私的泄露,进一步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2.电子取证法律风险与个人财产权

电子取证所储存的主要介质包括计算机及其硬盘、光盘、手机等一系列电子技术设备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取证的外部依赖主要是电子证据的储存设备。电子证据储存的设备属于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会对他人的财产权进行不可避免的侵犯,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和消耗。例如,电子取证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都会对公民的电脑硬盘内存有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从而扣押公民的整台计算机及其相关的电子设备,在整个行动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五、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

随着现在科技化的稳步发展,电子设备为应用也极为广泛。在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采用电子取证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记录也比比皆是。因此,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在此时就凸显的尤为重要。电子取证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取证的主体、电子取证的对象、电子取证的手段以及电子取证的过程四个要素,从而对电子取证行为进行规制。

1.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主体性

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主体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性以实施者为主干,即电子取证机构内部的指挥人员和控制主体;另一方面,主体性以“人”为基础,即直接参与和实施具体活动的工作人員。在我国,积极参照日本,英国,美国等一系列采用自上而下专门成立电子取证的国家机制,建立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基础的电子取证机构,全面提高电子取证的水平和效率。在电子取证实际参与人的规制上,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完善鉴定主体资格的体系。依照电子证据的类型、取证的重点、技术的基本特征对电子取证进行合理的划分,制定电子取证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从而提高电子取证主体的取证水平,规范电子取证行为。

2.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方法性

电子取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主体对电子证据的储存和从储存设备中进行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搜查、扣押等各项取证手段。在此基础上,对获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提取和转换。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取证调查。未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采用跟踪、监试、偷听、非法入侵等取证手段。电子取证方法性的法律规制,严格的要求技术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明文规定,不可滥用职权私自的进行电子取证,从而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

3.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对象性

在进行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为保护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各项基本权益,电子取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限制电子取证对象,防止取证对象的扩大化。采用“镜像复制”的取证方式,在以不毁坏电子数据完整性为基础,将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复制,有效的避免了电子取证对象范围的延伸。

六、结语

以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以及法律风险的保障体系为基础,以有效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其本质作用为直接目标,对电子取证各个步骤进行明确的要求。即: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反复斟酌、编纂,最后形成书面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积极的借助外部的技术手段,对图片、声音、影像等一系列电子证据进行全方位、具体化、形象化的整理,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中囯法制出版社,2010:268-270

[2]程三军.袁海东.计算机取证活动的工作规范[J].计算机世界,2004(09):15-76

[3]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5-60

12.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十二

1 关于护士的执业资格问题

《护士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这就是护士在法律上的定义。护士执业资格是从事护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护士条例》对护士执业资格、执业权利、义务及资格的取得做了全面的规定。《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护士执业, 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 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以法律的手段保证了护理质量及公众的就医安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是案件审理的要点之一[1]。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手术室护士担负着配合麻醉和手术, 抢救危急重患者的任务, 履行着提供优质护理的职责。在手术过程患者的病情变化快, 护理责任大, 风险程度高, 存在着较多医疗事故隐患, 发生医疗纠纷的概率较高, 所以, 尤其应当重视手术室护士的执业资格问题。

2 关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2]。”也就是说, 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治疗护理必须在患者或其家属全面了解情况, 经过自身判断, 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由此可见,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经从法律高度得到保护。《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中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手术室护士应当重视在工作中涉及到的患者知情同意问题。例如, 在施行导尿、胃肠减压、灌肠等侵入性护理操作前, 必须执行告知程序, 在征得病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后, 再施行侵入性护理操作。又如在手术探查后, 如果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或者需要向家属征求意见时, 手术室护士如果担任告知的义务时, 就应当如实告知, 并办理好书面签字手续。司法实践中, 知情同意书签字问题, 往往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知情同意书既是维护患者权益的权利保障书, 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保全书, 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手术室护士应对此高度重视, 而不应因某些原因而忽视签字手续, 甚至错误地代患者签字, 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3 关于患者的隐私保密问题

