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精选6篇)
1.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 篇一
附件1 兵团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5〕16号)、《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5〕61号)和《兵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5〕66号)文件精神,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兵团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示范基地(指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基础设施较完备、服务功能较齐全、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创业创新场所。
第三条 兵团科技局、工信委负责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师(市)、院校相关部门(含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负责师(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遴选和推荐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师(市)、院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师(市)级双创示范基地。
(二)基本服务。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备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创业创新经营场地、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有一定数量各类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孵化器,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创业服务流程、良好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入驻中小微企业及团队30家以上,孵化场地面积3000m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专业管理团队,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便利化服务。
第六条 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须至少提供以下所列内容中的5项服务: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融资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
2(二)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创业创新主体可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服务与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政务代理。能够与业务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四)投融资服务。能够与银行、担保、创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者、创业团队、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上。
(六)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七)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团队、创业者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八)管理咨询。为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
(九)专业服务。为企业、团队、创业者提供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15家以上。
第七条 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兵团双创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兵团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运营方案;
(三)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方面的通知、总结、照片等);
(四)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创业服务人员名单和入驻企业、团队名录;
(六)上会计报表;
(七)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工信委组织专家对各师(市)、院校遴选推荐的双创示范基地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可享受兵团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各师(市)、院校对辖区内双创示范基地的建设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双创示范基地信用机制。
第十条 经认定的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应在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报告和下一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兵团双创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兵团科技局、工信委每4年对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组织一次评估。依据基地开展的业务情况和成效确定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兵团级双创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工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 篇二
关键词:创客,双创,互联网+,创客平台
2015年3月,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增加了“互联网+”对社会经济影响力, 迎来了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通过信息技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 拉动经济增长, 引发新的社会经济形态。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 人们利用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和VR技术, 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使创新创业无处不在。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公开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 “双创”一词由此开始走红,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也走进大众生活, “创客”“创客空间”也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创客空间已成为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的产物, 因此, 研究互联网影响下创客平台的特点具有意义。
一、创客空间的定义
创客空间作为创客们交流、创作和工作的物理空间, 在全球兴起, 并发展迅速。美国著名杂志《Make》注重创客空间的功能, 认为创客空间是一个具体的物理空间、加工车间和开放的实验室;美国内华达大学科学与工程图书馆馆长Tod等人从活动视角定义:一个为实现创意想法而开展共同工作、原型设计、加工制作等多种活动的连续统一;学者Stephen Abram根据维基百科的描述, 将其定义为:将相同兴趣爱好的成员集中起来, 分享资源和知识、建立职业人脉、创造新工具的开放社区实验室。
二、创客空间的运营模式
创客空间的运作要完成创意—制作—产品的过程。创客空间为创客们提供实体的物理空间, 配备创造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参与其中的创客们能够面对面的实时交流和互动, 共同开发出可以投入市场的作品, 并通过筹集资金进行规模生产, 创造价值。
(一) 创客空间的运营模式图
(见图1)
(二) “互联网+创客空间”的运营特点
互联网环境下的创客空间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 囊括了与创客有关的各种公司的网站, 包括归纳大数据分析公司、计算机仿真软件公司、虚拟现实公司、3D打印公司、众筹网站、天使基金等。
