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团体章程(精选7篇)
1.上海社会团体章程 篇一
上海XXXX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XXXX商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XXXX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X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及热心于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上海、XXXX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共XXXX县委统战部、XXXX县工商联业务指导,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上海市XXXXXXXX会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上海的经济建设,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三)促进各个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服务两地经贸往来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上海和XXXX名优产品销售;
(七)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
(九)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XXXX籍以及曾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上海及家乡XXXX事业;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费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工作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会长授权由执行会长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因公务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由会长授权,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制定本会的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二)对商会开支、捐赠、项目投资、商务接待等重大事务,集体表决。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实行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并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会长审批,秘书长审核;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修改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XXXX商会 2011年5月
2.上海社会团体章程 篇二
一、民办高校章程建设现状
大学章程由来已久, 自晚清的京师大学堂, 即以章程来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法》颁布后, 1995年8月, 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若干意见》指出,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
高校担负着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责任, 但是在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上,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在培养学生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责任更艰巨。民办高校要达到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办学水平, 培养出同样的高素质人才, 首先就要从民办高校自身做起, 即建立完善的高校章程。大部分民办高校虽都已经具备了章程, 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经费不足、学校条件不够等原因, 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很多, 但主要问题是民办高校章程中没有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来。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章程已成为我国发展的战略性课题, 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与思考。
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推进民办高校章程建设
针对当下民办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高校应紧跟时代脉搏, 顺应国际潮流, 抓好高校长效机制建设, 坚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下, 推进民办高校章程建设。下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读:
(一)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大学办学与管理的最高信仰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是从国家制度层面来谈价值目标与信仰追求, 是价值观的旗帜引领。
严复曾说, “民智者, 富强之源也”。在民族振兴的伟大进程中, 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战略, 建设民办高校章程是中国大学实现飞跃式发展、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民主制度的制定既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 又有学生代表大会, 这是民办高校章程创造性的实践;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充分证明, 中国比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具有文化自信。挖掘传统文化精髓, 学习中国文化博大精深的内涵应是制定民办大学章程的时代要求;和谐校园更是高校章程的实施和大学育人、科学研究的理想状态。
(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大学育人与科研的终极追求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就社会层面而言的重要价值取向, 是社会价值取向与文明形象的表征, 是价值观的标杆旗帜。
大学的基本特征就是自由。师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学术自由应是民办高校章程的灵魂所在;教育公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是制定民办高校章程的切实追求;自古就有“世界大同”、“天下为公”的理念, 在制定高校章程时, 秉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招生方案、标准、准则, 健全育人机制, 吸引更多优秀学子;依法治校, 按章办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保证, 是学校行使自主权, 制定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的依据和保障。
(三)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大学师生言行举止的行动指南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于个人层面, 它是公民的价值准则与行为规范, 是价值观的基础基石。
爱国主义应是民办高校章程的核心。大学章程应将“以天下为己任”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的第一要义, 要求教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要求学生“热爱祖国”;“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应作为大学章程制定中规范教师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同时也应该教育学生学以致用,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诚信应成为大学师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学术诚信是立德树人的前提条件, 学生诚信是步入社会的重要道德保障;互相支持、帮助, 关爱他人是大学师生不可或缺的美德。现代大学制度中不仅要学生“尊师敬友”, 而且提出教师应履行“关心和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最终在大学中实现“敬爱师友”的和谐校园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章程的当代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大学章程精神具有内在一致性, 前者为后者提供价值导向, 后者也为前者的培育与践行提供载体和平台。
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可以进一步平衡内部治理结构的关系, 界定党委、行政、学术的权力边界, 确定院系层级管理体制的权责关系, 创建共享、制衡、监督的内部治理模式, 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章程, 使青年一代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力, 培养其道德责任感, 使其逐渐学会对自己负责、对民族、对祖国、对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N].光明日报, 2013-12-24.
[2]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教育研究[J].2009 (2) .
