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解释

2024-11-24

闲置土地处置解释(10篇)

1.闲置土地处置解释 篇一

关键词:闲置土地,景观,环境

闲置土地, 是指已经批准使用, 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开发或中途停工满法定期限的土地[1]。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 到2004年年底, 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闲置、空闲或批而未供土地共近4 000万hm2, 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由此可见, 闲置土地问题在我国十分突出。在城市中, 如果闲置土地大量存在, 将会严重影响城市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 找出应对之策处置闲置土地, 从而改善闲置土地给城市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1 城市闲置土地带来的主要问题

1.1 破坏城市景观形象

城市土地如果长期搁置不用, 无人问津, 会导致杂草丛生, 久而久之变成城市中的一片“荒野”, 期间被大量建筑废料、废旧破烂、生活垃圾占据, 使得城市环境变得脏乱。部分城市流浪者和无家可归人员常选择在此随意搭建栖身之所, 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也在此聚集, 更使得原本萧条的土地变得更加杂乱。

1.2 不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土地资源的大面积开发一般会造成区域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快速演变, 从而破坏原有自然景观生态系统。因为其开发过程本身具有极强的粗放性, 缺乏相应的生态补偿和水土保持措施, 所以造成土地原本较完整的生态结构受到强烈的人为干扰。于是, 导致原有植被过度消耗, 生物量减少, 可利用的水资源减少, 水土流失加剧等, 而城市热岛效应也得不到改善, 不利于城市整体生态环境建设。

缺乏植被或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土壤会逐渐退化, 这对维护城市空气质量非常不利。因为土壤能通过微生物、物理和化学的过程移除污染气体, 而研究发现, 退化土壤的吸附作用效率不如健康土壤强[2]。而且, 裸露的地表还会增加空气中的低层较粗砂砾含量, 例如, 北京沙尘天气的形成与本地沙源就有很大关系[3]。

1.3 不利于城市周边耕地资源保护

在我国, 人多地少的矛盾极为突出, 不到世界10%的耕地, 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2008年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7年国土资源公报》中表明, 2007年全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 净减少61.01万亩, 减幅0.03%, 同比下降0.22个百分点。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大所带来的后果却是城市周边大量耕地被占用。然而, 在城市的实际土地利用过程中却同时存在着大量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的现象, 即闲置土地问题。

1.4 影响城市整体功能发挥

2005年6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一期未开发土地的调查, 现在全国房地产开发商手里逾期未开发的土地有近40万亩。中国土地学会副秘书长邵捷传说:“虽然房地产商手里的积压土地不是最多的, 但通常是地段最好, 价值最高的。”开发商手中囤积了大量土地, 延迟开发的做法将会导致在城市用地空间布局中, 占据城市优越区位的土地得不到优先使用, 使得土地的区位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造成原本规划的城市商务中心得不到发展, 城市用地的空间布局因而呈现不合理的状态, 最终将牵制城市经济发展速度, 使得城市的整体功能发挥不出来。

因此可见, 城市大量土地闲置带来了诸多问题, 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极其不利。违背了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与建设可持续性社会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 严重威胁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因而, 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十分紧迫。

依目前的情况来看, 国家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多依赖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主要措施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已经建立和讨论了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观点和方法, 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 笔者认为, 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只是一方面, 何况,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一般闲置土地需等闲置满两年期限后才可作出重新安排, 说明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需要两年以上的刚性时长, 那么闲置的两年时间, 对城市各方面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怎么办, 所以,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城市规划体系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从闲置土地给城市造成的问题直接入手, 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维护城市景观形象为目标, 对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提出几点建议, 配合国家土地管理工作, 以期将闲置土地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显性或隐性损失减少到最小, 促进城市更快更好的发展。