所谓患者的隐私权, 是指患者对于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个人情报有不被他人知晓、观看和拍摄的权利。尊重病人、保护病人隐私, 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 也是法律的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五条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 ……, 不泄露患者的隐私与秘密。”1973年, 国际护理学会批准的《国际护理学会护士守则》指出:“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权利。”并特别强调指出“护士掌握由于患者对他 (她) 信任而提供的情况, 要注意保密”。由此可见, 护士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乃是国际护士法则的要求。与此同时, 根据我国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 隐私权为基本人权之一, 护士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实际上也是维护人权的实际行动。

手术患者因麻醉和手术需要, 必须暴露其身体的很大部位, 手术室护士有权利、有条件目视患者的身体部位, 触摸患者的肌肤, 观测患者的体征, 耳闻患者的主诉, 掌握患者的病情。手术室护士必须以严肃、科学的态度看待患者的隐私, 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 有义务保守自己所见所闻的与患者有关的隐私秘密。对于某些手术患者, 比如未婚的宫外孕等特殊患者, 不得窥视窥听、调查刺探、公开披露患者的隐私。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目前已有因参观手术过程, 而导致医院被起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报道。

4 关于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五条规定:“……, 实行保护性医疗, ……”。在临床工作中, 对于患有肿瘤或其他疑难疾病的患者, 医护人员必须做到对患者隐瞒其病情, 以免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 影响疗效。手术室护理工作中涉及到一项很重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 就是关于肿瘤手术患者的诊断、手术探查结果、手术方式、手术疗效及预后等方面的不良信息, 都必须严格对患者保密。在术前访视、术中护理、术后随访的每一个环节, 在与患者的交流中, 在与工作人员的交谈中, 都必须严加注意。

5 关于手术护理记录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一规定将护理记录确定为患者有权复印、复制的客观资料, 即可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 结束了以往只有医生才有权书写病历的历史, 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生医疗纠纷时, 护理记录将是重要的书证。所以, 护理人员应注重护理记录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及时、完整地反映患者的情况, 并应提升到一个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手术护理记录是手术过程中护士为手术患者实施护理工作的重要记录。因此, 手术室护士必须规范书写, 记录的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即手术中器械、纱布、缝合针线等物品的清点核对项目, 必须如实填写, 在记录文件上必须由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分别签名, 不得由巡回护士代替洗手护士签名。填写患者的输液 (血) 量、尿量等项目, 必须与麻醉医师的记录一致。对特殊情况须在备注栏内加以记载, 如患者体内放入植入物时, 应将植入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详细记录, 并将相应资料粘贴于病历上, 以备查对。老年、消瘦、体弱多病的患者术前观察骨隆突部位的皮肤情况, 特别是使用高频电刀时, 应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记录仪器使用情况、极板粘贴部位、手术结束时皮肤情况等。对抢救危急重患者的护理记录, 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6 关于执行医嘱问题

护理工作的功能有独立性、依赖性及合作性之分。依赖性功能即指在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所完成的护理任务。医嘱是护士对患者实施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 执行医嘱是护士的依赖性功能之一。《护士条例》第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 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 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也就是说, 为了保护患者和自身, 明确在执行医嘱中的医护责任, 避免在医疗纠纷中代人受过, 护士必须明确自己在医嘱执行中的责任范围及法律责任[4], 这是护士的法定义务。手术室护士在手术护理过程中大多执行的都是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的口头医嘱, 在执行口头医嘱前, 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 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尽快让手术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 或让麻醉医师填写在麻醉记录单上。

7 关于麻醉药品管理问题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手术室是使用麻醉药品的一个很重要的场所, 所以, 必须严格依法使用和储存。手术室护士必须在麻醉医师开出麻醉药品处方后, 才能为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储存麻醉药品时, 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 登记基数, 加锁保管, 严格交接, 不得私自使用、贩卖和走私麻醉药品。

8 关于护理事故问题

造成护理事故的原因有两大类:一是护理人员本身工作责任心不强, 专业理论知识欠缺和工作经验不足;二是管理方面的原因, 规章制度不健全, 操作流程不合理, 人员配备不充分和监督机制不到位等。