“互联网+”的运作更可以帮助创客空间实现线上与线下进一步相互渗透融合、平台化的构建和各项资源的跨界整合, 展现了创客空间“分享”与“合作”的特点。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创客空间能利用大数据扩大创客的创意想法来源。在大数据兴起的时代, 通过现下大数据公司掌握的对社会各类问题的数据报告结果, 有利于激发创客产生新的创意想法, 并将想法付诸实践。众筹或天使基金等的兴起, 为创客空间为创客实现的运作提供了资金保障。利用现今流行的3D打印技术、VR技术、计算机仿真等方式, 将创意转化成结果, 从而实现创客和创客空间的价值。互联网是整个环节的重要连接桥梁,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创客空间的运行模式能更加资源化、平台化和整合化。
三、阿里巴巴双创平台
2015年5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系统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首批28个双创示范基地, 含7所企业示范基地, 阿里巴巴集团位列其中。
(一) 阿里巴巴双创措施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唯一一家互联网公司入选首批双创示范基地, 为传统模式下的创新创业增添了现代化的气息。为了更好地打造双创示范基地, 在未来几年内, 阿里巴巴将实施“科技与商业双生态驱动”, 并提出五大重点工程的计划:
1、云科技创新培育工程, 三年内拓展100个阿里巴巴创新中心的落地与运营, 目前已经在全国部署了22个创新中心;
2、每年将扶持1500家初创企业, 举办100场创业培训等活动, 总体聚集中小创业者人数超过100万人, 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传授创业的经验;
3、制定了创业金融扶持工程, 专注为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农民创业者提供股权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服务;
4、将高校定位阿里双创发力的重要方向, 阿里巴巴将重点打造智慧校园建设工程。为此, 阿里巴巴旗下的菜鸟网络计划通过菜鸟校园驿站, 培养和扶持1万个学生创业团队;
5、阿里巴巴计划在三年内投入100亿人民币, 打造农村淘宝千县万村百万英才培育工程。
(二) 互联网+创客空间的特点
1、元素多元化。为了加强创客空间对创客创新创业成果转换能力, 互联网下创客空间整合资源, 丰富创客空间元素的多元化。阿里独特的创客孵化模式:“1+4+N”, 即1个阿里云创客+, 4类阿里巴巴特有的赋能 (科技、流量、人才以及生态) , N个扶持的主题 (电商O2O、云计算大数据、数字娱乐等) , 阿里云创客+与国内25家创投机构达成战略合作, 为不同领域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试图打造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创业孵化平台。
2、区域性平台化。创客空间出现区域化、平台化发展趋势, “互联网+”整合优势发挥作用。2016年8月10日, “阿里云创客+”与南京高新区正式签约, 宣布建立区域性、旗舰型“阿里云创客+”基地。这不仅能将阿里云的技术能力输出给更多优质企业, 更有助于让计算成为创新的动力, 帮助更多中小创新企业降低创业成本, 聚焦核心竞争力提升。
3、线上线下相结合。互联网+创客空间模式可以帮助创客空间实现线上与线下进一步相互融合, 打造开放的创新创业平台, 促进资源的共享和创客们的合作, 通过线下物理空间创客平台和线上互联网虚拟空间的结合作用, 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
4、政府政策支持。政府为创客孵化提供了各种优惠待遇和政策, 各种行政审批、政务代办等服务在孵化器内一起性解决, 创业初期本应遇到的注册公司、财税登记等一系列琐碎的小事不再使团队领头人分心。一系列全方位的服务, 让创客们免于奔波和劳累, 专心做钻研、埋头想创新, 为创客空间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四、结论
阿里巴巴集团有着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 大量的投资资金、办公硬件、服务软件和阿里云资源, 带动更多小微企业满足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孵化出更多高新技术产业公司, 形成“互联网+”企业聚集区。“互联网+创客空间”这一新模式, 正成为一种态势, 不仅颠覆了传统创业的模式, 同时开发出新型的互联网创业格局, 实现创业信息及创业资源的网络共享, 为创客及创客空间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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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 篇三
1.1 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情况
达川区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 大巴山南麓, 属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 渠江上游。东邻宣汉县、开江县, 南接大竹县及重庆市梁平县, 西与渠县和巴中的平昌交界, 北和通川区接壤, 全区面积2245km2。项目区位于达川区西北部, 气候属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季候。多年平均气温17.3℃, 年均降雨量1192.5mm, 年均日照时数1472.7 小时, 相对湿度79%。土壤为水稻土、黄壤土、紫色土和潮土4 类。气候、土壤条件非常适宜木本植物生长, 立地条件较好, 为木质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1.2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达川区地处川东北交通枢纽, 水、陆、空交通方便, 四通八达。林区道路达1332km, 塘、堰、池等灌溉设施1023 个, 可常年供水, 容积达9.8 万m3。现存的基础设施为本项目实施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1.3林产加工业建设情况
全区林业加工业初具规模, 目前人造板、家具、竹片、木板材、林化等加工企业130 多家, 从业人员达2530 人, 年产值达4.17 亿元。全区优势林品木质纤维板年加工能力30 万m3, 2013 年上半年木竹人造板产量已达11.8 万m3, 家具3 万件套, 竹浆造纸1.2 万t, 实行产值2.465 亿元, 占全区林业总产值5.26 亿元的46.9%。
2林业产业基地培育存在问题
2.1 达川区林业产业基地规模小、效益低, 主导品种不突出, 林种结构不合理
品种定位上不是少而精, 而是多而杂, 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拳头产品、支柱产业。达川区的最大特点是“资源丰富, 但无特色”。
2.2 产业基地栽培管理粗放, 产量低
林木栽培沿用传统技术, 苗木质量、整地方法、栽培技术都不能达到要求, 管理粗放, 对林木修枝、施肥、灌溉、防病治虫等都不到位, 导致树体长势不好, 收效时间长, 没有形成经济效益, 没有市场竞争力。
2.3 发展产业认识不到位
群众对林特产业认识模糊, 绝大多数都采用传统的种植模式, 认为林业产业是政府强迫性发展, 消极应付, 因此产业基地重建轻管的现象十分严重。
3加快达川区基地产业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3.1 加强组织领导
达川区应成立一支现代林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结合相关部门, 共同研究决策和综合协调林业产业发展重大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加快现代林业重点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做好发展规划, 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能, 增强发展观念,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 切实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推进全区现代林业重点县建设。
3.2 搞好技术指导
全区应成立技术指导服务组, 强化技术培训, 分别在项目实施重点乡镇蹲点指导;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承包, 开展科学种植和集约经营等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专合组织的纽带作用, 不断提高林业产业化经营与管理水平, 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3 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整合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等项目资金, 支持发展现代林业产业。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基地建设、人员培训、科技推广和林业专合组织发展等。三是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加大林业信贷投放, 落实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 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 扩大森林投保面积。