3.上海首发团体膳食外卖许可证 篇三
2012年10月2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并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颁布并实施后,对众多餐饮服务单位有很大的触动,此次发放团体外卖膳食许可证是标准实施两年后的首次,预计将对社会餐饮企业和高星级饭店办证有进一步的推动。
团体膳食外卖风险高
许多消费者或许对“团体膳食外卖”比较陌生,很容易将其与网络或电话订餐混淆(如必胜宅急送等),也有人误认为是卖盒饭。准确地讲,团体膳食外卖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团体膳食用餐者的临时订购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场所集中加工膳食半成品或成品后,将膳食半成品或成品集中配送到团体膳食供餐点,然后再将半成品加工制成膳食或直接供应成品膳食的服务行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监管处副处长张磊介绍,团膳外卖是近几年新兴的“舶来品”,最早是由高级酒店先做起来的,通俗地讲就是食品加服务,主要有船舶供餐、冷餐会、酒会、自助餐等形式。团膳外卖与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和饭店一般外卖有相似的地方,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详见表1)。
食品品种繁多、大量集中加工制作、运输过程温度控制等存在的风险使得团体膳食外卖成为一种特殊的高风险膳食供应模式。过去,服务单位只能依靠自身硬件条件和管理经验从事这项餐饮服务行为。2013年5月1日起,上海市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事团体膳食外卖实施许可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取得加注有“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团体膳食外卖服务。鉴于团膳外卖的特殊性,即便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如从事团膳外卖活动的,也应另行申请“团体膳食外卖”许可项目。
团体膳食外卖许可标准严
团体膳食外卖具有很高的风险,因而相应的许可要求也非常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中对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供餐方式和供应品种、加工配送过程、供餐点食品供餐、装箱配送、标签标注、卫生管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供餐安全。具体要求包括:加工场所要满足超过250人份团体膳食加工配送的条件要求;加工配送即食冷膳食、冷加工糕点、即食果蔬等高风险食品品种,应分别设置加工制作专间;配备的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能确保即食热膳食和即食冷膳食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开;食品检验和留样的检验室的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分别配备用于调理半成品和膳食成品的快速冷却设备;配备用于调理半成品和膳食成品贮存、运输的冷藏设备;不得加工配送生食水产品、色拉等预先拌制的生拌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等。
为了取得从事团体膳食外卖服务的资质,申请单位可谓是苦练内功。上海希尔顿酒店早在10年前就开始承接外卖,先后为国际网球大师杯、F1赛车等活动提供过团体膳食外卖服务,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前,上海希尔顿酒店在每次承办前会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申请餐饮服务外卖临时许可证。标准出台后,上海希尔顿酒店就开始着手相关申请工作。本刊记者从酒店方面了解到,为了符合标准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上海希尔顿酒店制定了团膳外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设了用于膳食快速冷却的真空冷却机,在厨房关键部位加装了高清摄像头,并将中餐厅一间有窗的VIP包房改扩建成食品检验室,专门用于食品检验。
上海天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原是一家从事预包装冷藏膳食的食品生产企业,具备大规模供应膳食的条件和经验。在此次申请许可的过程中,天坊食品也根据团体膳食外卖的特点,对场所进行了改造,并增配了相关硬件设施,进一步完善生产加工的操作规程,还特地聘请有从事餐饮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为顾客提供更好的现场服务。
4.上海财大戏曲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戏曲协会是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非营利性的艺术类社团,接受上海财经大学共青团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旨在为在校师生了解、学习中国传统艺术文化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为传统高雅文化进校园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第二条 :社团宗旨:为了丰富我校大学生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培养传统戏曲艺术的爱好者,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广大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大学生对戏曲艺术的了解与认识,让所有爱好戏曲的财大学子有更深入接触它的机会,为财大在艺术文化方面的发展增色。
第三条:社团理念:爱戏曲,爱人生。小舞台,大道理。
第二章社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应具备条件:
1.本社社员必须是具有上海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拥护本社的章程,志愿加入本社;
3.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浓厚兴趣,具有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责任感;
4.热爱戏曲,无论是票友还是戏迷
5.有恒心毅力,能坚持戏曲学习。
第五条 加入本社程序:
1.提交入社申请;
2.审核登记并交纳会员费。
第六条 社员权利:
1.有参加本社所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根据本社的决议精神,依照规定独立开展本社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语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有向本社领导机构推荐成员的权利;
6.有自由退社的权利。
第七条 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
2.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完成本社团交给的任务;
3.向本社团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
4.维护本社团声誉及形象,义务为本社团宣传;
5.社员有本社团规定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能
第八条 社团机构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下设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教学部,外联部。
第九条部门职能:
(一)本社设社长一名,职责如下:
1.对外代表社团交涉一切事宜;
2.对内分配协调各组活动,以增进合作团结;
3.提名干部名单;
4.召集各干部商议各项活动的初步规划;
5.负责社员大会及干部会议的召开;
6.于学期末,召集各干部拟定下学期计划;
7.协助指导老师的接洽;
8.统管教学部和组织部事务。
(二)本社设副社长一名,职责如下:
1.协助会长处理本社各项事务;
2.统管各个部门;
3.因故无法行使其职权,副社长得代理行使其职权
(三)本社设财务部部长一名,职责如下:
1.负责本社活动经费的预算与决算,负责本社收入、支出及账目管理,并于干部会
议公布,保管并登记;
2.负责本社社费定制及管理;
3.负责收集各组资料并归类建档备查,本社之各种文件及资料之保管与整理;
4.负责所有社产及租借相关事宜,协助本社物品之采购事宜。
(四)本社设宣传部部长一名,职责如下
1.制作海报和传单、活动现场拍照写稿并发布在人人网、社团联人人或官网,视情况向社团联编辑部投稿。另外召集有能力的部员,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2.对内记录的媒体与对外交流的平台,宣传部着力记录活动的全过程,并将稿件照片发往人人网、学院官网及社团联编辑部。
(五)本社设外联部部长一名,职责如下:
1.负责本社活动的资金募款以及为资金提供方做活动策划;
2.负责与校内各社团,部门沟通联系,发展新活动;
3.负责对外加强与各校友社的合作交流;
4.负责与长期合作的机构如:上海越剧团、京剧团,校内外指导老师进行沟通交流
5.负责联系校外服装租赁等戏剧方面的专业公司,并洽谈价格。
(六)本社设教学部部长一名,职责如下:
1.负责对本社社员的学习进程的安排与布置;
2.负责有演出潜力社员的发现和培养以及下任教学人员的培养;
3.负责每次教学前的例行会议和培训。
(七)本社设组织部部长一名,职责如下:
1,负责历次活动及例会的策划及组织安排,2.负责社员的考核和培训,干事的竞选及期末总结大会;
3.负责收集各组资料并归类建档备查,本社之各种文件及资料之保管与整理;
4.负责与社团联沟通。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
常规性活动:
1.每学期经讨论决定学习的戏种,每周请上海相关戏曲剧团的老师来对会员
进行指导授课;
2.每月一次戏曲欣赏;
3.每年组织观看上海不同高校进行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中不同曲种的演出;
4.每年一次梨园名家讲座,体会“梅花香自苦寒来”的不易,小小舞台,感悟
人生;
5.每学期期末的总结会,表彰鼓励本社的优秀学员或者干部;
特色性活动:
凭借社员的人脉与校外关系,将不定期的发展一下活动:
1. 不定期举行参观、访问剧团的活动。
2.积极与复旦,同济等大学的沟通联系,一起进行戏曲活动;
3.与校外知名票友会以及上海越剧团京剧团联系,达成友好协议,对我们进行指导。
4.不定期组织大家看名家演出
5.获得是文化教育局支持,策划中国传统戏曲知识进小学的非常规活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十条 社员大会
1.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参加社员大会;
2.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临时事故,得由社长及干部于一星期前宣布召开临时
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 干部会议
1.每个月召开一次干部会议,进行工作检讨及未来活动设计;
2.必要时得由各干部提议,召开临时干部会议;
3.期末召开干部会议,以检讨各项活动的缺失,作为日后改进的参考。
第十二条 教学部会议
1.每次教学活动前一天召开一次教学部会议,会议人员包括第二天上课的主讲
人和小组长,进行关于第二天教学内容的确认与培训;
2.每月一次例会,进行近期教学进程的安排和布置。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
(三)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社团考核制度
(一)社员每学期参加全部活动的60%为考核及格,全部活动均参加的社员评为优秀社员;
(二)达到对戏曲文化教学内容基本掌握且考核良好的列入教学小组长和主讲人审核名单,还会培养有演出天赋热情的表演人员,会进行特殊培养,并为这些优秀社员创造登台演出的机会
(三)参加每次活动并基本完成各部门活动的部员评为优秀部员;