2 关于城市闲置土地景观化处置的几点建议

2.1 利用城市闲置土地发展都市农业景观

都市农业 (Agriculturein City Countryside) , 原本在英文中的意思是“都市圈中的农地作业”。在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城市中, 保留一些可以耕作的土地, 由居住在城市的人耕作, 这就是“圈中”所确定的特定区域概念。在日本, 城市扩张速度越来越快, 城市郊区耕地非农化也随之加速, 于是原先残留在城市中的零星土地开始受到重视, 其生态效益在都市农业的方式下得到改善。因此, 我们可以借鉴都市农业的方式, 针对原本为耕地被直接划拨为建设用地, 但从未被用于建设开发的土地, 即未被人为破坏又无污染的土地, 可直接利用其种植农作物, 可以重点考虑栽植蔬菜、果树、花卉等, 例如日本东京的“插花型”农业, 从而既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又可以形成有特色的城市农田景观, 为城市景观带来新的空间特质, 实现“田园城市”的设想;还能有效的发挥城市闲置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2将城市闲置土地建设成为城市临时休闲绿地

目前最常见、最简单的方式是铺设草皮, 但是草坪毕竟景观效果单一, 种类单一, 提供的生态效益也较差。有测定结果显示, 一般草坪的吸尘率为8%, 灌木结合草坪形式的吸尘率为21%, 乔灌草形式的吸尘率为40%[5]。由此可见, 不同绿地类型的生态效益是有所差别的, 因此, 在对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时可以考虑结合乔木、灌木种植, 甚至作为将来场地建设的储苗基地, 不仅能获得更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还能形成较丰富的景观效果[6]。笔者认为目前有人提倡将闲置土地作为苗圃使用, 不失为一个兼顾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做法, 但如果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或人口密集区, 就应该兼顾社会效益, 考虑对其进行简单的城市自然开放空间设计, 交由一些新生设计人员甚至在校学生进行设计, 既为他们提供实践机会, 又能为周围市民提供一个具有休闲功能的临时绿地, 适当的放置一些休闲及活动设施, 满足人的基本休闲需求。甚至结合将来规划项目的特质, 提前对场地进行场地标志性景观设计, 例如雕塑、摆设等。

2.3作为艺术创作设计园地, 兼顾场地历史延续

对于一些曾经开发建设过、使用过, 但使用期满而未被新的开发商马上重新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 场地内一般都保有原先的遗留建筑物或者构筑设施。可以依赖城市设计创意人员的智力和创造力, 通过转换功能, 废物利用等手段进行改造和设计, 激发场地活力, 建成具有纪念意义的城市空间。

3结语

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景观化处置思路, 不仅能直接解决闲置土地给城市带来的环境和生态问题, 还能弥补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部分规定上的不足。具体实行中, 可以利用有关规定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进行这部分工作, 结合产业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来看, 闲置土地的景观化处置是一条回报多于投入, 有益于城市发展建设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林依标.闲置土地的界定与处置[J].就地说法, 2003 (9) :8-11.

[2]陆少雁.深圳市裸露地水土保持技术研究[J].科技资讯, 2006 (11) :190-191.

[3]张新献, 古润泽.北京城市居住区绿地的滞尘效益[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1997, 19 (4) :12-17.

[4]赵海波, 关欣.论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以长沙县为例[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9, 30 (4) :434-437.

[5]陈晓.清理闲置土地:刺向房市泡沫的剑[J].商业, 2005 (7) :7-10.

2.浅述如何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篇二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

在我国现阶段的土地规划和利用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因种种因素而闲置的土地,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加,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将这些闲置土地再利用能有效提高我国土地利用率,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闲置土地的有效处置和再利用无疑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一、闲置土地的概述

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的规定,闲置土地还包括已经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或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当地政府批准,单方面中止开发建设超过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

(一)房地产市场因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供给不足、渠道单一、需求旺盛,中国形成了一个巨大而不挑剔的住房市场,供给的数量和节奏几乎掌握在开发商手里。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性,其升值的空间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开发商凭借囤地就能获取高额利润,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值,使很多开发商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开发商纷纷通过囤地获取土地增值收益。随着房地产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有不景气的时候,当有些开发商获取地块后房地产市场整体趋势下滑,如果此时继续投资就意味着亏损,因此开发商选择暂停投资,以减少投资损失,这种情况同样也可造成土地闲置。

(二)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资金要求巨大,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很广的产业。有部分开发商主观上并没有闲置土地的意向,但由于经营状况或资金上出现了问题,导致正常开发中断,土地最终闲置。上世纪90年代土地大开发热潮时,不少房地产商在没有仔细考察市场的情况下,蜂拥涌进广西北海,北海一夜之间树起了很多高楼大厦,但由于供求悬殊过大,使得很多楼盘没法卖出去,造成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因此已取得空地已没有办法继续开发建设,只能眼睁睁看着土地闲置。