3.4 创新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营林机制、培育森林资源。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二是建立场合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林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林业“技术能手”领办各类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专合组织。三是健全林业产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建立“物权归属清晰, 经营主体到位, 责权划分明确, 利益保障严格”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使广大林农真正成为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有生力量。
3.5 加强管理
对财政补助的工程项目, 检查验收是补助资金兑现的依据, 稍不严格, 就会影响造林质量和成效。项目任务完成后, 经相关部门严格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后才给予兑现。对存在问题的, 要查找原因, 通过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 进行补救, 及时整改;成效好的, 要总结经验, 大力推广;加强工程建设后期管理, 具体要做到5 个统一, 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品种定向、统一标准建设、统一苗木供应、统一技术指导, 以确保开发一片、成功一片、效益一片。
摘要:结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林业产业发展情况, 总结项目管理经验, 分析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4.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 篇四
关键词:高职教育,实训基地,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发展, 高素质、高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愈来愈为社会所需。特别是国家教高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 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政策的出台,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迎来新的发展空间。高职教育坚持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注重实际技能的培养, 为学生提供实践操作的空间, 因此实训基地建设迫在眉睫。
一、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及意义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个特殊领域, 它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个人就业需要, 对有教育基础的人进行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的一种教育。实训教学是职业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教学环节, 它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是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重点教学内容。因此, 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是为实现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的重要基地, 是培养学生成为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物质基础。实训基地的建设正是实现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对于教学任务的落实的保障。所以说, 实训基地的建设不仅是实现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 是实践教学和提高能力的需要, 也是提高教学质量, 满足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需要。
二、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实训基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极度短缺。
教育经费短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类教育发展的“瓶颈”, 我国职业教育目前也面临这一尴尬现状。在现有办学形式下, 大多学校都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兴办而成, 而地方政府因受限于自身财力, 对于职业教育的投资只能满足教师工资和日常支出, 拿不出足够资金去添置教学设备, 再加上生源大幅度减小, 更是让学校捉襟见肘, 许多职业院校目前也只能维持日常教学, 没有多余财力建设实训基地。
(二) 师资队伍不能满足发展要求。
经济全球化使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趋多样化、多层次化。职业教育要想培养出符合职业技术要求的应用型人才, 首先要有“双师型”教师。他们不仅具备专业理论知识, 而且又要具有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但是目前在大部分高职院校里, 年轻教师占多数, 这些年轻教师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做老师, 缺少企业工作的实践经验, 实际动手能力不强。
(三) 企业没有发挥其主体作用。
我国的高职教育对于如何使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培养学生还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些仅靠关系建立的校企合作模式难以长久稳定地发展。而企业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和学校对于人才培养的目标存在冲突, 很多企业在进行校企合作时不能积极配合, 接受学生实习的数额也不多。高职院校也意识到了企业平台的优势, 但是合作上不了规模, 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效益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三、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的策略
(一) 学校要请求各级地方机构给予财力支持, 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目前, 政府能为职业院校提供的发展经费非常有限, 而实训基地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投入大的项目, 院校应打破常规思维,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 调动社会多方面共同参与,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同时, 地方政府也要发挥其主导作用, 对职业院校的基地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为实训基地的建设筹集足够的资金。
(二) 加强与企业合作, 建立双赢机制。
充分利用企业拥有学校不可比拟的优势资源、经验和设施等方面条件。学校应主动与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和技术指导, 学校为企业员工提供职能培训和学历进修。在处理学校同企业的关系时, 要坚守服务和收益结合的原则, 变传统的消耗性实习为收获性实习, 让双方受益代替单方受益, 加强双方的感情培养和利益融合, 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关系, 实现校企双赢。