(四)优秀完成各部门活动并对社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员列入部长审核名单;
(五)部长及部员由于个人原因经常性的缺席社团活动或违反任何社团规定条例,并屡教不改的,罢免其职能。
第七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条 本社经费来源如下:
1.本社社员所缴交的社费,每学年--元;
2.本社外联部从校外获得的相关赞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员若对本章程,认为有未尽事宜者,可于社员大会提出讨论,经出席社员半数通过后,可增减修补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报请学校备查后生效,修正亦同。
5.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篇五
一、学校全称:上海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 本 部: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99 号
延长校区: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 20 号
三、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
1.中欧工程技术学院的所有专业采用英语和法语;
2.其他专业均采用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上海大学各专业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本科招生专业目录》。
十、录取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多元测评,择优录取。
(一)非艺术类专业(上海考生)
1.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组的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选考科目要求为“不限(999)”的`专业组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选考科目要求为“限物理或化学(45)”的专业组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调剂专业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2.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组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不会退档。
3.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
(二)非艺术类专业(浙江考生)
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只要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三)非艺术类专业(其他省份)
1.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我校在录取时文科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理科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
2.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不会退档。
3.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4.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满分150分),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
5.外省市考生外语统一口试成绩要求按考生所在省市的规定执行。
6.江苏省报考我校第一批本科的考生:选测科目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2分,选测科目A+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5分。
(四)艺术类专业
1.上海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上海大学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市)》的录取原则执行。报考绘画(国画、油画、版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以及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其市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300分(含300分)以上。
2.外省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各艺术类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外省市)》的录取原则执行。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第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3.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4.悉尼工商学院中澳合作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0000元;中欧工程技术学院中法合作专业:信息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每生每学年学费为25000元[沪府办秘(2017)3083号]。
住宿费
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年[沪价费()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66134148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66132857
十五、网址 www.shu.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1.大类招生
我校按学科门类等因素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其中:
人文社科类包含哲学、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汉语国际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英语、广播电视学、新闻学、广告学、法学共11个专业。
经济管理类包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档案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管理科学、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专业主干课程采用英文教学)、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共14个专业。
理学工学类包含理论与应用力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卓越工程师班)、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建筑学、城乡规划、哲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智能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共38个专业。
填报高考志愿时“汉语言文学”代表“人文社科类”,“工商管理”代表“经济管理类”,“电子科学与技术”代表“理学工学类”。
凡录取进入上述三类的学生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学校按照分流综合成绩(分流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大一学习成绩以及个人综合表现组成。)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分流进英语专业的要求: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2.理科试验班(钱伟长学院)招生
理科试验班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生命智能方向)5个专业。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上述五个专业,学校按照大一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
3.按专业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及部分特色专业按专业招生。
6.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 篇六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1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2 宗旨和经营范围................................................................................2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3 出资人..............................................................................................3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
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3 第二节 董事会.....................................................................................................................................5 第三节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11 第四节 监事会...................................................................................................................................13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16
第一节 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16 第二节 法律责任及追究...................................................................................................................18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 财务制度.........................................................................................19 解散与清算.....................................................................................20 劳动人事......................................................................................22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23 其他事项......................................................................................24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七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