(三)政府部门工作不到位。一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并没有对土地的周边环境进行深入透彻分析,因此导致在规划过程中经常出现土地不能完全开发和利用的情况,规划时常变更或调整,使投资者非常被动。二是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利用的條件不成熟,比如政府生地出让,造成基础设施不配套、产权关系没清理干净,甚至还有诉讼和信访发生,也有可能是因为文物、历史文化遗址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

三、如何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在国外,当一家企业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可能付出的代价就是失去信用而无法经营下去,这对于经济上的处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我们首先倡导的是应当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企业信用制度是一家企业赖以生存的法宝,当企业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违法行为,都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无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以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严格受到供地限制,这足以影响企业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增加违法成本。

(二)加大对恶意囤地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必须要意识到,恶意囤地不等同于一般闲置土地行为。恶意囤地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侵害正当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恶意囤存土地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来进行处罚。

(三)建立预防和监管机制。一是各地要建立预防机制,要掌握已供地的情况,不要等出现了闲置土地再去处罚。当企业和个人获取土地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开发迹象的,要了解和过问,要分清业主闲置土地的原因,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上会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哪个企业也不能完全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有些企业确实在经营或资金上出了问题,当地政府应当给于引导和帮助,尽可能帮助其脱离困境。二是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部门或者小组对闲置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已经产生闲置土地的地方,需要及时下达或给出督促整改的命令,监管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的完成,必要时刻可以利用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政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国家要求地方政府熟地出让,但很多地方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卖不出去就意味着财政没有收入,迫于压力地方政府在未具备出让条件下就将土地公开出让,造成房地产建设周期加长,有些甚至几年都无法解决问题,加剧闲置土地行为的产生。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地方政府对拟出让的土地要做到权属清晰无争议,拆迁工作要完成,同时进行必要的前期平整土地工作,做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工作。这样提供给市场的都是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熟地。开发商拿到土地后马上就可以进行开发建设,不需要再进行前期的土地平整等工作,从而缩短房地产建设周期,有效防止闲置、囤积土地等行为发生。

结论

总而言之,面对我国日益激增的人口和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大量增加,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依法合理处置好闲置土地,才能最大限度地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才能为实现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和土地资源支持。

参考文献

[1]记者 赵丹.我市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N].南昌日报,2015-10-14001.

作者简介

3.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篇三

各乡、镇、街道,市“一园四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原则:依法清理,分类指导,规范操作,不留盲区。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一)清理范围:全市2005年以来所有签订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入驻“一园四区”的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

(二)清理标准:

1.开工时限。所有项目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

2.投资强度。2008年以前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2008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如果投资强度暂时不能达到要求,但亩均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得低于10万元或者亩均提供劳动力就业不少于10人。

3.建设周期。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如期建成投产。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次清理作如下安排: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1年内建成;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2年内建成;2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项目,2.5年内建成;50万平方米以上3年内建成。

(三)闲置土地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的开工期满1年未动工的;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2.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其他方式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4.已开工建设,但已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

5.已竣工投产项目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或者停产一年以上,且无项目投产运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法

(一)对未建项目用地,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补签限期开工建设协议书,开工标准以项目主体厂房全面开工建设为准,并按照现行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标准,约定项目建设周期,限期竣工,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其他未建项目,可由市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补签限期开工建设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周期,限期竣工。对补签合同到期仍未开工的,一律解除入园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无条件收回项目用地。

(二)对在建项目用地,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严格合同管理,从严控制,从快要求,促使企业早竣工、早投产;对超过约定或规定建设周期,无力建设,有名无实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坚决收回土地,逐项目签单销号。

(三)对竣工投产项目用地,对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企业用工等全面清查验收,审核其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是否存在土地多圈少用现象。对于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或多圈少用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或调减用地面积;对企业无实力、产出效益低、无发展潜力的项目,动员搬迁或收回用地;对停产1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四)对于未建、在建项目一律按每亩5万—10万元交纳建设保障金,待工程竣工后全部退回。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1.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分别入驻园区摸底排查,园区配合逐一登记造册。2.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实地调查后,填写《闲置土地调查表》,经会审确定后发《认定闲置土地通知书》。