(三) 提高实训教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对于高职院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现状,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 通过社会机构的参与, 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 提高实训教师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 把“双师型”师资力量的培养作为学校长远的发展规划之一,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到企业顶岗实习。利用假期时间派教师到企业一线进行学习和交流。因为有身临其境的感受, 所以对工作流程、技能要求等都印象深刻, 同时向企业资深员工学习, 了解新设备、新工艺以及行业发展趋势, 这样的交流有助于教师理论体系的完善和操作技能的增长。二是参加技能大赛。为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相关的厅局部委都会举办不同级别的技能大赛。高职院校应当鼓励教师积极参与, 以此为契机在竞技比赛中提升自己, 丰富实践经验。三是进修深造,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把教师的技能等级作为评估教师薪酬待遇的参考因素。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是高职院校必不可少的支撑部分。高职院校在进行实训基地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高职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机制, 提高效益等环节, 加强对实训基地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和提高, 使实训基地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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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 篇五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片面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作用, 忽视登记私法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因此, 原则上登记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 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具有被动性, 并无积极的干预权。而在我国, 片面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职能, 登记具有积极干预性。当前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也不是从私法意义上考量, 而更多的是从公法管理角度出发。登记被赋予更多的公法色彩, 以至于忽略了登记本身在私法上的物权效力。从物权法的角度, 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 公示昭示物的归属, 而公信使第三人相信登记的正确。
2.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与物权法法理相冲突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 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 而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农民集体却无所作为, 实际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行了农民集体的职能,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完全受制于政府的审批行为, 直接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公法化倾向。此种模式下的政府审批行为已类似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 完全违背了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本意。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 本身就免费享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审批仅仅是对此权利的确认, 而非赋权。按照物权法的基本法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渊源于农民与宅基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之间的合意, 而非由政府的审批行为取得。[1]
3.“一户一宅”原则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相矛盾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此规定与既有的规定相冲突, [2]而且, 当子女长大因结婚等原因另立户头时, 其原与父母在一起时占有的宅基地并未退出, 由于这些宅基地上可能早已建成房屋, 事实上也不可能退出此部分宅基地, 由此造成原有户头中人口减少的同时, 其占有宅基地面积并未减少, 直接与“农村村民一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相冲突。
4.房地一致原则在农房适用中有困境
第一, 农房修建后因各种原因不再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时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并且在当时即修建了房屋, 后来因参军、考学、外出工作等种种原因而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现回乡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于他已不符合取得宅基地的身份要求, 因此, 国土部门不会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由于初始登记中遵循“先地后房”原则, 相应地, 房管部门也不会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是, 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农房合法修建事实行为成立时, 农民即取得了农房的所有权, 勿须登记的完成。[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该规定也并未禁止农房买卖。因此, 仅仅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而言, 现行法律上存在禁止, 但当宅基地上建有房屋, 因房屋的处分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时, 现行法律上却语焉不详。
6.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体现不充分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按照《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用益物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 问题是用益物权是否具有处分权能。物权法上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两种形式。法律上的处分, 即对标的物价值形态上的处分, 如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事实上的处分, 即对标的物实物形态的处分, 如对物进行消费。显然,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 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 而基于权利自身性质就应当可处分, 如转让、抵押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 应具有流通性, 否则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效率。按照《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 [4]
2.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审批制度, 恢复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私法结构
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此处的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指矿产、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后主要用于修建房屋, 并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因此,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应纳入行政许可的赋权行为。基于土地的公益性, 土地受公法调节在所难免, 但是也须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行政机关的审批更多的是基于宅基地管理的需要, 而非越俎代庖行使农民集体应有的职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他物权, 其取得一般是基于设定他物权的合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母权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农民与农民集体签订合同予以设立, 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支付合同的对价, 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的权利。当然, 宅基地作为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 国家对其管制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 可考虑农民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应以行政审批为要件。[5]