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 常见的护理缺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错患者、主刀医师开错手术患者或开错手术部位, 将患侧的保留, 健侧的切除。 (2) 患者身体受损。比如, 手术间无人看管, 患者坠床;接送患者的途中, 防护不当, 患者跌伤或肢体受外力碰撞, 发生损伤;电刀使用不当造成灼伤;体位摆放不正确造成神经损伤;局部受压时间过长造成急性压疮。 (3) 消毒隔离不严造成医院内感染。如手术所用的器械和物品、手术间的空气、手术人员自身的准备、患者手术部位的术前准备等方面的消毒灭菌不合格, 将会导致手术感染。“宿州眼球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4) 术中用药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如在使用静脉麻醉药时未掌握其药理作用、用法, 没有严密观察用药后的病情变化等。 (5) 器械敷料遗留患者体腔。这种护理缺陷将可能给患者的身心造成终身的损害。 (6) 病理标本遗失或混淆。手术后的标本病理检验结果关系到患者术后的治疗方案, 如果发生失误, 将会出现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

以上护理缺陷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引起医疗纠纷。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手术室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清点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清洁卫生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接送患者制度、标本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加强对护士的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高度的责任心, 特别是慎独精神。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 提高护理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严格遵守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召开护理安全讨论会, 提高手术护理质量, 保证手术护理安全。

实践表明, 重视上述问题的分析研究, 制定对策, 落实规范, 依法施护, 能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保护患者利益, 也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摘要:目的 针对手术室护理工作中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并提出干预对策。方法 通过对手术室护理行为中常见的护理缺陷进行分析。结果 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护士的执业资格问题、对患者的知情同意、隐私权的保护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执行问题、手术护理记录和执行医嘱问题、手术室麻醉药品的管理问题以及其他方面的护理事故问题等。结论 手术室应依法施护, 落实一系列质量管理制度, 加强对护士的培训,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保证手术安全, 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手术室护理,法律问题,分析,对策

参考文献

[1]巩玉秀.规范护理行为完善护理记录[J].中国护理管理, 2003, 3 (1) :25~27.

[2]李敬鹉, 赵宁, 许平, 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34.

[3]张水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手术室护理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 2003, 18 (3) :219.

13.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篇十三

一、校园治安环境不容乐观

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渠道多元化,学生们兜里的零花钱也水涨船高,校园恐吓、勒索、收保护费等不良现象随之出现,屡禁不止。学生在课余时向相互追逐、嬉戏、打间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上下学接送时车流人流量较大,交通拥堵易产生危险和踩踏。同时不少中小学生悄悄溜进“黑网吧”等等,这些情况都使许多家长倍感头痛。

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卫能力较弱

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学生不平衡心理比较严重,有时会出现过激行为。学生中存在哥们义气、拉帮结伙搞小团体的行为,为小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费导致偷盗,不良交往拉人下水;

学生与学生发生摩擦后,也跑到校外来解决,甚至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学生往往对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到、认识不清。同时,防卫知识缺乏,大多数师生不会使用灭火器,消防课极少上,发生火情更不知如何处理,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差,遇到风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有效进行有效的自我防卫。

三、安全问题防范打击难度加大

社会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普及,社会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校园安全问题防范打击难度加大,而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时常会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同时,某些学校存有侥幸心理严重,教育投入不足,学校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没有完全到位,学校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导致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等,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

四、安全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很多学校没有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制,多数老师没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只在教学任务上有比较明确的量化指标,而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应承担义务和责任没有概念。学校卫生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卫生措施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成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隐患。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校园保卫责任机制。学校要注意做好安全、防火、防盗、防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工作。特别是火灾防范工作,学校应切实加强火源火种管理,健全科学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规定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权和责任要求,纳入量化考核,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安全责任人管理,定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安全范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成立日日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牵头,联合学校、村(社区)、巡防、乡创建办、消防队等多部门,重点对辖区各个中小学校进行日常安全的检查和维护。近期将开展中小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全乡所有学校的安全工作和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治,重点检查学生教室、宿舍、食堂、燃气设施、供电设施、实验室、电教室、图书馆、泳池管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尤其是要对校园内的电网线路、消防设备、体育设施、沟渠水道等进行重点排查,对上下学接送时对较大的车流人流量进行定时的交通管制。凡学校能够自己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学校整改有困难的,要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时间表,明确相关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对所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彻底消除隐患,确保无“死角”。