【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
出资。
第十三条
[验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第五章 出资人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职责]
出资人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
第十七条
[出资人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裁(总经理);
【说明:如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本项应变更为“任免企业的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二)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四)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出资人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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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出资人的决定及效力]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
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委派及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由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人数多于非外部董事人数。
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说明:无外部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不写外部董事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职权]
外部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公司应予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四)履行职务的办公、出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前,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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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责。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分之三的,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即视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出资人可以解聘;
(七)每年须向出资人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出资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及表决]
外部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外部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外部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外部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外部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
出资人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评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的任职要求]
董事应具有与董事职位相适合的教育背景,应具有在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经营或行业管理经验,或具有财务、法律等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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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人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或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十四)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的职权。
【说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采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如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议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与经营方针的匹配、风险投资控制]
在决定对外投资时,董事会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如不符合,董事会应将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公司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指引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
公司必须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主业投资项目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所有非主业投资形成的资产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总资产规模 %以下。主业以外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外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须报出资人核准。
第三十二条 [融资事项决定权]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出资人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担保事项决定权]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凡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资人批准后方能实施。以下对外担保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说明:董事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构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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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及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其中每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为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或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或由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提供]
董事长或董事会会议的其他召集者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以及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包括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所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通知全体董事以及其他与会及列席人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不迟于董事会召开之日前的两个工作日。
任何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提出董事会延期至其获取了充分的资料,董事会应予准许,出资人作出相反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委托董事计算在内)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三条
[董事的出席和委托]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董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董事会会议以及任何董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任何董事均可在会议上提出进行表决的议案,会议应予以表决,但提出议案的董事应事先向其他所有董事提供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且确保给予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
任何董事提议在其他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在会前得到董事长的同意,对于其他董事会会议上提出且董事长不同意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首先由会议对是否对该议案进行讨论或表决进行表决。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九)项所涉及事项进行表决时,或者全体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议案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其他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与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同时提交出资人,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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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条 [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会需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就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一)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发生了任何超越其权限的事宜,需提请出资人决定;