3.闲置土地所在的园区、乡镇、街道与土地使用者及抵押权人拟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或《限期开发建设通知书》。

5.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除无偿收回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按相关的处置协议执行。

四、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本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自2010年3月10日开始,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摸底阶段(3月 10日——3月31日)

广泛宣传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加快项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由市国土局牵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人员对全市2005年以来所有签订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过划拨土地决定书的,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统计,并于3月30日前,将项目调查摸底情况报告和调查表上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4月1日——5月31日)

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项目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项目核查出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类下达处置通知书,依法依规处理每个项目,并上报处理方案。

(三)巩固验收阶段(6月10日以后)

市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项目清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认真总结项目清理工作。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制定工业项目用地监督的长效机制,抓好建设用地批后动态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下大力气控制项目土地违法和违约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招商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考核办、技术监督局、“一园四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局负责人任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558—4886326。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清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逐级分解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强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登记核实。通过查资料、查帐目、看现场等方式,准确采集项目相关数据,一项目一档案。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建筑面积、税收等重要数据和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同时,要建立项目清理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组织业务人员会同企业负责人共同进行现场评估、核实和验收,为处置工作开展提供详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4.闲置土地处置解释 篇四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第九条 《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相关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构成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责任;

(四)限期动工时间;

(五)其他要求纠正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二)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五)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和提出证明材料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相关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及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并同时公开闲置原因。

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依法收回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方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按规定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者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置换土地可以按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对因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处置。处置方式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必须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者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安排闲置土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五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必须在2年内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已经实施征地的,必须在2年内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供应土地,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对没有明确的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开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现场上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等部门,纳入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适度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在2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

(二)在土地权利不清、手续不齐、安置补偿义务履行不到位、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违规供应土地的;

(三)擅自同意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

(四)擅自办理闲置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存在超越、滥用法定职权、事实调查认定不清楚、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明显不当、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未动工:是指依据已批准的施工图建筑基础未达到±0.00标高的情形下停止开发建设的行为。

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当会同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闲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对于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对于经调查核实的闲置土地行为,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和提出证明材料的,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应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对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种方式,分别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开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现场上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新办法对于防止土地闲置,提出几项新的强力措施。

对于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收回前,相关信息还会长期公示。

国土部门还应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部门,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5.闲置土地处置解释 篇五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的,应符合我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置换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符合《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五、非单一闲置原因的处置

土地闲置既存在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又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在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时还应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延误的时间不满1年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六、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处置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闲置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计征。

《处置办法》实施前已闲置但未处置的土地,土地闲置费按照征收基数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七、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满两年的,但转让公告或法院拍卖公告中明确受让人应承担土地闲置责任的除外。

(三)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程序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未申请听证或者经听证仍决定征缴闲置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依法向缴纳义务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土地闲置费缴费通知书。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九、土地闲置费的追缴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土地闲置费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闲置时间继续计算,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确定。土地闲置又存在企业自身原因的,在地价评估时,其土地使用年期应扣除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的时间。

市场评估地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的时点。闲置土地存在地价减免情形的,还应扣除按规定应补缴的地价。

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需资金在土地整备资金中专项列支。

十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和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决定按季度报市政府备案。但采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土地闲置时间的计算

采取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的方式进行处置的,若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造成土地再次闲置的,土地闲置时间累计计算。

十三、新旧处置办法的衔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意见试行以前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镇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方案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XX镇教育资产管理,规范对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根据上级安排,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处置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XX镇成立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党政办主任)

XX(XX中心校校长)

XX

(国土所所长)

XX(财政所所长)

XX(国土所)

XX(文化站)

二、处置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中已经撤并停办及其它原因闲置的校园校舍,包括闲置的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三、处置原则

(一)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使用价值、产权归属等情况,因校制宜,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防止校园校舍资产流失,确保闲置校园校舍高效合理利用。

(二)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四、处置程序

全面排查登记、完善手续(2020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5日)。XX镇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进行排查,明晰产权归属,完善交接手续。同时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资料档案,做到一校一档,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五、处置方式