三是加强对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学校定期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主题班会,定期组织学生观看安全常识的录像,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四是建立和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应根据发生在校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伤亡程度、责任大小,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凡应学校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以儆效尤。学校要对每一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注册,逐级上报,并尽力解决。任何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或误报、漏报。

14.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 篇十四

调查目标:调查一下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以此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调查时间:2010年7月20号—2010年8月20号

调查对象:家乡的农民群众。

调查方式:通过家访的方式,对当地农民群众进行家访了解。

经过一年的法律学习,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作为一个来自农村的学生,很想为自己家乡的人民做一点小的贡献,希望我家乡的父老乡亲对法律的了解可以增强,所以我利用这假期在村里面,进行家访,自己亲自去每家每户探访,调查。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是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很弱。很多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侵权的事儿,都采取吃一堑长一智的沉默手段应付。不会拿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连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懂。当然也呈现出另外一些问题所在,比如我的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具体问题有以下几个:

1、现实中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识现状令人担忧

通过我设计的几个问题,在每次家访中进行访问,得出的结果确实不如人意。调查内容一:法律的职能是什么?

统计结果:大部分的人认为是打击犯罪;部分的人认为是保护人民;少部分的人认为是其它。

调查内容二:你认为现实生活中最严重的犯罪是什么?

统计结果:绝大多数回答杀人,小部分的人回答贩毒,部分的人回答是贪污、受贿,只有相当小部分的人认为是其它。

调查内容三:你认为谁最应该守法?

统计结果:三分之一的人回答是干部和党员;大部分的人选择公民,只有相当小部分的人选择大学生、军人。

调查内容之四:当你的亲人犯罪后,下面哪个做法是你选择的?

统计结果:相当小部分的人回答检举揭发,少数几个人回答帮助其赶快离开,绝大多数的回答劝其自首,当然也有少数人回答任其自然。

调查内容五:你认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意识之后是否是合法的夫妻? 统计结果:百分之四十的人回答是,百分之六十的回答不是。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对法律的职能认识还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简单认为法律就是打击犯罪,这只看到了法律惩罚性的一面,而对保护人民的本质属性还认识不清。大多数农民对于守法的主体认识模糊。在调查中,一些农民朋友讲:“领导干部手中有权有势,应该带头守法,” 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应该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对于最严重犯罪的回答,虽然有绝大多数的人回答的是杀人,但是,他们判断的标准只是靠道德和人之常情,而不是现行的法律,他们也没有认识到贩毒,贪污、受贿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更大的危害。至于亲人犯罪该采取什么办法和合法夫妻是否要结婚证的问题,农民存在的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主要还是受落后愚昧观念的影响。

2、维权意识淡漠,法律还没有完全成为解决纠纷途径的有效途径

对法律职能的了解直接影响农民群众对自己维权意识的高低,通

过调查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调查内容一:当别人侵犯你的权利,你选择什么方式保护自己?

统计结果:百分之三十回答起诉,百分之十回答报复,百分之四十希望私下和解,另外一部分人希望公家调解,少数人回答其他。

调查内容二:你认为被别人告上法庭如何?

统计结果:大部分回答丢人,部分回答正常,少部分人回答无所谓,少数几个人回答其他。

调查内容三:你对私了有什么看法?

统计结果: 大部分的农民认为合理而且不伤和气,部分的人认为难公平,少数的人认为不应该私了。

调查结果表明,虽然农民群众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在现实生活

中遇到,遇到矛盾和纠纷时没有诉诸于法院,而是进行私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传统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在农民心里形成一种“上法庭太丢人”的落后思想,总认为好人就不打官司;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吃亏”思想和“和为贵”思想还有一定市场,错误地认为宁可自己权益受点损失,也不愿伤害相互的和气,求得相安无事。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农民难以承担。诉讼成本不仅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还包括时间上的耗费。从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来看,民事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耗费过多是时间。加上社会上的不正风气,使农民害怕打官司。在调查中有的农民说:“公检法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难”的问题使农民不愿意或者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选择沉默,有的选择私了,有的甚至选择报复,做了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这次调查的过程中当然还有很多问题,但是我觉得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值得我们深思。通过这一次调查,我发现了我们的农民群众急需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在现在我国大力进行对农村进行改革建设的时候,法律的普及也是一项重大任务。之所以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就是因为我国的普法力度不够强。在过程中,我也询问道大家平时都是什么途径接触到法律,有相当一部分人基本上就不怎么接触法律,他们平时也就是在电视上看到一点,只有少数人会看一些有关的报纸和书籍。普遍的大家对法律接触不多,这是造成大家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此我也针对对农村的普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个人的分析,具体如下:

1、农村普法的工作方法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但这种放任性和无序性难以让农民系统地了解法律知识。

2、农村普法的经费问题。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深入进行。如有乡镇的普法经费只有实际需要的一半,使很多普法活动由于经费问题而搁浅。

3、乡村普法宣传水平有限,缺乏专业人员。由于普法宣传员的素质未跟上,影响了农民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有些乡村的普法宣传员连最基本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不是很清楚,又谈何向村民宣传、普及法律,更别说带动全村人学法,做守法、知法、懂法的合格公民。

通过以上的调查分析,得出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我国对农村的普法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现在如何更好的进行对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得农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是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我们急需要解决的,同样也是我们广大青少年以及当代大学生的神圣使命。

三、对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通过对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分析,充分说明我国在对农民普法教育上力度不足。农村的普法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营造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我们的各类媒体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影、其它文艺作品以直观的形式入手,以吸引人的注意力。在这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目前,普法的任务主要由司法局担任,政法各部门配合,每逢普法宣传日,各部门都要搞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活动。但只靠这类形式是远远不够的,要使普法持之以恒,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并收到成效,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去长期做这项工作。首先这支队伍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还应熟悉农村,熟悉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济发生的矛盾纠纷是什么,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3、编写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偏低,枯燥的法学理论虽然不适合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大农民的法律学习材料。

在农村,各类案件时常发生,法律宣传素材并不缺乏,只是我们并未下功夫,花力气去收集它、整理它。编写宣传材料,最好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短片电视剧,这样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4、在普法教育上要适当投入,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专业普法队伍,编写教材,发行书籍,这些都需资金,政府对这项工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我国农村地域辽阔,条件千差万别,在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起步,各村委会要由一名班子成员主抓,村委会出资,订一些相关书籍,报刊杂志,一是村班子学,二是供村民借阅学习。经济条件好的,可动员他们自己订书订报,以带动村民的学法热情。二是用传统的土办法,办壁报、办宣传栏刊。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只要用心去做,这项工作并不难。

5、加大对农村普法教育的经费投入,确实的把经费用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当中。

四、调查的感受与体会

在这次调查中,我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磨砺。以前只是一个只知道读书的人,对社会了解甚少。虽然来自农村,可对农民的工作也知之甚少。因为读书,从来也没干过什么农活,并不了解父母的辛苦。这次调查过程中,因为有的农民在田里干活,需要去田里访问,所以第一次清楚地看见父母每天原来就是在那么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因此我也亲自干了几天农活,深刻的体会到农民群众的辛苦。

另外由于很多农民对法律的不了解,在过程中,需要给他们一一讲解,有的甚至说很多遍都不懂,不得不一再讲解,一开始自己会很不耐心,总是觉得很烦,一个小问题,讲很久不懂,但慢慢的这样也锻炼了我的耐性。像以前同学们问什么的时候,总是不耐心,现在第一次这么耐心的讲给大家听。而且看见村民们一个一个对法律慢慢有所认识以后,自己也感到好骄傲,觉得自己也学有所得。

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苦并快乐着。虽然自己并没有学习几年法学,只是刚开始而已,但是能在这一过程中,把自己仅有的一些法律知识分享给广大的父老乡亲,我很开心,同时也坚定了我继续学习法律的信心。以前总觉得学法律,路很窄,没什么信心,不像别的专业,像经济方面的专业,就很吃香,总是为自己学法学担忧,对将来的前途担忧,学习法学的一年,并没有感到什么快乐。但这一次,我是真真的快乐,真真的觉得自己学有所长。

上一篇:师范生教育实践总结下一篇:班主任、学生安全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