3.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上的处分权能
正如上述,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 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应有所体现, 如转让、抵押、租赁等权能。现行法基于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而对宅基地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 但现行法律层面上的限制仅仅是针对纯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而言, 当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后, 因房屋的处分而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却未作规定。为防止炒地皮的出现, 对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用于修建房屋而单纯对外转让的应予禁止。事实上, 正如我国城市中的房改房一样, 取得也有身份限制, 但在补交相关费用将部分产权转变为全产权后, 房改房也可上市自由流通。不过考虑到当前社会现实, 立法也可采取适时推进的办法, 而非一步到位。比如可引入优先购买权制度, 农房交易时, 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农房的权利。一方面, 这有利于优先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保障问题, 另一方面也照顾到了农村房屋财产属性的体现。
4.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
参照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规定, 农民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确定为70年, 自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批准之日起算, 考虑到社会的稳定与城乡建设用地规则的一致, 仍可规定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期满的, 自动续期。
5.采取农房交易时房地的适当分离制度
关于房地一体交易的规定, 我国主要针对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未作规定, 当然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出发,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交易仍须遵循房地一体交易的原则。目前, 农房交易的困境实际来源于地下宅基地的受限, 因此, 重构房屋与宅基地的关系或许有助于推动农房的交易。
如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称为一元主义, 罗马法可为代表。其规定, 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 建筑物系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非独立的物, 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后世的《德国民法典》规定, “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 ……属于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种称为二元主义, 建筑物与土地分属独立之物, 可分别为权利之客体。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 建筑物和土地可分别成为所有权客体, 可相互分离分别进入交易。由于土地的稀缺性, 利用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较为普遍, 而一元主义模式下, 建筑物为土地组成部分, 不得单独为权利客体, 修建人不能取得建筑物所有权, 如此对建筑人甚为不利, 也为不公, 于是产生了地上权制度。地上权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林、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1919年, 德国颁布了《地上权条例》, 加强对地上权人的保护, 地上权人对在他人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拥有所有权, 当建筑物毁灭时, 地上权并不随之消灭, 地上权人有权重建, 地上权设定后, 建筑物不再是土地组成部分, 二者可分别成为权利客体, 并分别转让抵押, 当建筑物或土地分别转让而由第三人取得而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 视为有地上权之存在。而在二元模式下, 建筑物和土地本就相互独立, 可分别转让抵押, 当出现房地权属主体有别时, 也通过创设地上权或租赁权制度予以调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规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有, 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他人, 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 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 推定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 有租赁关系。”
我国立法一贯承认土地和房屋可分别成为所有权客体, 但在处分时又要求一体处分, 以保持房地权属主体的一致, 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不符。既然房地可单独成为权利客体, 则权利人应可分别处分之。参考其他国家立法例, 我国也可实行房地分别交易机制, 当分别交易后出现房地权属主体不一致时, 可通过地上权或租赁权予以调适。[6]由于我国法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即是传统法上的地上权, 利用农民集体的土地修建住房的权利, 并且现行法上禁止单独宅基地使用权 (地上权) 抵押和严格的转让限制条件, 因此, 在此约束条件下, 并考虑到法律层面并未禁止农房的转让和抵押, 在农房转让和抵押时, 由于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地上权) 取得受身份属性的限制, 通过引入租赁权制度, 农村房屋的受让人可基于债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7]
6.改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是对宅基地初始取得的限制规定, 而非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限制性规定, 显然, 法律不应限制农民基于合法原因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带有福利性的保障措施, 农民可免费申请一处宅基地, 实现了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在城市, 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房改分房, 但是事后, 夫妻双方还可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再取得其他人的房改房。因此, 建议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7.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初次取得的, 仍需坚持宅基地的保障功能, 实行无偿取得, 而对于无偿取得导致的多占乱占等外部性问题, 应通过加强宅基地管理制度予以解决, 初次免费取得有利于与现有制度相协调, 避免引发新的不公。宅基地有偿使用应重在存量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农房交易, 即在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有农房, 农房欲再次流转的, 应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可以借鉴城市划拨土地上市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高圣平等.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 2007, (02) .