(三)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要求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建议和意见]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有权主动或应出资人的要求提出建议,但上述建议不妨碍出资人行使职权。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或董事有不同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出资人并妥善保存于公司。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职和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董事长严格依照本章程进行董事会会议材料提供、会议记录、决议整理、董事会报告提交等工作。
第三节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出资人可以决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公司章程可设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如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 第五十四条 [任职要求和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出资人同意,董事可以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总裁(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根据出资人的推荐,总裁(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兼任,聘任期每届三年,获连续受聘可以连任。第五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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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董事会讨论该总裁(总经理)的薪酬待遇和奖惩聘用等个人事项时除外。
总裁(总经理)须按照其职责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对总裁(总经理)的授权和责任承担]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以书面方式授予总裁(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在作出上述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上海市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严格控制风险。
董事会应将授权情况向出资人报告或备案,并对上述授权及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八条 [副总裁(副总经理)的职权]
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并对总裁(总经理)负责,其职权由公司管理制度确定。
第五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责任人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说明:有条件的企业可设定财务负责人列席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公司可设【
】,主管公司【
】事务,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及方案的制订]
董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设定工作绩效目标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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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具体绩效考核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监事由出资人委派。但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监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委派或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单独或共同行使本节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六十三条
[监事的委派方式]
出资人应以书面通知公司的形式委派监事。出资人有权对其委派的监事进行考评。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其委派监事的职务。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身份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相关的人员(指与其相关的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的自然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和监事会秘书]
监事会可以设办事机构或在不影响其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与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可以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筹备监事会会议,与监事沟通信息提供服务等事项。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任命。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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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向出资人报告其认为出资人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的知情权]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除有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重要客户调查了解公司的情况外,有权要求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必须配合监事会工作,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充分的资料。除总裁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业务部门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总裁责令其配合;总裁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责令其配合;董事会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将有关情况提交出资人。
第七十条 [监事会汇报制度]
监事会就其行使职权情况向出资人以书面方式汇报。汇报包括:
(一)监事会需每年向出资人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监事会在当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各方面运作的合法性;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应依据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向出资人提交审核报告;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人提出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出资人应根据监事会的意见决定是否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和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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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召开并通过重大事项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
监事会会议在过半数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七十五条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监事会会议以及任何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提交出资人。
第八十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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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设定高管的专业资质、任职经历等其它条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已获得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对其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决定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出资人或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任职限制]
外部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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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四条 [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且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视事件的性质、董事任期结束的原因,以及事件与董事离任前的关系确定。
董事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应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
第八十五条 [不得从事的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出资人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经适当程序决定在由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任职的除外);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或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使用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八十六条 [不得指使他人从事相关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从事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所禁止其本身从事的事宜: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