(一)原先移交于所在村(居)委但未签订交接协议的,完善必要交接手续。

(二)对于出售、出租的校舍,手续不全的必须要完善手续。

7.闲置土地处置解释 篇七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令)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县经济开发区所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和厂房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土地开发现状和实地核查情况,划分违法用地、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僵尸企业”等四类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四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五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再利用的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县城投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督办。

(二)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相关政策,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各派驻工作队进入包保宗地开展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台账。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各派驻工作队深入包保宗地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协商沟通,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现场调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认定,拟定包保宗地的详细处置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出来的涉嫌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逐宗到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程序进行认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详细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各派驻工作队按照既定的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抓好工作落实,逐宗处置到位。

4.结账销号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宗地块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处置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未完成任务的加强协调督办,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建立健全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推广清理处置工作经验。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清查,建立台账。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权益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和厂房闲置时间及原因等、企业税收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二)严格政策,分类确认。

1.违法用地。对未经批准通过非法渠道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业用地的,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企业用地,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

2.闲置用地。认定县经济开发区闲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低效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①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②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③连续停产满1年。即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

4.“僵尸企业”。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在运营中盈利能力差又缺乏战略安排,在日常经营中不经常使用厂房或出租厂房,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初步认定为涉嫌“僵尸企业”。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根据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指定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加大对相关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力度,综合施策加大处置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依法调查各宗地块情况,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置;县税务局要清查各类企业税收状况,依法催收催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僵尸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一)查处违法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违法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违法调查程序,认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决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发生新的违法现象。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b.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b.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c.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绿化、停车等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d.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面积不扩大”原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f.监督转让。对不满足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盘活利用土地;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三)盘活低效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用地,参照“僵尸企业”用地处置方式,突出以用为先,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割招商、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导入产业、有偿收回、追回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促进高效利用,盘活土地资源。

盘活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限期动工。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对闲置不满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在土地闲置届满1年前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确认。

(四)推动涉嫌“僵尸企业”处置。

涉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采取兼并重组、协议回购、帮扶解困、司法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一批;对部分涉嫌“僵尸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评估情况协议回购一批;对有发展潜力的涉嫌“僵尸企业”的企业,根据企业真实发展意愿,采取帮助拓展融资渠道、引进合作伙伴,引导调整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兴办新型产业、配套产业扶持项目等政策措施,帮扶解困一批;对涉诉涉法的涉嫌“僵尸企业”,根据司法诉讼程序的进程和企业现状,从有利土地开发利用的角度,适时适度介入,司法处置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XX为组长,县委委员、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XX为常务副组长的XX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清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组建专班,包保作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闲置用地处置组、“僵尸企业”处置组、信访维稳组等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参加;闲置用地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法院等单位参加;“僵尸企业”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信访维稳组由县政法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实行“一个部门牵头、一名单位领导主抓、一个工作专班负责、一包到底”的“四个一”模式,向各宗地块派驻工作队。工作队要严格按照包保宗地处置规范,核查用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坚决完成包保任务。各工作队在领衔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不达目标决不收兵,入驻时间直到完成清理处置任务、验收销号为止。

(三)定期调度,销号落实。

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双周一调度,各工作组随时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四)实事求是,强化监督。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清理为切入点,认真组织开展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全域覆盖、不留盲区,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要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 篇八

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______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所有的,以__________________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______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______备案一份,经_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开发本地资源,响应政府倡导和鼓励兴办民营企业、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将项下集体所有的荒山承包给乙方经营建厂,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土地位置、面积

本合同项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亩。

二、承包经营期限及承包费

该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承包费每亩每年______元,每年为一个上交期,也可以分期交清,承包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清。承包费总计:______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保证乙方自主经营,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依法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协调处理好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村名之间发生的争端纠纷,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高承包金。

5、在此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给乙方出具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新发包该地块。

7、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内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与所雇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安全责任、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质押、担保。

4、乙方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土地承包费。

6、乙方可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设备。

四、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经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流转后的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本承包合同中关于确保土地性质不变等内容。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仍必须按本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一经圈定,即具有法律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工程,一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整体开发建设,该土地需被征用,该项策划给你包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经权威资质部门评估后,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不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到期金额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若甲方违约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部承包费及违约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申请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闲置荒山土地承包合同3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村民委员会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通过决定对______进行承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荒山概况