(2) 周洪亮等.从一户一宅的视角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1) .
(3) 刁其怀.宅基地产权制度之历史篇[J].中国房地产, 2010, (03) .
(4) 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5) 蔡立东.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J].吉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3) .
(6) 孙宪忠.论物权法: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6.双创示范基地存在问题 篇六
1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投入大, 利用率不高
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 但发展很快, 很多高职院校原有的实训条件落后, 需要新建或改建实训基地。各高职院校在建设过程中, 普遍的做法是先到相关院校实地考察, 在未经充分论证的前题下就进行建设, 或建设的要比其他学校的规模大。虽然实训基地投入大、规模大、设备先进, 但由于没有经过行业专家及专业教师的充分论证, 实训室的布局及设备与高职教育要求相差甚远。大多数实训室利用率不高, 资源浪费严重, 时间长了就成了摆设, 多用于参观[2]。
1.2 仪器设备利用率低
在新建的实训基地中,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实训设备的利用率低。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很多, 如采购的设备与设置的实训内容不符, 实训设备与实际生产所用设备相差较大, 设备型号与规格不适合校内实训, 实训基地不具备设备运行的条件 (如水、电、汽) 等。
1.3 实训内容与企业生产脱节
多数高职院校已建的实训基地, 没有考虑到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 存在校内实训教学内容与现代企业技术发展脱节的现象。如用新的设备和仪器, 却重复着几年, 甚至是十几年的传统实验, 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
1.4 实训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指导水平低
实训基地建设不只是实训室、仪器设备, 实训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引进也是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 需要补充大量的教师。现阶段高职院校的教师大多是本科毕业, 没有任何实践经历, 缺少职业教育经验, 不能满足高职院校对学生技能培养的需求。
2 对策
2.1 详细考察, 科学论证, 建设模拟生产实训基地
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与普通实验室不同, 普通实验室以验证实验为主, 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主要用于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 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所以在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 要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通过校内专任教师与企业专家共同论证, 实训室的建设和设备选用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也要与企业接轨, 在实训室模拟企业的生产条件, 为学生操作技能的训练提供保障。
2.2 引企入校, 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
为强化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同时考虑到实训基地运行成本, 很多高职院校“引企入校”, 即学校出厂房、设备, 企业注入资金与技术, 学校与企业共同经营和管理校内实训基地。“引企入校”解决了实训基地硬件设施与企业真实生产脱节的问题, 即生产设备、工艺、产品以及管理流程和制度与企业一致。把企业的生产技术与企业文化渗透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把产业发展对员工职业能力、核心技能的要求渗透到专业建设的方方面面, 使学生通过真实任务, 真实产品, 达到真岗实操[3]。
2.3 强化管理, 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功能
实训教学组织、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实训基地的功能, 高效的实训基地是专业建设、学生技能培养的重要保证。在实训基地建设完成后, 要进行细化管理, 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认真设置实训岗位, 安排实训时间, 尽可能提高实训基地的运行效率。特别是“引企入校”的实训基地, 要强调其实训功能, 在保证学生顺利实训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同时, 要建立健全基地内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校企双方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机制, 落实机构和人员, 明确职责, 保证基地教学实训功能的实现。
2.4 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双师素质”
教师的“双师素质”培养一直是各高职院校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的措施, 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把教师送到企业进行岗位锻练, 另一种是从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充当实训指导教师。但由于高职院校师资力量不足, 把教师送到企业锻练的方法不能大范围实施, 而从企业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又缺乏教学经验, 所以“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高职院校可鼓励教师采取企业兼职、自主创业等方式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 要与专业紧密结合,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实施。其不仅包括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建设与购置, 还包括各种保障制度与措施的出台, 以及对“双师素质”教师的支持。
摘要: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直接制约着高职生的培养质量。当前, 各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中存在大量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双师素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S].教高[2006]16号, 2006.
[2]赵杰.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思考[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5)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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