(一)项所述人员的受托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
(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
(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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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同其本人违反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谨慎地行使职权。
第二节 法律责任及追究
第八十八条 [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处分]
当出资人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八十五条或有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论是否依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均可以对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停止相关行为或予以改正。
第九十条 [出资人要求诉讼和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出资人直接诉讼]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二条 [其他责任]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八十四条或者出现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所禁止的行为,除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外,出资人还有权:
(一)在其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立即撤销或建议其他机构撤销行为人的董事、监事职务或要求董事会解聘行为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对行为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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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分;
(四)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籍隶属关系,通过中国共产党相关组织对行为人进行党内处分。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说明:除出资人明确指定(总裁)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总裁(总经理)担任。】 第九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第九十五条 [约束和管理]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受董事会及出资人的约束和管理。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九十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
公司财务工作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负责人负责。第九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审计和聘用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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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由出资人决定。出资人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前,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九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条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出资人可以决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制度应包括需向出资人报告重大事项的财务指标。
第一百零二条 [分红制度]
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红。
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上缴比例由出资人会同相关部门报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公司必须通过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区分确定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决定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公司控股企业,通过该企业内设决策机构,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存续企业的,应在每一会计末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提高公司的控制力和资本优化配置效率,确保公司向出资人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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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成员不少于三人的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指定。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零七条
[清算方案、清算期间对公司财产分配的限制]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及/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报告和公司终止程序]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及/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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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的劳动工资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设立工会]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听取工会、职工意见]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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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社会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司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公司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活动,持续关注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说明:除上述基础条款外,建议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制定个性化的社会责任条款,参考条款如下:】
1、“公司应当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公司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公司应当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康、透明、和谐的消费者关系。
公司应当确保服务、产品的安全和卫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如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公司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的措施”。
3、“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城市发展、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共事业,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完成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公司经营使命”。
4、“公司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生产]
出资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公司作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保障公司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公司经营和形象的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统一。
公司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第一处理人和发言人制度等各项制度。
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出资人进行报告。
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衔接]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公司对外投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的,行使股东权涉及信息披露时,应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衔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党团组织的设立和活动]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分别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的组织,开展党、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用语解释]
公司章程中“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数。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的执行]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的生效和解释]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签署批准后生效,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7.展望上海市下一代社会保障卡 篇七