1、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2、面积及四至: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承包期限

______年,自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第三章 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1、承包费为每年按______斤小麦折算支付。______年每年按______元,以后按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当地面粉厂小麦收购价格折算承包费;签订合同时先支付______年两年承包费______元,以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清下一年承包费,先交款后使用。

2、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章 土地的拨付

1、甲方交付具体林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林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积的书面坐标文件,并应于具体林地上实地树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承包期限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3、甲方未按协议附件确定的时间交付山林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具体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规划公益林地,不能转让。

第五章 承包权

1、甲方保证所发包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及土地使用权属等无纠纷,如有他人以四至及权属不清为由阻止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帮助协调处理。

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乙方不得在林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不得采矿。

4、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章 成果权

1、乙方在承包林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其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其他经营成果上设有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但不得以承包范围内土地所有权设定上述抵押、质押。

第七章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益义务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甲方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内如甲方须采伐该片林场内林木、进行采石、取土、修坟等活动,应当提前十日通知乙方,并且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若甲方从事上述活动与乙方的正常经营存在冲突时,甲方应当先行与乙方进行协商,且应当在经过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若进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活动,应当视为甲方违约,此时乙方享有解除权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上述活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甲方拥有该地块承包土地及交接清单中列明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乙方不得破坏。

(7)乙方负责打深水井一眼,优先供给村民用水,整理规划建设村到山顶道路,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调关系,确保道路畅通。

(8)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打井、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因打井、架电、铺设水电线路需占用甲方土地时,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9)林地防火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双方管控,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该处土地上只许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项目。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5)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林地承包费,逾期30日不缴纳承包费用视为乙方违约。

(6)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经营,有权对荒山进行利用、管理、使用、受益。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政策法律和政府要求,搞好封山育林、防盗等措施。

(7)乙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经乙方许可后方可进入。

(8)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9)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共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林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特别约定

1、在承包期内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动、国家征地等),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对该处地块上投资的项目(承包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除外)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未继续承包,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水利设施、电路、树、围墙等)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之日起30日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合同期满之日30日内未自行清理,乙方所有权益及乙方所投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和权益进行处置。超出合同期限乙方未自行处理,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资产,除上述约定外,乙方需每日支付甲方本合同约定12年总承包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同时支付同期超占期间的承包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相关条款执行外,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该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处经济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期间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十章 附则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附件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2、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3、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4、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到提交______诉讼解决。

5、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成立,甲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9.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及案例 篇九

案例二:自以来,阜沙镇创新方法,强化措施,共盘活闲置用地1300亩,约占已开发用地的26%,成功促使130家企业投产或扩产,取得较好的成效。

案例三:港口镇一方面用于发展的土地资源紧缺,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土地被闲置。针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产出率不高的局面。去年该镇办理了32个项目的报建手续,共消化闲置用地600多亩。这几项举措将有利于防止土地闲置浪费,缓解该镇发展用地紧张的局面;同时,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也有利于提升城镇的土地价值。

10.关于盘活利用园区闲置土地的建议 篇十

及外地成功案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件精神和2011年8月31日XX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题会议精神,依法推进闲置土地清理缓解我区用地供需矛盾,推进项目建设和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让有限的土地都用在刀刃上。区委政研室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提供外地成功的案例,以供领导参考。

一 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及法规依据

(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或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淮政(2008)26号文件。

(三)法规政策解读:闲置土地的认定,事关用地单位的切身利益,用地单位势必据理以争。因此在认定闲置土地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在认定闲置土地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无论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或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已经获得用地许可,用地许可包括两种情形: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之中的。

2、用地单位未开工建设或中止开工建设连续满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导致的延迟开工或中止开工情形,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3、注意不同的时间的起算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开工日期的,此日期即为时间起算点;未约定或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对于中止开发建设的,应从中止之日起计算。

4、例外情形,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另外,对于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 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及法规依据

(一)处置闲置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对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 应对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加以处置:(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4)、置换异地开发。

2、对闲置土地两年以上的, 应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皖政[2011]64号、《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淮政(2008)26号文件。

(三)法规政策解读: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可以以闲置时间长短为节点,进行分别处理。我们拟对闲置土地划分两类:两年内闲置土地(闲置1-2年,不包括两年)和两年以上闲置土地(包括两年)。闲置土地的处置基本原则是“闲置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闲置两年无偿收回”。另外,对于闲置1年内未开发的土地,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处理。

对于闲置两年以内的土地,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3、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30%以上的资金实力。可以采取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用途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异地开发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同时应对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土地闲置费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增值价款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计算,并责令限期开发。另外还可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经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可以免征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应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

对于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一般应当无偿收回,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经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对于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再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三 外地成功案例及做法

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第一、领导高度重视,做到“四个统一”,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东莞市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门召开全市动员大会,明确了“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工作原则,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终量化考核体系。二是统一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法制局、国土、建设等14个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及其四个督导组,分片协调、督导。各镇(街)也相应成立机构,安排人员,层层落实责任。三是统一工作部署。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分集中处理、专项整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开展专项督导和联合督查,做到了“全市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四是统一目标任务。明确一年左右必须完成任务总量的90%以土。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处置任务的镇(街),暂停受理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第二、仔细调查摸底,周密制定方案,打好工作基础 1.仔细调查摸底,做到“四查四清”。运用2004年卫星遥感影像资料,结合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采取“图斑、实地、批文”三结合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一查图斑,做到地块位置清晰。以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为依据,核查每宗闲置土地的图斑变化情况及具体位置。二查批文,做到地块权属清晰。通过查找土地批文、证书、合同等文件,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闲置时间。三查“卫片”,做到地块现状清晰。应用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市局督导组成员、分局调查员、村国土员三到位,逐宗实地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四查台帐,做到地块统计清晰。按照“一地一册”和“一地一策”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台帐,细化每一宗地的面积、权属、期限、处置方式、责任人等属性。东莞市应处置闲置土地:一是闲置时间长。闲置两年以上的约占90%,闲置5年以上的约占80%。经营性用地大部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巳批出的土地。二是工业用地占多数,约2.2万亩,占48%;经营性用地1.7万亩,占37%。三是分布不均衡。市区四个街道及虎门、厚街、常平、风岗、麻涌等镇经营性用地闲置较突出,其它镇以工业用地闲置较普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镇闲置土地较少。

2.周密制定方案,做到有依有据。市政府制定《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法规依据、处置原则,结合实际提出了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或托管、强制无偿收回等六种处置方式。其中,征收土地闲置费是其它处置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其它处置方式必须在全部缴清闲置费后,由用地单位与所在的镇(街)政府商议,报市政府审定。因政府行为(如规划修改)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用地单位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程序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

第三、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有效推进 1.制定配套政策。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等18份专项政策文件,要求明确具体。2.落实配套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逐步推进,促使用地者主动自觉消化盘活闲置土地。重点采取了“寻|、促、限、逼、罚”等五项具体措施:“引”,即利益吸引。如市财政提供低息借款5000万元鼓励收地,闲置费收益实行市、镇五五分成(5%为征收经费,10%上缴省库/国库,余下部分市镇分成),允许地块申请位置调整,重新出让配置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优先安排经营性用地指标等。“促”,即服务促进。采取限期开发、签定保证书、协助补办出让手续、推动集体土地流转等方式促进项目建设。“限”,即政策限制。对拒不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国土部门不办转让、不办出租、不办抵押;市发改、建设、金融部门分别不予立项、不予报建、不予贷款。“逼”,即氛围逼迫。采取统筹用地指标、开展联合督查、签订责任状,以及向媒体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欠费名单等措施,营造处置工作的强力氛围。逼使各镇(街)全力消化闲置土地,逼使闲置土地者主动接受处置。“罚”,即处罚问责。对逾期未缴清闲置费的,严格依法按日追缴3%。滞纳金;对拒不配合处置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强制无偿收回;对未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镇(街),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严格依法行政,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目标 1.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操作程序。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对每一宗闲置土地,均派员现场勘查确认;二是严格按程序处置闲置土地。对每一个闲置土地权利人,均逐一发出《处置闲置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等法律文书,明确对方权利义务,并规范了统一格式,对无法直接通知的用地单位,参照诉讼的要求采取了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是严格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处置闲置土地。对每一宗减免闲置费的申请,均要求出具举证材料。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区别采取六种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2.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宣传部门协调。东莞市协调省内宣传部门,组织了强大的正面宣传攻势,涵盖了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二是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调。经国土部门协调,当地发改、规划、金融等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如不予立项,不予报建,不予贷款等,有力地促进了处置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与司法、法制部门协调。广泛征求了当地两级法院、法制局等部门的意见,对处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认真评估,为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应对准备。四是协调开展联合督查。为督促各镇(街)工作,当地国土部门协调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纪检、财政、审计等六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32个镇(街)进行全面督查。