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近年来,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均要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并对推行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卡做了全面部署。上海市自1999年率先启动社会保障卡工程以来,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如今,随着新形势和新技术的飞速变化,无论是在技术还是在应用上都对社会保障卡提出了更高要求,推陈出新成为大势所趋。
定位设想
上海市第一代社会保障卡定位为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下一代社会保障卡在卡片属性、应用领域的定位应继续坚持“两个不变”:坚持政府性发放实名制IC卡的公信力形象不变,与市场化运作的一些电子服务载体保持严格区分;在卡应用领域,坚持卡片综合应用集约化原则不变,主流应用聚焦于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应用领域。因此,建议定位为: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社会公共服务,能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特定人群的专项电子支付,并适应上海市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发展需要的实名制集成电路卡。
基本功能
目前,国内外智能卡的基本应用功能几乎都是电子凭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电子支付四种。上海市下一代社会保障卡从技术上应全面支撑这四项基本功能,体现兼容性、功能性和前瞻性。
电子凭证功能:指市民凭社会保障卡联机或者脱机进行个人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认证后,可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公民身份的凭证,社会保障卡则能作为广泛的应用领域中的个人电子身份凭证。如老年人凭卡享受免费乘车等敬老服务,下一代社会保障卡技术升级后可满足的实名制网络认证等。
信息记录功能:指社会保障卡可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市民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性别、电子照片、户籍所在地等信息;相关业务信息是市民日常在业务部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如兵役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时采集并写入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包括下一代社会保障卡发行后可结合居住地管理记录相关信息。
信息查询功能:指在专门读卡设备上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除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相关信息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可在公共管理中依法查验相关信息,如可查询兵役登记、婚姻状况记载和居住地信息记载等。
电子支付功能:是指通过社会保障卡具备的符合人行规范的电子金融功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特定人群、特定资金的电子支付需要。电子金融功能可满足就医时个人自费部分的快速便捷支付,可拓展实名网购、预定、公益性租赁等市民社会生活中的重点应用,也可满足非现金方式的政策性支付和监管,如职业培训费用、妇保费用等。
主体应用
下一代社会保障卡的技术升级支撑了应用的可扩展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关于全国发放统一社会保障卡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结合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工程建设和应用发展实际,下一代社会保障卡应既用于国家人社部规定的社会保障领域,又可适应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机构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市民社会生活中重点应用的需求,支撑上海市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发展。下一代社会保障卡的主体应用应定位于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市民社会生活中的重点应用需求等三大领域。
公共管理领域应用:指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的涉及常住人口(或市民)的各类职能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如人保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性资金(如职业培训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监管等;公安领域的居住地登记及变更、交通罚金支付等;民政领域的婚姻登记、特定人群救助等;公积金领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
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指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利用公共资源向常住人口(或市民)提供的有关服务中的应用。如人保领域的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申领养老保险金、申领生育保险金、职业培训、工伤保险等;民政领域的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医保领域的就医、购药、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等,就医、购药的自费支付等。
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应用: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利用社会资源或者组织资源向常住人口(或市民)提供有关服务的应用。如手机实名制入网、实名制预约预订、实名网购等。
先进性与示范性
随着党和政府对改善民生的日益关注,随着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化大都市的逐步建成,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各领域对智能卡的工具性依赖和应用需求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特点。下一代社会保障卡不仅可以满足并实现在“五保”及第一代社会保障卡其他设计领域的应用,继续延续和巩固相关部门在第一代社会保障卡上加载和实现的延伸应用,还应着力于先进性、示范性、便民性和突破性。在下一代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发展方向上,可以考虑选择以下几个重点目标领域力求实现创新性突破,充分展示上海市下一代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价值和影响力。
在医疗卫生领域,实现高效的就医购药“一卡通”,缓解“看病累”矛盾。通过下一代社会保障卡技术升级,在卡内设置金融功能,市民持卡就医、购药时就能一次刷卡完成身份认证、医保费用和自付费用的结算操作,从技术上完全可以配合和支撑医药卫生部门优化服务流程,明显减少患者排队付费环节,显著缓解群众“看病累”的矛盾,从而在上海市率先尝试和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优化服务流程,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努力让群众看好病”的目标。这是一项意义十分深远的创新性实践和探索,一旦突破,既为人民群众带来便利,也必然在全国形成新一轮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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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居住地管理探索领域,支撑“人、房、卡”三位一体的长效、常态信息记录管理机制,便于居住地服务的开展。上海市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管理,最关键的是形成人、房信息的动态、主动维护的促进机制,此外就是需要有满足管理和服务的电子载体。下一代社会保障卡的换发与人口居住地管理探索的工作非常契合,利用卡的升级,在芯片读写空间的安排上做好充分考虑,技术上可以满足和支撑人口居住地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在政策性专项帮扶领域,实现有利于保障政策效果、监管便捷的“一卡通”。政府在实施对特定人群的政策性帮扶,特别是在一些政策指向特定、非现金支付的帮扶项目中,其实施效率、必要监管以及提高帮扶政策的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可改善空间。下一代社会保障卡通过技术升级,建立第三方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可以满足各类非现金支付的政策性帮扶,并能有效解决三大问题:
一是帮困目标准确。各种各类非现金支付的政策性帮扶都可以通过下一代社会保障卡来实现,既能及时准确实施,又可借助统一的电子载体及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查询,可以避免交叉重复帮扶等新的不均衡问题;二是有利于必要监管。借助于统一的载体、专门的账户和第三方认证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对有关帮扶政策实施的规范、及时和到位可以开展必要监管;三是有利于保障政策实施的效果。相当一部分政策性帮扶资金的政策设计指向应当是专款专用。下一代社会保障卡可以实现对再就业培训、妇保、车改补贴等非现金支付的政策性资金的专款专用,有利于保障政策实施效果和公共财力的效率。因此,下一代社会保障卡在政策性支付领域的应用,对于塑造高效廉洁政府形象、权力的阳光运行以及保障公共政策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在网络实名制管理服务领域,实现卡、网结合,支撑健康的网络环境建设及网络应用。互联网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利用网络虚拟世界进行黄、赌、黑、毒、诈甚至敌对宣传等犯罪活动,党和国家已将网络安全、清洁建设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鉴于此,可以在下一代社会保障卡中加载电子身份证书(EID),以满足网络实名制探索的需求。此举一旦突破,其直接的社会效果至少有三:
首先,可对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对网上恶意行为进行监控防范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其次,网络实名制应用的推广,必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网上事务办理、预定预约等基于实名制的网络应用,为市民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最后,通过积累卡、网结合的实名制活动产生的过程数据,对于依法开展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并服务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实名制网络安全管理及应用上,如果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进行探索并取得实质性突破的话,对于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政治建设等的和谐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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