3.抓住典型,以点带面。对第一个成功征收闲置费的常平镇(首宗闲置费140万元)和一次性征收数量较大的棒木头镇(8宗398亩,闲置费1693万元),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察步镇的时富花园项目(闲置费827万元)进行了正面报道;对拖欠土地闲置费的13宗土地和拒不接受处置的3宗典型个案,予以公开曝光并强制无偿收回,迅速打破了坐等观望局西。处置过程中,东城街道征收了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土地闲置费1268多万元,厚街镇征收东莞冠亚环岗湖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土地闲置费7915万元等案例,有力促进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向全面和纵深推进。

4.区别对待,灵活处置。针对闲置土地成因多、情况复杂,处置工作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办法:一是因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为或其他不可归贵于用地单位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按程序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二是对已设定土地抵押登记的,全部纳入台账,未经闲置土地处置的,不得续贷。三是法院己查封的,专门函告法院在处理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缴交土地闲置费。四是在市农信社、广东发展银行以地抵债的闲置土地,分别按省府有关文件精神处理。五是当地镇(街)政府属下的房地产公司等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持有的闲置土地,亦必须缴纳闲置费。

(二)取得的成效

1、集中处置、盘活了一批闲置土地。东莞市历史形成的应处置闲置土地4.57万亩。截至2007年6月,东莞市累计处置闲置土地1238宗,面积4.3万亩,占应处置闲置土地的94.1%。其中,限期开发836宗,面积2.6万亩;地块置换32宗,面积1860亩;退地还耕275宗,面积6638亩;协议收购或托管92宗,面积8126亩;强制无偿收回3宗,面积375.5亩。对314宗、面积10470亩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3.51亿元。

2、用地紧张局面得到缓解。通过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使当地”有地无项目,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麻涌镇新引进南玻集团建设项目,总投资40亿元,盘活闲置土地547亩,占该项目用地的73%o督促18个闲置商住项目开工建设,总面积约3100亩,有效地调控了房地产市场。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使新增建设用地能够主要集中用于大型项目的开发建设。2006年,东莞市共为177宗,首期投资(含增资)超过5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9.96亿美元)的大项目落实了用地。

3、囤积炒卖土地现象得到遏制。对缺乏资金无法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依法计征土地闲置费,并按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收购、托管,甚至强制退地还耕等处置方式,使囤积炒卖土地行为无利可图。

(三)可供借鉴经验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前提条件。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和谐富强新东莞"的战略高度,作出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决策,使处置工作由当地国土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于市委、市政府决心坚定、真抓实干,各镇(街)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上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2、依法依规,是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根本保障。东莞市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配套措施,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处置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各个环节的处置工作,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3、因地制宜,是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关键。东莞市在制定政策、落实处置措施时,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原土地权利人、新的土地使用者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各方的合法利益,选择最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赢得相关权利人的支持配合,确保了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甩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皖政[2011]64号

三、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盘活闲置建设用地。

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5、《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市辖各区、开发区、工业项目区内闲置土地(包含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本通知规定的清理对象和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或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闲土地是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除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以外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本次指到2008年3月底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将土地使用权租赁并造成土地用途改变。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补充与调整

(一)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经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置;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从规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但是,确属不可分割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补交土地增值价款,顺延动工开发时间1年。

2.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批准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进场施工)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复工开发;逾期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三)城市规划调整前土地已经闲置的,从闲置之日起满1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城市规划调整之日起不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补交土地增值价款后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逾期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规划控制或因宏观政策调控现为国家禁止性项目而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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